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12 17:42:42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环境保护状况调查,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按照交通部的总体部署,为做好我省公路水路交通环境保护调查工作,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路交通环境保护调查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做好我省公路水路交通环境保护调查工作,根据交通部的要求,省厅成立*省公路水路交通环境保护调查工作领导小组。
调查领导小组组长:
调查领导小组成员:
二、调查内容及总体组织
调查内容分为公路环保和水运环保两个方面。公路调查分为高速公路、普通公路、汽车场站及企业;水运调查分为港口、船舶。
高速公路、普通公路调查内容为公路环境保护基本情况、公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情况、公路建设项目施工期环境保护情况、公路营运期污染物排放及治理设施。汽车场站及企业调查内容为公路营运期污染物排放及治理(场站及企业)、公路交通企业环保情况。港口调查内容为港口环境保护基本情况、港口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情况、港口建设项目施工期环境保护情况、港口污染物排放及处理、港口污染治理设施使用情况、港口溢油应急设备配备。船舶调查内容为港口到港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情况、船舶防污设备安装情况。
调查工作的总体组织分工如下:厅综合计划处负责组织高速公路、厅公路局负责组织普通干线公路、厅运管局负责组织汽车场站及企业、省港口管理局负责组织港口、厅地方海事局负责组织船舶调查工作。厅规划研究中心、省交通科学研究院承担本次调查的技术支持工作。
三、调查表格的填报分工
(一)《公路水路交通环境保护调查表(公路)》共6张,其中:
高速公路:*交通控股有限公司、省高指、润扬大桥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市交通局需填报《公路水路交通环境保护调查表(公路)》的公表1至公表4,厅综合计划处负责高速公路汇总。
普通公路:厅公路局负责组织填报《公路水路交通环境保护调查表(公路》的公表1至公表4。厅公路局负责普通干线公路汇总。
汽车场站、企业:厅运管局负责组织填报《公路水路交通环境保护调查表(公路)》的公表5和公表6。
(二)《公路水路交通环境保护调查表(港口、船舶)》共8张表,
港口:由省港口管理局、各市港口局负责组织填报《公路水路交通环境保护调查表(港口、船舶)》的水表1至水表6。省港口管理局负责港口6张表格的汇总工作。
船舶:厅地方海事局负责组织填报《公路水路交通环境保护调查表(港口、船舶)》的水表7至水表8。
四、报送要求
第二条环境监测的任务,是对环境中各项要素进行经常性监测,掌握和评价环境质量状况及发展趋势;对各有关单位排放污染物的情况进行监视性监;为政府部门执行各项环境法规、标准全面开展环境管理工作提供准确、可靠的监测数据和资料;开展环境测试技术研究,促进环境监测技术的发展。
第三条环境监测工作在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划、组织和协调下进行。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的环境测试机构参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级环境监测网。
第二章环境监测机构
第四条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设置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重点省辖市的环境保护部门设置监测处和科;市以下的环境保护部门亦应设置相应的环境监测管理机构或专人,统一管理环境监工作。
第五条全国环境保护系统设置四级环境监测站:
一级站: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二级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置省级环境监测中心站;
三级站:各省辖市设置市环境监测站(或中心站)(行署、盟可视机构调整后情况确定,暂不作规定);
四级站:和县、旗、县级市、大城市的区设置环境监测站。
第六条各级环境监测站受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领导。业务上受上一级环境监测站的指导。
