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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的税收优惠汇编(三篇)

发布时间:2023-10-10 17:15:10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农产品的税收优惠,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篇1

中图分类号: F810.4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9973(2013)01-0109-04

A study on the Tax Policy in Agricultural Industrialization

LI Yu-jie1,2

(1. Shaanxi Province Office.SAT, Xi’an 710068, China; 2. Northwest A&F University, Yang ling712100, China)

Abstract: “San Nong” problem has always been an overall and fundamental problem in related to the development of our Party and our people's cause. Tax, as an important policy tool, must actively cooperate with other policies in promoting the agricultural industrialization. The tax policy is an effective measure to increase farmers’ income. How to further cultivate the positive role of tax in promoting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agricultural industrialization is an important issue worth constantly exploring in the new era to advance “San Nong” task.

Key words: agricultural industrialization; value added tax; income tax; tax policy

同时多次指出,农业丰则基础强,农民富则国家盛,农村稳则社会安。为促进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推行中国特色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农业产业化是推动农业体制创新,优化农业结构,增加农民收入,加快农业现代化步伐,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举措。税收作为一项重要的政策工具,是增加农民收入的有效手段,在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大背景下,面对新形势,如何进一步发挥税收在促进农业产业化快速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是我们经济工作者必须关注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农业产业化的定义

农业产业化即以主导产业和产品为重点,市场为导向,经济效益作为重心,组合各种生产要素,进行规模化建设、区域性布局、专业性生产、加工系列化、服务社会化、管理企业化,进而形成种植、饲养、加工、销售等经营体系一体化,使农业走上发展、积累、约束调节的良性发展轨道。[1] 它的实质是指对传统农业进行技术改造,推动农业科技进步的过程。这种经营模式从整体上推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变,是加速农业现代化的有效途径。

农业产业化的主要特征是农业专业化和集中化。包括农业企业专业化、农艺过程专业化和农业地区专业化三个方面。最突出的表现形式是农工商一体化,产供销一条龙。服务社会化是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客观要求。利益分配体制合理化是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本质所在。

二、中国农业产业化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目前,中国农业产业化发展态势良好,龙头企业竞争力不断提高,产业规模不断扩大,产业化运行机制和经营环境也逐步完善。

(一)中国农业产业化现状

1. 产业化经营组织快速发展。截止2010年12月,中国农业产业化组织总数达到了21万多个。其中,全国各类龙头企业12.4万家,占产业化总数的57.4%。已经形成了我国的农业产业化组织群。各种产业组织带动了全国8000多农户,占农村总户数的31.6%,平均每个国家级重点企业带动农户数为7万户。[2]

2. 农户与企业的利益机制不断得到完善。全国各地通过发展各类中介组织、改进传统方式,和农户“契约式”生产,使农户与企业的利益机制从散沙型向密集型推进。

3. 初步形成了各具形式的农业产业化发展格局。各地因地制宜,把农业产业化与发展本地经济、小城镇建设积极结合起来,引导重点大型企业在工业园区落户。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分工协作,优质农产品和特色农产品共同发展、齐头并进的农业产业化发展新格局。

4. 农业产业化的发展环境进一步得到优化。多年来,各级政府不仅积极出台扶持农业产业化的政策措施,还进一步加强指导和服务对农业产业化的发展。充分利用现代化技术,及时把国家的政策、先进科技、各种市场信息、产品价格走势等信息提供给农业生产企业,进一步优化了农业产业化发展的环境。

(二)中国农业产业化发展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中国农业产业化发展迅速,成绩喜人。在总结成功经验的同时,也发现农业产业化发展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产业组织规模小,约束了产业化规模效益的更大化;二是利益联结关系不紧密,目前一些龙头企业存在带农、惠农意识不强,只顾自身发展,忽略农户利益的问题;三是国际竞争能力有待提高;四是农业产业化环境还需要进一步改善;五是农业产业化区域发展不平衡。中国地域广阔,各地受资源、技术及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影响,全国各地农业产业化发展也是多层次、多样化的。东部地区发展快,西部地区也在加紧发展,但与东部地区相比还是存在一定的差距。

