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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会计处理汇编(三篇)

发布时间:2023-10-11 17:33:25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金融企业会计处理,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金融企业会计处理

篇1

关键词 金融工具 CAS22 计量 会计体系

金融资产(Financial Assets) ,实物资产的对称。单位或个人所拥有的以价值形态存在的资产。是一种索取实物资产的无形的权利。是一切可以在有组织的金融市场上进行交易、具有现实价格和未来估价的金融工具的总称。金融资产的最大特征是能够在市场交易中为其所有者提供即期或远期的货币收入流量[1]。

一、企业金融资产的分类

企业在取得一项金融资产时,若可确定其不属于货币资金和长期股权投资类,应根据企业管理当局持有该资产的能力及意图将其划分为四类金融资产[2]。

(1)按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下简称“交易性金融资产”)。该类资产以赚取差价为目的,确认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准则规定,该类资产一经确定不允许再划分为其他三类,其他三类也不得再确认为该类资产。

(2)持有至到期投资。该类金融资产确认后以摊余成本计量。我们在判断该类资产确认时,应选择以下3个条件作为标准:一是该资产到期日固定;二是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三是企业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实务中,划分为该类资产的主要是企业购买的债券及国债投资。

(3)贷款和应收款项目。该类金融资产主要是企业的各类应收款项及金融企业的贷款等,确认后以摊余成本计量。判断该类资产时亦有3个条件:一是在活跃市场没有报价,如应收款项目;二是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三是非衍生金融资产。

(4)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该类资产主要包括初始确认时即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以及未划分为上述三类资产的金融资产。初始确认后,该类金融资产按公允价值计量,但公允价值变动不是计入当期损益,而是计入所有者权益。

二、交易性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与税务调整解析

1、初始计量的处理。CAS 22 中规定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确认时,应按公允价值计量,相关的交易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而税法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所以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计税基础为其历史成本,即买价与交易费用之和。

2、后续计量的处理。CAS 22 规定,资产负债表日 ,企业应将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并调整该资产的账面价值。而税法规定,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的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因此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期间公允价值的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其计税基础在其持有期间都是取得该资产时的成本。此处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不同,形成暂时性差异。

3、处置时的处理。CAS 22 规定,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时应将其公允价值与初始入账金额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投资收益,同时调整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而税法规定,处置取得的价款扣除其历史成本后的差额应计入处置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此处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不同,形成暂时性差异[3]。

三、持有至到期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和税务调整。

1、初始计量的处理。CAS22规定,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初始入账金额为公允价值及其相关的交易费用。所得税法规定,持有至到期投资的计税基础为历史成本,包括公允价值和购买时支付的相关税费。比较可知,两者对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初始计量基本一致,一般情况下不存在差异。

2、后续计量的处理。CAS22规定,持有至到期投资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按照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按实际利率确认利息收入,计入投资收益。所得税法规定,持有至到期投资的计税基础是历史成本,持有期间,企业应按合同约定的日期和金额确认利息收入。

3、资产减值的处理方法。CAS22规定,在资产负债表日,企业有客观证据表明持有至到期投资发生减值的,应计提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 计提时,将持有至到期投资减记至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减记的金额作为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但税法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计入损益外,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发生的增、减值,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这就产生会计处理和税法的差异, 该差异为暂时性差异,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4、重分类的处理。CAS22规定,企业因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持有意图或持有能力发生改变,应将其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或者因出售或重分类持有至到期投资的金额较大,且并非例外情况,企业应将剩余的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关于持有至到期投资的重分类,税法中没有此项规定。因此,会计上将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并不会改变税法的计税基础。 税法上对于该项投资的计税基础不变,仍然为该资产的历史成本。

5、处置和兑现的处理。根据CAS22,处置或兑现持有至到期投资时,应将取得的价款与持有至到期投资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根据税法,处置或兑现持有至到期投资时,取得的价款为财产转让收入,该项财产转让收入扣除持有至到期投资计税基础(即历史成本)后的差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由此可见,持有至到期投资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既导致了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又导致了会计和税法之间的差异,该差异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四、贷款和应收款的会计处理和税务调整

