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09 15:05:53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公司税务审计,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被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地址:罗湖区松园路11号。
法定代表人:莫天松,局长。
深圳金曼克电气有限公司于1994年度取得进项专用发票47张,进项税额累计为797536.69元。金曼克公司仅于当年11月份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一次,缴纳增值税59231.07元,并抵扣4张进项发票,抵扣额为37251.85元。1995年6月1日,金曼克公司就其1994年1月至1995年4月间增值税额向原国税二分局递交逾期申报报告,请求确认其1994年末留抵税额。金曼克公司请求留抵的依据是一份1995年3月份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在该表“抵扣审核情况”栏中,签有“留抵人民币252512.19元”及审核人“廖”字样,并盖有“深圳市地方税务局(47)征税专用章”,但未注明审签日期。据此,原国税二分局准允金曼克公司1994年末留抵税额为252521.19元。金曼克公司1995年度总销售收入(含一般销售收入和地产地销售收入)为21578558.62元(已剔除1996年4月已申报纳税的398498元)。金曼克公司在本年度共开出6张普通发票、收到货款1291980元。金曼克公司将此列入等预收货款科目未在当时申报纳税。1996年6月12日,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第三稽查分局对金曼克公司1994年度和1995年度纳税情况进行稽查,并于同年8月13日作出深国税三立〔1996〕094号《关于对深圳金曼克电气有限公司税务稽查的处理决定》认定金曼克公司94及95年度有瞒报销售收入和调减地产地销产品销售收入,增加一般销售收入违反税收征管的行为,为此依据《税收征管法》第二十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决定追缴税款874428元,加收滞纳金82415.29元,并处罚款10000元,共计966843.29元。金曼克公司不服,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申请复议。
1996年12月31日,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作出深国税发〔1996〕763号《复议决定书》,认定金曼克公司1994年度逾期申报纳税、1995年度有调增地产地销、减少一般销售及将销售收入挂“预收货款”不申报纳税的行为,依据《深税发〔1994〕514号通知》和《深税联发〔1994〕25号通知》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规定,对金曼克公司作出决定:一、对金曼克公司1994年度未经审核的进项发票不予抵扣,追缴增值税款346124.87元,并对不按期申报纳税行为处以2000元罚款;二、金曼克公司1995年度应补交税款491955.56元,并对调增地产地销、减少一般销售行为和将销售收入挂“预收货款”不申报纳税的偷税行为处以偷税额0.2倍罚款即98391.10;三、取消原处理决定中对金曼克公司收取滞纳金82415.29元的决定;四、金曼克公司1994年和1995年共应补交税款838080.43元,罚款100391.10元,总计938471.53元,已入库966843.29元,应退还给该公司28371.76元;五、金曼克公司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之日起,迳向第三稽查分局和福田征收分局办理退库手续。金曼克公司不服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原告1994年度未依法申报增值税是事实,但在经办逾期申报过程中,是依税务部门的要求进行的。被告在复议时,对1994年原告取得的43张发票的进项税额不准再报再审,没有法律依据,剥夺了纳税人办理逾期申报和抵扣进项的合法权利。原告1995年开出的6张普通发票中,除1张价款为4500元的发票当时应作销售收入处理而误作预收货款处理、未依法报税外,其余5张均为带有预收订金性质的预收货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3条规定,企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故被告因此而认定原告偷税的理由不能成立,而应将原告所欠税款作滞纳处理。为此,请求撤销被告复议决定第一、三项,变更第二、四项,并赔偿原告资金占用利息损失18126.28元。
被告辩称:原地税四分局和原国税二分局在原告逾期申报1994年度税项,且进项发票未经审核的情况下给予抵扣,严重违反国家税务机关有关规定,必须予以纠正。依照深圳市税务部门的有关规定,未经审核并已超过抵扣期限的43张进项发票不能抵扣。原告1995年度调减地产地销产品销售收入并增加一般销售收入、将开出的6张普通发票的收入长期挂在“预收货款”帐户而未在当期如实申报纳税,已构成偷税,故应追补税款并处以5倍以下罚款。原处理对此加收滞纳金不妥,应予取消。我局的复议决定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法院予以维持。
