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2-21 10:32:14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海洋经济概念,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中图分类号]D92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3)12 — 0062 — 02
沿海滩涂作为巨大的土地后备资源已经越来越受到重视。以江苏省为例,江苏拥有滩涂面积1031万亩,占全国1/4以上,而且仍然以每年3万-5万亩的速度淤涨,而江苏的人均耕地占有量仅为0.87亩,为此,《江苏沿海地区发展规划》规定,到2020年计划匡围滩涂270万亩。随着开发进度,因沿海滩涂、围塘等的征收而引发的矛盾也频频出现。主要集中在征收补偿问题上,将沿海滩涂定性为土地或者海域的补偿金相差几倍甚至几十倍。因此学者、律师、群众纷纷呼吁,国家应尽快明确滩涂、围塘等的属性,出台相关法规,以维护滩涂、围塘使用者的权益。
一、沿海滩涂的概念
(一)地质学上沿海滩涂的概念
沿海滩涂实际上是大陆和海洋的过渡地带,在自然属性上,一般将沿海滩涂分为三部分:(1)潮上带,指平均大潮线以上的淤泥质沉积地带,此地带虽靠近海洋,但并未被海水淹没;(2)潮间带,指平均大潮线与平均低潮线之间,即潮间带之间的泥质、砂质和岩滩等沉积地带,该地带会间歇性的被海水淹没,属于典型的滩涂,或者是狭义的滩涂;(3)潮下带,指平均低潮线以下的浅水区泥砂质沉积地带,该地带是常年被海水淹没的,只是海水较浅。虽然沿海滩涂在地理特点上可以分为三个部分,但实际上它们是一个互相联系的整体,在生态功能上是不能分割的,而且在实际中也是常被作为一个整体来开发利用的。
(二)法律上沿海滩涂概念的冲突
目前法律上并没有一个明确而独立的概念。海洋和土地管理相关的法律都将其纳入调整范围,对其概念和范围的规定也发生了冲突。
1.海洋类法律对沿海滩涂的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海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本法所称内水,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至海岸线的海域。”因此,海岸线便成了海域与陆地的分界线。海岸线是平均大潮时水陆分界的痕迹线。据此可见,沿海滩涂中的潮间带和潮下带是属于海域的,但不包括靠近海岸部分的陆地。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5条规定:“滨海湿地,是指低潮时水深浅于 6 米的水域及其沿岸淹湿地带,包括水深不超过6米的永久性水域、潮间带(或洪泛地带)和沿海低地等。”据此,沿海滩涂虽也属海洋的一部分,但这里的滨海湿地与地质学上的沿海滩涂是同一个概念,包含三个部分。
这样,在海洋有关的法律中沿海滩涂的外延已经发生了分歧。
2.土地相关法律的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第74条规定,集体所有的财产包括法律规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滩涂等。最新颁布的《物权法》第48条也规定除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外,滩涂属于国家所有。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滩涂及其他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可见,我国民法通则、物权法和土地管理法将滩涂作为土地的一种形态,而且这些法律中并没有规定滩涂仅指海水线以上的部分。
