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2-02 17:12:02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金融市场监管的手段,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关键词:
农村金融市场;新型城镇化
中图分类号:
F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4)18-0114-02
1 新型城镇化内涵与进程
1.1 新型城镇化内涵
农村城镇化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农村经济不断发展及资源重新配置的过程,主要表现在农村人口的转移、非农产业的集聚、农业农动力的职业转换及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变化。新型城镇化可理解为城镇化由初级阶段向更高层次的城镇化转化的过程。目前对于新型城镇化尚没有标准的定义,总的来说新型城镇化是更注重质量和内涵的城镇化。新型城镇化的内涵和主要特点可以归纳为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1)新型城镇化的真谛是人的无差别发展,这是新型城镇化最本质、最核心、最关键的东西。新型城镇化以人为发展中心,强调人的全面发展,这样能有效防止为了城镇化而城镇化,避免城镇化偏离它的本质。
(2)新型城镇化与工业化、信息化、农业现代化协调发展。工业化以城镇化为依托,信息化服务于城镇化的发展,农业现代化以城镇化为支撑,实现四者有机融合、协调发展将更大程度上促进城镇化的发展。
(3)新型城镇化倡导人口、经济、资源和环境相协调,同时坚持集约、智能、绿色、低碳的发展方式。
(4)新型城镇化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方针,提倡可持续发展。传统的城镇化以摊大饼、高消耗、要素供给不可持续为特征。新型城镇化是以新型工业为发展方式,同时加大城镇生态环境建设的力度,提高城镇生态环境的承载力,以良好的城镇生态环境支撑新型城镇化发展,以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方式发展城镇化。
1.2 新型城镇化进程
历史表明,发达国家成为强国的过程就是其城镇化率逐步提高的过程。城镇化对我国跨越中等收入陷阱、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美国城市地理学家诺瑟姆把城镇化分为初级阶段、加速阶段和后期阶段三个阶段。城镇化发展前期由于经济落后,城镇化发展速度比较缓慢,当经济规模达到一定高度后,城镇化发展开始加速,当城镇化发展到较高水平之后,城镇化开始减速。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镇化发展迅速,当前我国城镇化率以突破50%,正处于城镇化发展进程的加速时期。我们应该充分发挥比较优势和后发优势,稳步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和水平,为建设经济强国打下基础。目前,大部分地区城镇化进程受阻,农村金融市场组织体系不完善,民间融资不规范,经营模式单一,创新力度不够,监管缺失,法律体系、信用体系不健全等诸多问题,使得农村金融市场供给远远满足不了新型城镇化建设需求,延缓了新型城镇化的进程。
2 新型城镇化建设中农村金融市场存在的问题
2.1 农村金融市场组织体系不完善
从表面上看,我国农村金融机构覆盖达到了90%,农村金融市场已形成包括农村信用社、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非正规金融机构在内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但受农村金融市场环境、经济规模的影响,商业银行出于成本与利润的考量,正在有序撤出农村金融市场,支农地位正在趋于弱化。同时,政策性银行金融业务规模不足,农村信用社受自身局限,都无法达到很好的支农作用,进一步加剧了农村金融市场供需矛盾。
2.2 金融监管体制存在缺陷,不能有效监控农村金融市场风险
虽然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监管体制已初步建立,防范和化解风险的能力正在不断提高,但现行监管体制还存在若干缺陷,尚不能有效监控农村金融市场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风险控制主体缺位,各监管机构之间缺乏有效协作,使监管难以全面有效。在市场约束条件下的银行、保险、证券风险监控系统,被监督金融机构自身监控系统,社会监督体系构成了一个有效的金融风险控制体系,但目前这三个体系均存在问题,不能良好的发挥其监管作用。同时各监管机构之间协调机制尚不健全、信息难以共享,使得该风险控制体系效率不高。
