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12 15:40:56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经济法研究方向,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中图分类号:TM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3973(2012)001-038-03
1 引言
军用飞机、民用飞机都要求结构轻、有效载重大、经济效费比高、机动性敏感性好和续航行程远。但是,民用飞机在安全性、经济性、舒适性和长寿命方面比军用飞机有更高的要求,其设计思想、结构形式与军机有所不同。在目前条件下,尽管采用有限元的方法对结构进行受力分析已经成为可能,但其结果仍然需要通过结构静强度试验进行验证。
根据适航条例的规定,新研制的机型在取得型号合格证前必须进行适航符合性验证,其中包括对结构进行静强度验证。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颁布的《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CCAR-23-R3要求油箱必须能承受运行中可能遇到的惯性、油液及结构的载荷而不损坏,并对每个燃油箱必须能承受的压力做出具体规定。
试验方案是静强度试验的基础,也是静强度试验进行的依据。试验结果的精度和有效性也主要依赖于静强度试验实施方案设计的合理性。因此,制定详细周密的试验方案亦是非常必要的。
图1 油箱简图
2 试验件描述及试验方案
2.1 试验件描述
该油箱安装在机翼1肋至4肋之间,油箱外形与机翼翼形匹配,通过连接机翼前、后梁的两条油箱包带固定,油箱前后顶部有机翼前、后梁上的限位块支持。油箱主要由前盖、后盖、上下外壳和隔板组成。顺航向视图,横向有五道隔板,纵向有两道主隔板,油箱包带环绕在纵向两道主隔板底部。油箱简图见图1。
2.2 试验方案
由于该型飞机起落架在飞行过程中不收放,不存在起落架收放问题,且发动机安装在机身前部,因此对机油箱设计和安装仅考虑《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CCAR-23-R3)第23.967(e)条中的第(1)项,即第23.561条规定的应急着陆情况的惯性力和第23.963(a)条中规定运行中油箱安装位置的当地过载产生的惯性力。另外,飞机油箱不是整体油箱,并且油箱箱壁未支持机结构,因此飞机油箱静强度试验需符合《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CCAR-23-R3)第23.965(a)条中的第(1)项。
2.2.1 油箱安装试验
油箱安装静强度试验主要考核油箱包带及其连接结构强度,向前的惯性力对油箱包带的作用力不是最大值,在向下惯性载荷作用时油箱包带及其连接结构受到的载荷最大,因此选取油箱受到的向下最大惯性载荷进行油箱安装静强度试验。
2.2.2 油箱充压试验
根据《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CCAR-23-R3)第23.965条对燃油箱试验的要求,第23.965(a)(1)中规定:对于每个普通金属油箱和油箱壁不支持机结构的非金属油箱,为24.2千帕(0.25公斤/厘米2;3.5磅/英寸2),或当油箱处于满油状态,飞机以最大极限加速度飞行时产生的压力,两者中取大值。
当受到惯性载荷作用时,由于油液具有流体的性质,油液会向沿着惯性力的方向对油箱壁产生压力,在惯性力指向的面产生最大压力,并形成一个沿惯性力逆方向从前向后、由大变小的三角形分布的压力。由于油箱静强度试验无法按载荷计算值施加油液对油箱壁产生按三角形分布的载荷,因此在试验时需要保证油箱前壁施加到最大的压力,以考核油箱的静强度。
油箱充压静强度试验需考核油箱的上壁、下壁、前壁、后壁和侧壁。经过数据分析并结合CCAR23.965条的内容,确定油箱充压静强度试验如下:
(1)充压1工况,考核油箱上壁、下壁、侧壁、后壁。
将油箱的前部竖直向下,加入250kg水(等效油的质量,航空煤油的密度为 =7.750-7kg/mm3),使注入的水首先对油箱壁产生按三角形分布的压力载荷,再施加压力。逐级加载至100%极限载荷并逐级进行位移测量;
(2)充压2工况,考核油箱前壁。
