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2-02 15:49:37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旅游资源调查的概念,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一、前言
随着全球旅游业迅速发展,人们迫切希望回归自然,兴起了森林旅游,森林旅游具有可持续发展和带来经济效益,成为了林业中重要的产业,并以极快的速度发展着。而健全森林旅游资源管理体制是实现资源保护和旅游开发的平衡发展,实现森林旅游可持续的重要环节,当前我国森林旅游资源管理体制有很多缺陷,使得环境污染、资源破坏、利益分配不合理等。因此完善森林旅游资源管理体制具有重要意义。针对森林旅游资源发展速度过快的情况,需要通过具体措施完善森林旅游资源管理体制。
二、基本概念
森林旅游资源系指以森林景观为重点,其他景观为辅助,人文景观为点缀的一定的森林环境中,包括了具有游览价值与旅游功能等一切能够吸引游客的所有因素,包含自然因素、社会因素、人文因素等有形及无形的一切。
森林旅游资源主要包括森林自然景观资源(林景、山景、水景、气象气候景观、古树名木、奇花异草、珍稀动植物)、森林生态环境资源(环境空气、地表水环境、天然外照射贯穿辐射水平、植物精气、空气负离子、空气微生物、旅游舒适期和土壤)、人文景观资源(文物古迹、民族风情、地方文化、艺术传统)3大类。其载体主要有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森林旅游区、自然保护区、植物园、生态公园及类似的旅游场地等。
三、我国森林旅游资源管理体制存在问题
我国森林公园、风景林场、森林游乐区随着近年来管理体制的改革,取的一定成效,但森林旅游作为我国是一项新兴产业,目前的管理体制依然存在很多缺陷,体制不够健全;管理的经验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意识不足;对森林旅游资源管理工作不到位,导致许多森林旅游区在盲目开始和随意管理的情况下进行旅游开发,严重影响了森林旅游资源环境、经济、社会综合效益的发挥,以及旅游、资源、环境等和谐性可持续发展。主要为下面几个问题。
1. 审批体制不完善,森林旅游资源调查不全面
我国森林公园和自然保护区的建设采取申报制度。由于全国缺乏统一的森林公园和自然保护区总体发展区划和规划,地方发展森林公园的积极性很高,但对森林资源调查缺少全面性调查。相关机构在审批时较少考虑现有森林公园的地理分布位置和情况,偏重于考虑游人喜爱程度和景观价值,森林公园的等级评价存在着较多主观因素,评审队伍不专业导致不科学性,审批不够严格,导致森林公园发展速度偏快。而分自然保护区由于无法承担养护费用而发展相对缓慢。有些地方不具备旅游条件,仍然大量投资搞建设,不但破坏森林环境资源,还出现严重亏损。
2.权力分散、职能交叉
森林旅游资源管理机构缺乏合理性,管理职能混乱,存在着事业、企业不分。我国大部分的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属于事业单位,但管理模式却是企业化经营。这种管理模式虽然解决了政府的资金短缺,但过度最求经济利益导致森林资源严重破坏,短期内不易恢复。
目前我国森林管理体制管理权力分散,缺乏一个统揽全局的权威性管理机构。尤其容易出现在资源多元化程度高、规模较大的景区;如一些风景名胜区属于旅游部门管理,一些风景名胜区会属于建设部门管理,而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则归林业部门管理。
3. 规划体制不完善,规划权责不明确
大多数地方规划体制不完善,管理机构分权不明,规划权责缺乏有效界定;森林发展规划和景区规划极不协调,缺乏整体性森林旅游资源规划;在规划过程中由于涉及人员缺少管理方面的知识,使得森林旅游资源规划存在不合理。在森林旅游规划的实施过程中,缺少监管过程,使得工程在实施过程严重破坏森林资源。
4. 旅游景区经营权出让不规范
由于森林旅游资源价值缺乏科学、合理评价,使得一些资产无形中流失,地方为提高财政收入,拓宽融资渠道,转换经营模式,将旅游景区的经营权转让个人、单位,在转让过程缺乏公开竞争和透明度,缺乏严格程序和规范措施。在开发中过度市场化大力发展了森林公园等旅游业,忽视了其环境效益和生态价值,造成了旅游市场混乱和大量森林旅游资源的损失。
四、森林旅游资源体制问题原因分析
1.目标定位不明确
由于国家缺乏统一的森林资源建设规划,森林由多部门、各级政府管理,对具体森林旅游资源的功能和性质界定不明确;政府部门和管理机构定位不合理,政府部门把其做为强省、强市的战略重点,尤其是在经济落后地区;管理机构弄不清是以保护为主还是开发森林旅游资源,通常最后把经济利益最为最后目标;市场定位不可缺,大力建造人为景观,使其脱离了森林旅游的定位。
2. 产权界定模糊,经营权和所有权分配不够明确
在我国自然资源产权制度的情况下,我国森林旅游资源主要归国家所有,由于产权界定模糊,导致中央与地方管理权限划分不合理,同时使得所有者权益、管理者权益和使用者权益分配不明确,引起利益分配的矛盾和冲突。
3.地区发展不平衡和政府投资不足,加剧了保护与开发的矛盾
森林旅游资源是一项巨额投资,投资回报期长,导致市场资金不敢投入,政府资金不敢投入太多,使得开发资金严重不足,许多森林公园边开发、边建设,一些工程不得不停建,无法顺畅实行接待游客,最后减弱了森林旅游业发展基础。由于地方虽然不满足发展森林公园等森林旅游的条件,依然大兴土木,加剧了资源保护与开发的矛盾。