由此可见,我国在立法上对沿海滩涂的概念是矛盾的,两部分的法律既存在重叠,也有冲突。
(三)冲突的解决
很多学者提出了解决冲突的方案,典型的观点是将潮上带作为土地,而将潮间带和潮下带作为海域的一部分。这样可以兼顾土地和海洋管理部门的权力,节省立法成本,具有合理性,但也存在着很大的缺陷。
沿海滩涂不仅仅是一个法律概念,它更是一个完整的生态系统,如人为分割,会因为割裂其联系,导致生态功能失调,产生严重的后果。所以我们在法律上应遵循沿海滩涂的自然属性,将其视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同时,根据可持续发展理念我们也要全面地考虑滩涂的生态功能,将沿海滩涂在法律上作为一个整体看待。因此本人认为,沿海滩涂在法律上的概念应与地质学上的概念一致,包含潮上带、潮间带和潮下带三部分。
二、沿海滩涂的法律属性
那么应将滩涂作为土地的一部分还是海域的一部分呢?该问题的实质是沿海滩涂在法律上的性质问题,即其法律属性。确定沿海滩涂应作为海域还是土地,以此为出发点,才能确认滩涂使用权利的性质,也才可以为主管部门确立一个可以依据的法律标准。〔1〕
沿海滩涂是一个地质学上的概念,由于其特殊的地理属性,虽然人们对沿海滩涂有了一定的利用,但也仅限于近海捕捞和航运,相对于浩渺无边的海洋,人类的利用规模非常有限,人们可随意使用,并不必担心会与他人产生冲突,所以长期以来沿海滩涂并不是一项稀缺性资源,所以并不需要传统民法定纷止争、物尽其用的功能的规范。而按照传统民法理论,物权的客体必须为特定物和独立物,未经特定化因无从支配和公示而无法成为物权的客体,这也使沿海滩涂设定私权缺乏一定的可行性。〔2〕因此传统民商法理论没有过多的涉及有关沿海滩涂的法律规范。在我国,因没有先例可循,对沿海滩涂的法律调整存在很大争议,立法上也有很多冲突。
(一)土地权属说
如果依据现行法律和国务院批准的土地分类,滩涂属于土地范畴,则沿海滩涂存在国家和集体所有两种形式。对滩涂的使用,按照物权法上土地的用途,分为两种,一是在建设用地上设立的土地使用权,另一种是在农用地上设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3〕相应的沿海滩涂也应由土地管理部门进行行政管理,核发土地使用权证。
(二)海域权属说
如按照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规定,沿海滩涂有大部分属于海域,则其只能归国家所有,个人或者单位可以获得海域使用权,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管理,核发海域使用证。
(三)本人观点
本人认为,如果想要节约立法成本,对现有法律不进行较大改变,则可将沿海滩涂作为海域的一部分。之所以持此观点,有如下几点理由。
1.沿海滩涂的功能更接近于海域
目前对沿海滩涂的利用主要集中在海水养殖、盐业、旅游、湿地生态保护等方面,这与海域的功能基本一致。虽然,沿海滩涂也可以通过填海造陆、围垦等变为建设用地或者农业用地,但由于成本和技术问题,范围还是相当有限的,而且本人认为,通过填海造陆和围垦,已经将原来的沿海滩涂在地理性质上变为真正的土地,也就不再是沿海滩涂,应该通过征收等形式予以变更。所以与海洋相连接的沿海滩涂在法律属性上应与海域一致。
2.将沿海滩涂视作海域是大势所趋
从历史上来看,我国法律将沿海滩涂作为土地加以规定不过是权宜之计,没有修订应该是没有意识到滩涂性质问题,而非有意为之。后来的《海域使用管理法》已经为修订土地管理利用类法律法规准备了衔接制度。
