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12 17:41:33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人口老龄化治理,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一.问题的提出
人口转变是指人口出生率、死亡率、自然增长率由高位静止状态(高、高、低)转向低位静止状态(低、低、低)的过程。在其早期阶段,生育率降低将导致需要抚养的少年儿童数量下降,劳动人口的增长率会暂时高于抚养人口的增长率,从而保证劳动力的充足供给和储蓄率的提高,为经济增长提供一个额外的源泉,即“第一次人口红利”。随着时间的推移,人口老龄化将成为必然的结果。而理性经济人会重新安排生命周期内的消费和储蓄,形成一个新的储蓄来源,而这些资本积累无论是投资国内还是国外都可以增加国民收入,即“第二次人口红利”( Masonand Lee,2006)。
然而,按照索洛的新古典经济增长模型,劳动力、资本和技术进步是经济增长的三大主要决定因素。在解释日本和亚洲四小龙创造的“东亚奇迹”时,人口年龄结构的改善从而引致人口抚养比的下降为经济增长做出了很多贡献,可以解释超出稳态增长率部分的25%~100%不等(Bloom and Willianson,1998)。对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增长的研究也表明,中国抚养比每降低1个百分点,导致经济增长速度提高0.115个百分点,即人口红利对人均GDP的贡献率至少为26.8%(蔡昉本科毕业论文格式,2008)。但在计划生育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双重作用下,中国用30年左右的时间完成了发达国家经历上百年才完成的人口转变过程,进入低出生、低死亡和低自然增长的人口再生产阶段,处于人口红利和人口老龄化并存时期。随着人口年龄结构的老化,人口红利的丧失将严重影响经济增长速度。
当然,人口红利并不等于经济的高速增长,只是提供了一种可能性。要保持中国经济增长的可持续性,必须充分利用当前的劳动力资源,延长第一次人口红利,同时为迎接第二次人口红利创造条件。而养老保障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如何在促进就业和经济增长的过程中发挥生产性要素的作用也就备受关注。
二.中国人口转变的特征
在宏观经济高速增长阶段,我国未来的人口变化趋势将直接影响社会经济发展目标的实现。本文根据2008年联合国人口开发署关于中国未来人口中方案的预测结果,分析得出未来50年我国的人口转变特征:(1)从人口总量和年龄结构看,中国不仅是人口大国,也是老年人口第一大国论文提纲怎么写。中国人口总量将在2030左右达到峰值,约14.62亿,之后开始下降并出现负增长。在2000~2050年间,0-14岁人口占比一直呈下降趋势,15-60岁人口占比在2010年达到峰值67.8%后也将呈逐渐下降趋势。相反,60岁以上人口占比却按年均2%的速度增加,在2050年将达到总人口的31.1%,约4.41亿。(2)从人口抚养比看,少儿抚养比的低速下降和老年抚养比的快速增加导致我国总抚养比呈先下降后上升的趋势,并在2010年达到最低为39%,到2050年将增加至63%,年均增加0.6%。按1957年瑞典生命表人口作为评判人口红利的标准,即总抚养比小于50%为人口红利,小于44%为人口暴利,大于62%为人口负债。那么,在2030年以前,中国仍将处于人口红利期,甚至在未来10年内还属于人口暴利期,直到2045年后才会进入人口负债期。(3)从老龄化进程看,我国老年人口的增长将分为三个阶段。第一是2000~2020年的平稳增长阶段,60岁以上人口占比在20年间仅上升了6.7%。第二是2020~2040年的快速增长阶段,60岁以上人口占比从16.7%迅速攀升至27.5%本科毕业论文格式,20年间上升了10.8%。第三是2040~2050年的基本平稳阶段,也是中国人口老化最严重的阶段,但人口老化速度开始下降。
表1.联合国关于中国人口中方案的预测
年份
总人口(亿人)
各年龄组人口占比(%)
年龄中
位数
人口抚养比(%)
0-14岁
15-60岁
60岁+
总抚
养比
少儿
老年
2000
12.67
25.7
64.3
10.0
29.6
48
38
10
2005
13.12
22.0
67.2
10.8
32.1
42
31
11
2010
13.54
19.9
67.8
12.3
34.2
39
28
11
2015
13.95
19.0
66.2
14.8
35.6
40
27
13
2020
14.31
18.7
64.5
16.7
37.1
44
27
17
2025
14.53
18.1
62.3
19.6
38.9
46
26
19
2030
14.62
16.9
59.7
23.4
41.1
49
25
24
2035
14.62
15.8
57.8
26.4
42.8
54
24
30
2040
14.55
15.3
57.2
27.5
44.1
59
24
35
