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11 17:47:07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保护环境的原因,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1 我国入世以来,绿色贸易壁垒对农、畜、水等产品的出口的影响
(1) 农产品出口受阻的品种多。受阻的农产品从蜂蜜到冻鸡,进而延伸到整个畜产品和水产品。2002年1-5月,欧盟全面禁止进口中国的动物源性食品和水产品。
(2) 对中国农畜等产品实施绿色贸易壁垒的世贸组织成员从发达成员(欧盟、美国、日本)扩展到部分发展中成员(韩国、新加坡)。
(3) 中国成为美国绿色贸易壁垒限制进口最多的国家。2002年1-3月,美国药品管理局扣留的进口产品共达12025批次,其中,中国为1140批次,占同期被扣产品总批量的9.48%,居受阻国家和地区的首位。
(4) 对中国进口农、畜产品的检验项目增多,检验加强。如欧盟对中国茶叶的检验项目已从过去的6种农药残留的检验增加到62种。日本厚生省2002年4月25日宣布,从中国进口的蔬菜中存在严重的农药残留超标问题,决定对18种蔬菜进行抽检。
(5) 绿色贸易壁垒严重影响了我国发达地区省市的出口。2002年1-3月,我国沿海地区被美国药物管理局扣留的产品累计896批次,占我国被扣产品总量的78.6%,其中,广东省为240批次,占21.05%,居第一位;福建为201批次,占17.63%。2002年1-4月,经深圳口岸出口的冻鸡出口数量和贸易额均比去年同期减少了40%。2001年,我国约有70多亿美元的出口商品受到绿色贸易壁垒的影响。
2 绿色贸易壁垒措施涉及的领域越来越广泛
一方面绿色贸易壁垒本身也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在不断调整和补充,出现了层出不穷、变化多端的绿色贸易措施,涉及包括环境保护、人类健康、生物多样性、动植物安全等多个领域;另一方面,绿色贸易壁垒所管辖的对象范围越来越广泛,近年来,它不仅对产品 (消费)本身提出绿色环保要求,还对产品的设计开发、原料投入、生产方式、包装材料、运输、销售、售后服务、甚至工厂的厂房、后勤设施、操作人员医疗卫生条件等整个生命周期的各个环节提出了绿色环保的要求,如美国实施的HACCP计划,其目的是更方便、更有效地实施其绿色贸易壁垒措施。更为严重的是,目前的绿色贸易壁垒不仅表现为环境技术规定、标准,而且这些规定的执行过程也逐渐成为中国商品进入外国市场的严重障碍,执行过程中的一些争议往往导致旷日持久的调查和取证,导致成本大大增加并延误了良好的商机。例如中国出口到韩国的活鱼,就遭到长达45天的批批检验待遇,致使大量的活鱼死在码头,几乎无法再出口。
3 对我国产品实施绿色壁垒的国家越来越多
通常,一个或几个发达国家对中国实施绿色壁垒,往往会引起其它一些国家对中国也实施绿色壁垒。目前,我国成为了受到美国绿色壁垒限制进口最多的国家;欧盟设置的绿色壁垒也给我国农产品出口带来了巨大损失;日本等发达国家甚至一些发达中国家也对我国地许多农产品实施了绿色贸易壁垒。
我国遭遇的国外主要绿色贸易壁垒指标见表1。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对外贸易的不断扩大,我国遭遇的绿色壁垒是范围在不断扩大,数量也在不断的增多。究其原因应该是多方面的。
(1)双低――我国出口产品的技术含量低,检验产品的技术标准低。
我国科技水平落后于发达国家,由此导致我国出口产品的技术含量低。据专家估计,我国产品质量实际水平落后于发达国家10-20年。仅就德国为例,目前应用的工业标准约有15800种,大多数等同于国际标准;而我国技术标准约有70% -80%低于国际和国外先进标准。而且我国标准体系混乱,有国家标准,地方标准,专业标准及企业标准,名目多而水平低下难与国际水平接轨。
这在农产品、食品、纺织品等行业更为突出。联合国食物与农业组织迄今已公布了有关农业在食品中的最大限制标准共2500项。而我国直到2001年,农业部才出台了无公害农产品的行业标准,其中的农产品质量标准中仅涉及62种化学污染物。
(2)双盲――我国企业绿色观念淡薄,而且对国外的技术法规,标准缺乏了解。
据有关部门统计1996年到2003年6月,我国获得环境标志认证的纺织服装企业仅有38家。 另据资料显示,目前我国使用绿色食品商标的产品只有3000多个,年产量仅2000多万吨。可见,我国许多企业绿色观念淡薄,未能意识到绿色壁垒所带来的不利影响。
而且,许多企业对国际通用的国际标准和技术管理措施也知之甚少,对主要贸易对象国的技术手段和技术限制缺乏了解,再加上技术贸易壁垒本身的不透明性,使我国的出口贸易面临很大的困难。
(3)竞争和分工――产业的国际竞争和国际分工的影响。