「审判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在复议决定中适用的《深税发(1994)514号通知》、《深税联发(1994)25号通知》分别是由深圳市税务局向市国税局、地税局及各分局、稽查大队发出的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检查工作的通知》及《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稽核办法〉的通知》。上述两《通知》并未向社会公布。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第三条规定,对法人作出一万元以上罚款处罚之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应当依法申报纳税。被告依法有权对原告逾期申报纳税和调增地产地销、减少一般销售及将销售收入挂“预收货款”未申报纳税行为作出处理。本案被诉复议决定第一项对原告1994年度取得的47张进项发票中的43张不予抵扣,因依据的《深税发(1994)514号通知》及《深税联发(1994)25号通知》属税务机关内部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依法应予撤销。经查证原告1995年度一张200000元发票收入应税额,已于1996年2月纳税入库,被告复议决定第二项认定原告应补交税款491955.56元与事实不符,应予撤销。被告复议决定第四项中对原告科处罚款共计100391.10元,数额较大,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及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第三条的规定,告知原告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违反法定程序,应予撤销。鉴于被告复议决定第三项和第五项基于以上三项作出,应予一并撤销。原告请求判令赔偿资金占用利息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2、3目之规定,该院于1987年8月18日作出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1996年12月31日作出的深国税发〔1996〕763号复议决定。
二、由被告对原告1994年度和1995年度纳税情况查证核实后,依法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本案诉讼费11904元由被告承担。
一审宣判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诉。
「评析
本案原、被告争议的焦点有二,一是原告1994年度未依法申报增值税,其43张未经审核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二是原告1995年度调增地产地销、减少一般销售及将销售收入挂“预收货款”未申报纳税的行为是否构成偷税、数额是否准确。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全面的审查,并不受当事人争议问题所限。在本案中,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存在三方面问题:
集团公司是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形成的组织结构模式,一般由母子公司构成,研究其税务管理工作,有效降低税负并规避涉税风险有着重要意义。笔者认为,集团公司税务管理主要有以下七个方面:税务管理组织分工;税务登记、税务核算及纳税申报;税务报告及档案管理;财产损失申报和所得税汇算;税务审计及税务稽查;税务筹划;税务管理的奖惩办法。集团公司税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税务政策及法规研究,提供咨询服务;及时收集、税收法规;建立健全税务管理规章制度 ;研究会计、税务制度的差异,处理好二者关系;做好税务筹划,降低运营成本。集团公司税务管理的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及职工之间的利益关系;遵守国家税务政策,打造公司诚信纳税形象;维护集团公司的整体利益,协调好公司与税务部门的关系。下面从七个方面论述集团公司税务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税务管理组织分工
大中型集团公司根据需要,可设立专门的税务管理机构,隶属于集团财务部,集团本部及各子公司应设立专职人员负责税务管理工作。集团公司税务管理职责:制定和完善集团公司税务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审核各类经济业务的税务处理流程;服务、指导、协调、监督各单位的税务管理工作;对子公司的税务筹划工作进行论证并促进实施;建立与税务部门良好的沟通渠道,形成和谐的税企关系;负责集团本部的纳税申报及日常税务管理工作。子公司税务管理职责:执行集团公司税务管理制度及流程,对本单位的各类经济业务进行税务审核;负责本单位的税务登记、税务核算及申报;负责税收优惠政策的运用及筹划;负责本单位税务管理的基础工作;对本单位各项经济业务涉税问题进行把关,在重大经济业务活动发生前与集团税务部门协商沟通和汇报,防止出现重大涉税问题。集团公司和各子公司其他业务部门应配合财务部门制定业务流程中的税务处理流程,并执行税务处理流程的规定。
二、税务登记、税务核算、纳税申报及发票管理
(一)税务登记方面
