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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拆迁法律法规汇编(三篇)

发布时间:2023-10-12 15:42:26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最新拆迁法律法规,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篇1

物业管理行业是关系到千家万户的新兴行业,对于社会的和谐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现代专业化的物业管理是一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房屋管理模式,对管理各方的权利义务要求十分严格,法律关系十分明确。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房地产业的发展,业主和政府管理部门对物业的管理水平、物业管理企业和从业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物业管理从业人员不仅应具备物业管理的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还必须掌握相应的法律知识,才能保证物业管理工作的规范进行,预防行业风险,减少行业纠纷,满足居民日益增长的需求。

目前,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之间的关系不顺等问题逐渐显现,物业管理民事纠纷日益增多,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物业管理法制建设相对滞后,另一方面是物业管理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物业管理法律知识贫乏,有法不知、有法不依。面对物业管理行业的快速发展,提高物业管理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提高广大业主和使用人对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掌握和应用能力,已经成为一项紧迫的任务。

《物业管理法规》这门课正是针对上述问题而对物业管理专业开设的一门主要课程,然而物业管理涉及的法律关系十分复杂,法律关系的主体非常广泛,不仅包括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开发商、物业管理企业、业主、物业使用人,也包括电力、煤气、热力、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因此,《物业管理法规》课要求掌握的法律法规种类也非常多,不仅要掌握《物业管理条例》等专门针对物业管理的行政法规,也要掌握与物业管理相关的《合同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价格法》、《招标投标法》、《环境保护法》等适用于物业管理活动和纠纷处理的法律规范;不仅要掌握《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物业管理的行政法规,也要掌握《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试行办法》、《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等有关物业管理的行政规章及地方性法规、规程和技术标准等。因此,要在有限的课时内完成教学任务,使学生掌握大量的知识点并能在实际中灵活应用,必须结合中职学校学生的自身特点,采取恰当的教学方法。中职学校以职业技能教育为基本目的,对理论知识要求较少,而对应用技能的要求较高。同时,中职学校学生的文化基础知识相对欠缺,对系统理论知识的学习兴趣不高。鉴于这两方面原因,中职学校的课程教学应采用理论讲解通俗、突出实用、定位准确和可操作性强的教学方法。

笔者认为,中职学校的《物业管理法规》课程教学应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讲授内容应是适用的最新知识近年来物业管理行业发展十分迅速,国家和地方在物业管理方面的立法步伐加快,陆续颁布了一些法律、行政法规、政府规章和技术规程等。同时也有一部分规章制度已经废止。作为《物业管理法规》学科的任课教师,必须时刻关注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的,关注正在讨论或起草的有关法规。在选用教材或教学参考资料时,应注意选用较新版本的教材或资料,并在教学中区分教材中哪些内容符合现在的规定,哪些内容已经过时。在教学过程中,辨别相关内容是否与新的法律法规一致,以保证学生学到最新的知识。

讲授过程应条理清晰、思路明确在整个课程的教学中应首先介绍物业管理的一般法律制度和法律文件,然后按照物业管理工作程序介绍各阶段、各类别的物业管理法律制度。在具体法律规范的讲授中应遵循以下教学过程:(1)根据法律规范的规定,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主体在物业管理中必须做什么、允许做什么、不允许做什么。(2)如果违反法律规范的规定会有什么样的法律后果。(3)通过案例分析使学生进一步掌握法律要点。(4)课后让学生完成与课堂内容紧密相关的思考题。这样将法律规定、违法责任与实际案例紧密联系在一起,把抽象的法律条文变成生动的、便于学生接受的知识,增强了课堂教学的趣味性,有利于学生对知识的掌握和运用。

讲解的语言应深入浅出,通俗易懂针对中职学生基础知识欠缺的实际情况,教师在说明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应尽可能采用通俗易懂的语言,避免大量的法律专业术语,并辅之以丰富的典型案例。例如,在教授业主与业主大会的相关知识时,教师可以通过“不是业主,而是业主的亲属能不能参加业主大会”的案例来说明“业主享有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权利、业主可以委托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规定;可以通过“没有参加业主大会,是否可以不接受业主大会通过的决议”的案例来说明“业主大会的决议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的规定等等。案例应少而精,紧密结合课堂教学内容,采用以学生分析为主、教师适当引导的方法,这样有利于学生理解并掌握专业的法律知识,并能够解决实践中的物业管理法律问题。

