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2 10:37:56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二、落实行动要求,加强组织领导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水平和质量的高低,关系到法律的尊严,关系到行政相对人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安监部门的形象和公信力,关系到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的完成。各镇(区)安监执法中队、各科室、直属单位要认真落实文件要求,把规范行政执法工作专项行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并按文件要求,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和领导小组,制订工作方案,明确办事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切实抓好专项行动各项工作。
为此,市安监局成立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专项活动领导小组,局分管法制工作副局长任组长,局各科室及监察大队负责人为成员。
局法规科牵头组织协调和联络工作。
三、明确目标任务,确定行动重点
要对照文件中明确的规范重点和主要任务,结合全市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实际,开展自查自纠,重点排查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执法、缺乏监督制约、执法不公开、执法不文明、侵犯群众利益等方面问题。一是排查现场检查和调查取证。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主动出示证件、告知执法内容,依法制作现场检查和处理文书,注明违法行为及认定依据;对证据的采集、固定、保存标准,证据形式和取得方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二是排查行政执法听证过程。是否依法向社会公开听证事项和申请时限,保障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听证代表意见的采纳情况,是否以适当形式反馈,听证结束后,是否形成听证报告。三是排查自由裁量权使用。是否对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进行专门审查;当事人对自由裁量结果有疑义的,是否予以解释和说明;是否建立完善行政裁量基准制度,确保大致相同的违法行为适用法律一致。四是排查行政处罚过程。对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在提请本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前,是否经法制工作机构合法性审核;重大行政处罚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进步备案;处罚执行完毕后,是否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结案并建立案卷台账。五是排查行政强制实施程序。是否认真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制作现场笔录、履行审批手续并制作决定书;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后,是否及时查清事实,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没收、销毁非法物品或者解除强制措施的决定。六是排查日常执法监察行为。是否存在工作方法简单、态度粗暴等不文明现象和、渎职侵权等违法违纪问题。对排查出的问题和不足要逐项采取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和整改时限。
8月底之前完成自查自纠;9-11月组织开展互查督查;11-12月总结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并针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健全完善长效管理制度和机制。
四、加强制度建设,建全长效机制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
4.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止建设;
5.关闭;
6.吊销有关证照;
7.行政拘留。
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执法主体
1.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止建设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2.吊销有关证照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证照的相关部门决定;
3.给予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决定;
4.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5.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执法的程序规定
一、调查取证
(一)现场检查
1.必须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
2.执法人员必须出示行政执法证。
3.应当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一一记录,并由当事人(被检查单位或现场负责人)逐页签名;负责人不在现场或者拒绝签字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情况,请在场人签字。检查人员和记录人应当分别签名。现场有见证人的,应当请见证人在笔录上签字证明情况。
对现场进行多次检查的,每次均应制作笔录;有多处现场的,分别制作笔录。
(二)询问证人或相关人员
1.询问时,必须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场。
2.执法人员必须出示行政执法证。
3.应当制作询问笔录。当事人为单位的,应当写明被询问人与单位之间的关系。询问之前,应要求被询问人出具身份证明材料(含身份证)。被询问人无法提供的,应当要求有关单位予以确认。
询问结束后,应当交被询问人校阅笔录。被询问人发现记录有误,可以要求修改笔录。在每一处修改的地方,应让被询问人一一签名,予以确认。修改时,不能遮盖原来记录的内容。被询问人要求作较大修改且修改内容与记录的原文有重大出入的,可以要求被询问人在笔录后另外书写,并签名确认。
笔录制作完成后,被询问人应当逐页签名,并在文书末尾(紧接正文的最后一行)书写“以上笔录情况属实”,并签名、注明日期。询问人和记录人应当分别签名。
(三)听取当事人陈述
1.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时,必须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场。
2.执法人员必须出示行政执法证。
3.应当制作陈述笔录。当事人为单位的,应当写明陈述人与单位之间的关系。询问之前,应要求陈述人出具身份证明材料(含身份证)。陈述人无法提供的,应当要求有关单位予以确认。
陈述人陈述完毕后,应当交陈述人校阅笔录。陈述人发现记录有误,可以要求修改笔录。在每一处修改的地方,应让陈述人一一签名,予以确认。修改时,不能遮盖原来记录的内容。陈述人要求作较大修改且修改内容与记录的原文有重大出入的,可以要求陈述人在笔录后另外书写,并签名确认。执法人员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陈述人自行书写陈述、申辩的内容。
笔录制作完成后,陈述人应当逐页签名,并在文书末尾(紧接正文的最后一行)书写“以上笔录情况属实”,并签名、注明日期。询问人和记录人应当分别签名。
