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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营业管理条例汇编(三篇)

发布时间:2023-10-10 15:35:29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建筑企业营业管理条例,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建筑企业营业管理条例

篇1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也从单纯的物质生活中解脱出来,追求丰富多多彩的精神生活。对自己的生活空间亦是要求健康、舒适、美观、富有个性。建筑装饰行业也随之发展起来,成为国家甚至每个人都关心的事情,对其发展也不断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

一、建筑装饰行业的现状及特征

由于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人民生活质量不断改善,到2005年,建筑装饰行业已经形成年工程产值达到1万亿元的产业规模,共有各类企业20余万家,从业人员近1400万人。在“十五”期间达到平均年增长19.6%的增长速度,再次,行业年增加值为1730亿元。年工资性支出为972亿元、年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费为120亿元、年营业税为187亿元、毛利润为448亿元,占全社会建筑业增加值的30%。可以这么说,建筑装饰行业经过20年的发展保持了较高的增长速度,也形成了以下主要现状及特征。

1.多元主体形成,市场竞争格局激烈

建筑装饰行业的产生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产物,与其他传统行业相比,建筑装饰行业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相对较小。住宅装饰装修本身就是从民间装修队起步并逐渐发育和发展起来的,几乎全部是民营经济成份。目前,国内装饰装修市场已经形成中外合资、股份制、有限责任公司等多种企业组织形式,充满生机和活力、平等竞争的市场格局已经形成。国内一批业名品牌的装饰装修企业脱颖而出,逐步成长壮大起来。特别是一些国内民营建筑装饰企业,已经具备独立承包大型建筑物装饰装修工程的能力。如:五星级宾馆、饭店、商场及娱乐场所。

2.产业化发展明显,专业化分工趋势明显

随着行业规模的扩大,行业内部的专业化分工越来越细,在行业内,一批管理先进、产业化生产的大型公共建筑物装饰企业成长起来。有些企业建立了自己生产工厂和基地,装饰装修项目初步实行了产业化,业务流程趋向合理化。

3.规范行业发展的相关法律体系正在形成

在建筑装饰行业快速发展的同时,规范行业发展的一系列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陆续制定并出台实施。以国家建筑业法律法规为依据,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以《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条例》、《建筑企业资质管理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规,以及《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管理验收规范》、《住宅装饰装修施工规范》、《民用建筑工程环境污染控制规范》等规范为基础,以市场标准和技术标准为主要内容的法律法规体系正在形成,为规范装饰装修市场秩序、促进建筑装饰行业持续快速发展也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4.行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不断增强

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体制改革造就了建筑装饰行业。而建筑装饰行业在发展过程中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很大的贡献。首先,建筑装饰业已成为拉动国民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对国民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不断提高。其次,为满足全社会日益增长的美化环境、提高生活质量的需求做出了贡献。再次,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创造了大量就业机会。因此,建筑装饰行业在自身得到巨大发展的同时,也为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二、建筑装饰行业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建筑装饰行业发展很快,但起步较晚,行业内部存在的诸多问题制约了行业的进一步发展,这些问题亟待解决。如不能及时、有效地解决,势必会影响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首先,装饰装修市场秩序比较混乱,市场主体经营行为不规范。由于大量不合法经营企业进入市场,企业之间互相杀价、业务过程中给予回扣等不当竞争现象十分严重和普遍,使规范经营的企业受到损害。其次,借用资质、层层转包的现象比较普遍,施工质量难以保证。在招投标和承接工程项目中大量存在借用资质以及层层转包的现象,导致大量工程项目由无资质、技术力量差的企业承接,施工质量难以得到保证。再次,建筑装饰行业从业者队伍虽然庞大,但整体文化水平较差,技术素质较低,其中装饰设计人员接受正规专业训练的人数较少,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数较少。施工队伍的主体是农村转移的富余劳动力,受正规文化、技术教育的程度低。行业培训的主要形式是师徒间的传、帮、带,缺乏现代化的培训手段,行业缺乏接受过系统的专业技术培训,具有各种装饰业务技能的技术骨干力量。

