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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的一般性理论汇编(三篇)

发布时间:2023-09-28 10:31:09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金融监管的一般性理论,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金融监管的一般性理论

篇1

一、金融稳定的定义

金融稳定的定义和内涵如同变幻的金融形势一样捉摸不透,国内外学者对金融稳定的有关定义看法不一,众说纷纭。从目前的研究文献看,如果从金融机构、金融市场以及货币、汇率和资产价格等现状表象的外延描述入手似不能充分揭示金融稳定的内在规律性且有循环论证之嫌,西方国家学者常用的否定式判断即从金融不稳定的角度分析也不宜列入我们的定义范畴,逐一列出金融稳定的实现条件而缺乏理论的抽象和概括力去提炼而显得不够简洁、确切,扩展金融稳定的外延将其等同于大而化之的金融发展、效率、结构和安全结合的综合体,则似乎湮没了其本身特性而难以为人所识。

比较而言,金融功能说和管理系统性风险说涉及了金融稳定实现过程中的有关本质规定性的问题,具备对现实较强的概括力、解释力和一般的适应性,逐渐为更多的国家和学者所采用。我国于2005年推出的首期《中国金融稳定报告》采用了金融功能说。管理金融风险说的概念则提出了更具一般性的命题,增强了对金融稳定内在属性的深刻认识,并可为下一步的政策研究提供借鉴和参考。

进一步地,基于金融制度促进经济增长,是与其金融功能的发挥紧密联系在一起的,金融制度或者金融体系演进的核心标志是金融功能的升级,并且金融功能的扩展和提升,金融制度的变迁在其间起着关键性作用以及风险配置功能成为现代金融体系的核心功能之一等理论观点的认知,我们尝试从“制度―功能”的分析视角给金融稳定下一明确的定义,即金融稳定,是指金融体系各组成部分内部及其相互之间的制度安排合理,有效发挥风险配置、资源配置等核心功能的运行状态。

具体而言,金融体系须在一定的条件下被认为处于稳定性的状态:(1)对金融风险进行评估、定价、分散和管理,将其合理配置到承担风险的市场主体;(2)促进金融资源跨地域、跨时间的有效配置,并以此促进其他经济金融活动;(3)在受到经济金融体系的内外部冲击或经济失衡加剧时,金融体系仍然能履行其核心功能。

二、金融稳定的内涵

(一)金融与金融稳定

1.金融与货币。现代金融在市场经济的核心地位及其广泛的影响力是与信用货币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信用货币能够提供最终形式的支付和具备普遍接受性、实用性特点,其深层次的原因在于交易主体对其的信任,从而消除了交易中的“需求的双重巧合”。

考虑到信用货币难以在任何一个具体的时间点和个人的交换需求相匹配,市场主体为获取预期的购买力,可能愿意为使用信用货币的交换媒介服务提供补偿,进而促成对金融的深层次理解:即金融是将信用货币的交换媒介功能暂时让渡出去,以获取较高价值储备的承诺。[1]进一步地,金融促进了跨时间和跨空间的经济活动过程,放大了信用货币带来的收益。另一方面,由于交易主体的承诺能否兑现具有不确定性,且流动性和可接受性不如信用货币的金融工具数量的增加,改变了金融最初聚集流动性的性质等,[2]使得金融市场具有潜在的不稳定性。

2.金融与实体经济。通常认为,现代经济中的金融体系发挥着促进实体经济资源在不同经济活动中的有效配置、弥合市场主体的流动性偏好不匹配、实现经济金融风险的定价配置和管理等作用。但是,金融体系也暗含着内在的脆弱性,如信用货币的合法债权不能及时获得偿付、金融系统中的交易不能得到清算等。这种内在脆弱性来自于对手方风险、市场和流动性风险、支付系统的内部联系和信息等问题,并带来了羊群行为、多米诺骨牌效应、银行挤兑和其他形式的金融传染等系统性风险。

3.金融与公共政策。金融的稳定为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经济的快速增长提供了适宜的环境,但它也经常是与市场失灵联系在一起的,具有内生的不稳定性,不稳定意味着低水平的储蓄和投资、财政成本和GDP的损失等,[3]容易给经济金融体系带来动荡。事实上,仅靠市场主体的私人动机和活动并不能带来定价效率以及资本和金融风险的有效分配,因此维护金融及其稳定性便成为政府关注的目标,此时由公共政策进行介入或者实现私人和集体行动的适当结合,可以鼓励更好结果的出现。[4]

(二)金融稳定的理论内涵:不同视角的审视

1.金融稳定具有“公共品”的性质。金融是一种特殊的公共品,具有消费的非竞争性、供给的非排他性和较强的外部性等特点,容易产生“搭便车”等道德风险问题。金融的公共品性质根源在于信用货币制度。信用货币的计价单位和普遍可接受性等明显地属于公共品,与国家维护法制和秩序、加强国防巩固安全等在目标方向上具有一致性。

金融稳定具有与金融类似的外部性和其他的公共品特征。社会公众希望保持金融稳定,但个人或单个团体难以采取有效的措施阻止银行破产、系统性银行问题的发生。金融稳定的持续提供会使社会公众受益,且个人从中受益并不妨碍别人获益。在现代经济的条件下,政府提供金融稳定“公共品”,实际上表现为一整套金融体系稳定的制度规则的供给及其制度的良好执行。

2.金融稳定具有宏观(系统)性。金融稳定的概念较为全面、系统,它不仅涵盖了金融机构、金融市场、金融基础设施和金融管理框架,也将把对金融体系稳定产生重要影响的国际国内宏观经济政策及运行环境、财政状况纳入视野,从而需要各组成部分的紧密配合、协同运作。金融稳定并不是要求整个金融体系的所有部分都能够一直处于或接近最佳状态。[5]中央银行应立足于维护整个宏观金融体系的稳定,在密切关注银行业运行态势的同时,将证券、保险等领域的动态及风险纳入视野,重视关键性金融机构及市场的运营状况,注意监测和防范金融风险的跨市场、跨机构乃至跨国境的传递,保持金融体系的风险配置、资源配置等基本功能的顺利运转,会同相关部门及时采取有力措施处置可能酿成全局性、系统性的金融风险,保持金融系统的整体稳定。