(2)农村金融市场监管方式没有跟上经济发展的需求。目前合规性监管与统一监管是我国农村金融市场主要的监管手段。但合规性监管是一种静态、消极和硬性的监管方式,它立足于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无法有效地动态监控农村金融机构的风险,已不能适应当前新型城镇化发展需求。同时,由于农村金融机构所处地域、类型、管理水平等的差异,统一监管不能保证这些不同的金融机构健康稳定发展。
(3)监管相关立法滞后。目前我国并没有针对农村金融市场颁布相应的监管法律法规,忽略了农村金融市场和城市金融市场的迥异和近些年农村金融市场发展带来的变化,导致相关法律、法规对农村金融市场缺乏指导性,甚至有时候发生冲突,其权威性得到很大减损,减小了其监控风险的作用。
(4)民间金融游离于监管之外。民间金融相比正规金融机构具有收集信息等优势,因此农村金融机构广泛存在。但同时高利率增加了借款人的成本,影响了借款主体发展后劲,民间金融市场大量资金不在监控范围内,干扰了央行信贷调控,加大了农村金融市场风险。民间金融引发了大量纠纷和暴力事件,造成了很严重的社会问题。
2.3 金融机构经营模式单一,创新滞后
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村金融机构出现了多样化的金融需求主体,不同的主体及不同的地区金融需求存在明显差异。由于农村金融市场缺乏有效竞争,金融机构创新动力不足,导致金融机构经营模式单一,多数地区仅有传统的存贷款业务,农村金融服务和金融工具创新滞后,理财、、咨询等金融服务几乎处于空白状态,股票、债券、基金等农村经济发展及城镇化建设所需的各种金融工具严重不足,农村金融需求得不到满足。
2.4 信用体系不完善,抵押贷款难
信用体系不完善直接导致农村信用制度缺失,恶化了农村金融市场信用环境。信用制度的缺失导致农村诚信教育和宣传工作任然滞后,农户和企业守信意识淡薄,虽农户近年守信意识总体上有所提高,但企业信用机制仍严重缺失。信用服务中介机构不健全、不规范,失信惩罚机制不够严格,信用观念淡薄,企业逃债时有发生,法律体系不完善,导致金融机构债权得不到有效保障。
由于信用体系的不完善,抵押贷款本可以作为农村金融市场的有效补充。虽然我国正在加速农村土地确权登记,但目前确权程度依然不高,同时土地流通性较差,土地及以依附土地的附属物不能有效作为贷款抵押物,严重阻碍了抵押贷款业务的发展。
3 对策建议
3.1 完善农村金融市场组织体系,增加其在新型城镇化进程中的金融供给
(1)健全农村金融市场组织体系,增加其供给主体。放宽农村金融市场准入标准,在现有农村信用社、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的金融组织体系下,积极引导非正规金融机构进入农村金融市场,利于各类金融机构发挥各自的平台优势,满足新型城镇化发展中不同层次的金融需求。
(2)充分发挥政策性银行在新型城镇化进程中的支农作用。政策性银行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作为主要的政策性银行之一,应努力拓宽其业务范围,不仅仅局限于粮棉油的收购,引导资金向农村地区流动,积极扶持新型城镇化建设中迫切需要发展的产业,发挥其政策性银行的重要作用,满足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资金需求,弥补商业银行资金供给的不足。
(3)加大农村信用社改革力度,发挥其农村金融市场主力军作用。一方面,对目前农村信用社产权结构进行相应调整,使法人结构趋于合理,有利于农村信用社向自我经营,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农村金融市场主体发展。另一方面,国家应加强对农村信用社的支持力度,鼓励其满足新型城镇化建设中农业、农村、农民的资金需求,从整体上提高农村金融市场服务水平。
(4)引导商业银行加大农村金融市场信贷总额。随着新型城镇化的发展,城镇化进程中基础设施已具备良好的盈利性,城镇居民生活水平得到很大提高,农村信贷需求日益增加,同时一大批优秀乡镇民营企业和中小股份制企业都为商业银行提供了大量优质的信贷市场。国家应该用政策引导和鼓励商业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网点、完善服务、加大产品创新,发挥其在健全城镇功能和完善城镇社会服务方面的作用。
3.2 改革和完善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监管制度
(1)健全农村金融市场监管体系,加强金融机构内部风险控制的同时,充分发挥中介机构、新闻媒体和社会自律组织的外部监督作用,加强各监管主体之间的协作和沟通,提高农村金融市场监管效率。
(2)改进农村金融市场监管方式。首先,把以合规性监管为主的农村金融市场监管方式转变为以风险性监管为主的监管方式。风险性监管是动态、积极的,把防范风险放在首要位置的监管方式,是在合规性监管基础上的审慎性监管。针对农村金融市场制定合理的风险权重系数,结合现场监控和非现场监控,完善农村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制度,建立健全农村金融市场风险预警制度,是目前农村金融监管机构应主要完成的任务。