4.过度追求经济效益
旅游资源所有者、投资者与开放商过度追求经济效益,忽略了环境效益,而政府为解决资金困难,给投资者过多优惠条件,强调投资利益,使得投资者忽略旅游资源者和当地社区的利益,不注意资源的保护投资,对违章建筑和资源破坏视而不见。
5.法律法规不完善
法律法规是规范和制约游客、旅游企业、单位开发工作所涉及的相关行为和相关部门的行为,同时也是保护森林旅游资源与环境的重要方法和手段。但我国在立法层次和内容来看,还没有建立完善森林旅游法律体系;在执法方面执法不够严而且还存在偏袒现象;管理制度存在着缺陷,法律法规不完善,政府监管力度不强。
五、完善森林旅游资源管理体制具体措施
我国缺乏一套科学合理的森林旅游政策体系,不合理的政策制度导致执行部门不明确,执行部门责任不清楚,相关政策执行受阻和难以落实,使得森林旅游资源管理粗放,经济效益低,配置不合理,并导致环境污染,资源浪费等一系列的负面效应产生,因此,极度需要完善政策体系使得管理体制完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明确目标,调整战略
森林旅游资源的建设要从量向质的转变,实行旅游开发与资源保护并重;必须将发展战略重点转移到加强现有森林旅游资源的建设与管理上面,实现优先保护原则,减慢新建森林公园的发展速度,降低经济激励强度,实现开发与保护并重,在管理上面提高建设水平,缩小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差距。
在界定方面由于我国国家森林公园数量过大,资源内容相差较大,国家保护的重点模糊,因此要明确各个森林旅游资源的界定,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决不能降低标准随意建立。控制国家级森林公园的发展规模。在确认过程中应在森林旅游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对全国森林旅游进行总体发展规划和科学布局,对森林旅游点进行严格划分、规划执行;森林旅游确定点资源应当具备独特性、代表性同时该项目还要可行性,能够确保资源的维护和可持续利用。
在开发过程中遵循实行有利于森林旅游开发区资源保护的原则,其资源能得到持续利用与保护,应严格控制新建旅游区的数量与结构,对现有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等数量与结构进行调整;合理地对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进行划分。
2.协调中央目标与地方目标
中央和地方关于在森林旅游资源在管理目标存在不一致性,同时中央与地方在开发森林旅游资源的目标上出现不协调,可以采用以下几点来协调中央与地方目标一致性。
(1) 适当进行森林旅游资源市场化经营政策,实行规范经营权转让程序,落实政策,加强加官机制,促使地方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引导地方政府结合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对一些政策适当做出优惠。
(2) 加快实行扶贫政策,发展多元化经济体制,缓解旅游资源开发利用的压力;通过将国家级森林公园、国家名胜风景区、自然保护区等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确保这些重点保护项目的资金到位。
(3)完善地方政府与管理机构管理绩效考核政策。建立科学绩效评价体系,对管理绩效进行全面衡量,促进国家政策的有效执行;需要监控环境容量,将旅游容量控制在可承受范围内,确保在资源保护的前提下进行旅游开发,实现旅游资源质量最大化可持续利用。
(4)建立森林资源信息化平台,实施绿色GDP核算政策。需要进行旅游绿色GDP核算,有效地协调各有关方面的政策,国家应对森林资源建立一个平台,共享信息资源库,加快地方与部门对相关政策了解,实行开放化、透明化,促使公众参与监督。通过各种资源综合利用,再实行合理的森林旅游资源开发利用。
3. 完善森林旅游资源资产化管理
随着我国森林旅游资源管理体制的改革,实行政企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更改大量森林旅游资源产权,因此应该加强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
(1)明确界定产权。明确对森林旅游资源的所有权、权、观赏权、收益权、经营权等界定,根据资源的重要程度实行中央和地方两级所有,进一步明确管理权和经营权,防止行政部门或管理机构以管理权代替所有权,防止,实现森林旅游资源的合理流转和适度的监管,最终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2)重构制,明确权利义务关系。由于目前国务院委托各部门及地方政府对旅游资源实行分级管理,缓解过程成寻的复冗,可明确委托---责任,确保各级管理明确,任务清楚,责任到位。合理分配各管理部门权限,改变原有属地化管理体制,将管理权适当向中央集中,进行垂直管理。并在中央和地方分别成立旅游资源综合协调机构,监督森林旅游资源经营和管理过程。
