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2 10:39:21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金融监管的主要内容,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1.日本的监管体制。日本对于本国的金融市场实行的是统一的金融监管。金融厅是目前日本的金融监管当局,是日本金融监管的最高行政部门,由它全面负责金融市场的监管工作。金融厅是由1998年6月的金融监督厅发展而来的,它由金融再生委员会管辖。2000年7月,金融监督厅改名为金融厅,接受了原来大藏省的检查、监督和审批备案的全部职能。到2001年1月,日本全面推行政府机构改革,大藏省改名为财政省,撤消了金融再生委员会的管辖,金融厅升格为了日本内阁府的外设局,独立负责金融监管业务。此时,财政省和金融厅真正的成为两权分立,分别执掌金融行政和金融监管的机构。
日本银行作为执行者,在法律上并不能对经融机构进行监管,然而却有权对在日本银行开设往来账户或需在日本银行取得贷款的金融机构实施检查和监督,这也是出于把握金融市场的走势、制定金融政策的需要。根据《日本银行法》,日本银行可以对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对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进行评估和检查,从而对银行业等金融机构进行有效管理。同时,日本银行有义务向金融厅提供银行的相关资料,配合金融厅的工作。
由此可以看出,日本的金融厅和日本银行从在着分工协作,紧密联系关系。根据各自监管的重点不同分工有所区别,对银行的监管形成了双重监管。
2.日本金融监管改革的主要内容。本次金融危机爆发后,日本金融厅也进行了一系列的金融监管改革,主要是根据本国经济形势采取短期和中期的举措。
短期的金融监管举措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银行的信贷业务加强监管,控制银行经营风险,确保其正常履行金融中介的重要功能;二是调整会计标准与国际接轨;三是修改相关法案,推动中小企业融资;四是对金融机构进行注资,确保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稳定金融体系。
中期举措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加强对宏观经济形势的把握,尽早对于金融危机的影响作出判断,从而采取相应措施;二是强调信用评级机构的作用,将信用评级机构纳入监管范围;三是确保证券化商品的原资产的可追查性,加大金融机构证券化商品资产的信息披露。
从所采取的一系列应对措施可以看出,日本仍然坚持了鼓励金融创新的原则,没有采取过多的、严格的金融监管调整措施,这与欧美等国积极的进行金融监管改革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3.日本金融监管改革的发展方向。近几年来,日本一直保持着快速的金融监管改革的步伐,在今后的发展过程中,还会继续重视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协调发展,增强日本金融市场的活力和国际竞争力。为此,日本政府和金融厅将其金融监管的目标定为“强化日本金融市场的国际竞争力”和“改进金融监管,提高金融监管的质量”,使日本金融市场在次贷危机后成为全球最重要和最有吸引力的国际金融中心之一。
为了强化日本金融市场的国际竞争力,日本强调以金融市场中的民营主体,特别是中小企业来推动本国经济增长的综合改革方案。其主要内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建立一个值得人们信赖的、具有充分活力的金融市场,确保金融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度,以吸引国际范围内的各类投资者,满足其多样化的投资需求。如重视和加强信用评级机构在金融商场中的地位和作用,完善和健全信息披露,使之制度化和市场化。二是改善商业运营环境,鼓励金融业公平竞争,使金融市场充满活力。如逐步取消金融机构的分业经营模式,拓宽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增加银行、券商和保险之间的竞争,鼓励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多元化、国际化,充分发挥各个金融机构的优势和从业者的能力。三是改善监管环境,加强监管者和被监管者之间的沟通和对话,加强监管的透明度和精确性,使金融监管与金融发展相适应。
