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02 17:23:36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农产品可追溯体系,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关键词:食品安全 可追溯体系 成本归宿 受益原则 成本摊派 成本内化
食品可追溯体系概述
随着消费者消费观念的转变,人们已经从原来的对产品的质量、外观、价格的重视逐步向产品质量安全倾斜,更多关注的是产品本身是否对人类健康有害。这就为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带来新的考验。尤其是近年来,食品安全事故的不断发生成为政府、食品行业和消费者关注的焦点。所以,建立一种全面可靠的食品安全体系是关系到社会是否和谐、企业能否发展、消费者能否健康地使用产品的重要内容。
就全世界范围来看,通用的确保食品质量安全实施的方法是HACCP、GMP、ISO9000。但是三者有一个共同的缺陷,都只是控制食品加工过程中的安全问题,而在流通领域是无能为力的。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克服了这三者的这一缺陷,增加了食品供应、生产、流通的透明度,提高了消费者的放心程度,真正做到了“从农场到餐桌的风险管理”。根据国际标准组织ISO(8042:1994)和欧共体管理法规将食品可追溯体系定义为“在生产、加工及销售各个环节中对食品、饲料、食用动物及有可能成为食品或饲料组成成分的所有物质追溯或追踪能力”。它是一种连接生产、流通、消费,确保食品质量安全,让消费者放心使用产品的信息管理系统。
国内的可追溯体系的发展状况
我国的食品可追溯体系建设起步相对于国外来说是较晚的,也可以说是被动实行的。从国际形势看,欧盟、美国早已率先提出并实施了食品可追溯体系,这实际上是对食品制造业、流通企业形成的新的技术壁垒。而欧盟、美国是我国大的贸易伙伴,如果要使农产品行业稳步健康地发展,就必须适应这一大趋势。
从2002年开始,我国逐步制定了一些相关的制度和标准。如为了应对欧盟在2005年开始实施水产品贸易可追溯制度,国家质检总局出台了《出境水产品溯源规程》。我国物品编码中心会同有关专家在借鉴了欧盟国家经验的基础上编制了《牛肉制品溯源指南》。陕西标准化研究院编制了《牛肉质量跟踪与溯源系统实用方案》。2001年7月,上海市政府颁布了《上海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暂行办法》,提出了在流通环节建立“市场档案可溯源制”。2005年9月,北京市顺义区在北京市率先启动了蔬菜分级包装和质量可溯源制;同时,建立了大量的可追溯食品和可追溯企业;形成了一系列的追溯子系统进行食品可追溯系统初步试点。可以看出,我国正在逐步的实行食品可追溯体系,确保食品安全。不管是水产品、禽类产品还是果蔬产品,从供应到销售,哪个环节出了问题都能迅速地查到,追根溯源。
可追溯体系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经过几年不断的努力实践,我国在食品可追溯体系建设中取得了重大的成就,但是,相对于国外,在基础上仍有一些问题亟需解决。我国连锁经营协会于2007年4月在京《食品安全可追溯研究报告》时指出,我国建立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面临六大困难,分别是:我国食品尤其是农产品的生产比较分散,生产集约化程度不高,科技化、标准化水平较低;食品流通方式还比较落后,传统的流通渠道如批发市场、集贸市场还占有相当比例,现代流通渠道如连锁超市还不够普及;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标准体系不够健全,有关规定和标准缺失、滞后于现实发展,与国际标准无法对接的情况还很多;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系统性、统一性还不够;全社会对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认识不够;建立可追溯系统的成本较高,企业缺乏前期投入的动力。
从现阶段我国可追溯体系的建设来看,其重点是理论意义研究方面,即建立食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的重要性,可追溯体系如何建立等。但在可追溯体系的成本如何分摊等领域探究尚少。随着食品安全问题的不断出现,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可追溯体系越来越受政府、企业、消费者的重视。与此同时,高昂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构建成本由谁来负担问题也亟待解决。本文就可追溯体系的构建成本的归宿进行初步的探寻。
解决我国可追溯体系建设障碍的建议
在我国的农产品可追溯体系建设、实施过程中,其最大的阻力是企业初期的投入成本太高,构建信息管理系统复杂,这是阻力的根源。在完善可追溯体系时,必须紧紧地围绕这个问题出发。
对于政府,它的目标是追求社会的福利最大化,谋求政治选票,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是其目的;对于企业来讲,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是其目的;对于消费者而言,需求是否被满足是决定其支付意愿的重要条件。本文推论,当企业实施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后,三者都是受益的主体 :政府能谋求到社会和谐,企业能够更好地生存发展,个人消费也能够确保安全,各得其所。那么,这个可追溯体系构建成本的归宿在哪里?即企业的这个有价值活动的支付成本由谁来承担?对此,本文可以建立一个成本归宿模型,从短期和长期两个阶段来分析。