(3)全面评估森林旅游资源价值,建立合理的评估体系。合理界定森林旅游资源的要素价值,设计合理的森林旅游资源价值评估体系,通过科学的认证森林旅游的使用价值,在森林旅游资源的开发、转让、出让中可以进行合理的估价,确保实行等价交换并维持国有资产的价值,通过权力和经济上来实现维护。
(4)保护产权的合法性。通过法规规范产权作用,如破坏产权关系必须通过法律手段进行强制惩罚,约束和激励了产权主体,同时也激励了所有者对自己的资产和投资进行监督管理,鼓励了产权占有者使用单位运营好所占有使用资产。
4. 健全森林旅游规划相关政策
完善森林旅游区总体规划的编制,健全审批程序,通过专家论证、严格审批、社会公开透明化对总体规划进行审批;通过对森林旅游资源全面调查、评估、评价基础上,合理的对各个风景资源开发等级进行划分,明确森林旅游资源其保护范围、特色性及市场定位,通过合理布局、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做出科学性规划,并对其进行严格审批。进行合理开发,不合理则不开发原则。通过资源调查、评估、保护同旅游规划有机联系起来,明确规划控制目标。通过对森林旅游资源进行全面调查和评价,合理的划分风景资源开发等级和明确市场定位,明确森林旅游资源的保护范围和保护政策,贯彻景区总体规划与区域性旅游规划相协调等进行科学规划。
5. 发挥森林旅游资源开发投资政策
在森林旅游资源的开发方面,需要改善投资政策,积极引进建设资金,规范投资方向,引导投资者转向高投入、高开发、高保护的良性发展轨道,推进森林旅游可持续发展,必须建立政策创新体系。以下为完善森林旅游投资的政策几点建议:
(l)发挥政府投资的作用,建立有效投资模式
充分发挥政府主导权,通过发展森林旅游事业解决劳动就业和可拉动地方经济,通过森林资源教育可普及自然科学知识、增强百姓的生态保护意识。加大政府投资,可以弥补旅游开发投入不足的问题,加快旅游开发进程。国家和地方政府应加大对旅游基础设施投资,为森林旅游创造良好的基础条件,同时政府应引导社会投资到森林旅游资源的基础设施和资源管理上拓宽对象来源引导资金投向旅游开发项目,并建立相应的招商引资服务机构。
(2)界定中央与地方政府的投资责任
逐步实行中央和地方森林旅游资源两级所有制,对中央和地方分别进行不同管理级别的森林旅游资源投资,中央主要负责投资国家一级森林旅游资源建设和管理,其他则有地方政府负责,并充分调动各级政府、各部门对森林旅游的投资。
(3)加强林业部门自身的投资力度
我国森林旅游业的迅速发展,使得森林旅游成为了成为林业产业中最具活力的产业,极大地促进了林区经济发展,因此,林业部应加大对森林旅游的投入力度。近几年国家对林业逐年增加投资,林业部门应拿出特定比例林业资金来建设和维护森林公园和自然保护区,减轻其建设负担。
(4)调整投资方向,引导社会力量投资于森林旅游基础设施和资源保护
需要将我国目前森林风景区投资者开发旅游景点经营策略投资转向到基础设施和资源保护上面。优化投资结构,鼓励多元化经营形式投资森林风景资源的保护和基础设施建设。
(5)加强对森林旅游投资资金的运行管理
规范森林旅游区创收行为和过程,规范森林旅游资源经营权的转让行为;加强旅游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力度,节约使用资金,防止滥用旅游资金。
六、结论
本文通过对我国森林旅游资源体制审批体制不完善;森林旅游资源调查不全面、权力分散;职能交叉;规划体制不完善,规划权责不明确;旅游景区经营权出让不规范等现状问题进行深层的分析,通过明确森林旅游资源管理目标,调整战略、注重促进中央目标与地方目标相协调、完善森林旅游资源资产化管理、健全森林旅游规划相关政策、探讨森林旅游资源开发投资政策等五个方面来完善森林旅游资源管理体制,通过完善森林旅游资源管理体制能够更好地促进森林旅游业旅游的发展,在效益实现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可持续发展前提下实现最大值。
参考文献:
[1] 陈福义:中国旅游资源学[M].中国旅游出版社,2003:28~29
[2] 魏远竹: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研究[J]. 科技导报,2006,24(6)
摘 要 国家标准《旅游资源分类、调查与评价》(GB/T18972―2003)自2003年5月推出以来,各级旅游部门都以此为依据开展工作,但各地在应用过程中,也发现该标准存在诸多问题。本文对其中旅游资源分类存在的概念模糊、前后重复、类型缺项、细分不够等问题逐一进行分析,提出了具体修订意见,并对旅游资源评价的研究方向提出了初步构想。
关键词 旅游资源;国家标准《旅游资源分类、调查与评价》
中图分类号F59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575(2006)―05―0062―06
旅游资源分类与评价是开展旅游资源普查、制定旅游发展规划和确定旅游开发项目重点的主要依据。国家标准《旅游资源分类、调查与评价》(GB/T18972―2003)(以下简称“国标”)自2003年5月推出以来,各级旅游部门基本上都以此为依据开展工作。2003年版“国标”在1992年出版的《中国旅游资源普查规范(试行稿)》基础上,明确界定了旅游资源的类型体系、调查规范和评价方法等实用技术路线;为便于应用,对旅游资源类型的释义也作了简要说明。本“国标”总体上内容全面,技术规范,便于操作,是一部应用性较强的技术标准。但“国际”在旅游资源分类和评价方法上明显存在不足,对个别旅游资源类型的释义也不够准确,各地在应用的过程中也发现其存在诸多问题。为此,本文参照部分欧美国家的相关u标准,结合国情与笔者近两年参加评审甘肃省各市县几十个旅游规划的工作经验,重点对旅游资源分类和评价问题提出一些修订意见。