在改进金融监管,提高金融监管的质量方面,日本金融厅强调金融监管是提升日本金融市场竞争力的重要因素,是确保金融体系稳定、决定金融发展方向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保障监管质量,提高金融监管的有效性、统一性和透明度,日本金融厅认为日本金融监管改革的发展方向需要把妥善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主要内容:
(1)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本轮危机表明,紧紧依靠微观审慎监管很难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这主要是因为在本轮金融危机期间,没有考虑整个经济和金融活动的内在联系,从而不能决定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和流动性的最佳水平,再加之金融机构的激励很大程度上决定于宏观金融环境的影响,当宏观经济和金融体系的风险较大时无法控制,最终会有人承担这种风险,危机从此产生。这样的结果就是单个的金融机构的风险表面上看似不高,却对经济和金融的宏观环境造成了很大威胁。所以,对于整个金融市场的稳定,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一样重要,必须对金融体系实施全面的审慎监管。这也要求监管者能够准确把握市场风险,发现共同风险因素,从而制定有效的防控策略。同时也要求微观金融机构主体能够分析宏观经济中对金融机构的风险因素,从而控制本机构内部的风险,在此基础上作出风险控制决策。
(2)改革不恰当的商业经营模式,形成有效并合理的激励制度。传统的商业经营模式对于短期利益的追求使得金融机构之间产生道德风险,例如本次金融危机中资产的证券化过于复杂,使得无法进行准确的风险评估,为了避免风险又不得不转嫁移其他金融机构。在改革不恰当的商业经营模式的同时,也需要建立一种合理的、有效的薪金制度,避免金融机构内部的高管为了追逐短期利润最大化而不顾及风险,例如建立一种长期的、基于风险可控范围内的金融机构高管薪金制度。
(3)扩大金融监管范围,重视国际合作。本次危机表明,伴随着全球金融一体化的深入发展和金融工具的不断创新,金融监管范围也应该不断地扩大。首先,不仅要对本国金融机构进行金融监管,同时也要对跨国的金融机构进行金融监管。金融全球一体化的趋势使金融机构逐步国际化,各个国家应该加强金融监管方面的广泛探讨与合作,对国际间的金融机构进行有效监管,创造一个国际范围内的稳定的金融市场。其次,不仅要对传统金融业务进行金融监管,同时也要对创新的金融业务进行金融监管。衍生金融创新工具的泛滥是本次金融危机的原因之一,金融监管要充分重视对其的监管,以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最后不仅要对金融机构主要的信用风险进行管理,同时也要对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进行管理,即要实施全面的风险管理方法。传统的风险管理主要集中在以保护储户利益的、商业银行的金融监管之中。而此次金融危机突表现出这样一个事实,那就是非银行的金融机构可能对整体宏观经济的稳定性产生重大的影响。
二、对我国深化金融监管改革的启示
1.正确处理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关系,适度监管。从本次金融危机中可以看到,当大量的金融创新严重脱离了实体经济对于金融工具的基本需要的时候,只会使本来就很狂热的市场变成投机者的天堂,其后果可想而知。因此,我们必须妥善处理好金融监管和金融创新之间的关系,使金融创新处在适度的、有效的监管之下,使风险控制在可承受的范围之内,为投资者和融资者提供有效的资金融通以及安全的金融服务。
然而,笔者认为,我国金融业的发展水平尚处于初级阶段,股票市场起步较晚,债券市场发展缓慢,资产证券化的尝试也刚刚起步,例如近期推出的股指期货和融资融券等。我国的金融创新相比于同时期的日本、美国等发达国家明显不足,金融创新的需要十分的强烈,资本市场仍处于发展的初期,经济发展仍然需要金融创新提供推力,所以要继续坚持和鼓励金融创新。当然,这种金融创新要在有效的、合理的金融监管之下进行。
2.重视宏观审慎监管和微观审慎监管的统一。本次金融危机说明,其爆发的主要原因不仅是各个单独的金融机构冒险经营所造成的风险的积累和风险失控,同时也存在整个宏观货币政策的失当,国际贸易收支不平衡,以及整个金融业的过度扩张和金融衍生工具的过度创新。因此,我们有必要汲取日本金融监管改革的经验,不仅要在现有的微观审慎的基础之上关注和控制单个金融机构的风险经营状况,防止单个金融机构出现风险失控甚至危机的情况,同时,我们也应该重视宏观的审慎监管,不断地总结与实践,确保我国的金融业健康、安全的发展。
