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09 15:05:14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融资租赁主要业务模式,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融资租赁行业在快速发展过程中也面临着巨大的资金需求压力,单一的融资渠道及“长债短融”的结构是租赁行业发展遇到的瓶颈。作为一种新的融资方式,资产证券化在证券市场的发展过程中增加了流动性,为我国融资租赁公司的融资方式提供了更多的选择机会。资产证券化的产生对融资租赁行业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租赁资产证券化定义
租赁资产证券化(Leasing-Backed Securitization ,以下简称LBS)也可以称为租赁资产支持证券,属于资产证券化中企业资产证券化(属于ABS)的一类,是指融资租赁公司(包含内资融资租赁公司、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三类)集合一系列用途、性能、租期相同或相近,并可以产生大规模稳定的现金流的租赁资产(租赁债权),通过结构性重组,将其转换成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券的过程。
二、我国租赁资产证券化发展现状
2006年4月,首个租赁资产证券化产品――“远东首期租赁资产支持收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简称“远东首期计划”)成功发行,这标志着我国融资租赁行业资产证券化模式在资本市场上正式启航。
截止到2014年6月,融资租赁公司获得证监会核准六单租赁资产证券化业务,规模为72.8亿元,占核准企业资产证券化规模16.3%;已核准租赁资产证券化业务成功发行四单,规模为40.75亿元,占已发行企业资产证券化规模10%。
三、我国租赁资产证券化案例比较分析
1、中外合资租赁公司资产证券化案例比较分析
中外合资租赁公司中目前只有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分别于2006年及2011年成功发行过两期租赁资产化产品。
(1)首期及二期发起人情况比较。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简称“远东租赁”),1991年成立于沈阳,成立时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为中外合资企业,是世界500强中化集团麾下专业从事融资租赁服务的公司。目前远东租赁的注册资本为53271万美元。
根据《远东租赁首期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支持受益凭证募集说明书》及《远东租赁二期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支持受益凭证募集说明书》,对两次发行时点远东租赁同一家企业在不同时点情况进行了比较并汇总,见表1。
从表1可以看出,远东租赁在2006年到2011年无论从资本实力还是人员、业务规模都获得了快速的发展。2011年3月30日,远东宏信有限公司在香港主板上市,成为首家港股上市融资租赁公司。
(2)基础资产比较。根据《远东租赁首期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支持受益凭证募集说明书》及《远东租赁二期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支持受益凭证募集说明书》,对两次发行时点远东租赁发行租赁资产证券化产品基础资产情况整理汇总,如表2。
(3)租赁资产证券化增信方式有显着不同。“远东首期计划”采用的是内外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信用增级。内部增级方式就是以次级受益凭证作为对优先级凭证的保证,投资者购买的为优先级受益凭证,而原始权益人远东租赁购买的是次级受益凭证。母公司中化集团对外部增级提供担保,出具单方面保函的目的是为了一旦证券化资产出现偿付困难,中化集团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担保责任,由中化集团以自有资金偿付优先级受益凭证。
“远东二期计划”中,内部增级方式中优先级凭证做了更为细致的分层。同时采用的外部增级方式变为由交通银行根据《流动性支持贷款协议》的约定,在发生流动性支持启动事件后,在承诺额度内向远东租赁提供流动性支持贷款,并直接将贷款资金划转至专项计划账户,由远东租赁和计划管理人将贷款资金用于补充专项计划账户内的资金,以使专项计划账户内资金足以兑付当期兑付日应付的优先级受益凭证的预期收益。流动性支持贷款本息由远东租赁负责向流动性支持机构偿付。
2、内资融资租赁公司资产证券化案例介绍及比较分析
广汇租赁“汇元一期”专项资产管理计划2013年10月18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2013年12月5日成功发行。“汇元一期”是国内首个以汽车融资租赁为背景的公司发行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开启了国内汽车租赁公司资产证券化的先河。
2014年6月25日,国泰租赁首支资产证券化产品――“国泰一期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在深交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正式挂牌。“国泰一期”产品是山东省成功发行的第一支、也是国内融资租赁企业成功发行的第四支资产证券化产品。 两家内资融资租赁公司产品基本情况见表3。