将油箱的前部竖直向下,加入250kg水,使注入的水首先对油箱壁产生按三角形分布的压力载荷,再施加压力。逐级加载至100%极限载荷并逐级进行位移测量;油箱进行此项充压试验时,考核的部位是油箱前壁,但对于油箱上壁、下壁、侧壁、后壁作用载荷均大于真实的受载状态,不能真实反映油箱上壁、下壁、侧壁的强度。因此,在进行该项试验时需在油箱两个侧壁施加支持,以保证对油箱前壁的试验考核。
3 试验实施
3.1 油箱充压试验
试验前,先称出油箱的重量,再在油箱内注入250kg的水,然后将油箱放置在夹具上,保持前壁竖直向下,充压2工况试验时必须对油箱侧壁进行约束。充压点通过单点充压台T-21BJ-2000充压,精密压力表(0.4级)测压,先加载至5%极限载荷,采零点,以每级10%极限载荷增量逐级加载至67%极限载荷后,再加载至70%极限载荷,以后再按5%极限载荷增量逐级加载至100%极限载荷,加载至100%极限载荷时各加载点保载3秒,然后逐级退载至零。每加载一级都要由PTIDC系列位移传感器进行位移测量。试验安装图见图2、图3。
3.2 油箱安装试验
试验前,先将油箱内的水排空,根据油箱结构图确定油箱的形心,将试验要求的载荷均布到油箱下壁,胶布带尽量多贴,尽量选择面积大的胶布带,如图4所示,胶布带贴在两条隔板的交点上,且胶布带长轴方向应与隔板重合。
将粘贴好胶布带的油箱通过两根油箱包带环绕在纵向两道主隔板底部,吊挂到飞机机翼内,见图5。机翼安装在机翼固定夹具上,机翼固定夹具用立柱、压梁、地脚螺栓等设备固定在试验厂房的承力地轨上。把分布在油箱下壁的各载荷点,根据一定的原则,用杠杆进行组合,最后形成一个集中加载点。试验时,由FCS SmarTEST全数字协调控制加载系统控制伺服作动筒并通过钢索和通用连接系统,对集中加载点进行加载。试验安装图见图6。
加载试验实施阶段先进行试验调试,调试成功后转入正式试验。通过加载作动筒对试件施加外部载荷,载荷加至5%极限载荷时设置为零点,以每级10%极限载荷增量逐级加载至67%极限载荷,保载30秒,完成后逐级退载至5%极限载荷,完成一次加载过程。第二次加载到67%极限载荷后继续以每级5%极限载荷增量逐级加载至100%极限载荷,保载3秒,然后逐级退载至零。
4 设备与控制
瑞典皇家科学院为了表彰弗农·史密斯将实验作为经济分析的一种工具,对经济学所做出的巨大贡献,于2002年授予他诺贝尔经济学奖,标志着实验经济学已经获得了理论界的认可,实验经济学成为了经济学研究中的重要工具,同时显示了实验经济学的蓬勃发展,在理论界的影响日渐增强,并且融入到主流经济学的研究工作中。?
实验经济学,是指让实验对象在设计好的可控环境下行动,借以分析人的行为,总结人的行为模式,验证和修改经济学的各种基本假设。如果这样,经济学家可以在设计好的可以控制的环境下,根据自己的需要,对经济学的假设或者那些重大的发现做可重复性的实验,来验证其是否具有科学性。?
1 实验经济学的产生和发展历程?
实验经济学的产生,从历史上来看,运用实验的方法研究经济的相关问题,得从1738年的“彼得堡悖论”算起,距今已经有270年的历史了。但真正被后人认为是学科开端的是1948年张伯伦在课堂上进行的供给和需求的实验。弗农·史密斯在1962年发表了《竞争市场行为的实验研究》,这篇文章不仅标志着实验经济学在主流经济学中确立了自己的地位,也为此后实验经济学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基础,使得许多经济学家从事到实验经济学的研究中来,经济学的实验方法也让更多的经济学家所接受,实验经济学在经济学理论上取得了很大的成功,对经济学方法论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实验经济学的发展很大程度上源于20世纪30年代到60年代的三股思潮。?
第一股思潮是,1931年,萨斯通对效用函数的实验研究拉开了实验经济学序幕,萨斯通用实验的方法确定了个体的无差异曲线,大约20年后卢西斯和哈特在考虑了现实中的利益刺激后,重新进行了萨斯通的实验。1950年阿莱提出了对人们在面临不确定性下的选择进下行了实验,发现实验结果与期望效用理论的不一致,也就是著名的阿莱悖论,这是最早通过实验提出的对期望效用理论的怀疑。?
第二股思潮是,1950年,决瑟尔和弗鲁德构造了著名的博弈问题“囚徒困境”,但早期的博弈实验都是围绕着重复的囚徒困境及其变型展开的,纳什曾经指出实验中存在许多的局限性,例如很难在零和博弈中将参与人的行为视作重复博弈,不同阶段的人的选择也不一致。?