集团新设子公司办理税务登记前,应及时报告集团税务管理部门,由集团税务管理部门根据税收征管范围及税收优惠政策的有关规定,指导子公司选择合适的地区进行国、地税登记;子公司因经营场所变动需变更征管范围时,由集团税务管理部门指导、协调办理;子公司宣布歇业或清算时,原则上应先对清算过程中存在的税务问题解决完毕,再办理税务及工商注销手续。
(二)税务核算及管理方面
子公司应做好税务管理基础工作,依法设置账薄,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避免出现如兼营行为没有分开建账导致从高征税,核算不清导致核定征税,缺乏有效凭证导致企业所得税汇算调增损失。子公司应充分考虑税务成本,事前对发生的各类经济业务进行税务审核并积极进行税务筹划,事后对纳税情况进行分析并找出税收异常变动的原因,从而达到合理运用税收法规节约税收支出之目的。税收核算要严格按照税收法规和会计法规开展,当公司税收筹划涉及到调整税收核算的,应按照税收筹划要求进行核算;对经济事项的处理涉及到税法和会计法中不明确之处,或税法与会计法之间存在冲突时,应作出一个合理选择。
(三)纳税申报方面
严格执行纳税申报流程。集团公司及子公司税务会计每月依据应交税金明细账与相关涉税科目等资料填制纳税申报表,经主管领导审核无误后按规定上报,同时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子公司需延期申报时,应按有关规定向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在集团备案。
(四)发票管理方面
严格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领取、开具、接收和保管本单位的各类发票。在经济业务运行中,应按发票使用规定,根据经济业务的性质开具和取得合规的发票,严格杜绝跨期发票或过期发票列支成本费用;避免业务人员人为压票影响增值税抵扣和不能按期抄报税的情况。
三、税务报告及档案管理方面
子公司应建立税务分析报告制度,加强税务档案管理,定期对本单位税收实现情况进行分析,建立本单位税负率标杆。当税负出现异常变动时,应及时分析并向集团税务管理部门提交税务分析报告。子公司应及时整理、装订本单位的税务报表,对每年所得税汇算中调整的明细事项,应建立台账进行管理;对每次国、地税稽查中出现的问题,要专项整理归档。税务人员工作调动时,应办理税务资料、档案的移交手续,按照会计法规要求,实施监交。
四、财产损失申报和所得税汇算
集团本部各单位应及时向集团税务部门提供有关纳税申报的资料,承担税款;集团本部单位的各类资产损失(坏帐损失,投资损失,存货跌价损失,固定资产处理损失),在年终由集团税务部门负责收集清单,报董事会申请核销,经批准后向税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集团本部各单位在对各类资产进行盘点的基础上,查明损失原因、分清损失的责任、完备损失的原始手续、资料,准确计算资产损失的计价金额,需做进项税转出的按要求转出。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参与合并纳税的集团公司全资子公司,在年终时按照集团公司财务部统一部署进行所得税汇算工作,股权发生变动不再符合合并纳税条件的,应及时将股权变动情况报告集团公司财务部。子公司进行财产损失申报、所得税汇算需聘请税务中介机构时应服从集团统一安排;各单位聘请中介机构作税务顾问,要将中介机构的基本情况、双方合作的业务范围、费用等有关事项报告集团备案。
五、税务审计及检查方面
(一)税务审计方面
原则上由集团税务部门统一聘请中介机构对各单位进行税务专项审计。集团公司对审计过程实施监控,子公司审计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要及时与集团沟通;子公司税务审计报告必须经集团审核确认,正式审计报告要交集团备案。
(二)税务检查方面
对子公司税务稽查事项的规定:对各级税务部门的纳税检查,子公司应积极配合;子公司财务主管为税务检查时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接受询问和解释,向税务部门提供的各类资料,应经本单位财务主管审核批准;在得知纳税消息或接到纳税检查通知书时,应及时报告集团税务部门,对本单位存在的税务问题应及早发现并提出解决方案。检查中,要积极与检查人员沟通,时刻关注整个检查进展情况,对涉及到集团层面的涉税处理事项,在了解事情全貌后给出答复;检查后应及时将稽查结果整理归档并交集团备案;税务检查结束后,子公司应积极取得税务检查结论草稿,并组织相关人员讨论,复核税务检查结论,并制定改进方案。
六、税务筹划
集团公司是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形成的组织结构模式,一般由母子公司构成,研究其税务管理工作,有效降低税负并规避涉税风险有着重要意义。笔者认为,集团公司税务管理主要有以下七个方面:税务管理组织分工;税务登记、税务核算及纳税申报;税务报告及档案管理;财产损失申报和所得税汇算;税务审计及税务稽查;税务筹划;税务管理的奖惩办法。集团公司税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税务政策及法规研究,提供咨询服务;及时收集、税收法规;建立健全税务管理规章制度;研究会计、税务制度的差异,处理好二者关系;做好税务筹划,降低运营成本。集团公司税务管理的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及职工之间的利益关系;遵守国家税务政策,打造公司诚信纳税形象;维护集团公司的整体利益,协调好公司与税务部门的关系。下面从七个方面论述集团公司税务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税务管理组织分工