(1)发起人在租赁行业细分方向专业优势明显。发起人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已正式更名为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是商务部审批的首家汽车融资租赁公司,其主要业务方向就是汽车融资租赁及经营租赁业务,其在汽车租赁领域专业优势明显。
发起人国泰租赁有限公司是目前国内规模最大的矿山机械设备融资租赁服务商。其依托股东方山东国资委及新汶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资源优势,准确定位市场角色,立足山东,面向全国,逐步发展成为国内规模最大、专业性最强的矿山设备融资租赁服
务商,并初步形成了以矿山设备、工程机械租赁为基础,以节能环保设备、运载设备等配合国家热点政策的租赁服务为延伸,以不动产租赁、车辆租赁等其他业务为重要补充的战略发展体系。 两家企业分别在汽车融资租赁领域和矿山机械设备领域有着其独特的专业化优势和资源优势。
(2)基础资产比较分析。第一,行业单一性较强。两家租赁公司的细分专业化发展方向决定了其基础资产的主要构成。广汇租赁的产品中基础资产是广汇租赁发放的27000多笔汽车客户应收租赁款,行业属性明显;国泰一期中的基础资产中92%的资产是矿山开采设备,其余均为工业制造相关设备,其行业属性也是非常突出。第二,单一合同资产分散程度两极化发展。广汇租赁的基础资产中27000份合同对应应收租赁款余额约为16亿元,国泰租赁一期基础资产中30份合同对应应收租赁款余额约为14亿元。两个产品中基础资产所对应单一合同金额差别巨大。从风险分散角度来说,单一合同金额越小,其违约对基础资产池现金流影响也就越小。第三,租赁业务模式比较分析。广汇租赁的基础资产中27000份合同都是直接融资租赁业务,这与其为股东服务的厂商租赁性质符合。而与其形成反差的是国泰租赁的30份合同都是售后回租业务。
3、金融租赁公司资产证券化案例介绍及比较分析
“工银租赁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工银资管计划”)是我国首单以金融租赁公司作为发行主体的证券化产品,初始计划募集金额为20亿元,获批募集金额为15.9亿元。
“民生租赁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民生资管计划”)是我国第二单以金融租赁公司作为发行主体的证券化产品,获批募集金额为16.15亿元。
“工银资管计划”和“民生资管计划”获批后,按照要求需要于6个月内完成发行募集工作。但由于工银租赁及民生租赁系银监会监管的金融租赁公司,在当时时点金融租赁公司的相关管理规定中没有涉及资产证券化的相关规定,而超过了制度规定就需要银监会进行审批。银监会最终暂停了工银租赁和民生租赁的发行审批。政策层面成了制约金融租赁公司发行的主要障碍。
不过这个政策层面问题已经获得解决,随着2014年3月银监会修订了《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增加了以下条款:“经银监会批准,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开办发行金融债券、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资产证券化等业务。”自政策松绑后,多家金融租赁公司对于资产证券化业务跃跃欲试,5家公司已经上报了各自的产品方案,预计首批金融租赁公司资产证券化产品规模为60―70亿元。
金融租赁行业的资产规模达到1.03万亿元,而行业的产品和业务也在高速发展,这些对于公司资本金都提出了更高要求,各家金融租赁公司都在积极寻找提升资金使用效率的途径。未来租赁资产证券化或将成为包括金融租赁公司在内的金融机构盘活存量的重要手段,也将受到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投资者的“青睐”。
四、我国租赁资产证券化特点分析
1、2011年重启前后纵向对比分析
比较于首单租赁资产证券化产品,2011年重新开闸之后新发行的租赁资产证券化产品有以下特点。
(1)基础资产种类更丰富。出现了矿业设备融资租赁资产、轨道交通融资租赁资产、海运航空设备融资租赁资产、汽车融资租赁资产等新的种类。更为特别的是,基础资产不再限于动产设备,不动产基础设施资产也开始入池。
(2)信用增级措施丰富。增信手段上进行了创新,远东二期采用了差额支付承诺和流动性支持两种手段;国泰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采用了差额支付承诺的手段进行外部增信。
(3)运用更加市场化的手段确定发行利率。采用了簿记建档方式确定受益凭证预期收益率,所确定的收益率包含了投资者对未来利率波动的考虑。
2011年11月16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向全国印发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随后,2012年1月1日,上海出台了《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正式拉开了改革试点的序幕。接着,分批扩大到北京、天津、江苏、安徽、浙江、福建、湖北等地。“营改增”对于金融租赁行业来说,将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营业税与增值税并存造成的融资租赁业增值税抵扣链条断裂,承租企业不能抵扣导致税收成本较高的难题,但同时也面临着挑战。
一、营改增对融资租赁行业带来的不利影响
(一)对融资租赁公司自身的税赋增加