第三股思潮是,1948年,张伯伦教授首次在课堂对市场进行了实验,建立了一个实验性市场以检验竞争性市场均衡的条件,但是实验的结果却与竞争性市场均衡结果不一致,但是这也就启发了当时他的学生弗农·史密斯,史密斯到珀杜大学工作的第二年,在课堂上以他的学生为对象进行了竞争性均衡实验,与张伯伦教授的实验中一对一的交易方式不同,他使用了证券市场所采用的双向口头拍卖的集中交易方式,他发现即使在很少的信息及适度数量的参与者的情况下,市场也能很快地收敛到竞争性均衡。由此史密斯证明了大量的,具有完美信息的经济人不是市场效率的要求,这与人们习惯的经济理论有着根本的不同,也就是在1962年,史密斯将多次的实验的结果组成论文即《竞争市场行为的实验研究》,发表在了权威杂志《政治经济学》,也被认为是实验经济学诞生的标志。?
2 实验经济学中的实例分析?
一个很著名的被称为“最后通牒博弈” 的游戏,该游戏的规则是:两人分一笔固定数额100元奖金,A首先提出分配方案,然后B来表决,即A提出的方案是给B一个数额x(0?x?100)元,那么A可以得(100-x)元,由B来决定是否接受该方案,如果B接受这一方案,则按照这种方案进行分配,如果B不接受此方案,那么两人将一无所得。?
在该游戏中,如果我们按照“理性经济人”的假设,只要让x>0,那么B就应该接受,即A提出x=1,A得99元,B得1元,B会接受,甚至x更小,只要x>0,B也会接受,否则两人得到的奖金将会是0,也就是说按照“理性经济人”的假设,得到1元的效用大于得到0元的效用,那么B就会同意A的方案。但是事实上不是如此,设想一下,在如此悬殊的比例下,如果换成你是B,你也会觉得太不公平了,A为什么可以拿走那么多的奖金,所以你会拒绝接受B提出的方案,假如将角色换一下,由你来提出方案,大部分会选择给B50元,这样的话,B会更容易接受,可这种想法不是所有人的想法,任何的推测就显得毫无意义,就必须通过实验的方法来找寻其中的规律。?
为此,我做了这样一个关于“最后通牒博弈”的实验,我选择了45个人作为我的实验对象,事先不给他们任何限制,由他们自由选择可以分配的方案,即为B提出一个可以接受的方案,实验的结果是31人选择将该笔奖金平分,即A和B各得50元,还有8人提出的方案是给B大于给自己的奖金,即x=51 得49元, 另有5人选择给与B更多的奖金,即使A得到的奖金更少,否则B会拒绝接受A提出的方案,在这次的实验中只有1人选择了给B最少的奖金,即x=1,A得99元。按照“理性经济人”的假设,那么我的这次实验结果完全和“理性经济人”假设不同,即x较小的时候,人们是会拒绝这种方案的,不是每一个人都是“理性经济人”。?
由于我选择的实验对象的样本数量太少,也没有完全考虑到各个方面的原因,所以实验的结果并不能很大程度上支持我的看法,但是我们通过“最后通牒博弈”的实验可以发现,现有经济理论的假设是有问题的,并不是所有的假设都正确,像“理性经济人”假设就不一定正确,说明人们在决策中考虑的除了利益之外还有其他的因素,不是完全从本身利益出发的。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奖金的金额、公平性等因素会导致人们的选择不同,文化的差异也会导致人们的选择不同,因此不同国家的人们选择的分配方案是不同的,也就表明了与“理性经济人”的假设是不同的。而我们可以利用更加规范化的实验使实验具有可重复性和可控性,所以在类似地条件下,不管谁参与的实验都可以得到相类似的结果。?
实验经济学涉及了很多的实验,涉足的领域有:个体决策实验、博弈实验、市场实验、拍卖实验、风洞实验等等,在实验经济学方面,需要更多的实验经济学家做出更多的实验,以验证经济学的合理性。?
3 实验经济学的意义?
实验经济学的兴起是经济学方法论上的重大变革,已经逐渐进入到主流的经济学当中,通过实验可以让人们更好的明白其中的道理。?
