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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的风险分析汇编(三篇)

发布时间:2023-10-09 15:05:52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资产证券化的风险分析,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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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产证券化的概念

资产证券化就是指将一组流动性较差的金融资产进行重新的组合,使金融资产有较强的流动性,能够赚取更多的现金收益。同时,这种现金收益比较稳定,金融资产在与相关的信用担保进行结合,就能转变为可以在市场上进行流通,信用等级较高的债券型证券。在1970年,美国首次出现以抵押贷款为基础,进行重新组合,转化为抵押支持证券,完成了资产证券化的交易,随着这次交易的成功,逐渐被商家作为金融创新工具,得到了迅猛的发展。资产证券化目前在全球范围内,已经有了很广阔的市场和应用,同时也出现了很多衍生产品,如风险证券化等。资产证券化充分地将流动性差的资产进行转化,转换为能够在金融市场自由买卖的证券,方便了交易双方,时期具有一定的流动性。

2.资产证券化的特点

资产证券化交易的主要形式就是通过发行债券或者是收益凭证进行,这种资产证券化和一般的债券融资不同,资产证券化主要是在交易的过程中,融资者会将一少部分明确地作为金融资产进行出售或者抵押,而不是将全部资产作为信用担保。因此,这种资产证券化能够保证融资者的基本权益,安全性较高。与普通的抵押贷款相比,资产证券化具有信用分离的特点,具体就是指资产证券化能够让融资者信用和资产信用相分离,这样一来,资产证券化的投资者就有了优先权益,无论融资者的信用如何,都和资产本身的信用无关,发行的资产证券的信用等级和融资者的信用等级无关。同时,利用金融资产证券化能够提高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还可以增加资产本身的流动性,间接改变了银行资产和负债资产之间的关系,使其结构相对平衡。另一方面,银行也可以通过资产证券化的方式,使筹资成本下降,融资者能减少经济压力。如果将资产证券化做好,能够充分地改变融资者经济现状,因为资产证券化的产品收益状况良好,并且会处于一个稳定的态势。

3.资产证券化的基本功能

资产证券化自从1970年开始以来,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充分的开发和应用,很多上市公司已经开始了解资产证券化的重要性,但是在不同的经济时期,对融资者来说,资产证券化都有着不同的意义,所以在每一个时期的资产证券化的基本功能都不尽相同。但是,总体来说,基本功能主要有几点。其一就是通过资产证券化的方式出售部分资产,以便有资金对所欠负债进行偿还,所以资产证券化能够有效的缓解融资者的部分经济压力,能够通过资产证券化的形式提高权益资本的比率,对今后的筹资或融资产生有利影响。其二就是资产证券化本身就是让流动性较差的资产进行有效地转化,使资产能够通过证券的方式进行交易,方便了融资和投资的效率。投资者为了能够获取更多利益,需要不断地出售风险较高的资产,进而买进风险系数较低的资产,从中以获取最大利润,资产证券化能够最大程度化的满足投资者的要求。其三资产证券化是一种全新的融资方式,较之以前的融资方式而言,这种融资方式的成本会更低,资产证券化通过近几年的广泛应用,已经有了比较完善的融资体系,也是银行的一项新业务,使银行的利润得到了提高。

二、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风险分析

1.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体现的就是融资者和投资者双方的信任风险,主要存在于证券化交易的双方,每一名参与者都有道德责任。资产证券化将流动性差的资产进行完全转化时,会涉及到投资者,发行者,甚至还会涉及到投资银行,证券公司等多方面,这些当事人都对资产证券化负有一定的责任,因此当有任何一方当事人出现违法欺诈行为,都会对其资产证券化的结构构成一定的风险。如果融资者选择资产证券化的形式缓解资金压力,或是进行资产交易活动,从中都存在一定的信任风险,每位融资者和投资者及涉及到的当事人都应对此有相当的了解,才能从中获取经济利益。如果证券化资产想顺利发行和正常交易,就需要进行信用增级,通过信用增级能够使发行者以较低的成本进行资产转化、交易,获得大量资金。但是,从中就存在一定的信用风险,资产转化所形成的信用担保机构能否有能力进行信用增级,能否按照国家的规章制度进行责任承担,这些都是资产转化造成的信用风险。如果一旦在资产转化过程中出现信用风险,就有极大可能引起相关支持证券信用等级的下降。