当然,宏观审慎监管的具体规则和评测工具具有一定程度的复杂性,目前,国际上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可以参照。我国可以参照目前得到普遍重视的两个视角:其一是关注特定时间点的跨行业风险,即跨行业维度:宏观审慎监管涉及整个金融体系在某个特定时间点的风险分布状况,特别是需要关注各家金融机构的投资组合和金融产品风险之间的关联性;其二则重在分析风险的未来走势,即时间维度:宏观审慎监管重视风险的动态变化,即金融体系的内在风险随着时间的变化而变化。宏观审慎监管的实施并不是一个短期的过程,需要循序渐进,不断提高专业化水平,提高宏观审慎监管的质量,逐步形成一套完善的宏观审慎监管规则。并且,宏观审慎监管的实施也有可能产生许多新的问题,例如对监管部门的工作压力较大,宏观审慎评测工具常常对工作部门的技术水平、熟练程度和从业经验有相当高的要求,因此在初期会有较大的困难和成本投入。
3.明确监管目标,短期措施和长期措施相结合。明确监管目标主要是指不能因为外部的冲击而改变和否定我国既定的监管目标,而是要以长期的战略目标为导向,同时短期措施和长期措施相结合,共同维护金融稳定,要避免短期的举措(如严格监管,抑制金融创新)对整个监管目标造成阻碍和影响,也要避免长期举措(如放松管制)造成当前局势的进一步恶化。
中图分类号:F83文献标识码:A
一、金融监管的主要内容
根据金融监管的主要内容和范围,金融监管主要分为市场准入监管、金融风险监管、金融业务监管和市场退出监管四个方面。
(一)市场准入监管是指对金融机构筹建、设立、经营的监管。市场准入监管是关系到金融业是否能够健康发展,金融业结构和规模是否适度、金融机构是否具备设立资格,是否会给社会经济带来消极影响的重要环节。因此,金融监管当局必须切实把握好市场准入的软硬条件,得出准确的审查审批结论,从源头上消除危害金融消费者、社会其他成员和金融体系健康运行的因素。
(二)金融风险监管。金融机构的变化、金融工具的不断创新、表外业务的逐步扩展以及企业改制的发展,孕育了新的金融风险,各种风险之间的联系和影响也更加紧密和复杂。于是金融监管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监管金融风险,主要包括资本充足率监管、最低实收资本金监管、资产负债比例监管,等等。
(三)金融业务监管。金融业务监管主要是对金融机构的经营范围、经营品种、经营合规性进行的监督与管理。
(四)市场退出监管。市场退出监管是指金融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退出金融业、破产倒闭或合(兼)并、变更等实施监督管理。金融业的负外部性决定了金融机构不能擅自变更、停业、关闭或合(兼)并,而必须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二、我国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不完备。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立法由《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构成,其中均规定了金融监管问题。但这些立法中存在着众多的原则性规定,缺乏实际可操作性,而且监管内容简单化,滞后于金融业发展现状,并随着金融创新的不断推进,对一些新兴的金融业务、金融产品还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制,改革和发展的重大决策和立法的结合问题也都没有彻底解决。同时,在实践中还存在着法律、法规重复立法和法律之间相互冲突的现象,这些都影响到监管的效率和社会公平的实现。
(二)分业监管模式存在弊端。随着人民银行职能的调整和银监会的成立,我国对金融业的监管形成了“一行三会”的局面,金融监管更具专业化,但这种监管体制也存在需要我们引起注意的问题。首先,分业监管难以对金融业做到统一监管。目前,我国三个监管机构在法律上是独立的平级主体,由于各个监管机构的监管目标和指标体系不同,相应的操作方式也不相同,由此得出的监管结论也可能不同;其次,分业监管容易出现监管真空。随着金融创新的发展,各金融机构及其相应的业务界限越来越模糊,很难区分它们是什么类型的机构;第三,分业监管通常成本很高,效率却不高。在分业监管体制下,各监管部门的监管规章、条例和监管报告要求的内容不同,被监管者必然会不可避免地受到重复或交叉监管,这就增加了监管成本,从而影响金融市场的效率。
(三)金融机构自律监管不足。金融机构自律监管是抗御金融风险的基础和关键防线,我国的金融监管是以监管当局的外部监管为主,而忽视了金融机构自身的内部控制。虽然我国政府和央行颁布了关于加强内部控制的指引,但在金融机构产权监护人功能缺失的情况下,我国的专业银行没有真正实现商业化,缺乏“自求平衡、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担风险”的内控机制,监管当局的风险监管要求未能转化为商业银行自身的风险管理要求。从而使监管部门承担了过多的责任,使得监管成本攀升,监管效率低下,官方监控与自律监控不能并重。
