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12 17:42:28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保护生态环境方法,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1.确定天保工程生态环境安全评估的目标。天保工程生态环境安全评估的目标:通过加大管护力度,停伐、减产,检查现有的天然林资源保护状况,天然林资源消耗控制情况,达到对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执行情况本身生态效益的评估结论;通过人工造林、封山育林、飞播造林等,检查荒山荒地绿化,森林植被增加情况,达到对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带来的经济效益和意义的评估结论;通过妥善安置企业富余职工,劳动力完成战略性转移,保证林区和社会稳定,为林区经济的快速发展奠定基础,达到对国家天保政策的评估结论。
2.确定天保工程生态环境安全评估的内容。天保资金安全完整为评估的基本内容。生态环境安全评估的内容包括天保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和效益性、工程实施的现状和发展、政策制度的执行和检查、决策实施的效果和结论等方面。
3.确定天保工程生态环境安全评估的原则。一是可持续发展原则。政策的可持续性:天保政策的执行、完善、支持;森林资源利用的可持续性:森林面积的扩大、森林蓄积的增加、森林覆盖率的提高;产业发展的可持续性:产业结构的调整、经营机制的运转、自我发展的能力。二是科学性原则。从天保资金的真实合法审计入手,研究天保政策和制度的落实状况,分析天保工程目标和任务的完成程度,检查天保工程程序和质量的优劣,认识天然林生态环境的特点,反映天保工程生态环境客观实际,按天保工程生态环境的固有特点采取相应的对策。三是针对性原则。天保工程生态环境影响评估应以实地调查为主,评估结论应符合审计准则。生态环境影响评估的范围、内容、标准,等级和评估方法等需根据天保工程实施的影响性质和生态环境条件做具体的分析和决定。
4.确定天保工程生态环境安全评估的指标。审计涉及事项为评估的基本指标。一是工程实施情况按照《实施方案》评估。投资完成量、森林管护面积、富余人员安置、人工造林指标、工程程序和质量管理。检查验收制度、资金运行质量状况、责任追究制度及其执行状况。资金计划到位率、有效利用率、损失浪费率和资金监管的有效性。二是生态效益情况借鉴专家经验和抽样评估。造林成活率、木材减伐指标、森林覆盖率、宜林荒山造林率、毁林行为处罚率、局部生态环境变化、生物多样性增减。三是社会效益情况以实际调查为主评估。工程区社会就业率、转产率、富余人员分流量、林区职工的收入和社会保险与当地职工收入平均水平的差距、林区职工的居住条件、天然林停伐对当地木材供求影响程度。四是经济效益情况以样本县和样本企业的有关资料评估。非林非木产业发展状况、当地森工企业产业结构比率、林区经济成分比重、天保工程对林区财政收入和经济效益的影响(森工企业收入变化、地方财政和县域经济的影响程度)。
(二)理论基础
1.以国家资源管理与环境保护的战略方针为审计方向,按照国家关于天保工程的工程管理、资金管理、技术标准、政策法规的规定作为审计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2.以促进贯彻落实节约资源和环境保护基本国策为审计目标,建立符合实际情况的天保工程环境审计模式和评价体系。
3.以国务院批复的《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方案》为审计标准,确定天保工程环境审计的程序和方法。
(三)基本思路