三、中国现行农业产业化相关的税收政策及评价

(一)增值税方面

1. 现行主要优惠政策。农业生产单位和个人销售自产的初级农产品免税;纳税人经营农业生产资料(农膜、种子、化肥、饲料、种苗、农药、农机)免税;购进免税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为买价的13%;对于综合利用农林水产废物生产的产品,可以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主要享有农业生产者销售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以及生产资料产品增值税免征或者先征后返的税收优惠;对于销售农产品为主的个体工商户,把增值税起征点统一调整为月销售额2万元。[3]

2. 现行增值税优惠政策评价。一是减税范围界定不科学。现行税收政策对农产品及部分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采取正列举的方式,这种方式有利于明确征免范围,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已渐显弊端。农业产品初、深加工界定也不明确。税法中的农业产品是指农业生产者生产的初级农产品和通过物理手段简单加工过的可食用和可使用产品,如一些企业在向农民个人收购半熟玉米,经过杀菌、简单包装后作为产品销售,此类产品应作为农产品的粮食还是作为蔬菜罐头,在实际操作中会出现税企双方对农产品范围界定的分歧。二是税收优惠政策环节单一。税收优惠主要集中在生产环节。农业产业化存在一条从种(养)植、收购、初加工、深加工直至营销的链条。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没有贯穿于农业产业化的全程,没有出台从初加工向深加工转变、由传统模型向科技创新型转变的激励机制,使生产与前后各个环节脱钩,缺少连续性,从而增加了企业的税负。三是税收优惠政策不平等。涉农税收优惠只过多地考虑了农民,而没有考虑为农民提供就业机会的农业产业化企业,在优惠对象上主要针对国家级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以及农业科研方面,覆盖面比较狭窄。[4]

(二)所得税方面

1. 现行主要优惠政策。在新企业所得税实施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享受免征或减征的照顾。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和农业机械维修等项目;远洋捕捞。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等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此外,暂不征收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取得所得的个人所得税;不再征收家庭或几个人合伙经营从事饲养业的个人所得税。[5]

2. 现行所得税优惠政策评价。现行企业所得税涉农优惠以直接减免方式为主,而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等间接优惠方式运用较少。不利于企业利用税后利润来进行资本积累,完成产品结构调整和扩大再生产。对个人来源于农业企业等投资分红收益,按现行政策规定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挫伤了投资者的积极性。此外,对农产品加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仅仅限于初加工,而不包括深加工,从产业化链条的源头上人为地抑制了农产品精深加工及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企业的规模扩大和经济效益的提高。对农民专业化合作社取得的社会力量捐赠收入、政府资助等是否予以免税没有明确规定,影响了社会对其投资。

(三)出口退税方面

1. 现行主要优惠政策。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免税或不予退(免)税外,出口农产品适用退税率为5%,小麦粉、玉米粉、分割鸭、分割兔等部分农产品出口退税率为13%。对于符合国家高新技术目录和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目录进口项目的农产品加工设备、除按照《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免征进口用于农、林、牧、渔的生产和科研的各类种子进口环节的增值税。[6] 2. 现行出口退税优惠政策评价。一是出口退税率低。目前中国农产品出口退税率执行的是5%或13%,未体现零税率原则。二是出口农产品税负重。农业生产部门没有被纳入增值税链条,税法规定的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农产品范围过窄,限制了农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这与国际上通行的农产品出口零税率做法,形成了鲜明的对比,阻碍了农业企业的发展。

(四)税收管理方面

1. 现行政策规定。农产品收购发票一般是由国税机关发售给农产品经营单位和以农产品为原料或主要材料的生产加工企业,由企业自行填开。现行发票管理规定: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实行属地管理。

