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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15-0176-02
供应链与企业一样,都存在物流、资金流和信息流的不断循环运作,使企业持续经营并创造更多的利润和财富。供应链的研究在近几十年有突飞猛进的发展,供应链的运作机理、运作模式以及风险评估的研究成果很多,但这些研究主要集中于物流和信息流领域,分析原材料、半成品或产成品的运输仓储配送等。而涉及资金流的研究相对较少一些。Gonzalo Guillen(2007)认为传统的供应链研究集中于运营过程,缺乏财务方面的研究,提出集成的供应链计划预算模型。在这探索过程中,各国学者不断从实践中概括总结出物流金融与供应链金融的概念。1 物流金融与供应链金融定义
陈祥锋、朱道立(2005)将物流与金融结合的历史追溯到公元前2004年左右美索布达米亚地区出现的谷物仓单。在20世纪初,美国执行的仓单法案,确立仓单标准和仓单系统。存货和仓单可以进行质押融资,同时对质押存货金融产权认证、价值评估和监督控制的第三方机构应运而生,也促进对质押存货提供仓储服务和监控功能的物流仓储企业的规范和发展。(李毅学,徐渝、王非,2007年)当时美国已出现的存货融资有融通仓、保理留置和信托收据三种类型。(于萍,徐渝,2006年)当代物流企业如知名的国际四大快递公司FedEx(联邦快递),UPS(联合包裹),DHL快递,TNT快递都拥有飞机及几万辆汽车,并提供代收货款(COD)即指承运商在完成异地间物品递送的同时代委托方客户向收货方客户同时收取货款的一项第三方物流增值服务,它是伴随着电视购物、电子商务发展而出现的,随着电视、网络购物的不断扩大,行业竞争加剧,营销成本不断攀升,开展这类购物方式的商家对提高物流派送成交率及代收款返款周期尤为关注。由此可以总结物流与金融的融合的实践表明物流金融是物流企业在供应链或其相关服务领域提供金融服务并担任金融服务提供商的角色。我国学者邹小、唐元琦在总结朱道立等学者研究基础上2004年5月提出“物流金融”概念,并定义内涵和外延。他们认为物流金融是面向物流业的运营,为物流产业提供信贷资金等金融服务,伴随着物流产业的发展而发展。
供应链金融(Supply chain finance)最早是由国外的金融电子服务提供商提出的,如Demica公司于2007年的调查指出,根据数据结果供应链融资与定制化授信额度成为国际性银行流动贷款领域最重要的两个业务增长点。虽然次贷危机引致“供应链危机”,但供应链金融作为融资的新渠道,对大型企业可以弥补被银行压缩的传统流动资金的贷款额度,并且可以给大型核心企业的上下游中小企业融资,降低整个供应链的融资成本,也使商业银行拓宽业务领域增加客户和利润,降低风险,供应链金融比传统业务的利润增加,并且可以提供强化客户关系的宝贵机会。深发展银行2007年从业务实践出发运用自偿性贸易融资的信贷模型,引入核心企业、物流监管公司、资金流导引工具等新的风险控制变量,对核心企业的上下游企业,包括原材料供应商网络和下游分销商零售商等提供授信服务结算理财等综合及融资服务。
张(2009)认为物流金融与供应链金融是两种不同的融资方式,由于两者均包含金融和物流两类服务,又都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因此在融资实务中经常被混淆,但这两种融资方式的概念、运作主体、运作模式等不同,总结两者的区别和金融机构选择融资方式的流程并提出相应的对策。由此可见,物流金融与供应链金融研究的对象主体不同,前者是物流企业为主导的供应链金融服务,后者是对整个供应链提供的金融服务,在我国主要体现于银行主导的基于整个供应链的金融服务创新,而在国外除外资银行外,提供供应链金融电子交易服务软件平台也是重要的发展方向。
2 物流金融与供应链金融模式
李毅学等(2007)总结诸多学者文献认为物流金融业务模式有三类:基于交易关系的预付款融资业务模式,包括推动式交易关系和拉动式交易关系两种基本形式;基于存货的物流金融业务模式,包括存货质押融资和仓单质押融资两种形式;基于应收帐款的物流金融业务模式。并且归纳目前物流金融业务基础研究主要涉及业务演进、主要模式、监管方式和操作程序等以及资金约束下的企业物流运营决策。李毅学等(2010)认为现阶段一些基本的业务形式围绕存货质押融资业务组合成多种物流金融业务,如保兑仓、未来提货权质押融资、打包放款、先票款后货业务、未来货权质押开证、进口全程货权质押授信业务等。