多媒体和传统教学方法相结合采用现代化的多媒体教学手段可以节省很多板书的时间,并且容易吸引学生的注意力,同时可以在有限的时间内传递更多的知识信息。教师在平时还可以从身边搜集或录制一些与教学内容相关的场景或案例,通过多媒体播放给学生,增强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学习效果。但是也应适可而止,因为传统的“粉笔加黑板”式的教学方法也有自身的优势。比如,传统的教学方法需要教师有较多的肢体语言和学生进行即时的交流;教师还可以通过板书关键字、词强调有关内容,准确、工整的板书还可以引导学生规范地书写。另外,进行多媒体教学时,教师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进行电脑操作,使授课方式显得机械、呆板。因此,教师在教学中应注意综合运用不同的教学方法。

适当采用学生讨论或模拟法庭等灵活的形式利用课堂或课余时间给学生安排一些与所学知识紧密联系的典型案例,让学生分组讨论、分析案情,寻找处理矛盾纠纷的法律依据和具体的处理方法或者让学生进行模拟法庭辩论。在讨论或辩论时需要查找大量相关的资料,可促使学生加深对所学知识的正确理解和应用,增强学生的实际操作技能。

总之,中职《物业管理法规》课的教学应紧密联系中职教育的特点和学生的实际情况,做到简明扼要、突出重点、注重实用性,使学生熟练掌握课程内容并灵活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参考文献:

篇2

权益乃“权”而生“益”。权利是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权利不仅划定了个人之间利益冲突的界限,也划定了国家干预个人利益的界限豎。在城市改造过程中被拆迁人权利的缺失是被拆迁人利益受损的重要原因。其次,城市改造过程中,被拆迁人只是被动地执行政府的命令,并无实质的参与权话语权,也是被拆迁人利益的不到保障的另一个重要原因。

一、我国现行拆迁法律制度和拆迁的现状

在现今我国对城市房屋的拆迁并无一部明确的法律规定,主要依据的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政府许可由拆迁人进行具体实施拆迁。政府往往和被拆迁主体进行协商补偿,而在这一协商的过程中一般又政府主导,又政府定价确立补偿价格,被拆迁主体没有过多的话语权。如果被拆迁主体与拆迁主体并未达成共识,拆迁人往往采取一系列极端的做法——断水、断电等强制措施,有些不法拆迁主体对被拆迁主体进行骚扰,恐吓,暴力殴打等恶劣违法行为使其屈从。在面对被拆迁人投诉时,相关主管部门往往睁一眼闭一眼维护拆迁主体。在拆迁人没有达到目的时,当地政府会设立拆迁截止日期,到期后仍不办理,当地政府往往组织强制拆迁或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由于大多数违法拆迁没有得到有效的治理,造成一系列不良的社会影响,老百姓普遍对此不满,继而进行群起性上访,在上访的过程中又不能很好在得到政府的处理和重视,个别地方政府在遇到此类问题时不是为了老百姓着想想办法解决问题,而是为了维护自身的声誉,进行跨省抓捕,报复打击,置国法于不顾,不利于社会的团结和稳定!

(一)拆迁主体法律地位的特殊性。

最新颁布的《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这意味着拆迁主体的一方为地方政府,而不是以往的取得拆迁资格的单位或个人。而与政府相对应的另一方主体则是普通民众,是生活在社会基层的老百姓。我们知道政府在整个社会体系中占主导性的法律地位是毋庸质疑的,它掌管整个国家的绝对社会资源。在政府和民众在面临利益分配时,公正的天枰在无形中会有所偏离!在面对利益分配不公时,作为普通的民众会通过合法的途径寻找法律救济。然而令我们尴尬的是,政府掌管着司法机关财政大权,在我们想通过司法的途径寻求维权时,我们不知道司法机关是否能够做出公正的裁决!司法机关的经济不独立受制于政府,这是司法机关在面临问题不知如何是好,是服从于法律的公正该是服从于自己“衣食父母”?这才是司法机关面临的最大瓶颈!