一、关于“旅游资源分类”问题
“国标”确定的旅游资源分类结构,分为8主类、31亚类、155基本类型。但个别地方仍存在概念模糊、层次不清、前后重复、类型缺项、细分不够等问题,下文列举分析。
1.概念模糊问题
“国标”虽然在《附录规范表》中,对旅游资源类型释义(以下简称《释义》)作了简要说明,比较清楚,但在《旅游资源分类表》中,对资源的主类、亚类和基本类型中个别名称存在提法不够准确或概念模糊、层次不清问题,容易引起歧义。
(1)AAE奇异自然现象:概念较大。直观上理解,自然现象不仅包括地表,也包括地下(如“BAB暗河河段”、“BD泉”等)的奇异景观和“D天象与气候奇异景观”等基本类型中的奇异自然现象,在分类应用中容易引起混淆和重复。《释义》中说明为:“发生在地表面一般还没有合理解释的自然界奇特现象”。因此,改为“AAE地表奇异自然现象”似乎更加准确。这样,像“怪坡”类即可归入此类,而天象、河流类则归人它类。
(2)ACI丹霞:概念不全。《释义》中说明为:“由红色砂砾岩组成的一种顶平、坡陡、麓缓的山体或石体”,概念不够准确。丹霞地貌有馒头状、麦垛式、宫殿式和奇峰峭壁式4个基本类型,且基岩有暗灰、红、土黄等多种过渡色,有些则未必有“顶平、坡陡、麓缓”的特点。建议完善释义说明,以避免分类时排除其他类型的丹霞景观。
(3)BBA观光游憩湖区:概念较大,包含了“FGA水库观光游憩区段”基本类型,界限不清,容易引起重复计数。前者释义为“湖泊水体的观光游览区域段落”;后者释义为“供观光、游乐、休憩的水库、池塘等人工集水区域”。为避免应用时出错,应将前者的《释义》界定为“天然湖泊水体”。
(4)DAC海市蜃楼现象多发地:概念模糊。《释义》中说明为:“海面和荒漠地区光折射易造成虚幻景象的地方”。事实上,海市蜃楼是只有在海岸地带才能见到的海面景观,荒漠地区常见的虚幻景象应称为“沙漠(戈壁)蜃景”更为准确,像嘉峪关至敦煌地段在夏季常见的只有蜃景,没有蜃楼,更没有海市。建议基本类型中增加“DAD沙漠(戈壁)蜃景”。
(5)E遗址遗迹:概念太大,层次不清。应改为“E人类活动遗址遗迹”,以区别于自然的遗址遗迹(如动物化石点),也与亚类、基本类型相呼应。同样,“EB社会经济文化活动遗址遗迹”建议改为“历史人文活动遗址遗迹”,与“EA史前人类活动场所”相呼应;也与“FA综合人文旅游地”中的现代人文活动相区别。
(6)F建筑与设施:层次不清,涵盖不了所属的亚类和基本类型。如“FAC宗教与祭祀活动场所”,有些在露天祭祀山神的,没有建筑设施;“FAK景物观赏点”有些可能在自然的制高点上,没有设施。建议改为“F建筑设施与现代人文旅游地”。“FA综合人文旅游地”的概念也太大,可能涵盖史前和历史的人文旅游地,建议改为“现代人文综合旅游地”,与“E”主类相区别。
(7)H人文活动:概念太大。应改为“H现代人文活动”,以区别于E、F、G三主类。其亚类和基本类型的内容也相应为现代的内容。
2.前后重复问题
主要为两者间有涵盖关系的基本类型,容易引起重复计数。典型的有:
(1)EAA人类活动遗址,《释义》为“史前人类聚居、活动场所”;EAD原始聚落,《释义》为“史前人类居住的房舍、洞窟、地穴及公共建筑”。事实上,前者概念较大,包括后者,二者也难以截然分开。原始聚落不管是原态的,还是复原的,都在史前人类聚居、活动场所。离开史前人类聚居、活动场所的复原聚落(如异地的博物馆),就不能称其为原始聚落。因此,二者应合并归类,称“EAA史前人类活动遗址与原始聚落”为宜。
(2)FAC宗教与祭祀活动场所,《释义》为“进行宗教、祭祀、礼仪活动场所的地方”;FBB祭拜场馆,《释义》为“为礼拜神灵、祭祀故人所开展的各种宗教礼仪活动的馆室或场地”。有些祭拜场馆是单体活动场馆,有些宗教与祭祀活动场所也单设祭拜场馆,但只是大景区的一部分。在资源调查中,很难截然分开。对宗教与祭祀活动场所内又单设祭拜场馆的,如按照2个景点计算,显然不合理,容易造成同一景点的重复统计,应合并改为“FAC祭祀与宗教活动场所”;在“FB单体活动场馆”的基本类型中,删除FBB祭拜场馆项,凡是祭拜场馆,都归入“FAC祭祀与宗教活动场所”较为合理。
(3)FCE长城段落,《释义》为“古代军事防御工程段落”;EBH烽燧,《释义》为“古代边防报警的构筑物”。事实上,古代长城的结构由烽燧、亭、障几部分构成,明代时即所谓“五里一燧,十里一墩,三十里一堡,一百里一城”。因此,烽燧不管是独立的还是残存的,都应属于长城的范畴。因此,“长城段落”包括“烽燧”的概念,烽燧不应单设,否则会重复计数。资源调查时,消失的烽燧遗迹应归入“EBG长城遗迹”;残存的烽燧墩台则应归入“FCE长城段落”。即应取消“EBH烽燧”这一基本类型。
3.类型缺项问题
在旅游资源分类表中,仍有不少缺项。虽然在“释义”中说明“如果发现本分类没有包括的基本类型时, 使用者可自行增加。增加的基本类型可归入相应亚类,置于最后,最多可增加2个。”但作为“国标”,应类型全面,编排科学,不宜由使用者随意增加,且有些基本类型仅限于增加2个,显然是不够的。主要的缺项有:
(1)“AA综合自然旅游地”中,应增加“AAA山丘谷地复合型旅游地”基本类型,这是最普遍也最具旅游价值的旅游地。其它编码应依次后推。