深圳发展银行和中欧国际工商学院合著的《供应链金融:新经济下的新金融》(2009)详细介绍相关的产品品种和物流金融提出的产品品种并无实质的差别,只是更加明确在我国供应链金融业务实施的主体是银行,主要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解决融资问题,因此采用1+N的供应链金融业务模式,即对核心企业(“1”)和上下游配套企业(“N”)提供一揽子融资解决方案,并区分汽车、交通、电子、化工等行业提供相应的服务方案。
由此可以发现物流金融和供应链金融业务模式研究大多仍基于概念探讨或实务操作层面,目前尚缺乏基于整个供应链的系统有效的融资服务安排模型的相关模型理论,如使用复杂网络理论结合运筹学的报童模型变形可以得出更多更有意义的结论。
3 物流金融与供应链金融风险评估
物流金融的风险管理主要是研究 以银行和物流企业为主体的风险控制,包括担保物在贷款风险中的作用分析、基于事前风险控制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的研究、风险预警及违约后处理的方法和技术。张(2010)利用可拓学理论对物流金融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分析,建立可拓模型,并对其进行可拓分析及可拓变换,提出运作主体各自及共同规避物流金融风险的有效方法和策略。李电生(2010) 针对物流金融风险研究缺乏定量评价的问题,根据多层次模糊综合评价法,构建基于三方经营主体、定量与定性指标相结合的风险评价模型。
供应链金融的风险管理研究相对更少。阎俊宏(2007) 运用多层次灰色综合评价法构建供应链金融中小企业综合评价指标体系。《供应链金融》(2009)仅从定性角度介绍供应链金融风险包括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风险管理的两个重要手段是现金流控制和结构性授信安排,以及风险管理的六个关键变量是准入体系、操作平台、动产担保物权、风险预警与应急预案、合作监管方和核心企业。
物流金融和供应链金融的风险管理研究只是简单粗浅的分析,在诸多方面如担保物风险模型分析,基于物流和供应链的资金运作风险分析,基于银行或供应链核心企业的贸易融资风险分析等方面进行系统科学有效的研究,尚未形成对物流金融供应链金融或供应链资金流模型理论的完善和实践的指导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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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发展消费信贷有其特殊的市场背景:是消费信贷作为扩大内需,刺激居民消费,提高最终消费率的种政策手段,具有很强的政策推动的特征;二是个人消费信贷在我国作为种新兴的金融产品,缺乏相应的管理风险的制度安排;三是作为消费信贷产品的供给者——国有商业银行,正处在市场化改革的过渡阶段,在此期间,国家既要求商业银行的信贷合约行为市场化,但同时又限制商业银行对信贷利率或其他某些合约变量的自主制定。
般来说,商业银行为区分不同风险类型的借款人,可通过组合不同的贷款利率、贷款抵押额和贷给概率等条件来设计信贷合约,以达到使借款人自发选择商业银行所期望的信贷合约的目的。而中国商业银行开展消费信贷业务是在利率限制、信用风险管理制度缺失、消费者信贷担保资源、途径缺乏的条件下进行的。为达到将高风险的借款人阻挡在消费信贷市场外,将低风险借款人保留在市场之中的目的,商业银行采取了单的、高抵押的(或质押)、高进入壁垒(如繁琐手续、高准备费及服务群体圈定)的消费信贷合约供给。而这种消费信贷供给模式之所以能在短期内发挥作用,是因为有以下的经济背景:是近些年来中国的宏观经济直保持较高的增长速度(GDP年均增长率达到7%-8%),消费者风险类型表现得不明显;二是中国消费信贷发展的历史还不长,传统的高储蓄习惯和政策限制使中国的部分消费者积蓄了定的财富水平,能够满足商业银行较高的抵押要求。三是国家在住房、汽车、教育等方面的福利制度改革,激发了人们对消费信贷的需求。
