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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贸易汇编(三篇)

发布时间:2023-09-21 17:33:13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石油化工贸易,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石油化工贸易

篇1

原、被告发生业务往来,原告供给被告的化工原料总价款是169777.80元,被告已付款133000元,至今尚欠原告36777.80元。要求被告立即给付价款36777.8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2.被告辩称

对原告提供的欠条和送货单没有异议,我公司已经付给原告货款168888元,其中有收条的是153000元,有一张2009年10月12日的送货单15888元是当时就结清的。我公司现在只欠原告889.80元,同意给付该欠款。

二、一审事实和证据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原、被告对以下事实没有争议:原、被告有长期业务往来,由原告销售化工原料给被告。原、被告之间的交易基本有两种模式,一种是需要开具发票的买卖业务,一种是不开具发票的买卖业务。原、被告对不开具发票的买卖业务没有争议。诉讼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给付价款16777.8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被告均认可除2009年10月12日的送货单载明的货物价款15888元外,被告还欠原告价款889.80元。原、被告的争议在于2009年10月12日的送货单载明的货物价款15888元有无给付完毕。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1、2011年2月24日的催款函1份。2、送货单13份、欠条1份。3、2010年12月27日的开票清单1份及相应的送货单9份。被告提供的证据1、原告收取被告货款的收条7份。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实。

三、一审判案理由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讼争的2009年10月12日送货单上收货人栏有被告经办人刘晓菊的签名及“清”字样,原告对此的解释是按照当时的交易习惯应当是付清货款的,原告的驾驶员在刘晓菊收货签字后将该份送货单交回给原告后,因为原告没有收到被告的价款,原告方就打电话给被告方问被告是何意思,被告方在电话中说“清”的意思就是当时有几个品种的货物清点完毕,给驾驶员回去交差的;被告对此的解释是“清”是在收货当时就已经付清货款的意思,而不是原告陈述的清点货物的意思。本院根据法律规定并结合商业习惯分析,被告对“清”的解释更具有合理性,也符合商业习惯和人们的通常理解,原告称为该“清”字样已经在收到送货单当时就向被告提出过异议,没有证据证实,故本院认定2009年10月12日的送货单载明的货物价款已经即时清结,即被告尚欠原告价款为889.80元。原告提供的证据4和被告提供的证据2均是单方制作形成,且对方均不认可,故本院均不予采信。综上,原告要求被告给付2009年10月12日的送货单载明的货物价款15888元,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给付价款889.8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四、一审定案结论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丹阳市芙蓉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晶天源贸易有限公司价款889.80元。

二、驳回原告江苏晶天源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19元,由原告负担702元,由被告负担17元。

五、二审情况

1二审诉辩主张

上诉人(原审原告)诉称:一、讼争的送货单上的“清”字,无论从送货单作为货物交付凭证的主要功能,还是从双方实际履行过程,还是从双方交易习惯,都应该解释为货物清,而不是货款清。二、原审法院应该责令芙蓉公司提供原始记录来证明“清”是付清货款的事实。芙蓉公司未能提供原始记录,而提供伪造假证,这就说明芙蓉公司2009年10月12日没有付货款。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辩称:一、如果“清”是货物清,那“欠”应该解释为欠货物,这明显解释不通。二、关于原始记录,芙蓉公司从未打过官司,也不知道法院会要求提供相关账目,不存在编造。

2.二审事实和证据

江苏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还查明:一、2009年10月12日晶天源公司送货单中载明了购货单位、购货日期2009年10月12日、提货编号、产品名称、车号、数量、金额等,合计金额为15888元,并说明:“1、产品数量,价格以购货单位经手人签字为准。2、供方供给购货单位的产品及原料质量,购货单位必须当日当场验收合格后收货(提货),经购货单位经手人签字后,视作认可产品质量合格,购货单位在生产使用中造成的产品质量问题与供方无关。3、购货单位,必须在自购货(提货)日起一个月内到供方开具发票”。该送货单中送货人签字栏中晶天源公司的“胡中青、金新”签字,收货人签字栏由芙蓉公司“刘晓菊”签字,并注明“清”。二、晶天源公司提供的其他部分送货单中,送货人签字一栏除有收货经手人签字外,还有“欠”、“付清”字样,对“欠”、“付清”的解释,双方均一致认可是货款的欠付或结清。

3.二审判案理由

二审法院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就在于对于2009年10月12日的送货单上的“清”字该作何解释,是货款清还是货物清。