2.定价风险

所谓的定价风险就是指在证券化资产的选择及资产在转化时的组合技术和支持证券的定价方面存在一定的风险。如果资产证券化后定价较高,就会使投资者成本上升,因此定价对于融资者来说,十分重要。将流动性较差的资产进行转化后,证券化资产具有流动性和稳定性。想要保持这种特性,就需要选择资产,对资产池中的单项资产进行打包处理,但是这种标准化的处理方式很难实现,因为标准化技术要求较高,一般统一标准很难保证。因此,无论是选择资产,还是打包处理,都存在相当大的风险。同时,对证券化资产价格的设定,同样也有一定风险。在整个交易的过程中,定价总共有两次,第一次是在资产出售给SPV机构,第二次定价是指发行ABS的价格,这次定价基本会受到基础资产和信用等级的影响。只有将这两次定价合理进行分析,了解经济市场的具体变化,才能准确地把握定价范围。定价过低会造成市场淘汰,因为定价低无法对市场产生吸引力,若定价过高,就会造成风险过高,风险过高可以融资企业面临过多的财务风险,有可能造成经济损失,甚至还会引起企业倒闭。

3.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的原因主要就是资产证券化后能有充足的市场进行投资或买卖,虽然资产证券化可以增加资产的流动性,但是并不代表能够有吸引力,是否能被投资者所接受,因此证券化资产存在一定的市场风险。在我国,资产证券化还是在刚刚起步的阶段,因此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需要不断地完善证券化体系,才能使我国的证券化市场越来越好。目前,我国的证券化市场与传统债券相比,市场规模相对较小,投资主体有限,但是市场潜力较大,所以资产证券化在我国有很大的发展空间。所以,资产证券化需要在我国急需被大众熟知,这样才能有更好的发展,如果投资者选择在二级市场进行出售,就会很大程度上出现流动性不足的状况,进而导致证券价格下跌,造成经济损失,因此需要不断开拓市场,吸引投资者。

4.再投资风险

债务人如果在提前还款的条件下,资产管理者的账户就会有暂时性存放的流动资金,如果债务人没有进行提前还款,资产管理者的账户同样有可能有暂时性的资金存在,因此资金的充足是与资产收益和支付投资者相关,只有合理地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才能将账户上的多余资金进行其他领域的投资,但是如何投资都会存在一定的风险,所以不仅要保证证券化资产收益定期收回,还要在再投资时选择流动性强、稳定性高、潜力较大的市场。

三、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风险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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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监管体系还不够完善 目前,我国的风险监管体系还不够完善,这就导致我国在实际的风险监管方面存在很多的问题,资产证券化虽然能够提高资产的流动性,使得交易更加的方便,但是在交易的过程中,还有很多的风险存在,很多投资者在选择资产进行投资时,由于国家的风险监管机制不完善,导致投资者等各方面参与者的权益没有保障。

2.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不高

当资产进行证券化时,需要通过中介机构进行出售和交易,所以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是证券化资产是否能成功交易的关键。但是,由于我国的资产证券化的发展时间较短,所以很多的相关机构都没有很多的发展起来,所以今后发展的重点就应该是提高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以保证资产证券化的顺利交易。通过提高信用等级的方式降低信息成本,进而提高企业价值。但是这都取决于中介机构能够对资产进行信用等级的评估。但是,目前我国的资产评估机构还无法完成这项任务。资产评估行业的成立时间较短,还没有完整的评估制度,同时大众对资产评估机构还没有很深的了解,所以国内评级机构还有很多方面的欠缺,这就极大程度上的降低了信用评级的可靠性。再有就是目前我国的资产评估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业内处于混乱,没有管理的状态,所以这就很难得到投资者的认可。