2. 现行税收管理政策评价。一是发票管理难以控管。企业领购农产品收购凭证后,何时开具,开具内容是否真实,税务部门不能及时了解和掌握,监管力度和手段跟不上。使企业虚开收购凭证有机可乘。二是异地使用发票问题难以解决,属地管理政策束缚农业生产者跨地区发展。这种管理方式给征纳双方都带来很大的管理难题。三是税收优惠的政策服务和管理服务还不到位。由于缺乏规范的税法公告制度,加之税收政策宣传力度不够,降低了税收政策的透明度。

(五)现行税收政策对农业产业化的影响

通过对农业产业化各税种和各环节甚至税收管理当中的税收政策进行分析,现行税收政策对农业产业化的积极影响是有限的,即使原先对国家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单独赋予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也是如此,不完善的税收优惠政策甚至阻碍了农业产业化的进程。具体表现为:对基础农业产品生产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收效不大,无法实现基础农业生产的规模经营,基础农业还很薄弱;二是对衍生农业有部分税收优惠政策,但不全面,力度也不大,农业基础设施缺乏,为基础农业服务的行业薄弱,导致基础农业的生产投入资金不足、技术匮乏、成本高、利润低;三是加工农业享有的税收优惠少,税收优惠只局限于农产品注释目录中的初加工产品,限制了农业产业化的发展空间。[7]

四、促进农业产业化的税收政策原则

农业产业化是促进中国农村经济发展的制度创新。促进农业产业化,国家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法律层面着手,借鉴国际经验,出台系统的战略性的方针政策,统筹城乡发展,以工业反哺农业,以城市带动农村,搞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农村奔小康。税收政策要在这个大的方针政策平台下积极地有所作为,必须解放思想,遵循以下原则:

(一)普惠于农业产业化经营链条的每个环节

农业产业化经营终究是个系统工程,每一个环节都不能弱化。所以,要从大农业的角度全面促进农村经济,农业产业化经营链条中的每一个环节都应该有强有力的税收支持。

(二)有利于粮食生产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吃饭问题作为政治安邦的头等大事”,确保粮食安全“必须立足粮食国内基本自给方针”,“粮食安全任何时候不能放松,必须常抓不懈”。

(三)有利于农产品向更深方向发展

深加工农产品是中国农业的支柱产业,延伸农业产业链,提高产品附加值,增强产品市场竞争力,其发展状况关系到农业的发展出路和人民生活水准的高低。

(四)有利于农业投资

提高农业投资的利润水平要通过税收优惠,提高银行信贷资金和投资农业的利润水平,从而提高投资农业资金回笼速度。

(五)有利于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其他行业转移,降低农村人口比重

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过程中,农村富余劳动力必然要转移出来。为了鼓励转移,要给予向其他行业转移的税收优惠政策。

五、农业产业化各环节的税收政策取向

(一)对基础农业及衍生农业的税收优化

对基础农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税率适用零税率;个人或企业投资基础农业,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对衍生农业,属于农业生产资料生产及流通的,增值税税率适用17%,企业所得税税率适用低税率20%或者免征;基础农业产品流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税率适用零税率,对粮食出口不退税并加征出口关税;属于其他衍生农业的,如农业技术服务、观光农业、休闲农业等,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土地转让用于农业的,免征土地使用税、营业税。

(二)投资国外农业的税收优惠

投资国外基础农业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三)农村富余劳动力的税收优惠

农村富余劳动力剥离出来从事非农业,给予下岗再就业职工一样的减免税收优惠政策。吸纳农村富余劳动力的非农业企业,给予企业所得税前一定倍数工资的扣除。对富余劳动力进行技术技能培训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四)对加工农业的税收优惠

农产品加工增加值比不超过200%的,享受现有农产品初加工一样的待遇,免征企业所得税;深加工农业产品出口免税。

六、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几个税收问题

促进农业产业化的税收政策是一个渐进的过程,笔者认为当前农村矛盾最大、最迫切需要解决且解决条件比较成熟的税收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外购销售征税和自产销售免税问题