(四)缺乏必要的市场约束机制。目前,我国金融监管仍主要是一种救监管,缺乏必要的产权约束机制。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水平能够胜任监管工作要求的凤毛麟角;普通社会公众的金融意识普遍不强;信用评级机构无权威性可言;信息披露制度刚刚起步;存款人只关心利率高低,不问金融机构信誉好坏;金融机构热衷于短期利益投机,甚至恶意经营,大大加剧了金融机构的风险以及我国金融体系的整体风险。
(五)网络金融业务监管水平滞后。进入20世纪八十年代以来,高科技和网络的日新月异,极大地推动了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尤其是网上金融服务以其方便快捷、全天候、低成本的优势,迅速得以发展。现代高技术和网络与金融业的结合,更加推动了全球经济一体化和金融创新向纵深化发展,使我国金融监管面临新的挑战。首先,随着金融业务电子化和网络化程度的不断提高,使金融监管的手段过于落后;其次,有关网络金融业务监管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目前,主要集中在电子银行的监管上,而对网上保险的监管,则至今没有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
三、金融监管问题解决对策
(一)加强金融监管法制建设。为了规范监管行为,实现金融监管稳定,当务之急应当是参照国际法律准则,加快对金融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建立与国际金融法规接轨的金融法律体系。鉴于我国在金融监管方面的法律空白,应尽快制定《金融监管法》、《期货交易法》、《存款保护法》、《金融控股公司法》、《合作金融法》、《外资金融法》等法律法规。与此同时,按照国际惯例和WTO的规则,对一些不适应经济发展和金融发展的法律法规的条文进行修订完善或废止,切实解决当前金融监管过程中无法可依、有法难依的问题。此外,根据已建立的法律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出台相应实施细则。
(二)加强各监管主体间的有效配合。建立金融监管信息系统,完善信息共享制度是持续性监管的基础,是提高金融监管效率的重要手段。金融监管信息系统的主要功能是:为金融监管提供连续、系统、动态的信息服务;通过信息共享制度,节省各监管部门监管信息的搜集成本,提高监管效率。监管系统实行集中管理与分散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办法,对重要的监管信息实行集中管理,监管职能部门和监管人员对所辖业务资料进行分散管理。实行监管信息共享制度,凡是经过正当途径、手续齐备的,需要查阅有关监管资料,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和协助,以最大限度地提高信息资源的利用效率。金融监管信息系统的建立能降低信息的不对称性,避免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形成。
(三)重视金融机构自律监控机制的构建。20世纪九十年代以来,世界金融业的交易结构日趋复杂,金融机构的倒闭事件频频发生,使国际银行和各国监管机构日益重视银行自律监控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1998年9月,该委员会又通过《银行机构内控体系的框架》的国际性文件,第一次全面阐述了关于监督、指导和评估银行建立有效内控制度的原则。就我国而言,要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外部监管与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对监管有效性的影响类似外因与内因对事物的发展的影响,外因只有通过内因才能起作用。监管当局的监管政策和措施只有被金融机构理解并得到执行,才可能达到监管目标,至于金融机构的内控制度到底能发挥多大的作用,关键还是看商业银行对内部控制及其重要性的认识,是否不折不扣地执行了内控制度。
(四)充分利用市场约束机制加强银行监管。有效的市场约束是有效银行监管的前提条件之一,充分利用市场约束机制加强银行监管,促使银行稳健经营,体现了银行监管新的发展方向和要求。我国在发挥市场约束作用方面应从以下几方面做起:一是建立规范的银行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可以提高银行的透明度,促使银行管理层稳健经营,又有利于银行及早发现问题,促使银行尽快采取措施,改善经营管理;二是加强对社会公众金融法律法规和风险防范知识的宣传,增强其金融法规、风险隐患的识别意识和监管意识;三是建立和实施银行评级制度,发挥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管职能。监管当局可借助信用评级全面了解银行的各种情况,以便采取有的放矢的监管措施,提高监管的有效性。