2045
14.40
15.3
56.0
28.7
44.9
61
24
36
2050
14.17
15.3
53.7
31.1
45.2
一、制度建立的背景
当前人口老龄化已经成为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之一。我国从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数据看60岁及以上人口占13.26%比2000年上升2.93个百分点,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占8.87%比2000年上升1.91个百分点。我国的人口老龄化问题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重视。伴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医疗水平的不断进步,计划生育的坚决执行,致使出生率和死亡率都在下降引发了吉林人口结构趋于老龄化。统计数据显示,2000年吉林省65岁及以上人口数达162万人,占总人口数的6.04%已经开始面向老龄化社会,而且老龄人口比重在逐步增加,老龄化程度日益加深。吉林省作为东北老工业基地的重要省份,其经济发展水平同其他省份相比仍有待提升,物质基础仍然薄弱,是典型的未富先老。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朝鲜族是我国各少数民族中最早出现人口负增长的民族,吉林延边朝鲜族人口自1996年出现负增长至今,负增长有逐年加大的趋势。吉林省在应对人口老龄化提出的政策有:一,将老龄事业纳入省内经济和省内发展规划;第二,发展经济、增强省内承受能力;第三,形成尊老爱幼的良好社会风气;第四,在全省范围内建立健全养老保障体系;第五,发展以社区服务为主体的老年服务体系。从吉林省的人口老龄化问题的应对和思考可以得出在中国建立老年人监护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二、现阶段实行的制度存在的缺陷
首先,每个家庭都将面临照顾赡养老人的责任,而且对老年人的照顾又无法全部依赖并不完善的社会的养老机构,随着改革开放后计划生育的展开,每个小家庭养老比重会越来越大,小型化高龄化无疑加重了每个家庭的负担,照顾也会力不从心,这就需要我们建立制度与法律,把养老问题落实具体,减轻国家养老负担,使老年人有个幸福快乐的晚年。
其次,我国现有的监护制度受立法时社会生活条件及认识水平限制,监护的理念与当今社会发展状况不能很好的相适应,监护对象的划分也过于简单,并未明确提出老年人作为监护对象,而老年人因其自身各种机能的退化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作为弱势群体,明确提出对老年人的监护是十分必要的。《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只明确指出了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监护问题,但未提出老年人的监护问题,在生活中把对老年人的监护划分归类并不明朗,无论是按照年龄划分或是精神状态划分都没有做出规定。要建立老年人监护制度意在把老年人作为被监护对象,使其受到保护,但法律甚至规定老年人作为未成年人的祖父母,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父母担当了监护人职责,这无利于对老年人的保护,也有碍社会的和谐进步。
三、建立单独的老年人监护制度的重要性
首先从家庭思想道德方面,应该从小树立养老爱老敬老的思想,面对抚养我们长大的父母亲人,我们让其有个幸福晚年是责任更是义务,使我们思想观念提升,感念父母恩,虽当前形势,就业压力与形式可能使子女无法时时陪在父母身边,但也要满足老年人基本生活需求。从物质上帮助老人,精神上尊重老人。
其次从国家方面,一,加大养老机构建设的投入,使老人老有所依;二,加大社会医疗的投入,医疗对于老年人是一个重要问题,除了需要定期的身体检查外,对于疾病的诊治也是十分必要,而老年人作为社会弱势群体,收入无法满足正常消费水平,而长期依赖子女无疑又会加重家庭负担,这时就需要政府发挥救济功能,改善老年人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
最后就老人自身而言,对其保护主要来自于:第一,人身保护。解决来自家庭成员的人身侵权,如赡养、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虐待老年人等问题;第二,财产管理。正确处理来自家庭成员的财产侵权,如住房等财产问题;第三,独居老人、空巢家庭的养老问题;第四,老年人的精神慰藉问题等等。
