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1-25 14:56:29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资本的时代已经过去,创意的时代已经来临”,当今世界已步入知识经济时代,知识的生产和创新已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强大动力,创意产业与经济社会各项事业的关系日益密切,作用日益凸显。从世界范围来看,创意产业每天创造220亿美元产值,并以5%左右的速度递增,在创意产业发达的国家,其增长速度更快,美国的达到14%,英国的达到12%。早在2000年,创意产业就成为英国的第二大产业,约占英国国民生产总值的8%,仅次于金融服务业。美国是全球创意经济最发达的国家,创意产业超过航空、重化工及汽车等传统产业领域,成为最大的出口产业,2007年,美国核心版权产业的增加值达8891亿美元,约占GDP的6.44%
相对于欧美国家来说,中国创意产业的发展才刚刚起步,如何推动传统产业的改造升级、促进自主创新,推动中国创意产业健康持续的良性发展,已成为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重大课题。
本文从分析创意产业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入手,介绍我国创意产业的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以强调知识产权保护是创意产业生存和发展的关键,并就如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一些建议。
一、创意产业与知识产权保护
“创意产业”一词最早出现在英国,是在世界经济进入知识经济时代的背景下发展起来的一种推崇创新、推崇个人创造力、强调文化对经济的支持与推动,是围绕知识产权的开发和保护组织起来的新型生产关系,主要涵盖了广告、建筑、艺术和文物交易、工艺品、设计、时装设计、电影、互动休闲软件、音乐、表演艺术、出版、软件、电视广播等I3个行业。
作为以知识要素为基础的新经济模式,创意产业蕴涵的巨大潜力与社会财富,使之在转型城市功能、优化产业结构、提升城市形象、增强文化软实力的过程中成为被关注的焦点。然而,面对着因特网等数字化新传播方式的产生和发展,创意产业在迎来新机遇的同时,也受到了更多新的挑战。
就创意产业而言,从事创意工作的人员投入的是一种精力,很难准确的对其投入值做出估量,再加上创意产品通常比科技新产品具有更强的外在表现形式,更容易被模仿抄袭。一旦发生侵权,就会面临维权难、成本高的问题。加之其配置的资源—“创意和智力成果”具有无形性、地域性、时间性、易复制性、难保护性等特点,其产生的问题就必然应由知识产权及知识产权制度来予以规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必须通过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来进行保护。
所以,知识产权保护就是创意产业生存和发展的关键。正如“创意产业之父”约翰·霍金斯形象的将知识产权喻为创意经济的“货币”,将保护知识产权的相关制度喻为“银行”。一个创意从产生到形成样品,需要知识产权制度予以确权,而对产品原创性的承认和保护,其实就是尊重和承认个人创造力的价值;再从样品变成商品到交易,同样离不开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因为创意产品的价值主要体现在创意和创新环节的收益上,如果相关的权利主体没有从其创意产品中获取收益,那必然会失去创新的动力。
知识产权保护对创意产业发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同样还体现在当前很多国家、地区及一些国际组织对创意产业的定义中。如最早提出创意产业概念的英国,在其创意产业的定义中就明确指出“个人创意、技巧及才华”需要“通过知识产权的开发和运用”,而联合国对创意产业的定义也同样强调了知识产权的巨大保障作用。
可见,知识产权是创意产业发展的制度支撑,同时也是世界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规则。随着创意产业逐渐进入全球经济的中心舞台,知识产权保护必将成为创意经济活动中的重要因素。知识产权保护不仅使创作者、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更是创意灵感产生,创意生产力转换,创意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保护得以实现的基础。
二、我国创意产业的发展现状及知识产权问题
(一)我国创意产业的发展现状