3.证券化信息披露不规范

证券化资产的信息披露质量能够保证市场的标准化定价,ABS投资在某种意义上就是一种投资者的买断行为,很大程度上会面临各种风险,所以在投资前需要进行全面的了解真实情况,这样能够保证投资者的基本权益。但是,近几年我国的证券化资产的信息披露还存在很多的问题,投资者需要亲自到有关机构进行资料查询,大大增加了交易成本。所以,资产证券化需要保证信息披露的质量,方便投资者查询,才能促进交易的顺利进行。

四、预防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风险的措施

1.建立国家支持的资产证券化市场

想要预防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风险,需要建立起国家支持的资产证券化市场,这样才能将每一名参与者和机构有效的结合起来,促进证券化市场的建立,并且也要要求其参与者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整合市场内的混乱局面,改变其现有的市场形式。不仅需要逐步的扩大发起机构的范围,同时还要扩大投资者的范围,这样才能推动证券化市场规模的发展。

2.完善法律和金融监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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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风险隔离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SPV是证券化当事人设立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实体,它近乎于一个空壳公司,只拥有名义上的资产和权益,其实际的管理委托他人进行。通常情况下,拟证券化的资产由发起人管理;而其权益则要全部移交给另外一家独立的受托管理机构进行托管,然后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受托管理机构收取证券本息并分配给投资者;此外,SPV的证券发行和承销工作是委托投资银行完成的,信用增级和信用评级则是分别委托担保机构和评级机构进行。

尽管SPV不承担实际的管理工作,但是它的设立是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的中心和关键,因为正是通过SPV的作用实现风险的隔离,保障证券化交易的安全。

(一)SPV自身破产风险的隔离

在设立SPV时,首先要使SPV自身远离破产风险,使之免受自愿或强制性的破产,以保障资产证券化全过程的安全;证券化当事人在构建SPV时,要使SPV符合一定的法律标准,这些标准对实现破产隔离非常必要:

1.限定SPV的经营范围。一般情况下,SPV是一个新成立的实体,从经济上讲,经过合理的计算,SPV通过其购买的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足以支付其发行的资产支撑证券的利息和本金,而且SPV的运作费用在其成立时也可预算出来。因此,SPV正常运作的风险不大。但是,如果SPV不只从事同证券化交易有关的业务活动,则与资产支持证券无关的业务活动产生的求偿权可能会导致SPV的破产风险,因此,要想使SPV远离风险,SPV的业务必须唯一,只能从事证券化业务,不允许发生与证券化无关的负债。应在SPV的章程、协议等中规定,除交易规定所必须进行的活动外,SPV应完全禁止进行任何其它的经营和投融资活动。除非交易的当事人允许证券的评级反映出这些业务活动的实体资源、现金流以及偿债能力的影响。

2.设置独立董事。这一结构设计主要是对SPV主动申请破产的制约。SPV结构设计效果仅仅是“远离破产”,而不是“防破产”,从破产立法的宗旨来看,在公平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同时,更多是能使债务人解脱枷锁,保护债务人的利益。因此,如果SPV确因某些事实出现了资不抵债的情况,一味禁止其自愿申请破产显然是有违公共利益的。在实践中,通常将SPV设立为一个“孤儿公司”,其股份交由公益受托人持有,或者任命一名或一定比例的独立于发起人的外部董事,来尽量限制SPV的自愿破产申请。独立董事的最大特点在于其独立性――独立于公司及其管理层。正因为如此,在执行破产程序、实质性地改变SPV的目标和修改文件时,应征得独立董事的同意,该独立董事在决策时应该以投资者及股东利益为出发点,除非SPV确实出现了资不抵债的情形,否则不能对破产轻易投赞成票,反之则有违信义责任,有面临被诉讼的危险。

3.不能进行并购重组。SPV应在组建文件中规定,在资产支持证券尚未清偿完毕的情况下,SPV不能进行清算、解体、兼并及资产销售,也不能对组建文件进行修改,这一要求保证了资产支持证券尚未清偿完毕时,SPV破产隔离的状况不会遭到兼并、合并及任何形式的重组、解体、清算或资产销售的破坏。