在海域使用管理法颁布之前,根据民法通则、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滩涂属于土地的一种,可以归集体所有,所以大量的沿海滩涂已经以集体的名义发包出去。针对这一情况,《海域使用管理法》第22条规定,“本法实施前,已经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的养殖用海,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经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核准,可以将海域使用权确定给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用于养殖生产。”在我国集体经济组织主体虚位的背景下,将滩涂可以被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修改为沿海滩涂仅为国家所有,可以授权给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再由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给其成员用于养殖生产。〔3〕可见,海域使用管理法将滩涂作为海域的一部分,我国应该逐渐有计划的修订土地管理类法律法规,使其与海洋类法律之间协调一致起来。
3.符合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立法例
在罗马法中,规定海岸延伸到冬季最所达到的极限,依据自然法而为众所共有的物。这种传统的对海洋和土地的划分,在当代也没有多少变化。在日本,认为海面以下的地域不是土地。而韩国对沿海滩涂的重视度更高,其将海岸带承认为一个独立的部分,既不归属于陆地也不归属于海域。认为海岸带是近岸带海域12海里和沿岸陆域1公里的范围。〔5〕 我国国土面积广阔,对沿海滩涂的利用度还不是很高,所以还没有像韩国那样独立立法的必要,但本人认为国际上通常的做法都是将沿海滩涂作为海域的,我国也可以借鉴国外经验,将沿海滩涂视作海域。
4.迎合了国家海洋战略的需要
国家的海洋能力(即海权)是指国家分配海洋战略资源的效率,这些资源被有目的整合在一起,以达到国家在海洋或者滨海地区的一种预想的最终状态。海权的获得是通过海洋的有形资源和无形资源的不断融合而实现的,它使国家能够利用其海洋基础资源并利用其外部的机会,建立有利于国家发展并且提高国家国际地位的持久性的海洋竞争优势。国家的海洋能力有赖于资源的有效利用,并与组织结构密切相关。海权只有在不断地战略实施中才能变得越来越强大,越来越有价值。〔6〕将沿海滩涂作为海域的一部分,实现海洋的完整性,显然会提高国家对海洋的利用能力,提升我国的国际地位,将沿海滩涂划入海洋类法律体系下调整是具有很大的前瞻性和战略意义的。
5.有利于贯彻可持续发展的理念
相对于土地的开发利用程度,人们对海洋的探索和开发还是相对有限的。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虽然我们改造自然的能力在不断加强,但由于认识的有限和经济利益的强烈刺激,我国对土地的开发利用还存在着盲目过度性和粗放性。而沿海滩涂具有着保护物种与生物多样性、净化环境、调节气候、稳定岸线、维系区域生态平衡的功能,其生态系统却比较脆弱,一旦开发利用不当或者过度,都会带来严重的甚至是不可逆转的不利后果。而对于海域的利用,目前还主要集中在养护、养殖、盐田等影响较小的方式上,相对而言破坏和污染的力度较小,且我国对海洋的开发利用较晚,相较于土地开发的粗放和保守,在开发和管理理念上,更为先进和科学。因此如果沿用海洋类法律制度对沿海滩涂进行调整、管理和利用,对于沿海滩涂的可持续发展更加有利。
综上,本人认为沿海滩涂应是包含滨海陆地、潮间带和浅海的整体,而且在目前法律制度下,将其法律性质视为海域更为合理。但随着对沿海滩涂认识的加深和开发利用,我国有必要在将来进行专门立法,届时可将沿海滩涂作为一个独立的部分进行专项管理。
〔参 考 文 献〕
〔1〕马得懿.法律视域下沿海经济带建设研究,北京:科学出版社,2011,(06):24.
〔2〕马得懿.法律视域下沿海经济带建设研究,北京:科学出版社,2011,(06):15.
〔3〕梁慧星.中国物权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581.