需要指出的是,金融体系的稳定也是微观金融主体与外部经济金融及体制环境、金融市场和金融基础设施等相互作用的结果,金融体系的稳定并不排斥而是依赖于微观金融主体重要作用的发挥,金融稳定总体制度框架的实施是以微观金融主体的自稳定性为前提的。虽然微观金融主体的自稳定性并不直接构成金融体系整体的稳定性,但如果没有微观金融主体的自稳定性及其适应性的调整,金融体系的整体稳定将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概而言之,宏观整体的金融体系稳定与微观金融机构的自组织稳定性之间的作用机制是我们理解金融稳定的宏观性(系统性)特征时所不能回避的问题。

3.金融稳定具有动态性。金融稳定是一个恒久动态、不断发展的概念,是以市场主体的预期为基础、依赖于多种要素共同作用的动态过程。金融稳定的标准和内涵随着经济金融的发展而发生相应的改变,并非是一成不变而固化的金融运行状态。金融稳定并不追求金融机构“零倒闭”下的、静态的稳定,而是追求市场约束有力、优胜劣汰机制平稳运转下的动态的稳定。事实上,如果一家金融机构的倒闭是经济体系自身调节的结果,并未引发系统性的金融风险,也应视为属于稳定的范畴。

进一步地,金融稳定的制度架构是在社会主体动态的博弈均衡中不断向前发展的。在不同的具体条件下,针对不同的问题,需要不同的金融稳定制度安排以充分利用经济机会实现金融发展,这实质上体现着一种博弈均衡向另一种博弈均衡的变迁。健康的金融机构、稳定的金融市场、完善的监管框架和高效的支付清算体系的内部及其相互之间会进行策略、结构和机制等方面的调整及其互动博弈,形成一种调节和控制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整体的流动性制度架构,以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经济金融形势。

4.金融稳定具有效益性。金融稳定不是静止的、欠缺福利改进的运行状态,而是增进效益下的稳定。一国金融体系的稳定,要着眼于促进金融风险在全社会范围内的合理配置、分摊和处置,实现储蓄向投资转化效率的提升,改进和完善资源的优化配置等。建立在风险有效分摊、效率不断提升、资源优化配置和抵御风险能力增强等基础上的金融稳定,有助于构建具有可持续性、较强竞争力和良好经济效益的金融体系。很难想象,长期积弱、效率低下的金融体系会带来一国持久的金融稳定。

进一步地,金融稳定内在的、深层次的效益性要求,需要我们从一种宏观整体的社会制度变迁的动态效率的视角来进行审视,既要通过保持一国金融体系的整体稳定,实现短期内经济增长的配置性效率提升,更要在经济金融体制的演化过程中形成促进经济金融长期稳定增长的政治、经济和法律体制框架下的适应性效率的提升。

5.金融稳定具有综合性。金融稳定作为特殊的“公共品”,是事关经济金融全局的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经济性、社会性、法律性和政治性等因素,彼此交错纵横,需要从理念、制度、政策、机构和技术等不同层面,采取不同的政策措施及方式(包括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的手段等)作用或影响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和实体经济才能实现,从而在客观上要求对金融稳定施行的政策意图、政策措施和政策工具乃至制度变迁的背景兼具综合性的整体考量。如运用短期利率等有关货币政策工具来稳定金融体系,借助审慎监管等手段来保持金融体系的稳定,采取宏观审慎分析、保障支付清算体系运行、提供紧急流动性援助等较为独立的政策工具来维护金融稳定等。上述政策工具的实施,彼此之间有时会存在冲突,需要从整体上把握和协调好各种政策工具的实施力度、时机和节奏。

(三)金融稳定的政策内涵:科学与艺术的权衡?

1.金融稳定具有较低的可预见性,需要确立清晰的分析框架。政策制订者的最高目标就是要设置好机制和框架,防止金融问题演变成系统性问题或威胁到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实体经济,但同时还不能影响到经济持续增长的能力或发挥其他功能。[6]评估一国的金融稳定状况,不但要充分考虑金融体系的危机演变,分析其相应的冲击和传导机制,而且要前置性地对金融稳定的状况进行评价,分析引致金融危机的风险源和金融脆弱性的生成机理,并需将实施金融稳定政策工具的传导滞后效应纳入评估的范围。

从目前金融业的现状看,考虑到准确预测金融危机的发生十分不易,且金融危机爆发的原因各有差异,国际社会将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框架置于同等的地位,不断努力建立、健全金融危机的阻遏机制和应急处置的框架和机制。

2.金融稳定的评估需要对多种因素综合加以考虑,不宜采取简单、宽泛的数量标准来进行衡量。金融稳定所具有的多重特性,使得目前国际上对于准确衡量金融稳定尚无一明确、规范的标准和尺度,需要我们在今后的实践中逐步加深对金融稳定的认识来完善。着眼于金融体系整体评估工作的实际进展,我们需要对金融稳定相关的各种要素,包括制度的、市场的、机构的、经济基本面等因素,历史的纵向比较因素,国别的横向比较因素等,进行多角度、宽口径的分析和衡量,从而切实掌握和判断单个的风险或系统性的风险对金融稳定的综合影响程度,为及时制定有关的金融稳定政策奠定较好的基础。

3.金融稳定的政策目标要注意与其他经济政策目标的协调。对大多数中央银行而言,金融稳定已成为其设定的重要目标,但关键在于政策制定者如何在作出决策时权衡和考量该目标与其他政策目标的关系,即实现金融稳定政策与货币政策、财税政策和金融监管政策等不同目标间的协调。

