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18 16:31:51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外汇投资方式,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外汇买卖俗称“外汇宝”,是通过低买高卖外汇来实现获利的一种外汇投资方式。“外汇宝”推出时间早,是市场上相当流行的投资方式,但风险较大,本金并不保障,盲目进入很容易被“套”。
外汇理财产品恰恰相反,最适合大部分不具备专业知识的普通投资者。这类产品通常本金完全保障,投资者在承担了有限的风险后,即可获得高于普通存款的收益。不过外汇理财产品都有一定的期限,投资者一般不可提前支取本金,由此必然将牺牲一定的资金灵活性。
而期权型存款则介于二者之间,它的投资期较短,通常为1到3个月。投资者获得的收益除了定期存款利息之外,还附加了较高的期权收益。但是这种外汇投资方式本金也不保障,到期时银行可能会根据市场情况将本金和利息用另一种事先约定的货币支付。
从近期外汇市场走势来看,主要呈现两大特点:一、美元利率稳步走高;二、美元汇率低位区间震荡。随着美联储从去年6月起连续8次升息,国际市场美元短期利率已经脱离46年来的低点,开始恢复到比较“中性”的水平。目前市场的重要利率参考指标―美元6个月LIBOR在3.4%左右。根据一系列因素判断,未来一段时间内美元利率可能还将保持稳定上升的趋势。相反,美元汇率在到达了去年底的低谷后出现了一定的反弹,虽然美国的双赤字问题等因素依然使美元汇率承受很大压力,但利率的提高和美国稳定的经济增长给美元带来了相当利好的影响。两方面因素导致美元汇率陷入一个区间震荡的局面,很难再出现去年大幅下滑走势。
因此,根据近期汇市特点来判断,目前开展外汇理财产品和期权类存款投资较为理想,而外汇宝的操作难度则有所增加,具体如下:
前言:财富的拥有并非永恒,现代经济的发展在给人们带来创富机会的同时,也使人们的财产状况存在许多变数,通货膨胀、货币贬值等都可能使得人们的财产大幅缩水。投资有方,才能抵御通胀带来的财富贬值,获得超过通胀率的回报。而股票投资为大多数人所亲睐,本文将分析股票在投资过程中的利与弊。从而更好的投资股票来获得收益。
一.股票投资的概念和目的
(一)股票投资的概念
股票投资是指企业或个人用积累起来的货币购买股票,借以获得收益的行为。
购买股票能带来哪些好处呢?由于现在人们投资股票的主要目的并非在于充当企业的股东,享有股东权利,所以购买股票的好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每年有得到上市公司回报,如分红利、送红股。(2)能够在股票市场上交易,获取买卖价差收益。(3)能够在上市公司业绩增长、经营规模扩大时享有股本扩张收益。这主要是通过上市的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来实现。(4)能够在股票市场上随时出售,取得现金,以备一时之急需。(5)在通货膨胀时期,投资好的股票还能避免货币的贬值,有保值的作用。
(二)股票投资的目的
股票投资与投资的目的具有相同之处,即是保值和增值。
股票投资的目的是为了参与股份公司的发展,通过投资股份公司的股票成为股份公司的股东,通过分红的方式分享公司的发展而带来的利润,而我国当前的股份公司的现金分红能力较低,所有上市公司加在一起的现金分红不足以抵消证卷市场收走的印花税及手续费,造成股票价格不变的情况下每个投资者都亏损的局面,因此股票价格的上涨是投资股票的唯一收益,这是与股票投资的初衷相违背的,使股票投资向投机方向转变,通过投资无法获得收益的市场是不健康的,不成熟的市场。
二.股票投资的重要性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民币贬值的速度也在加快.存款的利息总也赶不上CPI的增速.于是投资理财便成了这几年大家讨论的热点话题。
以目前一年定期存款利率2.25%计算,如果在去年8月存1万元,今年8月到期后,连本带息共10225元。但由于今年8月CPI同比上涨3.5%,这10225元仅相当于一年前的9875元,贬值125元。而股票投资中高收益的有1000%,而大众投资者平均收益都能达到11%,也就是说1万元一年后也有10000×(11%-3.5%)=750元。由此可见,股票投资具有抗通货膨胀的重要意义。
三.股票投资与其他投资方式的比较