首先,“财税(2011)110号”文件明确“营改增”的基本原则是“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但由于改革之前,融资租赁行业营业税按差额纳税,即有形动产价款和相应银行利息扣减后再纳税,税率为5%。改革后,税基不变,税率则由5%提高到了17% ,直接提高了12个百分点。
其次,改革后如果得不到原有营业税优惠幅度,也将造成税负的增加。根据“财税(2011)111号附件3”的规定,试点地区试点纳税人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符合相关规定的列举行为可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换言之,文件规定未有列举的行为不能享受有关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一些企业可能失去享受优惠政策的机会,导致在税负增加。
最后,由于增值税改革的核心在于抵扣制,随着改革的进行,对于资本有机构成比较高的企业而言,企业生产资料投入比重越大,企业可抵扣的项目越多,税负当然减轻。但对于金融租赁公司来说,其资本有机构成较低,导致税收实际负担率也会增加。这是因为一家金融租赁公司不需要购买机床等生产设备,对生产的原材料也没有需求,故其很少能取得进项税额。
(二)3%即扣即退的政策可能无法实现
“财税(2011)111号文件”第一条第三款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对于文件中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若理解为租赁公司应收取的租金,3%即扣即退的税收政策则没有实际意义。
(三)售后回租业务增值税重复征收
售后回租业务是我国目前融资租赁业务的主要业务类型之一,但在“营改增”后,由于承租方在向租赁公司转让有形动产时,不征收增值税,所以企业不能给租赁公司开具有形动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租赁公司在计算售后回租业务销项税额时,如果“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包含有形动产的价款,那么租赁公司因没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则无法抵扣进项税。结果将导致企业购置有形动产时已缴纳过一次17%的增值税,在售后回租业务过程中,租赁公司还要再缴纳一次17%的增值税,造成重复征收增值税。
二、营改增过程中融资租赁行业可采取的应对措施
为了更好的适应“营改增”税收改革,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探究并制定应对措施。
(一)准确确定应纳税种
“营改增”涉及的部分现代服务业之一就是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有形动产租赁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如果融资性售后回租标的不是有形动产,则出租方收到的融资利息按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如果融资性售后回租标的是有形动产,出租方执行“营改增”试点日之后签订的合同,收到的融资利息应按照“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业”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是17%,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是3%。执行试点实施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
(二)加强与地方税务部门的沟通
目前,有的融资租赁企业为了降低过高的增值税税负,采用了如下的操作办法:将收取的租金仅就利息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本金部分不开发票,仅仅开具收据,以利息部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金额作为销售额来计算销项税金。
此种操作方式虽在目前情况下不合法,但是合情合理。从税收角度来说,售后回租可以看作是一笔以融资标的物为抵押物的抵押贷款。故该操作方式对出租人、承租人和国家都是公平的。但是这种操作方式必须建立在与地方税务部门沟通并得到认可的情况下方可进行。
(三)加强与制造企业的合作
“营改增”改在融资租赁行业,但更多的在制造企业和承租人。因此,要加强与制造企业的沟通,多促成制造企业通过租赁公司促销其产品。这样,租赁公司便可开具租金增值税专用发票,承租企业为取得有形动产所支付的本金和利息所产生的增值税,就都能得以抵扣。使得制造企业、租赁公司和承租人之间形成了环环相扣的完整的增值税抵扣链条,从税制上保证了融资租赁业上下游产业链的畅通,最大程度的消除了营业税重复征收的情况。
三、小结
从1981年4月,我国第一家金融租赁公司—中国东方金融租赁公司的成立,融资租赁进入我国有30多年,形成了自己独特的商业模式(融资+投资+服务),在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消化过剩产能、帮助中小企业破解融资难题等方面发挥出融资租赁的优势,推动着实体经济的发展。融资租赁行业要发展,离不开良好的政策环境。作为融资租赁行业的四大支柱之一的税收政策,期望可以为租赁业的发展奠定好道路,让租赁公司减负前行。
参考文献
[1]陈少英.融资租赁的营改增问题[J].法学,2012(7).