其次,构建以统一监管为基本原则的分类监管机制,对经济发展水平、机构性质、管理水平和风险状况不同的地区和机构实行分类监管,有利于农村金融市场监管效率的提高。
(3)建立健全农村金融市场法律法规。首先应尽快制定引导和规范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市场准入与退出、财务指标、高管任职资格等的法律法规,保证农村信用社快速稳定发展,发挥其农村金融市场主力军作用。同时应对目前较为成熟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制定相应法律法规予以规范。
随着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农村金融市场日新月异,如不及时动态地调整相应法律法规,其作用将大打折扣。我国应根据农村金融市场环境的变化及时审慎地调整相关法律法规,以适应新型城镇化的建设需求。
(4)加强民间金融监管,对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予以合法化。中国农民从民间金融机构得到的贷款大约是从正规金融机构得到的贷款的4倍,农村金融机构鱼龙混杂、良莠不齐,应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对其风险进行监控,同时合理界定正规民间金融机构与非法金融机构的界限,对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予以合法化,拓宽新型城镇化发展的融资渠道。
3.3 加大创新力度,完善农村金融市场服务体系
针对新型城镇化建设所需的多样化、个性化金融需求,加大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力度,满足新型城镇化建设各方面的融资需求。打破以不动产抵押贷款为核心的贷款机制,积极探索各种资产及无形资产的质押、联保、互保、担保等贷款方式,进行农地抵押、按揭贷款等金融试点,拓宽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是农民获得贷款途径多样化。
3.4 完善信用体系,建立良好的信用环境
目前我国农村金融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完善企业和个人信用登记制度;建立企业和个人信用档案;规范信用评估和推广制度;建立协调共享数据库;完善信用信息平台;加强信用中介组织体系建设,提升专业化服务水平;广泛开展信用宣传和教育活动,强化信用观念和意识;加大失信惩罚机制,加大失信者成本;建立良好的信用环境,为农村金融机构降低信用风险。
参考文献
[1]范立夫.金融支持农村城镇化问题的思考[J].城市发展研究,2010,(7):63-66.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doi:10.19311/ki.16723198.2017.04.057
0引言
我国金融市场紧随着经济市场的步伐,自中国加入WTO,近年来国内经济发展也不断攀升新的制高点,国内的金融体系也开始调整完善。由此可见,在我国当前的经济发展进程中,金融市场是推动社会经济的要素之一。但就国内金融市场发展的现状,本身的体系依然存在着不少的问题,这些问题必将使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滞后,同时也会使其在发展过程中面临风险。目前,金融业占有我国经济的重要市场份额,我国金融业也在积极与国际市场进行进一步的融合。因此,本文以中国金融市场监管现状与问题分析这一课题进行的论述,对我国的经济发展趋势有着宏观意义。
1我国金融市场监管现状
1.1金融监管体制与模式的改革
国内金融传统的监管体制受经济市场发展趋势所影响,监管体制开始由行业的确切组织转化为混合型监管模式,这也意味着金融业的传统监管模式面临改革。金融监管的组织结构也由单一的行业经济制度走向综合性的混业体制,风险也随之增大。而金融监管模式与体制的改革,将使得国内的银行、证券、保险等领域形成统一监管,分业监管成为过去式,金融市场的混业化发展模式受行业经营的影响也会越来越大。
1.2金融监管法规的国际化
金融市场的发展离不开我国的进出口贸易行业,该行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助力。而随着进出口贸易的往来愈加频繁,与国际的交流合作也成为常态。由此,为了有利于我国经济市场与西方国家接轨并行,国内的金融行业在法律规范方面开始相应向国际平台靠拢,国内金融法规逐步走向国际化。但由于多年来的发展体系的形成,我国与西方国家在社会文化、经济制度、法律形式等方面都还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导致我国金融市场在国际化的道路中并不顺利,国内金融市场与国际金融还有待进一步的融合。
1.3金融体系的内部管理得到重视