虽然建筑装饰行业发展迅速,但仍起步较晚,企业规模普遍很小。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未拥有国际化的建筑装饰行业龙头企业。即使是国内知名企业,年工程承接能力也是仅仅有限,同国际大公司比较,国内企业差距较大。虽然一些企业开始实现工厂化、产业化以及实现企业联盟与协作,但其比例却比较低。同时,国内大部分企业规模小、资金、技术实力差,加上管理不够规范,施工质量难以提高,国际竞争力较弱。

一些新技术开发滞后,主要依靠国外技术的引进,技术依赖性较强,而由我国企业自主开发、研制的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及新工艺较少

篇2

一、各拆迁单位拆迁许可证的发放,仍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通知》(京政发〔1995〕13号)的规定执行,即:城近郊8个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向拆迁单位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必须报经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批准。

二、各区、县政府制定的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危旧房改造工程的拆迁政策,必须按照京政发〔1995〕13号的文件的规定,报经市计委、市建委和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以上各点,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的补充规定》的批复

(京政函〔1995〕89号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市人民政府批准对《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的补充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六条修改为:

拆迁农转居户,根据被拆迁人原使用面积安置。被拆迁人原人均使用面积超过20平方米的,按人均使用面积20平方米的标准安置;被拆迁人原人均使用面积不足20平方米的,按被拆迁人原使用面积安置,但被拆迁人原住房严重拥挤不便,按原使用面积安置确有困难的,可以根据被拆迁人家庭人口构成状况,按照《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标准适当增加安置面积。对被拆除房屋按有关规定作价补偿。

被拆迁人要求房屋产权调换的,偿还的房屋其使用面积按前款规定的安置面积标准计算。偿还房屋与被拆除房屋的差价结算和价格结算以建筑面积为准,具体计算办法按照《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二、《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的补充规定》中的“房地产管理局”改为“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其中第二、七、九、十条中的“市房地产管理局”均改为“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的补充规定》由你局根据本批复作相应的修正,重新施行。重新施行前已由市或区、县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公告或者动员的房屋拆迁,适用原规定;重新实施后由市或者区、县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公告或者动员的房屋拆迁,适用修改后的规定。

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的补充规定(1994年4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第26号,根据1995年12月2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函〔1995〕89号修改)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本市的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设工程用地跨区、县的,由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也可指定有关区、县房屋土地管理部门核发许可证。

重点建设工程、危旧房改建工程以及总拆迁量在200户(含200户)以上的建设工程,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经区、县房屋土地管理部门核报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批准后,由区、县房屋土地管理部门核发许可证。

市和区、县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应依照规定对拆迁方案严格审查,并监督检查拆迁方案的实施。对拆迁协议不完善的,应责令期限改正。

第三条  拆除住宅房屋,被拆迁人从二环路以内地区迁往远郊区、县安置的,每户可增加一个自然间或补助2万元至2.5万元;从二环路以外三环路以内地区迁往远郊区、县安置的,每户可增加一个自然间或补助1.5万元至2万元。

第四条  除第三条规定的外,凡异地安置被拆迁人,安置地点距迁出地点超过4公里(含4公里),给其生活带来一定不便的,按安置人口数每人给予一次性异地安置补助费500元。不足4公里或虽超过4公里但安置地点在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宣武区范围内的不予补助。

第五条  拆迁个体工商户的安置和经济补助:

一、对利用自有房屋从事经营并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个体工商户,拆迁人应以营业用房安置(包括提供相应的经营场地);确无营业房屋的,以住宅用房安置。不得既用营业用房又用住宅用房重复安置。

对利用自有房屋从事经营但还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住宅用房安置。

对利用承租的房屋从事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不予安置,给予适当经济补助。

二、对因拆迁引起停产、停业经济损失的个体工商户,可根据其上一年度上报税务部门的月平均纳税收入额,按下列情况给予适当经济补助:

以营业用房安置的,根据其停产停业的时间给予补助。

以非营业用房安置或按规定不予安置的,给予6至12个月的补助。

第六条  拆迁农转居户,根据被拆迁人原使用面积安置。被拆迁人原人均使用面积超过20平方米的,按人均使用面积20平方米的标准安置;被拆迁人原人均使用面积不足20平方米的,按被拆迁人原使用面积安置,但被拆迁人原住房严重拥挤不便,按原使用面积安置确有困难的,可以根据被拆迁人家庭人口构成状况,按照《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标准适当增加安置面积。对被拆除房屋按有关规定作价补偿。