当前,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从债权角度来看,“新常态”包括三大特征:一是经济发展由中高速转为中低速,再不能简单地以发展来解决、覆盖老问题。金融经营须更谨慎,经营理念须更保守稳重,切忌激进。
二是资产不断溢价的年代已成历史,甚至会转到像房地产(债权人最喜欢的抵押物)跌价缩水阶段。寄希望于靠抵押资产涨价来消化信贷风险的思路不再有效,债权人对抵质押物的选择及抵押率的设定将更加慎重。
三是以租赁物(设备)来锁定经营风险的思路受到挑战。尤其是钢材的大幅降价,船舶、塔吊等钢材密集性设备的造价急剧下降,使不少租赁公司欲退无门;工业生产线停产,租赁物只能以废旧物回收,令出租人十分尴尬。因此,对于可对抗租赁经营风险的租赁标的物,除了可移动、耐用、易变现之外,还须加上保值的特征,否则必须有更多的第二还款保障,或增加自筹资金比例,加大违约成本。
尽管国家非常重视融资租赁和金融租赁行业发展,“一带一路”、“中国制造2025”、自主创新、双创、“互联网+”、服务业放开等国家战略为融资租赁业带来巨大市场空间。但“新常态”下的融资租赁要坚持创新驱动发展,努力实现“三个转变”:实现由偏重速度向偏重质量的转变;实现由盈利至上向风控至上的转变;实现由追求短期盈利向可持续发展模式的转变。具体而言,服务对象要逐渐下沉,竞争更加差异化,更好地满足中小企业的投融资需求。
网约车以租代售引争议
10月8日,北上广深等地相继出台《互联网约车征求意见稿》,对网约车平台、司机和车辆的资质作出严格规定。网约车市场正遭遇前所未有的挑战,不仅经受着各地政策的限制,而对一些金融手段的使用不当也引起地方政府的关注。
在深圳此次出台的网约车细则中,在对网约车经营行为规定第十二条就指出:网约车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并“严禁通过车辆以租代售等方式向驾驶员转嫁或者变相转嫁经营风险。”
事实上,作为一种典型的融资租赁形式,以租代售购车并不是新事物,而其与网约车运营者的嫁接则有可能产生新的化学发应。不论是通过“自营车”形式用以租代售深度绑定驾驶员,还是通过与融租租赁公司松散的合作关系变相降低租车人门槛,其中产生的法律风险和金融风险已经开始浮现,而由此产生的衍生需求正在与共享经济的初衷背道而驰。
深圳网约车细则中提到的以租代售形式,即司机以长期租赁的方式从经销商或租赁公司手中获得车辆的使用权,逐月支付租金,待租赁期满之后,可以选择按照车辆的残值购买或者把车归还给汽车租赁公司。
事实上,一些网约车平台均对这类不愿或无力买车但想从事网约车司机群体提供有类似的融租租赁方案。
今年4月,滴滴推出“伙伴创业计划”,面向北京、广州、深圳、武汉和成都招募10万车主。符合条件的车主缴纳最高2万元保障金,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后,即可从滴滴合作的汽车厂商领取一辆新车,成为滴滴车主。三年合约期满后,车辆可归车主所有,也选择将车退还拿回保障金。而易到用车的“易人易到”也是提供类似服务。在业内人士看来,通过这种“汽车租赁公司”加“劳务公司”的模式可以实现对司机进行深度绑定,并规避“私家车不得营运”的合规问题。
天津君利律师事务所律师景珊珊认为,这种模式实质是依附于传统租赁上的金融交易,是一种特殊的金融工具。在她看来,而这种新的业务模式,所触及的绝不仅仅是商业领域的问题。
在自营车劳务关系的灰色地带之外,网约车平台与其他汽车租赁公司更为松散的合作关系则可能酝酿其他隐患。