(1)政策目标之间协调的核心在于协调货币政策与金融稳定的关系,即金融稳定与其他政策目标加以比较时,其权重如何?一般而言,货币(价格)稳定作为货币政策的目标在中央银行的决策制定中居于首要地位,金融稳定的目标往往在其次位考虑,因而在许多情形下,如果金融稳定的目标本质上是属于辅的且侧重于增强其他政策目标确认的政策措施的合理性时,其权重不宜过高。如果金融稳定在多项目标中赋予了过多的权重,可能会在边际上损害货币政策实现的目标。中央银行如果采取过于积极的金融稳定政策,可能带来严重的道德风险。[7]比如,当采取紧缩政策时,政策制订者将关注金融市场产生过度反应的可能性,或者资产价格缩水显示出的一些部门的金融脆弱性。此时,给予金融稳定较多的权重将使得上述担心更为突出,并可能降低货币政策保持价格稳定和可持续增长的效率。

当然,货币政策的目标与金融稳定在长期上是一致的,价格稳定政策有助于实现金融稳定,而金融稳定也有助于提高金融调控的效率。但是,对于两者在短期内可能存在冲突的情形,需要我们把握好上述政策目标之间的协调。

(2)政策协调时,需要更加重视财政政策和金融危机管理政策之间的密切联系。[8]金融监管和财税政策的目标是要给金融机构经营构成适度的压力和激励,并营造较为宽松的环境,促进其稳健经营,保持与金融稳定政策的大体协调;财政注资等支持性政策、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职能的行使及监管过程中的及时校正措施、风险处置政策等在金融危机管理中具有不同的功能、定位,需要加强各部门在危机管理时的沟通协调。

4.金融稳定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是全局和局部、长远和短期、稳定和效率等方面总体权衡取舍的反映。金融稳定政策有时候具有多重目标(如保护存款人的利益、保障金融交易的及时清算等),采取的政策工具(独立的金融稳定政策工具、辅的金融稳定政策工具等)较为多样,可能导致政策效果上存在一些冲突。例如,基于审慎性监管的要求,监管当局要求商业银行增加资本金的政策,会引起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资本配置效益之间的权衡,因其一方面增强了银行吸收风险、抵御冲击的能力,另一方面也提高了银行资本的机会成本,降低了资源配置的效率,使得商业银行的收益减少。

又如,在金融危机中,执行“金融安全网”制度中的最后贷款人职能具有注入流动性、稳定市场信心的重要作用,在短期内有助于维护金融稳定,但如果实施的条件限制不严,也会损害市场的自主调节机制,增大通货膨胀的风险,不利于长期的金融稳定。因此,在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时,政策制定者们需要统筹考虑经济、政治和制度等综合性因素,缜密分析相关的经济指标值,慎重权衡政策实施及其效果的优劣。在这个意义上讲,金融稳定政策深刻地折射出一国居于主导地位的经济思潮、政治经济体制的互动博弈甚至意识形态等方面的内容。它既是一门科学,更是一门艺术甚至需要胆略,是政策制定者们需要正视的一个恒久的课题。

(四)金融稳定的几个判断

1.金融风险是金融不稳定的基本要素。金融本身的不确定性在一定的条件下转化为现实的金融风险,金融风险的累积增加了金融的脆弱性,并直接构成了金融不稳定的基本要素。但是,金融风险的存在本身并不构成金融不稳定的根源,如果金融体系能较好地进行风险管理、转移和处置,最大限度地降低金融风险的负面影响及其传导,也不会构成金融不稳定。

在金融体系中,金融市场具有横向风险分担的功能,金融中介具有跨期风险分担的功能,但上述功能的发挥受制于银行贷款的高度异质化特征、维持良好融资关系的考虑和金融市场及其制度框架的运行效率等因素,可能导致金融市场以价格暴跌或长期的超低交易量形式分散累积的风险损失、银行的大量不良贷款集中于金融体系等,并由此成为金融不稳定的根源。

2.价格稳定是金融稳定的重要条件。维护金融稳定需要一个良好的宏观经济环境,价格稳定便是其中的关键因素。相对较低且稳定的通货膨胀率可以给市场主体以稳定的预期,保持实体经济的正常运转,为经济的持续增长创造良好的条件。在欠缺价格稳定的经济环境下,市场主体面临的不确定性增加,金融交易及金融制度运行的成本升高,储蓄转化投资的机制易遭遇“梗阻”,从而增加了金融体系的脆弱性,难以保持金融稳定。

当然,价格稳定并非实现金融稳定的充分条件,稳定的低通胀率并不必然带来金融系统的稳健运行。金融失衡或不稳定的情形在稳定的价格环境下有时也会累积和发生。

3.银行稳定是金融稳定的核心。商业银行是经营货币的金融企业,银行业是以货币和信用为基础的行业。银行业的重要金融媒介功能、在金融业的规模和份量、与支付清算系统的“天然联系”及其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作用,决定了银行业在一国金融体系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现代博弈论和信息经济学的分析表明,较之于证券业、保险业,银行业在信息不对称、风险分担和校正纠错机制方面具有更高的风险性和脆弱性,其发生不稳定的情形进而危及金融体系稳定的概率也大大高于证券和保险行业。

4.金融稳定是金融安全的基础。金融安全是一国经济安全的核心,金融稳定是确保一国金融安全的重要基础。在一国出现金融市场大幅动荡、支付清算体系运行受阻、不少金融机构倒闭破产等金融不稳定的情形下,是不可能有任何国家金融安全可言的。当然,金融体系的稳定状态并不必然带来绝对的金融安全。运行稳健、功能完善、效率良好和制度安排合理状态下的金融稳定可以为金融安全奠定有力的基础;过度管制、效率低下和制度结构失衡状态下的暂时或表面的稳定状况则会损害金融体系的诸多功能,增加其脆弱性,酝酿着金融风险。