(一)短期阶段成本归宿
在短期阶段,企业初期的构建成本是很大的,企业无法独自承担。对此,我们可以根据受益原则来摊派成本,即短期的可追溯体系成本由受益的政府、企业和消费者三者共同承担,如图1所示。
成本摊派前:
,j=m
其中,C为全社会构建可追溯体系的总成本,Cij是各环节不同企业的构建成本。
成本摊派后:
,j=1,2,…,m企业
,j=1,2,…,m政府
,j=m 消费者
其中,yi为各环节政府成本的补助率,Wj为企业成本内化率,Xj企业成本转移率,并且, yj+wj+Xj=1 。
在短期阶段,可以用多种情况来确定 yj、wj、Xj的大小,即政府、企业、消费者可以接受的分摊比例是多少。最可行的办法就是按三者的经济强弱势来确定,谁的经济承受力大谁就多摊派。在短期的成本摊派模型中,源供应企业将一部分成本内化,另一部分成本转移到下游的生产加工企业,一部分由当地政府来补贴;生产加工企业同样也把一部分成本内化,一部分成本转移到流通企业,剩余的部分由当地政府补贴;在流通阶段流通企业的构建成本也由流通企业、消费者、政府共同分派。这样,就能在受益原则下共同承担可追溯体系短期的构建成本。
当短期的可追溯体系构建成本由政府、企业、消费者共同分担,有没有其现实性呢?答案是肯定的,因为成本摊派原则是受益原则,是公平的。
从政府方面看,有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的必要性。随着我国加入WTO,全球经济一体化加速发展,我国的农产品要想在国际上增强竞争力,增加出口,就必须遵守国际规则。对于可追溯体系,早在2005年1月,欧共体就制定新法规,要求在欧盟销售的牛肉制品和生鲜水果、蔬菜都必须具备可追溯功能,否则,不允许上市销售。此外,还禁止不具备可追溯性食品的进口。其余的如美国、澳大利亚、日本、英国也建立起可追溯体系,限制不具备可追溯功能的农产品上市销售,形成一种新的贸易壁垒 ,这对于我国的农产品贸易挑战严峻。在可能性上,我国是发展最快的发展中国家 ,有强大的财政来支持这个体系的建设及运行。
在企业方面,实施农产品可追溯体系也有其必要性。企业是处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中的,当环境发生变化,企业的经营战略、方针也必须适时地调整以适应环境。在国际环境当中,确保食品安全、人类安全俨然是一种趋势,企业要发展,参与国际竞争就必须适应它;国内环境中,企业之间竞争日趋激烈,消费者偏好的改变,也为企业施加压力,适者生存。在可能性上,企业的生产基本标准是收益大于成本,当成本得不到弥补时,企业是不会去实施可追溯体系的。但是,企业克服这种困难不是没有办法。第一,企业的生产是一个创造消费者接受价值的过程,企业可以通过差异化来消除一部分可追溯体系建设成本带来的劣势,尤其在今天的消费观念中,健康越来越受到重视,也为其差异化提供基础;第二,以波特教授提出的价值链来分析,企业可以在价值链的任何一个环节节约成本,从而降低总成本;第三,企业在建立可追溯体系时,可将其与HACCP、GAP、GMP体系相结合使用。可追溯体系不是孤立的,它需要与其它的质量管理体系结合使用,协同发挥作用。这样,可以谋求一种类似“范围经济”的好处,以节约成本。
从消费者的角度看,现代消费观念的形成,消费者对健康、绿色的关注的重视,只要需求被合理地满足,其承担一定的成本不是问题。
(二)长期阶段成本归宿
随着农产品可追溯体系的不断完善、修正,在经验效应和规模效应的作用下,企业的单位产品成本是下降的。这时候,企业能够单独地承受这个成本,即模型中企业各自全部内化成本。这时,政府和消费者就退出成本负担范围,政府的主要职责就是监督市场的运行,企业就执行这个规则并承担成本,消费者就放心使用产品。即Xj=0,yj=0,wj=1。当然,由于农产品的需求弹性是小于1的,企业会转嫁成本给消费者,但是,由于成本的下降,消费者也会接受。自此,真正地解决实现从田野到餐桌风险管理的成本问题。
政府、企业、消费者在进行可追溯体系成本摊派时,必须在其他的方面进行有效地配合,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的方面进行:第一,加强法律法规的建设和完善,增加监督的力度,规范企业执行行为。农产品质量安全是关系到多方主体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党委要把它当成头等大事来抓,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对于可追溯体系,可以采取政府、行业协会、企业三级管理模式,相互监督。第二,对农村加大科学技术支持,确保农产品供应源的安全。农产品安全的源头在农田,农民由于受到科学技术、信息闭塞和收入偏低的限制,过多地追求产量,投入过多的添加剂、化肥等,而忽视了农产品质量的安全。所以要从源头抓起。特别是在我国,农产品生产分散,规模小的前提下,可以建立农业合作社,农产品收购站,统一收购制度,统一管理。第三,加大可追溯体系及其重要性的宣传力度,提高企业、消费者的重视程度、认识度,对可追溯体系进行及时的反馈、监督。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信息技术的普及,实现全球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可追溯体系是不可阻挡的潮流。对于企业来讲,这是一个前所未有的机会,为了在市场经济潮流中立稳脚步,就得实施这种体系,实现差异化。本文为此提出可追溯体系建设的成本分摊模型,为政府、企业建立可追溯体系探明一条道路。因此,在解决可追溯体系构建成本分摊的问题时可以借鉴本文的这种模式,即在短期阶段,可追溯体系的构建成本由政府、企业、消费者共同分担;在长期阶段,由企业独自承担。
参考文献:
