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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的账务处理汇编(三篇)

发布时间:2023-10-10 17:16:05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建筑工程的账务处理,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篇1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31-000-01

引言

一般下列情形下,企业可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这些条件中建筑行业应该属于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企业。但建筑企业一般经营规模大,资金流量大、建设周期长,多为夸年度施工等特点,决定了建筑施工企业应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注册资金一般都是上亿,收入更是上亿以上,有些建筑集团企业年收入达到上佰亿,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采用核定征收的话,给企业财务账务处理带来方便,方便企业更好控制成本核算,但国家流失的税收风险更大。对这种状况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加以分析并解决。

一、核定征收对建筑企业所得税存在的问题

(一)影响建筑行业企业所得税核算的基本因素

营改增下我国的建筑行业的经营模式没有多大的变化,还是实行工程项目经理责任承包经营方式。目前大多数建筑企业都是实行工程项目挂靠经营方式。都是老板(项目经理)自己联系工程项目,再挂靠符合工程项目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这种运作模式的账务处理是,建筑企业承担全过程的工程项目的全部风险,包括财务税务风险,施工企业以收管理费扣除企业费用后作为企业的利润,这种账务处理利润是薄利的,根本就不能用建筑业行业的利润率一般都在15%--30%左右来算,因为建筑企业收的管理费一般是合同价的0.5%-1.5%点数,最终可想而知企业利润非常低,在这种模式下,建筑行业的利润率15%--30%左右应该都在项目经理的收益里,而建筑企业最终把这部分收益放入工程成本,于是企业便想方设法增加工程合同费用特别是成本费用的支出,虚增费用、加大成本,使利润控制在管理费下扣除公司费用、税金及附加费后的金额,因此上缴所得税是有限的,这种情况下税务局为了防止企业所得税大量流失,税务部门在建筑行业采用核定征收方式,能更好的征收建筑企业所得税税款。

(二)建筑行业核定征收方式存在的弊端

由于建筑企业成本是先确定合同毛利,再由合同收入减去合同毛利倒算出合同成本。而合同成本由直接材料、直接人工、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用、间接费用科目结转而来。在合同成本结算中,绝大部分未取得发票,仅以收据入账,只有少量原材料入库取得货物销售发票,绝大部分金额未取得发票以入账。这种情况下税务部门采取核定征收方式,能更好的征收建筑企业所得税税款。却也存在弊端,由于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税务部门便放松对成本费用发票审查,甚至没有检查,导致建筑企业认为没有发票也可以,便以大量的收据入账,致使一些材料供应商不开发票,建筑企业材料成本占收入一半以上,如果这些提供材料的供应商都不开发票,那流失的税收金额不是核定征收这点所得税能相比的。对建筑企业实行核定征收所得税,从表面看好像达到了加强征收建筑企业所得税的目的。但从整体税收环节来看,恰恰是因小失大,导致大量材料、人工劳务应交税款流失。所以应当引起税务机关的重视,从根本上节流税款流失。在个人所得税上,由于企业把项目经理收益部份放入建筑企业成本中,隐藏了个人收益,更是漏缴项目经理个人所得税。

二、加强建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的建议

(一)对建筑行业所得税实行预征,定期审核发票管理账务

税务机关对建筑行业所得税实行预征,从根本上改变目前建筑业所得税征管不到位、防止企业所得税款大量流失的状况。对预征税款,账务健全能准确核算损益的建筑企业,应实行查账征收;对账务不健全不能准确核算损益的建筑企业改为核定征收,但应该定期审查成本费用的发票,防止材料供应商销售环节税款的流失,定期进行税务审计。

(二)加强对项目经理承包建筑工程的个人所得所得税实行预征

目前建筑工程项目普遍采用项目经理挂靠具有建筑资质的施工企业,而项目经理多为个人,税务机关应把工作重点放在工程承包者的个人所得税征管上,应要求建筑公司与项目经理签订的合同、与建设单位承包合同、会计核算方式按工程项目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属于个人承包的则依法明确项目经理的合同收益,按建筑业行业的利润率15%―30%左右确认收益所得实行预征。

(三)加强税务检查,定期下单位普及发票管理

一般企业账务处理都是以发票作为原始凭证,但建筑企业的经营模式特别,加上项目经理普片认为付了管理费就完成合同任务,发票的重要性对他们来说,跟本就不重要,只看眼前利益,这为建筑企业带来了企业所得税税务的风险。所以应当加强建筑企业的发票管理意识,建筑企业也要加强项目经理的发票的重要性。