(2)“AC地质地貌过程形迹”的基本类型中,应增加“ACO彩色丘陵”类型。彩色丘陵类似于丹霞地貌,但与丹霞地貌又有本质区别。丹霞地貌专家黄进教授认为,中国有大量的彩色丘陵,是地质地貌过程的重要形迹,极具旅游价值。甘肃张掖的彩色丘陵规模居全国之冠,归人“丹霞”显然是不合理的。
(3)“AC地质地貌过程形迹”的基本类型中,应增加“ACP戈壁滩地”类型。“ACM沙丘地”《释义》为“由沙堆积而成的沙丘、沙山”,显然不包括戈壁滩地,而戈壁滩地也是重要的旅游资源。
(4)“BA河段”的基本类型中,应增加“BAD漂流探险河段”类型,属专项旅游的范畴。常规性观光而不具备探险性质的漂流河段,如武夷山九曲溪,则应归入“B从观光游憩河段”。
(5)“EA史前人类活动场所”的基本类型中,应增加“EAE史前传说人物活动地”类型。
(6)“FC景观建筑与附属型建筑”的基本类型中,应增加“FCL非宗教类庙宇建筑”类型,亦可与“FCC楼阁”合并成“FCC非宗教类楼阁庙宇”。如各地普遍存在的文庙,即非书院、也非宗教庙宇和祭祀建筑者,当归入此类。
(7)“FG水工建筑”的基本类型中,应增加“FGG人造滑雪(滑冰)场”类型,这种类型的资源与天然的“BF冰雪地”有所不同。“Ⅲ冰雪地”是天然形成的,而“人造滑雪(滑冰)场”是人工辅助于机器制造的,应属于水工建筑类型,以与天然的冰雪地有所区别。此外,应增加“FGH水电站发电厂”类型。
(8)“HC民间习俗”的基本类型中,应增加“HCI古民族后裔聚落地”类型,因为多年来传承演变形成的现代民间习俗和有些一直保留了原始传统的古民族后裔,其习俗具有不同的性质和旅游价值,细分会更加实用。如甘肃永昌的古罗马人后裔、泾川的金人完颜部落后裔、临潭的明代江淮汉人后裔等民俗,当属古民族后裔类型。
(9)“HD现代节庆”应改为“HD现代节会与专项活动”,使其范围更大。在其基本类型中应增加“HDE专题交易会”和“HDF专项旅游活动”,其具体内容可在《释义》中加以界定。
4.关于类型细分问题
“国标”对有些基本类型的划分比较笼统,有必要再细分。
(1)BDB地热与温泉:《释义》为“水温超过20℃或超过当地年平均气温的地下热水、热汽和出露泉”。地下热水、热汽和出露泉是3种不同性质的旅游资源,因其温度和呈现方式不同而有不同的旅游功能,地下热水多用于温泉浴,而热汽和出露泉多用于观赏,因此应细分为“BDB地下热水、BDC热汽、BDD出露泉”3个基本类型。甚至可以将出露泉再细分为热泉和温泉两个基本类型。
(2)FBC展示演示场馆:《释义》为“为各类展出演出活动开辟的馆室或场地”,应包括展出和演出两个方面。可细分为“FBC地域性综合博物馆、FBF专题博物馆、FBG专题展示馆、FBH地域文化演示馆、FBI大型歌舞剧院”等基本类型。
(3)GA地方旅游商品:应将“GAB农林畜产品与制品、GAC水产品与制品、GAD中草药材及制品”3个基本类型归类为“GAB地方农副产品与饮食”,在这一较大的概念中,只要具有本类型的产品,不同地域之间即便是产品不同,也具有同等重要的可比性。应删除“GAA菜品饮食”,其中只能现场品尝的饮食部分,应归入“HCG饮食习俗”;可以作为商品销售的饮食制品,当归入“GAB地方农副产品与饮食”。此外,应增加“GAA旅游用品”、“GAC旅游书店”、“GAD旅游纪念品”3个基本类型。如此划分更便于实际操作和不同地域间的比较。
鉴于上述分析,笔者认为有必要再次修订“国标”,使分类更加全面、科学、合理;细化《释义》说明,使《释义》具有旅游资源分类工作的“实施细则”功能。《释义》中,对有些比较模糊,容易引起错误归类或重复归类的资源,应加以说明界定。如具有农业观光性质的人工花卉基地,应归入“FAF建设工程与生产地”;水上娱乐设施应归入“FGA水库观光游憩区段”;综合性批发市场和大型商场应归入“FAG社会与商贸活动场所”,其他类则归入“FDH特色市场”等等。
二、关于“旅游资源评价”问题
1.旅游资源评价赋分标准的局限性
“国标”根据旅游资源分类体系,对旅游资源单体依据“旅游资源共有因子综合评价系统”进行评价,设立“资源要素价值、资源影响力、附加值”等3个评价项目;“观赏游憩使用价值,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价值,珍稀奇特程度,规模、丰度与几率,完整性,知名度和影响力,适游期或使用范围,环境保护与环境安全”等8项评价因子。每一评价因子按4个档次相应赋值。依据旅游资源单体评价总分,将其从高级到低级分为五至一级和未获等级的旅游资源。这是一种传统的模糊权重评价方法,在多方面存在很大的局限性。
(1)评价对象概念模糊
本标准是根据旅游资源分类体系,对旅游资源单体进行的评价。“国标”的定义为:“旅游资源单体可作为独立观赏或利用的旅游资源基本类型的单独个体,包括独立型旅游资源单体和由同一类型的独立单体结合在一起的集合型旅游资源单体。”据此可知,“单体”概念包括“基本类型”。但是,资源分类中对“基本类型”划分得很细,有些甚至只是一个独立的很小的而又可能会具有很大吸引力的“点”(如HAA人物),因其缺乏独立的综合服务功能,按照此评价方法,几乎得不上几分。更多的单体则是完整旅游景区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和亮点,没有独立、完善的旅游配套功能,“规模、丰度与几率,完整性,适游期或使用范围”等几项评价因子的得分几乎为零。因此,按此方法评价的结果,各小的独立单体间没有可比性;综合性的基本类型和其中的小单体(如山丘型旅游地与山上的独峰)更没有可比性,也就失去了评价的意义。