大中型集团公司根据需要,可设立专门的税务管理机构,隶属于集团财务部,集团本部及各子公司应设立专职人员负责税务管理工作。集团公司税务管理职责:制定和完善集团公司税务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审核各类经济业务的税务处理流程;服务、指导、协调、监督各单位的税务管理工作;对子公司的税务筹划工作进行论证并促进实施;建立与税务部门良好的沟通渠道,形成和谐的税企关系;负责集团本部的纳税申报及日常税务管理工作。子公司税务管理职责:执行集团公司税务管理制度及流程,对本单位的各类经济业务进行税务审核;负责本单位的税务登记、税务核算及申报;负责税收优惠政策的运用及筹划;负责本单位税务管理的基础工作;对本单位各项经济业务涉税问题进行把关,在重大经济业务活动发生前与集团税务部门协商沟通和汇报,防止出现重大涉税问题。集团公司和各子公司其他业务部门应配合财务部门制定业务流程中的税务处理流程,并执行税务处理流程的规定。
二、税务登记、税务核算、纳税申报及发票管理
(一)税务登记方面
集团新设子公司办理税务登记前,应及时报告集团税务管理部门,由集团税务管理部门根据税收征管范围及税收优惠政策的有关规定,指导子公司选择合适的地区进行国、地税登记;子公司因经营场所变动需变更征管范围时,由集团税务管理部门指导、协调办理;子公司宣布歇业或清算时,原则上应先对清算过程中存在的税务问题解决完毕,再办理税务及工商注销手续。
(二)税务核算及管理方面
子公司应做好税务管理基础工作,依法设置账薄,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避免出现如兼营行为没有分开建账导致从高征税,核算不清导致核定征税,缺乏有效凭证导致企业所得税汇算调增损失。子公司应充分考虑税务成本,事前对发生的各类经济业务进行税务审核并积极进行税务筹划,事后对纳税情况进行分析并找出税收异常变动的原因,从而达到合理运用税收法规节约税收支出之目的。税收核算要严格按照税收法规和会计法规开展,当公司税收筹划涉及到调整税收核算的,应按照税收筹划要求进行核算;对经济事项的处理涉及到税法和会计法中不明确之处,或税法与会计法之间存在冲突时,应作出一个合理选择。
(三)纳税申报方面
严格执行纳税申报流程。集团公司及子公司税务会计每月依据应交税金明细账与相关涉税科目等资料填制纳税申报表,经主管领导审核无误后按规定上报,同时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子公司需延期申报时,应按有关规定向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在集团备案。
(四)发票管理方面
严格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领取、开具、接收和保管本单位的各类发票。在经济业务运行中,应按发票使用规定,根据经济业务的性质开具和取得合规的发票,严格杜绝跨期发票或过期发票列支成本费用;避免业务人员人为压票影响增值税抵扣和不能按期抄报税的情况。三、税务报告及档案管理方面
子公司应建立税务分析报告制度,加强税务档案管理,定期对本单位税收实现情况进行分析,建立本单位税负率标杆。当税负出现异常变动时,应及时分析并向集团税务管理部门提交税务分析报告。子公司应及时整理、装订本单位的税务报表,对每年所得税汇算中调整的明细事项,应建立台账进行管理;对每次国、地税稽查中出现的问题,要专项整理归档。税务人员工作调动时,应办理税务资料、档案的移交手续,按照会计法规要求,实施监交。
四、财产损失申报和所得税汇算
集团本部各单位应及时向集团税务部门提供有关纳税申报的资料,承担税款;集团本部单位的各类资产损失(坏帐损失,投资损失,存货跌价损失,固定资产处理损失),在年终由集团税务部门负责收集清单,报董事会申请核销,经批准后向税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集团本部各单位在对各类资产进行盘点的基础上,查明损失原因、分清损失的责任、完备损失的原始手续、资料,准确计算资产损失的计价金额,需做进项税转出的按要求转出。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参与合并纳税的集团公司全资子公司,在年终时按照集团公司财务部统一部署进行所得税汇算工作,股权发生变动不再符合合并纳税条件的,应及时将股权变动情况报告集团公司财务部。子公司进行财产损失申报、所得税汇算需聘请税务中介机构时应服从集团统一安排;各单位聘请中介机构作税务顾问,要将中介机构的基本情况、双方合作的业务范围、费用等有关事项报告集团备案。
五、税务审计及检查方面
(一)税务审计方面
原则上由集团税务部门统一聘请中介机构对各单位进行税务专项审计。集团公司对审计过程实施监控,子公司审计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要及时与集团沟通;子公司税务审计报告必须经集团审核确认,正式审计报告要交集团备案。
(二)税务检查方面
对子公司税务稽查事项的规定:对各级税务部门的纳税检查,子公司应积极配合;子公司财务主管为税务检查时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接受询问和解释,向税务部门提供的各类资料,应经本单位财务主管审核批准;在得知纳税消息或接到纳税检查通知书时,应及时报告集团税务部门,对本单位存在的税务问题应及早发现并提出解决方案。检查中,要积极与检查人员沟通,时刻关注整个检查进展情况,对涉及到集团层面的涉税处理事项,在了解事情全貌后给出答复;检查后应及时将稽查结果整理归档并交集团备案;税务检查结束后,子公司应积极取得税务检查结论草稿,并组织相关人员讨论,复核税务检查结论,并制定改进方案。
六、税务筹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