一直以来,我们知道实证方法是主流经济学的研究方法,它的范式就是提出理论假设并力图避免和消除人们行为或经济关系中的不确定因素,然后在理论假设上建立数学模型并推导出主要的结论,最后对理论结果进行经验实证,由此展开深入的理论分析。其实,这样的方法有其科学合理的一面,但是也存在着缺陷,即理论的假设和数学的推导往往会排除掉人们行为中的非理和不确定因素,是以人们为“理性经济人”为前提假设的。实验经济学就继承了自然科学的实证主义,产生了重大的意义。
第一,实验经济学是以人们可以非理性、有偏好的行为人取代了以往的“理性经济人”假说,通过数理统计的方法来取代单纯的数学推导,解决以往实证研究的高度抽象的与我们现实世界不一样的问题。?
第二,实验经济学可以在实验室里进行实验论证,同时可以操控实验条件和实验变量,排除那些非关键因素和不确定因素对实验的影响,也就克服了经验检验的不可控性的缺陷。?
第三,实验经济学可以重复实验来进一步论证,用现实的数据代替历史数据,那就克服了以往的经济检验的不可重复性,使得经济学理论会更加具有说服力。?
第四,实验经济学的兴起促进了现代经济理论的发展,拓展了经济理论的研究成果,同时使经济学的研究更具有实践性和趣味性,把人们的决策行为当作了研究的对象,让人们参与到实验环境之中,使人们更具有机会分析他们亲身参与所产生的信息,把一些经济运行的过程纳入到了研究领域当中,以便于人们发现更符合现实的经济规律。?
第五,实验经济学的文献增长迅速,在《经济学文献杂志》的分类体系中增加了一个专门的项目——实验经济学方法,催生出了新的经济学科。?
4 实验经济学的问题和局限?
实验经济学真正意义上的发展是从20世纪60年代至今,仅仅四十多年的时间,仍然是一门新兴的学科,当然也存在着一些不完善的方面,尽管我们知道有部分的实验确实取得十分成功,但是实验经济学的局限性也必须引起我们的重视。?
作为一门新兴的学科,实验经济学家们不单单要掌握好经济学,还要系统的了解实验所要涉及到的相关的专业技术知识,我们知道,实验经济学的目的是要研究现今的经济,揭示现今经济运行和人们行为的规律,但是即使实验也不可能完全地模拟现实的生活。如果与现实越接近,就需要引入更多的变量,实验的控制难度就会加大,使得实验会越来越难控制,使数据最后也更加难以处理,得不到实验想要得到的结果。?
实验经济学中,实验的参与者的主观性将会影响到实验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实验经济学家在设计实验方案的时候,不能够完全排除个人的偏好和非理,那些实验参与者在实验时有可能会考虑设计实验方案的人,从而有意识地完成实验的期望,导致实验的不真实,这样的主观因素将是对实验的极大挑战,也就会造成许多相同的实验由不同的实验者设计或者不同的实验参与者执行就有可能得出完全不同的结果,得出不同的研究结论。?
因此,许多著名的实验都存在这样的问题,相同的实验由不同的研究者设计或者由不同的实验参与者执行就有可能得出不同的结论,目前还没有好的系统和方法可以解决这一问题。?
5 总结?
随着经济学的发展,经济学较早地配备了独立的理论体系,但是与其相应的实验检验却相对滞后,实验经济学一经产生,立即显示出它的蓬勃生命力,随着实验经济学的发展和社会的实际需要,实验经济学将会转而会解决更为实际的经济问题。实验经济学和其他经济学理论学派不同,它不是以相对独特的理论体系为特征,而是对经济学研究方式的革新。?