笔者认为,在旅游资源评价中,“旅游地”和“旅游目的地”的概念太大,评价会过于笼统;基本类型的单体则大小不一,过于杂乱,难以比较。因此,评价的旅游资源范畴应界定为具有综合旅游功能的相对独立的景区。
(2)评价因子存在缺陷
“国标”指出,旅游资源共有因子评价,是按照旅游资源基本类型所共同拥有的因子对旅游资源单体进行的价值和程度评价。但本标准确定的8个评价因子不能涵盖所有的旅游资源基本类型,将出现许多资源难以“对号入座”问题。该评价方法更适合对观光游览性旅游资源的评价,基本上不适合对休闲度假性和专项活动性旅游资源的评价。如参照本标准评价休闲度假性旅游资源,则“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价值”、“珍稀奇特程度”等几项赋值较高的评分会很低,总分自然不会高,这对优质度假旅游地显然是不公平的,评价结果也不 会科学。如用于大型旅游交易会这一专项旅游活动的旅游价值评价,则评分会更低。因此,评价标准应依据资源类型,补充完善评价因子,重新确定赋值。
同样,评价依据中仅列4个级差,缺项问题也较为突出。如“适游期或使用范围”因子的评价依据,最低一级为:“适宜游览的日期每年超过100天,或适宜于40%左右游客使用和参与”,赋值为1分。像季节性、阶段性的专项旅游活动类资源,旅游时间一般少于100天,游客也不可能达到40%,其评分自然为零,但这不符合实际情况。
(3)因子赋值不够科学
本评价方法是按照“旅游资源共有因子”设定的“综合评价系统”,对不同类型的旅游资源设定了相同赋值的共有评价因子。但现实中的旅游资源存在巨大的类型差异性,正是这种差异才引起游客的旅游动机。因此,不同类型或特点各有侧重的旅游资源,评价因子的赋值应有所不同。比如对不同类型的资源,在“资源要素价值”评价项目的各因子赋值,特别是在“观赏游憩使用价值”和“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价值”两项中的赋值应有明显差异。如果按照相同赋值的因子评价,就某一类型旅游资源评价出的总分与实际价值会有很大出入,不同类型的综合评分结果出入会更大,也就更没有可比性。比如,应用这一标准,对九寨沟景区评价中,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价值的赋分会很低,而观赏游憩使用价值的赋分会很高;反之,对西安兵马俑的评价中,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价值的赋分会很高,而观赏游憩使用价值的赋分会很低,这样,总评出来的赋值很难说明那个景区有更高的旅游价值,二者之间也没有可比性。共有因子综合评价的目的在于比较,但评价的结果却无法比较。
综上分析,本标准比较适合对人文与自然综合类观光游览性旅游资源的评价,而不太适合对自然或人文类型占绝对优势的旅游资源的评价,也不适合对休闲度假类和专项活动类旅游资源的评价。应对以上类型资源,分别按照同一类型资源的共有因子,再设定4个不同的评价标准。笔者认为,旅游地的评价可以是综合性的评价和横向比较,而旅游资源评价比较科学的原则应是同一类型资源的横向比较和等级确定。
(4)评价过程流于主观
“国标”明确提出,“调查区旅游资源调查、评价结束后,由调查组填写”;本标准是“旅游资源共有因子综合评价系统”,因此,标准显得过于宏观和笼统。虽然引入模糊权重评价方法,但也只能是概念性的定性评价,难以真正做到定性、定量相结合的科学化评估。就甘肃省的几十个市县的旅游规划来看,按“国标”进行的旅游资源评价普遍存在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现象。究其原因,一是由于《标准》本身的缺陷使得调查、评价人员难以正确处理不同类型、不同规格资源的合理赋值和对《标准》中缺项资源的评价处理,加之对世界及全国旅游资源的了解不够,缺乏可用于对比评价的知识赋存,对资源的赋值存在很大的主观性和随意性。二是评价标准本身缺乏不同类型的实用技术标准,难以开展可用于参考的技术性评估。如对休闲度假地的赋值,基本没有考虑气候适宜性(风效指数)、海拔高度、负氧离子含量、山体坡度、水体性质等因素的定量评估,只是主观打分。三是由调查人员完成评估,旅游业者和相关专家几乎没有参与,而评估人员也往往只是主观打分,几乎没有考虑美感质量的定量评价、游客心理刺激――反应评价、旅游地生命周期等基本的评价参考因素。按照旅游资源的不同类型,分别设定评价标准,细化定量评价的标准,即可在一定程度上弥补这些不足。
(5)结论表述不够直观
“国标”根据对旅游资源单体的评价,得出该单体旅游资源的共有综合因子评价赋值。依据赋值大小,将旅游资源依次划分为:五级旅游资源为“特品级旅游资源”;五级、四级、三级被通称为“优良级旅游资源”;二级、一级被通称为“普通级旅游资源”;一级以下为“未获等级旅游资源”。这种评价结论等级非常清晰,但对资源级别的描述性表述显得比较平淡,难以直观反映资源等级和市场吸引力的区域概念。建议做如下调整:五级旅游资源为“世界级旅游资源”;四级为“国家级旅游资源”;三级为“省级旅游资源”二级为“地市级旅游资源”;一级为“县区级旅游资源”;其他为“乡镇级旅游资源”。这样,在旅游开发定位和市场推广中,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都会一目了然。当然,对评价项目和因子的赋分也应按此要求,做相应的调整,以求结论和实际相符。
2.旅游资源评价的研究方向构想