“月入六千,三年后得一台新车。”这样的招募条款对于一些无业和低收入者确实颇具吸引力。在招募条款中还提到:无管理费、无要求司机跑单量和驾驶时常、公司旗下车型为准新车,三年期满后过户给司机。
上海大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总经理王晓杨介绍说,公司也曾与网约车平台做过小规模类似业务,但他认为其中风险仍需警惕:网约车以租代售面向的主要是无业且无充裕资金购车人群。购车人从事网约车司机工作,要用其收入偿还租赁汽车的成本又要满足自己的生活开销。而在政策和市场容量、包括收费标准都不明朗的情况下,存在入不敷出的可能。一旦还不上租金,车辆将被租赁公司回收,这样会造成首付款或押金的损失。
王晓杨表示,汽车租赁的周期一般是三年,一辆10万元左右车每月租金三四千元。如果按照细则提升购车档次,每月租金可能要升至七八千元。司机要交租金还要与平台流水分成,压力很大。
当入不敷出情况发生,司机将车辆退回平台,前期投入则全部打水漂。王晓杨还透露,在一些地方也不乏一些“极端”事件发生,“购车人不愿退还车辆,将车辆抵押给一些不合规的抵押公司,或者从黑市倒卖到外地,租赁公司的处理、追回成本极高并不划算。”
东莞网贷平台汇金益创始人孙洪卫认为,通过以租代售形式让不合格人群进场,一旦风险把控不好,则有可能两败俱伤。“很多租赁条款中对违约条件非常严格,还款超过期限三天车子就有可能被拖走。”更值得注意的是,对于资金实力并不雄厚的一些汽车租赁公司,通过将这类车辆抵押与P2P平台合作来获取资金,一旦风控把关和后续催收机制跟不上,则有可能产生坏账,将风险向更多人群传导。
在孙洪卫看来,以租代售进行营运已经背离了网约车分享经济的初衷。分享经济是着眼将现有闲置资源充分配置调用,而以租代售变向刺激了一大批新需求进入,加大了市场的压力。
不过在一些业内人士看来,以租代售的形式本身并没有问题,关键在于是否合规使用。苏宁金融研究院互联网金融研究中心主任薛洪言就认为,大原则上看,国家是鼓励发展融资租赁业务的,深圳办法中提到的细则并不一定是对融资租赁模式彻底禁止,而是对其以租代售涉及转嫁经营风险的问题进行了限制和预警,这也是特殊情景下的特例。如果一切在符合网约车新规和劳务法规的前提下进行,这种形式可以解决车辆不足问题并借助融资租赁业务确保成本回收,是一种较好的模式。
相较于欧美国家超过70%的汽车金融渗透率,目前我国的汽车金融渗透率只有20%左右,然而根据预测,在未来十年内,中国汽车金融市场规模将达到目前市场规模的8-10倍,说明我国的汽车金融业的市场空间是十分巨大的。
在整个汽车金融产业链中,汽车融资租赁通过融物实现融资的特性,凭借更灵活的业务模式、更高额的利润回报,受到了越来越多汽车行业从业者与广大客户的青睐。
与传统汽车按揭相比,汽车融资租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优势:一是首付比例低,期限灵活,二是能为客户提供更多综合服务,三是可以提供个性化的选择。
在此种理念的推动下,作为国内较早一批在汽车金融领域探索的金融租赁公司,中国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金租)针对市场现状,创新性的设计出了与保险公司合作的汽车融资租赁模式,通过与保险公司合作,开展自用、商用等常规车辆融资租赁业务,依托保险公司渠道的展业优势,深入研究市场需求,通过保险、预付款、保证金等风险覆盖设计以及多样化产品方案,不仅做到了快速切入国内新车、二手车的消费市场,还极大地降低了市场风险,并最终形成了租保共赢的业务创新模式。