国内经济市场的规模逐渐壮大,金融体系的内部管理开始受到关注。作为经济发展的重要维护机制,经济的自律性才是高效控制金融体系内部管理层的杠杆。内部的有效控制才能使管理策略发挥出事倍功半的效果,因此,国内监管部门越来越重视金融管理机构以及金融体系中的内控部分。相较而言,西方国家在银行、证券及保险等行业中的内控性投入占比更高,特别是来自政府方面的大力支持,使得金融市场中总是成立相应的监管组织,该组织的存在让银行的内部审计得到更加精准的控制,同时也担负着为金融管理层保驾护航的职责,形成了一个强有力的金融市场安全壁垒。
2我国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
2.1监管目的性不强
在金融市场的发展过程中,监管的存在形式无论是以工会的组织形式,还是法规的准绳形式,都有其存在的必然理由。而如今,中国的金融市场在监管行为的实施中,无法得到有效的反馈很大程度是由于监管的目标没有得到切实的明确。缺乏清晰的监管目标,金融市场发展进程中监管的各种政策也只是“治标不治本”。西方的国家中,对于金融监管的形式及策略各有差异,但就其监管的目的性而言,大多树立了清晰的监管目标。其中,发达经济的国家在金融监管的目的明确上处理得相当严谨,从金融监管工会与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两方面对市场的金融体系进行夯实。由此可见,我国在金融监管的目的性上还需向西方国家进行借鉴。
2.2监管存在依附性
根据金融市场监管的核心理论,有效的对市场的金融体系进行监管就势必需要监管的形式具有独立的可操控性,这也是健全金融内部管理结构的充要条件。由我国当下的宏观经济来看,相应的金融基础设施正在不嗟耐晟平程中,因此,各种经济政策对于金融监管的部门组织未必能起到预期的作用。同时,在市场的传统约束力下,金融市场的监管方式大多需要凭借相应的辅助程序才能发挥出效力。由此可见,当下国内在金融体系的监管方面虽然足以稳健成长,但自供力量还比较欠缺,在操作的自利中还具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2.3监管力有待平衡
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体系中,理论上各个组织部门都对应发挥着自身的作用,但分析金融内部的监管机制,各组织部门间交流并不多,各司其职的运转模式使金融体系欠缺平衡。我国金融监管组织的设置形式,站在宏观市场经济的角度,目前基本以传统金融公会的组织性监管过渡为行业分流化监管,监管的模式由统一转换为各个行业的细化分管。金融监管的分业型转化使得监管措施在实施中不得不面临新的状况,各行业的监管力度也存在着差异,实际执行中也随之出现监管力不集中、监管力薄弱等一系列不平衡的权利执行问题。
2.4监管措施不完善
当下,我国金融体系的监管措施一直未能得到有效的重视,而监管措施的弱化对于金融市场的发展无疑存有潜在的成长风险。从中国金融市场的行政管理层面来分析,监管的手段基本是以计划性的行政方式进行开展,如:监管命令、违规处罚等外部监管形式,而缺乏金融体系自身应当具备的自我约束意识。换言之,如今我国的金融监管措施处于一种本末倒置的状态,原本应成为核心监管手段的自身约束意识被忽视,造成监管方式大多依靠外部监管。同时,在金融监管的法律规范中,具体的实施规定也太过笼统,没有明确的执行监督作用。在我国当前的金融监管措施上,金融机构监管的措施效率不言而喻。
2.5监管制度过于守旧
由于我国金融市场的平稳发展,在银行、证券、保险等领域也一直延续着传统的发展策略,对于金融产品以及一些金融工具都还按照原来的思维方式进行经营。但作为金融市场的产物,证券类的金融产品本身就具备不稳定性与一定的风险,随着经济市场的飞速发展,传统的金融运营模式只能将产品价值禁锢,滞后金融市场的健康成长。在现代化的经济社会中,墨守成规就意味着丧失竞争力,监管制度的守旧不利于金融市场的创新,将导致金融行业的业务被大规模的限制。
2.6监管力分化严重
目前,我国的监管制度涵盖面太广,各行各业采取的分业管理模式让监管力量大大削弱,使得金融业的发展面临着更多的潜在风险。金融行业自身的经营状态是需要强大的监管力量来进行推动,监管力量的分散让行业渠道打开的同时增加了金融业的经营问题,不利于金融市场规模的扩大。现行的分业化监管手段,让金融中的融资方式、投资渠道、证券品种等行业重要“潜力股”受到明确的限制,而传统金融市场中的业务品种在如今的经济发展中缺乏竞争性。
3改善我国金融监管的思路
3.1加强监管功能性
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离不开内部管理的协调举措,功能化的监管行为才更适应当下经济市场的成长趋势。银行机构占有金融市场的重要地位,如果以银行方面作为执行先驱,落实开展金融市场协调机制的结构化,使各相关部门如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加强监管,并促进其功能化的协调运营,这一举措的实施也将减轻我国金融市场发展压力。同时,竟然监管功能性的加强解决了金融资源配合的问题,这对于我国金融市场的分业化管理也存在着积极意义。
3.2完善金融监管法
我国应尽快结合当下金融市场的发展现状,推出金融监管的有效政策,而其中的政策首要则是金融监管法律条例的完善。目前,中国金融市场的监管法规涉及的范围比较广,但究其实施细则,依然存在许多机制上的不健全。就以国内的金融清算为例,机构在合并或分立的情况中,通常会出现原因不明的状况,进而导致金融清算形式的程序不够严密。因此,落实金融监管法律的完善才能更大程度的保障债券参与人员的切身利益。