本“国标”对旅游资源的评价,说到底是对资源单体的评价,基本上反映不出一个完整旅游景区价值的大小。旅游资源的概念伸缩性太大,可以是旅游目的地,也可以是顺访地;可以是相对独立的景区,也可以是小的资源单体。旅游工作中真正具有实用价值的应是对旅游景区或旅游地这一更大范畴的评价。因此,在本“国标”基础上,还有许多旅游资源价值的评价问题,亟待研究,应以国标形式予以规范。笔者认为,至少还应考虑设立以下国家标准:
(1)旅游景区评价标准:在地理区域和服务功能上相对独立的旅游景区,是许多资源单体的集合,对于确定旅游地的开发重点至关重要。但是旅游景区的价值不是资源单体价值的简单相加,应结合国情,就旅游景区划分出旅游活动类型,分别确定评价标准。国内外就部分类型的景区已有成功的评价标准,如适合休闲度假地气候适宜性的“温度―湿度指数和风寒指数”,对山地旅游活动的“地形适宜性技术评价”,海水浴场、海滩等景点的“旅游资源要素组合的技术性评价”,自然风景区“风景质量分级评价”等等。我国对不同类型的旅游景区尚没有统一的国家评定标准。
(2)旅游地评价标准:旅游地是包含若干个旅游景区的较大的区域,可以是目的地,也可以是顺访地;可以是市级或县级区域,也可以是乡镇级或较大的旅游景区群。对旅游地的综合性评估,旨在旅游地旅游资源的整体价值评估或旅游地开发价值评估,也可用于不同地域间的旅游地或旅游资源进行开发价值比较,或规划与管理意义上的重要排序。对旅游地的评估,目前已有“菲什拜因―罗森伯格模型”、郭来喜等提出的“中国观赏性旅游地的综合性评价模型”等模型。“中国优秀旅游城市”的检查标准应是比较成熟的对城市旅游地的综合性评估方法。但我国对不同类型的旅游地尚没有统一的国家评定标准,亟需研究出台。
完善旅游资源单体的评定标准,可用于旅游景区内各单体景点间的对比和重点排序;出台旅游景区的评定标准,可用于旅游地内各旅游景区的对比和重点排序;出台旅游地的评定标准,可用于旅游地域内各旅游地的对比和重点排序,也可用于同级旅游区间的对比和重点排序。这几个标准是层层递进关系,缺一不可。具体内容有待进一步专题研究。
旅游资源评价源于20世纪60年代,我国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有学者投身旅游研究。经过30年的发展,我国制定了相关国家标准,各种旅游资源评价方法也层出不穷。但是由于旅游资源内涵的界定不清,旅游资源评价的目的性不明确,导致许多盲点和争论的出现。本文试图以旅游规划、旅游资源开发为目的,完善旅游资源评价的内容和方法。
一、国内外旅游资源评价综述
1、国外旅游资源评价研究进展
国外旅游资源研究从20世纪60年代至今,具有良好的外部环境。一些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将旅游资源评价作为环境决策的重要内容,公众对其研究的认同性与参与性也逐渐增加,旅游资源评价正向系统化、专业化方向发展,其研究成果的可操作性增强。
在研究方法上以定量研究方法为主,主要为供给―需求评价,在供给评价的基础上,进而对现实的和潜在的旅游者的需求(结构、类型等)做出调查,然后就供给和需求结合起来做出的评价。这种方法从游客的需求出发来评价旅游资源,并根据游客需求指导旅游资源如何转化为旅游产品,以客观的数据做支撑,减少了旅游资源评价的主观性导致旅游资源开发偏向不合理的可能性。
在研究内容上主要集中在旅游资源的视觉质量评价、人类文化遗产的评价、旅游资源的货币价值的评价三个方面。旅游资源的视觉质量评价从取样到数据处理尽量做到客观,从黑白还是彩色照片对样本评价的影响到景观俯视视角与水平视角对评价的影响,甚至得出了观看样本的显示器的最佳分辨率,这些都反映了国外旅游资源评价做到了量化到细微处,尊崇资源的客观价值。
2、国内旅游资源评价研究进展
国内旅游资源评价从改革开放至今,借鉴国外的方法同时结合我国特色形成了一系列的旅游评价方法。从最初的以保护为主到以深度开发为主最后到保护与开发并重,从以定性评价为主到定性、定量相结合,从各学派各抒己见到国家统一标准的制定,国内旅游资源评价逐渐走向成熟。近年来,国内旅游资源评价主要围绕国家标准《旅游资源的分类、调查和评价》在实践中应用、在应用中出现的不足以及如何完善而展开;其次是根据国家标准研究对各种不同的资源中进行评价,如探讨生态旅游资源、乡村旅游资源、红色旅游资源的评价。研究方法主要为德尔菲法、层次分析法,通过专家打分,判断矩阵得出相应权重,最后将专家打分乘以权重得出景区得分与相应等级。这种方法减少了定性评价的主观性,但专家打分对旅游资源的评价也存在一定的随机性和以个人爱好为转移的问题,忽略了从游客需求角度来评价旅游资源。
二、旅游资源评价在旅游规划中的应用及不足
1、旅游资源评价在旅游规划中的应用
《旅游规划通则》中明确规定旅游资源评价应参照国家标准《旅游资源分类、调查与评价》执行,目前旅游规划中的旅游资源评价基本按照这个标准执行,但在执行的过程当中出现了争论,国标并不能完全指导其评价,出现了一些偏差。有学者提出,旅游资源评价与旅游资源开发评价不能划等号。因此,本文避开讨论国标的可执行性,探讨如何完善以旅游规划为导向的旅游资源评价。笔者参加了华中地区高校主持的旅游规划近十项,总结其旅游资源评价内容如下。
资源分类与赋存状况概述:将景区的旅游资源按类进行归类分析,用简洁的语言描述各种资源的特征。
旅游资源定量评价:根据《资源的分类、调查与评价》对景区各个景点打分评价,并将整个过程以表格的形式予以呈现。最后得出五级资源分别有多少个、景区拥有的总类别占整个分类类别的比例以及整个景区的得分。