该模式的最大优势在于,中国金租可以借助保险公司遍布全国的网点在短时间内与汽车经销商、渠道商及客户产生业务联系,与此同时,借助保险公司在保证保险业务上的实力,对汽车业务的风险敞口进行覆盖,以满足风险管控上的要求。如果承租人出现逾期等违约现象,中国金租更方便地取回车辆并进行再处置;另外,车辆在租赁过程中都经过了抵押,承租人难以将车辆进行转卖,对防范第三人善意取得租赁物也大有裨益;与此同时,盈利模式也更加多样化,中国金租除了可以通过金融利差以获得盈利,还可以赚取汽车批发零售差价、保险返点等方面的利润;此外中国金租根据客户需要,还可以提供从租赁物采购到资产余值管理的全方位服务,并获取一定的余值收益,而经销商与保险公司在此过程中通过车辆业务和保险业务也均得到了可观的收益,从而彻底做到了低风险、低利率、高利润的租保共赢模式。
融资租赁瞄准消费金融
传统上,租赁物主要为飞机、轮船、机械设备,这也是目前租赁业的主要业务构成,不过面对新的经济环境,部分业内人士开始提出个人租赁的概念,重视对C端的市场发掘。
“我们(租赁)现在处于临界期,还有三五年的好光景。希望能有租赁模式创新引领下一步发展,走出产业周期。”平安国际融资租赁董事长兼CEO方蔚豪称。租赁未来创新方向主要是以个人、物件运营为特征的蓝海市场。
方蔚豪表示,“我们正在研究个人租赁,而且坚定认为这是未来趋势。”一方面“互联网元年”至今,中国已经成为世界领先的互联网国家,约7亿互联网用户,同时消费习惯基本形成,大大降低了个人租赁的风险成本和获客成本。
而且,中产阶级的崛起伴随90后逐步走向前台,将使得市场消费能力得到提升。《经济学人》7月份文章称,以家庭年收入7万至28万元为中产阶级,则中国这一阶层人数正在迅速增长,预计到2020年将达到2.75亿人。
此外个人租赁金额相对小,风险相对分散,家庭部门杠杆率比较低等因素,均是未来个人租赁能获得较大发展的因素之一。
中国租赁联盟召集人、天津滨海融资租赁研究院院长杨海田表示,根据融资租赁发展的一般趋势,中国融资租赁业将会经历三个发展过程,在生产、流通和消费领域形成三个渠道。
第一个过程就是解决经济实体的资金需求问题,当企业无法从银行取得贷款时,可以通过租赁进行融资;第二个是目前正在形成的,即成为第二个产品销售渠道,特别是飞机、船舶、工程机械等重要机械装备,60%以上都将通过融资租赁渠道来实现销售;第三个就是社会消费渠道,包括个人消费和团体消费。从将来的发展趋势来看,融资租赁将很快成为仅次于直接买卖的第二个社会消费渠道。
方蔚豪认为,个人租赁可以看做是消费金融的一个分支,当前消费金融非常热门,而占比较大的房地产、汽车市场基本被银行占有,非银机构提供的消费金融只有4%,增长空间非常巨大。
杨海田称,在我国个人通过融资租赁方式消费,将从住房、汽车,公务机、游艇、房车等起步,现在已经有相应业务。特别是住房、汽车,用融资租赁的方式消费前景广阔。
杨海田认为,在汽车和住房方面,融资租赁公司相对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来说,优势在于不受业务规模和地区的限制,并享受差额纳税政策,盈利空间较大。对于消费者来说,采用融资租赁方式会使用户的选择性增强,承租人可以根据消费品的发展趋势和自己支付能力的预期,实现最佳的超前消费选择。
然而不可否认的是,对于项目规模动辄上亿的租赁公司而言,目前租赁市场的客户仍以企业为主,较少有租赁公司直接涉及个人租赁业务。因为目前国内征信体系还不够完善,目前租赁公司做C端客户还需借助于渠道,通过B端达到服务C端的目的。
方蔚豪称,个人租赁中蕴藏很多业务机会,租赁所要做的就是寻找“性感”的实物产品,融合租赁金融产品的设计,提供给个人和家庭使用。
文化租赁开启融资新渠道