二、制度缺失下高抵押的消费信贷合约所隐含的系统性风险分析
在我国当前的制度环境下,这种单的、高抵押的消费信贷合约供给是商业银行防范风险的种客观选择,但从涉及消费信贷业务三方的国家—商业银行—消费者的整体效益来看,这种合约设计是低效的,因为其面临着发展困境,隐含着定的金融风险:
首先,从宏观上看,在消费信贷合约中设置过高的担保要求,可能造成消费者有限的担保资源的浪费,因而是种宏观上的非效率选择。从微观来看,随着我国消费信贷的快速发展,向不同类型的借款人提供单的消费贷款合约可能是无效的,因为它使得低风险的借款人不愿承担太多的抵押担保和交易费用而退出市场,而高风险借款人则由于获得“信息租”而减少偿付,这将激励他们进入市场[2],可能使银行蒙受更多的损失。
其次,要求信贷担保虽然可以节省商业银行的监督筛选成本,但是也造成了商业银行监督筛选激励不足,消费信贷合约设计过分依赖于担保来规避风险的问题。这在当前我国商业银行预算软约束的背景下,易导致商业银行的道德风险,即将所有的贷款损失都推由国家负担。而国家为防范其道德风险,必然会采取紧抓松放的行政干预手段,造成信贷政策的不连贯性,这不仅影响商业银行的长期发展规划,也影响了消费者对信贷政策的理性预期。
最后,在我国当前的法律制度环境下,高抵押的信贷合约隐含的金融风险不可小视。1998年,我国个人消费信贷余额只有456亿元,到2004年6月末消费信贷余额已达17952亿元,近六年间增加了约40倍。其中,个人住房信贷余额13878亿元,占全部个人消费信贷余额的77.3%
[3];汽车消费信贷余额1833亿元,占10.2%;各项助学贷款余额75亿元,占0.4%。目前,我国各大商业银行的个人住房不良贷款率约为1%-2%,不良贷款约为138.78亿元—277.56亿元。虽然目前的不良贷款率很低,但从国际经验看,个人住房贷款的风险般是在发放贷款后3~8年中逐步显现。而我国的个人住房贷款余额中,80%是2000年以后发放的,即只有20%的贷款开始进入第三年。因此,未来几年个人住房不良贷款很有可能陆续暴露。而汽车消费信贷的不良贷款率近几年已呈上升态势,据有关方面报道,截至2003年底,国内银行有超过945亿元的个人汽车贷款无法回收,不良贷款率超过50%[4]
目前,由于我国住房、汽车的二级交易市场发展还很不完善,市场参与者无法通过产权重组来分散和转移风险,商业银行持有的债权或抵押资产权会因不易变现而产生流动性风险。因此,抵押贷款需要相应的市场环境和支持体系,来分散其蕴含的金融风险。
三、管理风险的根本出路:金融制度创新
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金融深化及金融自由化等理论与实践的发展在推动金融创新产品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金融风险。2007年美国次贷危机及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就是金融创新产品风险所引发的。如何对进行金融创新产品风险的主要类别进行探索分析,并创新探讨金融创新产品风险的监管深化理论与实践,对于我国金融监管金融市场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一、金融创新产品的界定及其发展
关于金融创新产品,目前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从金融产品创新理论来看,金融创新首先包括了金融产品的创新。如果以国别为界限来划分,金融产品创新就是一国的金融市场创造或引进一种新的金融产品。不管是自主创造还是引进创造,从市场经济的交易行为角度来看,金融产品创新都通过一定范围界限的金融市场上的一种新的法律合约来界定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反映了金融工具与金融服务及金融制度的创新内容,也体现了金融技术的创新内容。熊彼特提出了5种创新:一是出现了一种新的产品或服务,或者对已有的产品或服务进行了显著改进;二是出现了一种新的生产方式;三是开拓了一个新的市场;四是发现了新的原材料;五是对生产经营方式进行了重组。熊彼特关于创新的定义对金融产品创新具有理论启发和指导意义。根据熊彼特关于创新的定义,从金融创新的理论与实践来看,金融创新基本上包括金融产品的创新、金融技术的创新、金融市场的创新、金融服务的创新、金融机构经营方式的创新、金融制度的创新等。Jacque (2001 )认为金融创新包括金融中介的创新、金融工具的创新、金融服务的创新、金融技术的创新及新的金融市场;Tufano(2002)认为金融创新是一种新的金融工具、金融技术、金融市场行为以及新金融机构的创造等等。