1.审计目标要明确。抓住国家天保工程实施目标和审计署五年规划,实施政府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与审计工作在审计目标上的结合。围绕和服务政府资源管理和保护的中心工作开展环境审计,在促进天保资金真实、合法和效益的基础上,进一步向促进政府建立稳定、持续的资金管理与环境保护投入增长机制,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发展循环经济,企业执行国家环保政策,全社会共同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等更高层次发展。
2.审计内容要深化,抓住天保工程资金投入的主要部门,实现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性审计与国家天保政策落实在审计内容上的结合。对项目进行全过程的审计监督,不仅查清账目,及时纠正问题,而且要提出降低管理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具体建议。
3.审计方法要多样,抓住天保工程审计程序的关键环节,实现项目完成质量与环境绩效审计在审计方法上的结合。除传统的审计技术方法检查、查询、计算、分析性复核、抽样审计等继续运用外,一是计算机技术将得到全面推广。运用计算机辅助审计的技术方法对环保资金使用的基础数据进行审计;运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审计的方法对资源和环境管理系统设置,运用效果进行审计。二是专项审计调查技术方法在资源环境审计领域的运用。对资源管理和天保政策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揭示和反映执行政策制度方面以及政策制度本身存在的问题。
4.审计形式要灵活。一是通过审计的形式对天保资金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审计,关注资金管理不规范和不能充分发挥作用的问题,关注环境保护政策落实和目标实现的保证程度。二是通过专项审计调查的形式对天保政策和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三是跨越审计分工的不同领域的环境审计资源的整合。
二、天保工程资金审计的生态环境安全评估重点与方法
(一)天保工程资金审计的生态环境安全评估重点
1.建立重点模式。一是从计划入手,核实是否严格执行上级下达计划或擅自变更计划的问题。二是从资金入手,审查有关部门是否按规定及时拨付到位、兑付到位的问题。三是从项目入手,检查是否按计划设计施工、按要求检查验收,有无管理不善、损失浪费、挤占挪用、减少面积、以次充好、降低标准和树木成活率低等问题。四是从政策入手,调查有无兑现政策落实不到位等问题,五是从森林资源(生态效益)、产业调整(经济效益)、职工安置(社会效益)入手,做出客观评价。
2.涉及重点领域。把负责筹集、分配、管理天保工程工程资金的主管部门作为重点部门;把天保工程实施作为重要环节;把苗木育种供应的单位作为重点单位;把投资额较大、建设期较长的苗圃建设和工程实施效果作为重点项目;把造林成活率和国家林业政策是否落实到位作为重点抽查内容;把会计资料失真、改变资金用途、挤占挪用、损失浪费等现象作为重点问题;把施工设计、检查验收、环境测定等专业部门和专业人员作为重点联系对象。抓住计划批复、资金拨转、工程实施、项目管理、资金分配等关键部位,着重研究解决天保工程在体制、机制、制度、管理和绩效层面的情况及其问题。