出于产业竞争的需要,有的发达国家采取了明显的歧视性措施。例如,日本为限制我国稻米进口,将检测指标由23项增加到121项,其中许多农药是我国从来不使用的,也要进行农残检测。再如,为限制我国菠菜进口,2002年日本公布菠菜中农药毒死蜱残留限量为0.01mg/kg,既远远严于日本蔬菜中其他有机磷农药的残留限量(大约相差10倍以上),又大大超出美国,欧盟及国际组织标准(约为0.05mg/kg)。而且,发达国家往往将污染较多的产业转移到发展中国家,还把发展中国家作为倾倒工业废弃物的垃圾场。据统计,美国在20世纪80年代初在发展中国家的投资35%危害生态环境,日本2/3的海外投资是污染产业。而且,这种行为也加重了发展中国家的环境治理成本 形成了不合理的国际环境保护格局。一些发达国家不但推卸责任,反而对发展中国家实施绿色壁垒,从而使发展中国家处于更为不利的地位。
总之,中国现阶段所面临的环境管制和绿色壁垒的形势是严峻的,政府和企业只有清醒地认识到这一点,并积极地采取有效措施,才能保证我国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绿色贸易壁垒对我国对外贸易的影响及应对策略.
【中图分类号】 F42【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7-4244(2014)06-131-1
2013年以来,我国中东部地区相继出现了长时间和大范围的雾霾天气,整个华北黄淮甚至江南地区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污染,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日常生活。雾霾天气的形成既有客观上的自然因素,也有人为的主观原因。雾霾的复杂成因决定了问题的解决离不开综合治理的手段,其中,系统而有效的法律应对机制是雾霾防治工作的根本保障。本文拟从环境法律法规的制度运行的视角来分析现有雾霾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试图探寻问题应对之方,希望能够为我国大气环境的改善有所裨益。
一、雾霾防治相关的法律制度现状
当前,在和雾霾相关的大气污染防治领域,形成了以《环境保护基本法》为指导,《大气污染防治法》专项治理以及相关配套制度辅助实施的框架结构。除此之外,《环境影响评价法》,《固体废物防治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法律中也包含有防控大气污染的规定。总的来说,具体的防治制度包括从源头控制角度来看,有规划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标准制度、产业政策目录制度、排污申报许可制度。从事中控制的角度来看、有排污收费费制度、总量控制制度、环境监测制度、大气污染突发事件应对机制、环境目标考核责任制等。从事后救济制度来看,大气污染防治法律中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等救济制度。除此之外,协同大气污染防治的相关配套制度还有清洁生产制度,循环经济制度,经济激励措施等。
二、雾霾相关防治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宏观层面法治运行环境中存在的问题
1.立法理念滞后。《大气污染防治法》在立法目的上持“目的二元论”,即在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这对范畴中,既要“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还要“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二者并行不悖,并无主次之分。然而在现实的法律运行过程中,经济利益和环境保护很难协调一致,往往是牺牲环境利益保障经济利益,从而重蹈先污染后治理的恶性循环,加大了环境治理的成本,这是大气污染防治法甚至是我国当前整体的环境保护法律不能得到有效落实的根本原因。
2.政府环境责任缺失。当前,我国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管中同样存在上述症结。政府部门在战略规划以及专项规划的制定,比如产业结构的调整战略、项目的审批、具体监管执法等领域。受地方利益和个人政治前途因素及信息不足、认识能力有限等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往往重视经济利益而忽视环境利益,政府执政思路的迷失对雾霾的形成负有不可推卸的直接责任。
3.公众和企业社会责任缺失。雾霾的频发不仅是“天灾”更多的源于“人祸”,公众社会责任感的缺失亦是导致环境生态恶化的主要诱因,民众的范围不仅包括对环境污染负有直接责任的中小企业,还包括现实生活中以邻为壑的环境污染者个人。
