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3-13 14:55:53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大气污染专项应急预案,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大气污染治理是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的优先领域,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京津冀协同发展重大国家战略实施和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对于探索生态文明建设有效路径、实施京津冀协同发展重大国家战略和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 京津冀协同治理大气污染工作初见成效
1.1 组织领导坚强有力
北京市政府设立环境保护督查处,承担对全市环境保护方面的督查任务,专项督查大气污染防治落实情况。天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先后150余次做出批示,着力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河北省与各市签订目标责任状,进一步强化考核机制,各级都成立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
1.2 区域联防联控取得积极进展
在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框架下,逐步形成了跨部门、跨省区联防联控联治工作机制。京津冀与中石油、中石化、神华集团分别签订“煤改气”保供、散煤清洁化治理协议。北京已与天津、河北廊坊和保定等城市就重污染预警会商及应急联动开展协调,在可能发生大范围空气重污染时及时通报预警信息,会商预测结果。北京APEC会议期间,京津冀启动应急预案,加强会商和信息共享,保障了“APEC”蓝。此外,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信息共享平台也即将上线。
1.3 大气颗粒物来源解析研究不断深入
京津冀先后开展了污染源解析工作,并公布解析结果。在PM2.5来源中,北京、天津和河北省石家庄市占比前两位的分别是:机动车(31.1%)和燃煤(22.4%)、扬尘(30%)和燃煤(27%)、燃煤(28.5%)和工业生产(25.2%)。这些解析结果为精准发力、有效治污提供了科学依据。
2 京津冀区域大气污染协同治理形势仍较严峻
2.1 区域联控联防联测机制建设有待进一步推进
京津冀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有待完善,区域排放标准尚未统一,机动车环保监管协作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天津自2014年7月起将二氧化硫等4种污染物排污收费平均提高9倍。如果周边区域不实行相应政策,既不利于企业公平竞争,又会导致一些企业继续观望,不愿加大环保投入。北京、天津已全面供应国五标准汽柴油,而河北2014年年底才开始供应国四标准车用汽油。
2.2 兼顾治污与发展有一定难度
2014年河北省化解产能过剩、治理大气污染影响全年经济增长约1.75个百分点、影响工业增速约3个百分点。如果不能及时调整产业结构,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将会导致政府财政收入减少,影响大气污染及其他环境治理的持续投入,巩固提高治污成果压力较大。
2.3 煤炭清洁利用政策相对滞后
当前,随着煤炭清洁技术的发展,燃煤发电可以达到甚至超过燃气发电排放标准。应根据我国“多煤、少气、贫油”的资源禀赋以及煤、气发电成本,研究制定支持清洁煤发电等煤炭清洁利用的相关政策,这也有利于缓解当前各地供气不足问题。此外,对煤变油、煤变气,鉴于全球范围内尚无成熟、完善的经验,且煤变气污水成分极其复杂,治理难度非常大,应进一步论证其可行性。
2.4 分散用煤污染日益严重
分散用煤占比偏高(约占50%),排放量大,且不经处理直接排放到空气中,其污染是集中发电的20倍,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目前各地主要做法是通过财政补贴更换先进炉具及使用洁净型煤替代,但成本高、执行难,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仅保定800万农村人口的农村炉具和型煤补贴就需要70多亿元。
3 协同推进京津冀大气污染治理的建议
3.1 加强京津冀区域大气联控联防联测协同机制建设
一是联控方面,建立由环保部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区域联控机制,定期会商,各地具体负责。同时,继续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促进各地遵循“科学性、可操作性、可核实性”原则,认真修编应急预案,并建立完善综合大气污染决策指挥系统。二是联防方面,重视城市规划与建设,优化空间布局,适时从大气动力学、大气化学等有关气象学的角度研究风道规律,并及时运用到区域产业布局和城市建设规划之中。重点研究和解决保定等空气质量相对较差城市大气污染问题。三是联测方面,利用科技手段加强联网联控,充分发挥各地联测技术比较先进的优势,对重点区域和重点排放企业进行重点监控,任务分解要明确,责任对象要具体。此外,要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执法。