关键词:经济评估分析 区间 海洋交通工程
015年9月1日,国家海洋局公布今年上半年我国海洋生产总值27 303亿元,同比增长6.94%。随着海洋经济发展的推进,海洋交通工程的经济评估已颇受重视。以往海洋交通工程采用传统的经济评估指标,但却不能消除海洋交通工程实施中存在诸多的信息不确定性和风险不可预见性。基于区间的经济评估指标具有缓减和平衡海洋交通工程信息不对称带来的不足。
一、基于区间的海洋交通工程经济评估分析方法的提出
以未来现金流折现为基础的传统经济评估方法有净现值法、投资回收期法及内含报酬率法。传统评估方法的操作性强,关键参数也较易确定,但基于区间的经济评估分析方法能消除和处理项目评估中不确定信息更简单易行。近年来关于项目的区间经济分析研究已有一定进展,肖峻(2008)等研究者提出区间成本的涵义来优化决策项目经济评估;并在此基础上延伸了确定区间情况下区间现金流和区间利率的概念,提出以区间净现值为基础的经济评估新方法;上述文献均将区间概念运用于电力工程的经济评估。根据项目区间经济评估方法的实用性和通用性,借鉴肖峻等人的区间经济评估指标概念,笔者认为区间净现值法、区间投资回收期法及区间内含报酬率法同样适用于海洋交通工程项目的经济评估。
结合海洋交通工程投资特点,投资内容独特(每个项目都至少涉及到一项固定资产投资);投资数额多;影响时间长(至少一年或一个营业周期以上);发生频率低和变现能力差导致工程项目投资风险大。那么,基于区间的经济评估指标方法更利于减少海洋交通工程项目信息处理的不确定性。本文拟在区间经济评估指标概念的基础上,提出系统的海洋交通工程经济评估体系:区间净现值法、区间投资回收期法和区间内含报酬率法。
二、基于区间的海洋交通工程经济评估方法的介绍
根据估计投资项目各年净现金流量的原则,以及区间概念是建立在项目计算期的基础上的,可以确定海洋交通工程的计算周期。假设投资计算期为n,那么各期的现金流为NCF0,NCF1,NCF2…NCFn。NCFn=(CI-CO)n,表示第n期现金流入量CI扣除现金流出量CO的差额,(CI-CO)n即是区间数。
(一)区间净现值法
以净现值来体现项目计算期即整个区间数值的方法,以既定折现率折算至项目期初的现值之和。区间净现值(Interval NPV),简称INPV。计算方法如下:
INPV=[(ci-co)t-/(1+ix)t,(ci-co)t+/(1+ix)t]
区间净现值法运用如下:
若INPV>0,则意味着不仅能保证项目获得预定收益外,还可得到更高收益,在经济上项目可行;
若INPV
若INPV的区间最小值(NPV-)小于零,INPV的区间最大值(NPV+)大于零,即NPV-
(二)区间投资回收期法
就是结合动态的区间变化,主要采用以货币时间价值为基础的投资时间回收期来确定项目可行性的方法。区间投资回收期(Interval PT,简称IPT),在项目现金流出量的基础上,计算项目未来现金流入量的现值可以回收的期限。计算方法如下:
(-)t(1+i)-t=[0,0]
也可表示为: =[PT-,PT+]
区间动态投资回收期是个区间化概念,有区间最小值(PT-)和区间最大值(PT+),在利用此方法进行判断项目可行性时,需要以区间动态投资回收期和基准投资回收期进行比较和分析,以此来得出最优方案。区间投资回收期法运用如下:
若IPT区间最小值(PT-)和IPT区间最大值(PT+)都大于基准投资回收期,则表明项目投资回收期过长,投资风险过大,无法在确定周期内收回投资成本,表示项目在经济上不可行;
若IPT区间最小值(PT-)和IPT区间最大值(PT+)都小于基准投资回收期,则说明项目投资回收期短,极易收回投资成本,在实施项目过程中可控风险,表示项目在经济上是可行的;
若IPT的区间最小值(PT-)小于基准投资回收期,IPT的区间最大值(PT+)大于基准投资回收期,即PT-
(三)区间内含报酬率法
就是在动态区间范畴下,根据项目本身内含报酬率来评价方案优劣的一种方法。区间内含报酬率(IIRR),是项目计算期区间内未来现金流入现值等于未来现金流出现值的贴现率,或者说是使项目整个计算期内投资项目净现值为零的贴现率。计算方法如下:
(-o)t(1+IRR-)-t=[0,0]
也可表示为:
=[IRR-,IRR+]
区间内含报酬率是一个区间化的概念。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区间内含报酬率大于基准资金成本率(基准收益率)则项目可行,且在合理范围内,区间内含报酬率越高方案越优。区间内含报酬率法运用如下:
若IIRR的区间最小值(IRR-)和IIRR的区间最大区(IRR+)都大于基准投资收益率,则表明项目投资能获得预期收益,表示项目在经济上可行;
若IIRR的区间最小值(IRR-)和IIRR的区间最大区(IRR+)都小于基准投资收益率,则表示项目投资根本无法获得预期收益,该项目在经济上不可行;
若IIRR的区间最小值(IRR-)小于基准投资收益率,IIRR的区间最大区(IRR+)大于基准投资收益率,则表示项目投资获得预期收益具有不确定性,该项目实施在经济上有风险。
三、基于区间的海洋交通工程经济评估方法的运用
(一)某海洋交通工程简介
该海洋交通工程位于东南沿海,交通工程建设规模为3万吨级外海散杂泊位1个。项目计算期32年,其中项目建设期2年,使用期30年。项目设计年吞吐量80万吨,本项目竣工投产后,第一年完成设计吞吐量的60%(计48万吨);第二年完成80%(计64万吨),第三年达到设计吞吐量80万吨。
本项目总投资估算19 806.9万元(含建设期贷款利息412.9万元)。资金来源和筹措是自有资金6 932.4万元(不计息),占总投资的35%;其余65%(计12 874.5万元)由项目业主向商业银行贷款解决。根据资金来源和筹措的比例,按目前银行5年以上贷款利率计,再考虑潜在的通货膨胀和风险系数。因此,本项目的财务基准收益率确定为8%。根据国家发改委、建设部颁发的《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第三版)的要求,目前对于海洋交通港口基础设施项目社会折现率采用8%。
以该海洋交通工程为例,计算期内的区间现金流量如表1 所示。海洋交通行业区间财务基准利率为[8%,11%],基准投资回收期为12年,研究该项目在经济上的可行性。
(二)基于区间的海洋交通工程经济评估方法的计算和运用
结合各年的效益、费用量情况,在确定的海洋交通工程计算期32年内,利用选取给定的海洋交通港口基础设施项目的社会折现率8% 作为区间折现率,分别用INPV 法、IPT 法和IIRR 法三种方法对该项目进行经济评估,计算结果见表2 所示。
通过表2的计算结果,从INPV指标分析来看,区间净现值的区间中位数2 605.52万元大于零,表明不仅能保证项目得到预定收益,还可获得更高收益;从IPT 指标分析来看,区间投资回收期的区间中位数9.1年小于基准投资回收期10年,能够收回初始投资;从IIRR 指标分析来看,区间内含报酬率的区间中位数9.225%大于基准收益率8%,表明该项目预期收益明显。可见,本项目经济评估方法下各项指标均较好,符合经济评价要求,经分析本项目经济上可行。项目有较强的抗风险性,项目生命力较强。从经济与社会影响角度分析,本项目的建设对腹地内的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起着较大的作用。
本文采用动态区间分析方法,建立了一套基于区间现金流和项目区间计算期的海洋工程经济评估方法体系,分别用区间净现值(INPV)法、区间动态投资回收期(IPT)法和区间内部收益率(IIRR)法进行评估确定计算期内项目的经济可行性。这个评估方法体系有助于海洋工程经济评估实施者作出更科学的判断。J
参考文献:
1.肖峻等.基于区间分析的建设项目经济评估方法比较[J].天津大学学报,2008,41(4).
2.罗凤章等.计及电价波动的电网建设项目经济评估区间法[J].电网技术,2005,29(8).