3.把握重点环节。一是抓好审计立项环节,着力提高针对性。在选项立项上,按照重要性原则、整体性原则、宏观性原则和可行性原则,对影响天保工程和可持续发展的重点领域、重点部门(单位)、重点项目、重点资金及领导关心社会关注的难点、热点问题作为天保工程审计的主要对象。二是抓好审计工作方案制定环节,着力提高指导性。认真搞好审计调查,熟悉相关法律政策和制度规定,摸清基本情况,及时了解和掌握全局性天保工程管理和运行状况及其发展动态,将广大群众最关心、最直接的实际问题作为审计重点。集中研究讨论和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明确审计的重点、范围、方法、步骤和要求。三是抓好审计实施环节,着力提高准确性。对明确规定的审计范围和内容,做到不漏项、不缺项,查深查透。除做好资金真实合法审计外,把造林的成活率、治理水土流失、森林职工人均收入等作为重要的效益指标进行审计。重点检查各项目实施单位是否严格按批准的实施方案、作业设计进行施工。抽查一定数量的地块,检查完成造林成活林是否达到规定标准。四是抓好审计报告环节,着力提高宏观性。加强深入分析,利用审计资料和专家经验,向政府提出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并具有可操作性的综合审计报告。五是抓好督促跟踪落实环节,着力提高有效性。主要做到“三个到位”:即跟踪整改机制和制度到位、跟踪整改内容和重点到位、跟踪措施和办法到位,督促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决定和整改意见,维护了审计的权威性、严肃性、法律性,促进了审计成果质量的提升和转化。
4.审计重点内容。以国务院批复的工程实施方案为龙头,检查方案确定的公益林建设任务、森林资源管护、采伐限额指标和富余职工安置计划完成情况。一是审查天保工程实施方案执行情况,主要是各项目主管部门批复计划和用款单位执行计划情况。二是审查天保工程资金拨付,使用情况,主要是各项目主管部门和用款单位管理、使用天保工程资金的情况。三是审查天保工程相关政策落实情况,主要是职工安置分流和保障工程实施政策的执行情况。四是审查评价项目实施管理效益情况,主要是主管部门、用款单位组织实施工程中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工程实施后的质量情况,树木生长情况。五是审查天保工程项目内控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5.做出重点评估。一是该保护的天然林是否实施了有效保护;二是天然林禁伐区是否按要求停止了采伐;三是工程区木材产量是否按计划实现了减产到位;四是富余职工是否得到了妥善分流安置;五是林区经济是否找到了新的经济增长点;六是林区社会是否保持了稳定局面;七是公益林建设是否按标准完成了任务。用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指标对比变化做出比较客观的结论。
(二)天保工程资金审计的生态环境安全评估方式及方法
1.评估方式。一是从制度设计上进行检查。对天保工程的环境管理系统的科学性、有效性做出结论和评价,包括政策的执行,制度的建立,实施的程序,资金运行质量状况、责任追究制度及其执行状况等。二是从资金管理上进行分析。对天保工程的环境管理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效益性进行测试和评价,包括资金的到位率、资金使用率、项目管理水平等。三是从资金使用效果进行计算。对天保工程的环境工作绩效做出考核和评价,包括项目规划执行情况、造林成活率、森林覆盖率、宜林荒山造林率和工程区经济增长及其森林职工的收入增长率。
2.技术方法。一是环境费用效益分析法。主要用于分析环境的决策,评价环境质量的变化,其中,通常采用的方法为经济净现值法、经济内部利润率法和效益费用比法三种评价准则或指标;二是环境的经济评价法。依据相关的标准和程序对环境影响所导致的损害和效益进行货币计量的过程。三是在审计中除利用了一些传统财务审计的方法,如审阅法、核对法、函询法、观察法、问卷调查等方法以外,还要采取实地调查了解、利用文献资料和公共数据、利用被审计单位已有的数据资料、案例分析研究、利用专家工作、与其他部门的联合审计等方法。