3.2 大力推广清洁煤发电和清洁煤燃烧技术
立足我国“多煤、少气、贫油”的资源禀赋以及目前燃煤发电可以达到甚至超过燃气发电排放标准的现状,引导、鼓励和支持企业应用先进技术进行升级改造;对改造后达到燃气排放标准的燃煤机组和锅炉的煤炭消耗量给予折算核减,纳入区域减煤指标,视同完成改燃任务;对相关燃煤电厂给予上网电价支持,使京津冀大型电厂实现全面清洁排放并在供热方面全部运用清洁煤燃烧技术。
3.3 切实推进气、电代煤工程解决散煤燃烧问题
一是在加大天然气供给力度的同时,将更多的天然气、焦炉煤气用于中小企业生产和居民生活,减少其直接用煤数量。二是在有条件的地方推广集中式电采暖。特别是在张北地区等清洁能源较为丰富的地方要更加重视以电代煤。一方面要加强统筹、兼顾城乡,新建与改造并举,提升清洁供暖立体化保障能力。另一方面要为社会资本共同参与建设推广集中式电采暖营造良好的氛围,在最大限度减少政府财政补贴负担的基础上保障企业合理收益,简化项目审批程序,优化项目投融资环境。
3.4 重视尾气排放污染,大力发展清洁能源交通
一是解析尾气中PM2.5组成及形成过程,在此基础上制定科学合理的治理方案。二是加快推动京津冀交通一体化进程,尽早解决断头路问题。三是加大交通堵点治理力度,提高公共交通效能,加大城市圈地铁密度,使公共交通真正便民、快捷。四是大力发展清洁能源交通工具。要从发展电动汽车是将我国建设成为汽车强国的战略高度出发,抓住历史机遇,大力发展电动汽车产业,为电动汽车的推广应用创造良好环境。加快充电桩建设,推动公务用车、公共汽车、出租车、城市物流车、工具车、港口机械等的电气化、清洁化。鼓励天津等具有汽车工业基础、电池技术领先的地区,在产业布局及发展模式等方面先行先试,为进一步推动新能源汽车发展积累有益经验。五是尽快在京津冀区域率先共同开展区域机动车超标排放联合执法。
3.5 完善监管法规并提高执法能力
依照新《环境保护法》以及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强化环境监管和环保行政执法的精神要求,进一步加快环保队伍建设,充实各级环保队伍力量和提高执法装备水平。同时,统一规范环境监察执法人员着装,提高环保执法的权威性和庄重性。要进一步加大对环保执法资金投入力度。
3.6 推动形成全民环保共识
一是进一步完善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价格、税收等经济杠杆作用,促进形成全社会环保共识。二是切实落实新《环境保护法》有关规定,加大环保法律法规和环保知识的宣传,倡导节约、绿色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让节能环保理念深入人心。
参考文献
霾伏东北
环保部官网的消息援引了环保部环境监测司司长罗毅的介绍:2015年11月6日,全国338个城市中,10个城市空气质量出现重度及以上污染,均位于东北地区。其中哈尔滨、长春、吉林和四平为严重污染,绥化、辽源、七台河等6个城市为重度污染。
《t望东方周刊》记者观察到,2015年11月8日午后,东北多地迎来今年入冬以来首场大范围降雪天气,截至9日8时,吉林全省平均降水量为9.6毫米,集安达到38.2毫米。伴随而来的是高强度雾霾天气。在吉林,高速公路交警对境内的京哈、珲乌等主要高速部分路段实行了交通管制,长春龙嘉机场87个航班延误。
而长春市环境空气质量实时系统显示,11月9日8时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为500,级别为VI严重污染,首要污染物为PM2.5和PM10。长春市局地能见度不到400米,局地一度不到100米。
吉林省2015年10月气候影响评价显示,吉林省共出现大范围的霾天气过程(≥10站次)21日,大范围的霾共出现3次,共计21日,分别为4~7日、13~26日和29~31日,影响站次分别达67站次、317站次和55站次,霾影响的范围之广、持续时间之长为历史罕见。
进入11月以来,截至目前,长春市已经出现两次大范围雾霾天气,长春市环境空气质量指数一度达到并超过了500这一爆表值,位于全国城市空气质量倒数前列。
为应对雾霾天气的持续影响,长春市于11月9日7时启动大气重污染Ⅲ级预警。 2015年11月3日, 吉林省吉林市永吉县一处农田里正在焚烧玉米秸秆
但本刊记者采访时发现,一些市民现在主要通过手机客户端获取天气信息,通过微博微信获取道路信息,然而很多人对于大气污染预警信息并不清楚,也不知道应该如何采取措施。本刊记者在长春市新疆街看到,由于能见度不高和道路结冰等原因,一些路段还出现了交通事故。
供暖是主要原因
吉林省气象台台长杨雪艳说,11月是雾霾天气的高发期,近地层气体不易扩散,空气质量差。环保专家也认为,近期污染天气的主要原因还有,城市周边大面积焚烧秸秆导致了空气中悬浮颗粒增加。
东北地区开栓供热后的燃煤污染仍被列为诱发此次雾霾最主要的原因之一。长春市环保局副巡视员张斌说:“包括我国东北地区在内的很多城市能源结构以燃煤为主,供暖主要还是以烧煤为主,清洁燃料使用比例低,在当前天气情况下,会起到加重空气污染的作用。”
长春市环保局一项空气质量专项研究报告认为,长春空气污染的组成主要包括燃煤燃烧、工业企业排放、机动车尾气排放、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排放、区域输入性污染等,出现严重污染的主要原因为多个方面。
专家认为,每个人对于空气污染都有“贡献”。比如,机动车尾气影响就是重要方面,在道路通行不畅,机动车行驶速度缓慢、怠速情况下,机动车尾气污染比较严重。
秋季焚烧秸秆也是造成空气中刺鼻气味较大的重要原因,也可能加重空气污染程度。
近3年来,10月下旬往往是空气污染比较严重的时段,由于刚刚入冬,虽然已进入采暖期,但与更加寒冷的12月和1月份相比,燃煤量相对较少,焚烧秸秆对空气质量造成明显影响。
为什么降雪天还会出现严重雾霾?
吉林省气象台副台长陈长胜解释称,除了这个季节污染物排放增多这一客观事实之外,天气条件是主要原因。