实验经济学是研究人们行为的经济学,它的进一步发展需要其他的学科的共同发展,它揭示了古典经济学的缺陷,并且为此提出了经济学的前进方向,实验经济学是发展历史比较短的一门新兴的经济学学科,是一门实验的学科,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因此,我们知道,随着实验环境和实验条件的进一步改善,实验经济学的发展会更加完善,一定会对主流经济学产生更加重大的影响,成为经济学研究中必不可少的研究工具。?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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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理,立体分析方法对于解决实践问题亦很有帮助。例如,时下我国经济运行最伤脑筋的问题为内需不足,“扩大内需”即成为各学科学者所着力解决的任务。经济法学者用立体分析的眼光来看,制约国内需求的因素是多元和多方位的,内需扩大有赖于各项制度的共同作用,至少应当从以下几种角度来思考:一是从市场主体法的角度来思考。例如,通过确立非国有市场主体的地位,进行淡化所有制的企业立法,就会促进非国有资本的投资;通过完善企业经营机制和治理结构的制度设计,增强企业适应市场和技术创新的能力,就会提高供给质量和优化供给结构。二是从市场规制法的角度来思考。例如,通过规制不正当竞争和限制竞争行为,营造公平交易的环境,重构诚实信用的秩序,就可以解决当前信用不足乃至信用危机的问题;通过打击假冒伪劣,加强产品质量监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就可以提高消费者的消费积极性。三是从宏观调控法的角度来思考。例如,通过完善产业政策和财政、税收、金融、国有资产投资等经济杠杆的运用规则,实现宏观调控的规范化,就有助于解决市场供需矛盾。四是从社会保障法的角度来思考。例如,通过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形成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就不仅可以提高消费水平,而且可以提高消费者的社会保障预期而调动消费欲望。总之,针对内需不足的问题,应当同时从上述几个方面采取综合性、全方位的法律对策,而不应当只从宏观调控方面来思考。
八、法律与经济,经济更重要
与其他法律部门相比较,体现了“法律对经济关系的翻译”的经济法在更大程度上依赖于经济学原理,以致经济法学界将二者关系形象地概括为“三分法律、七分经济”,这就揭示出经济学在经济法学中的本原地位。特别是当今经济立法的理由大多在于经济学,甚至经济学的概念和论断直接为经济立法所吸收。当今社会分工日益精细的同时,不同学科也正在走向交叉、融合,形成了此中有彼、彼中有此的局面,片面的知识和方法已不可能给予现实满意的解释。因此,在经济法学的研究中重视经济因素,符合20世纪以来社会科学各学科相互渗透的潮流。强调经济因素对经济法学的重要性,应注意以下两方面的问题:
1.经济法学在贴近经济理论与经济政策的同时,应坚持自己的独立品性。长期以来,我国经济法学总是将研究重点放在对经济政策和方针的解释上,放在对社会经济生活中的新现象的解释上,这种研究方法反映了经济法学贴近生活、解释实践的特征。但是当其一旦走向极端,就会背离法学应有的严谨科学态度,显得有些急功近利,缺乏法学本身应有的主动性和独立性,亦缺乏自身独有的品性。经济法学研究应当具有前瞻性,应当着意探求经济运行的普遍性和规律性,而不能跟在并不如意的现实立法背后,进行简单的反映和注释,更不能把现实中一些本不合理、正有待改革加以解决的现象,当作普遍规律而上升为理论,否则经济法学有沦为纯“政策注释学”的危险。正是由于上述原因,经济法学界许多理论观点、学说和主张处于短命、易变的状态。其中最具代表性的,莫过于各学派对于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的认识变化过程。
经济需要由法律来规范,但并非所有经济现象都有必要或可以由法律来规范。一般说来,需要用法律手段解决的经济问题,是常态性问题而非短暂性、临时性问题,是由常见性原因、深层次原因而非偶然性原因、浅层次原因所引起的问题。经济法学只应当研究需要用法律手段解决的经济问题,并依据以这类经济问题为对象的经济理论和经济政策提出法律对策。经济学则不同,无论何种经济问题,也无论其由何种原因引起的,都有必要进行研究并依据研究结论提出政策建议。经济学研究经济现象,主要是分析其原因和机理,描述其过程和后果;经济法学研究经济现象,则主要是针对其利弊、原因和过程进行制度设计并寻求如何将其设计的制度法律化。