四、金融稳定的制度演进和发展

金融稳定制度的演进与政府对经济实行管制的职能及中央银行的发展历程息息相关,贯穿着金融风险――金融动荡――金融治理――金融秩序这一政府和市场重复博弈的主线,随着经济金融实践的变化而不断发展,并于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在严重的国际金融危机或动荡之后“高调登场”,体现了中央银行初始职能的新近回归及其总体上螺旋式发展的趋势,深刻佐证了哲学的“否定之否定”这一内在规律。

Bruni(2003)[9]将中央银行的发展划分成四个阶段:(1)在18、19世纪的前古典时期,中央银行主要向政府提供优惠融资以换取银行券发行的垄断权;(2)在19世纪末―20世纪前期的古典时期,中央银行的主要职责是保持金融稳定,包括维持货币和黄金的可兑换性、履行金融监管职责等;(3)在20世纪30、40年代―80年代的传统时期,中央银行主要关注于可调节的货币管理;(4)在20世纪80年代至今的现代时期,中央银行的主要目标是保持价格稳定。

从金融发展的历史进程看,在Bruni所述的古典时期,部分准备金的银行体系下存在的流动性不足问题,对货币存量产生有害的收缩机制,这样就产生了对最后贷款人的需求,而中央银行独占货币发行权的优势能够创造出高能货币,满足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需求,从而逐步形成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制度。中央银行承担最后贷款人这一职责,是人们对维护金融稳定进行早期探索和努力的结果。存款保险制度的构建是金融稳定制度演进中的重要阶段。20世纪30年代的经济危机,直接催生了作为反危机应对措施的存款保险制度的诞生,并伴随着经济全球化、金融自由化的迅速发展及其对全球影响力的不断增大,相继被许多国家采用。现代意义上的金融监管在同一时期也基本确立,并逐渐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丰富了金融稳定制度的内涵。

上述有关金融稳定制度安排的施行,促进了金融业的稳健经营,使得西方各国在20世纪30、40年代―80年代保持了相对平稳的发展。这一时期,中央银行对金融稳定的关注逐步让位于货币政策的调节性管理,金融稳定问题逐渐淡出了金融决策层的视野。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全球化、金融国际化的飞速发展,古典时期经济学所描述的一些情形如金融脆弱性、价格――工资弹性、国际资本流动等逐渐在金融实践中复归,金融动荡或危机导致的破坏性后果十分严重,古典时期中央银行维护金融稳定的理由似乎重新显现。[10]这些推动人们对以往的制度安排进行深入的思索和重构,从而提出了“金融安全网”的概念。金融安全网是一个保护金融体系稳定与安全的一系列精密机构的体制系统。[11]一般包括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职能、金融监管和存款保险制度三个组成部分。金融安全网的三个部分紧密相关,需要加强协同形成“合力”,以实现维护金融稳定的目标。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墨西哥、亚洲金融危机、俄罗斯等国相继爆发的金融危机或动荡极大地震撼了各国政府和学术界,进一步推动了对金融稳定问题的研究,逐步将一国的宏观经济政策协调、外部冲击、金融监管独立性和公司治理、破产框架、会计标准和准则等金融基础设施的健全纳入到金融稳定整体框架的分析视野。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与世界银行在20世纪90年代末推出了“金融部门评估规划”(FSAP),全面评估、监测成员国及其他经济体的金融体系的稳健性和脆弱性。根据《货币与金融政策透明度良好行为准则》、《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等9个标准和准则,FSAP从宏观经济政策的稳健性和透明度、审慎监管对金融机构稳健运行的影响、金融基础设施的有效性等方面评估一国或地区的金融体系是否稳健。

五、结论性评价

金融稳定的基础性理论是较为薄弱的研究领域,目前尚缺乏对金融稳定深入分析的理论框架和范式,导致学者们对金融稳定的定义、内涵及其制度演进等问题存在不同的看法。总体来看,对金融稳定的定义和内涵需要从整体、系统性的高度予以分析和概括已成为学者们研究的共同特征之一,在此基础上的政策性内涵分析及其作用于金融体系和实体经济的效应,便成为制定金融稳定政策的重要因素。通过对金融稳定制度历史演进的进一步考察,可以较为深入地理解金融制度变迁过程中有关“稳定―效率”这一对永恒矛盾的动态组合和螺旋式发展,更好地探究金融稳定制度框架演进的内在规律性,便于政策制定者们根据经济金融形势的变化,统筹安排,及时进行制度变革和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降低改革的阻力和减少成本,推动金融稳定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

[1]Schinasi,G.,2004,“Private Finance and Public Policy ”[Z],IMF Working Paper,No.120.

[2] 同上。

[3]Crockett,A.,1997,“Why Is Financial Stability a Goal of Public Policy? ”[C], paper at the Federal Reserve Bank of Kansas City’s 1997 symposium, “ Maintaining Financial Stability in a Global Economy,” in Jackson Hole, Wyoming, August 28-30.

[4]Schinasi,G.,2004,“Private Finance and Public Policy ”[Z],IMF Working Paper,No.120.

[5]Schinasi,G.J.,2005,“Preserving Financial Stability ”[R],IMF Economic Issues,No.36.

[6]Schinasi,G.J.,2005,“Preserving Financial Stability ”[R],IMF Economic Issues,No.36.

[7]Ferguson,Roger W.,2002,“Should Financial Stability Be An Explicit Central Bank Objective?”[C], paper prepared for Challenges to Central Banking from Globalized Financial Systems Conference at the IMF in Washington, D.C., September 16-17.

[8]Goodhart,C.A.E.,2004,“Some New Directions for Financial Stability?”[Z],Per Jacobsson Lecture,June.

[9]Bruni,F.,2003,“Financial Stability Policies as Challenges for Modern Central Banking”[C], ONB 28th Economics Conference,June15-16,Vienna.

[10]同上。

[11]Santomero,A.M.,1997,“Deposit Insurance:Do We Need it and Why?”[M].The Wharton School 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August.