[中图分类号]F1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353(2011)09-0139-04
一、引言
2011年1月4日,国务院国函(2011)1号文件批复的《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发展规划》提出,要积极服务海洋经济发展,“促进海域使用权依法有序流转,创设海洋产权交易中心”。1月12日,国家发改委批复的《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改革发展试点工作方案》更明确指定“在烟台筹建海洋产权交易中心”。这一重大决策不仅对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在我国产权交易方面引入了一个崭新事物,其新,首先体现在“海洋产权”这个新概念上,再者“海洋产权交易中心”是国内首家,并无先例。筹建中的海洋产权交易中心之主要功能,就是要组织、协助、促进和保障针对海洋产权进行的交易活动。由此就引出两个关键性问题:其一是如何定义和规定“海洋产权”概念,它包含着哪些东西?其二就是面对“海洋产权”这个概念,我们目前或近期内能针对哪些具体的海洋产权品种进行交易?比如,开展滩涂水产养殖权交易,可能问题不大,但是,海底矿藏的勘探权和采矿权,当前以及未来相当长的时间里都很难谈得上流转和交易。
要解答上述问题,既需要深入进行理论研究,也需要密切结合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经济发展的实际。首先,海洋产权交易中心建设是一个实践性创举,只有来自于实践,并接受实践的引领与指导,交易中心才能建设好,才能长久生存、健康发展。为此,我们拟从实践的角度对海洋产权的概念及其类别进行定义、梳理和讨论,从而明确海洋产权交易中心交易对象的可能范围。在此基础上,针对不同类别的交易对象,探讨实际可行的交易品种的引入和选择,设计未来交易对象扩展的操作路径。进而构想海洋产权交易中心建设与发展的时间进程及其涵盖地域的空间格局。最后,分析海洋产权交易中心未来发展的关键动力,指出必须勇于实践,重视理论研究和探索,推动国家的海洋制度创新和海洋管理体制创新,才能建成国内外具有较大影响力的海洋产权交易中心。
二、海洋产权概念及其类别探讨
目前,学术界对于“海洋产权”在理论上尚无明确定义,因而笼统地谈论“海洋产权”交易不免让人有模糊朦胧之感,实际意义甚少。把“海洋产权”作为交易对象还面临着明显的理论障碍,有必要对海洋产权给出一个大致的定义,以便为海洋产权交易的理论和实践探索迈出开拓性、基础性和关键性的一步。20世纪60-70年代兴起的新制度经济学对一般性的产权概念已经有了广泛深入的研究,近年来,国内海洋经济学与管理学方面一些专家对海洋资源资产产权进行了有益的研究和探讨,相关研究都应该成为我们定义海洋产权的参考与借鉴。
凝聚了经济学经典思想的《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把产权简单地定义为:“产权是一种通过社会强制而实现的对某种经济物品的多种用途进行选择的权利”。王淼等(2008)指出,“产权是指法定主体对财产所拥有的各项权利的总和,包括财产所有权及由所有权派生出来的各项权利”。借鉴前人关于一般产权的定义,面对创建海洋产权交易中心的现实需要,本文提出一种关于“海洋产权”的广义的以交易实践为导向的定义:海洋产权是一种通过社会强制并赋予保护而实现的、对某种与海洋有比较密切关系的财产或资产的多种用途进行选择的权利。海洋产权是指法定主体对与海洋有较为密切关系的财产或资产所拥有的各项权利的总和,包括财产所有权及由所有权派生出来的各项权利。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资产和财产既包括有形的物质的资产财产,如海岛、海底矿产,也包括无形的非实体的资产财产,如知识财产、智力资产等。使用和利用财产、资产的方式既可能是正面的正向的,如利用海洋生物资源捕鱼和水产养殖,也可能是负面的反向的,如向大海里排放污水、污物等。
以上关于海洋产权的比较简明的内涵定义,为从海洋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出发,从实践角度、操作层面来界定海洋产权包含的具体内容和范围创造了条件。下面将借鉴前人关于海洋资源资产产权的研究成果,并补充其他类别涉海产权,提出海洋产权的总体分类。