首先,降雪可以一定程度地冲刷空气中的污染物,但效果不能与降雨相比,空气中的污染物无法得到有效稀释和清除。同时,降雪时空气湿度较大,污染物为水汽凝结提供了大量凝结核,使得大气的能见度明显降低。
其次,这次降雪天气主要受南方倒槽系统影响,属于稳定性降水,大气底层有弱的逆温存在。也就是说,在降雪过程中,空气无论是水平方向上还是垂直方向上的流动都很弱,污染物得不到有效扩散。
实际上,通常强冷空气的活动会改善空气质量。然而此次降雪过程中降温幅度不大,冷空气强度不足,无法提供有效的扩散条件。尽管冷空气袭来时空气质量较前期有所改善,但无法驱散雾霾。
启动预警系统
为应对雾霾天气的持续影响,长春市环保局新闻发言人向本刊记者证实,11月9日7时,依据《长春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长春市大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决定大气重污染Ⅲ级预警,要求各成员单位启动Ⅲ级响应。
长春市大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提醒市民及时采取健康防护措施,易感人群减少户外活动,倡导市民绿色出行;中小学、幼儿园停止组织户外活动,并采取健康防护措施。
然而,直到9日上午10时后,长春市环保局官方网站和官方微博才这个消息。
在辽宁沈阳,当地媒体发现政府采取的大气污染预警形同虚设,一些工地仍在继续施工,应急预案大打折扣,部分市民甚至不知道有预警信息的事情。
长春市环保局副巡视员张斌表示,随着中国东北地区进入供暖期,在逆温、静稳等天气原因的作用下,势必会加大空气污染防控的压力,保供暖和治雾霾双重任务考验着政府的应急能力。
实际上,中国东北、华北、西南等地一些城市相继制定了有关雾霾天气的应急预案,有的地方还启动了区域联防协作机制。然而,一些地方应急预案的实施效果并不是十分明显,区域联防协作推进比较缓慢。
气象、交警等部门的应急能力则相对较高,通过电台、电视台传统媒体和微博、微信、客户端等社交媒体持续有关预警信息,一些还给出了具体的出行建议。
有关专家认为,应对雾霾天气应该做好“打持久战”的准备,当前很多地方面对雾霾天气束手无策,除了近年来极端天气原因外,很大程度上是长期以来对环保重视不够,环保投入欠账过多造成的恶果,政府还需加强防治大气污染的应急能力建设。
一些市民表示,国家应该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的督查力度,畅通监督举报渠道,不能让大气污染预警措施成为摆设,用严肃的责任追究机制倒逼地方政府重视大气污染防治。
“组合拳”防控
有关专家认为,就应对雾霾天气而言,在天气系统无法改变的情况下,仅仅靠政府应急措施显然不能彻底解决,治理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长远来看,大力推进节能减排,逐渐改变目前的能源结构是治理雾霾的治本之策。
张斌认为,中国还是一个以煤为主要能源的国家,经济发展和能源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如果能够大规模减少对煤炭的使用,雾霾发生频率会有很大的下降。然而,“我们当前又不能不供热,而供热又需要烧煤,这都需要兼顾”。
改变能源结构是一个渐进的过程,短时间内难以实现。长春市市长姜治莹认为,防治大气污染,政府和社会两个“拳头”要一起使劲,打出推进能源结构调整、加快淘汰“黄标车”、治理城市扬尘、禁烧秸秆等标本兼治的“组合拳”。
以管控机动车尾气排放为例,张斌建议,各地应该加大机动车排污防治监管举措,严格新车注册,加快淘汰“黄标车”。同时,还要推进机动车尾气达标排放,发展公共交通,倡导市民绿色出行,同时还要积极改善供应油品质量。
另外,当前还需要做好秸秆、落叶焚烧监管工作。杨雪艳建议各地加强对露天焚烧秸秆和城区植物落叶的监管,改变秸秆的处理方式,将其就地粉碎还田,或收集起来作为生物燃料,以减少污染物排放。
为提高我区4S店和汽修企业生态环境意识、守法意识,加强环境管理能力,切实改善辖区环境质量。针对近期各级检查中发现的4S店和汽修企业存在的环境问题,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4S店和汽修企业生态环境专项整治工作,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时限
2019年7月15日至7月21日。
二、整治范围
境内4S店和汽修企业(有喷漆房的)。
三、整治目标
企业通过对标检查、自我整改,整改过程中建立整改台账(存在问题,整改措施,整改责任人,整改目标),最终形成一整套环保基础档案资料(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污染防治设施清单、环保竣工验收资料、危废处置合同、台账及转移联单、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环保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平面图),建立7项规范的记录(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记录,喷漆设施运行记录,VOCs治理设施运行记录,4项危险废物记录),规范设置2项标识(危险废物标识、大气排放口标识),规范设置废气排放口(排气筒高度、可封闭采样口、采样平台、排放口标识)。
四、整治内容
(一)环境管理制度内容
1.4s店和汽修企业的环境管理制度内容
主要涉及执行环境影响评制度、“三同时”制度、环保竣工验收制度、后环境评价制度、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监测制度、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备案及响应制度、环境应急预案备案制度等。