3.工作方法。一是以天保工程资金真实性为基础,加大对天保工程政策的关注和思考,检查政策的落实情况,注意现有政策和实际的结合;二是以财政财务收支合法性为重点,扩大天保工程绩效审计的内容和范围,在传统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的基础上,融入绩效检查、分析、评价的内容;三是以农业专项资金审计队伍为主力,加快环境绩效审计人员的培训和引进。
4.组织方法。一是建立“整体统一、分工配合、优势互补、运行高效”的环境审计协调机制。二是实行“上下联动”、“交叉互动”、“内外结合”的审计方式,在统一时间范围内统一行动,协同作战,形成纵横交错的监督网,优化配置审计人力资源,充分发挥审计系统的整体效能。三是坚持“省级先行,典型引路”。对确定由省厅直接审计的被审计单位率先开展审计(或试点),抓住典型审计实例,做好引导示范工作。四是审计与调查并重。围绕目标和重点,对部门管理使用的资金实施全面审计,对树木的成活率,方案的实施、政策和制度的执行进行审计调查。五是充分听取专业部门和专业人士的意见。六是在审计综合报告上报省政府之前,分别征求省级有关主管部门和被审单位意见,以确保审计报告反映的问题准确,分析产生问题原因深刻,审计意见和建议可行,使环境审计成果成为政府改进和提升资源管理和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
5.发挥计算机辅助审计在天保资金审计中的作用。以审计管理系统(OA)和审计现场实施系统(AO)交互为载体,构建天保工程资金审计项目统一指挥中心,实现项目审计的统一调度。以集中采集被审计单位财务及业务数据、综合业务系统数据结构,构建对应项目资料树为基础,先行归纳、提炼、整理、分析,将审计重点、关注点和利用数据库查询分析得到的分析结果,通过审计专网等信息数据快速传递通道,及时发送参审组,实现天保工程资金和项目信息资源、数据共享,进一步强化审计全程监控和协同作战。
课题:秦皇岛市社科联项目
201206167 秦皇岛生态城市指标体系构建、评价与生态城市建设对策研究 201206166 秦皇岛生态城市建设现状与对策研究
秦皇岛市科技局项目
2012025A128秦皇岛市北戴河及相邻地区近岸海域环境综合整治保障机制研究
一、生态恢复技术在环境科学中的应用现状
生态修复技术应用在环境科学中的应用主要是用于各种受损生态系统如河流、湖泊、水库、海洋等水生生态系统、草原、森林、矿区等陆地生态系统的恢复重建过程中。[6-8]
目前广泛应用的污染水体整治工作如驳岸景观、河床硬化、综合调水及引流冲污等方法都难以解决水体生态系统重建与水体功能的再现问题。 因此,从 20 世纪 70 年代后开始采取水污染治理与生态修复相结合的方法,强调水环境生态系统的修复逐渐成为受污水体治理的主导思路。
二、生态恢复主要技术与方法
(一)生态修复技术概念
生态修复的概念
所谓环境生态修复,是指使受损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恢复到被破坏前的自然状况,强调在不断减少污染源的前提下,采用生态方法改善环境质量,提升环境自净能力,还原生态系统的结构,恢复生态系统在区域的结构功能[19]。
(二)生态修复技术与方法
1、污染水体生态恢复的工程技术
(1)植物修复技术
植物修复技术是以植物(如水草、水生花卉等)忍耐和超量积累某种或某些化学物质的理论为基础,利用植物及其共生生物体系清除水体中的污染物的环境污染治理技术。
①植物萃取技术
利用金属积累植物或超积累植物将水体中的金属萃取出来,富集并运输到植物可收割部分。
②根际过滤技术
利用超积累植物或耐重金属植物从污水中吸收、沉淀和富集有毒金属。
③植物固化技术
利用耐重金属植物或超积累植物降低重金属的活性,从而减少因重金属扩散而进一步污染环境的可能性。
(2)动物与微生物修复技术
水生动物群落的恢复是水体生态系统恢复的重要内容,同时亦是维持重建水生植物群落结构和功能稳定的重要机制。
①采用CBS水体修复技术
CBS是Central Biological System(集中式生物系统)的简称,由美国CBS公司的科学家开发研制,并得到广泛成功应用,是一种高科技的生物修复水体的方法,是利用微生物生命过程中的代谢机理,将废水中的有机物分解为简单的无机物,从而去除有机污染物的过程。