本文认为海洋产权应主要涵盖海洋资源资产产权(含海洋物质资产、海洋环境资产、海洋能源资产、海洋无形资产等)、涉海企业事业或其他单位的普通资产产权(含非资源性涉海实物资产产权、非实物资产产权)、海洋知识产权与专有技术、以及海洋排污权、排放权等。具体分类说明如下:
1、海洋资源资产产权:海洋资源是海洋中所蕴藏的各种物质资源的总称,通常指在海洋内外应力的作用下形成并分布于海洋地理区域内的、可供人类开发利用的自然资源。海洋资源资产产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海洋物质资产:海洋生物资产(如海洋植物、海洋动物,海洋渔业资源资产、海洋微生物)、海洋矿产油气资产(滨海矿砂、海底石油、海底天然气、海底煤炭、大洋多金属结核、海底热液矿床、可燃冰)、海洋化学资产(海水本身、海水溶解物),等等。
(2)海洋环境资产:海洋旅游资产、海洋空间资产(海岛、滩涂、港湾、海域、海滨、海洋水体空间、海底空间)等。
(3)海洋能源资产:海洋潮汐能、海洋波浪能、海流能、海风能、海水温差能、海水盐度差能。
(4)海洋无形资产:海洋生物多样性和基因保存、自然遗产等。
2、涉海企业事业及其他单位的普通资产产权
(1)非资源性涉海实物资产产权:如涉海企业的厂房、机器、设备,临港产业的基础设施等。
(2)涉海企业或其他单位非实物资产产权:如涉海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股权,还有属于其资产(不一定属于财产)的债权、票据等。
3、海洋知识产权与技术:主要指海洋科学技术应用于经济社会实践的发明专利、涉海商标、著作权、版权,以及涉海专有技术等。
4、海洋排污权、排放权:主要指经过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向大海排放污水、污物等的许可权。
这样界定海洋产权概念的外延就与前面定义的海洋产权的内涵在逻辑上保持了一致,它基本上可以看作是各类涉海资产产权的集合。如此定义不仅逻辑上合乎道理,更与海洋产权交易中心建设的实际考虑密切相关。创建产权交易中心必然花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对蓝色经济区整体的社会效应、国内外声誉,都具有较大影响。一旦建成就得尽快投入使用,保持正常运营、运转,发挥应有的作用。而这些都要求有相当规模的产权交易业务量与之配合,否则,交易量太小,生意清淡,门庭冷落,产权交易中心就难以发挥应有的功效。因此,交易品种就要涵盖得宽一些,应该包含那些已经比较成熟的产权交易品种,如涉海企业的资产产权、股权、债权等。这样,才能保证交易中心有相对充裕的业务量,有经济实力投入力量,去研究、探索、开
发那些尚未成熟但属于海洋产权核心内容的海洋资源资产产权的明晰界定和交易问题,如海底矿产资源、海洋生物多样性等。海洋产权概念的外延与产权交易品种密切关联,海洋产权外延规定的宽泛一些,正是基于海洋产权交易中心建设生存发展的长远考虑。当然,理论上也必须符合经济学基本原理,符合产权理论研究和产权交易实践长期以来形成的基础前提条件。
三、海洋产权的不同类型与交易品种的选取
由于海洋产权涉及到众多具有不同性质和复杂程度的产权类型,对它们必须分类研究,设计出与其类型特征相适应的能全面改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的产权安排。在此基础上,设计出恰当的海洋产权交易模式,有效地降低产权交易成本,促进产权的顺畅流转。从产权交易中心建设实践的角度来看,海洋产权交易品种的选择应本着先易后难的原则,循序渐进,逐步展开。
1、涉海企事业单位的(非海洋资源类)实物和非实物资产产权。这类产权的交易属于相当成熟的交易品种,与实行了十余年的企业事业单位常规产权交易没有本质区别。可以学习北京、上海和天津等地产权交易所的成熟经验,制定出合理高效的交易制度、交易规则、交易流程等。
2、海洋知识产权和技术交易。近年来,国内一些城市创建了知识产权交易中心,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可以参照它们成功的做法,结合海洋知识产权和技术的特点,先设立一些比较成熟、成功率较大的交易品种进行试验,取得经验,再扩大品种。
