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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大气环境的建议汇编(三篇)

发布时间:2023-10-11 17:33:04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保护大气环境的建议,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保护大气环境的建议

篇1

中图分类号:F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04-0031-01

在城市的飞速发展过程中,气象环境效应是不可避免的,然而科学合理的城市规划,不仅可以在发展中趋利避害,最小化不良后果,更可以长远的保护生态环境,避免难以逆转的经济效益破坏后果。

城市的总体规划中应当纳入环评内容的规划。规划环评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我国有些城市在2004年起就已经由政府统一部署,在环保部门与总体规划修编的情况下,同步开张规划方案环评工作,为城市建设打下了良好的开端。

中心城区应当保证绿地覆盖率达到35%。据调查,开张工作的城市,虽然有各种不确定的因素制约,但是利用生态布局,生态用水以及分配,电厂替代,新能源研究开发,调整岸线,污水治理等等做出了专业化的管理,为后期的环境变化趋势做出了相应的预测。不仅仅针对上述问题给出了治理重点,也对城市的总体规划方案提供了重点的评估,很好的完善了城市规划的发展。同时,这种从气象角度出发,合理规划城市的方式还超前使用了生态适宜性分析、城市热岛预测、环境承载力分析、水循环系统设计等生态廊道、循环经济等新理念、新方法,在生态、能源专题、水专题中系统提出了改善环境的措施、建议及重大工程建设意见。

城市规划可以根据环保部门提出的环评建议,从环境保护,生态建设角度实现对土地资源,能源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大气、水、海洋环境的整体保护,生态环境恢复和建设。审视城市的总体规划,吸纳有利建议,合理的调整目标和指标。通过规划方案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进一步提高了规划的科学性、前瞻性,增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动力,协调经济的发展,并且推动从环境保护出发实现社会进步。

关于城市大气环境的评价等级与评价范围,国家有以下规定:

(1)等标排放量(评价等级判别参数)Pi:Pi=(Qi/C0i)X109m3/h

Qi-第i类污染物单位时间排放量t/h;C0i-第i类污染物环境空气质量标准mg/m3;各污染物按1h平均取值时间的二级标准浓度限值计算。对于没有1h平均浓度限值的,按日平均浓度限值计算。

(2)评价工作等级的划分:根据评价项目的主要污染物(选择1-3个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周围地形的复杂程度以及当地执行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等因素,依据主要污染物的等标排放量Pi,将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划分为三级。如果污染物数量大于1,取Pi值中最大者,确定评价工作的级别。

(3)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有危害而又没有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特殊污染物,其评价工作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对于评价工作级别的调整,一般根据项目的性质、总投资额和产值、周围地形的复杂程度、环境敏感区的分布情况、当地大气污染程度、评价区域所在地的城市总体发展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以及环境功能区划,对评价工作的级别作适当调整,调整幅度上下各不超过一级。

(4)评价范围的确定原则:

建设项目的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范围,主要根据项目的级别确定。同时还应考虑评价区内和评价区边界外有关区域的地形、地理特征及该区域内是否包括大中城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保护敏感区。一般根据项目的主要污染源为评价区域的中心,以主导风向为主轴,按正方形或矩形划分评价地区的范围。

如果界外区域包含有环境保护敏感区,应将评级区扩大到界外区域。如果评价地区包含有荒山、沙漠等非大气环境保护敏感区,则可适当缩小评价区域的范围。

城市的可持续发展的实施,首先应当从城市规划入手,城市的大气环境是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从规划部门的不同设计方案出发,分析比对,定量定性的评估需求,以高分辨的地理信息为依据,为城市规划的大气环境影响建立多尺度数值的模拟系统,提供多方位的评估指标体系和技术体系,在城市回话之前,为整体布局和局部分配做出科学的,有力的支撑。

参考文献

[1]汪光焘.城市规划大气环境影响多尺度评估技术体系的研究与应用[J].中国科学D辑:地球科学2005,35(S1)145-145 DOI:ISSN:1006-9267CN:11-3756/N.