(二)拆迁补偿金额标准显失公平。

以兰州为例,庙滩子是兰州最大的旧城改造工程,拆迁政策引发很多被拆户的不满。被拆迁户说,他们实行的是异地安置,拆一还一,三年至五年过渡期,过渡费每平方米8元钱,“我的房子40多平方米,过渡费不到400元。我去哪里租400元以内的房子过渡?”张礼还说,根据拆迁评估,楼房每平方米赔偿3600元,平房2600元,而兰州市房价已高至每平方米七八千元。

拆迁政策之所以引发很多被拆迁户不满的原因在于拆迁补偿的数额无法达成协议。被拆迁户往往是生活在城市底层的弱势群体,他们大部分家庭生活困难,没有足够的收入来购买商品房,而这些需要拆迁的房屋恰恰正是他们在城市得以生存的保障。然而赔偿的标准往往显失公平,他们没有足够的经济实力去承担自己在拆迁后所面临的生活问题。随着城市的发展,物价也随着水涨船高,房价高居不下,而政府给予的补偿款远远不能满足其立足于城市。

(三)拆迁过程中实施方式简单粗暴。

我国《物权法》第4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但是开发商为了尽快达到自己的目的,往往置国法于不顾。

尽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对集体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征收。但是在现实中我们看到执行的过程并不是按照法律的程序进行的,而是有房地产商为了尽快地达到自己的目的使用非法的手段进行操作。政府也往往为了得到大量土地出让金以增加地方财政收入,而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做法。只要事情不“闹大”,他们往往很少介入其中,采用“市场问题市场解决”。房地产开发发展的十多年来,尽管国家经济在不断增长,法制建设也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是在拆迁过程中开发商对于老百姓的强横和暴力却始终没有减少,不但柔性的强制逼迁手段继续采用,而且死伤、自焚等恶性案件连绵不绝。一旦遇到拆迁恶性案件就会不断发生,进而引起社会各界尤其是老百姓的强烈不满。

二、国外拆迁的现状

(一)美国: 按“公平市场价格”标准赔偿。

在美国,各个行业都有一个“公平市场价格”。房地产行业也有这样的一个价格,作为补偿拆迁户的标准之一。私人开发商如果想在一块土地上搞开发,就需要事先购买这片土地,包括这里住户的房产。实现这一目标的前提是,开发商必须给予拆迁者一个合理的补偿。补偿的标准,双方以公平市场价格为基准进行协商,协商不能解决的,要么放弃,要么“法庭上见”。

(二)日本:拆迁温柔建房租房搬家政府全买单。

日本《土地征用法》对因公征收而签订的合同作出了详细规定。根据该法的规定,凡因国防、公益、公立学校、铁路、电信、水利、灾害防治等可征收之,其征收程序为先由内阁二次认定,依据合同取得的种类与内容,取得权利的时间与附属物之交付或迁移期限,补偿事项等。补偿的谈判也很平和。居民们都是单独与政府对话,一般分歧不会太大,因为“再开发计划”都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和计算标准,这些法规以“不能让拆迁户的生活水准低于现在水平”为基本原则,足以保护自己的利益。

(三)英国:补的不只是拆迁费。

在英国,除土地的补偿价格以被征用土地的当前市价为标准计算外,补偿范围还包括:租赁权损失补偿——契约未到期被征用而引起的损失;迁移费、经营损失等额外补偿;律师或专家的费用、权利维护费用等其他必要费用支出的补偿。另外,在安置被拆迁户的问题上,英国政府也力争确保他们的利益。努力安置拆迁户是他们的法定职责。征地部门将与开发商尽一切努力通过谈判实现拆迁户的利益,并采取恰当行动重新安置拆迁户。在英国,对于开发商而言,重新安置拆迁户就可以减少支付给被拆迁户的赔偿金额,因此对于开发商来说是很划算的,也正因为如此,英国的拆迁户都能得到较好的安置。