(五)完善网络金融业务监管。第一,建立一流的监管技术装备和高素质人才库,只有在拥有高技术软硬件配备的条件下,才能谈得上对金融机构有效的监管。这一方面要求监管当局加快自身电子化建设步伐,依托先进的科技手段,以不断适应金融监管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另一方面“软件”建设应与“硬件”建设同时并举,应加强对现有监管人员的技术培训;第二,加强网络银行相关立法建设。一是政府有关部门应就网上银行的通讯安全、控制权的法制责任、存款保险、保护措施和争端的适应条文等问题加以立法;二是制定有关数字化,电子货币的发行、支付与管理的制度以及网上银行业务结算、电子设备使用等标准。为给网络银行发展一个规范、明确的法律环境,立法机关要密切关注网络银行的最新发展和科技创新,集中力量研究、制定与完善有关的法律法规。
四、完善金融监管的现实意义
首先,金融市场的参与者成分复杂,为了维护公平、公正、公开、健康的市场秩序,使金融市场在规范的轨道上运作,为了金融市场的安全,就需要一定的监督管理。
其次,金融市场作为市场机制,带有不定期的自发性和盲目性。这样,就需要进行监督和管理,需要进行必要的引导、干预和调控。
再次,金融市场的监督管理也是政府调节和管理国民经济的重要内容之一,所以金融监管问题是一个国家经济金融良好运转的很重要的方面,我们应该有所思考,及时发现并解决金融监管问题。
(作者单位:1.石家庄经济学院会计学院;2.河北大学经济学院;3.河北国防科技工业职业技术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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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贷危机爆发后,美国的金融市场与金融机构受到巨大冲击,美国政府一方面采取了规模庞大的金融救助计划,一方面对原有的金融监管体系进行反思,并提出和实施了一系列引人注目的改革方案。
一、透视美国金融监管改革的主要内容
在这场金融危机中,大型金融机构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和谴责的对象。同样,如何去规范金融市场参与者(特别是大型金融机构)的行为也是此次金融监管改革的重点。大型金融机构在市场中的角色显然存在问题,作一个形象的比喻:它们既充当赌场,又是赌桌上最大的赌徒,还担任其他赌徒的人,由于赌场中信息的不对称,那些小赌徒通常是牺牲品,正如2010年高盛欺诈案中损失惨重的普通投资者那样。而且就算一切都出现问题,由于大型金融机构往往具有系统重要性,他们也可作为政府隐性或显性援助的受益人,这就必然产生道德风险,导致危机反复发生。由此可见,金融欺诈与危机的根源之一是存在较大漏洞的金融监管无法有效约束市场主体的行为。所以,次贷危机后,美国政府就推出了金融监管体系全面整改方案,仔细审视这些改革方案,我们可以看到其主要内容正是针对金融市场参与者的冒险行为。
(一)强化对大型金融机构的监管
“太大而不能倒”,必然会导致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助长它们的冒险行为。在此次金融危机中,为稳定金融系统,美国政府花费7000亿美元为花旗银行、美国银行、美国国际集团(AIG)等金融机构的冒险行为买单,这引起了广大纳税人的不满,而且这一“补贴”机制可能为市场滥用,“激励”金融机构的再次冒险行为。为防止类似情景的重现,奥巴马政府在其金融监管改革方案中提出要赋予政府系统性风险管理职权,加强对大型金融机构的全面监管。
第一,成立金融服务监管委员会,以监视系统性风险,同时促进跨部门合作。该委员会主席由财政部部长担任,其他成员由七个联邦监管机构主席组成,主要负责收集各类监管信息、识别并监控系统性金融风险、协调各监管机构关系。
第二,强化美联储权力,监管范围扩大到所有可能对金融稳定造成威胁的企业。除银行控股公司外,对冲基金、保险公司等也将被纳入美联储的监管范围。美联储有权利要求它们维持较高的资本充足率,限制做出高风险投资与过多地提高杠杆率等。
第三,调整金融监管机构权限,提高监管效率,减少监管漏洞。对银行监管权限进行了合并,将货币监理署与储蓄监管办公室合并成立了国家银行监管机构,对所有联邦注册的存款机构进行审批和监管。
(二)大力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
由于信息不对称,普通投资者在市场中处于弱势地位,成为大型金融机构的砧上鱼肉。大型金融机构并没有对大客户和普通投资者平等对待,而是利用两者间的信息差异厚此薄彼,赚取巨额利润,即作为金融中介的投资银行利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令自身及其代表的大资本轻松获利,而位于市场另一边的普通投资者则成为被掠夺的对象。