小农经济是中国农村经济发展的传统模式,在改革开放后起到了很大作用。我国以前制定的税收政策是鼓励自产销售、限制外购销售,符合小农经济特色。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自产销售这种小农经济模式因缺乏专业化分工协作的效率与规模,已经落伍。中国用科学发展的眼光在改变思路,要搞农村合作社,要搞大流通、大市场,鼓励农民把农产品组织起来往外销售,鼓励农产品流通。实际经营中,自产销售和外购销售很难划分,税收管理极为不便,给农产品流通经营设置了很大的障碍。要解决这个问题,就是不划分外购或自产,统一免征农产品流通环节的增值税。这样,促进农产品流通业发展,农民能得到方便的市场服务,实现农产品生产与生产流通的对接,符合中央要求,既有利于对农村经济的扶持,也有利于税收管理。

(二)农产品加工行业收购发票问题

既要把税管好,又要方便企业,可以考虑对一些从事农产品收购的企业实行资格认定,对取得认定资格的企业,准许其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农产品收购业务,并开具农产品的收购发票。同时应加强和改进收购发票开具手段,推行农产品收购发票计算机开具系统,建立购进法计算扣税、实耗法评估监控和网络开票三者相结合的管理机制。

(三)农产品深加工问题

现行税收政策对农产品简单加工与深加工实行不同的税率。农产品深加工是发展方向,必须鼓励支持。当前应抓紧修改农产品目录,拓宽农产品范围,解决简单加工和深加工复杂划分问题。可以尝试用农产品加工增加值比来区分初深加工。

(四)提高纳税服务水平问题

一是进一步加强对涉及农业税收政策的宣传和辅导,尤其是对中小型农业企业,边远地区要透明、政策送达要及时;二是优化办税程序,急事特办,开辟绿色通道,及时办理企业的各种涉税事宜,大大降低纳税人的涉税成本;三是进一步进行观念转变,纳税服务由被动变为主动,建立重点企业走访制度,既方便为纳税人提供各种跟踪服务、动态服务,又能及时掌握税收相关优惠政策在企业中的执行情况,以此来推进改善城市和乡村比例结构,使税收政策更大化地为农业产业化与农村发展创造十分有利的条件。

参考文献:

[1]俞华.什么是农业产业化[M].北京:经济出版社,1996:5-6.

[2]郑文凯.我国农业产业化的发展现状、趋势及政策措施[M].北 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0:23-30.

[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实施细则[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 2009:55-56.

[4]刘明权.关于对陕西省农产品增值税管理办法的调研[J].陕西 国税信息,2009,(11):1-12.

篇2

意见明确,对龙头企业从事国家鼓励发展的农产品加工项目且进口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自用设备,在现行规定范围内免征进口关税。

意见对龙头企业购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专用设备,依法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龙头企业带动农户与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产地农产品初加工的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给予扶持。

意见鼓励龙头企业开展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开发,落实自主创新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鼓励龙头企业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设备,消化吸收关键技术和核心工艺,开展集成创新。发挥龙头企业在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国家农产品加工技术研发体系中的主体作用,承担相应创新和推广项目。

意见支持龙头企业与农户建立风险保障机制,对龙头企业提取的风险保障金在实际发生支出时,依法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龙头企业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此外,还将完善农产品进出口税收政策,积极对外谈判,签署避免双重征税协议。

此次意见明确支持龙头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收购、控股等方式,组建大型企I集团,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上市融资、发行债券、在境外发行股票并上市,各项优惠政策合力,必将进一步推动农业产业化向更深层次发展。

事实上,在意见之前,税收上支持农业发展有系列的税收优惠,比如有关支持农业产业化的税收优惠、支持农产品加工发展的税收优惠、以及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等优惠。下文将详述这些内容。

税收支持农业产业化

1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这里的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按照《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执行。从2004年起,中国取消了存在2 000多年的农业税,而且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极大地调动了农业生产者的积极性。