股票投资的优缺点是相对其他投资方式来说的,所以在讨论股票投资的优缺点之前我们先讨论股票投资与其他投资方式的比较。以下我们主要讨论活期存款,债券,基金,期货,外汇等投资方式的比较。
(一)股票与活期存款的比较
活期存款具有流动性好,变现能力强,投资期间不限,手续简便且运用方便,但获利较低,难以抵御通货膨胀对资本的侵蚀等特点。股票是一种无偿还期限的有价证券,投资者认购了股票后,就不能再要求退股,只能到二级市场卖给第三者。股票的转让只意味着公司股东的改变,并不减少公司资本。在获利方面,股票远高于活期存款但是风险方面也高于活期存款,现在我国CPI增速高于存款利率,所以从保值角度讲,股票也优于活期存款。所以与活期存款相比,股票具有以下优点:流动性好,获利丰厚,能抵御通货膨胀对资本的侵蚀。同时具有变现能力差,风险大的缺点。
(二)股票与债券的比较
债券具有安全性高,收益稳定,到期偿还本和利,流动性强,可随时卖出风险低等投资特点。债券是政府、金融机构、工商企业等机构直接向社会借债筹措资金时,向投资者发行,承诺按一定利率支付利息并按约定条件偿还本金的债权债务凭证。债券的流动性强,可随时卖出。所以股票与债券相比具有以下缺点:风险性高,收益不稳定的不足之处。
(三)股票投资与基金的比较
集合理财,专业管理。基金将众多投资者的资金集中起来,委托基金管理人进行共同投资,表现出一种集合理财的特点。通过汇集众多投资者的资金,积少成多,有利于发挥资金的规模优势,降低投资成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进行投资管理和运作。基金管理人一般拥有大量的专业投资研究人员和强大的信息网络,能够更好地对证券市场进行全方位的动态跟踪与分析。将资金交给基金管理人管理,使中小投资者也能享受到专业化的投资管理服务。
(四)股票投资与期货投资的比较
期货具有有以下特点:(1)以小博大。(2)交易便利。(3)信息公开,交易效率高。(4)期货交易可以双向操作,简便灵活。(5)期货交易随时交易,随时平仓。(6)合约的履约有保证期货交易达成后,须通过结算部门结算、确认,无须担心交易的履约问题。
(五)股票投资与外汇的比较
外汇是世界上交易量最大的交易市场,外汇具有与期货相似的交易特点,,并且由于外汇是全球性的交易,所以可以一天24小时不间断交易。并且外汇交易具有各种各样的交易方式:(1)即期外汇交易(2)远期外汇交易(3)套利交易(4)外汇期货交易(5)外汇互换交易。
所以外汇与股票相比股票具有以下特点:交易方式不灵活;不能双向交易;交易时间也有严格要求;并且外汇交易具有多方式的交易方法,而股票交易方式比较单一;股票投资资金要求低;股票投资风险相对也低,相比更适合大众投资。
四.股票投资的优缺点
(一)股票投资的优点
各种投资方式中,买股票应该是大众投资者最好的投资方式。
股票还有以下优点:
1. 投资收益高。股票投资风险大,收益也高,只要选股得当,就能取得丰厚的投资收益。
2. 购买力风险低。与固定收益的债券相比,普通股能有效地降低购买力风险。因为通货膨胀率较高时,物价普遍上涨,股份公司盈利增加,股利也会随之增加。
3. 拥有经营控制权。普通股股票的投资者是被投资企业的股东,拥有一定的经营控制权。
(二)股票投资的缺点
股票也具有良好的流动性,但是变现能力却不好,因为股票具有不可偿还性。股票是一种无偿还期限的有价证券,投资者认购了股票后,就不能再要求退股,只能到二级市场卖给第三者。股票的转让只意味着公司股东的改变,并不减少公司资本。从期限上看,只要公司存在,它所发行的股票就存在,股票的期限等于公司存续的期限。但是股票买卖存在价格差异,也许在你需要变现的时候价格却低于预期或者购买价,变现的话可能存在亏损风险。
另一方面股票投资还需要有一定的投资分析基础,不像基金那样能交给专业的投资机构管理。
要说股票投资的优势和劣势,肯定要有比较才能说清楚。和银行存款、债券、基金、权证、理财产品、期货、外汇相比较之后,我们可以得出一些答案,股票投资的优势:风险与收益适中;操作难度适中;可以长期投资,股票背后是企业,可以分享企业的成长收益。
股票投资的劣势:对于保守的人来说存在一定的风险,在政策市里,一般投资者对政策的解读能力不足,目前A股业绩好的上市公司也多,但是由于国内股票市场走势与经济表现背道而驰,市场透明度低造成信息不对称,投资风险大,投资需慎重。
参考文献:
[1] 裴兰英.郁东敏《证券基础知识》(2009年版)[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9.