如果资产证券化中SPV的构建没有完全遵循独立机构的设置,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并且法院认为发起人成立SPV并向其转移资产的行为构成了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法院就有可能会运用公司法中的“揭开公司面纱”理论,判决SPV对发起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甚至合并到发起人的破产程序中去。为了避免和母公司合并,SPV必须遵守独立契约,如建立独立的账簿和档案,保留独立的账户,隔离自有资产和其他实体的资产等。

4.对债务的限制。SPV除了履行证券化交易确立的债务及担保义务外,不得再发生其他债务,也不得为其他机构或个人提供担保,除非后来发生的债务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新发行证券信用等级至少和前次发行的证券的信用等级相同;(2)新发行的证券完全从属于先前发行的证券;(3)除满足支付评级债券后余下的现金外,对发行人拥有的资产无追索权,并且新债务因资金不足得不到履行时,新债权不得对发行人提出补偿请求。SPV的债务一般局限于资产支撑证券以及对信用加强人和流动性便利提供者的义务。

对新债务规定的第一个限制条件使新证券的发行不会增大SPV的风险,第二个限制条件保证了新债务的持有人不会影响SPV的资信,也不能或不愿提交SPV的破产申请。

(二)同服务人的破产风险隔离

如果证券化资产产生的收入保留在服务人的自有账户中,那么,在服务人提交破产申请,资产产生的收入就会滞留在服务人的自有账户中,这就必然延迟甚至危及了对资产支持证券本息的偿付。此外,在资产产生的收入和服务人的自有资金混合的情况下,也可能导致基础资产产生的收入不能用于对证券本息的按时偿付。

为了避免上述情况的发生,SPV和服务人的服务协议中通常规定,服务商在收集收入后的一定时期之内,可以保留和混存收入,但在这一时期结束之后,证券化资产的收入必须存入规定的账户之中。在满足了上述的要求之后,证券化结构就保证了服务人的破产不会影响到证券投资者利益的按时偿付。

(三)同原始债务人破产风险的隔离

在个别原始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况下,资产支持证券的持有人能否得到按时支付呢?证券化结构通过构建资产池(Asset Pool,即将不同利率、期限相同的资产组合在一起)保证了证券的偿付不受个别债务人清偿能力的影响。资产池中包括若干不同债务人的债务,SPV可根据基础资产的历史违约数据,通过构建模型来推算资产池中资产的违约率,然后SPV根据违约率来推测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并据此确定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率。因此,证券化交易架构的设计将个别债务人的破产情况考虑在内,并采取措施平息了现金流的波动,从而使投资者获得的偿付几乎不受债务人破产风险的影响。

二、SPV设立方式与实销售――同发起人破产风险隔离

证券化的发起人通常就是原始权益人。证券化结构应该保证发起人的破产不会对SPV的正常营业产生影响,也不会影响对投资者的按时支付。为了实现这一目标,证券化交易的架构者不仅要保证发起人不会和SPV合并,还要确保证券化资产从发起人到SPV的转移会被定性为真实销售,而不是担保融资。

(一)SPV的设立方式

SPV的设立方式主要有发起人设立方式以及独立于发起人的第三方设立的方式。在实践中,按照发起人设立方式设立的SPV往往是发起人的全资子公司。这种情况下的资产转移的真实性易受置疑,因此在发起人破产时,法院就会重新确认资产的归属性。在英美国家,法院可能使用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实行实质合并,否认SPV人格,否认证券化资产的独立性,将资产纳入破产程序之中,资产证券化的风险隔离目的因此也归于失败。我国法律也已认可这种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实行实质合并的方式,那么经资产证券化的资产就面临着发起人的破产风险,直接影响到投资者的利益,SPV的风险隔离目的亦归于失败。相对而言,在发起人破产的情况下,由独立于发起人的第三方设立的SPV,显然不会面临这种情况。在独立于发起人的第三方设立的SPV,法院无法使用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实行实质合并。独立于发起人的第三方设立的SPV极大的提高了风险隔离度,符合了资产证券化的风险隔离目的。