第七条各级环境监测沾的建设规模及主要仪器装备的配置,按附表的范围结合当地情况确定。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的环境监测站的设置及规模,由各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第八条各级环境监测站是科学技术事业单位。同时根据主管部门的授权范围,对破坏和污染环境的行为使监督和检查权力。各级环境监测站的事业费纳入同级地方财政预算。其标准为每人每年不少于3000元至3500元。
第三章职责与职能
第九条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环境监测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1、领导所辖区域内的环境监测工作,下达各项环境监测任务;
2、制定环境监测工作及监测站网的建设、发展规划和计划,并监测其实施;
3、制定环境监测条例、各项工作制度、业务考核制度、人员培养计划及监测技术规范;
4、组织和协调所辖区域内环境监测网工作,负责安排综合性环境调查和质量评价;
5、组织编报环境监测月报、年报和环境质量报告书;
6、组织审核环境监测的技术方案及评定其成果,审定环境评价的理论及其实践价值;
7、组织开展环境监测的国内外技术合作及经验交流。
第十条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的主要职责是:
1、参与制定全国环境监测工作的规划和年度计划;
2、对各级环境监测站进行业务、技术指导,负责全国环境监测网业务上的组织协调工作,组织环境监测技术交流和各级环境监测技术人员的技术培训及业务考核;
3、组织研究环境监测数据的统计分析方法,收集、储存、整理、汇总全国环境监测数据浆,编制全国环境监测年鉴,绘制环境污染图表,综合分析全国环境质量状况,定期向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提出报告;
4、负责全国环境监测的质量保证工作,组织开展环境监测新技术、新方法的研究,组织研制、生产、分发环境监测标准参考物质,筛选和确信全国统一采用的环境监测仪器装备;
5、承担国家综合性的环境调查和重大污染事故调查,负责国内重大污染事故纠纷和国际纠纷的技术仲裁;
6、参加制订和修订国家各类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
7、参加编写全国环境质量报告书;
8、受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委托,参加国家重大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和治理工程环境效益的监测。
第十一条省级环境监测中心站的主要职能是:
1、参与制订本区域环境监测工作的规划和年度计划;
2、收集、整理、汇总和储存本区域的环境监测数据资料,为报出各类监测报告提供基础数据,编报本区域的环境污染年鉴;
3、对下级环境监测站进行业务、技术指导,负责本区域环境监测网业务上的组织协调工作,组织本区域内环境监测技术交流和下级环境监测技术人员的技术培训及业务考核;
4、负责本区域内综合性环境监测的质量保证工作;
5、承担本区域内综合性环境调查及环境污染纠纷的技术仲裁;
6、参加制订和修订任务和验证工作及提供依据材料;
7、承担本区域环境质量评价和监测技术的研究,参加编写本区域环境质量报告书;
8、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委托,参加污染事件调晒和建设项目影响报千书的审查,进行治理工程环境效益的监测。
第十二条市级环境监测站的主要职能是:
1、对本市大气、水体、土壤、生物、噪声、放射性等各种环境要素的质量状况,按国家统一规定的要求,进行经常性监测、分析,收集、储存和整理环境监测数据资料,定期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上级监测站呈报本市环境质量状况和污染动态的技术报告;
2、对本市各有关单位诽放污染物的状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测性测定,建立和健全污染源档案,为加强污染源管理和排污收费提供监测数据。各地排污收费管理单位不另设测试机构;
3、参加制订本市环境监测规划和计划,完成主管部门为进行环境管理所需要的各项监测任务;
4、负责本市环境评价,参加编写本市环境质量报告书,编制本市环境监测年鉴;
5、负责本市环境监测网的业务组织和协调,组织技术交流和监测人员培训;
6、研究野外作业、采样、布点、样品运输、贮存、分析测定等各得要技术环节中存在的问题,促进监测技术的不断发展;
7、承担国家和地方性环境标准、技术规范、环境测试新技术、新方法的验证任务,参加地方环境标准的制订、修订;
8、参加本市污染事件调查,负责环境污染纠纷的技术仲裁;
第十三条县、旗、县级市、大城市区环境监测站的主要职能是:
1、对本县(市、区)内各种环境要素的质量状况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要求,制订监测计划和进行经常性的监测。定期向上级站报送监测数据,编报本县环境质量报告书;