2 收购农产品抵扣进项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财税字[2002]12号)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业产品,按13 %的税率抵扣进项税额。

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收购农产品可抵扣进项税,可将工业环节现代科技和生产方式引入农业,从而进一步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加快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步伐。

3 涉农项目所得免、减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的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9)“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农业龙头企业在推动规模化生产、打造农业产业链、完善市场流通机制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通过对涉农项目免、减征企业所得税,可以做大做强农业龙头企业,从而进一步发挥农业龙头企业的功能作用。通过对农产品的精深加工,进一步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从而带动农民走向市场,增加农民收入,破解农户小规模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帮助农民分享农产品加工和销售环节的收益。“公司+农户”、“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是农业产业化的主要表现形式。因此,要鼓励农业龙头企业与农民建立紧密型的利益互惠关系,支持企业与农户联姻,从而增强农业龙头企业带动农户、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的能力。

税收支持农产品加工业发展

为进一步完善农产品加工税收政策,完善促进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规定了多项农产品生产加工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政策。文件将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划分为种植业、畜牧业、渔业3大类,列举了粮食初加工等30多项农产品初加工类别,涉及若干个产品200多道工艺流程,覆盖了除烟草初加工外中国大部分地区的农业产品初加工业。这些产业将工、农有机结合起来,进一步加大了对农产品的生产加工税收扶持力度,促进了农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进一步扩大并细化了部分农产品初加工的税收优惠政策,增加6大类、10小项、26个初加工品。

农产品初加工享受税收优惠,节约了税收成本,为农产品精深加工奠定了基础,既扶持和带动了一大批中小企业发展,同时做大了产业龙头企业。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达1 253家,年销售收入超百亿元的企业27家,超50亿元的64家,龙头企业中的上市公司达80多家。从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到农产品购进抵扣增值税、涉农产品低税率,再到农产品初加工企业所得税免减征优惠等,税收政策成为农业企业发展的推进器,促进了农业龙头企业的形成和不断做大做强,从而引导和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

篇3

【中图分类号】:F81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3-4041(2007)10-0036-03

1工业反哺农业的理论及必要性

2005年我国提出了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方针,就是要“把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放在国民经济全局中统筹安排,更加自觉地调整国民收入分配结构,更加主动地加强农业基础地位,进一步加大农村改革力度,加大对农业的支持力度,加大对三农工作的领导力度。”反哺理论的实质是在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基础作用的前提下,政府运用财政手段和产业发展政策,依靠工业发展的物质和技术积累来支援农业的发展。

迄今为止,业界人士经常引用以下几个指标数据判别经济体所处的发展阶段:农业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份额,农业就业人数在社会总就业人数中的份额,工业与农业的产值份额比例,城市化率,人均GDP等等。其中反哺初始阶段应开始于:(1)国内生产总值结构中,农业份额已降低到15%以下;(2)工业份额是农业份额的3倍以上。统计表明,2003年中国农业占GDP的份额约为14.6%,工业总产值116898.4亿元,农业总产值17092.1亿元,二者的比值约为6.84,以此可以判断中国在2003年就已经进入了工业反哺农业的初始阶段。

工业对农业的反哺以及城市对农村的支持是农业与国民经济关系的一个根本性战略调整。世界经济发展的一个具有普遍意义的现象是:一个国家在工业化初始阶段,农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较大比重,工业从农业无偿取得资源的积累,表现为资源从农业向非农业流动以及从农村向城市流动;当工业化达到相当程度后,工业自身积累和发展能力不断增强,具备了反哺农业的能力,进而应适时推进由农业为工业提供积累向工业反哺农业的转换。20世纪90年代初期以来,我国税收总收入的增长速度接近每4年就增长一倍。2006年,全国税收收入完成37636亿元,比上年增长21.9%,增收6770亿元,已经具备了相当的“反哺”能力。所以,我们要顺应以工哺农、以城促乡的趋势,积极改革各项政策,推进工业反哺农业的进程。