②采用EM技术进行水体修复
EM为高效复合微生物菌群的简称,是一种由酵母菌、放线菌、乳酸菌、光合菌等多种有益微生物经特殊方法培育而成的高效复合微生物菌群。EM技术时日本琉球大学教授比嘉照夫先生于20世纪80年代初开发成功的一项微生物技术。EM菌群是由5科10属80多种对人类有益的微生物复合培养而成的多功能微生物菌群。其物理性状为棕褐色液体,包含有光合细菌、醋酸杆酶、放线菌、乳酸菌和酵母菌5大类微生物。EM菌群在其生长过程中能迅速分解污水中的有机物,同时依靠相互间共生增殖及协同作用,代谢出抗氧化物质,生成稳定而复杂的生态系统,抑制有害微生物的生长繁殖,激活水中具有净化水功能的原生动物、微生物及水生植物,通过这些生物的综合效应从而达到净化与修复水体的目的。
2、富营养化湖泊的生态修复技术[14-19]
(1)恢复水生植被
控制营养物的生物措施包括扩大天然营养物汇点对营养物的滞留,削减营养物向营养生成带的再循环和内负荷,外源负荷的削减必须与湖泊内过程相吻合,即将营养物保持为初级生产者所不能利用的化学形态或滞留于湖内不能利用的位点。控制外源营养负荷,除利用和恢复水陆交错带的湿地和湖泊沿岸带的大型植物和微生物的作用,发展费用较低的半天然的人工湿地也是一种可行途径。对于水质明显恶化的水体沉水植被不易恢复,即使恢复也难以维持。因此我们必须通过根际系统的净化,控制面源污染,或是通过生物量的收获消除内负荷,美化环境。重建以沉水植物为主的水生植被对以武汉东湖为代表的长江中下游富营养化浅水湖泊的恢复至关重要。因此必须将工程措施与生态措施结合起来。在重建水生植被的早期,也必须根据湖泊水生植被自身的演替规律和水生植物的生理生态特征选择耐污性强的r-选择型植物作为先锋种类,然后逐步对水生植被的结构加以优化。
(2)优化水产养殖结构,恢复生态系统平衡
一般说来,湖泊退化的表征有藻类过度增长、水生植被衰退、污染输入超过水体自净能力及净化能力下降、水质恶化、食物链丧失等。对于这些问题,必须采取相应的人为措施促进湖泊的恢复,防止水体的进一步污染,降低富营养化水平。大型枝角类及植食性鱼类虽然可以降低藻类现存量,提高水体透明度,但在长期尺度上不能根本解决问题,必须进行湖泊生态系统的整体优化,提高和恢复生物多样性,进而提高系统的稳定性。在湖泊富营养化的过程中,水生植物群落本身也发生演替变化,以适应不同的营养水平和水环境条件。
在水体富营养水平高,透明度低,加上水华大量发生,草食性鱼类摄食等因素的作用下,沉水植物损失,湖泊进入浮游植物占优势的状态,我国称之为藻型湖泊,表现为湖水浑浊、生物多样性降低,湖泊的利用价值、美学价值和野生生物保护价值也随之下降。但并非每一个湖泊都符合这一模式顺序发展。由上述演替过程分析,对于长江流域富营养化浅水湖泊的生态恢复必须以沉水植物为主的水生植物重建为重点,将工程措施和生态调控措施结合起来。对外源与内源污染负荷的削减是有效的生态调控措施的前提。在重建水生植被的早期必须根据湖泊水生植被自身的演替规律和水生植物的生理生态特征,选择耐污性强的,选择型植物作为先锋种类,然后逐步对水生植被的结构加以优化。
3、海洋生态修复---海藻的应用
海藻是海洋生态环境的生态修复者,大力发展海藻养殖,可以减少海洋富营养化,修复已遭到破坏的海洋生态系统,保护海洋生物资源。
海藻通过从海洋环境中不断吸收氮和磷,当生长到一定大小,可以被人们很容易地从海区收获到陆地,这种收获本身就是把大量吸收和储存在海藻中的氮和磷从海洋中除去。这种除氮和磷的方式必须存在两大前提:其一是该种海藻具有较高经济价值,而且经济价值越高越容易被栽培和收获。其二该种海藻可大规模栽培生产且收割方便。海洋微藻也能从海洋中吸收氮和磷,但由于其个体小难以收获,因此难以充当现代海洋生态修复者,只能作为生态平衡成分之一。
参考文献
[1] 罗永. GIS 技术在环境科学中的应用[J]. 内蒙古科技与经济,2009 年,2:6~7.
[2] 荆治严.城市重污染河流污染特征与生态修复技术的研究[J]. 环境保护科学,2012,38(2):16~19.