对于送货单上“清”字的解释,应当符合常理或者商业习惯,除非主张不同解释的一方当事人能提供证据证明该“清”字应作其他解释。送货单的性质是货物交付凭证,通常情况下,送货人和收货人签字的行为视为货物交接完成,而无需注明其他字样,而且2009年10月12日晶天源公司送货单中也说明了收货单经手人签字即可证明产品的数量、价格及质量,并无必要另外注明货物交清的内容。此外,晶天源公司提供的其他部分送货单有“欠”、“付清”的字样,对“欠”、“付清”的解释,双方均一致认可是货款的欠付或结清,因此应当认定2009年10月12日的送货单上的“清”字为货款结清,而不是货物的结清。晶天源公司陈述其曾对该“清”字提出异议的观点,也可以印证“清”字应该解释为货款的结清。至于晶天源公司主张曾就讼争送货单中“清”的意思明确认可为货物清点完毕,但晶天源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芙蓉公司对此亦不予认可,故本院对晶天源公司的主张不予采信。晶天源公司向法院提供销售日报表,拟证明芙蓉公司没有结清本案讼争的15888元货款,该销售日报表为晶天源公司单方制作,芙蓉公司对其不予认可,该证据亦不足以证明晶天源公司的主张。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4.二审定案结论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19元,由上诉人江苏晶天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篇2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本文尝试结合当前国际贸易的新变化和格局特征,立足于专业贸易公司的供应链管理现实,从贸易公司供应链管理的核心内容――客户管理上,分析和阐述贸易公司在客户关系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弊病。并为公司建立专业贸易服务型高效供应链管理体系提出优化措施,为我国众多贸易公司降低经营费用、增加效应规模,形成行业优势竞争力提供帮助。

从目前我国众多专业贸易公司的业务实际看,其供应链管理中客户管理方面的主要问题集中在以下方面:

一、过分强调价格优势的供应商选择标准

目前贸易公司的供应商选择过程中,虽然引入了信用评价和供应商风险识别系统,但是在具体业务的供应商选择上,依然以价格最低化和利润最大化的选择标准为最高追求,而总是有意无意的淡化风险、信用、综合资质等方面的选择权重。或者说,一般的贸易公司尚缺乏一套对供应商信用、价格、供应能力、应急能力的综合评价系统从而实现合理价格选择,特别是供应商的价格、信用与供货能力等相关参数出现矛盾时,公司现有的评估体系尚缺乏一种科学的综合分析能够在多家供应商中进行识别与选择,这使得供应商的选择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同时处于供应链内的各企业,由于作为合作伙伴的加工贸易企业与供应商,为了各自企业的利益,在价格和信息方面经常处于搏弈状态且存在利益冲突,也容易积累违约风险。

二、贸易公司海外分销的终端需求客户培养能力偏弱

一般的贸易公司依托本土化优势,在国内直接需求客户的挖掘与关系网络建设方面均表现出较强的能力与经验,但是在相关产品的海外分销上,由于对市场的熟悉程度差、资金投资能力限制、海外贸易服务竞争优势较弱等原因,贸易公司在出口贸易中往往愿意选择海外贸易商进行产品海外渠道销售,而很少能够直接针对海外终端客户进行贸易服务。这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销售速度与资金周转速度。但是以国外贸易商为主构建海外销售网络,会因为贸易商的竞争激烈、价格波动巨大等原因导致销售网络的稳健性极差,同时即使选择进行分销,也往往由于国外贸易商处于买方市场,而难以签订到符合公司预期的长期合同。或者说,国内的贸易公司到目前为止,尚未找到一种良好的模式,能够直接发掘海外终端需求,这与一般公司长期以来忽视海外终端客户培养有关,当然也与国外产品销售市场渠道销售模式的根深蒂固有关。

三、共赢为基础的伙伴关系有待强化

贸易公司的供应链由于其业务特征决定了供应链模式属于共生网络模式,其客户较为松散,在此条件下加强伙伴关系建设的重要基础就是公司与客户间共赢机制的形成。从这一点上讲,当前贸易公司业务中,为客户提供增值能力而体现公司核心价值的服务尚相对缺乏,公司服务的可替换程度高,无法体现出独有优势。共赢机制的缺乏,使得公司业务部门和高管必须拿出大部分精力投入到与客户关系的经营中。多年前高管满天飞拜访客户、靠人际关系维持伙伴关系的经营模式依然是公司的重要方式。公司高管疲于奔命,而客户流失度依然较高。