篇2

但是,大气环境中的污染物种类繁多,仅《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就列出了33种常见的大气污染物[2]。在环境评价――特别是石化行业环境评价中,经常遇到项目排放的特征污染物不在《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规定之列的情况,其中有些特征污染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空气有显著的危害和影响。显然,这些特征污染物也应该是环境管理和环境评价工作的重点。因此,在环境评价阶段如何选择适当的标准进行大气环境质量的评价就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结合作者工作实践,总结和梳理了对大气环境质量标准选取方法进行了系统的;并以石化行业为例,给出该行业主要大气特征污染物的建议环境质量标准,供广大环境评价和环境管理工作者借鉴。

2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选取的方法

在选取大气环境质量标准时,通常遵循的原则是:有地方标准的应优先执行地方标准;没有地方标准的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3]。

而对于地方标准或GB3095中未包含的污染物,一般根据其他标准和规定确定其执行标准,方法不一而足。通常的做法有:

(1)参照《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4]中的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的一次浓度限值;

(2)参照国外大气环境或居住区有关标准;

(3)参照《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2002)[5]; 1996)[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6]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无组织排放监控限值;(5)参照上述标准的解释或编制说明;(6)根据国内外车间卫生标准或工业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计算。

另外,我国大气环境质量标准中,将浓度限值的平均时间分为1小时平均、24小时平均和年平均3类。有的污染物,某平均时间对应的浓度限值未作规定,必要时可按1小时浓度:24小时浓度:年平均浓度=1:0.33:0.12的比例关系计算标准中缺少的浓度限值。

2.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

TJ36-79修订后最新版分为两个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1-2007和GBZ2.2-2007)。TJ36-79中规定了居住区大气34项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由于该标准后续的修订版本中不含有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因此目前在用到部分特征污染物大气环境质量标准时,仍然会参考TJ36-79。

2.2 国外大气环境或居住区大气质量标准

主要参照美国、欧洲、前苏联、香港和台湾等国家和地区大气环境或居住区大气质量标准。

2.3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2002)

GB/T18883-2002规定了苯等13项空气污染物的标准值。

2.4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GB16297-1996、GB14554-93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了各主要大气污染物的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根据《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详解》[7](简称《详解》),GB16297-1996中,除二氧化硫等五项污染物外,其它污染物的厂界浓度控制标准原则上是按照GB3095中的二级标准1小时限值确定,新建企业按此值的85%定值;GB3095中未列出的项目,根据TJ36-79中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的一次最高容许浓度计算。可见,从标准制定的角度考虑,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与大气环境质量标准是相当的。因此可以将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作为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一种选择。

2.5 标准解释或编制说明

实际工作中最为常用的是《详解》以及各标准的编制说明。以《详解》为例,该书说明了在制定GB16297-199有组织排放标准时,首先根据国内外相关标准确定污染物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然后以此为出发点计算允许排放速率和排放浓度,最后结合国内外相关标准进行比较、确定合理的标准值。因此可以查阅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说明,来确定其环境质量标准。

2.6 工业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或车间卫生标准

对于前述方法均无法确定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污染物,原苏联学者В.НИКИХОРОВ给出了一种根据车间卫生标准或工业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来计算污染物一次标准限值的方法[8]:

式中:

CE为环境质量标准一次值;CI为车间卫生标准或工业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3 石化行业主要大气特征污染物的建议标准3.1 主要大气特征污染物

受原料性质、生产规模、工艺技术路线、设备选择、管理水平等的影响,石化行业大气污染物的种类和排放量不尽相同。除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等常规污染物外,石化行业常见的特征污染物有非甲烷总烃、总挥发性有机物、苯、甲苯、二甲苯、硫化氢和氨等。这些特征污染物均未列入《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3.2 大气环境质量建议标准

(1)非甲烷总烃:GB16297-1996和《详解》中提出非甲烷总烃的1小时平均浓度限值分别为4mg/m3和2mg/ m3);此外某些地方标准如河北省《环境空气质量 非甲烷总烃限值》(DB13/1577-2012)规定了非甲烷总烃的1小时平均浓度限值为1mg/m3(一级标准)和2mg/m3(二级标准)。国外[9]以色列的总烃标准为:30分钟平均浓度5mg/ m3、24小时平均浓度2mg/m3。综合考虑上述取值方法,本文建议非甲烷总烃的1小时平均浓度限值取2mg/m3。

(2)总挥发性有机物:目前通常采用《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2002)中规定的8小时均值(0.6mg/ m3)作为TVOC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3)苯:作为一种重要的有机污染物,国内外许多相关标准均对其作了规定,详见表1。