2.合理借鉴法律经济学分析方法。借助于精确的数学公式、数学模型等量化分析优势,经济学日益向相关社会科学渗透、扩张,显露出经济学的“帝国主义倾向”。法律经济学即是法学与经济学相互融合的产物。法律经济学者主张运用经济学的观点,特别是微观经济学的观点,分析和评价法律制度及其功能和效果,朝着实现经济效益的目标设计和选择法律制度。其核心思想是:“效益”――以价值最大化方式分配和使用资源为其宗旨。所有的法律活动即立法、执法、司法和全部法律制度都是以有效地利用资源、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财富为目的。因此,视界的开拓、方法的创新必然促进整个法学的变革和重构。在传统法学看来,秩序、正义、公平是法律追求的基本价值,法律的任务就在于创设或维护一种正义的社会秩序。法律经济学则认为,法律应该有利于经济效益最大化,所谓“正义”就是效益,效益是法学的基本原则。这样以社会财富最大化为基础,整个法学概念体系完全可以用经济学原理来解释,也为不同的法律领域提供了一种传统法律所缺乏的一致性。诚然,法律经济学的适用有失之片面和过于强调效益的不足和瑕疵,但作为一种“范式”的革命,其对整个法学的影响是至为深远的。作为与经济学更有亲缘性的经济法学,当然能更好地借鉴、使用法律经济学分析方法。就我国现阶段法律经济学的研究状况而言,似乎有两点值得注意:(1)不宜过分提高效益目标的地位。作为法律制定和实施主体的国家虽然越来越重视经济,但毕竟不是经济人,或者说经济人不是其主要角色,于是在国家的政策目标和法律的价值目标中,公平正义和安全稳定不能不摆在首位。所以,强调法律的效益目标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把效益目标置于法律的整个价值目标体系中来思考。再者,效益目标对法律影响主要有立法和执法两个环节。效益目标对立法的影响表现在制定法律时就充分考虑法律的效益后果,亦即法律实施的成本和收益;效益目标对执法的影响只宜限于执法者有自由裁量权的场合,公正执法和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执法的最高原则,执法者追求效益目标时不得超越此原则,这也是近些年来执法过程中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等借口考虑效益目标而执法不严不公的现象盛行的深刻教训。可见,效益目标对法律的影响应当以影响立法为重点。(2)法律的经济分析应当以来源于我国实践的数据资料进行量化分析。在分析某项法律制度时,如果只是列出其成本和效益的构成因素,而不运用经过调查、统计所得到的数据资料对各项构成因素的数量和比例以及各成本因素与各收益因素之间的函数关系,那就不是经济学的实证分析;如果虽然进行了量化分析,但所依据的只是外国的数据资料,那其结论对我国仅有参考意义,而不宜用来说明我国法律的成本和效益。在有的法律经济学论著中,虽然画出了反映一定函数关系的图像,但未注明其数据和图像的来源(是我国的还是外国的,是自己第一手取得的还是援引他人的),13那就不可能有说服力。应当承认,在我国现阶段,学者们要想获得法律成本和效益的数据,还相当于“蜀道难,难于上青天”,这就限制了法律经济学的作用和地位。
九、当代与后代,后代更重要
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发展是硬道理。面临着赶超型发展目标,这就需要我们认真研究发展中国家处理当展、公平和效率与代际发展、公平和效率之间关系的特殊规则。在此背景下的经济法,不仅要保障政府对市场的干预,而且要规范政府经济行为的行使方式与限度,使政府行为及其所控制的市场行为对后代的负面影响得以限缩,做到当代的发展不损害后代的发展,当代的利益不损害后代的利益。这种使命随着可持续发展理论的提出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确立更加显现和紧迫。市场机制和与之对应的民法,一般只能作用于当代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故对于可持续发展来说,有着不可克服的内在缺陷,这就需要由可能以可持续发展为价值取向的国家干预和相应的经济法来弥补。所以,考虑、顾及和保护后代利益,对经济法来说更为重要。
可持续发展作为一种不同于传统发展模式的全新发展模式,使人们摆脱了传统发展思想的束缚,从更高、更全面的角度看待人类的发展史与文明史,构成了对传统发展模式的挑战,代表了一次全方位的社会变革。实践表明,由于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采用可持续发展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已引起了社会、经济生活一系列显著变化。例如,经济体制和生产组织形式的变化,宏观调控方式和市场规制方式的变化,等等。事实上,可持续发展目标已经内化为经济法的目标价值取向,给整个经济法的立法和实施带来了全面而深刻的影响:(1)可持续发展对经济法理念的影响。