被拆迁人要求房屋产权调换的,偿还的房屋其使用面积按前款规定的安置面积标准计算。偿还房屋与被拆除房屋的差价结算和价格结算以建筑面积为准,具体计算办法按照《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危旧房改建工程的房屋拆迁,实行鼓励外迁、回迁与住房制度改革相结合的政策。具体办法由区、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区、县的实际情况制定,并报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备案。

开发建设企业对危旧房改建工程的被拆迁居民、单位,应按拆迁协议妥善安置,对自行周转的居民应保证按期回迁。

第八条  原居住在城区、近郊区的被拆迁人自行周转的,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每人每月发给临时安置补助费50元。由于拆迁人的责任,使被拆迁人到期不能回迁的,自逾期之月起,每人每月增发30元;逾期时间6个月以上的,自第7个月起,每人每月增发60元。

远郊区、县被拆迁人自行周转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仍按1991年市政府的规定执行。

篇3

一、台湾物业管理的现状

随着先进国家的物业管理逐渐对台湾产生影响,尤其是日本物业管理的成功经验和为社会创造了大量就业机会对台湾产生了很大影响,同时台湾的房产商也要求对不动产进行维护,1987年当局终于准予开放登记物业管理维护营业项目。从事物业管理的企业叫做公寓大厦管理维护公司。1995年,台湾颁布了第一个物业管理法规,即《公寓大厦管理条例》,1997年又颁布《公寓大厦管理服务人管理办法》,1998年6月台湾建筑物管理维护经理人协会(简称bma)成立,同年9月开放组织同业公会,设有台北市、高雄市、台中市、桃园县公寓大厦管理维护商业同业公会,并由台湾建筑物管理维护经理人协会整合业者,致力“建构法制环境,推广专业技能、提升业界形象”,积极参与政府法规制定与修改,建筑物管理维护经理人协会以发展建筑物管理维护知识技术,提升建筑物管理维护服务质量为目标,多年来不断办理研讨会、观摩考察,并与(台湾、上海、香港)及日本、英国交流,积极参与国际协会活动,包括世界不动产协会和世界建筑物服务厂商联盟。目前台湾公寓大厦管理维护公司参与公会者近100家,加入bma的有50余家,这些公司的市场占有率在80%以上。但公司名称并未统一规定。,台湾又成立了中华物业管理协会。

目前台湾物业管理服务业中,公寓大厦管理维护公司约有450家,从业人员约5万,清洁服务公司约7400家,从业人员约15万人,合计约为20万人,年产值约500亿元(新台币,约125亿人民币)。保全公司有452家,从业人员3.6万人,其中驻卫保全年产值约有150亿元(新台币,约37亿人民币)。

台湾物业管理服务业依其服务项目可分为三类:第一类为建筑物与环境的使用管理与维护,提供建筑物与环境管理维护、清洁、保全、公共安全检查、消防安全设备及附属设施设备检修等服务;第二类为生活与商业支援服务,提供物业代办及咨询行业、事务管理、物业生活服务、社区网路、照顾服务、保姆、宅配物流、生活产品(衣、食、住、行、育、乐)及商业支援服务;第三类为资产管理,提供不动产经营顾问、开发租赁及投资管理等服务。

目前物业管理公司已跳出传统观念,服务的范围也不仅限于安全等事项,而是从大楼的管理到生活便利性的提供,物业管理公司所规划的服务项目,已涵盖了生活的各个层面。一些大型专业物业管理公司除了以上各项外,还提供生活服务、社区总体营造、租售服务及不动产营运规划等服务,物业管理呈现多样化及多元化。