2、对县(市、区)内排放污染物的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测建立污染源档案,监督和检查各单位执行各类环境法规和标准的情况。为排污收费等环境管理提供监测数据。
3、完成环境保护法主管部门为进行环境管理所需要的各项监测任务;
4、参加县(市、区)内污染事件调查,为仲裁环境污染纠纷提供监测数据。
5、宣传环境保护的方针,积极组织和发动群众参加环境监督活动,组织群众性的环境监测网。
第十四条各部门的专业监测机构(包括海域或流域的监测机构)主要职能是:
1、参与制订本系统、本部门环境监测规划和计划;
2、参与国家或地区遥环境监测网,按统一计划和要求进行环境监测工作,对所辖方面和范围内的环境善进行监测;负责组织本系统或本流域的环境监测网的活动;
3、参加本部门或地区所承担的各项环境标准制订、修订工作,为其提供制、修订的依据,参加国家或地方环境标准的讨论和审议;
4、参加本系统重大污染事件调查;组织检查所属单位遵守各项环境法规和标准的情况;
5、参加本系统、本部门所属企事业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
6、汇总本系统本流域环境监测数据资料,绘制污染动态图表,建立污染源档案;
7、企业事业单位的监测站,负责对单位的排污情况进行定期监测,及时掌握本单位的排污状况和变化趋势,其监测数据和资料禹资料主管部门报送的同时,要报当地环境监测站,各单位的监测机构参加当地环境监测网工作;
8、组织本部门行业监测技术研究,培训技术人员和开展系统专业环境的职能外,同时要配合地方环境监测站参与环保主管部门组织的有关重大污染事件的调查。
9、卫生、水利、海洋等部门的环境监测站,除负责本系统专业环境监测的职责外,同时要配合地方环境监测站参与环保主管部门组织的有关重大污染事件的调查。
第四章监测站的管理
第十五条各级环境监测站实行党委(支部)领导下的站长分工负责制。站长应由专业技术干部担任。
第十六条监测站的人员配置应以专业技术人员为主,其业务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总人数的百分之八十。
中级以上技术人员在业务技术人员中的比例为:一、二级站中不低于百分之五十;三级站中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四级站中至少有1至2名。
第十七条监测技术人员(包括化验分析、研究、管理)的技术职称,按原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和国务院科技干部局关于“环境保护干部技术职称暂行办法”执行。
监测技术人员待遇与环境科研单位的技术人员相同。
第十八条国家建立环境监察员制度。各级环境监测站设环境监察员,凡监测站工作人员经考试合格后授予国家各级环境监察员证书,环境监察员证书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统一制作颁发。
环境监察员是环境监测站对各单位及个人排放污染物的情况和破坏或影响环境质量的行为进行监测和监督检查的代表。
第十九条环境监测工作人员,由国家统一设计制式服装。各级环境监站的工作人员在执行监测和监督任务时,应穿着国家统一设计的服装,环境监察员要佩带监察员标志。
第二十条各级监测站应认真作好监则质量管理工作,确保监测站数据资料的准确、可靠。
第二十一条监测数据、资料、成果均为国家所有,任何个人无权独占。未经主管部门许可,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引用和发表尚未正式公布的监测数据和资料。属于机密性数据、资料要严格按照保密制度管理。任何监测数据、资料、成果向外界提供,要履行审批手续。
环境监测数据、资料及各类报告,是重要监测技术成果,与其他环境保护科研成果同等对待,参与科研成果评比。
第二十二条各级监测站要加强对监测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仪器设备和药品试齐的使用和管理制度。重大事故要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监测用车是环境监测、科研专用设备,不得改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各级环境监测站的行政、后勤工作,必须保证为监测业务服务,有意刁难业务人员或给监测业务工作制造障碍者,站长有权给予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和从事污染源调查、分析、采用和管理的工作人员,按照规定享受劳动保护待遇和津贴。
第五章环境监测网
第二十五条根据国务院(81)27号文件关于“由环境保护部门牵头,把各有关部门的监测力量组织起来,密切配合,形成全国监测网络”的要求,建立环境监测网。