近年来,创意产业在促进文学、艺术、文化与教育事业发展方面的作用逐渐为国人认识,中国创意产业有很大发展,尤其是香港、台湾地区,创意文化产业正在以前所未有的速度迅速崛起。上海、深圳、成都、北京等城市积极推动创意型行业的发展,正在建立一批具有开创意义的创意产业基地。我国创意产业的理论研究已有一定基础,创意产业发展势头良好。就文化创意产业而言,2007年,北京市、上海市文化创意产业分别实现增加值992.6亿元和857.81亿元,分别占GDP的10.6%和7%;2008年,深圳市、杭州市文化创意产业分别实现增加值550亿元和576.86亿元,分别占GDP的7%和12%02004年到2008年,成都市文化创意产业营业收入从232.54亿元提高到595.62亿元,增加值从65.81亿元提高到133.7亿元,增加值占GDP的比重从3.2%上升到3.4%。但与先进国家比较,中国的创意产业还比较落后,需要努力。2004年,中国的专利使用费和特许费收入为2.36亿美元,占世界市场份额不到2%,其中大部分是跨国公司在华研发机构向其母公司出售的知识产权。中国专利使用和特许经营费一项的贸易逆差为42.6亿美元,占中国服务贸易逆差的44%,同期美国的年专利使用费和特许费收入超过400亿美元。
目前,我国创意产业还是市场不成熟、需求不稳定、产业链尚不完整的风险产业,又是有效需求高速增长、市场前景十分广阔、经济效益非常诱人的朝阳产业。正是具有如上的这种相辅相成的特点,使我国的创意产业面临着经济结构限制、整体职业结构缺陷、城市发展规划思维定势等问题,但最根本的问题是知识产权缺乏有效保护。
(二)我国创意产业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我国创意产业在发展中面临着较多的知识产权问题,其根源就在于知识产权意识的薄弱。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大量民族品牌被国外抢注。商标权是创意产业经营领域中很重要的知识产权,通过对商标特别是驰名商标的使用和推介,能够给所有者带来持续的收益。但由于我国企业的商标意识淡薄,在商标策略上通常采取的是“产品跟进策略”,即产品和市场开拓到哪里,商标才开始在哪个国家或者地区注册。甚至有的企业因为办理商标国际注册费用高而不愿在国外注册,这就给人以可乘之机,往往导致自己的商标被他人抢注而陷入被动。“王致和”商标在德国被抢注,“同仁堂”商标在日本被抢注,“五粮液”商标在韩国被抢注。为了商标的回归,这些企业付出了惨痛的代价。第二,自主版权文化精品太少,对衍生的知识产权开发不够。目前,我国是文化产品进口国,本土文化精品严重不足,电影票房收入}o%依赖进口大片,少年儿童喜欢的动漫60%来自日本、30%归属欧美,网络游戏市场半壁江山被外国公司所占领,畅销图书多为外国产品或中外合作产品。即使有一部分自主版权的文化精品,在获得专利或版权后,由于没有及时地塑造品牌和注册商标,以致不能实现效益的最大化。第三,盗版侵权行为屡禁不止。目前,虽然我国整治盗版出版物的力度不断加大,但仍未达到预期的理想效果,我国盗版现象依然严重,盗版率长期居高不下。从长远来看,盗版行为的存在,严重损害了众多创意、创作、制作者的知识产权权益,亦损伤了整个社会安全享用文化成果的消费和使用心理,甚至损伤到了人们正常文化消费的道德底线,严重阻碍了创意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所以打击盗版、保护版权是我们推动创意产业发展的重要举措。
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促进创意产业健康发展
创意产业的发展离不开知识产权的保护,在大力推进创意产业发展的同时,就必须考虑以知识产权的创造、生成、开发利用和维权保护为主要内容的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以健全的知识产权保障体系激励创意活动。
(一)建立并完善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与政策体系
从宏观层面看,要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需要国家建立并完善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与政策体系,以法律保护和政策支持来鼓励和推动企业与个人创新,增强文化创意产业的原创能力。与创意产业相关的!知识产权制度主要包括著作权制度、商号权制度、商标权制度及外观设计保护制度。
在我国,涉及创意产业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主要是包含在三个层面的立体性保护体系中。第一个层面是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与各部门规章,包括著作权法、著作权实施条例、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及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等。第二层面是散见于我国宪法、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中各种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规范。第三层面是指国际公约,我国已加入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有《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协议)、《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版权条约》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等,这些有关知识产权的多边和双边条约是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增强知识产权意识,重视知识产权的经营和管理