三、结语

综上所述,面对营改增的新形势,我国建筑行业单位必须转变现有的财务管理观念,结合营改增的新形势新方法,对单位的企业所得税进行略性改进,切实降低企业所得税财务风险,加强企业财务核算的职能,加强财务管理意识,加大对企业成本控制力度,推动企业管理型转变,促进建筑行业的稳定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篇2

一、PPP的内涵和PPP模式的兴起

(一)PPP的内涵

PPP是指政府与私人部门组成特殊目的机构(SPV),引入社会资本,共同设计开发,共同承担风险,全过程合作,期满后再移交给政府的公共服务开发运营方式。财政部楼继伟部长指出PPP是政府与社会资本为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而建立的“全过程”合作关系,以授予特许经营权为基础,以利益共享和风险共担为特征;通过引入市场竞争和激励约束机制,发挥双方优势,提高公共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和供给效率。

(二)PPP模式的兴起

从20世纪70年代到80年代初,西方国家通过将国有企业部分出售、全部出售或关闭等方式变现存量资产,PPP概念最早从英国出现并得到推广,继而沿用至今。

PPP模式在我国从1978年开始引用,已发展成五个阶段:探索阶段、试点阶段、推广阶段、反复阶段、普及阶段。我国最常见的PPP形式是特许经营和BOT方式,主要应用于大型的基础设施项目,在市政道路和轨道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较为多见。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政府应集中财力建设非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要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包括民间资本在内的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有合理回报或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可经营性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在市场准入和扶持政策方面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2014年11月30日,财政部公布30个PPP示范项目,总投资规模约1800亿元;2014年12月4日,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同日发改委指导意见。

基于这样的背景下,我国的PPP项目开始发展壮大。例如池州市积极探索采取PPP模式运作主城区污水处理及市政排水项目,该项目被财政部和住建部共同列为首批试点的污水处理类PPP项目,也是第一个签约运营的PPP示范项目。该项目的实施受到了社会各界高度关注,央视等媒体纷纷报道,被称为“池州模式”。通过此项目,分析我国目前PPP项目中会计的运用以及存在的问题,为地方基础设施PPP项目选择和可持续实施提供决策参考。

二、会计核算在PPP项目中的运用

(一)池州PPP项目的概述

目前,我国PPP运行的主要采取特许经营模式,在特许期内,授予项目公司投资、建设新建项目以及维护的特许经营权,并签订合同,在特许经营期满终止时,项目公司将设施的所有权、使用权无偿交还政府,政府每年支付服务费。

池州市采用PPP模式运作污水处理及市政排水设施购买服务项目,主要实行“厂网一体”的运营模式,将污水处理厂和排水管网项目整合打捆,选择已建污水处理厂2座(10万吨/日)、已建排水管网750km、已建污水泵站7座(10.45万吨/日),项目总资产7.12亿元。新建投资13.42亿元,其中2015年完成管网建设投资3700万元,授予项目公司特许经营权,期限26年,特许经营期满时,政府收回PPP项目公司的所有权、使用权。财政根据主管部门的考核结果和协议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和排水设施服务费,政府购买服务费由污水处理服务费和排水设施服务费构成,其中污水处理服务费的基本污水处理量单价0.81元/立方米,超额处理污水量单价0.486元/立方米,排水设施服务费按照管网总长750公里,每公里收取服务费99,380元。

2014年12月29日由深圳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和池州市水业投资有限公司共同投资,成立了池州市排水有限公司,从2015年1月1日正式运营。项目正式运营以来,合作双方认真履行《协议》,主管部门加强监管,合作伙伴池州市排水公司通过能力建设和队伍建设,提升服务管理质量。特别是去年汛期和今年以来,雨水多于往年,全国很多城市及池州周边城市普遍出现“逢雨必涝”的“海景”现象,而我市迅速完成城市排水管道的检测和疏通、修复,城市排水能力大为增强,社会各界对此赞誉有加,中央电视台、安徽电视台等主流媒体给予广泛宣传报道。

(二)会计核算在PPP项目中的账务处理

1.项目公司成立阶段的账务处理

实际收到的款项目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J:项目资本

2.项目公司在建设阶段的账务处理

(1)企业预付工程款、备料款时账务处理:

借:建筑工程或安装工程

贷:银行贷款

(2)拨付材料账务处理:

借:建筑工程或安装工程

贷:工程物资

(3)办理工程价款结算账务处理:

借:建筑工程或安装工程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

(4)基建工程发生相关费用账务处理:

借:待摊基建支出

贷:银行存款

(5)基建工程负担税金账务处理:

借:待摊基建支出

贷:应交税金或银行存款

3.项目公司在运营阶段的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在运营过程中,污水处理服务费和排水设施服务费相关税务政策变化引起的账务处理:

(1)污水处理劳务税务政策变化

①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每月账务处理:

借:应收账款-池州市财政局

贷:主营业务收入-污水处理收入

②污水处理劳务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即征即退70%,每月账务处理:

借:应收账款-池州市财政局

贷:主营业务收入-污水处理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③缴纳增值税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④收到退税时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退税收入

(2)营改增政策变化后

①按简易计税方法3%缴纳增值税。每月账务处理:

借:应收账款-池州市财政局

贷:主营业务收入-排水设施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②市财政按时将PPP项目季度购买服务费拨付至排水公司每季度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池州市财政局

4.项目公司在目移交阶段的账务处理

由于PPP项目在中国还处于新兴事项,许多政策都在不断完善中,特许经营期限长。池州PPP项目经营期26年,移交阶段的账务处理暂为:

借: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三、PPP项目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

随着近2年的发展和培育,PPP项目已在基础设施等多个领域蓬勃发展,但是每个PPP项目均有不同特点,涉及发起、立项、招标、签署、运营、移交等多个环节,期限长,在 PPP项目核算中也在存在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

(一)政府部门

由于政府部门对PPP项目缺少会计监督审核,而PPP项目涉及到的领域以及子项目又众多,公共基础设施项目配套的辅助设施建设都没有被列入政府预算中,无法在会计报表中反映出来,从而导致存在一系列的会计核算问题。

(二)PPP项目公司

PPP项目成立运营后,财务处理必须独立核算,专人管理。但部分PPP项目公司财务人员水平参次不齐,内部制度管理不溃缺少与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特别是一些新的政策引起的涉税问题,需要PPP项目公司财务人员加强学习新的业务知识,提高会计核算水平。

四、会计核算在PPP项目的几点体会

(一) 正确理解PPP内涵与实质

当下,尽管国务院、财政部等部门多次发文进行指导,但对PPP内涵的阐释并不充分。同时,由于国内对PPP的培训宣传力度仍不足够,很多人因此对PPP的理解相对片面,只认识到其中融资、化债或其他某个单一功能。

就本项目而言,项目前期充分论证,政府内部有共识,合同制定边界条件清晰,资产权属明确,采购程序规范,市场竞争充分;项目落地后项目实施形式多样,池州排水公司运转有序、破难攻坚、内处和谐、稳步发展,政企紧密合作解决相关民生问题、创新融资。皆因池州市领导层和政府部分对PPP内涵理解深刻,才使得本项目没有遇到PPP项目中的“六道坎”。从推广PPP的角度来说,一个好的PPP项目所具备的特征是加强各级政府正确理解PPP内涵与实质的关键。

(二)明确政府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

根据相关政策,制定具体的操作流程、采购办法、资金管理办法等,加强政府职能部门对PPP 项目会计信息的监督,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财政部门职责应该及时将政府购买服务费列入年度预算,并与中长期财政规划保持一致,确保项目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从而保证PPP 项目公司能够及时准确地反映。主管部门以及监督机构职责应该要定期对于PPP项目会计进行监督,并将PPP项目会计信息以及审计的结果予以公示。审计监督可以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审计,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地分析解剖原因并加以整改,以保证项目规范有序进行。

(三)转变思想认识提高效率

篇3

BT建设模式,既“建设-移交”模式,是政府以及政府授权的建设单位利用非政府资金来承建某些基础设施项目的一种融资建设模式。一般情况下,政府(或业主)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建设方,建设方负责项目的融资、投资和建设,项目建成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政府(或业主),政府(或业主)根据回购协议支付回购资金。