如当事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案件处理报批表、结案审批表中注明情况。
4.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独立法人和相对独立的生产经营实体(如分公司、项目经理部等)负责安全生产的行政正职。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执法人员应当制作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的陈述笔录,核实其是否履行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由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的陈述笔录将作为追究其行政责任,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重要证据之一。
(四)先行登记保存
1.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先行登记保存。
2.进行先行登记保存时,必须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场。
3.执法人员必须出示行政执法证。
4.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紧急情况下,可以先予以保存登记,然后补办批准手续。
5.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6.应当制作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填写登记保存物品清单。被登记保存单位(人)或者物品所有(持有)人、执法人员应当分别签名或盖章;不在现场或拒签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文书上注明情况,并请在场的见证人签名。
二、行政处罚
(一)事前告知程序
1.执法人员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2.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拒绝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3.在同一案件中改变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或处理结果的,应当重新履行事先告知程序。
(二)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
适用:①警告;②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1.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行政执法证,填写统一制作的行政处罚当场决定书并交付当事人。
2.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后应当及时报告,最迟在3日内报所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三)一般程序
适用:①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上、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罚款(均不含本数);②没收违法所得;③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止建设;④吊销有关证照。
除依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必须予以立案,填写统一的立案审批表,并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1.进行立案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
2.执法人员可以填写提交材料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有关材料,保证调查取证工作的顺利开展。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应当回避:
①本人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其他当事人的近亲属;
②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③与本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执法人员的回避,由派出进行调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派出进行调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该部门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回避决定作出之前,具体承办案件的执法人员不得擅自停止对案件的调查。
4.调查取证阶段结束后,应当制作案件处理报批表,写明案由、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地址、案件基本事实、争议要点和主要证据,以及承办人员和相关负责人的意见。争议要点中应当写明当事人与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在定性、定量方面的分歧点,当事人对自己的观点提供的主要理由、证据;证据一栏中应当列出主要证据的名称;在涉及自由裁量权的处罚案件中,承办人员应当在拟办意见中作出说明。
5.对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有关证照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6.事故调查报告中应当包括主要负责人的履职情况。
7.生产安全事故中涉及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的,应当根据事故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履职情况,分别进行处罚。死亡事故中,对一个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最低罚款数额不得低于3万元。
8.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加重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安全事故后,有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在事故处理中,视作情节严重;重伤事故中,按照《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1995)计算,损失工作日3000天以上的,视作造成严重后果。
适用《行政处罚法》第27条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死亡事故最低罚款数额不得低于3万元,且应当在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重伤事故最低罚款数额不得低于5000元。
9.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印章。
10.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送达形式主要有:
①直接送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直接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交给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的,可以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交给有关人员签收。