基于供应链管理理论和相关伙伴关系管理理论,未来国内贸易公司提升客户忠诚度,扩大客户网络覆盖能力的关键点就在于建立高效供应链模式下的客户管理体系,具体的方向可归纳如下:

1.建立基于供应商综合评价的选择模式

以往以价格为标准选择供应商和采购商的策略,确实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实现最大化利润的经济目标,但是这种策略选择会形成一种相对松散和碎片化的供应商网络,特别是在供应商的价格、信用、应变能力、技术能力等指标存在差异的条件下,以价格最优为标准在可能造成违约风险的同时,难以培养客户的忠诚度与粘性,也不利于建议一种长期伙伴关系,难以保证供应链的稳定与客户网络的成熟。

因此,国内贸易公司应该将供应商选择的重心从价格策略向价值策略转移,加快建立能够综合反映供应商情况的评价系统。对供应商的选择,不但要审查所提品的价格、合格率、交货期、合作态度,还要了解供应商经营产品的状况,经营效益,生产设备、技术水平,服务状况,市场占有率,发展潜力、对新事物的接受能力、人员素质等方面的情况,同时还需要注意企业文化是否有冲突,合作的积极性等,并构建能够综合评估供应商的评价体系。评估体系可参考“Q.C.D.S”系统,即质量,成本,交付与服务四维评估系统,供应商评价综合指标体系可按表1设计, 通过该评估体系企业对所有供应商有一个公平、客观、统一的评判标准;然后在优选出来的供应商中与他们签订长期合作合同,建立供应链合作伙伴关系(Supply Chain Partnership),并对企业内部不合理的?购流程进行优化,加强公司供应链系统的协调性、集成性、同步性。

当然,上述综合评价体系在执行初期存在一个较高的信息搜寻成本,需要公司对具体供应链的信息做全面了解,这可能需要一个较长的时间,可以考虑综合系统与现行系统实行并行运转一段时间再实现全面过渡。

2.加强供应商管理,提升供应商粘性

在科学选择供应商基础上,公司应进一步重构贸易供应链中的伙伴关系模式,与经过综合选择评价后遴选出的目标供应商签订合同后,应致力于建立长期合作关系,保持多层面的信息共享,通过高效信息网络的有机连接,使得供应商能够及时使用相关信息来协调他们的供货与买方的需求和计划相匹配,以实现信息对接的无缝一体化,加强企业供应链在市场中的竞争能力。可以参考的策略包括:

(1)长期合同管理

与优选供应商签订一份较长期合同。长期合同的签订使得供应商把公司的生存与自己的公司联系在一起,可以为公司储存一部分原材料,不会因为原材料涨价,找不到货源,而影响供货。供应商也不会担心产品滞销的现象出现。如有一些产品市场需求量不是很大,公司也可以先不进行提货,暂时存放在供应商处,以节约库存成本。

(2)引入竞争机制

有意识地引入竞争机制以加强供应商管理强度。因为考虑到只选择一家目标供应商,一旦出现不可抗力因素,唯一的一家供应商无法供货,公司将出现违约与资金损失,因此常规产品与销量大的产品的目标供应商可以选择2-3家,这样在出现问题的时候,还可以有一家备选供应商。而且可以战略性的让供应商之间形成良性竞争,努力提升技术能力,提高产品质量、改善服务。

(3)建立供应商长效沟通机制

公司可以根据往年的销售记录,在年初制定全年的采购计划,并把这一预测报表分享给供应商,让他们在第一时间做好准备提高产能。并在每个月月底与供应商开电话会议,对每月的?购量进行总结,比较全年采购计划。对供应商在技术,生产方面的问题给予支持如产品更新等,这样不仅显示了对供应商的高度信任,而且公司也最大程度的掌控了市场,提升了采购效率。

(4)建立积极有效的供应商绩效考核体系

公司应该定期对供应商进行系统绩效考核分析,考评周期可以设计为一年两次,考评内容包括来货批次合格率、来货抽检缺陷率、来货使用报废率、准时交货率、交货周期、订单变化接受率、采购价格成本率、表现的合作态度、参与本公司的产品改进与开发项目、售后服务等,对考评结果进行详细的分析,找出问题点,分析不可控因素。对于需要改进的问题提出限期改进意见。通过绩效考核,不断改善整供应商管理强度,增加T公司与供应商的紧密度。