我国20世纪90年代开始引入BT建设模式进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目前BT建设模式在我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得到成功运用的项目很多,如北京奥运会部分场馆工程、上海地铁南站、北海市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工程、重庆朝天门大桥等。但我国现行会计准则并未对BT建设模式的工程项目应如何进行会计核算做出明确规定,致使各单位按照各自对BT建设模式的理解进行会计核算,核算中存在着适用的会计核算依据不统一的问题。如有的建设方依据《企业会计制度》将BT建设项目作为在建工程,将项目所投入的建设资金在“在建工程”科目核算;有的建设方将BT项目投入资金作为一项长期债权,在“长期应收款”科目核算;有的建设方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进行会计核算,将BT项目的资金投入列“工程施工”等。因此,对BT建设模式的工程项目应如何进行会计核算进行详细分析,提出新核算思路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下面将结合珠海横琴新区市政基础设施BT项目,分析不参与实际施工建造的BT项目公司的会计核算思路。

一、珠海横琴新区市政基础设施BT工程项目概况

珠海横琴新区市政基础设施BT项目是城市中心区域综合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是广东省重点工程之一。经横琴新区政府授权,项目由代表横琴新区政府进行投融资的珠海某投资有限公司发起,中国中冶某公司投资建设,建设方为该项目在珠海设立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项目公司”)负责该项目的实施,工程总承包方为中冶集团下属某一建设集团公司。

横琴新区市政基础设施BT项目,主要包括市政道路及管网工程项目、堤岸和景观工程项目两部分。根据珠海某投资有限公司(甲方)与中国中冶某公司(乙方)签订的BT合同约定:横琴新区市政基础设施BT项目的建设期为三年,回购期限五年,各子项目的回购期限分别计算,回购款每期支付金额为每个单项工程BT投资总额的五分之一,同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期间的利息。合同价款为BT投资总额加回购期间利息之和。项目含建设期本金化利息和建设工程管理费等约为126亿元。

项目公司为该项目配套25%的自有资金,另75%的资金通过珠海当地银团贷款取得。目前所有子项目的建设均已全面铺开。

二、珠海横琴新区市政基础设施BT工程项目的会计核算

横琴新区市政基础设施BT项目采用完全BT实施方式,即该BT项目的建设方组建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负责项目的投融资、建设,但项目公司未实际提供建造服务,而是将建造服务发包给其他建设单位去负责。因此,项目公司对横琴新区市政基础设施BT项目的会计核算应该适用于《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且可参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中有关BOT业务相关收入的确认原则进行核算。

(一)项目建设期的会计核算

1、会计科目设置

项目建设期应设置“长期应收款”,“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支出”等会计科目。“长期应收款”用于核算建设期为建造横琴新区市政基础设施BT工程所实际发生的建造成本和融资费用,按照单项工程项目设置二级科目。根据《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规定的成本构成科目:“建筑工程支出”、“安装工程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其他支出”设置三级明细科目。由于“待摊投资支出”费用项目较多,金额较大,为与概算相对比,项目公司还应设置“项目公司管理费、土地使用费、工程监理费、勘察设计费、研究试验及试运行费、招投标费、临时设施费、可行性研究及前期工作费、工程保险费、工程质量监督费、建设期财务费用”等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核算根据BT合同约定项目公司建设期提供自有资金按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成本”科目核算项目公司为BT项目配套自有资金而向其集团借入资金的利息支出。

2、账务处理

根据项目公司与甲方之间的资金监管规定:项目公司为BT项目配套的自有资金应按期注入双方共管资金监管账户。项目公司将自有资金注入双方共管资金监管账户时的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资金监管户

贷:银行存款-XX银行

根据资金使用计划,结合BT项目实际实施情况,从双方共管资金监管账户拨付工程进度款、工程监理费、勘察设计费等款项的账务处理:

借:长期应收款-XX单项工程-建筑工程支出(待摊支出)等

贷:银行存款-资金监管户

取得银行借款(根据资金监管约定,银行融资贷款直接注入双方共管资金监管账户)的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资金监管户

贷:长期借款-XX银行

每季度,支付银行借款利息(资本化)的账务处理:

借:长期应收款-XX单项工程-待摊投资支出-利息支出

贷:银行存款-资金监管户

根据BT合同约定,项目公司为BT项目配套的自有资金,从自有资金注入双方共管资金监管账户的当天开始,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下调10%的利率按季计算利息,计入BT项目投资总额。由于该部分资金的利息能够可靠地计量,也能流入项目公司,因此项目公司应根据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的确认原则,按季度确认提供该部分资金的利息收入。

a.取得自有资金利息收入的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资金监管户

贷:其他业务收入-利息收入

b.支付自有资金利息,计入工程成本的账务处理:

借:长期应收款-XX单项工程-待摊投资支出-利息支出

贷:银行存款-资金监管户

⑹据了解,项目公司提供的自有资金中有一部分是向其集团借入的,对此借入资金的利息支出,应作为项目公司的融资成本。

a.从集团借入资金的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XX银行

贷: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XX集团

b.按季计算应付(支付)集团借入资金利息的账务处理:

借:其他业务支出-利息支出

贷:其他应付款-XX集团(银行存款-XX银行)

由于项目公司将基础设施建造服务发包给他方,未提供实际建造服务,参照BOT收入确认原则,建设期项目公司不确认建造服务收入。

(二)回购期的会计核算

横琴新区市政基础设施BT项目的回购分各单项工程进行。目前各单项工程均未竣工验收。假设2012年12月31日,其中的某一单项工程按期完工并完成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经审价回购基数50亿元,该单项工程的建设投资总额为46亿元。2012年12月31日,该时点也应是回购期的开始。

有观点认为,由于BT合同明确规定回购的日期以及回购金额,根据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经审价后,项目公司应于回购开始日将“长期应收款”账户余额转入“持有至到期投资”账户进行核算,收购基数与项目总投资的差额,确认为工程结余收入,一次性计入“主营业务收入”。

但是,就横琴新区市政工程BT项目而言,由于BT合同约定甲方可以选择回购形式,因此从该项目的意图看不完全符合“持有至到期投资”的相关确认条件。而回购基数与项目总投资的差额,一次性计入“主营业务收入”,不如在回购期期限内分期摊入计入“投资收益”,更符合谨慎性原则。

1、会计科目设置

在回购期应设置“投资收益”科目,用于核算BT项目投资与工程施工所赚取的收益(或亏损)以及回购期提供的自有资金的利息收入等。

2、账务处理

2012年12月31日,即回购日:

借:长期应收款-珠海某投资有限公司-XX单项工程 5,000,000,000

贷:长期应收款-XX单项工程-建筑工程支出等 4,600,000,000

长期应收款-XX单项工程-工程投资差额 400,000,000

根据合同约定,回购款分五年等额支付,因此应根据实际利率对工程投资差额进行摊销确认。假设银行基准利率为7%/年,为简化计算,采用该利率作为实际利率。

a.2013年12月31日,第一次收到回购款:

借:银行存款-XX银行 1,000,000,000

贷:长期应收款-珠海某投资有限公司-XX单项工程 1,000,000,000

b.第一次收到回购款,确认投资收益:

借:长期应收款-XX单项工程-工程投资差额 91,176,040

贷:投资收益-XX 单项工程 91,176,040

第二年-第五年每次收到回购款的账务处理与第一次收到回购款的账务处理相同。第二年-第五年应确认投资收益分别为0.85亿元,0.80亿元、0.74亿元、0.70亿元,账务处理与第一次确认投资收益的账务处理相同。

根据合同约定,回购期的利息,具体利率及计算方法为:每个单项工程投资总额的回购期间利息自该单项工程进入回购之日开始计算并按季支付,每期的利息以每个单项工程未支付的BT投资总额为计算基数,利率按照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执行。

第一年每季收到利息:

借:银行存款-XX银行 87,500,000 (50亿元*7%/4)

贷:投资收益 3,125,000

其他应付款-XX集团(应付集团借款部分的利息) 18,750,000

银行存款-XX银行(银行融资贷款部分的利息) 65,625,000

(既回购期应付银团融资贷款部分利息:(50亿元*75%*7%)/4,应付集团借款部分利息:(50亿元*25%*6%)/4,回购期的利息收入与本期间实际支付的融资费用的差额确认为投资收益,)。

第二年-第五年,账务处理与以上相同,金额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附表 : 投资收益摊销表 单位:元

综上所述,虽然我国目前对BT建设模式的会计核算并未做出明确规定,但只要我们深入了解BT项目的实施方式,并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运用现行的会计准则,就能够对BT项目进行合理有效的会计核算,就能够根据BT项目的不同特征,建立与之性质相符合的会计核算方法,真实客观的放映BT项目经济状况和最终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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