②邮寄送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一般采用双挂号的形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寄出,挂号收据作为邮寄送达的凭证,挂号回执上的收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
③留置送达。在当事人拒绝签收的情况下,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理由和日期,送达人、见证人必须签名或者盖章。
④公告送达。在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以其他方法无法送达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在指定的报纸上刊登公告,公布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11.伤亡事故应当在9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经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其他案件自立案之日起,一般应当在30日内办理完毕;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可延长至90日。
(四)听证程序
适用:①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②吊销有关证照;③较大数额罚款(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3万元以上的罚款)。
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并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听证费用。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作听证告知书的,可以不再另行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在送达听证告知书的同时,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2.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3日内以书面方式提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的,经组织听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期一次;当事人未按期参加听证,并且未事先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
3.听证参加人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案件调查人员、书记员、当事人或者委托人组成。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应当由组织听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指定的法制机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
4.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1)听证书记员宣布听证会场纪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听证主持人宣布案由,核实听证参加人名单,宣布听证开始;
(2)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出示证据,说明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及法律依据;
(3)当事人或其委托人对案件的事实、证据、适用的法律等进行陈述和申辩,可以向听证会提交新的证据;
(4)听证主持人就案件的有关问题向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员、证人询问;
(5)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或其委托人相互辩论;
(6)当事人或其委托人作最后陈述;
(7)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5.应当制作听证笔录,由当事人校阅无误后逐页签名或者盖章,并在文书末尾(紧接正文的最后一行)书写“以上笔录情况属实”;听证会参加人也应当分别签名。
6.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制作听证会报告书,提出处理意见并附听证笔录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查。
(五)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决定前,可以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受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委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有违法行为的,由行政执法人员出具由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盖章的责令改正通知书。
责令改正通知书应当写明违法行为发生的具体时间、地点、内容,以及违反的法律规定和责令改正的法律依据等。
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既可适用于简易程序,又可适用于一般程序。
(六)安全生产监察指令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意见书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时发现有事故隐患或者其他安全问题的,应当出具安全生产监察指令书。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监督检查时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安全问题的,应当出具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意见书。
(七)安全生产复查意见书
责令限期改正、停产停业、停产停业整顿、停止建设后,生产经营单位经整改,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生产经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复查后,对整改完毕的,应当出具安全生产复查意见书。
三、执行程序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一)催缴罚款
适用:当事人受到罚款处罚后不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作罚款催缴通知书,也可以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形式催缴。
(二)强制执行
适用:当事人既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申请。
(三)案件移送
适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立案或者查处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的职权、级别、地域管辖范围,或者违法事实同时适用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移送给有权处理的其他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