从金融创新产品实践来看,金融创新产品体现为一种全新的产品特性,但更多地体现为对现有金融产品某一个或某一些产品特性的增加、删减、改变、综合等。Desai 和 Low(1987)就将金融产品看成是包括收益率、期限、流动性和所承受的价格及信用风险等一系列产品特性的合约;Niehans(1983)则从金融创新产品功能角度提出金融创新产品是现金与未来货币的交换功能、借款与贷款的连接功能、支付功能等将3类基本产品功能与服务的分解或组合。但不管是金融创新产品的理论还是实践,这种产品创新显然都是以促进金融机构生存发展、促进金融市场发展、促进市场经济发展为目标性特征。
因此,本文以金融深化理论创新与金融自由化实践发展为背景,将金融创新产品定义20世纪60年代以来,由于国际金融环境的变化和金融竞争的加剧,金融机构为提高竞争力、追求利润最大化等因素,运用电子计算机、系统工程等科技创新技术和现代数学、博弈论等专业知识所开发的金融创新产品,主要包括浮动利率票据、货币远期以及抵押支持证券(MBS)、担保债务凭证(CDO)、信用违约互换(CDS)等。其中发展最突出的对金融经济影响较大的如资产证券化创新产品,以及在次级按揭贷款证券化的基础上,进一步创新发展生成的CDO产品及CDS产品,2007年次贷危机及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就是由这些产品风险所引发。
二、金融创新产品的主要风险分析及监管深化
从理论分析与金融实践来看,金融创新产品既有固有风险,也有外部环境影响产生的风险。因此,金融创新产品风险具有不同的特点。国外学者与国内学者对金融创新产品风险进行了不同的分类与研究。Llewellyn(1992)在对金融创新产品进行研究的基础上,将金融风险分为价格、收入、信用、汇率、国家风险等5类;巴塞尔新资本协议(BIS,2004)提出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以及利率风险等4类金融风险;等等。
风险就是导致收益率降低或损失的不确定性。从前述金融产品创新理论分析及金融创新产品实践来看,尤其是从MBS、CDO、CDS等金融创新产品所涉及的原始债务人、原始债权人、发起人或出售人、管理人、证券发行人(产品组合设计人)、投资银行、信用担保人、信用评级机构、信托机构、投资人以及会计师、律师、税务师、金融分析师等产品流程及相关人来看,金融创新产品的风险分为金融机构内部风险和外部风险,主要包括基础资产风险、产品设计风险、操作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汇率风险、利率风险、通货膨胀风险、系统性风险等风险。
基础资产风险主要是指金融创新产品的基础资产的价格波动风险、价值下降风险等。例如汽车贷款抵押证券和居民住宅抵押证券中的基础资产即汽车或住宅的市场价格波动,以及汽车或住宅的折旧、报废灭失等引起汽车贷款抵押证券和居民住宅抵押证券的价格下降风险。2007年美国次贷危机的引发及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的扩散就与住宅抵押证券的基础资产即住宅的市场价格大幅度下跌有关。
金融产品设计风险主要是指金融创新产品设计中关于赎回率、赎回期的设计等风险。这类风险主要是由产品设计不科学所造成的。
操作风险主要是指金融机构内部人员在金融创新产品的相关操作过程中,由于内部程序不健全、人员能力不够、系统不充足或运行失当以及外部事件冲击等原因导致操作不当而产生直接或间接损失的可能性,包括政治法律监管环境等外部因素如税收提高引起的风险和金融机构内部处理流程不完善、信息系统操作失误、工作人员能力不强等内部因素引起的风险。巴塞尔银行业务条例和监管委员会(BIS,2001)认为操作风险是由于不完善的或失灵的内部程序、人员和系统或外部导致损失的风险。操作风险一般表现为清算失误、交易记录错误、信息处理系统故障、内部舞弊、虚假交易、不适当的销售技术等。