3.3更新现有监管模式
按照如今的经济发展常态,大部分国家都逐步建立起本国自成一派的金融监管模式,其中发达国家对金融市场发展所可能存在的风险尤其敏感,危机意识更为强烈。就我国目前的监管模式而言,基本延续着传统金融市场的粗放化成长状态。因此,在对金融领域最新的信息进行接触的同时持观望状,导致先进的金融技术与产品也无法得到有效的吸收采纳。由此,中国的金融市场要想得到高效可靠的发展,就需要对现有的监管模式进行更新,从而达到高效规避市场风险的同时吸收最新的技术与信息。
3.4加强监管主体自身建设
金融主体结构的建设是保证其市场蓬勃发展的根基。当下国内主要的金融主体根据权利职能划分为四类,即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其中,中国人民银行代表着国家金融部门的核心职能组织。而随着我国加入WTO,金融市场监管方面开始得到关注,政府着手国内的监管专业水平,目的则是为了打破监管的发展格局改进现有的监管制度。而针对金融监管主体而言,加强监管主体自身的监管意识将对主体的权利进行完善,也杜绝了监管主体的边缘化干预。
3.5发挥社会监督效力
金融行业的发展本质是服务于社会大众。社会中存在的金融性中介机构作为社会中的公众金融组织,在监督的效力上具有实时性与针对性,如果正确利用也将使金融市场体系得到更全面的监管,促进金融内部的自律性。因此,通过行业内部的交流联系对金融监管体系进行直观的刺激,更有力于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起到加强社会与行业的往来交流,同时也降低了国家在金融市场上的监督成本。
3.6增进国际金融的交流
纵观贸易经济市场,我国目前已经跨出了国门,而金融行业由于延续着大部分的传统运营策略,在国际平台上还稍逊一筹。让我国金融市场步入国际平台,单从监管层面而言,对国内金融体系的成长无疑具有高效性。国际的平台意味着更大的成长空间与更广的业务范围,在打开我国金融业务渠道的同时,更能提升行业的眼界。而随着金融市场体系的不断完善,社会经济的资源利用也将得到更有效的分配,国内金融市场的资源配比最终会以利用率的提升而得到长足发展。综上所述,增进国际金融的交流是提升金融监管水平极为高明的手段。
4结论
金融监管是稳定国内金融市场发展的核心基石,更是催化市场金融平衡运营的操控性手段。在金融监管的明确执行下,市场金融机构间的交流也会更为高效,有利于机构间良性竞争的同时保障了各参与方的利益。目前虽然我国在金融监管方面已经有了一定的成果,但仍存在诸多不足,需要我们在经济运行过程中不断改进和完善,以全面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和质量,落实监管责任,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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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30.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4392(2007)08-0051-03
一、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现状
(一)商品期货市场逐步规范发展。我国的金融衍生产品起步于期货市场,1990年成立的郑州粮食批发市场是我国第一家真正意义上的期货交易市场,其后各类金属期货、农产品期货、金融期货市场相继成立。1994年国家对期货市场第一次治理,交易所撤并压缩至14家,期货经纪公司实行严格的许可证制度,境外期货交易和外汇按金交易被严格禁止,包括国债、钢材、白糖、石油等20个期货品种的交易被停止。亚洲金融危机后,1998年国家对期货市场进行了第二次整顿和规范,原14家期货交易所撤并、整合为3家,期货交易品种压缩至12个,非法期货经纪活动被取缔并严格控制境外期货交易。
(二)利率类衍生产品快速发展。随着利率市场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利率类衍生产品在我国不断发展。1995年以放松利率管制为特征的利率市场化政草取得进展,主要标志是利率波动性逐步增加、变动频率加快、风险不断加大,因此市场主体对利率类衍生产品需求加大。1997年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建立后,现券市场成交量年均增长2.6倍,2006年回购市场的交易量为1997年的860倍。2005年6月正式推行债券远期交易,2006年1月开始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试点人民币利率互换交易。