三、如何维护公民权益

(一)转变补偿方式。

有的拆迁户之所以不愿意配合拆迁的原因是他们原本的房屋可以作为一种营生的手段,比如房屋租赁,商业出租等等。然而在拆迁后,他们失去房屋就等于失业,打破了原有的生活经济来源。在拆迁补偿中采取的是房屋折价现金补偿的方式,这虽然也一次性给予他们补偿够了,但是他们失去的会更多,这些无形的财产是不可预期的财产,但却没有给予补偿。如果能够转变补偿方式,不单单是给予经济补偿,而且同时能够给予一定的公益性岗位豏,那么我想不会有多少人不愿意配合政府的拆迁工作的。自己的生活得到改善,同时也有后续的经济来源,他们何乐而不为。

(二)加大拆迁违法惩治成本。

在拆迁过程中之所以一系列暴力事件不断发生,这与我们某些地方政府的一些不作为和乱作为是分不开的。一切行为讲求法律至上,法律至上思维主要表现在对政府专断的抑制。然而一些官员在遇到和自己利益相关的拆迁过程中,往往采取模糊的处置方式,并不是唯法律至上,纵容开发商的野蛮拆迁。这就极大的给一些开发商错误的信号—默认。还有些政府为了提高自身形象,增加自身财政收入,违反法规积极的成为开发商的和被拆迁户之间的合法拆迁工具。如果拆迁户不配合拆迁,开发商就借助于政府的公权力之手动用国家机器进行强拆。

相关责任人敢无视法律法规存在,实质在于其违法成本门槛很低,他们所受到的惩罚和得到的利益不成正比。在媒体曝光之后,他们最多受到免职,过不了多久就会异地低调复出,有的往往没有降职反而升职。因此,我们要加大惩罚力度,采取更严厉的措施,让其在作出违法行为前有所畏惧,进而降低他们的违法行为。

(三)简化司法救济程序。

尽管作为被拆迁户在遇到违法乱拆后有相应的司法救济途径,但是他们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通过诉讼程序付出的代价太大了。一场诉讼可能会很漫长长达几个月,甚至一年的时间,消耗他们大量的时间,精力,财力,物力。他们原本经济基础很薄弱,现在又要加上花费一切来应付诉讼,况且最终的判决结果也不得而知,这必然会给他们生活造成很大影响。

如果能够简化司法救济程序,采用比较精简的独立于现实的诉讼途径,免去冗长的相关繁琐程序,那么这即提高了司法效率,同时也节省了双方的诉讼成本。这必然会对一场诉讼中的各方参加者均有利。

在城市拆迁改造过程中,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必然会伤及到被拆迁人的个人利益,但是作为拆迁人应该积极实施“阳光拆迁”,寻求最优化的解决方案,最大化的考虑到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把工作做到位,把损失降到最小化,让老百姓满意。让拆迁的方式变得和谐,而不是让拆迁成为公众眼中的“暴力”代名词。

(作者:西北大学法学院2011级硕士研究生)

注释:

何雪松 .社会问题导论:以转型为视角.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07年.

篇3

中图分类号:F2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7)11-0166-02

随着国家的发展以及现代化建设的不断推进,有关土地的征用以及房屋征收补偿方面的社会需求也在不断增多;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以及政府政务公开的相应实施,建立一套房屋征收补偿档案体系无论是对于政府的管理工作还是个人的经济利益都具有重要的作用。另外,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除了在经济方面可以做好相应的法律依据,同时也是为见证国家历史的变迁以及社会经济发展做了一个良好的准备。房屋征收补偿档案管理是顺应社会潮流的产物,是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需求,然而在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体系的具体落实过程中还存在一些未能解决的问题,对于老百姓的接受程度以及理解程度也是一个不小的考验,房屋征收补偿体系的建立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一、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体系的重要意义