2我国现行税收政策在促进工业反哺农业方面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税收政策加大了支持农业发展,推进农村经济建设的支持力度,从逐步取消农业税到在农业生产资料、农机流通和农业技术推广等多个方面给予优惠,初步实现了农村富裕、农业增产、农民减负的目标,这为新时期的经济发展和工业反哺农业战略的推进提供了可借鉴的宝贵经验。但仍然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2.1现行增值税制度不利于农产品加工行业的发展。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销售一般货物的税率为17%,抵扣率为13%。但农产品经加工后按工业品出售,即使在本环节未实现增值,也要按17%缴纳增值税,额外增加4个百分点。这就必然造成农产品加工企业的税负高于一般工业品加工企业,制约了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不利于农产品的商品化、专业化、规模化经营,最终损害的还是农民的利益。同时,我国对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税金是由消费者负担,因而这实际上是对农产品消费者的一种税收优惠,并非对农业生产者的免税照顾。另外,农民作为农业的生产者,在购买农药、化肥、种子、农机等生产资料以及从事生产过程中所支付的运费等,均包含了增值税进项税额,而农民不符合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条件,因此为生产农产品而投入的生产资料的进项税额就不能抵扣,只能自己负担。

2.2城乡二元税制增加了农民的负担,拉大了城乡差距,使农民增收难。受二元经济结构的影响,税收制度上也相应形成了以农业税为主体的农业税制和以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为主体的工商税制的二元税制。二元税制有失公平,侵害了农业生产者的利益,加重了农民负担。例如,从流转税分析,在农业税取消以前,农业税税负为8.4%,农产品的流转额税负高达21%,比现行的增值税制中销售一般货物的增值税税率17%高出4个百分点,如果再考虑农民购进农业生产资料所含增值税不能抵扣等因素,农民销售农产品的实际流转税负更高。

2.3缺乏鼓励生产要素在城乡之间流动的税收优惠政策。城市的发展离不开农业和农民的支持,“三农”问题的解决,更离不开城市的带动。工业反哺农业,并不是生产要素的单方向流动,必须有劳动力和资金在城乡之间的交流和互动。但目前缺少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来鼓励这种交流和互动,对于农村剩余劳动力向非农业部门转移缺乏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特别是失地农民,还享受不到城镇下岗职工税收优惠待遇。同样,城镇居民或企业到农村进行投资,特别是到农村投资基础设施、从事文化教育和农村医疗事业等也缺乏税收优惠政策鼓励。

2.4税收政策从整体上未形成合力。现行的对农业生产及与农业生产有关的税收政策涉及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关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及一些地方小税种。虽然目前对农产品的生产与销售、农业企业、农产品加工、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与销售都有相应的优惠政策,但由于缺乏整体性的统筹考虑,一些政策也是先后出台的,缺乏配套措施,并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①对农业生产资料的税收优惠政策效果较差。国家对部分农业生产资料从生产到销售环节实行增值税“减、免、退”政策的初衷是减轻农民负担、照顾农民利益,但由于没有配套措施,生产资料价格并没有降下来,反而是“水涨船高”,农民不但没有得到实惠,农业生产资料的涨价甚至抵消了国家对农业的补贴,成了农民减收的因素。②对收购农产品的抵扣退税政策并没有给农民带来实惠。尽管允许农产品加工企业在收购免税农产品时,按买价的13%抵扣进项增值税税额,还对部分龙头加工企业给予减免所得税的优惠,但这些企业并没有提高农产品的收购价格,仍然压级压价收购。在农产品加工出口企业获得出口退税后,也没有将税款退还给农民。因而,支持工业反哺农业的税收政策还需要从整体上明确思路和政策目标,并制定相应的配套措施。