贷款和应收款项是指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一般指企业因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而形成的应收款项。它的会计处理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会计处理非常相似。在此不做详细解析。

五、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和税务调整

1、金融资产的取得。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初始确认时,也应按公允价值进行计量,但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不同,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有关的交易费用直接计入初始入账价值。同时还应区分股票类和债券类。

2、后续计量。

可供金融资产在持有期间对利息的确认与持有至到期投资很相似,均按照面值*票面利率的金额确定“应收利息”,按摊余成本 * 实际利率的金额确定“投资收益”,同时将两者之差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利息调整”科目。

3、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处置。

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处置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相同,具体会计处理也分两步。先将取得的价款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同时,将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对应部分转出,计入投资收益[4]。

参考文献:

[1]马广奇,张露.企业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实物与操作.2012.2: 24~126.

篇2

随着我国对商品领域的全面开放,市场经济发展的道路不可逆转,企业如何在市场经济中发展自己,规避风险已成为各个企业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目前大多数企业进行的交易都是现货交易,很多企业可能根本就不知道什么是期货交易。那么什么是期货交易呢?期货交易就是与现货交易相对应的,在现货交易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通过期货交易所买卖标准化的期货合约而进行的一种有组织的交易方式,其交易的对象并不是商品本身,而是商品的标准化的远期合约。期货交易在实际中具有两大目的,即规避现货市场价格波动风险(即套期保值),以及利用期货市场价格波动获得收益(即期货投机)。实践证明期货交易正在为越来越多的企业所接受,目前有部分企业已经通过期货市场达到规避市场价格风险和获取投资收益的目的。因期货交易实行保证金制度以及双向交易等独有的特性,故它又与现货交易、证券交易在会计处理上有着截然不同的特点。如何基于现行准则规范企业期货投资的会计处理问题成为了广大企业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我们将从以下方面对企业的期货投资财务处理方式进行探讨。

一、利用期货市场价格波动获得收益(即期货投机)为目的的期货投资的会计处理

我国目前现行的主要会计制度有:2001年1月1日执行的《企业会计制度》(2012年12月31日前仍然有效)、2007年1月1日起上市公司、国有大中型企业必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以及2013年1月1日起在小企业范围内执行的《小企业会计准则》。

1、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期货投资的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制度》第十一条第十款:“企业的各项财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其后,各项财产如果发生减值,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者外,企业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根据以上规定,企业期货投资初始投资金额按照实际成本记入“短期投资”科目;期末对短期投资按成本与市价孰低计量,对市价低于成本的差额,计提并记入“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在处置短期投资时,将短期投资的账面价值(减去其跌价准备后的净额)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作为当期投资损益,记入“投资收益”科目。

2、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期货投资的会计处理

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除了期末对短期投资不再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外,其余的财务处理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企业的期货投资财务会计相同。

3、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期货投资的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因与《企业会计制度》在规范的目标、适用的范围、规范的具体内容和可操作性强弱、对会计人员的素质要求、会计规范体系中的层次等方面诸多的不同,故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在进行期货投资会计处理时也有众多的不同之处:

(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负债

1.交易性金融资产或负债

企业为了近期内出售而持有的金融资产或近期内回购而承担的金融负债,均在交易性金融资产或负债中核算。

企业按照取得时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确认金额,记入“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相关的交易费用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记入“投资收益”科目。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将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记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处置该金融资产或负债时,其公允价值与初始入账金额之间的差额应确认为“投资收益”,同时调整“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

2.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负债

企业基于风险管理、战略投资等需要运用某项衍生工具对采用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的金融资产进行套期保值时,而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实际抵销结果达不到80%或超过125%时,应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其会计处理方法与交易性金融资产或负债相同;当实际抵销结果在80%至125%的范围内时,企业则采用套期会计方法进行会计处理,我们会在后文的套期保值会计处理中了解相应的处理方法。

(2)、持有至到期投资

持有至到期投资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企业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因期货合约属于衍生金融资产,所以期货投资不适用该规定。