(一)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体系具有重要历史见证意义

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体系不但是经济利益的合法依据,更是历史发展过程中的必然要求,具有明显的见证历史变迁以及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档案的定义中就明确指出,档案是指本身具有一定记录功能的文案。在实际的房屋征收补偿档案体系中,档案的建立更是具有历史性意义。首先,从城市改造的变迁上讲,由于房屋征收是城市发展的必然阶段,那么房屋征收实际上就是城市发展的镜子,建立档案记录这件事情本身就具有历史见证性。另外,从家庭的角度上看,大多数拆迁往往都意味着居住环境的改善甚至经济条件的改善。生活的方式也会由此改变,大多数都是从大家庭分出无数小家庭,各自组建自己的生活,这也是我国乃至世界主要家庭模式发展的一个小小的缩影。另外,房屋征收在很多时候还意味着一部分产业以及传统生活方式的改变或消失,取而代之的是新兴产业的崛起以及更加现代化、更加舒适的生活方式。总的来说,档案的建立具有重要历史见证意义,特别是房屋的征收补偿档案体系的建立,保护的不仅是我们的经济利益,更是我们宝贵的童年和回忆。

(二)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体系具有经济学意义

从经济学的角度上来看,特别是在当前社会主义建设逐步进入关键时期的大环境下,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体系的经济学意义十分明显。这一切都是建立在国家有关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的补偿条例上的,条例中明确指出,我国的土地征收必须要遵从经济补偿先行政策,经济补偿先行就是说要将涉及经济利益的部分首先弄清楚,然后在实行好经济利益分配的前提之下才允许实行拆迁等工作。而房屋拆迁中往往又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包括宅基地的归属与变更问题,过度费用的发放问题、土地开发与储备以及人口计划生育的问题,还有一些有关商业门面建设和违章建筑的拆迁问题。总的来说,建立健全房屋征收补偿档案体系对于经济学领域的保障以及法律法规的执行度具有重要的影响和价值。而从个人经济利益的角度上来看,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体系更是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举例来看,老王家的房子是二层小楼,其中二楼盖于1998年,然而,由于缺乏档案管理体系的建立,在2010年时当地做普查与规划时并没有及时上报,所以档案的记录中并没有记载该房屋的具体建造时间。到了2015年本地要进行房屋征收以及拆迁工作时,对于这件事情,老王立即前往调取了档案记录,记录中明确记载了房屋的建造历程,因此二楼顺利进入补贴目录,仅此一项老王就获得了几十万元的经济补偿。这也充分说明了我国建立健全房屋征收补偿档案体系在经济学体系中的重要作用。

(三)对于缓解社会矛盾,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具有参考意义

建立健全房屋征收补偿档案体系对于维护公平正义以及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都具有重要的作用。在实际拆迁活动中,经常会遇到因为希望多分一部分拆迁款而进行违章改造、违章建造的情况,这部分违章建筑不但给当地的治安和安全带来了危险,也是在浪费国家资源,并没有实际意义。而通过房屋征收补偿档案体系就可以轻松解决这个问题,通过档案的管理就可以很清晰地了解地方上建筑物的覆盖面积以及建筑情况,而违章改建不但不会影响拆迁款的数额还有可能会影响整体收益,而且违章建筑还有可能会形成罚款,从而保证了其他合法公民的权益。

(四)对于依法征收房屋提供了法律凭证

征收房屋本身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而档案管理体系的建立与发展正是记录这个发展的重要体现。房屋征收部门补偿工作存在的不足以及智慧也体现在档案当中,这样既有利于后期的管理与归纳总结,更是为我国政府部门的协调发展提供了第一手的宝贵资料。由于房屋的征收牵扯到的经济利益较大,对于家庭来说也是比较重要的事项,针对这类重大事项的解决最有说服力的就是法律依据,而征收房屋补偿档案体系的建立正是弥补了法律依据方面的空缺。不能简单说是为了保证开发商的利益还是为了保护个人住户的经济利益,应该是上升到法律的公平正义的高度上来保障双方的合法利益。征收房屋的规划与工作的开展在许多地区开展时间长、难度大等矛盾的主要问题就是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双方僵持不下,各抒己见,这样既不利于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是不利于人民的安居乐业以及社会的长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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