国际通用标准:如果一个地区60岁以上的人口占总人口比例达到10%,新标准是65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达到7%,那么表明这个地区进入老龄化社会。“2010年我国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为1.78亿,占人中总数的13.3%,已经超越老龄化国际标准,进入老龄化社会行列。”根据相关统计预测,到2050年,全国老龄人口将会达到4.1亿人,约占总人口的30%,其中80岁以上的高龄老人将达到近9000万人,占老龄人口的22%。老年人口的增加,老龄化进程的加快,养老问题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但现代化进程中传统家庭的养老功能不断弱化,机构养老由于运行成本高、总体数量少、服务形式单一等原因也难以满足养老的多样化需求,急需探索一种符合我国国情的养老模式,社区居家养老成为解决我国现实养老问题的重要选择。
“所谓社区居家养老是指以家庭为核心、以社区为依托、以专业化服务为依靠,为居住在家的老年人提供解决日常生活困难和精神慰藉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化服务,是对传统家庭养老模式的有效补充与模式更新。”“非营利组织参与社区居家养老,是指非营利组织依法通过相应途径,并以多种方式,参与居家养老管理并提供相关服务,从而增加社会和公众养老服务的行为。”非营利组织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具有其独特的优势:一是可以弥补政府失灵,提供多元服务;二是弥补契约失灵,完善养老体系;三是提高居家养老服务的供给效率;四是整合社会资源,提升福利水平。据相关统计,目前我国不同形式的非营利组织和服务团体在居家养老服务中发挥着积极的重要作用,正在成为一支重要的力量并逐渐发展壮大。
一、国外相关研究
在国外,非营利组织参与社会保障的实践引起了学术界和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一直以来,西方国家奉行自由主义,对社会和经济有限的干预,非营利组织参与社会救助成为社会保障的有效补充,非营利组织参与的实践得到快速的发展,一直持续到20世纪30年代资本主义国家第一次经济危机。凯恩斯主义的提出,国家干预经济成为治愈经济危机的灵丹妙药,这一段时间非营利组织参与社会保障的活动趋于平淡。20世纪70年代,西方国家福利危机,“从摇篮到坟墓”的高福利使得政府不堪重负,无法满足公民日益增长的社会保障服务需求,非营利组织提供的社会保障服务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政府的不足和缺陷。
(一)非营利组织参与居家养老服务的理论基础
政府/市场失灵理论。1974年美国经济学家伯顿·韦斯布罗德首先提出了政府/市场失灵理论,为非营利组织参与公共物品提供奠定了的理论基础。韦斯布罗德利用需求—供给传统经济学的分析范式来解释非营利部门的存在。在他看来,政府、市场、非营利部门是满足个人需求的手段,这三者在满足个人需求方面具有相互的替代性。政府和市场在提供公共物品方面的局限性,导致了对非营利部门的需求。
契约失灵理论。美国法律经济学家亨利·汉斯曼1980年提出的理论。契约失灵是指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仅仅依据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契约,难以防止生产者坑害消费者的机会主义行为的出现。契约失灵无法靠市场自行解决,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往往会选择依靠市场之外的一些组织来保护自己的利益,如非营利组织,它们不以营利为目的,受非分配性原则约束,不能将所得利益在组织成员中进行分配,只能用于组织的进一步发展。非分配性约束原则使得非营利组织在提供商品和服务时,故意提高价格或降低质量的可能性不高,抑制了一些市场主体的机会主义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志愿失灵理论。美国著名公共管理专家萨拉蒙教授提出来的。萨拉蒙指出非营利组织与政府、营利组织一样有其局限性,也会产生失灵,即“志愿失灵”,这也是非营利组织自身所固有的缺陷。非营利组织的弱点恰好是政府组织的优势,政府因其掌握着全社会的资源,能够通过立法、运用民主政治程序等方式较好地克服非营利部门的缺陷;而非营利部门则具有较强的灵活性,能够提供多样化、个性化或者较小范围内的服务等优势。所以,政府和非营利组织在各自组织特征方面形成了良好的互补性,政府和非营利组织之间应建立起合作关系。
福利多元主义理论。福利多元主义主张政府不是社会福利的唯一提供者,社会福利应由公共部门、非营利组织、营利组织、家庭和社区共同负担。政府角色转变为政策规范的制定者、服务的购买者、管理的仲裁者,政府应加强与其他服务主体的合作,提高社会福利服务提供的质量和效率,满足公民多样化的福利服务需求。福利多元主义理论最主要的两个方面就是参与和分权。
(二)非营利组织参与居家养老服务的实践经验
