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2 18:14:20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医药管理,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我国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对智力资本理论研究的需求
我国经济增长长期由物质资本驱动的,或者说是粗放经济增长方式,使其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已经十分迫切。粗放经济增长方式,有以下几个劣势:(1)投资重复性高、产业结构和产业布局不合理,作为新兴产业的第三产业无论是比重还是水平都偏低。(2)创新能力不够,缺乏核心技术以及应用能力,简而言之,就是无法把适合的科学和技术创新转化到产品中去。(3)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不协调、高能耗高污染的产业的比重偏高,又使环境污染加重,直接影响了国家的可持续发展。
而这些很大部分可以归结为企业的智力资本的缺失以及不足。而经济增长方式转型与智力资本的投入有着密切的关系。
首先,影响国家经济增长的因素有两类:一是要素投入,二是综合要素生产率。投入应该包括物质资本投入和智力资本投入,过去我国只在实物资本上投入很多,而忽视了智力资本,现在要充分认识到实物资本和智力资本的有机性,不能忽视通过智力资本的投入形成的内在效应带来的高劳动生产率的巨大贡献。
其次,经济投资过程中包含着新技术的应用与发展,如果技术进步的速度跟不上新技术的应用,那么投资就无法得到应有的效果,同时,新技术也很难实现增长。而我们知道,国家经济增长转型的最终目标是进入“创新推动”的集约型增长阶段,这就需要对智力资本的相关理论进行深入的研究。
最后,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使得高附加值的生产方式成为现实,社会产品和财富的增值更多的被智力资本所体现。在许多企业,尤其是美国的大型企业,其市场价值比其账面价值要高出2倍以上,有的甚至高出9倍,这些都是智力资本所带来的价值。大多数经济增长因素的研究中,在各种要素水平相当的条件下,仍有很大的余差,代表着无法用账面数据给予解释的收益,这部分显示的主要就是企业智力资本的收益。
笔者认为,智力资本是一种企业的综合能力的体现,是一种能够创造价值或者效用的能力,也是智力和知识相互融合给企业带来利益的资本。这个时代企业生存的关键技能已经成为了管理以知识为基础的智力资本的能力。Quinn(1992)指出,企业的长远生存与发展越来越依靠智力资源的开发和部署,而不依靠物质资产管理:“当一个公司越来越关心它自身以及供应商的内部知识和服务技能时,它会发现其管理中心在偏离对财务和物质资产的监督和部署,而倾向于对人的技能和知识基础的管理,倾向对公司内和供应商的智力的管理。”
首先,对于智力资本的定义与界定应加强研究。国外学者对于智力资本的定义与结构进行了不同层次的研究,但仍没有得出一致的结论。而国内关于智力资本的研究还处于翻译国外研究文献、借鉴外国的阶段,大都是对于国外研究成果的照搬,论其实质并没有考虑到我国企业与国家的实际情况。因此,对于基础理论研究的匮乏迫切要求我们要加强对智力资本定义以及结构的研究和探索。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服务和中医药教育、科研、对外交流以及中医药事业管理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中药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执行。
第三条国家保护、扶持、发展中医药事业,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鼓励中西医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共同提高,推动中医、西医两种医学体系的有机结合,全面发展我国中医药事业。
第四条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的原则,保持和发扬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积极利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推进中医药现代化。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使中医药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制定区域卫生规划时,应当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居民医疗需求,统筹安排中医医疗机构的设置和布局,完善城乡中医服务网络。
第六条国务院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中医药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有关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有关的工作。
第七条对在继承和发展中医药事业中做出显著贡献和在边远地区从事中医药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中医医疗机构与从业人员
第八条开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中医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和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第九条中医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应当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遵循中医药自身发展规律,运用传统理论和方法,结合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发挥中医药在防治疾病、保健、康复中的作用,为群众提供价格合理、质量优良的中医药服务。
第十条依法设立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等城乡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应当能够提供中医医疗服务。
第十一条中医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有关卫生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通过资格考试,并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后,方可从事中医服务活动。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学的人员以及确有专长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通过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并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方可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第十二条中医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相应的中医诊断治疗原则、医疗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