[中图分类号]D920.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2426(2009)01-0056-02
一、BOT的内涵界定与法律特征
概括地说,BOT方式的含义是:东道国政府把急需建设的基础设施项目,通过招标选择国内外投资者(一般为私营公司),政府部门与投资者经协商签订协议,在协议条款范围和所订期限内,由私营公司直接投资建设这一设施或项目,并授予投资者在项目建成后通过运营收回投资、运营与维修费用,以及一些合理的服务费、租金等其他费用及取得利润的特许权。整个过程中的风险由政府和私人机构分担。当特许期限结束时,私人机构按约定将该设施移交给政府部门,转由政府指定部门经营和管理。
BOT的法律特征如下:
1.东道国的特许是BOT方式得以实施的前提和基础。一个国家的基础设施建设,通常由一国政府垄断,外国投资者一般不具有对基础设施的建设权和经营权。基础设施通常包括港口、机场、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电力等社会公用设施。BOT这种新的投资方式的应用无疑打破常规。但这种常规的打破必须以东道国和外国投资者签订特许协议为前提和基础。所谓的特许协议,是指一个国家同外国投资者约定一定期间,在指定地区内,允许其在一定条件下享有专署于国家的某种特定的开发经营权利,投资公用事业建设或自然资源开发等特殊经济活动。特许期满,外国投资者将该项目的全部设施无偿地移交给政府部门,基于一定程度予以特别许可的法律协议。如果没有东道国政府特许,外国投资者根本不可能涉足公共设施等政府专营垄断的领域,也无法筹集到足以支撑项目建设所必需的巨额资金。因此,东道国政府允许外国投资者以BOT方式进入基础设施行业,实质上是东道国政府以特许协议的方式授予外国投资者的特许权,将原本只属于政府的一部分社会管理职能暂时转让给BOT项目公司经营。
2.BOT的主体具有特殊性。BOT合同主体,一方是东道国政府,另一方为私人投资者或企业,大多数为外资企业。其中政府既是一个与外商地位平等的合作伙伴,又是一个政府特许权利先行获得者、承受者和具体实施的监督者,即具有双重身份。
3.有限追索权是BOT投资方式的本质。在传统的国际直接投资中,贷款人追索还款的主要来源是借款人的自身资产。由此可见,在传统的公司融资方式中,贷款人追索还款完全依靠项目主办人的信用能力。BOT投资方式是将归还借款的资金来源限定在特定项目收益和资产范围之内的融资形式,在BOT项目中贷款清偿效果和保障依赖于项目产生的收益及其他股东和生产者在合同中约定的业务。项目产生的收益会因投资风险而待定,所以BOT项目融资是一种有限追索权的融资方式。
4.BOT投资方式的法律关系具有复杂性。BOT项目是一个相当复杂的系统工程,法律关系众多,除主要主体是东道国政府还包括项目筹建集团、项目公司、银行金融机构、承建商、经营管理公司、保险人等一般主体,它们之间通过签订一系列合同、协议来确立、保证和调整各当事方之间的法律关系,这些合同协议共同构成了BOT投资方式的法律框架。因此,BOT投资方式形成了由众多当事人或参与人组成的多样复杂的法律关系。
二、我国采用BOT方式引进外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法律障碍
(一)我国外资立法现状
1.调整BOT方式的主要法律文件。1994年,我国开始研究BOT在基础产业领域应用的问题,不少外国投资者也已采用BOT模式参与中国的经济建设。在此背景下,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1995年初了《关于以BOT方式吸收外商投资的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吸收通知》)。国家计委、电力部、交通部于同年联合下发了《关于试办外商投资特许权项目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管理通知》)。这两个《通知》构成了我国目前指导BOT项目试点工作的主要依据。
为使我国经济得到快速健康发展,我国政府部门制定了许多调整BOT项目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尽管如此,我国目前调整BOT方式的法律制度仍不健全尚未形成有利于BOT项目实施的较为完善的法律环境。
2.现存的法律法规存在很多不足和漏洞。(1)两个《通知》的某些条文相互矛盾。两《通知》有关BOT方式中应否转移项目所有权问题的内容存在冲突,《吸收通知》将BOT界定为“建设-运营-转交”的狭义模式,显然认为在BOT方式中不应包括转移项目的所有权,而《管理通知》第2条则规定,在特许期内项目公司拥有特许权项目的所有权,显然将BOT理解为BOOT模式,认为BOT方式中应包括转移项目所有权;另外《吸收通知》第3条称“政府机构一般不应对项目做任何形式的担保或承诺,其中包括外汇兑换担保”,而《管理通知》则规定,“对于项目公司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和红利汇出所需要的外汇,国家保证兑换和汇出境外”。对于两个《通知》条款的如此冲突,政府在BOT项目的谈判中将无所适从。因此,在今后的BOT专门立法中,应对冲突条文重新加以规范。(2)条文内容相当简陋,存在许多立法空白。BOT项目的实施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牵涉面广,参与部门多,法律关系错综复杂,因此需要系统的法律法规对之加以规范。上述两个《通知》的条文不仅数量少,而且内容简单,对于BOT项目运作过程中遇到的诸多疑难问题均未涉足,例如特许授权法律文件采用何种形式问题、特许授权文件与其他合同的关系问题、项目运作过程中的风险分析与管理问题等等。因此,我们有必要针对这些空白,在BOT专门立法中加以填补。