[3] 秦伯强,高光,胡维平,吴庆龙,,刘正文,谷孝鸿,朱广伟,陈非洲. 浅水湖泊生态系统恢复的理论与实践思考[J].湖泊科学,2005,17(l):9~16.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5)01 ― 0046 ― 03
生态损害是对生态系统的安全构成威胁、破坏的重大损害,这种损害侵害了人类生存、发展的根本利益。生态损害的预防主要是指阻断生态污染源,以预控生态损害的发生与危害的加重。在风险越来越突出的当代社会,生态损害无疑成为影响社会持续发展,加剧风险程度的不利因素,严重危及到人类的生存与发展。生态损害是一种迥异于传统损害的新型损害。面对生态系统所遭受的损害,我们应尽可能地采取向前看的思路,着眼于未来损害预防。加强事前预防,是环境法应对生态损害必须坚持的理念。2014年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有关生态损害预防机制的构建无疑是对老环境保护法一次重要的突破和创新,其不仅在立法理念而且在具体制度上对生态损害预防机制进行了创新,必将对生态保护起到良好的作用。
一、环境保护法构建生态损害预防机制的原因
(一)生态损害影响的深远性
环境灾害的频发给人类社会造成重大损失。2005年的黑龙江石化爆炸事件造成松花江水跨国污染,旷日持久的湘黔渝“锰三角”重金属污染事件、2011年康菲渤海漏油事件等无不给当地的环境及居民带来混灭性的灾难。尤其是近年来,各地关于“毒地”潜伏和暴露的报道也引起社会的关注和热议。今年发生的兰州市及江苏自来水由于水源污染造成全市哄抢超市矿泉水更是令人印象深刻。地球上绝大多数环境灾害的诱发,都是人类对生态环境长时间、持续性损害的结果。人类活动的最明显结果之一,就是在改造和利用自然的同时,有意或无意中破坏了生态环境,改变了宏观生态调控体系,最终导致多种大规模环境灾害的发生。加强生态损害的预防,是减轻生态损害的灾难性后果,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选择。
(二)生态损害的不可逆转性
生态损害的不可逆转是指生态损害一旦发生,则往往难以或不可能真正回复原状,即此类损害的发生是一个不可逆的过程,在此意义上亦可称之为无法回复的、不可弥补的或无可挽回的损害。如物种的灭失、臭氧层空洞的出现等都是不可逆转的生态损害,重金属造成的污染以及地下水的污染等也都是难以消除和恢复的。〔1〕对于不可逆转生态的损害,这种长期才会显现的、牵累人类子孙后代的损害,事后赔偿并无真正意义,因为那种赔偿实际上是不可实现的。因此,加强生态损害的预防,减少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是应对生态损害的不可逆转性,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需要。
(三)传统生态损害赔偿责任局限性
传统侵权法中赔偿责任难以解决日益突出的生态损害。在传统私法中,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更多的是作为民法中的一个基本原则,违反该原则的民事行为是无效的行为,鲜有通过侵权责任法对公益直接予以救济。虽然在某些情况下,通过私益的救济能间接达到救济公益的目的,但私益救济最终是个人获得了补偿,公共利益的损害难以得到补偿。我国传统环境侵权损害赔偿法主要着眼于对因生(环境)危害行为而导致的财产损失、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的赔偿救济,从本质上分析,其仍然属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法的范畴。〔2〕可见,传统损害赔偿责任具有消极、滞后的根本缺陷,冀望通过生态损害赔偿制度的私法救济方式恢复生态利益,具有不现实性。应对生态损害问题的治本之策是预防。采取全面、有效的措施防范生态风险、维护生态安全,预防生态损害发生,是法律应对生态损害的基本思路与重点。
二、新修订环境法构建生态损害预防制度的基本情况
在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以前,作为环境法体系的基本法《环境保护法》尚未明确规定“生态损害”概念。目前仅有个别法律、法规对自然资源生态损害作了规定。如1999 年修订后的《海洋环境保护法》第 90 条第 3款规定:“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但该法自实行以来,大多数海上溢油事故的索赔情况并不理想。即使个别索赔成功了,也只是对清污费及渔业资源损失进行赔偿,很少考虑到对海洋生态损害的赔偿。更没有规定有效的预防生态损害的途径和方式。2014年新修订的环境法相对于原来的老环境法就生态保护而言一个重大突破。该法尽管没有明确提出了生态损害这个概念,但是却明确提出了“生态文明”,并围绕生态文明进行了损害损害预防制度建设。此外,其他环境单行法规也没有对所保护的自然要素的损害赔偿问题作系统全面的规定。2014年新环境法将进一步促进生态损害预防机制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战略实施。笔者就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有关生态损害预防机制的基本情况做如下分析。
(一)理念创新
1.原环境保护法尚未明确规定“生态损害”这个概念,该新法明确提出了“生态文明”,围绕生态文明进行制度建设和构建严格的生态损害防控法律制度。这将使对于加强生态保护更为明确,更能有法可循。