意识决定行动。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创意产业还处于初始阶段。特别是我国的许多企业的知识产权意1p.比较薄弱,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而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形势下,我们必须要增强知识产权意识,合理地运营并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才能赢得未来竞争的主动权。
正所谓“水流则活,财流则增”,资本只有进入流通领域才能够使自身增值。同样,属于无形资产的知识产权,只有在市场中流动起来,才能迅速转化为财富,提高效益。美国的迪斯尼公司在运营知识产权方面就有着自身的成功经验:编一串故事,拍一部动画,塑造一个形象,吸引一批观众,注册一个品牌,衍生一群产品,仅米老鼠和史努比两个动画产品在全球范围内的收益每年就超过500亿美元。迪斯尼正是通过产品开发、建立全球销售网络、宣传促销和捆绑销售等多种手段和方法,充分运营知识产权,实现了利润的最大化。
所以我们的企业不仅要获得核心知识产权,即文化创意成果的版权,还要尽可能的取得衍生的知识产权,以商业运作的方式激活在创意产业链中形成的专利、商标、品牌、版权等知识产权,形成强大的知识产权保护网,从而实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三)制定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建立企业联盟
据有关资料统计,我国有80.2%的企业没有设置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职能部门。企业在知识产权管理上缺乏有效的交流机制。在研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方面,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与研究开发部门没有交流的占12.3%,不定期交流的占36.1%,很多中小企业几乎没有专利。而在创意产业的发展过程中,不仅需要国家从宏观层面制定颁布知识产权战略,也需要企业根据自身现状、发展战略及外部环境等选择和制定不同的知识产权战略,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以赢得竞争的主动权。
一、中医药及其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
(一)中医药概述
中医药作为中国传统医药学的统称,具有悠久的发展历史,是在充分汲取我国汉族及其它少数民族传统医药学理论和对疾病防治经验系统总结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东方医药学体系。
“中医药”是”“中医”与叫药”的合称,“中医”是指中医学的各种理论和治疗方法,中医学形成于中国战国时期,以《黄帝内经》的成书为标志。它的内容涉及生理(含解剖)学、病理病因学、诊断学、治疗学、药物学(含方剂)、临床各科和养生学。中医药是我国的宝贵文化财富,也是我国较具有优势的产业
(二)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
1、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是保护传统知识的需要
中医药知识是我国传统知识的~部分。世界四大传统医药体系中,唯有我国的中医药具有系统的理论、丰富的临床实践和浩然的文献,且被完整地保存下来。中医药文化中所蕴含的智慧,是千百年来劳动人民的智慧结晶,是中华民族不朽的文化瑰宝,它是属于中国的宝贵的文化遗产,任何人都不得将其据为己有。
2、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有利于中医药利用效率的提高
由于缺乏有效的保护机制,使得秘方的持有人不得不采取一些限制获取中医药资源及其相关知识的措施。而这些措施会抑制对中医药的开发利用,因为这些措施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业对中医药进行投资的交易成本。此外,秘方持有人为了防止秘方被他人无偿利用,采取家传的方式代代相传,那些具有特殊疗效的药方不可能被广泛利用,造成资源的浪费。因此,应当建立健全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使得中医药文化知识能够得到健康发展。
3、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可以增强中医药业的国际市场地位