3、海洋排污权、排放权。它是一种负面或反向用途的资产产权,是消耗海洋环境资产质量的权利,而海洋环境质量是一种全民所有的公共产权,要想获得对它消耗的权利――排污权,必须向民众公共产权的代表――政府购买。为了促进高效利用海洋环境资产,鼓励海洋环境生态友好型技术创新,就应该允许和促进海洋排污权、排放权交易。国内许多省份都在搞工业企业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山东省2010年9月在潍坊开展排污权交易试点,同年12月在莱芜,省内第一家排污权交易中心挂牌,现在主要都集中于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在学习别人经验的基础上,可以首先尝试对大中型向海洋排放污水的企业,出售排放权额度证书,经过一段时间的经验积累后,在产权交易中心开办排放权的拍卖和交易流转。
4、海洋资源产权。这个产权类别涵盖范围很宽,性质差别非常大,涉及到经济、社会、生态、环境、文化等各方面的效益和成本,产权安排必须结合具体资源种类的特性以及与其密切关联的其他资源的情况,适当划分和设计,以求各方面的效益得以均衡实现,提高人民总体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促进经济、环境、生态、文化、社会和谐发展。
如同陆地上绝大部分资源分布在土地表面或者地下一样,许多类别的海洋资源分布在海水水体空间当中,或者密切依赖于水体,如鱼类、海洋波浪能、海水溶解物、海洋生物多样性等。但陆地地下分布的资源很少明显移动,而海洋水体不停地运动造成海洋资源分布呈现明显的移动和变动状态,承载于海洋空间的各类资源混杂交叉在一起,共存共生,关联性极为密切,使得海洋生产实践活动具有极强的外部效应。海洋景观资产、海洋生态环境质量资产、海洋生物多样性资产、自然遗产文化资产等都是人们共享的公共产品,而普通滩涂、水产养殖的水面等又可以按照私人产品对待和处理,众多类型种类的海洋资源资产的公共产品性与私人产品性混淆在一起,极难分离。简单照搬套用流行的新制度经济学现成理论,很难正确全面地分析海洋资源资产产权问题,实践上,海洋资源资产产权的划分界定和综合效益最优化的产权安排更是极为困难,可以说,这类问题大部分仍然处于学术探讨阶段,远没有达成公认的普适理论和方法。
海洋产权交易中心可以在遵循国家有关海洋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级海洋功能区划前提下,先把一些位于非保护区的原无主滩涂等纳入海域使用权许可证的招标拍卖试点范围,以后再对一些争议小的海洋资源品种试行流转交易,随着人们对海洋资源特性和相关经济规律认识逐步加深,条件和时机逐渐成熟,再引入新的交易品种,扩大交易范围,提高海洋产权交易的层次。
四、海洋产权交易中心未来发展的几步安排和关键动力
1、时间安排:先易后难、分段建设
短期:1年左右,建设涉海企业事业等单位的(非海洋资源类)实物和非实物资产产权、海洋技术发明专利和专有技术交易平台,海洋资源资产产权部分试点项目交易试运行平台(包括招标、拍卖等)。
中期:2年左右,建成海洋知识产权和技术项目全面交易平台,海洋资源资产产权成熟项目的交易平台和进一步试点项目的交易试运行平台,海洋排污权、排放权试点项目交易试运行平台。
远期:5年左右,完善海洋资源资产产权交易平台,完善海洋排污权、排放权交易平台。
2、空间拓展:先近后远、面向全国、走向世界
应该首先搭建基础交易平台,组织协助蓝色经济区内一些合适的海洋资产产权项目进入中心交易,按时开业,良好开局。再充实完善交易平台,开展新的产权品种交易,特别是海洋资源资产产权交易。同时,将交易网络联网范围扩大并覆盖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吸纳各地方产权交易有关机构为海洋产权交易中心的会员。然后,再与国内沿海各大城市产权交易中心(所)联网,产权交易的相关信息。在交易品种丰富、交易平台档次和服务质量达到国际规范和标准之后,适时成立国际部,推出一些国际间的海洋产权交易项目,将海洋产权交易中心的影响扩展到亚洲和全世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