2.与原环境保护法经济优先,促进经济发展”的立法宗旨相比,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在立法理念上坚持生态效益优先,更能对生态损害预防起到更好的作用。
3.新环境保护法在监管理念也有创新。原环境保护法环境监管是以点源为基准,一个个企业去监管,针对环境污染的区域性、流域性、面源型新特点,新法增加对流域、区域的调整方法,增加了对农业面源污染,如农药化肥施用、屠宰、养殖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增加了水和大气的联防联控机制,同时对水资源的节约利用也作出了相关调整。新法还首次引入了许可管理,并作出了综合性的规定,涵盖了水、大气、固体、噪声等。
(二)制度设计
环境法修订以前的环境规划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环境标准制度、环境监测制度是生态损害预防机制的主要内容。新修订的环境法新增的生态损害预防机制具体制度设计重点集中在以下方面:
1.将生态红线控制制度写入法律。红线生态控制制度是基于环境承载力的管理。红线生态控制区域是指为维护国家或区域生态安全和可持续发展,据生态系统完整性和连通性的保护需求,划定的需实施特殊保护的区域。能较好地预防和控制污染。
2.设置了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和区域限批制度。区域性环境防控机制的构建,切合了生态环境整体性、协同性特征,有利于从根本上提高环境保护的效果。
3.构建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检测预警机制将对源头上进行保护,对水土资源、环境容量和海洋资源超载区域实行限制性措施。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划定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开发管制界限,落实用途管制。
4.新增了环境影响评决策评价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环境法损害预防原则和风险预防原则的要求和体现。事先预防政府决策、立法行为和其他组织的经济活动对生态环境可能造成的破坏,已经成为各国预防生态损害,保障生态安全的关键措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就是其法律保障。然而,就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运行的情况来看,大多停留在对工程项目的评估上,而对环境规划及环境决策评估甚少。甚至于有些出现决策后评价现象,即通常只是提出建议,很少影响环境决策。新法增设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决策环评,这一大的突破必将对生态损害的预防起到良好的作用。
5.建立了生态损害预防问责制度。建立起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这是重大的理论和制度创新。现实中,一些地方领导为了在短期内获得政治资本,不惜牺牲当地的自然资本,在以“漂亮”的政绩得到重用、提拔后心安理得地离开,留下的却是难解的生态环境问题,最终受害的是当地百姓。〔3〕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就是要发挥该制度的引导效应,使各级官员坚守生态底线,实现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区域的良性发展。要实行细化到每一项指标的量化考核,确立生态效绩离任审计与后评价制度,将官员的责任与环境保护牢牢捆绑在一起。
三、新修订的环境法构建生态损害预防制度的评价与展望
(一)评价
新修订的环境法无疑是有始以来对生态保护的预防机制的最大创新。然而,环境保护法作为一部基础性的法律,需要具体专项立法的配合以及相关领域立法的配合。譬如:跨行政区域的生态损害联防联控机制。尽管新修订的环境法已经明确提出了该制度,然而由于跨区域的污染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不是单单依靠一步基本法就能很好运行的。典型的跨区域流域性生态损害预防等问题需要多区域、多个部门联防、联控。从目前的新修订的环境法基本规定来看,重点区域实行统一的管理,其他问题是地方之间的协商或者由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处理。在诉讼上,如何和这些方面的规定对接起来,新修订的环境法也没有做出规定。
(二)展望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坚持生态效益优先原则,构建了我国生态预防法律机的基本框架,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从生态文明建设与环境保护制度发展层面来看,我国生态损害预防法律机制可从以下方面加强制度建设:
1.明确界定生态损害概念与范围。生态损害无法被财产损害、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所组成的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法的现有救济范围所涵盖。〔4〕就新修订的环境法而言,尽管在立法理念及具体制度创新上都已经涉及到了生态损害,但是遗憾的未能在立法上明确。要在法律上对调整与生态损害有关的社会关系提供依据,必须将传统法律所说的“损害”,即对“人”的利益的损害扩大到对“生态环境”的损害。〔5〕法律对生态损害及其范围的规定,对于完善法律制度构建与促进实施意义十分重要。