全科医师和乡村医生应当具备中医药基本知识以及运用中医诊疗知识、技术,处理常见病和多发病的基本技能。
第十三条中医医疗广告,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申请并报送有关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应当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核发中医医疗广告批准文号的决定。对符合规定要求的,发给中医医疗广告批准文号。未取得中医医疗广告批准文号的,不得中医医疗广告。
的中医医疗广告,其内容应当与审查批准的内容一致。
第三章中医药教育与科研
第十四条国家采取措施发展中医药教育事业。
各类中医药教育机构应当加强中医药基础理论教学,重视中医药基础理论与中医药临床实践相结合,推进素质教育。
第十五条设立各类中医药教育机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并建立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临床教学基地。
中医药教育机构的设置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中医药教育机构临床教学基地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国家鼓励开展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继承工作,培养高层次的中医临床人才和中药技术人才。
第十七条承担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继承工作的指导老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技术专长和良好的职业品德;
(二)从事中医药专业工作30年以上并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10年以上。
第十八条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继承工作的继承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良好的职业品德;
(二)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育、科研机构从事中医药工作,并担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九条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继承工作的指导老师以及继承人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医药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完善本地区中医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制定中医药人员培训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应当按照中医药人员培训规划的要求,对城乡基层卫生服务人员进行中医药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培训。
医疗机构应当为中医药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创造条件。
第二十一条国家发展中医药科学技术,将其纳入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加强重点中医药科研机构建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中医药资源,重视中医药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取措施开发、推广、应用中医药技术成果,促进中医药科学技术发展。
第二十二条中医药科学研究应当注重运用传统方法和现代方法开展中医药基础理论研究和临床研究,运用中医药理论和现代科学技术开展对常见病、多发病和疑难病的防治研究。
中医药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中医药科研的协作攻关和中医药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培养中医药学科带头人和中青年技术骨干。
第二十三条捐献对中医药科学技术发展有重大意义的中医诊疗方法和中医药文献、秘方、验方的,参照《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国家支持中医药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推进中医药的国际传播。
重大中医药科研成果的推广、转让、对外交流,中外合作研究中医药技术,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批准,防止重大中医药资源流失。
属于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中医药科研成果,确需转让、对外交流的,应当符合有关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需要以及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增加对中医药事业的投入,扶持中医药事业的发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中医药事业经费挪作他用。
国家鼓励境内外组织和个人通过捐资、投资等方式扶持中医药事业发展。
第二十六条非营利性中医医疗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包括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
获得定点资格的中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中医药文献的收集、整理、研究和保护工作。
有关单位和中医医疗机构应当加强重要中医药文献资料的管理、保护和利用。
第二十九条国家保护野生中药材资源,扶持濒危动植物中药材人工代用品的研究和开发利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中药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鼓励建立中药材种植、培育基地,促进短缺中药材的开发、生产。
第三十条与中医药有关的评审或者鉴定活动,应当体现中医药特色,遵循中医药自身的发展规律。