1.在案件移送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接受移送的机关做好沟通工作。
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作案件移送审批表,写明违法事实、移送的具体原因及法律依据等。
3.案件移送时,应当制作案件移送函,写明违法事实、移送的具体原因及法律依据,移送财物及有关材料的名称应当一一写明。
4.案件移送给有关机关后,应了解受移送机关是否收到案件移送函及附送的材料,必要时,可以当面交接。受移送机关收到材料后,应当签收或出具收据。
四、结案审批
案件处理终结时,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结案审批表,报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结案。在“执行情况”栏中,写明案件终结的几种情形:
1.当事人自觉履行了法定的义务;
2.当事人未履行法定义务,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完毕;
3.当事人未履行法定义务,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完毕;
4.当事人死亡或被注销、被解散、破产,经法定程序无法执行相应的义务。
0.前言
对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来说,其内在的重要内容就是安全生产执法监察。除此之外,安全生产执法监察也是市场经济的基础上实施依法监管的主要途径和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的有效手段。而安全生产执法监察不仅可以保障企业建立自我约束的机制及企业的安全生产,还可以对隐患事故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及时的排查和纠正。但是我国在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方面起步较晚,还不具备十分成熟的技术和经验,因此,在实践过程中还存在很多需要解决的问题和需要完善的环节。所以,我们要对此进行进一步的探索,并建立更加完善的安全生产执法监察体系。
1.安全生产执法监察现阶段存在的主要问题
1.1执法监察体系的建设不够完善,相关部门的监管力量薄弱
随着我国的改革开放不断的发展以来,我国的工业和其他方面也在不断的发展,因此,我国逐渐成为了一个发展大国。正是由于这一原因,我国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任务比较重、任务也比较多。而对于我国目前为止所统计的数据可以看出,我国各类煤矿数量多大上万处,爆竹烟花等生产厂家及危险物生产厂家大约有三万处左右,其他方面的企业及加油站、起落飞机及船舶等更是数不胜数。而对于相关的监管监察方面的人力和资源来说,全国的监管人员大概有6万人左右,而建立相关安全监察部门的地区只有1500左右的地区。面对我国数量众多的需要进行安全监察的产业来说,我国的安全监察监管部门就显得十分的微不足道。所以我国目前在监管监察力量方面是十分薄弱的,是很难适应我国目前对安全监管监察的需要。
1.2相关人员对安全生产执法监察职责不明确,对执法监察机制未能理顺
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其他产业的不断发展,我国也开始逐渐意识到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对于我国各行各业发展的重要性[1]。所以经过了几次对安全监管体制的改革后,形成了现在的安全监管体制。而我国现行的安全监管体制是实行多部门分管的体制,而这种体制所表现的直接缺点就是综合管理与行业监管职责不够清晰、公共安全与职业安全卫生相混淆等。而安监部门也会在本应属于其他行业监管的人群密集场所和建设工程等实施监管投入大量的人力,而导致安全生产监管出现错位现象。而这样的现象是很难使工作的效率有所提高,并且也与监管理论相违背。而在我们的实际安全监察部门工作中,应当对综合监管和其他行业监管进行协调、指导、监督,而不是对其进行一味的替代。除此之外,我国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重点监察范围仅包括危险化学品、非煤矿上和烟花爆竹等行业,而对商业、娱乐、建筑等行业的安全监察的范围过窄并没有取得有效稳定的安全监管体制。
1.3监管监察部门执法手段落后,专业执法水平过低
由于我国需要进行安全检查的行业数量过于庞大,而我国目前在安全检查方面的力量还比较薄弱,因此,我国对于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的任务是十分繁重的。虽然这一问题在我国各行各业不断发展的今天也不断凸显出来,但是相关部门还是没有给予足够的支持,并且,越是到基层,监察监管的任务就越发繁重,相反的是越到基层,财力、物力和人力的配备却越来越少,甚至相关执法人员没有足够的资金、车辆、人员和通讯设备等工具去正常的开展工作。而这一现象也是十分普遍的。而安全生产的执法监察工作并不是一项容易简单的工作,而是需要相关从业人员具备专业的知识和技术的,但是目前看来,我国的执法人员并没有过多的工作经验和过硬的专业知识,因此,在相关部门对各行各业进行监察监管工作时,就会表现出力不从心的现象,这样对我国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的开展是十分不利的。
2.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工作中需要注意的环节
2.1理顺工作关系、明确职责分工
在我国目前的安全执法工作中,由于各个部门对自身的职责不是很明确,所以也造成了我国安全执法监察工作的效率不高。因此,提高效率的根本就是对执法监察机构内部的人员按照其工作职能进行机构职能的仔细划分。对于安全执法监察工作中的工作人员可以总结为从事管理、文秘等工作的行政人员,专业的监察人员,技术支持人员这三类。一般来说,这要这三部分的相关工作人员可以各司其职,并合作协调,这对于安全执法监察机构的建立是十分有效的[2]。除此之外,安全执法监察部门之间也要处理好安监局与执法监察队伍的关系、处理好执法监察机构与同级安监部门内设机构之间的工作关系、处理好不同级别执法机构之间的关系、处理好执法监察机构与其他职能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除此之外,安全监察部门在日常的执法过程中,也要注意与其他执法部门之间的配合,比如在执法过程中可以借助公安的执法力量来帮助执法,从而提高安全监察部门的工作效率。除此之外,安全监察部门也还可以借助交通执法部门、国土资源执法部门、城管、质量检测局、工商局、环保局和卫生部门等。而在执法过程中遇到其他执法部门所设计的领域之后应对此进行及时的任务转交,切不可越权处罚。
2.2加强安全执法制度的建立,规范执法程序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对于我国的安全执法监察工作来说,也需要有一个统一的执法标准来对执法工作作出统一的规范,这样不仅可以使执法力度有所提升,也可以使执法水平上升一个台阶。而对执法规章制度的建立可以在队风、执法岗位职责、政治学习、行政管理、执法标准、执法程序、执法文书、案件执法卷宗、执法统计分析、隐患跟踪整改、事故处理跟踪落实、错案追究、档案管理以及执法监察责任制等方面下手。而对于安全监察制度Y建立必须要采用科学合理的观点,不能根据个人意识而对执法队伍进行规定,这样是没有意义的。除此之外,对于所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要尽可能的细致到工作中的没哟个部分,比如执法的主体、执法的范围、执法的程序、执法的原则等。而对于所制定的执法制度,相关工作人员必须要严格按照所制定的制度去实行执法[3],适当的可以采用奖惩的方式来对制度进行推广。与此同时,执法队伍中的相关人员应该对执法所处理的案件进行分门别类,对于情节严重,对社会威胁性大的案件要严肃处理;而对于情节较轻的案件,执法部门应该采取说服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式来执行任务。
3.结语
随着我国的不断发展,各行各业也开始逐渐与世界接轨。但是在各行各业蓬勃发展的同时,其安全隐患等事故也开始逐渐凸显出来。因此,我国采取适当的安全监察手段就是十分必要的了。但是由于我国起步较晚,在这方面并没有十分充分的经验和成熟的技术,因此必须要结合现在工作中所出现的问题对其一一分析,并提出可行的措施。 [科]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