3.加大与客户间的双赢分享强度

篇3

中图分类号:F24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1 894(2007)05-0006-08

贸易自由化是一个生产和利益重新分配的过程,赫克歇尔一俄林定理(H-O定理)以及相关定理对此有专门论述。根据H-O定理,如果A国相对于B国为劳动资源丰裕的国家,则自由贸易情况下,A国将扩大出口劳动密集型产品的生产和出口,而降低资本密集型产品的生产并增加进口,反之亦然。与H-O定理相关的另外3个主要贸易定理是:要素价格均等化定理(FPE定理)、斯托尔珀-萨缪尔森定理(S-S定理)和莱布辛斯基定理(莱氏定理)。S-S定理对贸易自由化以后要素价格的变动趋势作了说明,S-S定理的内容是:关税将增加受到保护商品生产中密集使用要素的报酬。反过来说,自由贸易将使原先受到保护的商品生产中密集使用要素的报酬下降。以中国为例,贸易自由化过程中资本密集型产品进口关税的下降,将使资本密集型商品(M)的价格相对劳动密集型商品(X)下降(PM/Px下降),从而资本相对劳动的报酬(r/w)下降。FPE定理认为,当要素在国家间不能流动时,国家间商品的自由贸易将使生产商品的要素价格在国家之间实现均等化,即商品自由贸易在某种程度上是对要素自由流动的一种替代。莱氏定理在S-S定理和要素价格均等化基础上对一国要素禀赋发生变动后的产品生产进行分析,某一要素赋有的增加将使密集使用该要素的商品生产增加而使密集使用另一要素的商品生产下降。

我国是劳动力资源相当丰裕的国家,改革开放以来,进口商品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水平不断降低,按照上述定理,在这一贸易自由化进程中,我国丰裕要素劳动力的需求和报酬(即就业和工资)应该出现显著的上升趋势,但是现实情况却是我国的城镇登记失业率逐年提高,劳动者的工资收入也没有如理论所述的发生显著变化。那么究竟是H-O定理以及相关定理在中国失效,还是另有其他原因?鉴于我国贸易自由化以来工业制成品贸易的快速增长,本文将就制成品生产、进出口和制造业就业人员工资水平的变动进行实证分析。

一、贸易自由化进程中我国制造业生产和要素报酬变动情况

1 贸易自由化对生产变动的影响 贸易自由化的最大特征是削减关税和降低非关税壁垒,我国真正的贸易自由化进程是在1992年加入APEC以后。20世纪90年代初期,我国平均关税还很高,在1994年和l 996年,中国政府大范围地削减了关税,平均关税降低到20%以下,2001年加入WTO后关税总水平由15.3%下降到12%左右,2005年我国实现入世承诺,将关税总水平降至9.9%。除关税外,非关税壁垒的数量也大幅度降低,据Nicholas Lardy估计,受配额和许可证限制的产品数量从1992年的1247种下降到1999年的261种,至2001年非关税壁垒仅相当于约9%的关税等量水平,中国加入WTO后进一步降低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在很多行业和服务领域放开国内私有资本和外资的进入和竞争,并消除对外资进入和持股的大多数限制。

与贸易自由化相伴随的是,工业GDP占全国GDP的比重从20世纪90年代起缓慢上升,从1990年的37%上升到2004年的45.9%,同时制造业的对外依存度不断加深,这可以从表1中两组指标的变动中看出:制成品的外贸依存度和加工贸易占对外贸易总额的比重从1980年起不断上升。

从表1中可以看到,我国贸易自由化后以加工贸易为主的制成品贸易快速发展,表明贸易自由化后我国的劳动力资源优势得到了充分的发挥。那么劳动要素是否随着贸易自由化而变得相对稀缺,其报酬一工资水平是否随着贸易自由化而上升呢?本文接着将对工资水平的变动进行分析。