经济立法应当将可持续发展目标内化为目标价值取向,在法律制定、实施的全过程中始终贯穿此价值目标。传统的经济立法、经济政策只注意到现时利益的调节与分配,只调整当代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没有深入到人类利益的基础和人类代际关系的领域,以致行为短期化倾向严重。因此,可持续发展需要实现当代人和后代人之间的利益均衡,正确处理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2)可持续发展对经济立法、经济法实施的影响。历史经验证明,人类过去实行的许多非持续性政策,正是导致今天许多社会问题的根源。制定可持续发展的经济法律、经济政策,就是要将环境、生态、人力资源等与可持续发展密切相关的问题纳入经济立法之中,改善管理体制与制度,有效地使用经济手段与其他鼓励措施,将经济发展导入可持续发展方向。在此背景下,可持续发展需要从新的角度、更大的范围、更长远的未来利益来考虑经济立法的价值取向、决策的重点和实施手段、政策后果的评价以及政府行为的作用方式等等。
十、全球化与本土化,本土化更重要
全球化是人类自诞生以来的趋势,是一个渐进的历史发展过程,它强调世界大同,与国际接轨,引进国外技术、制度和观念等。本土化则强调从我国的基本国情出发,大同、接轨、引进都应当符合国情。发展中国家面对由发达国家主导的全球化,在不回避和主动迎接挑战的同时,更应当重视从本国国情出发来作出因应的对策。知识界在努力认识、把握全球化思潮的同时,又或多或少有些丧失自我的倾向。于法学研究而言,全球化趋势与中国国情和现实之间的关系愈发紧张,如何借鉴、移植国外立法例并使之与本土法律资源、本国经济发展相协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不同的部门法对于全球化或本土化的需求程度是不一致的。一般说来,不同国家的民商法之间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借鉴与移植,而不同国家的经济法之间可借鉴和移植的程度则很小。这是因为,民法与市场机制相对应,与日常交易规则密切相关,而市场机制、日常交易规则在各国都基本相同,所以,不同国家的民商法往往反映了人类生活的共同基本准则,易于借鉴和移植,从而同大于异,甚至在民商法某些领域已经出现统一实体法的趋势;经济法与国家干预对应,是国家干预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规范,而国家干预主要是针对市场供求状况实施的,市场供求状况具有多样性和多变性,这决定了在不同国家或同一国家不同时期其国家干预的体制、目标、方式等往往不同,所以,不同国家的经济法之间往往难于借鉴和移植,从而异大于同。14总而言之,经济法中的诸多理念与制度,都具有特定的时空维度和典型的本土色彩。无论建立在不同经济社会制度上的政府,抑或不同发育程度和供求状况的市场,还是政府干预市场的不同方法与力度,都表明经济法的内容难以趋向统一。例如,中国经济法自身的逻辑起点和独特发展历程,政府经济行为的运作与规范,竞争立法模式的选择和对经济性垄断、行政性垄断规制等命题莫不反映出经济法的国情差异。因此,现代的、作为一种制度规范的经济法不宜靠移植、借鉴得以创立,而应当从我国的本土资源中演化创造出来,更加注重对本国国情的研究。现今灌输的全球化内容其实大量的是西方国家的价值观、经济和政治制度模式――因为只有在同一既定模式下,发达国家才能充分利用自己的经济、政治优势强行输出自己的价值观,获取更大化的利益。我国要赶超发达国家,只能基于本国国情创造出有利于自己的制度。归根结底,最具有民族性和本土化特质的法律,也最具有全球性和国际化色彩。全球化研究最终是为解决本国问题服务的。现时出现的“全球本土化”一词,是耐人寻味的。经济法在全球化的趋势中,应立足于对我国政府与市场的研究,探索政府对市场运行有效和适度的干预方式,促进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和健康发展。
十一、传统与现代,现代更重要
作为知识的积累和传递,我们理当学习、继承传统的学说和知识。但是,我们也一定要考虑到前人理论的实际语境与制度背景,不能刻舟求剑。现代社会有与传统社会显著区别的特性,其本身发展也可谓是日新月异,经济法应当充分考虑现代的实情。尤其是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可持续发展模式的出现,它必将改变整个世界的发展趋势,改变人们的生活方式和行为方式,必将带来人类社会的深刻变革,推动经济和社会运行的重新整合,给法律的内容、调整方法以及整个法制的运作机制产生重大影响。因此,中国经济法学应当把握现代社会的发展趋势,特别是把可持续发展的观念和知识经济的思潮纳入经济法学研究的视野之中,更加关注社会生产力和科学技术发展趋势及其对经济法的影响与要求,着重研究国家如何促进生产力发展的法律对策。例如,竞争方式与社会经济形态密切相关。