(二)微观层面具体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1.PM2.5法律规制出现空白。PM2.5作为雾霾天气的主要诱因,亟需法律加以规制。然而,现行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并没有针对PM2.5的具体规制措施,这与当前的雾霾治理要求严重脱节。
2.总量控制的范围和标准有待提高,雾霾产生的实质根源在于人类的排放行为超出了大气容量极限。即违背了环境科学上的《负载定额律》,因此。实施总量控制是应对大气污染尤其是雾霾天气的基本手段。
3.区域联动治理机制缺失,雾霾的发生具有区域性特点。但是。现有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律并没有建立区域联合治理的管理模式,以京津冀鲁地区为例。北京以南的天津)河北)河南)山东几个省份都是大气排放较高的区域。地理相连)大气相通。如果没有区域联动的预警机制和合作治理。则很难对雾霾问题予以根治。
三、雾霾防治的具体对策
从雾霾的发生机制来看,治理雾霾是一项复杂工程。离不开多种手段的全力配合。在预防、监管以及问责机制的每一个环节中,法律及相应的配套制度都不能出现软肋。本文结合新近出台的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以及雾霾的发生机制。从防、治和问责三个微观层面提出了具体的应对之策。
(一)完善总量控制制度。当前,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规定的总量控制制度仅适用于环境质量未达标区域,国务院批准的酸雨控制区和SO2污染控制区。下一步针对防治PM2.5污染的现实需求。应把氮氧化物纳入总量控制中来。其次。在严格保证总排放量不变的情况下,适度加大减排的力度,考虑到经济发展的协调问题,各类污染物的减排力度应逐步加大。
(二)建立雾霾区域联防机制。雾霾的治理离不开政府间的合作,应尽快建立地方政府间的区域联防联控机制。可以考虑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设立由环保部和发改委共同牵头的区域雾霾防治联席会议制度,制定统一工作计划和方案,明确区域内各政府部门的职责和分工,共同推进雾霾的防治工作。此外,还应借《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之际。在法律中明确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将这一管理机制法定化。
(三)完善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制度。雾霾的治理,必须加大对被环保部门列为重点排污单位的企业进行有效监管。其中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制度是有效预防企业超标排放的重要手段。
(四)强化企业和公众的环境责任。企业环境责任和公众环境责任二者在责任的落实程度和要求上应有所不同。除了加强对企业强制性规范遵守的监管之外,还应注意经济手段的调控作用。比如酝酿开征碳税。征税对象范围主要针对那些导致雾霾频发的高能耗排放企业,比如钢铁、石化、电力等企业。
参考文献:
[1]吴兑.霾与雾的识别和资料分析处理[J].环境化学,2008,(5).
精神病患者常在精神症状的影响下,发生冲动伤人、毁物等暴力行为[1]。往往导致医务人员及其他患者的人身伤害或毁物事件发生,是精神科病房管理的难点之一。而患者暴力行为的发生常常具有突发性和难预料性,因此,探讨防范精神病患者暴力行为的护理对策,减少暴力行为的发生,对确保医护人员和患者的安全具有重要意义。我科采用NOSIE进行激惹因子测评,结合患者情绪反应评估,采取相应的心理社会危机干预措施,使暴力行为发生率明显降低。现报告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选取2011年1月~2013年12月收治的68例住院精神病患者,其中男61例、女7例,符合CCMD-3相关精神疾病的诊断标准,在家均有暴力行为发生史,随机分为研究组和对照组各34例,研究组精神分裂症21例,躁狂8例,癫痫伴发精神障碍2例,酒精所致精神障碍3例,年龄16~56岁,平均(33.33±9.20)岁。小学3例,初中12例,高中以上19例。对照组34例,其中精神分裂症23例,躁狂9例,癫痫伴发精神障碍1例,酒精所致精神障碍1例,年龄17~55岁,平均(32.61±10.16)岁。小学5例,初中11例,高中以上18例。两组患者一般资料无统计学意义(P0.05),具有可比性。
1.2方法 两组患者均接受精神科治疗常规护理,研究组在此基础上根据激惹因子分值的高低和患者情绪反应评估,采取相应的心理社会危机干预措施。
1.2.1对安静无暴力倾向的患者(10分),安置在一般病室,患者在病区内可以参加各种工娱治疗活动,巡视1次/h,责任护士要主动与患者沟通交流,适时进行健康教育和心理护理。