第二十六条全国环境监测网分为国家网、省级网和市级网三级。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环境监测管理机构负责环境监测网的组织和领导工作。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及地方的省级环境监测中心站、市级环境监测站分别为国家网、省级网和市级网的业务牵头单位。
各大水系、海洋、农业分别成立水系、海洋和农业环境监测网,属于国家网内的二级网。
国家环境监测网由省级环境监测中心站、国家各部门的专业环境监测站及各大水系、海域监测网的牵头单位等组成。省级网、市级网分别由相应的单位组成。
环境监测网中的各成员单位互为协作关系,其业务、行政的隶属关系不变。监测网工作章程。环境监测网工作章程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另订。
第二十七条环境监测网的任务是联合协作,开展各项环境监测活动,汇总资料、综合整理,为向各级政府全面报告环境质量状况提供基础数据和资料。
第六章报告制度
第二十八条环境监测实行月报、年报和定期编报环境质量报告书的制度。
监测月报日前有以一事一报为主,逐步形成一事一报与定期定式相结合的形式。
环境经济统计是指有关环境保护投资、产出和环境保护产业情况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构建环境经济指标统计制度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环境经济指标纳入我国环境统计是坚持可持续发展观的需要。可持续发展是21世纪各国共同遵循的发展战略,其中最基本的命题是要处理好发展与环境的关系,以保证发展的可持续性。为了将环境纳入传统经济核算框架之中,为可持续发展管理提供可靠的数据基础,非常有必要进行环境经济核算。中国近20年来是世界发展最快的经济体。在经济发展的同时面临着严峻的环境问题。中国政府已经开始将可持续发展观贯彻到实际管理步骤之中,为此需要建立起环境经济核算体系,为现实管理提供数据基础。这就要求在我们进行环境统计时,必须考虑到环境经济指标的各个要素,进行合理的统计调查的制度和方法的设置。
环境经济指标纳入我国环境统计是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循环经济要求统计工作在基础和制度方法上适应循环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彻底改变重生产、轻节约,重速度、轻效益,重外延发展、轻内涵发展,片面追求GDP增长,忽视资源和环境的倾向,用循环经济概念指导统计工作,建立科学的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这就要求统计工作建立一套能够准确、快速地反映循环经济发展过程和水平的有效机制,优化统计的经济指标,增加统计的环境指标,扩大经济社会对日的影响和人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等以人为本的指标。增加节约能源、节约用水、节约原材料和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的统计指标,以充实和丰富有关发展循环经济、进行环境投资的统计信息。至少应包括这样几个方面:环境保护投资状况:资源节约状况;环保产业状况;技术创新状况。其中前三个指标是环境经济统计的内在要求。通过对指标的设定和统计,综合反映和评价循环经济的进程和水平,以及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情况。
环境经济指标纳入我国环境统计是进行绿色GDP核算的需要。我国从2004年开始绿色GDP核算的全国试点,北京、湖州等地已将绿色GDP作为衡量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推行绿色GDP核算是我国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计算绿色GDP必须要有环境经济统计数据,以考量环境成本投入和环境经济发展状况。我国多年来片面追求GDP的高速增长,忽视了保护环境及节约自然资源,经济增长的同时,给环境和资源造成了极大的破坏和损失。因此,改革目前以GDP为核心指标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开展环境资源、经济综合核算指标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就更为突出。所谓绿色GDP,就是从GDP中扣除环境资源成本和对环境资源进行保护的费用,得到的经过资源、环境因素调整的国内生产总值。绿色GDP直接要求将环境经济指标纳入统计体系,以得到合理的核算数据。绿色GDP通过将资源的损耗及环境污染与生态恶化造成的经济损失货币化,使人们认识到经济开发活动给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带来的负面效应,从而使人们寻求经济增长、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协调的方法和措施。