(三)汇率类衍生产品稳步推进。我国外汇类衍生产品起源于远期结售汇业务,1997年人民银行《远期结售汇业务暂行管理办法》,并授权中国银行独家办理贸易项目的人民币远期结售汇业务。2002年8月,三家国有商业银行相继获准开办此项业务,远期结售汇业务竞争性进一步增强。2005年7月21日,人民银行宣布对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进行改革,人民币汇率实行参考,篮子货币进行调节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同时实施一系列配套措施加强外汇市场基础建设,包括扩大远期结售汇业务、开办人民币对外币掉期业务、对银行实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引入做市商制度等,推动我国汇率类衍生产品市场迅速扩大。
(四)股指类衍生产品进入起步阶段。一个完整的资本市场,不仅包括现货市场,还包括能够对冲现货市场价格的衍生品市场。2004年《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指出“要建立以市场为主导的品种创新机制。研究开发与股票和债券相关的新品种及其衍生品”。2005年我国证券市场的首只统一指数――沪深300指数,完善了市场现有指数体系。2005年8月份为配合股权分置改革丰富股改对价方式,最基本的股权类衍生产品――权证在我国推出且交易量快速增长。2006年9月,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正式在上海挂牌成立,股指期货预计将于2007年下半年正式推出。
二、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体系不完善。现行法律不能适应我国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发展的需要。关于期货交易的立法,我国还是1999年颁布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此外,现行期货法规对期货经纪业限制过多,国内期货经纪公司不能开展境外期货业务。对新兴权证市场的发展还没有相应的专门的监管法规,只有各交易所于2005年7月公布的《权证管理暂行办法》。
(二)市场参与者的内控制度还不完善。“中航油事件”亏损5.5亿美元,“国储铜事件”亏损额也达数亿美元。国有资本在期货市场的巨额亏损凸现我国市场参与者内控制度建设的薄弱和道德风险控制的失效。
(三)跨境监管和国际监管合作需要加强。现行法律对我国机构参与境外期货交易存在监管“真空”,监管机构难以有效进行跨境监管。自从允许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参与境外期货市场以来,企业违规参与投机发生巨额亏损的案例时有发生。2004年底出现的中航油事件凸现了我国金融衍生产品监管在这方面存在缺陷。此外,《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保业务管理办法》都未对国企境外子公司参与境外期货交易有相关的管理措施。
(四)目前我国还没有针对金融工具的会计准则。权证等金融衍生产品没有统一的会计规定,这种状况将大大影响我国会计报表的可信度和透明度,从而加大金融风险。
三、主要发达国家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模式
(一)美国统一的监管体系。美国的统一监管模式具有两个特点 一是集中性,建立了系统而完整的金融衍生品市场法律体系,设立全国性的、相对独立的金融市场管理机构承担市场监管职责。二是层次性,注重各种自律性组织,例如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在国家监管下发挥职能。在这种情况下,涉及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是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交易所监管三个层次。在政府监管层次涉及金融衍生品的机构有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证监会(SEC)、美联储和货币监理署。
(二)英国以行业自律为主的监管体系。英国也建立了政府监管、行业协会和交易所三级监管体系,但受其文化传统的影响,强调行业自律的作用。政府主要是制定法律法规和采取非直接手段对金融衍生品市场进行宏观调控,基木不直接干预市场。目前,在政府监管层次上的是金融服务局(FSA)。FSA根据《2000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于2001年底成立,负责全面金融监管,包括金融衍生品交易。在金融衍生交易方面的行业自律组织有投资管理监管组织(IMRO).证券期货局(SFA)和私人投资局(PIA)。这些自律组织审核获准公司是否具备从事投资业务资格;对获准投资的公司进行谨慎监督;监管公司与投资者的交孰 处理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诉等。FSA在监管上比较注重金融机构(投资公司)的治理机构,监管重点在于评价金融机构能否有效组织和控制其经营。在这种情况下,推动了投资公司加强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提高了自我约束能力。