1、社区治安管理必须有保全公司承担

台湾物业管理的业务因法令限制而被割裂分别存在于许多行业,包括公寓大厦管理维护业、保全业、清洁业、房屋中介业等,在《公寓大厦管理条例》及《公寓大厦管理服务人管理办法》公布前,有各种不同的公司形态,普遍的是建筑物管理维护公司,其他也有大楼管理顾问公司、清洁公司、机电工程公司等,也提供一些单项或多项的物业管理服务。特别有意思的是,在台湾,物业管理公司与保全公司经常无法有效区分,其主要原因是因为物业管理中有关安全管理项目在台湾的《保全业法》中规定属于保全公司营业项目,物业管理公司不得承揽保全业务。但是在实际的商业营运中,保全公司常涉足物业管理的营运模式,物业管理公司也往往会“入侵”保全公司的营业领域,表现形式就是一家公司两块牌照。这与国内保安公司(相当于台湾的保全公司)以驻卫保安工作为主,物业管理公司(相当于台湾的公寓大厦管理维护公司)也可雇用保安员从事驻卫保安工作的方式不尽相同。

2、社会比较重视物业管理

建筑管理维护公司在台湾普遍成立也不过10几年的历史,近,台湾房地产业发展很快,维护公司数量也不断增加。但是台湾对从事建筑物管理维护的要求很严格,企业的准入“门槛”很高。根据《公寓大厦管理服务人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公寓大厦管理维护公司资本额要在新台币1000万元以上。并要有4名取得公寓大厦事务管理认可证的 职员和4名以上持有各类公寓大厦不同技术服务认可证的职员。没有相当的实力,是无法进入这一行业的。这样既实现了物业管理企业的总量和质量控制,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行业之间的恶意竞争现象。

近年来,台湾当局也十分重视物业管理行业的建设,在大学内开设了相关专业的学科,并先后制定了一系列物业管理以及公寓大厦维护管理的条例和规定,在政策上,也对物业管理产业给予了支持,如台中市政府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录用一名45岁以上劳动者,政府奖励企业5000元新台币。全市人口约98万,其中从事物业管理的将近1万人。

同时,为提升居住和管理品质,台湾也积极举办各类物业管理创优活动,如优良公寓大厦管理维护公司评比等,台北市还开展了守望相助评比及各县市政府举办的优良社区评比、环境清洁评比、社区活动评比等。

但是由于整个物业管理行业在台湾还处于成长阶段,所以行业内的企业管理和服务质量参差不齐,差异很大,在《公寓大厦管理条例》未出台之前,许多公司对本身应有的服务工作项目都不太清楚,目前较有经验或有规模的公司已经十分重视与改善服务品质,所以台湾公寓大厦的物业管理现有的服务与前比较可说是突飞猛进,达到了相当高的水平。

3、自主经营管理较为普遍

除了专业物业管理外,台湾地区许多楼宇也有实行业主自营式的物业管理,所谓业主自营式物业管理,就是社区的物业管理,既不由房地产开发公司负责,也不聘请专门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而是由楼宇业主自行打理,这种方式在台湾的城市中比较普遍。

5、依约管理、居民法律素质较高

由于市场化程度较高,所以广大业主的法律素养也较高。目前台湾规范物业管理的相关法规主要有《公寓大厦管理条例》、《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细则》、《公寓大厦管理组织申请报备处理原则》、《公寓大厦管理服务人管理办法》等。虽然条款并不多,但在执行法规方面以及在法律法规的公平、公正性方面,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较好地贯彻了对等与公平的原则。

在管理过程中双方依照合约规定的内容。公寓大厦管委会可以通过法规赋予业主自主管理的权力,实行对物业公司的监督。对于不称职的物业公司进行解雇;另外一方面,优秀的物业公司通过提升服务品质和市场竞争脱颖而出。对于业主的权利和义务也规定得非常明确,而且执行起来非常严格。对欠缴管理费经过催告仍然不付者,管理负责人或管理委员会会诉请法院命其给付应交之金额及延迟利息,情节严重者可诉请法院强制迁离。如该住户系业主时可诉请法院令其出让所有权应有部分,如其于判决后三个月内不能自行出让并完成登记手续者,管理公司或管理委员会可申请法院拍卖其房产。因此在台湾管理费收缴不是问题。如台北地区的收缴率在98%以上,台中、高雄地区也在9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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