信用风险主要是指金融创新产品合约未按规定履行导致损失的可能性,与金融创新产品的贷款信用级别及银行授信期限、授信集中度等相关。信用风险主要包括违约风险、交易对手风险、信用转移风险,以及外汇管制等国家风险,也包括由于财务还款能力下降引起信用评级降低所导致违约可能性增大的风险和破产、无力偿付债务、债务交叉违约等信用事件。巴塞尔协议将信用风险与影响银行资本充足率的支配水平紧密相联。在金融创新产品的信用风险中,不仅仅表现为产品所涉及的信用贷款无法偿还,还表现为信用评级不当所引发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主要是指金融机构由于金融创新产品交易导致资金资产的流动性出现困难从而引起损失的可能性。香港金融管理局将流动性风险定义为资金流动性风险和市场流动性风险,前者指金融机构无法将资产变现或取得足够资金,以致不能履行到期责任的风险,后者指由于市场深度不足或失序,以至金融机构在处理或抵消手上所持某些风险时无法不使市场价显著下跌。乔尔・贝西斯将融资能力也纳入流动性风险,认为流动性风险包括在正常成本条件下缺乏融资能力的风险、市场流动性以及资产流动性风险等,而市场流动性弱会导致融资困难,这时金融创新产品的证券票面价值折扣较高,从而引起资金的流动性进一步降低。
汇率风险主要是指金融创新产品的收入和成本由于汇率变化而进行调整所导致损失的可能性,汇率风险一般通过本外币的汇率兑换损失及兑换手续费等引起的,与金融创新产品的资产负债管理相联系,尤其是与金融创新产品的国际交易有关联。自1973年布雷顿森林体系彻底崩溃以后,西方主要国家纷纷实行浮动汇率制度,国际资本开始频繁流动,国际金融市场的汇率开始剧烈变化,导致金融创新产品的风险急剧加大。
利率风险主要是指由于利率的波动导致金融创新产品的收益下降或成本上升所引发损失的可能性。由于金融自由化与金融深化的发展,金融创新产品深入到经济社会发展的诸多领域,而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政治、法律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也越来越较大,一方面诸多影响因素导致利率所受影响因素越来越多,利率波动的可能性越来越大;另一方面利率的波动性又导致金融创新产品及金融市场的波动性增强,从而使金融创新产品的利率风险越来越大,也越来越复杂。
通货膨胀风险主要是指金融创新产品的实际收益率下降或者成本上升导致损失的可能性。通货膨胀通常会导致单位货币购买力的下降,最终引起货币持有人实际余额的下降。由于实际利率约等于名义利率与通货膨胀率之差,当名义利率一定时,通货膨胀率上升就会引起实际利率下降,从而导致金融创新产品的实际收益率降低。
关于系统性风险,目前还没有确切的定义。从理论研究来看, Mishkin(1995)认为系统性风险是指扰乱一国金融市场的信息传输并导致该国金融市场不能有效地为具有最佳投资机会的部门进行融资的突发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国际清算银行(BIS,1994)认为系统性风险是指系统的一个参与者违约引起其他参与者违约而引发的链式反应导致广泛的金融困难的可能性。综合分析有关理论与系统性风险实践来看,系统性风险应该指特定事件的冲击引发一国甚至全球范围金融风险的可能性。
针对上述金融创新产品的主要风险,必须要推进金融创新产品风险的监管深化的理论与实践(余海斌、王慧琴,2010)。要进一步推进监管深化,就要针对金融创新产品的主要类别,设计完善金融机构与金融创新产品的内部控制、内部稽核、内部审计等工作流程,以及金融创新产品业务监管指标体系、金融信息收集与共享机制、加强金融创新产品的动态监管等等,以加强对金融创新产品风险的识别与控制。针对不同的金融创新产品风险,既加强金融机构内部风险的监管,也要加强金融创新产品外部风险的监管,尤其是针对基础资产风险、产品设计风险、操作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汇率风险、利率风险、通货膨胀风险、系统性风险等风险的主要特点,采取不同的监管方式方法和监管技术,有针对性地加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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