(三)德国高度集中的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体系。德国是联邦制国家,有16个州组成,目前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架构也与其行政管理架构相当,为阶梯武三层结构: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BaFin)各州的授权监管机构交易所监察部门。BaFin是根据德国新颁布的《金融服务整合监管法》于2002年5月成立的全新监管机构。BaFin负责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的监管,承担行业监管、保护投资者权益。确保合约履行和资金支付顺利的责任。在金融衍生品交易监管上,BaFin的职责是监管交易所内的交易和OTC交易,其监管措施主要有:监控所有金融衍生品交易行为;进行内部违规调查;监控价格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监控市场合规运作等。而各州的授权监管机构则主要负责监管交易所的交易,监管的重点是监控交易所内交易的市场秩序;对违规交易进行质询和调查;从业人员监管等。交易所监察部门主要对交易进行实时监控;监督规则和制度的修订程序;监控投机者的持仓情况等。从德国的情况来看,政府在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监管上处于主导地位。
尽管上述三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模式上各具特色,但作为市场经济国家,这三国在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上有许多共同点一是注重法律体系的完善;二是监管体系分工明确;三是在政府监管层面,对金融衍生品的统一监管成为趋势;四是重视交易所对金融衍生品市场的一线监管职能。
四、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模式选择
近年来,我国的金融市场化改革进一步深化,在实现银行商业化。资金商品化、利率自由化、货币国际化、资产证券化等过程中,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培育和发展已成为当务之急。国际经验表明,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模式的选择必须与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相适应。目前,我国采用的监管模式是一线多头监管模式,即金融监管权集中在中央政府一级,由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多个中央级的金融监管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金融衍生品市场实施监管。随着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加速发展,特别是跨国银行的进入,金融市场的一体化进程不断加快,分业监管模式逐渐不能适应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笔者认为,根据美国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选择统一监管模式是建立和完善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最佳方式。
统一监管制度可以从宏观和微观两方面着手:宏观方面就是由统一监管机构对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整体决策、市场准入、信息披露、检查监督等方面从整体上实施系统风险监控的法律法规制度体系,保障整体金融市场的安全和稳定;微观方面就是要对金融机构内部运作、组织结构、风险控制、交易规则、合约设计等制度安排等进行适度的监控,以引导和监督其审慎经营、及时控制风险。具体来讲,应着重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积极稳健地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和汇率形成机制改革。逐步实现人民币的完全可自由兑换,刺激金融衍生品有效需求的产生,促进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在市场经济中,充分的竞争和非管制的利率、汇率、价格等机制会使收益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更为突出,加强对金融衍生品的管理和利用是增强我国金融市场竞争力,转移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