从各国资产证券化实践看,SPV可以有如下组织形式:(1)公司形式。公司形式是美国、英国等国家证券化操作中SPV最为常见的组织形式。采用公司形式能够把一个或者一组发起人的基础资产加以证券化,而不管这些资产是否相关联。这样就可以大大地扩大了资产池的规模,从而可以摊薄证券化交易的较高的初始发行费用。而且还可以在同一次交易中发行不同等级和不同种类之证券,这也就增加了SPV的灵活度。(2)有限合伙形式。合伙形式也是资产证券化中SPV的组织形式之一,但相对于公司形式SPV的运用程度,则要少得多。有限合伙型SPV通常主要向其合伙成员即合伙人购买基础资产,主要为其成员证券化融资服务。(3)信托形式。在英美国家的信托方式下,发起人将资产转移给SPV,二者之间成立信托关系。受托人SPV持有、经营和管理作为证券化标的资产的债权,转移的资产的所有权就属于SPV。从发起人处分离出来的信托资产具有独立性,不受发起人以及受托机构破产的影响,发起人的债权人不能对此特定资产主张权利,即使委托人、受托人任何一方主体发生死亡(主体资格消灭)、辞任等变动情形,信托法律关系继续存续,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也不受影响,从而实现了证券化资产与发起人的破产风险相隔离的要求。因此,信托形式的SPV,由于拟证券化的资产作为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SPV,基于信托财产的独立性,资产转让“真实销售”的实现较其他形式的SPV容易取得。

(二)真实销售

如果资产在发起人和SPV之间的转移为担保融资,那么资产仍就保留在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上,在发起人破产时,投资者只能以受担保的债权人的身份,参加破产清算,其利益就会受到发起人的破产风险的影响。反之,如果资产的转移为“真实销售”的话,那么发起人就实现了资产的表外处理,拟证券化资产被移出资产负债表,SPV拥有该项资产的所有权,即使发起人破产,证券化资产也不被作为破产财产,这对投资者的利益至关重要。因此,真实销售能够使证券化资产和发起人的破产风险相隔离。

界定交易是真实销售,还是担保融资,各国法律的侧重点不同。总体而言,可以分为:一类国家以英国为代表,这类国家对证券化交易的界定更注意形式而非实质,他们认为,只要金融资产证券化坚持采用销售形式,那么即使交易在商业效果和法律性质上与资产担保的融资相同,法院也可将证券化交易视为销售;另一类以美国为代表,它的界定标准是重实质而轻形式,尽管当事人在合同中表明其意愿是出售证券化资产,但法庭往往忽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要求交易满足成文法或判例的规定。在美国一般认为只有同时具备了下列条件,资产转移方可被认定为是“真实出售”:资产转移的形式和当事人内心的真实意思为真实销售;证券化资产的风险完全移转给SPV;证券化资产的受益权完全移转给SPV;资产的移转是不可撤销的;资产转让的价格必须合理;另外还要综合考虑其他条件,包括发起人的债权人和其他关系人是否收到资产出让的通知,发起人是否保留了与资产有关的法律文件等。 综合起来,影响真实出售和担保融资的认定的因素主要包括:追索权、赎回权和对剩余的索取权、定价机制、管理和控制帐户收人等,即如果存在以下情况将被认定为真实出售:SPV对发起人的追索权不是对资产的履行和信用质量的保证;发起人没有对所转让资产的赎回和回购权,而且对于在投资和收益后的剩余收人,发起人也没有索取权;在转让资产的定价机制问题上,价格是固定不变的;SPV有权管理和控制所转让财产的帐户收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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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31.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2)01-0029-04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2.01.08