Financial Stability: Definition, Connotation and Institutional Evolution

篇2

文章编号:1003―4625(2007)08―0046 04 中图分类号:F830.5 文献标识码:A

一、信贷配给现象形成原因的理论分析

(一)信贷配给的经济学含义

微观经济理论将信贷配给现象描述为由于报出贷款利率低于市场出清利率,存在对贷款的超额需求。如果这种利率差额是由政府管制因素造成的,这种信贷配给被称为非均衡信贷配给;而在没有政府限制的情况下,贷款人自愿将贷款利率确定在市场出清利率以下而造成的信贷配给被称作均衡信贷配给。BaIlensperger(1978)将均衡信贷配给定义为,即使当某些借款人愿意支付合同中的所有价格条款和非价格条款时,其贷款需求仍然得不到满足的情形。Friedman(2002)将纯粹的信贷配给定义为:一些经济主体得到了贷款,而明显相同的经济主体想以同样的条件申请贷款却得不到。

(二)信贷配给现象形成原因的理论分析

1.20世纪50年代Roosa的信用可获性理论。现代最早研究信贷配给理论的是20世纪50年代的Roosa。Roosa等人在1951年发表的《资金可得性学说》中,提出了信用可获性理论,强调信贷配给现象是由于某些制度上的约束而导致的长期非均衡现象。在Roosa之后,一些经济学家开始探索信贷配给的成因,信贷配给理论的微观基础逐步得以确立。

2.20世纪60年代,对信贷配给成因的探讨主要是基于市场的不完全性,其代表人物是D.H0dgman。D.Hodgman认为:银行面对一群具有固定收益分布的借款者,不论其利率水平如何变化,总存在一个信贷供给额的上限,当借款者的需求超过该限度时就会发生信贷配给现象。

3.Jaffee和Modigliani(1969)在《信贷配给理论和检验》中认为,贷款供给曲线是不同利率对应的使银行期望利润最大的贷款额的集合。在该曲线上利率越高的点对应的期望利润越大,但当利率超过某一特定值Ro时,再提高利率,银行的资金供给不但不会增加,反而会减少。当贷款利率为供求曲线交点处利率R1时,供求相等;当利率大于R1时,供给大于需求,不会产生配给;当利率小于R1时,需求大于供给,产生配给。

当银行是垄断者,并且能够实施一级差别定价时,银行对每个借款者要求的利率大于(或等于)供需相等时的利率,银行愿意提供的贷款大于(或等于)客户的需求。当银行必须对不同的客户收取相同的利率时,银行贷款利率必须介于一级差别定价时各个利率的最大值和最小值之间,该利率可能会使一部分借款者的需求大于供给,而另一部分借款者的需求小于供给,此时,信贷配给是银行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结果,是理性的。

4.J.E.Stiglitz和A.Weiss以Jaffee和Russlle的理论为基础,对信贷配给现象进行了更为深入的研究。1981年,他们在《不完全信息市场中的信贷配给》中认为,信贷配给的出现与利率的逆向选择效应和道德风险效应有关。假设有很多借款者,每一个借款者都有一个投资项目,银行只知道这些项目的期望收益是相同的,但是对这些项目的收益分布(即风险)一无所知,而借款者对此十分清楚。如果市场上有很多借款者,每个借款者要投资的项目都有不同的风险,随着借款者利率的提高,开始时银行的单位贷款平均利润会提高,当达到某一临界值时,平均利润达到最大值,此时再提高利率,那些风险相对小但收益稳定的借款人会放弃借款,造成贷款人平均利润会降低。由此可见,信息不对称造成的逆向选择会产生信贷配给现象。

Stephen D.Williamson f1986)从事后信息不对称的角度对信贷配给理论作出了新的解释,他认为即使不存在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只要信息不对称,并且贷款人监控借款人需要成本,信贷配给现象就可能会出现。HungJen Wang(2002)更进一步地认为,即使在信息对称的条件下,只要破产成本不为零,信贷配给就可能会产生。

综上所述,西方学者从不同的角度探讨了信贷配给产生的原因。Roosa等人认为信贷配给是政府干预的结果;Hodgman认为银行的预期收益存在最大值,当利率提高带来的收益不足以弥补风险的增加时,银行就会拒绝提供更多的贷款;Jaffee和Modigliani认为信贷配给是银行为实现利润最大化而选择贷款利率的结果;Stiglitz、Weiss以及Williamson等认为信贷配给的实质是银企间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在没有政府干预和垄断性力量的情况下,信贷配给可以作为一种长期均衡的现象存在。

二、西方对中小企业信贷配给形成原因的理论和实证分析

(一)资本结构理论

Myers(l984)在Jensen和Meckling(1976)的理论,Myers和Mailuf(19841的信息理论及Ross(1977)的信号显示理论基础上提出了著名的融资次序理论(POT),该理论核心在于揭示了企业融资或者说资本结构选择一般遵循先内源后外源,在外源中是先债务,后权益的逻辑次序,根本原因是由于企业在不同发展阶段中信息传递成本与信息显示能力的差异与动态变化所导致的。企业要向外部融资者传递显示企业经营状况与发展趋势,通常做法是提供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或经信用评估机构出示信用等级。然而这些做法对于小企业来说,一方面由于其内部组织实施成本过高;另一方面成本过高,因而实施范围受到限制fBerger and Udell,1995)。这些理论虽对解释小企业融资行为与资本结构选择提供了有益借鉴,但在解释多数所有权与管理权高度合一的小企业融资次序时与实践存在较多不一致,究其原因在于忽略了小企业所有权特征和控制权偏好对其融资决策的重大影响(Holmes and Kent,1991;Hamilton andFox,1998)。