1.刘艳,刘阳.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的研究[J].品牌与标准化,2009(16)
2.贵新.今天,我们还敢吃什么―农产品安全浅议[J].决策探索,2001(04)
中图分类号 TS207.7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007-5739(2012)08-0356-02
近年来,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已经衍生为“一个曝光率居高不下”的民生问题。2011年先后发生了“皮革奶”、“香蕉乙烯利”、“西瓜膨大剂”、“瘦肉精”、“毒豆芽”等20多起影响广泛的质量安全突发事件。不仅给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带来了损害,也引发了消费者对不良生产经营者的严厉谴责,以及对政府监管部门的强烈不满。因此,在加强农业科技创新、保障食品安全、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如何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综合治理,研究建立政府监管的长效机制显得尤为重要且刻不容缓。为此,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的现状、问题、国内外的研究进展、研究趋势及建议展开讨论,以供参考。
1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的现状
可追溯性是风险管理的新理念,是指一旦发现危害人类健康的安全问题时,可按照从原料上市至成品最终消费过程中各个环节所必须记载的信息,追踪流向,召回问题食品,切断源头,消除危害[1]。可追溯性最初是由法国等部分欧盟国家提出。欧盟、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为此都制定了相关法律,对食品可追溯性要求进行了严格规定。ISO 8402、欧盟委员会将可追溯性分别定义为通过记录的标识追溯某个实体的历史、用途或位置的能力或追踪食品(饲料)在投放市场的各个阶段,包括从生产到流通的全过程的能力[1-4]。从国际食品安全发展动态来看,欧盟为应对疯牛病事件,将食品安全可追溯制度作为食品安全管理的重要手段,要求所有的食品和食品成分具有可追溯性,否则就不允许上市销售。美国、日本、加拿大等国家也纷纷在国内推行食品安全可追溯管理。对于消费者而言,可追溯性提供给其透明的产品信息,消费者有权利做出知情选择。在面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新的形势下,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结合农产品的产销特点,应建设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以促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发展。
推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势在必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关于统筹推进新一轮菜篮子工程建设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保证。社会各界应加快推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
2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2.1全国性统一的信息平台尚缺乏,追溯系统之间未能实现信息共享
目前,不同的追溯查询系统只是在一定区域实现了农产品的追溯管理。各系统之间互不兼容的现象大有存在,这给消费者、政府部门的需求带来巨大不便。追溯查询系统呈现出碎片化状态,不能实现信息共享。务必要建立全国统一的信息平台和数据分中心。
2.2信息咨询和技术服务缺乏,追溯体系可持续发展受社会参与度低的制约
诸如记录信息缺乏真实性和有效性,无法作为地方监管部门跟踪执法的依据,加入追溯系统的企业或合作社的负担增加,且回报不理想,甚至还要承担追究责任的风险,消费者也缺乏对追溯产品的了解等,造成追溯系统采集的信息未能满足相关利益者的要求,使相关利益主体缺乏参与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的意愿,进而导致推广应用追溯系统比较艰难。
2.3追溯软硬件配置缺乏,市场难以消化实施主体建设运行成本
农产品质量安全具有公共品属性,政府应该组织并承担初期的平台搭建和示范应用成本,使通用性、灵活性和便捷性的信息采集终端得到有效的开发,并且使实施主体免费享用。在目前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机制尚未健全的情况下,完全由企业投入并维护运行追溯系统不现实。
3国内外的研究进展
3.1可追溯体系的内涵
目前,尚未有关于食品可追溯性的定义的统一权威定论。在承认产品的可追溯的基础上,美国学者Elise et al[3]和丹麦学者T·Moe[2]各持观点。前者认为食品可追溯性是指在整个加工过程或供应链体系中跟踪某产品或产品特性的记录体系,并根据可追溯体系自身特性的差异设定了3个衡量可追溯体系的标准,即宽度、深度、精确度。后者认为产品路线和有效追溯的范围组成了可追溯体系,理想的可追溯体系应该包括对产品及其相关活动的追溯,可追溯体系按照实施范围不同可划分为企业间可追溯体系和企业内可追溯体系。
3.2可追溯体系的实施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