3工业反哺农业的税收政策建议

3.1改革增值税制度,鼓励农业生产。以减轻农业生产者和涉农企业的增值税负担为目的,调整现行农产品加工业的增值税税率,对农产品加工企业应实行消费型增值税,以解决农产品深加工增值税“高征低扣”问题。对农产品深加工的一般纳税人企业,增值税销项税率应降为13%;对农产品加工型的龙头企业,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2%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提升农业附加值。对主要农业投资品实行零税率,降低农业生产资料企业增值税负担。改变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的方式。当前,我国对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但对农民投入的农业生产资料所缴纳的增值税款不作扣除。我们应当借鉴欧洲等发达国家实施零税率的做法,即不仅不征税,而且允许农民向税务机关就购进的农业生产资料所缴纳的增值税实行退税。

3.2建立城乡统一税制。对农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实行统一的增值税。对特殊农产品实行消费税的二次调节,主要是指那些国家限制生产、对环境有害的农产品和高档奢侈品。全面建立农业企业所得税制和农村个人所得税制,对符合法人经营条件的国有农场、集体农场生产组织和股份制农庄、外商投资企业及合伙农庄等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按照农业生产的净收益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不符合法人经营条件的家庭农场、单个农户作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但应实行以家庭为单位的综合扣除。

3.3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对国家级农业产业重点企业从事种植、养殖和农林产品研究开发,参照西部大开发政策,实行3-5年所得税优惠减免政策,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知名大中型农产品加工企业,可以同时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例如对增值税可以实行先征后退或即征即退的政策等。积极发展农村工业基地、土特产基地,形成企业连基地、基地连农户的格局。企业特别是龙头企业、产业企业是实现农业产业化的关键,农村工业基地、土特产基地可以满足这些企业的货源,从而企业与农民建立稳定的经济关系,形成利益共同体,以带动农业的企业化、集约化和产业化。因此,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要把发展农村工业基地、土特产基地作为一个带有方向性的战略重点来部署,实现工业反哺农业经济战略。同时,要加大对农业产业化企业的扶持力度,切实有效地落实重点龙头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3.4鼓励生产要素在城乡之间流动。对为失地农民提供就业岗位的企业,比照给予吸纳下岗人员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对失地农民自主就业、自谋出路者,也可以比照给予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优惠政策执行,以拓宽失地农民的就业渠道。对为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提供免费或具有公益性职业技术培训的中介组织、教育培训机构等,绐予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其为农民就业服务,提高农民素质,增强市场竞争力。对为农民提供就业信息的就业服务中介组织,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对劳动密集型企业给予税收优惠,鼓励其为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对所有从事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的个人、家庭或合伙人,予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待遇。对在农村从事旅游、观光农业、休闲农业等新兴产业的企业,予以营业税或所得税优惠,以满足城镇居民休闲娱乐的需要,增加农村就业和农民收入。对专门服务于农村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服务产业予以营业税和所得税优惠政策。对专门服务于农村的交通运输、通讯、有线电视、电力企业所获得的收入,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以推动城乡经济一体化。

3.5进一步减少流转税的逆向调节作用。进一步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营业税可按不同行业分设不同的起征点,通过典型调查,核定不同行业的毛利率,比照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综合费用扣除标准来设立营业税的起征点。对一些生活必需品如普通药品、粮食粗加工品(米、面、油)、婴幼儿食品、老年用品、低档服装等的生产和销售减免流转税。对于大众性消费的服务项目和娱乐项目以及人们日常生活离不开的服务项目,予以免税或实行低税率。除保留对高尔夫球等高档娱乐项目课征较高的营业税以外,应大幅降低其他服务业的营业税税率,使这些服务项目价格下降,也有利于相对提高包括农民在内的低收入阶层收入,同时也可以促进第三产业的发展,增加就业机会,有利于吸收农村剩余劳动力。实行税收优惠与加强管理相结合的方式,鼓励并促使生产资料供应商降低对农民的生产资料供应成本。通过对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商实行税收减免,同时辅之以严格的管理,应该可以达到降低农民生产成本、增加收益的目的。

参考文献

[1]卢昆、郑风田、宫生文,《现阶段中国工业反哺农业战略实施探析》,《社会科学家》2003年3月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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