3.我国法律对于BOT的限制。(1)我国的外汇管制法规制约了采用BOT方式吸引外资。BOT方式的特殊性决定其不可能直接赚取外汇,一旦东道国的国际收支情况恶化,外汇管制从严,项目投资者的经营收益就无法汇出,必将影响投资者的资金流动及偿债能力。BOT用于我国基础设施项目,在具体实施BOT项目时,项目公司主要以境外外汇融资,而收益形式却为人民币,外商投资的最终目的是获取利益,而我国的外汇管制法规规定人民币不能直接兑换成外币,所以外商投资者都迫切希望东道国政府允许其将当地货币兑换成外汇并可自由汇出境外。我国属于外汇管制的国家,可见现行的外汇管理法规阻碍了BOT项目在我国的顺利实施。(2)对BOT项目范围的限制。BOT项目涉及东道国基础设施及公用事业建设,国家为了保证这些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项目不被外商所垄断,对BOT项目范围采取了禁止限制外资准入的政策。《管理通知》中,明确BOT项目的试点范围:即建设规模为2×30万千瓦及以上火力发电厂、25万千瓦以下水力发电厂、30-80公里高等级公路、1000米以上独立桥梁和隧道及城市供水厂等项目。《指导目录》中,明确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有:电网与经营城市供排水、煤气、热力管网等建设与经营;干线铁路的建设、经营以及参与火电设备、水电设备、输变电设备等机械工业;支线铁路、地方铁路及其桥梁、隧道、轮渡设施的建设、经营不允外商独资;核电站、港口公用码头设施、城市地铁及轻轨的建设、经营,则必须由中方国有资产投股或占有主导地位等。从法律角度来看,上述两个规定对于允许外商采用BOT方式投资的范围过于狭窄和严格。加上BOT项目投资的风险要高于其他投资,如果政府没有相当的优惠政策吸引,外商很难以BOT方式投资兴建基础设施项目。
(二)BOT立法中存在的法律障碍
1.我国专门法规对政府保证的限制性和禁止性规定。政府保证是指东道国通过立法、政策或签订协议等方式为BOT项目投资者提供的承诺或保证。基础设施建设一般都具有一定程度的垄断性,如电站、通讯等行业,我国政府不会轻易让外国公司染指这些行业,而BOT项目恰恰涉及我国的基础设施建设。我国政府允许外国投资者以BOT 方式进入这些行业,专门法规对政府保证的内容加以一定程度的限制和禁止是必要的。但保证的程度和内容都应适度,否则无论对于东道国还是外国投资者,BOT项目的优点则难以突现。我国法律法规对政府担保作出了种种限制。《吸收通知》第3条规定,“政府机构一般不应对项目作任何形式的担保或承诺(如外汇兑换担保、贷款担保等)。如项目确需担保,必须事先征得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方可对外作出承诺”。《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8条更明确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由于我国法律法规作出如此严格的规定,使政府保证几乎成为不可能。外国投资者的利益得不到保证,这势必会对我国引进外资进行基础设施建设造成一定的障碍。
2.关于投资回报率方面的法律障碍。《管理通知》规定,政府对BOT投资回报率不作保证。政府提供投资回报率的保证将会使政府负起偿债责任,但是提供投资回报率保证对于项目东道国政府来说也并非没有益处。况且,BOT该项目的所有权最终也是政府的。我国目前已有地方政府为项目回报率提供担保并获得收益的典型案例。1994年上海市政府专为上海市延安东路隧道复线BOT工程了《上海市延安东路隧道专营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同意隧道发展公司合作双方对利润分配的约定,港方投资者在专营期内从隧道发展公司取得百分之十五的投资回报率。”
三、对完善我国BOT法律制度的建议
(一)在BOT立法中对国内外的投资者一视同仁
BOT投资方式通常包括两种,一种是吸收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方式,另一种是吸收国内投资者投资方式。由于我国属于发展中国家,所以在BOT方式中多采用前者。但随着我国私营经济的迅速发展壮大,国内民营企业承担BOT项目已不再是梦想。
笔者认为要想使BOT项目在我国得到长足稳定的发展,有必要在BOT立法中对国内外投资者遇到的共性问题作出统一规定。使国内外的投资者享有同等的待遇,以避免削弱国内外投资者对BOT项目投资的积极性。
(二)进行BOT专项立法,完善我国BOT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