一、引言

次贷危机表明,资产证券化引致金融风险的形成、积累和传导已成为不可争议的事实[1]。比如资产证券化引起内生流动性扩张[2]、资产价格泡沫和潜在金融风险[3]、金融市场流动性紧缩[4-8]以及金融体系的“去杠杆化”[9-10]。但资产证券化到底通过什么样的途径引起系风险的形成及传导?在金融风险的动态演进中,资产证券化的运作机制、基本功能以及基础资产到底起了什么样的作用?针对这些问题,学术界还没有形成完整的结论,因此本文深入讨论资产证券化在金融风险的形成及动态演进中的作用机制。

本文借鉴Davis、Karim(2009)①关于金融危机的研究成果,他们认为金融危机的演进遵循:初始正向冲击―正向冲击引起的传导―负向二次冲击―危机的爆发及传导―政策反应―经济后果。所以本文认为资产证券化对金融风险的作用机制应遵循以下四个阶段:形成―积累―爆发―传导及扩散,本文遵循这四个阶段来分析资产证券化在金融风险动态演进中的作用(见表1)。

二、资产证券化的复杂运作机制――金融风险的形成

资产证券化在运作过程中涉及到初始债务人、贷款发放机构、信用评级机构、投资者、服务者以及第三方等主体,因此其运作机制是极其复杂的,这使参与主体难以掌握资产证券化的有效信息并形成理性的市场预期,同时导致大量委托――问题,这些不利因素均导致金融风险的潜在形成。

(一)种类繁多的基础资产导致资产证券化的定价难度上升

证券化的基础资产种类繁多,不同的资产具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这也相应的有不同的风险收益评估方式。在利率的波动下,各项资产价值评估的难度越来越大,这时市场会倾向于依赖假设条件模型进行评估,但这种评估结果大多不符合市场走势。如果基础资产不止一种,则定价的难度会上升。在金融市场中,有效的定价可以优化资源配置并减少市场波动,因此资产证券化定价难度的上升无疑使潜在风险不断形成。

(二)资产证券化繁多的创新品种增加了信息披露和市场预期的难度

资产证券化的创新品种是极其繁多的,并在初始证券化基础上形成的证券化平方和立方,再加上众多的参与主体,使资产证券化形成一个种类繁多、错综复杂的市场,这增加了信息披露和市场预期的难度。一方面,众多创新产品导致信息披露需要花费很高的成本,当信息分析成本超过收益时,市场参与者就不会进行信息分析,这是目前资产证券化评级机构垄断的主要原因,这也会引起信息披露不充分以及评级机构的道德风险。另一方面,这些创新产品具有复杂的交易结构,再加上难懂的定价模型,使投资者很难对价格走势形成有效的预期,这导致了潜在风险的形成。

(三)资产证券化的众多参与者导致大量委托――问题

委托――问题源自于委托人和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资产证券化的创新过程中有一个不断拉长的利益链条,其中包括借款人、贷款发放者、金融机构、投资银行、信用评级公司、投资者以及服务商等。由于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资产证券化运作中的每两个参与者都存在信息不对称,每多一层的信息不对称就会产生一层委托――问题,形成严重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随着证券化的不断创新,初始借贷关系变得越来越不清晰,参与主体之间的责任也变得越来越模糊,委托――问题会越来越多,这使资产证券化的运作链条极其脆弱,并隐含了大量风险。

三、资产证券化的基本功能――金融风险的潜在积累

资产证券化具备转移风险和增加流动性两项基本功能。在资产证券化诞生之初,这两项功能为解决储蓄存款机构的流动性短缺、降低融资成本、优化资源分配以及提高资本充足率等方面发挥了有效作用。一般在金融危机爆发之前,风险会有一个积累阶段,而资产证券化基本功能的过度滥用能够促使金融风险潜在积累。

(一)增加流动在风险潜在积累中的作用

1.增加流动性导致抵押贷款机构的道德风险。在次贷危机中,抵押贷款机构通过证券化将一些缺乏流动性的资产变现。随着流动性的增加,抵押贷款机构放贷的动机会随之提高,从而忽视对借款人信用等级和财务状况的调查,并放松对基础资产的监督,由此引发道德风险。