2 贸易自由化对劳动工资变动的影响

贸易自由化会对生产中使用的劳动、资本要素报酬产生不同的影响,由于我国利率决定尚未实现市场化,而劳动用工制度、工资决定的市场化程度以及劳动力市场的流动程度在不断提高,所以贸易自由化的效果应该更多地体现在劳动要素报酬的变动上,根据S-S定理,贸易自由化会导致我国劳动者工资上升。由于现有统计资料只有不同行业如制造业职工工资总额以及职工平均工资变动的数据,显然不能确切地表示贸易自由化对制造业全体就业人员的收入变动。但是,需要说明的是,尽管由一于制度因素制造业职工工资相对于其他形式就业人员来说比较稳定,随着企业制度改革,企业职工的就业和工资决定中市场化程度正在逐步提高;而工业外贸依存度的提高使得贸易自由化对制造业职工就业和工资变动的影响力度加大。因此我们还是可以从职工工资的变动中看出贸易自由化的影响作用或趋势。而制造业中其他形式的就业人员,尤其是加工贸易企业中的大部分就业者,主要由农村向城市转移的剩余劳动力构成,这一劳动力市场从一开始就处于没有制度保护的完全竞争状态,就业和工资的变动从一开始就是由市场决定的。如果我们能够证明制度保护程度较高的制造业职工工资的变动受到了贸易自由化的影响,那么市场化程度更高的其他形式就业人员工资变动受贸易自由化的影响会更大。

我们首先看工资总额在GDP中的比重(表2第4列数据)。与贸易自由化后劳动密集型制成品出口快速增长不相符合的是,制造业职工工资总额占GDP比重在1990年开始缓慢下降。但是由于职工工资总额受到职工人数和平均工资的影响,而GDP的变动还要受到除工业以外的农业、第三产业以及第二产业建筑业GDP变动的影响,所以对这一比重的变动应该进行仔细分析。从表2可以看到,工资总额占GDP比重有3个明显下降的年度:1985、1992和1998年。对于1985年和1992年的两次变动,可以从工业GDP和就业人员构成的变动进行解释,1985年和1992年我国加工贸易出现了两个快速发展阶段,加工贸易企业以大量雇佣农村转移劳动力为主,其工资收入并未在职工工资总额中体现出来,而加工贸易的快速发展使GDP不断增加,分子基本不变而分母快速增加导致了这一比重的下降,1985年比1980年下降了近2%,1992年比1991年下降了0.5%。至于1992年以后年份这一比重出现缓慢下降,则还要将90年代开始的企业制度改革导致大量职工分流、下岗等因素考虑进来,由于部分职工的分流,以及留在企业的下岗职IT资收入较低,导致工资总额占GDP

比重的下降。而1998年比1997年工资总额占GDP比重大幅下降的原因,则纯粹是统计方面的原因。本文的数据资料取白干各年度的《中国统计年鉴》,自1998年起职工人数统计的口径有所变动,下岗职工不再计入就业人员统计中,下岗职工的工资也不再计人工资总额中,致使这一比例再次下降。

为了剔除职工人数变动的影响,表3对制造业职工平均货币工资增长率与工业部门GDP和全国人均GDP增长率进行了比较。从表3中可以看出1998年是制造业职工年均工资增长率与工业部门GDP及人均GDP增长率关系的转折点,199.8年之前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一直低于后两者,而1998年之后则正好相反,职工平均工资增长速度连续6,年高于工业部门GDP和全国人均GDP增长率。其中的原因可分析如下:20世纪90年代中期企业制度改革以前大部分工业企业吸纳了过量的职工就业,劳动生产率较低;而企业制度改革开始以后,大量职工的下岗提高了工业企业的劳动生产率,但是由于下岗职工仍然统计在在职职工人数中,而下岗职工的低工资拉低了职工平均工资。1998年开始下岗职工不再计入在职职工人数中,而且由于总体上劳动工资决定市场化程度的提高,使生产率快速上升的结果充分体现在平均工资水平的变动中,导致了平均工资增长快于GDP增长的结果。

综上所述,可以得出的基本结论是:贸易自由化使工业部门的劳动生产率有所提高,人均工资水平也有较快提高,而且随着就业和工资决定市场化程度的提高,这一趋势更为明显。大,需求曲线越平坦,弹性越大,商品价格变动对产量的影响越大。反过来说,一定产量的变动(增加)对价格变动(下降)的影响越小,从而对工资的影响越小。当厂商或行业面临完全弹性的需求曲线时,产量的变动不会影响到商品价格从而不会影响工资的变动。由于我国制成品生产和出口以劳动密集型产品为主,在国际市场上有大量的竞争对手,在很多出口商品价格制定方面没有决定权,只是世界价格的接受者,本文估计制造业产出的变动对职工工资影响的作用比较微弱,在实证检验时也显示了制造业产出对职工工资的相关系数不显著,所以在建立正式回归方程时没有加入这一变量。

Q/L代表制造业职工人均产出,可以用来表示制造业的劳动生产率,在完全竞争要素市场上,劳动者的工资应该与其生产率成正比,随着我劳动力市场流动性和工资决定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劳动生产率对工资影响的作用应该为正并且有上升趋势。