中医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中医医疗、教育、科研机构的评审、评估,中医药科研课题的立项和成果鉴定,应当成立专门的中医药评审、鉴定组织或者由中医药专家参加评审、鉴定。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中医药管理工作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获取其他利益,,,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中医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审批机关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取消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一)不符合中医医疗机构设置标准的;
(二)获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未按照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
第三十三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中医医疗机构或者未按照规定通过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许可,从事中医医疗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四条中医药教育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审批机关予以撤销:
(一)不符合规定的设置标准的;
(二)没有建立符合规定标准的临床教学基地的。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重大中医药资源流失和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泄露,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损毁或者破坏中医药文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损毁或者破坏属于国家保护文物的中医药文献,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篡改经批准的中医医疗广告内容的,由原审批部门撤销广告批准文号,1年内不受理该中医医疗机构的广告审批申请。
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撤销中医医疗广告批准文号后,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查处。
第六章附则
1.1药事管理工作与科室医疗工作分离
当前医院的药事管理部门与各治疗科室间缺乏协调合作。负责管理药物的部门仅负责购买药物、管理药品仓库、遵循医务人员开具的处方给患者取药。这样的工作习惯导致药事管理部门与科室临床医疗工作出现严重的脱节;即药房工作人员不了解科室治疗的实际情况,致使药物管理工作过于机械化,缺乏灵活性。此外,许多负责管理药物的工作人员同时兼任其他工作,并且为非专业的药学人员,不具备专业的药剂学知识和药品管理知识,因此,在开药时无法灵活运用药学知识对药物使用进行严格把关,为医院用药安全埋下了隐患。
1.2药品管理缺乏统一规范
部分基层医院中负责药事管理的工作人员未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且药事管理工作缺乏统一的管理制度,均会对药事管理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尤其是无法对药品的日常保存和养护工作进行有效约束和管理。由于缺乏统一的管理制度,一些基层医院的药仓建设十分简陋,工作人员也未做好药物分类和保存工作,导致药房常出现药品因养护不善而变质的情况。同时,医院上层领导对药物管理缺乏重视,未制订考核药品管理人员工作情况的规章制度。虽然一些医院会定期检查药品储存和使用情况,但负责巡视检查的工作人员大多不了解药品管理工作,缺乏管理药品的相关知识,根本无法准确指出药品管理存在问题。
1.3抗生素的滥用
是否使用抗生素、使用何种抗生素及用药分量,需依据患者的病情和体征诊断、检测结果来决定。当前基层医院中,部分医务人员缺乏对抗生素药物的使用认识,甚至不了解常用抗生素药品的不良反应;为求快速为患者祛除病灶,一些医生盲目给患者使用多种抗生素进行联合治疗。如给患者使用四环霉素进行治疗的同时,使用青霉素或同时服用环丙沙星和左氧氟沙星,既增加了患者就诊的经济负担,又对患者的身体健康造成严重损害。
2医药管理改进措施
2.1加强对药事管理人员的教育和培训
药事管理人员缺乏专业的知识和技能,是当前众多基层医院管理工作中存在的普遍现象。要想优化医院医疗结构、提高药物管理水平,医院必须积极招纳具备药剂学和药品管理专业知识的优质人才,并对从事药品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专业教育和培训。定期聘请药学专家为医院的药品管理人员开设专业知识讲座,以帮助更新专业知识。在管理人员从事岗位工作前,需进行岗前培训,以提高工作人员对药品管理的认识,提升其责任心和使命感[1]。此外,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管理人员要注意自我提升,不断学习药品管理知识。医院可将各种药物的储存方法、服用方法、药物效果等资料进行整理归纳,并影印在药物管理手册中,分发给医院内部负责管理药物的工作人员,方便开展工作。
2.2加强药品管理统一制度建设
在基层医院医疗改革的推进下,群众对医院医疗水平的要求日益提高,药品管理的职责内容不断扩充,增加了药品管理工作的难度和复杂性。建立统一、健全的药物管理规章制度,可有效提高基层医院的医药卫生管理水平、降低药品管理人员开展工作的难度。如药品管理制度应对药物管理职责和岗位进行明确划分,不能让负责管理药品的工作人员同时担任其他其职务,也不能让多个部门同时拥有管理药品的职能。同时,制度中还应注明不同药品的保存方式、环境和其他注意事项,方便工作人员对药品进行分类储存。医院要建立完善的工作考核制度,定期检查药方、药品仓库中药物的存放情况,考核工作人员的药学知识和药品管理知识,对于工作表现出色的工作人员应给以奖励和表扬。此外,医院应定期开展药物管理考核工作,指派具有药剂师资格的医务人员检查药品储存情况和药物管理人员的工作表现。在检查院内药事管理工作时,检查人员应细心寻找药品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2.3将现代化技术引入药品管理工作中
随着现代化信息技术不断发展成熟,互联网及计算机在各个生产领域已经得到了广泛应用。现代基层医院中,药品的种类和数量越来越多,传统的人工管理方式已无法满足现代药事管理的工作需要,且人工管理的工作效率低,易出现人为失误。因此,医院药房和药品仓库应积极引入计算机和互联网技术进行药品管理,通过计算机可登记各种药品管理信息。如用计算机来记录采购药品的时间、品种、药名、数量,且每次医生取用药品时,电脑系统可以记录医生的科室、姓名、用药类型和数量,方便药房工作人员对用药情况进行统一管理,提高医院药品管理效率,有效减少人为失误。管理人员可通过电脑系统随时搜索,并对当前药房储存的药品种类和数量进行及时补充。
2.4根据相关规定对处方开具工作进行点评
医药管理人员对处方进行点评可帮助医生完善处方,提高用药的合理性。在对处方进行点评时,要注意以下几点:①首先要查看处方有无明确的用药指征;②评价选用的药品是否合理;③评价药物使用的剂量是否恰当;④若处方存在联合用药,应评价这些药物是否适合联用;⑤观察处方有无重复给药;⑥评价复方药剂与西药联合治疗是否恰当。药事管理人员可以将每次点评处方的内容记录下来,并定期整理点评资料,归纳常见问题,然后针对具体问题向各科室医生提出改进建议,以促进医生开具处方更为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