为加强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方案计划设立独立于所有其他金融监管机构的消费者金融保护局,该机构主要职责包括:对消费者和投资者金融产品及服务进行监管,促进这些产品透明、公平、合理;提高消费者金融产品和服务提供商的行业标准,促进公平竞争;要求各类金融产品经纪商和投资顾问严格履行受托人职责,避免误导销售和欺诈销售,向消费者和投资者提供最符合其风险收益需求的金融投资决策建议。
(三)有效监管金融衍生品交易
金融衍生品本是用于管理风险的工具,但因其具有“以小博大”的杠杆效应,往往被当作投机获利的手段。金融衍生品的投机者在有可能获得成倍利润的同时,也必然要承担放大同样倍数的风险,从而使整个金融市场的风险快速膨胀,在金融危机中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此外,相对于基础金融工具而言,金融衍生品的交易规则和价格变化特征要复杂得多,而且多数金融衍生品的交易是在游离于监管边缘的、缺乏透明度的场外市场(OTC市场)进行,普通投资者是这个市场中的“弱势群体”,他们在这场“零和博弈”中必然成为投资银行、对冲基金等金融强权的掠夺对象。
对于金融衍生品市场的上述问题,金融监管改革方案提出诸多措施以强化对其的监管。(1)将缺乏透明度的OTC市场纳入监管范围。为有效降低信用风险、提高市场透明度,方案主张对于标准化的场外衍生品合约也应由统一的清算机构负责清算,并鼓励将此类衍生品的交易转移到交易所内进行。(2)改革对冲基金的监管。在衍生品市场,最为活跃的交易主体是对冲基金。但是,相对于共同基金等金融机构,对冲基金所受到的监管却十分宽松,部分符合特定条件的对冲基金无须进行相关登记或享有监管豁免。针对此监管缺陷,方案要求对冲基金和其他私募资本机构需在SEC(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SEC对这些基金进行定期检查,并以不公开的方式形成报告。(3)对金融衍生品交易所市场的监管进行协调。主要是整合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与SEC的监管权限,结束管辖权的不确定性和保证具有相同属性的衍生产品受到一致的监管。
二、美国金融监管改革的不足
每次金融危机的爆发,通常都会促使金融监管体系的反思与变革,此次也不例外。奥巴马政府提出的金融改革方案,正好契合了次贷危机中所暴露的监管问题,但仔细分析,尚有些许让人存疑之处。
该方案将美联储确立为监控系统性风险的中心机构,将其监管范围从原来的银行控股公司扩大到所有可能对金融稳定造成威胁的企业,包括对冲基金和大型保险公司等。从而空前强化了美联储的权利,使其集货币政策职能和金融监管职能于一身,而这两大职能往往存在冲突。一方面美联储要制定宏观货币政策,另一方面又要进行金融监管,正所谓鱼与熊掌不可兼得,有可能会导致货币政策产生偏向问题,损害到社会公众的利益。
对于如何处理“太大而不能倒”的金融机构的问题,方案并未给出治本的良方。设立更严格的资本金标准和限制经营范围等,只能起到一定的预防作用,一旦发生具有系统性重要的金融机构的破产危机,政府将处于两难之境:如果进行金融救助,这将加大道德风险;如果任其破产倒闭,又担心雷曼事件重现,危及整个金融系统的稳定。
三、美国金融监管改革对中国的借鉴
首先,应建立有效的协作监管机制,重点加强对具有系统重要性的大型金融机构的监管。随着我国经济与金融的发展,已形成多家大型金融控股集团,呈现出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这就有可能出现分业监管和混业经营的制度性矛盾。所以,我国有必要建立中央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等部门之间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以适应混业经营发展趋势的需要。
其次,在鼓励金融产品创新的同时,又要加强对其的风险监管。一方面,我们应明确金融衍生品的监管机构和监管制度,建立统一的清算系统,稳步地推进本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壮大;另一方面,对于国内企业参与国际衍生品市场交易,应设定相应的监管机构,进行严格监督,防止过度投机行为。
最后,要加强对金融消费者与投资者的权益保护。近年来,国内金融机构被消费者投诉的事件频频发生,原因在于金融机构与普通投资者的信息不对称与专业知识的不对称,使金融消费者处于不利地位。对此,我们可以借鉴美国金融改革方案中提出的建立消费者金融保护局的建议,设立一个独立于其他金融监管部门的消费者金融保护机构,专职金融消费者的维权。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