农业经济时代竞争的决定因素为土地,工业经济时代竞争的决定因素为资本,而知识经济时代竞争的决定因素为知识。竞争方式从有形资产向无形资产的变迁即昭示了传统社会与现代社会的历史差别,这种差别则必须为法律所认识、包含。又如,劳动关系在早期被纳入到民法的调整范围之中,但实践证明,由民法调整劳动关系已不足以保护处于弱者地位的劳动者,并且导致社会劳动力资源的萎缩和阶级斗争的激化,于是,就出现了突破私法自治原则、体现国家干预、以保护劳动者为主旨的劳动法,并脱离民法而成为独立法律部门。时至今日,仍有学者食古不化,意图让劳动关系回归到民法体系之中。15此种思维方法即是忽视劳动关系的特殊性,仍停留在劳动关系属于民事关系的旧有观念上。再如,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是以自由主义与干预主义相结合的现代经济学为理论基础的现代市场经济,而不是以自由主义经济学为理论基础的近代市场经济。所以,我们在对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进行法学思考时,就应当着重从现代经济学中汲收理论营养,而不必崇拜传统的自由主义经济学。还如,在设计我国现代法律体系的框架时,许多学者一直把法律体系的传统框架即“六法全书”框架16奉为样板。如果按此法律框架及其理论依据来思考,经济法当然无立足之地。殊不知,从古代、近代到现代,法律赖以存在的经济和社会基础,法治化的程度,以及法律调整的方式和技术,都在变动,法律体系的框架当然会随之重构,并且呈现由混沌到清晰、由简单到复杂的进化趋势。“六法全书”框架是近代法的框架,而经济法是现代法,“17在”六法全书“框架中当然无法理解经济的独立地位。然而用”六法全书“框架来概括近代法尽管是适当的,但用”六法全书“框架来硬套现代法则不合时宜,因为现代已出现了许多近代不曾有的经济、社会、政治和法律现象。现代法框架是以近代法框架为基础的法律框架重组,经济法就是这种法律框架重组的产物。所以,只有把经济法置于现代法框架中,才可以理解经济法的生成和地位。
十二、借鉴与原创,原创更重要
改革开放后,我国的社会科学意图与世界学术规范相接轨。在早期“补课”任务大体完成之后,目前似乎只有两种人还保持着较为高昂的创造力:一种是外语功底深厚的人,这些人可以越过翻译界直接追踪世界学术最新动态,有话语方面的进口权;另一种是对现实各种动向具有高度敏感性的人,他们能够直接从生存经验和社会实践中汲取思想能量,对现实作出创造性学术回应。上述两种人似乎代表了学术研究中借鉴与原创的两个方向。两者相比,原创更具有重要意义。同样的,中国经济法学要求研究者根据内在的本土资源,以批评的态度,独到的眼光,精密的思维,提出特殊而具体的重大原创性问题,并谋求得到正确的答案。例如,中国经济法的知识内容源于两方面:高度计划体制下的前苏联经济法学说,市场经济体制基础上的西方经济法学说。但是经济法学者在继受上述两方面知识来源的时候,未能重视结合我国实践进行原创性的开拓工作。近几年来,经济法学界普遍认为:市场缺陷是现代经济法产生的社会经济条件之一;政府缺陷之有效克服,是现代经济法发展中面临的一个重要的、亟待解决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由此推论出经济法的使命在于弥补“双重缺陷”。18但是,在特定的语境、制度背景下得出的结论并不一定适合现实国情。借用“双重缺陷”及其弥补的分析框架来给经济法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定位,这当然有意义。但不应当只转述西方经济学中关于“双重缺陷”及其弥补的理论,而应当着力分析我国的“双重缺陷”有何特点,弥补“双重缺陷”的对策有何特殊性。这样的研究才有原创性。
又如,许多学者在其经济法著作中都把经济法律关系理论作为经济法总论的主要内容,但都不够成功,给人的感觉是对民事法律关系理论的直接套用。虽然应当承认,民事法律关系理论的分析框架,即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主体、客体、内容)和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及其法律事实以及相配套的民事法律责任,是一套成熟的分析框架,但这只适宜于像民事法律关系那样内在结构较为简单的法律关系,而对于内在结构复杂、多样的经济法律关系来说,则显得不适应,以致用这种分析框架来描述经济法律关系,往往给人以呆板和形式化的印象,对制度设计帮助不大,并且对经济法学分论各章不便适用,即使适用也没有多大义。这就需要寻求经济法学的新型分析框架。笔者认为,经济法总论的分析框架应当在总结、抽象、归纳经济法分论各章分析框架的基础上形成,即是说,应当原创而不是借鉴。完全可以说,经济法总论的独特分析框架形成之日,也就是经济法学走向成熟之时。
十三、静态与动态,动态更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