2.各项制度管理要求
4s店和汽修企业在建设前必须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取得生态环境部门批复;项目建设同时必须建设环评中提出的各项污染治理设施;项目建成后组织环保竣工验收并将验收资料报送区生态环境分局备案,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4s店和汽修企业建立规范的危险废物台账(执行《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建立危险废物台账工作的通知》(陕环函〔2011〕84)号要求),建设规范的危险废物暂存间、实行联单转移;按照每年最少两次的频次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监测;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送区生态环境分局备案,适时组织演练,储备相应的应急物资;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积极响应措施。
(二)大气方面整治内容
1.4s店和汽车维修企业主要涉及挥发性有机废气。一是涂料挥发产生的;二是喷漆作业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
2.管理要求
4s店和汽车维修企业应逐步使用水性等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环保型涂料,限制使用溶剂型涂料。含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在企业内部运输和储存过程中应保持密闭,使用过程中随取随开,用后应及时密闭,以减少挥发。经营者应每月记录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料名称、挥发性有机物含量、购入量、使用量和输出量等资料。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处理设施保养维护并确保高效运行,每日记录运行时间、主要操作参数,做好过滤材料的更换和处置记录。记录材料保存至少一年以上,以备核查。排气筒要设立标志牌,并设置规范的采样口。
(三)危险废物整治内容
1.4S店及汽修企业主要涉及的危险废物类型
废稀料(900-404-06)、废防冻液;废机油(900-214-08);废漆渣(900-252-12);废机滤、废活性炭、过滤棉(900-041-49);废蓄电池(900-044-49)等。
2.危险废物储存间管理要求
(1)危险废物储存间必须要密闭建设,门口内侧设立围堰,地面应做好硬化及“三防”措施(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
(2)危险废物储存间门口需张贴标准规范的危险废物标识(40cm*40cm)和危废信息板,屋内张贴企业《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3)危险废物储存间需按照“双人双锁”制度管理(两把钥匙分别由两个危废负责人管理,不得一人管理)。
(4)不同种类危险废物应有明显的过道划分,墙上张贴危废名称,液态危废需将成装容器放至防泄漏托盘内并在容器粘贴危险废物标签;固态危废包装需完好无破损并系挂危险废物标签,并按要求填写。
(5)建立台账并悬挂于危废间内,更换,转入及转出(处置、自利用)需要填写危废种类、数量、重量,时间及负责人员姓名。
(6)危险废物储存间内禁止存放除危险废物及应急工具以外的其他物品。
(7)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危险废物转移计划是否经审批、企业是否如实填写转移联单中产生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
3.贴于容器上的危险废物标签要求
该标签为20*20cm,底色为醒目的橘黄色、字体为黑体字,字体颜色为黑色,危险类别按危险废物种类选择,材料为不干胶印刷品。
4.危险废物的贮存管理要求
(1)基础必须防渗,防渗层为至少1米厚粘土层(渗透系数≤10-7厘米/秒),或2毫米厚高密度聚乙烯,或至少2毫米厚的其它人工材料,渗透系数≤10-10厘米/秒。并设置收集沟,收集井。
(2)企业必须按照危废特性分类进行收集和贮存,不相容的危险废物不能堆放在一起。
(3)衬里放在一个基础或底座上;衬里要能够覆盖危险废物或其溶出物可能涉及到的范围;衬里材料与堆放危险废物相容。
(4)危险废物存放要防风、防雨、防晒。
(5)盛装在容器内的同类危险废物可以堆叠存放;每个堆间应留有搬运通道。
(6)危险废物产生者和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经营者均须作好危险废物情况的记录,记录上须注明危险废物的名称、来源、数量、特性和包装容器的类别、入库日期、存放库位、废物出库日期及接收单位名称。危险废物的记录和货单在危险废物回取后应继续保留三年。
(7)贮存危险废物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报环保部门审批。
五、专项执法检查安排与要求
专项整治结束后,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交通运输局、运管所将联合对辖区4s店和汽车维修企业进行为期一月的专项执法检查,对仍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4S店和汽修企业将严格按照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依法从严从重予以处理。
附件:相关法规条款
附件:
相关法规条款
一、环境管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五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第六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六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第六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
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第十九条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九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
二、大气污染防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第一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四)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的;
(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
第一百零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关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走私的,由海关依法予以处罚:
(一)进口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
(二)进口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的原材料和产品的;
(三)进口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
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二)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
(三)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
(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
(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六)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未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未进行防治污染处理,或者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的。
第一百一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进口、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海关按照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口行为构成走私的,由海关依法予以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销售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三、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三)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
(五)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
(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七)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八)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十)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
(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十二)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
(十三)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陕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三十四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废物分类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落实管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