大量实证研究显示,小企业所有者对控制权偏好显著影响小企业的融资次序和资本结构选择(Norton,1991)。Cosh和Hughes (1994)从控制权角度提出了修正的小企业融资次序理论,先“自己”钱(私人储蓄、企业未分配利润),然后短期借贷(亲人、朋友、银行),再长期借贷,最后是外部权益资本的进人,外部对企业控制权的干涉也相应逐步达到最大。

Michaelas。Chittenden和Poutziouris(2002)通过对英国的大

样本小企业展开实证研究给出一个一般性结论,税收政策、破产成本、未来成长机会、资产结构、运行风险、利润、行业差异、规模与年龄等皆会对中小企业的融资行为与资本结构产生影响,进一步指出,影响中小企业融资行为与资本结构的因素是复杂多维且动态变化的,要以全面长期特别是跨越经济周期的实证视角来重新审视各因素作用。更多研究成果显示诸如市场竞争、法制环境、国别因素、文化习俗、价值取向等因素也会影响小企业融资行为与资本结构选择。

(二)融资渠道理论

除了利用自有资金进行内部融资外,基于“软信息驱动”、“关系型驱动”的企业间商业信贷和银企间关系型借贷是缓解小企业信贷配给的有效途径,也是微观金融领域最活跃、最广泛的重要研究分支之一。一般认为,小企业贷款技术方法可归为四类:基于财务报表型、资产抵押型、资信评估型与关系型fBerger and Udell,2002)。前三种贷款技术通常是属于交易驱动型贷款,是对企业经审计财务报告等“硬”信息分析基础上做出:相反,关系型借贷和商业信贷是基于银企间或企业间长期信任合作关系所产生的“软”信息而做出的。关系型借贷在提高小企业的贷款可获得性方面,在缓解贷款利率、可抵押担保品要求方面起到积极作用fBerger and Udell,1995;Cole,1998)。

关系型贷款的经典研究当属Petersen和Rajan(1994)系统性实证研究。主要发现是:1.小企业和银行机构间关系建立的时间长度对其贷款利率的影响作用微乎其微,相反对贷款可获得性及贷款数量的影响有明显作用;2.小企业集中于从一家银行机构还是选择多家银行机构的贷款行为显著影响关系型贷款的可获得性和贷款利率。集中型贷款行为相比非集中型贷款行为利率更低、贷款数量更大、可获得性更强。Petersen和Raian(1997)从信贷市场竞争类型角度对银企间信贷关系进一步展开实证研究,指出,信贷市场存在集中性与竞争性之分,信贷市场竞争程度在决定贷款关系的价值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在集中型信贷市场中,银行机构更愿意贷款给信贷制约企业,原因是放贷者可以通过对企业的控制来索取更多未来利润并将贷款收益内部化;在偏重人际关系网络社会中对信贷市场实施竞争性市场化改革政策可能会对小企业融资产生负面影响。

作为一种短期外部融资方式,商业信贷无论在发达还是发展中国家都是小企业最重要的融资方式之一。美国上个世纪90年代间,所有以应付款计算的公司商业信贷年平均额达1.5万亿美元,是所有新公开发行债券与股票的2.5倍,超出当年货币供给量(M1)1.5倍(NG and Smith,1999)。在金融发展受抑制的发展中国家,商业信贷甚至作为银行信贷的一种有效替代机制,成为小企业外部短期融资的最重要来源(Mcmillan andWoodruff,1999)。相对一般金融机构来讲,商业信贷中的供货商在调查其客户信誉、获取客户经营信息、监督能力与迫使借款人清算还款方面具有信息成本上的优势(Petersen and Raian,1997)。供货商可以通过主动提供短期限、高折扣与长期限、零折扣的合同条款组合作为信号甄别机制,诱使高风险客户暴露自己的风险类别。当客户出现危机时,供货商与金融机构相比,具有控制、清算、追索债权方面优势(Mian and Smith,1992)。供货商可通过合同条款控制商品的所有权转移,或通过自己的销售网络将索回的商品最大价值地销售出去,使损失最小化。在同时存在正式与非正式金融的转型国家,小企业信贷配给问题相对发达国家更为严重。非正式金融的融资成本虽然较高,但其对缓解小企业信贷配给问题能起到积极作用,从而有利于小企业增长(Azam and Biais etal,2001)。与正式金融不同的是,非正式金融依赖于嵌入在社会关系网络中的声誉机制和集体惩罚机制,通过提供隐含保险、关系型信任替代实物抵押、社会性约束与自律相结合的履约机制、重复交易机制降低了交易成本(Schreiner,2000),通过从无组织的自由借贷到有组织的合会、储金会等,来满足不同金融需求。

三、对策建议

根据以上二分析,中小企业信贷配给形成的原因是非常复杂的,既有中小企业自身经营特点的原因,又有信贷市场的制度原因。与发达而完善的市场经济国家相比而言,现阶段,我国小企业融资困境的形成首当其冲主要体现在社会信用体系的缺位和企业征信系统的缺失所造成的整体商业信用供给不足,由此所产生的小企业商业信贷融资渠道受到严重阻滞;以国有商业银行体系为主的银行中介机构内部存在组织结构僵化,委托层次过多,对员工特别是关系型贷款的主要承担者、执行者――客户经理(信贷员)的薪酬、提拔、监管和风险管理等激励、监管机制长期缺位,直接影响了银行与小企业间的关系型融资渠道,不能有效利用银企间长期交易合作所形成的“软”信息来缓解小企业贷款行为中更为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由于强势政府历史存在的路径依赖和金融抑制政策的长期扭曲效应,形成了以银行中介为主的单一金融体系结构,多样化、多层次金融机构的缺位事实上影响了小企业特别是高科技、高风险小企业的融资来源和成长;为此,笔者认为,解决中小企业信贷配给问题,应从多角度人手,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层次:

(一)中小企业层次

银行不愿贷款给中小企业是基于企业将来会赖账来考虑,解决企业融资过程中由于企业经营信息不透明引起信息不对称的关键措施是企业要设法让贷方相信他是诚实的。

1.与银行建立良好的关系。中小企业应加强与银行的沟通,及时将企业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企业规模、存续时间以及企业拥有可抵押的财富水平等信息反馈给银行,降低银行获取信息的成本,增进相互了解,建立互相信赖的银企合作关系,在保证双方利益的前提下,促进双方共同发展。企业应与银行建立长期联系。如果中小企业在一个银行保有支票账户或储蓄账户,或是曾借过其他贷款,银行信贷员就能从账户上观察客户的活动,并对借款者有所了解。

2.加强以诚实守信为主要内容的企业文化建设。中小企业应尽力构建一个诚实守信的企业文化,企业文化作为一种精神理念和行为规范,能够通过对员工思想意识的影响渗透到企业经营活动的每一个细节,他的作用带有根本性和预防性的特征。当企业所倡导的诚实守信原则为员工所普遍接受时,他对建立信任关系所能发挥的作用是巨大的。

3.参与互助担保基金来寻求有效担保。中小企业只要有条件就应把握机遇,积极参与地方中小企业互助担保基金,取得有效担保提高自身的银行信贷融资能力。中小企业互助担保基金应该遵循互助原则,由中小企业自己认购,不对其他投资者开放。基金主要是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基金将存人参与担保计划的银行,银行则以优惠利率向中小企业发放贷款。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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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金融组织层次

建立与中小企业相适应的金融服务体系和信贷服务方式。

1.发展中小银行以弥补金融体系结构性缺陷。中小银行泛指资产规模较小,资金供求来源和服务于中小经济实体的银行企业。在组织形式和经营机制上具有民资、民办、民营特点,在经营和服务范围上具有社区性和地区性的特点。从任何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来看,在金融结构中中小银行都占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在任何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早期,金融结构的基础应该是能为绝大多数的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中小银行。随着经济的发展,一些企业规模扩大了,资金需求量增加,才逐渐发展资本市场、大银行等,以满足这些大企业的需要。而且,即使到了这个阶段绝大多数的企业还是中小企业,所以在发达国家仍然有许许多多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中小银行。这说明,中小银行与中小企业更容易建立一种相互依赖的共存关系,更适合以较经济的方式提供信贷支持。在我国目前的发展阶段,中小企业在数量上和重要性上都比发达国家要大得多,因此,我国应该建立以地区性民营中小银行为核心,配合几个大银行和资本市场的金融体系。

2.过多依赖于不动产类型的抵押担保要求金融政策,忽视了我国小企业资产结构的现实情况。适当转向以存货和应收账款的动产抵押担保要求,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社会征信体系与担保机制,是解决我国小企业融资困境的重要思路

3.目前,在中小金融机构缺位的情况下,非正式金融体系在一定程度上已成为我国小企业的有效融资渠道之一,其对特别是刚成立的小企业的作用不可忽略,数据显示,2000年以来小企业通过非正式金融渠道的负债比例高达27.42%。国内一些研究也表明,银行借贷、商业信贷与民间借贷存在显著的相互替代关系。在小企业向正式金融机构融资需求受到抑制情形下,其需求转向商业信贷与民间借贷,因此,非正式金融在我国现阶段的存在有其内在的合理性与必然性。

4.建立和完善针对服务于中小企业的金融监管体系,首先,为防止金融从业者一开始就动机不良,建立的银行缺乏稳健性。笔者认为,无论是新建银行还是对已存在的中小合作金融组织的改造,在设计对中小银行的监管内容时,一开始就应该强调其必须具有产权明晰和与市场化经营行为相一致的企业制度,尤其是要避免政企不分政府出资同时委派管理者的情况发生,以保证中小银行成为真正独立的市场经营主体。此外,对经营者的资格和信誉要严加审查,一定要由具有相当资历的经营管理人员,来管理和经营银行。其次,应首先在中小银行领域,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和具有行业特点的自律监管机制,为其顺利开展存贷款业务创造条件,也避免政府因顾虑监管成本过高,而迟迟不敢放开中小银行市场。

(三)社会和政府层次

1.建立并完善与中小银行信贷相适应的信用保障体系。其中包括设立专门的信用担保机构,并制定相应的信用担保制度,以此提高中小企业的融资信誉度。完善政府和民间两类性质的信用担保体系,并明确不同性质担保体系的服务定位。对中小经济主体的信用担保,应首先由民间的信用服务机构提供,同时提高对中小企业资信认定的能力,并建立相应的资产变现市场。对于民间营利性信用担保体系不愿或无力担保的信贷项目,如高风险和短期社会效益显著的信贷项目,由政府成立的信用担保系统提供担保,并建立相应的信用约束机制。

2.完善社会征信服务系统,使中小银行能够对其客户做出适宜的风险评价。其中包括设立专门的信用担保机构,并制定相应的信用担保制度,以此提高民营经济的融资信誉度;同时,还应完善社会征信服务系统,使中小银行能够对其客户做出适宜的风险评价。目前,中国的信用服务机构功能都是单一的,各机构之间缺乏统一协调,功能上不能统一发挥信用制约作用,由此,也就无法形成信用体系。

例如,原国家经贸委和财政部投资在各地组建了一批中小企业担保公司。社会力量和外资也建立了一批担保公司。目前,全国大部分担保公司经营非常艰难。据调查,大部分公司的大部分资金已经被压死。个别还在运行的非国有的担保公司,其担保倍率也不超过3倍。国外担保倍率都在20倍以上,甚至60倍。

客观上讲,中国以这样低的担保倍率经营担保产业,是非常不经济的,也失去了担保的经济意义。在企业和个人没有信用,资产交易不发达的情况下,担保公司在中国是很难生存的。

问题之一是许多企业和个人不讲信用,企业交纳的担保金(国家规定为贷款利率的一半)不足以弥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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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30.3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10-0065-02