景区旅游资源的特色定性评价:通过以上对景区的分析结合实地考察对景区旅游资源的主要特色以精炼的语言加以概括,这里的概括是对整个规划文本的指导,为旅游产品设计提供方向。
资源利用结构分析:将旅游资源分为基础层次、辅助层次、核心层次,以引导哪些旅游资源作为开发的重点,分别赋予不同的开发对策,具体如图1所示。
2、旅游规划中旅游资源评价存在的不足
(1)概念界定不清。在旅游规划中,旅游资源的概念一般沿用国标《旅游资源分类、调查与评价》中的定义,但在定性评价中却把这个概念无限延伸。有的学者认为“差异就是旅游资源”,有的学者却反对将旅游资源无限化,国外一些专家认为“事物对游客有吸引力才是旅游资源”。旅游资源概念的泛化导致旅游规划中的旅游资源的界定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在评价对象尚且不明确的前提下,评价当然会出现一些偏差。笔者认为,在旅游规划中的旅游资源评价应该以资源开发为导向,如何让资源开发适合游客需求,经得起市场检验,才是关键所在。
(2)目的不明确。现阶段,旅游规划中的旅游资源评价仅仅停留在资源本身的评价,从美学角度评价的比较多,就资源谈资源,但旅游规划中旅游资源评价的目的是合理地利用旅游资源,并根据市场、游客的需求开发成旅游产品。一般旅游资源评价的目的有三个方面:一是确定旅游资源的质量,评估每项旅游资源在整个旅游区以及周边旅游区中所处地位,确定其有无比较竞争力;二是结合其开发条件,确定是否可以开发,以及开发成何种旅游产品;三是根据其所处地位,开发潜力大小,确定开发重点与时序。对照目前旅游规划中旅游资源评价一般只停留在主观、武断地确定旅游资源的质量与级别,没有对比确定其比较竞争力,对其是否能开发为旅游产品更不关心。评价目的不明确,导致资源开发方向与市场需求背道而驰,投资得不到回报。
(3)主观随意性强。旅游规划中旅游资源评价的主观随意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定性评价中给出的评价结果没有确切的数据支撑,大多数以规划者的主观感受和臆想为依据;二是在定量评价中,各因子的权重确认很少通过分析调查得到的数据后利用判断矩阵法等算出权重,更有甚者只是某一个人通过个人主观判断得出权重;三是只通过专家打分来判断资源的等级,没有通过大量的调查得出游客对资源的偏好,带有强烈的个人色彩。
三、以旅游规划为导向的旅游资源评价体系构建
随着产品的升级换代,旅游需求的深度发展,以旅游规划为导向的旅游资源评价,仅仅按照国标《旅游资源分类、调查与评价》的内容进行,已经远远不够。结合旅游资源评价的发展新方向,本文试图探讨更能指导旅游规划实践的旅游资源评价体系构建,主要包括旅游资源自身价值评价、环境区位评价、旅游资源开发潜力评价、R―P关系评价(旅游资源转化成何种产品评价)。
1、旅游资源本体价值评价
国标已经给旅游本体价值评价提供了规范和指导,包括旅游资源的分类、定性和定量评价。定性评价建议采取比较分析法,对旅游资源进行竞争力评价。也就是说评价时应把旅游资源放到周边区域的大环境中做比较分析,单体资源的某种特性还可以将其放在全国乃至全世界的范围同类资源中进行比较,得出相应的结论,这样增加了量化支撑和说服力的同时,也便于明确旅游资源的开发方向,避免重复、雷同开发。定量评价应建立在真实的调查数据基础上,从专家与游客两个侧面进行量化评价。
2、旅游地环境区位评价
不管是按照国标中旅游资源的定义,还是旅游资源的无限化定义,在旅游规划中评价旅游资源都应包括对其所处环境和区位进行评价。旅游环境主要包括视觉环境(原生态景观等)、自然环境(天空洁净度、气候舒适度、水的质量等级、植被覆盖率等)、人文环境(城市风貌、地域民俗风情、服饰、美食)、社会环境是否安全、所处区位以及其可进入性等。有的旅游资源等级较高,但开发后却游客稀少,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对其环境和区位认识不够。
3、旅游资源开发潜力评价
旅游资源开发潜力评价开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它不仅关注旅游资源的质量,还将旅游资源开发不可或缺的环境条件和开发效益等纳入评价范畴,便于根据开发潜力大小确定其可开发性以及科学地对旅游资源的开发时序进行安排,从而为旅游地管理和决策提供依据。开发潜力评价因子有承载力、可进入性、可利用性等,根据不同地区有不同因子组合,目前并未形成统一的观点。评价方法国内目前采取的是多层次灰色方法。
4、R―P关系评价
通过旅游资源本体价值评价得出旅游资源的质量与等级,结合旅游环境区位评价得出旅游资源开发潜力大小,哪些旅游资源开发成旅游产品的经济、社会、环境效益高,最后通过资源―产品关系评价那些适合开发为旅游产品的资源开发成何种旅游产品。旅游产品从类型上包括观光型、文化型、休闲娱乐型、度假型、社会型、康体健身型、商务会展型、猎奇刺激型、生态型等。根据旅游区的资源特征及开发潜力确定几种主要产品类型。定位旅游产品类型,宜精不宜多。最后列出各项旅游资源对应的产品类型。
总之,不同的地域、不同的评价对象评价方法有不同的侧重点。评价分类、内容以及量化方法也有待进一步发展、完善。
【参考文献】
[1] 梁存修、丁登山:国外旅游资源研究进展[J].自然资源学报,2002(3).
[2] 郑建瑜、贺宝根:区域旅游资源的分类和评价方法[J].上海师范大学学报,20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