2 计量方程,指标选取和分析思路 为了更具体地分析贸易自由化对制造业职工工资变动的影响,本文在(3)式基础上进一步将贸易自由化等因素纳入考察,“构建入下计量方程:

其中T为制成品进出口贸易额,X为出口额, M为进口额;由于无法获得制成品行业最终产出资料,回归时用工业增加值来代替,用Q表示。T/Q、X/Q、M/Q分别为制成品进出口总额及出口和进口额占工业增加值的比重,分别表示工业行业的总体对外依存度、出口导向率和进口渗透率,用这3个比率表示贸易自由化的程度。Q/L中的L为制造业当年全部就业人员数。

关于贸易自由化指标选择的说明:按照贸易自由化的定义,衡量贸易自由化的直接指标是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的变化程度,我国的贸易自由化也主要表现为关税削减和非关税壁垒措施的减少。但是我国的名义关税和实际征收率之间存在巨大的差别,Nicholas Lardy认为中国2005年的实际关税率还不到3%,相当于印度的1/3,部分原因是由于高关税产生了限制进口的作用,减少了征税税基,另外中国对加工贸易进口实施减免税政策,而加工贸易进口占总进口的比重很大(见表1)。所以名义关税率并不能很好地体现中国贸易自由化的程度,而非关税壁垒又很难量化,所以在贸易自由化的度量上,本文将采用进口渗透率和出口导向率(行业进口额与行业产出额之比)作为反映行业贸易自由化程度的指标。回归所用的数据来自1980~2005年《中国统计年鉴》、《中国海关统计年鉴》、《对外贸易统计年鉴》。

考虑到我国1994年汇率并轨前后进出口的大幅度变动,而且汇率贬值对进出口的影响不一,为剔除政策因素的影响,本文选择1995-2004年作为分析期。我国劳动力市场的流动性、工资决定的市场化程度在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开始提高,所以选择这一时期作为分析期也可以较正确地反映贸易自由化对劳动工资变动的影响。

表4、5为上述3个方程的回归结果,回归结果显示拟合度较好,R2和AR2均达到0.98以上,DW值也比较理想,都可基本排除变量的自相关。从表4回归结果可以看出,第二产业的人均产出(Q/L)和外贸依存度(T/Q)对制造业职工工资变动都起着积极的促进作用(相关系数分别为0.8和0.3),而其中人均产出的作用更为明显。

表5为方程(5)(6)的回归结果,从中可以发现出口导向率和进口渗透率的增强都对工资变动产生了积极的影响,这进一步说明了贸易自由化以后我国对外贸易中比较优势得到了很好的发挥,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增加和资本密集型产品进口增加,对制造业工资水平产生了相同的影响,都导致了制造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上升,其中出口的影响略高于进口;同时回归结果再次表明了随着贸易自由化的深入我国制造业职工的工资决定机制更加符合市场规律,劳动生产率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三、结论及政策建议

1 贸易自由化不可避免地将引起要素配置和报酬的变更 在我国,贸易自由化促使社会资源向劳动密集行业转移,并使劳动力要素报酬呈上升趋势,这是我国经济发展的趋势,实证检验也基本肯定了这一点。可见贸易自由化有利于促使我国丰裕要素劳动力资源的充分使用,有利于提高劳动者工资收入,提高国民的整体福利水平。

2 贸易自由化的要素收入是否会按照S-S定理发挥作用取决于要素市场的流动状况

本文选择了1995~2004年作为分析期,在这一阶段中劳动力市场的流动性不断加快,贸易自由化有利于劳动者工资收入的结论比较明显。笔者对同一来源的1980~1995年数据-的回归分析却无法得到类似的结果,无论是劳动生产率还是贸易开放程度对制造业职工工资的影响都不显著。因此政府应采取措施进一步消除劳动要素流动障碍,使贸易自由化提高我国劳动者工资收入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20多年改革开放的事实也证明了劳动力市场流动对提高劳动者收入的积极作用。我国加工贸易的主力军就是农村向城市转移的劳动力,农村剩余劳动力原先处于失业或半失业状态,这些劳动力流向城市后可以享受到贸易自由化带来的利益,使我国充裕的劳动力资源得到充分利用,也可使农民向城市转移过程中提高收入,缩小城乡差距,加快了我国走出二元经济,进入现代经济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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