发布时间:2023-10-09 15:04:03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安全罚款条例,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作为全国首例PE(私募股权投资)对赌条款被判无效案——海富投资与甘肃世恒对赌条款纠纷,在投资界掀起了狂澜。2009年12月,苏州工业园区海富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海富投资”)与被投资公司甘肃世恒有色资源再利用有限公司(下称“世恒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香港迪亚有限公司(下称“香港迪亚”),因对赌条款的效力问题产生争议并闹上法庭,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均判决对赌条款无效。近期,世恒公司已经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一.基本案情
海富投资于2007年9月成立,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均为5000万元,张亦斌出资500万元,任法定代表人。海富投资共17位股东,苏州市工商业联合会、苏州市青年商会为其主要股东。2007年10月,海富投资决定对甘肃世恒(即当时的“甘肃众星锌业有限公司”)投资,最终与甘肃世恒、陆波(甘肃世恒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香港迪亚(甘肃世恒的母公司)签订了一份《甘肃众星锌业有限公司增资协议书》。根据该协议书的约定,海富投资对甘肃世恒增资,金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增资后占甘肃世恒总注册资本的3.85%。该协议书中同时约定了对赌条款:甘肃世恒2008年净利润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否则,海富投资有权要求甘肃世恒予以补偿,如果甘肃世恒未履行补偿,海富投资有权要求香港迪亚履行补偿义务。补偿金额=(1-2008年实际净利润/3000万元)×本次投资金额。如果截止到2010年10月20日,由于甘肃世恒自身原因无法上市,则海富投资有权要求香港迪亚回购海富投资持有之甘肃世恒全部股权。回购金额约定为:若甘肃世恒年化收益率高于10%,取其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否则取原始投资额加10%的年利率。据工商年检记载,甘肃世恒2008年生产经营利润总额26858.13元,净利润26858.13元。按照上述补偿金额的公式,海富投资要求甘肃世恒补偿1998.2095万元,甘肃世恒拒绝。海富遂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讼,要求世恒支付上述补偿款,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和其他费用。
二.法院判决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作为一审、二审法院审理了此案。两级法院都认定对赌条款无效,但其判决结果和理由并不相同。
一审法院认为“海富公司有权要求世恒公司补偿的约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八条关于企业净利润根据合营各方注册资本的比例进行分配的规定”,判定对赌条款无效,并且驳回海富投资的所有请求,并要求海富投资承担所有诉讼费用。
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改判由世恒公司和迪亚公司共同返还海富投资绝大部分(95%)的投资款。二审法院判决的主要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称《解答》)第四条第二项关于“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之规定。法院认为:海富公司支付2000万元的目的并非仅享有世恒公司3.85%的股权,而是期望世恒公司经股份制改造并成功上市后,获取增值的股权价值才是其缔结协议书并出资的核心目的,故参照最高人民法院《解答》第四条第二项,判定海富投资的2000万元中,已计入世恒公司注册资本的115万元外,其余1885万元资金性质应属明为投资,实为借贷。法院判决甘肃世恒归还1885万元及期间利息。
三.评论
笔者认为,二审法院的判决存在适用法律不当之嫌。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
(一)是否应认定为“明为联营,实为借贷”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二、《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
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行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四、《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五、《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
责任:
(一)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二)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三)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四)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五)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六)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七)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八)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九)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六、《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四条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
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七、《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 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三)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八、《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九、《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矿山安全法》
十、《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由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
(二)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安全检测仪器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
(四)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五)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山事故的。
十一、《矿山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并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拒不停止生产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十二、《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依照《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处4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山事故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依照《矿山安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十四、《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六条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和条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止生产,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生产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移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十五、《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七条煤矿矿井通风、防火、防水、防止瓦斯、防毒、防尘等安全设施和条件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要求,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达到要求,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决定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并移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十六、《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八条煤矿作业场所未使用专用防爆电器设备、专用放炮器、人员专用升降容器或者使用明火明电照明,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七、《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九条未依法提取或者使用煤矿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仪器、仪表、防护用品,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
责令立即停止使用,逾期不改正或者不立即停止使用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十八、《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一条分配职工上岗作业前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4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责令停产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十九、《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二条煤矿作业场所的瓦斯、粉尘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超过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经煤矿安全监察人员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拒不停止作业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五条煤矿有关人员拒绝、阻碍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现场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二十一、《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六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二十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检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O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
(二)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擅自开工生产危险化学品的;