中医药不仅具有文化价值,而且蕴含着巨大的商业潜力。但是由于我国对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不足,致使我国中药业的发展了受到很大影响。我国中草药的出口,大部分是原材料出口,这与中药大国的地位极不相符。而外国企业又利用我国的原材料和大量的药方进行二次开发,销往全世界,占领我国的中医药市场,甚至返销我国境内,打压我国中药民族产业的发展。所以,只有有效的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才能增强我国中医药业在世界上的市场地位。
二、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现状
(一)著作权保护
著作权是作者依法对其作品享有的专有权利。我国著作权法第12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第14条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这些规定为中医药文献重新整理和汇编提供了著作权保护。
(二)商标权保护
在现代知识产权制度下,商标不仅是一种商品标记,更是一种无形资产,好的商标具有强大的品牌号召力,能为权利主体带来更大的经济效益。我国现行《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都没有对中医药的知识产权问题进行专门的规定,只是有关医疗与药品的法律法规对医药产品尤其是中医药产品的商标权问题少有提及。
(三)专利权保护
专利保护是对药品发明保护最为有效的一种方式,世界各国对药品发明的保护也主要采用专利保护。我国1985年《专利法》刚实施时,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健康的需要,对药品和化学方法获得的物质不给予专利保护,只保护药品的制备方法,并不禁止他人用不同的方法获得相同的产品。1993年修改的《专利法》开始给予药品发明以专利保护。
(四)商业秘密保护
目前,我国尚无专门的商业秘密法,但在一些单行的法律法规中,已有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5条第1款规定:”国家对获得生产或者销售含有新型化学成分药品许可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提交的自行取得且未披露的实验数据和其他数据实施保护,任何人不得对该未披露的实验数据和其他数据进行不正当的商业利用”此外,《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劳动法》和《合同法》对商业秘密也做出了相关规定。
三、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著作权方面
现行著作权制度虽然在保护我国中医药类作品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其规定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1、著作权的保护对象要求具有原创性,而大多中医药创作却缺乏原创性因其大都源于生活、医疗实践,是世世代代相传的既有文化的表现,是否具有原创性常常受到置疑。而且大多数中医药创作尤其是早期创作由集体智慧发展而来,著作权人的认定很困难。
2、著作权制度保护的客体不能超过一定的期限,但中医药知识大都世代相传,大都超过了著作权所设定的保护期,不符合其保护的要求。著作权的保护期限规定为作者终生加死后五十年,那么,根据现行著作权法的规定,则几乎所有的中医药古籍都大大超过了保护的期限
(二)商标权方面
我国商标制度在中医药领域虽然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在中医药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利用问题上仍然存在一些不足:
1、生产厂商意识淡薄。到l995年,我国共有2000万家企业,但仅有50万件商标注册,平均40家企业才有1家注册。
2、药品名与商标名混用。我国企业对药品名和商标名的关系处理不当,导致药品商标纠纷案较多。
(三)专利权方面
由于专利制度并不是我国传统中固有的制度,因而与传统的中医药并无较强的契合性,导致了中国中医药在专利保护方面存在一些问题:
1、传统中医药难以满足专利权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三个特性中的新颖性,因为大量的传统中医药知识已经处于对公众公开的状态,不具备新颖性。
2、我国《专利法》第25条规定:”不适宜专利法保护的主题:(1)科学发现;(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此条规定就使得传统中医药特有的诊断、治疗疾病的方法不能得到专利保护。
3、“中医药传统知识讲究辨证施治、因人而异,而现行专利制度要求专利技术必须能大规模的工业化生产。”从这个方面来看,传统中医药也不符合专利制度的要求。
(四)商业秘密方面
1、我国现行立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散见于各种不同的法律法规中,而这些不同的法律法规在立法主旨和侧重点都各不相同,这些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条文难以保证内容上的统一性、协调性和体系完整性
2、商业秘密的条件过于严格。因为条件太多,符合保护的主体就少,保护的范围就越窄,从而不利于在更大范围内保护传统中医药。