近年来平均增速超15%的文化创意产业因为“轻资产、高风险”特点,面临着无法通过传统融资渠道向银行融资的困境。
2015年,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增加值达到3072.3亿元,占全市GDP的13.4%。为解决“市场失灵”造成的文化企业融资困难,2014年9月,由北京市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发起,中国恒天集团、联合出版集团、中国文化产业发展集团等单位共同成立的北京市文化科技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正式挂牌。这是文化行业首次试水融资租赁。
去年九月,北京明确将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文化资产融资租赁业务纳入了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试点政策范围,国内首笔以版权为标的物的融资租赁业务顺利实现――“文化租赁”帮助北京华夏乐章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纳斯尔丁・阿凡提》和《冰川奇缘》两部音乐剧版权为标的物,成功融资500万元。
文化无形资产的融资租赁,有“直租”和“售后回租”两种形式。“直租”即租赁公司购买文化企业所需资产,再租给文化企业,收取企业租金的模式。“售后回租”即由文化企业将自有资产或外购资产出售给租赁公司后,租赁公司再将其回租于文化企业,收取企业租金的模式。
文化租赁将《奔跑吧兄弟》出品方大业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洛宝贝”系列标识形象著作权为租赁物,为企业提供融资租赁服务,解决了企业资金问题,同时还积极为企业引进中信金控、明石创新等知名投资机构,为企业提供推荐上市辅导券商,策划新三板上市等诸多服务。
针对广播影视、动漫、游戏、文艺演出等行业,文化租赁已建立起了多种融资租赁经营模式,目前北京对近70家文创企业完成了以影视剧版权、著作权、专利权等为租赁物的融资,融资额超过15亿元。
北京在文化融资租赁上的“试水”具有标杆意义。由政府牵头主导的文化无形资产融资新模式正在不断创新,各地纷纷探索文化融资租赁的模式和案例。据悉,吉林省文化产业投资集团在2014年发起成立吉林省首个文化融资租赁公司,探索解决中小文创企业融资难题。2015年10月,由镇江文旅集团与大唐金控集团共同发起设立了镇江金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和新丝路产业基金,以国有控股、外资入股的合作模式,依托产业,进行专业化、市场化运作,为镇江本地产业发展搭建新的金融平台。服务范围包括文化旅游投资、基础设施建设、城乡统筹开发、城镇化建设等。
融资租赁是新兴金融工具,在美国、日本已是仅次于银行业的第二大融资主体,渗透率达18%,我国融资租赁渗透率目前不到5%。并且以现行融资租赁服务的领域来看,各地自贸区为融资租赁“先行先试”的密集区域,但主要集中在飞机、轮船、机械设备等大型固定资产业务上。与文化的对接在2014年之前一直是空白。为此各地政府在推动文化企业与融资租赁公司合作时,通常会设立财政性资金补助贴息(相当于租金补助),除了减轻文化企业在设备投入上的资金压力,一定程度上同时降低文化企业的融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