1.2.2 对轻度激惹低暴力倾向的患者(11~25分),安置在一般病室,患者在病区内可以参加各种工娱治疗活动,使用转移技巧,减少患者激惹情绪,活动期间作为重点观察对象,其活动范围要在护理人员视线范围内,允许患者畅所欲言以减轻其焦虑心理,同时责任护士要多与患者沟通交流,了解患者的内心感受,与患者探讨解决问题的方法。
1.2.3对中度激惹中暴力倾向的患者(26~39分),要安置在观察病室,限制活动范围,移走一切随手可用的硬性物品,沟通交流时使用放松技巧,引导患者转移到感兴趣的话题,转移患者病态体验,满足患者的合理要求,必要时提供个人空间。
1.2.4对高度激惹高暴力倾向的患者(≥40分),要安置在监护病室,与其他患者隔离管理,严密观察患者病情变化,治疗时有2位工作人员一起参与,必要时通知医生,遵医嘱使用镇静药物或实施保护性约束,对约束患者要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做好患者生活护理、心理护理和护理记录。
1.3评价指标 采用护士观察量表(NOSIE-30)中激惹因子项目评分,该因子有6个小项,即"不耐烦、容易生气、不如意便心烦、拒绝做日常事务、易激动发牢骚、容易冒火"。每项0~4分。0 =无,1 =有时有,2 =较常发生,3 =经常发生,4 =几乎总是如此,共5级。 首次评定在患者入院24h内,2w后再进行一次评定,由两名精神科工作10年以上的护师通过观察交流,对患者的行为、思维、语言、表情、情绪反应、接触合作程度以及对治疗的态度等进行评估,对照量表中6项激惹因子进行评分,分值计算,两评定员评定分值相加,最低评分为0分,最高评分为48分。10分患者安静,无暴力倾向,11~25分患者轻度激惹,低暴力倾向,26~39分中度激惹,中暴力倾向,≥40分高度激惹,高暴力倾向。
1.4统计方法 使用SPSS11.5统计软件进行统计学处理,计数资料采用χ2检验,计量资料以x±s表示,采用t检验,P
2结果
2.1心理危机干预前 研究组患者10分无暴力倾向6例,11~25分低暴力倾向6例,26~39分中暴力倾向14例,≥40分高暴力倾向8例。对照组患者10分无暴力倾向5例,11~25分低暴力倾向7例,26~39分中暴力倾向15例,≥40分高暴力倾向7例,差异比较无统计学意义,见表1。
2.2心理危机干预后 研究组患者10分无暴力倾向16例,11~25分低暴力倾向12例,26~39分中暴力倾向4例,≥40分高暴力倾向2例。对照组患者10分无暴力倾向8例,11~25分低暴力倾向患者4例,26~39分中暴力倾向14例,≥40分高暴力倾向8例,研究组低于对照组,差异比较有统计学意义,见表2。
2.3心理社会危机干预前 研究组患者发生暴力行为12例,发生率为35.29%,对照组患者发生暴力行为11例,发生率为32.35%,差异比较无统计学意义(P=0.798),心理社会危机干预后研究组患者发生暴力行为2例,发生率为5.88%,对照组患者发生暴力行为7例,发生率为22.58%,研究组低于对照组,差异比较有统计学意义(P=0.031),见表3。
3讨论
3.1激惹因子测评可有效防范精神病患者暴力行为的发生 精神病患者住院期间出现的暴力行为,往往会导致医务人员及其他患者的人身伤害或毁物事件的发生,是精神科管理者面临的一个严重的问题,暴力行为的发生,不仅影响医院的工作秩序,而且能够对医务人员产生严重的短期或长期生理、心理和情感创伤[2]。为有效降低住院精神病患者暴力行为的发生,保证医务人员和患者的人身安全,对精神病患者激惹因子进行测评,观察激惹因子分值与患者情绪反应的联系,制定相应的心理社会危机干预措施,指导临床护理工作,减少住院精神病患者暴力行为的发生,提高护理安全。
3.2 激惹因子测评能及时预测精神病患者的暴力行为 精神病患者的暴力行为多是在精神症状影响下发生的,其特点具有突发性和难预料性[3]。护士观察量表是对住院患者行为的观察量表,是通过护士的严密观察和沟通交流,对患者症状存在与否、症状的频度、强度和患者的情绪反应进行评估,对有潜在冲动行为的患者及时给予有效的心理社会危机干预措施,能有效防止住院精神病患者暴力行为的发生。
3.3激惹因子测评的临床意义 精神病患者最突出的症状是缺乏自知力,否认有病,尤其是精神分裂症患者,大部分患者是被哄骗住院或强制治疗,因此易造成患者的逆反心理,加之精神症状的协同作用,容易激发患者冲动和暴力行为的发生[4]。本文研究组患者通过护士观察量表对患者激惹因子测评,结合患者的情绪反应,及时给予恰当的护理干预,两组患者暴力行为发生率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总之,住院精神病患者的暴力行为,可以在适当的护理干预下降低或避免发生,这需要护理人员在临床工作中有敏锐的观察力、审慎的思考能力,对工作认真负责的态度,掌握与精神病患者接触与沟通的特殊技巧,以及应对暴力行为的护理技能,提倡团队合作精神,减少暴力行为发生。
参考文献:
[1]杨志平.精神科患者冲动行为的原因分析及防护措施[J].全科护理,2010,8(11):30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