引言

随着中国加入WTO,《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正式,金融全球化进程不断加快,中国商业银行业除了要与国内同业展开竞争之外,还要面对国际先进的商业银行的挑战,因此对金融风险管理的要求更高、更紧迫。在商业银行所面临的各类金融风险中,信用风险是最古老也是最重要的一类风险,商业银行必须对自己的信用风险进行更加科学有效的评估和防范。

商业银行信用风险评估是一个较为复杂的系统,信用风险的评估指标作为此复杂系统的输入项,对于评估结果的有效性和准确性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商业银行进行信用风险评估及管理的首要任务是以指标选择原则为指引,以对信用风险的影响因素分析为依据,构建信用风险评估指标体系,为商业银行的风险评估及管理工作奠定基础。

一、商业银行信用风险评估指标的选取原则

1.科学性原则。即评估指标的选择、数据的选取和计算必须以公认的科学理论为依据。

2.全面性和独立性原则。即评估指标具有较强的概括性,既能综合反映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的程度,各指标间又相互独立,相关性小。

3.可行性原则。即评估指标所涉及的数据容易获取和计算。

4.可量化原则。即指标的选择及表述要尽量做到以量化研究为主,从而避免主观评价所带来的不确定性。

二、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的影响因素分析

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的影响因素有很多,经过研究发现可以将其概括为两个方面:贷款企业的履约能力及履约意愿。贷款企业履约就意味着银行能够在规定期限内收回贷款本息,该贷款企业不会令银行遭受因贷款而带来的损失。

1.履约能力。企业的履约能力是企业经营管理情况及发展实力的综合体现,通常可以通过其财务情况体现。财务指标是企业财务状况的客观反映,与一般技术经济指标相比,它具有更强的灵敏度和综合性。企业的管理模式及有效性各不相同,也很难评判,但都会不同程度地反映在其财务指标的发展变动上,因此信用风险评估的一个中心内容就是对企业财务指标的提炼和分析。

2.履约意愿。企业的履约意愿包括企业管理者的道德修养、宏观经济环境变化对管理者履约心理的影响、金融监管环境的好坏对管理者履约投机心理的影响等等。基于以下两点考虑,本研究将履约意愿暂不作为指标体系构建的考虑因素。

其一,履约能力与履约意愿并不是相互独立存在的,而是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在经济环境稳定、法制健全、讲求商业信誉的社会中,贷款企业有履约能力而不愿履约的可能性较小,此时,履约意愿可以内化于对履约能力的考察。其二,由指标选取的基本原则出发,所选指标要尽可能量化和标准化,履约意愿以中国目前的社会信用管理状况来讲,还不能达到对各贷款企业精确量取。

综上所述,商业银行信用风险评估指标的选取就集中于对企业履约能力的研究,即企业财务指标的选取。

三、商业银行信用风险评估指标体系构建

由以上的分析及对企业财务指标的归纳,商业银行信用风险指标体系可由以下四个方面,14个指标构成。

1.偿债能力。(1)流动比率:比率越高,说明偿还短期负债的能力越强,一般认为,对于大部分企业来说,流动比率为200%是比较合适的比率。(2)速动比率:比率越高,说明偿还短期负债的能力越强,但不宜过高,一般应维持在100%的水平。(3)资产负债率:反映在总资产中有多大比例是通过借债来筹资的,一般情况下,资产负债率越小,表明企业长期偿债能力越强。(4)超速动比率:比率越高,说明变现能力越强,较速动比率能够更确切地反映立即变现能力。

2.营运能力。(1)应收账款周转率:反映应收账款周转速度。比率越高,说明发生坏账损失的可能性越小。(2)存货周转率:综合衡量企业生产经营各环节中存货运营效率。比率越高,说明借款人存货从资金投入到销售收回的时间越短。在销售利润率相同的情况下,比率越高,获利越多。(3)流动资产周转率:比率越高,说明以相同的流动资产完成的周转额越多,流动资产利用效果越好。(4)固定资产周转率:比率越高,说明企业固定资产利用充分,结构合理,能够充分发挥效率。(5)总资产周转率:比率越高,说明企业全部资产的使用效率越高。

3.盈利能力。(1)销售利润率:反映企业一定时期的获利能力。比率越高,说明销售净收入中的利润越高。(2)净资产收益率:衡量企业运用自有资本的效率。比率越高,说明投资带来的收益越高。(3)成本费用利润率:反映经营耗费所带来的经营成果。比率越高,说明企业的经济效益越好。(4)资产收益率:衡量每单位资产创造的净利润大小。比率越高,说明企业在增加收入和节约资金方面的能力越强。

4.贷款方式。贷款方式虽非企业的财务指标,但在信用风险研究领域越来越受到各专家学者的重视。贷款方式不仅影响贷款企业的履约意愿,更为重要的是,在企业履约能力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的时候不同程度的补偿银行因此所遭受的损失。从这个意义上来讲,贷款方式是影响银行信用风险的一个重要指标。

结论

1.商业银行信用风险评估指标体系的应用。商业银行信用风险评估作为一个具有系统性、非线性等的复杂系统问题,传统的比例分析方法、统计分析方法等线性方法已经不足以客观、准确地反映银行所面临的信用风险。指标体系的结构以及指标权数的确定应以基于复杂、非线性理论的人工智能方法为主,通过建立合理完善的信用风险评估模型对银行信用风险进行评估。

2.商业银行信用风险评估指标体系的不足。对信用风险评估指标的选取主要集中于定量的财务指标范畴,这一方面是基于对信用风险影响因素之间相互作用的理论分析,一方面是源于中国金融信用体系的限制。这种评估体系结构,虽在一定的理论及实际条件下是科学、合理的,但是从长远考虑,中国商业银行在不断加强金融管制、健全金融法制的同时,对信用风险评估指标的选择应不断纳入环境因素、企业信用因素等更多非财务指标,不断提高商业银行信用风险评估的前瞻性和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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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Construction Research on Credit Risk Evaluation Index System for Commercial Banks

GUAN Du-j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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