国外养老服务供给主体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养老服务供给主体的多元化。根据西方发达国家养老服务的实践经验,养老服务模式主要表现为三类:“一是统一主义福利模式,以英国等福利国家为主要代表,注重通过机构为全体国民提供养老服务;二是新自由主义福利模式,以美国为代表,注重在养老服务中强调自立和互助,注重引入市场机制,从而减少政府的责任;三是政府主导的合作模式,以日本为代表,强调政府与营利组织、非营利组织的配合,政府主要发挥宏观调控和微观渗透的功能。”英国、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养老服务模式各不相同,但都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从实践中可以看出,多元化模式是发达国家养老服务发展的主要趋势,非营利组织在居家养老服务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发达国家养老服务发展的经验对我国居家养老的发展带来很多启示: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完善法律法规确保非营利组织参与居家养老服务的顺利进行、提供支持家庭照顾者的服务、扩大社区志愿者队伍、建设专业的社工人才队伍等。
二、国内相关研究
(一)我国居家养老服务事业的发展历程
20世纪90年代后期,我国开始对居家养老服务的实践性探索。1998年,北京、上海、大连等老龄化比较严重的城市进行了居家养老的尝试。2000年,全国“社会福利社会化”工作会议召开,会议倡议动员社会力量建设福利设施,开展社会福利服务,满足民众对社会福利的需求。2001年,全国社区实施老年福利服务“星光计划”,旨在依托社区,为老年人提供多种多样的福利服务,建立和完善社区老年人福利网络。2006年,我国颁布《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第一次明确提出“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服务体系”。2008年,民政部颁发了《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推广居家养老模式。2011年,《中国老龄事业发展的十二五规划》明确“构建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创建中国特色的新型养老模式。政府引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积极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参与。
非营利组织参与居家养老服务的实践在上海市静安去、杭州市上城区、南京市鼓楼区、宁波市海曙区、青岛市市南区和大连市沙河口区等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为居家养老服务模式在全国的推广提供了经验借鉴。他们的成功有很多相似的地方,主要表现在:一是以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为载体,建立了区、街道、社区三级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全方位覆盖。二是服务对象相同,均为60岁以上的老人,特困、独居、失能老人、有特殊贡献和百岁高龄老人为服务重点。三是服务供给的方式主要是由政府购买非营利组织服务,政府直接将资金拨付给非营利组织,或采用居家养老服务券和代币券等两种方式。四是提供服务的内容相似,主要集中在日间照料、爱心助老、上门服务等。
(二)非营利组织参与养老服务研究的成果
国内学者对非营利组织参与社会保障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一是从理论和现实需要论证非营利组织参与社会保障的必要性;二是从参与环境条件和参与的优势等方面论证非营利组织参与社会保障的可行性;三是从政府购买非营利组织服务、非营利组织直接提供等方式论证非营利组织参与社会保障的途径;四是从相关法律体系不健全、政府职能的错位和越位、非营利组织自身管理的缺陷等方面论证非营利组织参与社会保障的障碍和困境。
国内学者对养老服务的研究在服务对象、服务方式、服务内容和供给主体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尤其对服务方式的研究。我国学者普遍认为社区居家养老模式能应对传统家庭养老功能的弱化、机构养老的局限,更能满足养老服务多样化的需求,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养老模式。在服务供给主体研究上,邓国胜、穆光宗等学者指出我国未来养老服务发展的主流应该是政府、营利机构、家庭、非营利机构共同参与养老服务供给,家庭养老、自我养老、社会养老和社会助老相结合,走多元化的发展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