除TJ36-79和前苏联由于当时对苯的毒性认识不足导致标准值过宽外,其余标准中1小时浓度均不大于0.4mg/m3。国外普遍制定了苯的年平均浓度限值,按照传统换算方法换算为1小时浓度后,均小于0.05mg/m3。再按照公式(3)计算得苯的一次标准为0.08mg/m3。结合国内外标准和上述计算结果,本文建议其1小时浓度限值取0.1mg/m3。

(4)甲苯:TJ36-79中没有规定甲苯的浓度限值。

GB/T18883-2002、GB16297-1996和《详解》中提出甲苯的1小时/一次浓度限值分别为:0.2mg/m3、2.4mg/m3和0.6mg/m3;以色列[15]规定了甲苯的24小时平均浓度10mg/m3,换算1小时平均浓度为30mg/m3。再按照公式(3)计算得甲苯的一次标准限值为0.24mg/m3。结合甲苯的毒理性质,本文建议其1小时浓度限值取0.6mg/m3。

(5)二甲苯:TJ36-79、GB/T18883-2002、GB16297-1996和《详解》中提出二甲苯的1小时/一次浓度限值分别为:0.3mg/m3、0.2mg/m3、1.2mg/m3和0.2mg/m3;前苏联居民区大气中有害物质的最大允许浓度(CH245-71)[9]中规定二甲苯的1小时平均浓度限值为0.2mg/m3。再按照公式(3)计算得二甲苯的一次标准限值为0.24 mg/m3。结合二甲苯的毒理性质,本文建议其1小时浓度限值取0.3mg/m3。

(6)硫化氢:TJ36-79和GB14554-93中规定了硫化氢的1小时浓度限值,分别为0.01mg/m3和0.06mg/m3。前苏联CH245-71中规定硫化氢的1小时平均浓度限值为0.008mg/m3;前西德大气质量标准中规定硫化氢的一次浓度限值为0.2mg/m3[9]。再按照公式(1)计算得硫化氢的一次限值为0.17mg/m3。考虑到硫化氢的毒理性质,本文建议其1小时浓度限值取0.06mg/m3。

(7)氨:TJ36-79、GB/T18883-2002和GB14554-93中规定了氨的1小时浓度限值,分别为0.2mg/m3、0.2mg/ m3和1.5mg/m3。前苏联CH245-71中规定氨的1小时浓度限值为0.2mg/m3。再按照公式(1)计算得氨的一次限值为0.33mg/m3。结合氨的毒理性质,本文建议其1小时浓度限值取0.2mg/m3。

现行大气环境质量标准中未规定的污染物,可按照本文给出的几种方法分别提出相应的标准限值,再结合污染物毒理性质及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分析对比给出最终的执行标准。

石化行业特征污染物的1小时平均浓度建议标准:

(1)非甲烷总烃执行2mg/m3;

(2)总挥发性有机物执行0.6 mg/m3;

(3)苯执行0.1mg/m3;

(4)甲苯执行0.6mg/m3;

(5)二甲苯执行0.3 mg/m3;

(6)硫化氢执行0.06 mg/m3;

(7)氨执行0.2 mg/m3。其它特征污染物的执行标准可按上述方法确定。

5 建议

污染物的执行标准应报环保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生效执行。尽快细化大气环境质量标准体系,适时国民经济各行业中常见的大气特征污染物浓度限值,便于环境管理和环境评价工作。

参考文献

[1] GB3095-2012.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S]

[2] GB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S]

[3] HJ2.2-2008.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S][4] TJ36-79.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S]

[5] GB/T18883-2002.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S]

[6] GB14554-93.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S]

[7] 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详解[M]. 北京: 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 1997

[8] 朱根逸. 环境质量标准总论[M]. 北京: 中国标准出版社,1986

[9] 吉林省图书馆. 国外环境标准选编[M]. 北京: 中国标准出版社, 1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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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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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环境保护部.GB 3095―2012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S]. 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

[8] 国家环境保护局大气污染管理处.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编制说明[M].北京:北京工业学院出版社,1985:11-12.

[9] 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 GB 3095―82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S]. 北京,技术标准出版社,1982.

[10] 卫生部. TJ 36―79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S]. 1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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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卫生部. GB 1167―89 居住区大气中可吸入颗粒物卫生标准[S]. 1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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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1996)修改单[EB/OL].(2000-0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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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US EPA.National ambient air quality standards for particulate matter; final rule[M/OL].(2006-10-17)[2013-3-13].http://epa.gov/ttn/naaqs/st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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