3、存在不可预期的泄密风险。根据我国现有法律的规定,药品要想进入市场,必须把有关的秘密数据提供给主管部门。而我国没有规定政府的保密义务,如果政府主管部门不负担保密义务,则技术秘密很可能从专有领域流入公有领域。此外,商业秘密还存在着其他重大问题,主要有:(1)缺乏对商业秘密的正确认识和科学使用。(2)违反与权利人的合同约定。(3)以占有为目的的违法获取。包括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采用利益引诱的手段;采用威逼、胁迫的手段;采取违反商业道德的手段。
四、完善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建议
(一)建立统一协调的法律体系
从目前的《商标法》、《著作权法》以及《专利法》来看,我国已经建立了与WTO的TRIPS协议相一致的新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现在的问题在于如何健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缩小有关法规之间的差距与矛盾。纵观我国在中医药方面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法规,除了《商标法》、《专利法》和相关通则之外,还有一些规定,其中有的内容与《专利法》相冲突。如《中医药品种保护条例》,其目的在于保护和支持我国中医药行业的发展,但是其中有些内容与《专利法》有相悖之处。因此笔者建议,尽快修订相关的法律法规,使其法律体系逐步完善,加快与国际接轨的步伐。
(二)提高中医药的著作权保护
1、将中医药知识编译为数据库,从而获得著作权法保护。著作权保护的是作者思想观念的表现形式,并非思想内容本身。如果把中医药知识编译为数据库,就可以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
2、对于中医药古籍文献的已公开的知识,按现行的《著作权法》规定,已过了保护期。但很多中医药古典书籍是不可多得的瑰宝,可以考虑对中医药之类的国家历史精华采用特殊对象特殊对待的方法,另定其保护期。
3、中医药企业在其商标设计过程中,应该确定其版权的归属,及时给商标设计人以奖励或报酬,以免后患。
(三)强化中医药的商标权保护
1、强化中医药驰名商标的商标权保护。商标权对于中医药知识产权的保护有着重要的意义。只有塑造中医药驰名品牌,才能与国际上的名牌进行较量,也才能增强企业的创新能力和竞争能力。
2、重视中医药商标侵权的法律制裁问题。如果在立法中没有法律后果的规定,那么就会导致责任不明确,实践性受限。因此,必须针对中医药商标侵权行为设计具体明确的法律后果与法律制裁,只有极大地增加商标侵权的成本,加大处罚力度,才有可能从源头上治理对中医药的商标侵权行为。
3、增强人们的医药商标法律保护意识。现代法律意识对于中医药知识产权的保护所发挥的积极作用,是为其他手段所无法代替的。具体到商标法领域,药品企业必须具有鲜明的商标保护意识,及早申请注册商标。
(四)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的专利保护
针对中医药专利审批周期长的特点,应积极推进相应的专利保护措施,加快审批速度,缩短审批周期。目前,药品专利的审批周期太长,申请人要获得药品专利需要等待的期间过长,不利于中医药的专利保护,可以考虑在修订《专利法》时,根据中医药本身的特点,加快中医药专利审查的速度,缩短从申请到授权的时间。
我国现行《专利法》规定了申请专利必须具备”三性”。然而,由于中医药的特殊性,我们应该对它进行特殊的规制,对”三性”标准作适度调整,并尽快制定出比较明确的审查指南,以利于提高中医药专利申请的审查通过率,使中医药专利获得名副其实的、更为周到的法律保护。
(五)完善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商业秘密保护
1、提高中医药行业的商业秘密保护意识。加强对中医药行业从业人员的知识产权的普遍培训,明确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资产和竞争的武器。对中医药的研究、开发、生产部门的从业人员进行商业秘密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他们对知识产权的商业秘密保护意识。
1知识产权保护对国际出口贸易的积极影响
1.1鼓励我国企业技术创新
自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关于出口贸易中涉及到的知识产权纠纷正在不断地增加,从传统的制造产业到高新技术产业,涉及的范围也越来越广。这看似是一场关于知识产权的纠纷,其实是一场世界各国之间的经济战争。我国是一个劳动密集型国家,在国际上的竞争优势就是劳动力价格低廉导致的产品价格低廉,这一优势为我国持续性的经济增长起到了非常重大的作用。然而,低价产品在国际上并不受到所有国家的欢迎,低价产品在出口的过程中很容易遭到其他国家的贸易壁垒,因此,我国必须要加强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利用国际知识产权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想要拥有合法的知识产权,我国企业必须要加强对产品的技术创新,加大企业研发投入,创造出真正属于自己的产品,推动高新技术产业的不断发展,增强企业出口产品的竞争力,利用知识产权保护企业和国家的利益。