(三)未经审查批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擅自改建、扩建的;
(四)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
(五)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的。
二十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四、《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质检部门或者交通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末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定点,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
(二)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未按照国家关于船舶检验的规范进行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
(三)危险化学品包装的材质、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四)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五)使用非定点企业生产的或者未经检测、检验合格的包装物、容器包装、盛装、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二十五、《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内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不立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
(三)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二十六、《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对其生产、储存装置进行定期安全评价,并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或者对安全评价中发现的存在现实危险的生产、储存装置不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的;
(二)未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持正常适用状态的;
(三)危险化学品未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设专人管理的;
(四)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未进行核查登记或者入库后未定期检查的;
(五)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未设置明显标志,或者未对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定期检的;
(六)危险化学品经销商店存放非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民用小包装的存放量超过国家规定限量的;
(七)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在专用仓库存内单独存放,或者未实行双收发、双人保管,或者未将储存居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的情
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的;
(八)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辅未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误售、误用,或者发生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误售、误用后不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的;
(九)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记录剧毒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或者不每天核对剧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或者发现被盗、丢失、误售不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的。
二十七、《危险化学品安全管条例》第六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八、《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销售其产品的;
(三)居隋化学品经营企业向个人或者无购买凭证、准购证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的。
二十九、《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居愤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以及其他有关证件,或者使用作废的上述有关证件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印章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资质,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有违法所得的,由交通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
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从事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的驾驶员、船员碟企附理人员、押运人员未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
(二)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居情化学品和国家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
(三)托运人未按照规定向交通部门办理水路运输手续,擅自通过水路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的;
(四)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不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或者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交付托运时未添加的;
(五)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并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
三十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托运人未向公安部门申请领取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擅自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二)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运输危险化学品,不配备押运人员或者脱离押运人员监管,超装、超载,中途停车住宿或者遇有无法正常运输的情况,不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的;
(三)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运输危险化学品,未向公安部门报告,擅自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区域,或者进入禁止通行区域不遵守公安部门规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的;
非机动车违法被罚做交通安全知识答卷
4月11日上午10时许,记者在金水路与文化路交叉口看到,郑州交警一大队民警正在对有交通违法行为的非机动车和行人进行查处。
一辆驶入机动车道的电动车被民警拦下后,民警首先把电动车驾驶员带到路口旁边的一个宣传展板前,让驾驶员用手机扫描了展板上的二维码,并要求驾驶员关注一大队的官方微信后,通过官方微信页面上的学习园地下拉菜单进入交法学习完成一套交通安全知识答卷,随后该驾驶员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里发出了我是李桂荣,我倡导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做文明交通的践行者和代言人的倡议。
在现场看到,电动车车流较大,不按照交通规则行驶的车辆一会就被民警喊住5辆车,这5名司机分别做了交通安全知识答卷,并在朋友圈发出倡议后才被放行。对于这样的教育方式,一名违法司机李先生认为这种处罚方式更能让人印象深刻,比以往的单纯罚款效果更好。
部分群众交通意识淡薄 旨在加深交通违法者的印象
我们在日常对非机动车行人的交通违法行为查处过程中发现,确实有不少交通参与者对基本的交通安全知识不了解,譬如说对非机动车左转弯需要等两次红灯这样的常识都不知道。交警一大二中队中队长王盈说,我们一直以来采用在路口摆放宣传展板、发放交通安全宣传彩页等方式进行宣传教育,起到了一定的效果,但是感觉不能让非机动车驾驶员和行人随时随地的学习交通安全知识和了解交通安全方面的信息,针对现在微信普及的现状,大队将交通安全知识设计在大队微信公众号上,让非机动车行人交通违法者通过关注微信进入学习答卷页面,不仅可以现场学习交通法规,还可以在闲暇时随时学习,并可以收到交管部门推送的各种交通安全信息和知识,把交通安全的课堂随时带在身上。
据交警一大队副大队长乔宏雁介绍,目前郑州市警方在非机动车、行人交通违法的治理中采取三教育一采集的工作方法,为达到教育日常化,利用微信新媒体开辟新的交通安全宣传阵地,创新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形式,让非机动车和行人更多地关注交通安全、更好地学习交通安全,做文明出行的倡导者和践行者。
扣分罚款规则解读:交警赠条例手册给违法司机并宣讲3月25日,《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正式实施首日,新版道交条例新增的20余种违法行为中,机动车连续变道行为较为普遍。
当天一大早,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民警在西藏南路、中山南一路路口,查获了数辆机动车及非机动车交通违法。
在现场注意到,从8点30分开始,警方在西藏南路、中山南一路西南角布置检查点,10分钟之内陆续有一辆白色面包车和一辆灰色商务车因连续变换两个车道被查。该面包车司机告诉记者,他转弯时看到道路宽敞、行车较少便疏忽了。交警对该车司机进行处罚后,拿出一本新版道交条例手册送给他,并对其中新增条例进行了宣讲。
同日,交警在该路口处罚了一起非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
8点50分左右,一辆电动自行车沿西藏南路逆向行驶而来,被交警当场拦下。经民警对车辆检查,该车系超标电动自行车,未上牌照。车主陈先生告诉记者:我知道新的道交条例出来了,但因为是超标车,上不了牌照。警方按照新版交规对车主的逆行行为现场罚款50元,并对该无牌电动车先予扣留。
当天9点,在天山路、真北路路口,长宁交警发现一辆电动车明显超标,却挂有交警部门核发的蓝色牌照。交警立即拦下来检查,发现这辆车上的牌照跟车辆钢印号完全不符。经进一步询问,车主石某声称,因为自己的车子超标不能上牌,便向亲戚借了一块牌照装上,以为可以蒙混过关。根据今天落地实施的《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石某因挪用其他非机动车号牌,被处以500元罚款,并被告知,如再次违反,将被处以1000元罚款。
扣分罚款规则解读:上海最严交通管理条例3月25日起,新修订的《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将正式实施。与1997年的原条例相比,这一版的《条例》85%以上条款都是新的,且不少是驾驶员在日常生活中经常碰到的情况,可见条例的修订也是与时俱进的。
比如说像低头族们时刻不离身的手机,见缝插针都忍不住要看几眼微信,在开车过程中,类似行为的危险性显而易见;再比如说随着家庭生活条件的改善,小家庭周末出游也变的再正常不过了,而很多时候做父母的都会忽略掉未成年人的安全问题,比如像副驾驶席位上安全带问题以及儿童安全座椅问题都在最新的交通管理条例里得到了保障。
不过,伴随着一系列新交规的,随之而来的还有一系列新的传言。比如像新车以后只能申请4张临牌,但是不能上中环,也有说打电话一定会被扣分,但是发微信则不会等等,为了不让各位老司机陷入误区,还是得对相关交规内容划个重点。
临牌申请减至2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