(3)、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篇3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对于金融资产与金融负债的分类、确认及计量等方面进行了规范,企业会计准则讲解又对各种金融资产的确认与计量作出了较为具体的诠释与规范,本人经过认真研究发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减值会计处理存在诸多疑问

一、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否需要考虑减值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四十条明确规定“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以外的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而在随后的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分别规定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的会计处理。

也就是说虽然都是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资产是不必考虑减值的,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却必须在一定情况下考虑减值,其原因仅仅是由于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了当期损益,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被计入了所有者权益。这种对于以同种计量模式计量而公允价值变动处理结果却不同的做法本身就有待探讨,却又由此引发了考虑减值与不考虑减值的巨大差异。

本人认为,作为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各资产项目的会计计量与核算方法在原则上应当是统一的,即不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而且它也应当和其他各项能够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一样,在资产负债表日不需要考虑减值,完全可以根据公允价值变动的结果在调整资产账面价值的同时计入当期损益。

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会计处理合理性的质疑

(一)为什么不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计提减值准备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四十条明确规定了“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而在后面几条的相关具体描述中却刻意回避了“减值准备”这个词汇,即使像企业会计准则讲解这样的权威解读资料在相关案例中也没有使用“××资产减值准备”科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06)》对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会计处理的规定是“资产负债表日,……,确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按应从所有者权益中转出原计入资本公积的累计损失金额,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本科目(公允价值变动)”。

除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以外,其他所有应考虑减值问题的资产,在确认减值损失并计提减值准备时的会计分录都是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资产减值准备”科目,只有该资产例外,在确认减值损失时借方计入当期损益而贷方却转出“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并冲减原资产账面价值。

(二)可供出售权益工具减值处理合理性的质疑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四十六条和前述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相关规定告诉我们,应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的减值金额计入当期损益(资产减值损失),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又告诉我们“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发生的减值损失,不得通过损益转回。”,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又具体规定了可供出售权益工具公允价值恢复的会计处理为“借记本科目(公允价值变动),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也就是说企业持有的符合条件的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发生减值后,在一定条件下其价值是可以恢复的,但是确认减值损失时应计入损益,而价值恢复时却要通过所有者权益。如此处理的合理性,笔者实在不敢苟同。无论从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一贯性要求出发,还是借鉴其它资产减值恢复的会计处理,确认减值和价值恢复的会计处理都应当是同步的。即如果确认减值损失时计入了当期损益(资产减值损失),那么资产价值回复时的正确会计处理也应当是冲减当期损益(资产减值损失)。

(三)可供出售债务工具减值处理合理性的质疑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四十六条,关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金额确定的规定是“该转出的累计损失,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初始取得成本扣除已收回本金和已摊销金额、当前公允价值和已计入损益的减值损失后的余额。”,而对于可供出售债务工具减值金额的计算并没有给出具体的说法,反倒是企业会计准则讲解通过案例给了我们一点提示:

本案例实际上是比较简单的,由于债券票面利率和实际利率都为3%,所以2006年12月31日可以按照当日公允价值和期初摊余成本直接计算减值损失金额为200 000元(800 000—1 000 000),而如果债券票面利率和实际利率不同,再计算减值损失金额恐怕就没有这么简单了。也就是说该案例无论计算资产减值损失金额还是计算资产价值恢复金额,都是用资产负债表日公允价值减去当日债券的摊余成本,并不是真正反映公允价值的差额,这就从根本上违背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计量原则。笔者认为,绝不能将“摊余成本”和“公允价值”两种截然不同的计量模式对同一资产项目同时使用,不但增加了会计处理的难度,也未必就能切实提高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综上所述,笔者建议取消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的认定,采用与其他以公允价值计量资产一样的会计处理方式,资产负债表日按公允价值变动情况调整资产账面价值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不考虑资产减值。而如果必须接受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计提减值这一特殊规定,也必须采用与其他资产计提减值相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即将确认的减值损失金额计入当期损益(资产减值损失)并同时计提减值准备,而不是直接冲减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账面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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