2.增加流动性导致了内生流动性扩张。抵押贷款机构通过证券化实现了流动性增加,而证券化的投资者比如投资银行也可以将其持有的证券化作为基础资产再次证券化,从而实现流动性的扩张。这种手段在次贷危机中被不断利用,即只要资产证券化存在,“投资约束”就等同于不存在。但这种扩张集中在金融市场内部,没有像贷款那样从金融机构延伸至实体产业,因此这种流动性增加只能是内生流动性扩张,同时这种增加与基础资产的价格紧密相关,一旦价格发生逆转,流动性供给就会骤然减少,流动性危机就有可能爆发[11]。

3.增加流动性导致了资产价格泡沫。随着流动性资源的增加,抵押贷款机构更热衷于发放抵押贷款,导致大量信贷资金流入住房贷款市场,引起房价不断上涨,形成资产价格泡沫。若房价上涨速度能与租金上涨速度持平,则房市就不存在泡沫。但在1998―2007年时期的美国,房价上涨速度始终快于租金,表明房地产市场存在巨大泡沫,而在2007年房价触顶回落,房价增速逐渐向租金靠拢,表明市场在挤出泡沫[12]。由此可见美国房地产市场存在巨大泡沫,而增大流动是泡沫形成的罪魁祸首之一。

(二)风险转移功能在风险潜在积累中的作用

在金融危机中,资产证券化风险转移功能是金融风险积累的直接推手。首先,抵押贷款机构通过发行证券化将借款人的信用风险转移至投资者,这些投资者包括投资银行、养老基金、保险公司、商业银行及个人投资者。随后,投资银行通过金融创新将初始证券化作为基础资产进行再次打包和重组,由此形成证券化平方和立方等(比如各种CDO、CDS),这些产品又会被其他投资者购买,形成风险的再次转移。随着监管的放松,这一过程会不断衍生下去,形成巨大的信用链条。在风险转移过程中,风险分担者越来越多,导致风险在转移过程中被放大和扩散。同时由于证券化产品之间的相关系数较高,它们价格的涨跌几乎趋同于基础资产价格,由此引起金融风险的积累。一旦货币政策转向紧缩,前期积累的金融风险就会超出投资者所能承受的水平,风险就会转化为损失,引发借款者无力还贷、投资者得不到偿付、资产价格下跌和金融机构破产的恶性循环。

四、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的价格波动――金融风险的爆发

资产证券化由基础资产衍生而来,同时在初始证券化基础上又衍生出了证券化的平方和立方等。衍生工具的价值取决于基础资产的价值,基础资产的价值波动会带动衍生品的价值波动。如果经济出现负向冲击(比如经济政策由宽松转为紧缩),基础资产的价格(比如住房贷款的价格)就会下降,各类证券化资产的评级会随着基础资产的价格下降而下调,从而其价格也会降低,这时就会出现类似传统融资中所面临的“投资约束”,资产证券化的基本功能也会丧失,市场不能正常的扩充流动性和转移风险,已设计好的证券化产品将会失去销路,内生流动性扩张和资产价格上涨就会失去根基,整个市场将会出现下滑的趋势,从而引起金融风险的爆发。

五、资产证券化在金融风险传导中的作用

在金融风险爆发后,资产证券化的运作机制会通过两种渠道引起风险的传导:一种是基础资产渠道,另一种是证券化产品渠道。

(一)基础资产渠道

金融风险爆发后,基础资产价格(比如房地产市场的价格)不可避免的会发生下跌。在基础资产价格下跌过程中,由于财富效应和托宾效应的影响,市场中微观主体的消费和投资均会乘数倍下降,市场有效需求就会不足,由此引起金融风险的传导及经济萧条。

(二)证券化产品渠道

金融风险爆发后,基础资产价格下跌会引起证券化资产的降级和价格下降,因此证券化产品也是金融风险传导的重要渠道。在金融体系中,投资银行、对冲基金、养老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是证券化的主要持有者,而商业银行是证券化的持有者和发行者,因此在证券化价格下跌中,其发行者和投资者均会遭受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1.对于证券化投资者而言,证券化的降级及价格下跌将导致资本市场出现新的挤兑形式――“资本市场挤兑”,其特征是:作为证券化基础资产市场的信贷市场发生违约,与信贷资产相关的证券化资产减值,投资者为了避免损失向市场套现,并纷纷抛售资产,这会减少资金供给与资产交易,导致流动性危机爆发,而危机的爆发会导致资产进一步减值,资金供给又会进一步减少,最终导致整个市场出现流动性危机和紧缩。