1.2提高企业的产权意识和维权意识
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能够有效提高企业的产权意识和维权意识,如果不重视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那么我国企业的发明和创造很容易就会被国际上的同行业仿制与模仿,不但影响国内企业的经济利益,还会打消企业研发人员的工作积极性。除此之外,知识产权具有非常严重的地域限制,一项知识产权即使在国内申请了专利,但它并不会受到其他国家的法律保护,国际上的企业可以随便使用。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杜绝了这一现象的发生,因此我国企业从现在开始必须非常的重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我国企业对知识产权的产权意识和外贸中的维权意识不断提高,从很大程度上提高了我国企业的出口竞争能力,也很好地保护了知识产权拥有者在国际市场上的个人利益。
1.3提升出口企业的创新水平
跨国公司想要做大、做强,在向国际市场上扩张的过程中,除了要考虑当地的劳动力成本和消费水平,还要考虑到投资国家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水平。如果没有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那么投资者就不愿意进行跨国投资,因为一旦跨国投资,其自身的知识产权很容易受到威胁,从而影响企业的品牌形象和经济利益。我国加强对国际知识产权的保护能够更好的吸引外商投资,随着外商的到来,外商也会把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带到中国,市场竞争将会加剧,这样有利于提高我国企业不断提高自身的创新水平,跨国公司在我们国家的创新活动让国内的企业倍感压力,这就激发了国内企业的创新活动,从而提升了企业出口产品的创新水平。
2知识产权保护对国际出口贸易的消极影响
2.1过度知识产权保护造成企业生产成本增加
首先,知识产权的申请和管理需要一定的费用,这必定会增加企业的成本。知识产权的程序相对比较复杂,各个程序都跟随着相应的成本,企业如果想在其他国家申请专利,那么费用将会更高,这一系列的费用都使得企业的成本不断提高,一旦增加的费用超过了知识产权能够为企业带来的价值,那么申请知识产权就变得没有意义了。其次,过度的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将会造成权利人对于申请成功的知识产权拥有更大的垄断权力,从而不断提升企业的垄断地位和产品的垄断价格。随着国际上对于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加强,国内的企业不能再仿制产品或者模仿技术来维持企业的生存与发展。然而,我国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还没有提高到一定的程度,国内企业获得知识产权的途径大多是依赖于转让。国内企业想要得到国外企业的知识产权,需要支付大量的转让费用,这些费用的存在也将导致生产成本的大幅度上升。除此之外,很多通过转让获得的知识产权都附带一定的限制条件,这些条件对企业产品的价格也起到了一定的限制作用。
2.2知识产权逐渐成为对外贸易中新的贸易壁垒
现阶段,非关税壁垒是世界各国实行贸易保护主义的全新方式,技术性贸易壁垒与绿色壁垒和知识产权的关系非常密切,因此,知识产权也就成为了非关税壁垒存在的重要因素。知识产权壁垒的特征是具有一定的隐蔽性、报复性与限制竞争性,是一个国家通过知识产权保护作为掩饰,对知识产权产品采用进口限制的措施来保护其产品在市场中的优势地位,国外企业滥用知识产权,不断提高企业在市场上的准入程度,从总体上限制了我们国家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速度,严重影响了我国的技术产品的出口,降低了我国在世界贸易中的地位。
3政府部门应该如何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3.1不断完善知识产权纠纷的解决机制
作为我国的政府部门,为了更好的强化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必须要不断的完善知识产权纠纷的解决机制。首先,政府应该鼓励我国企业在遭遇国际知识产权纠纷的时候要有积极应诉的心理,作为政府部门会在认真的调查纠纷的基础上参与到双边的协商中来,在严格遵守国际法规与规则的基础上和各国进行良好的沟通,研究与探讨解决国际纠纷的具体办法。在没有办法达成共识的情况下再考虑进行积极的应诉,然后再由国际相关机构进行有效裁决,从而有效维护本国出口企业的正当利益。
3.2建立预警机制预