2.强化政府生态损害预防性责任。笔者认为,强化政府生态预防责任可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1)推动建立完善的生态预防法律制度实施体系。一方面对于中央政府而言,应该积极倡导“预防优先”理念,积极推动新环境法实施细则的制定,强化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另一方面,对于地方政府和地方环境行政机关而言,应根据本地区的发展和实际情况积极出台具有可操作性的、体现预防性的行政立法和实施条例。(2)建立区域政府联动生态损害预防机制。生态损害风险是具有跨区域特点的,这使得风险预防超越了某一个地方的能力,仅仅依靠某一地方政府治理往往不能打达到防范风险出现的目标,即使某一地方政府实行了风险防范,常常也达不到预期的效果。因此,这种跨区域的、多主体共同形成共同的集体行动,只有合作才能形成共同的集体行动,克服突破时空的风险。只有广泛的合作形成了,区域内每一个责任者都受到制约,整体区域的生态风险才能实现预防,否则,仅有局部的预防措施是无法弥补整个区域的生态破坏的。
3.优化公众参与预防机制。2006年,国家环保部(原国家环保总局)着手制定《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办法》,开始对公众参与环保保护进行立法保护。近年来,我国环保管理中的公众参与意识逐渐强烈起来。然而,从2004年的怒江“争坝”事件到2008年的也是未经环评而被迫取消的厦门px项目,可以看出,我国的公众参与环保大多都是以事后参与为主,事前参与不足。而且有很多是属于事后的抗议性监督。而事前的决策性监督参与极少。很多环境问题都是“不小心”暴露了出来后,政府有关部门出于无奈才补程序的。此外,我国的环保非政府组织尽管纷纷在各地开展环保活动,但是同国外环保组织相比,在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方面未能发挥更大的作用。因此,就我国目前的公众参与机制的立法现状及运行机制而言,对生态损害的预防机制尚未完善。生态环境损害预防机制是一项多元化的机制.政府在其中发挥重要的作用,但是其它主体的作用也不可或缺。正是官方的治理形式与非官方的治理形式之间的合作、正式次序与非正式次序的合作,软法与硬法的合作,才成就了社会的有序化。优化公众参与生态损害预防机制首要是法律明确各参与主体的权利、义务。同时,由于公众参与预防机制有赖于各主体的平等协商合作,法律必须保障各非政府主体的权利行使和运用不受其他主体非法限制与剥夺。
4.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环境公益诉讼是20世纪70年代源于美国的一种新的诉讼形式。〔6〕环境公益诉讼具有显著的预防性作用。与私益诉讼相比,公益诉讼的提起及最终裁决并不要求一定有损害事实发生,只要能根据有关情况合理判断有社会公益侵害的潜在可能,亦可提讼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样可以有效地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不受违法侵害行为的侵害,把违法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在环境公益诉讼中,这种预防功能尤为明显,因为环境一旦遭受破坏就难以恢复原状,所以法律有必要在环境侵害尚未发生或尚未完全发生时就容许公民适用司法手段加以排除,从而阻止环境公益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失或危害。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为环境公益诉讼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但是,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极为不完善。首先是对于环境公益诉讼提起主体规定不明确。目前仅有《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条规定代表国家行使海洋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提起公益诉讼。其次是环境公益诉讼利益归结与激励机制等缺乏规定。完善环境公益诉讼机制是环境侵权范围拓展的重要保障。因此,我国新环境法等应该从进一步明确诉讼提起主体,规定国家检察机关、环境保护组织及一定范围内的公民具有提起公益诉讼资格。其次,明确公诉诉讼活动利益主要用来环境保护事务,以及一定比例用来作为环境公益诉讼提起者的奖励基金。
〔参 考 文 献〕
〔1〕 刘卫先.从生态损害的特点看我国生态损害刑事责任的设置〔J〕.环境保护,2008,(06):44.
〔2〕 竺效.用生态损害综合预防补救机制化解环境违法罚款上限的尴尬〔J〕.绿叶,2010,(09):101.
〔3〕 梅凤乔.让生态损害者“无路可逃” 〔N〕.人民日报,2014-01-15.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