2.对于商业银行来讲,一方面,它们是市场中证券化的投资者,因此“资本市场挤兑”也会发生在它们身上。另一方面,它们还有证券化发行者这一角色,随着商业银行持有的证券化资产不断减值,其拥有的一些信贷资产也难以证券化,这使它们无法有效的补充流动性,这时商业银行就会同时发生流动性危机和偿付危机。

因此可看出,在金融风险爆发后,资产证券化会同时从基础资产和证券化产品两个渠道,对资产证券化的发行者和投资者造成影响,使市场产生流动性危机和偿付危机,从而引起风险的传导。

六、政策建议

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处于起步阶段,其运作模式、法律以及税收等方面还不成熟。虽然资产证券化可以导致金融风险的形成和传导,但不能否认资产证券化的积极作用,而应总结经验教训,根据我国实际推出资产证券化。在我国资产证券化的设计和构建方面,本文认为应采取如下措施:

1.对于资产证券化的品种。在发展初期,为了防止对转移风险功能的滥用,本文认为可以使基础资产的规模略高于证券化的规模,从而防止风险的过度转移。但随着市场的不断成熟,可以视市场发展程度而推出其他衍生品,从而推进资产证券化品种的不断完善。

2.对于资产证券化的基本模式。本文认为必须采用表外模式,但鉴于法律对SPV设立和政府担保的限制,可以使政府承担基础资产的监督职能,采取“政府监管式的表外信托模式”,这样既不突破法律瓶颈,又可以发挥政府的作用。随着市场不断成熟。可以逐步对法律进行修整,为政府在资产证券化运作中承担更大的作用清除障碍。

3.对于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无论风险如何转移,资产证券化价值链上风险分担主体如何增加,其总风险总是由基础资产决定的,因此必须加强对基础资产的监管。首先,严格审查基础资产的信用等级和质量,构建对基础资产债务人资信情况变化的反应机制;其次,不定期的审查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有效监测基础资产的现金流,保证现金流的稳定性和可靠性;再次,建立基础资产池的形成标准,包括基础资产的质量标准、期限标准、基础资产债务人的地域分布标准等,构建多元化的基础资产。

4.对于资产证券化的评级机构。目前存在信誉资本论和监管特许权论①两种信用评级机构设立的理论。在我国,证券市场还处于发展初期,以市场化运作为基础的“信誉资本论”不适合我国,我国应建立以“监管特许权论”为基础的信用评级机构,并加强信用评级机构的专业化操作,包括加强信用评级机构跟踪评级和利益冲突规避机制的建设,加强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提高评级机构的透明度。另外也要防止评级机构技术层面上的缺陷、评级垄断、评级模型及标准的差异以及债券发行后评级机构跟踪标准变化等问题。

5.对于资产证券化的监管体系。首先,建立新型金融监管体系。目前我国“分业式”监管之间的协调性不强,这使得对风险的反应不够灵敏。随着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及金融创新的加快,金融行业之间会不断渗透,这种传统的监管模式就不再适应发展的需要。因此,我国应建立一种新型监管体系,实行统一协调监管和专业化分工,这种监管体系应由银行业监管体系、传统的证券业监管体系、保险业监管体系以及对资产证券化等金融创新进行监管的监管体系共同构成,并形成跨机构、跨产品以及跨市场的协调,从而实现金融体系的功能性监管。其次,建立对资产证券化监管的法律框架。我国可以建立专门面向对资产证券化等金融创新监管的法律,比如《资产证券化监管法》,其中应包括资产证券化的定价机制、信息披露机制、信用评级制度以及与资产证券化等金融创新相关的交易制度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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