警机制是指通过对世界各地的相关知识产权信息的搜集,有效分析这些信息中所包含的具体意义,从而能够提前找到有效避免出口企业在出口贸易中很可能受到的风险与损害。因此,国家的商务部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应该联合建立知识产权的预警机制,及时公布国外相关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变动情况,让我国的出口企业能够及时掌握国际上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信息。
3.3不断完善国内的知识产权法律
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就开始不断地完善关于知识产权的立法工作,并先后出台了《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实施专利权海关保护问题的若干规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著作权法》、《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我国政府要积极参与到国际知识产权的保护中来,不断建立以知识产权法为主体,再通过《对外贸易法》等法律予以补充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有效保障知识产权所有者的经济利益。然而这些法律目前还存在很多问题,到目前为止不能满足我国对外贸易发展的真实需要。另外,我国政府部门要不断加强民间知识产权的组织建设,为出口企业遭遇知识产权纠纷与侵权诉讼提供有效服务,同时还要充分发挥其作为连接政府与企业之间的作用,保证信息传达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3.4鼓励外贸企业增加PCT的申请量
根据最新数据统计,2014年中国企业在全球企业PCT的申请排名中能够进前50名的只有6家,远不如美国和日本。因此,我国政府应该利用多种途径与方式,大力宣传PCT申请,不断提高企业对外专利申请的思想意识,让每个企业都能够正确地了解PCT申请的方式方法、意义以及作用。拓宽资助的渠道,资助本国的出口企业,从而有效降低国际专利的申请成本,增强企业在国际上的竞争力。
4外贸企业应如何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4.1要不断增强技术创新的能力
我国的外贸企业应该不断加大对研发的投入,不断加快科研成果的产业化进程,促进外贸企业创新产业的形成和发展,与此同时,还要不断地建立健全关于科研人员的研发和创新的激励机制,不断地吸引国内外专业的科技人才,让他们能够充分发挥出自身的创造力。通过产、学、研互相结合的方式来培养科研人才,从而降低创新的成本,提高创新的工作效率。这样就可以让我国的外贸企业获得制胜的法宝,有利于我国的外贸企业更好地开拓国际市场,创造出属于自己的国际品牌。在这个过程中,出口企业还要注意维护和管理自身的专利和商标权,全力保护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牌创新成果。
4.2建立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与加强人才培养
我国的企业想要更好地保护自主的知识产权,应该先从企业内部入手。首先,应该积极宣传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让全体员工都有保护企业知识产权的意识。其次,企业要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管理,设立知识产权的管理部门,专门处理和知识产权有关的业务。同时还要在世界各地设置分支机构,及时了解各个国家关于知识产权的相关规定,因地制宜的执行企业总部关于知识产权的政策,从而实现知识产权的网络化。目前阶段,我国企业专业的知识产权管理人才非常紧缺,这成为我国出口企业走出国门,维护自身权利的最大阻碍。因此,我国的出口企业要加快培养符合现代化要求的专业人才。通过短期培训的方式来培养应急的人才,在工作的过程中不断积累经验增强自身的专业能力。最后,企业应注重知识产权管理人才的引进,这样可以更加有利于企业的持久发展。
4.3加强对国际市场的检测
出口企业要提前做好其他有关的准备工作,企业的产品在出口前就要注意知识产权的申请,从而更好地保护自身知识产权的产品。现阶段,很多国家都采取注册在先的原则,因此想要进入海外市场的前提就是要注册,有效防患于未然。除此之外,要不断加强对于国际市场的关注与监测,及时发现侵权行为,从而保护自身的合法利益。同时还要注意看自身的产品是不是涉及到了侵权,一旦发现可能涉及侵权,应该马上采取措施避免纠纷。
5结语
总而言之,随着世界各个国家不断提高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我国也要不断地努力来完善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系统,不断利用国际规则和法律来维护我国的利益,不断提高我国在世界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位置。
参考文献
[1]徐慧,王勤秀.中国出口贸易的知识产权保护程度分析[J].经济研究导刊,2011(31).
[2]唐庆山,张伟.知识产权保护是出口驱动经济增长的“助推器”还是“绊脚石”[J].世界经济,20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