环境经济指标纳入我国环境统计是环境统计体系完善的现实需要。我国的环境统计指标体系分为废水排放及治理、废气排放及治理、工业固体废物排放及利用、环境污染治理投资、工业污染治理、自然生态保护、环境管理、环境系统能力建设。虽然有环境污染治理投资的指标,但没有明确环境经济指标的全部内容,不能准确的反映环境与经济发展的内在联系和相互作用,不能反映可持续发展的要求。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对环境统计数据的需求越来越多,对环境统计在全面性、及时性、准确性以及综合分析等方面提出更高的要求。现行的环境统计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必须进行改革,客观地反映经济发展与环境形势的变化,真正为环境管理和决策服务。目前的指标体系只对工业企业污染源和城镇生活污染情况进行调查,缺少环境经济指标。这要求在提高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成为环境管理工作的中心任务时,作为环境管理基础性制度的环境统计应当扩大统计指标范围,其中最主要的应将环境经济指标纳入体系,以更好的进行环境管理,更好的为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服务。
环境经济指标纳入环境统计是环境统计的发展趋势。由于环境问题是全人类共同面临的问题,世界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在环境统计框架的设计中,都开始考虑和进行环境经济统计。目前各国使用较多的环境统计指标体系主要是联合国统计署(UNSD)开发的环境统计框架(FDES)和经济与合作组织开发的压力—状态—反应框架(PSR)。在1995年,环境统计进步政府间联合工作组根据FDES框架,提出了“环境和相关经济指标序列”,将环境经济纳入环境统计的序列。而最近,欧盟的统计部门根据FSR开发出的环境压力指数的权衡指标就包括环境经济指标。而联合国现在大力推荐的环境与经济一体化核算体系(SEEA),要解决就是如何把环境资产、环保投入如何纳入国民帐户体系的问题,该体系分离国民帐户中所有与环境相关的流量和存量,特别是环境保护费用,因而在环境统计中,环境经济自然成为重要的指标要素。在德国,1996年就开始环境经济统计,其法律依据是《环境统计法》。
在德国的环境统计指标体系中,其统计内容是环保投资、环境保护经常性支出、环境保护产品及服务,主要在以下四个领域进行:固体废物、水、大气污染控制和环境经济。在环保投资调查方面,德国从1997年开始实施末端治理投资调查,2001年首次进行了污染预防投资调查。在环境保护经常性支出调查方面,每年进行一次,由联邦统计局以抽样调查的方式进行,从4万家企业中抽取1/3,因为环境统计法规定,调查最多只能调查15000家企业。在环保产品和服务方面,从1997年开始进行调查,每年进行一次。环保产品及服务调查主要调查环保产品和服务的营业额,相关产品均有编号,企业只需填入相应的号码即可。
二、环境经济统计的框架
环境经济指标纳入环境统计体系,即将环境经济指标与污染排放、生态保护的指标并列,其基本框架和运行体系包含以下因素:环境经济统计的对象。它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即环境保护投资,环境保护支出、环保产业。环境保护投资主要指政府和企业的污染治理投资和生态建设投资,前者包括大气、废水、固体废弃物、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污染治理投资,后者包括土壤整理、退耕还林、自然保护区以及其他生态恢复和保险的投资。环境保护支出主要指企业的日常性环境保护费用支出和发生突发性环境事故的支出。环保产业主要包括环保产品的市场与经营、资源的综合利用、环境服务三大领域,如环保设备、环保服务和清洁技术与清洁产品。其提供者可分为指提供环保产品的生产性企业和提供环保服务的服务性企业。环境经济统计的机构与协调。环境经济统计涉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经济主管部门和统计主管部门,做好环境经济统计工作必须协调好三者关系,确立合理的环境经济统计工作机制。这个统计工作机制,应当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为主体,统计主管部门为指导,经济主管部门协助。环境主管部门的环境经济指标同时报告给统计部门,作为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指标体系的重要参数。当统计环境对经济的贡献以及经济对环境的影响,还需要增加相关的经济部门如海关、能源等部门配合时,这些部门负有协助之责。#p#分页标题#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