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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局强化税收征管汇编(三篇)

发布时间:2023-09-24 15:3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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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局强化税收征管

篇1

论建构还是制度设计方面,都存在着一些矛盾、冲突和偏差。

【一)税务枪查的目标及其法律定位

税务稽查的目标与法律定位,是税务稽查整体制度构建的基石。目标与任务的明确是税务稽查制度存在的基本出发点,而法律定位的清晰则是税务稽查制度的合法性和效率性依据。但我国现有的制度体系不仅对税务稽查没有明确的界定,同时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之间也存在不一致或矛盾之处,导致对税务稽查基本内涵和外延的不明确。

1.法律层面的制度缺失。我国现有法律和行政法规并没有对税务稽查进行明确的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只在第11条规定“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复议的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除此之外再无对“稽查”的表述。我们可以将之理解为税务稽查的最终目标同征收、管理等都是服务于税法功能与税收法治的实现,只是在具体实现的途径上有所不同,并且必须与征管等职能严格执行“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在《税收征管法实施细2则》中,也并未对税务稽查制度进行明确,只是对《税收征管法》第14条【2】关于税务机构设置方面进行了说明,《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9条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是指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但这种专司职责是否就是税务稽查的全部职责,或者说税务稽查是否还存在着广义与狭义的区分,若存在种种区分在现实制度中的具体反映又当为何?除此之外,对于稽查机构的职能等再未明确,只在第六章“税务检查”部分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制定合理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因此,从立法法意义上的“法律”体系理解,能够准确界定、有效规范税务稽查基础制度的“法律”并不存在,这种法律定位上的缺失不仅使得税务稽查制度缺乏基本的法律依据,也使得税务稽查制度在具体实施中更多地依赖于税务部门的通告,更使得其合法性与正当性受到社会的质疑。

2.规范性文件的冲突矛盾。由于法律层面的制度缺失,对于税务稽查的理解和实践操作,更多地表现为以税务部门的通告等为依据。2001年《税收征管法》修订后,新

的税务稽查工作规定一直没有出台。因此,1995年国家税务总局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1995〕226号)成为指导税务稽查工作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制度规范。该规程规定了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人,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保证税法的实施”。同时规定,“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所进行的税务检查和处理工作的总称。税务稽查包括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专案稽查等”。这一定义成为人们研究税务稽查制度的普遍出发点。可见在此,“税务稽查”概念的外延较广。

但随着税务稽查制度的发展,尤其是随着《税收征管法》的修订,对于税务稽查的外延,在国家税务总局的诸多文件中已经受到一定的限制和缩小。如2003年国家税务

总局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国税发[2003]124号)就将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日常性检查及处理划归基层征收管理机构,税务稽查的主要任务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日益被定位于“通过查处涉税违法案件,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3】

虽然《税收征管法》2001年修订后,并没有专门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但从制度运行来看,修订前与《税收征管法》不合的若干制度,也在逐渐地被税务部门新的通告所取代,“法”与规范性文件之间的冲突也逐步得到了解决。

尽管文本意义上冲突逐渐消洱,但税务稽查仍然缺乏统一、明确的法律定位,其内涵、职能不清,突出地反映在外延—税务稽查机构的设置与职能方面,即税务稽查机构的法律定位问题同样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

(二)税务稚查机构的法律定位

税务稽查机构是税务稽查职能实现的物质基础,一方面税务稽查机构的合理建构取决于税务稽查法律职能的统一与明确,另一方面税务稽查机构职能的有效发挥将促进税务稽查功能与目标的实现,从而推进整体税收法治与和谐社会的建构。但如前所述,税务稽查的定位不明,影响了在制度推进中税务稽查机构本身的定位及其职能、职权的实现与

完善。

1.税务稽查机构的职能。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9条的规定,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虽然规定了稽查局的四项专司职能,但是否这就是稽查机构的全部职能,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专案稽查等职能是否全部归属于稽查机构,还是在税务系统内部有更细致的分工,这在法律上也没有得到明确。该条第2款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应当明确划分税务局和稽查局的职责,避免职责交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稽查局职责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40号)指出,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明确之前,稽查局的职责主要是:稽查业务管理、税务检查和税收违法案件查处;凡需要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账证检查或者调查取证,并对其税收违法行为进行税务行政处理(处罚)的执法活动,仍由各级稽查局负责。

从国家税务局系统稽查局的职能来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国税发〔2004〕125号)的规定,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的主要职责是,“组织贯彻税务稽查规章制度,拟定具体实施办法;负责稽查选案、检查等工作;负责税收举报案件的受理、上级交办、转办及征收管理部门移交的有关税务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负责上级稽查局对稽查情况进行复查复审工作的组织与配合;负责与公安、检察、法院协调税务稽查中的司法工作,对涉嫌犯罪的案件,税务机关除依法进行行政处理(处罚)外,要严格执行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涉税问题稽查和协查工作;牵头组织税收专项检查和整顿规范税收秩序工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4〕108号)的规定,在税收征管中涉嫌“偷逃骗抗”等税收违法行为需要立案的,要及时移交税务稽查部门查处。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国税发[2004]125号)规定,税收违法案件的查处(包括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由稽查局负责,专项检查部署由稽查局负责牵头统一组织。同时,该意见明确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应划清日常检查与税务稽查的业务边界,提出加强协调配合的具体要求。

据此,无论是关于稽查机构的具体业务的规定,还是关于税收征管和税务系统职责分工的规定,可以看出目前稽查局的职能主要集中于专项和专案稽查,而不包括日常稽查。

但税务系统的职能分工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而不能仅仅从实践的操作或是含混的法律文件中进行推断。

2.税务稽查机构的法律定位。组织税收收人是税务机关最主要的职能,而收人来源一方面是通过征收申报人库税款,另一方面是通过稽查取得查补收人。同时,《税收征管

法实施细则》第9条还赋予了稽查机构执法主体资格,为税务机关打击涉税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法律保障。故税务稽查机构作为税务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征管机构之间的协调运作不仅关系着税务稽查机构自身的职能完善,也关系着税务机关整体职能的实现。

在稽查与征管之间的协调方面,目前的划分主要依据是:在征管过程中,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日常性检查及处理由基层征收管理机构负责;税收违法案件的

查处(包括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由稽查局负责;专项检查部署由稽查局负责牵头统一组织。【4】

在稽查系统内部,由于同时存在着国家税务局系统和地方税务局系统,各设稽查局,但目前对于两个系统内的稽查局之间的配合与协调并没有明确的规范。同时,上下级稽

查机构之间的关系,目前虽然国家税务总局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国税发[2004]125号)明确了上级稽查局对下级稽查局的执法办案进行指挥协调的职权,但目前稽查局在各级税务机关都有设立,对专项稽查和专案稽查的需求在地域分布上也有所不同,目前的机构设置造成了机构和人员的重复,也使得对于大案要案的稽查缺乏跨区域的协调机制,使得存在稽查力量不足的潜在危机。

(三)我国税务稽查的实践及其缺陷

由税务稽查及其机构的职能与地位的缺陷不仅反映在法律规范的不足,更突出地表现在制度实施中的不足。

1.税务稽查的职责与职权不明。如前所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了稽查部门的专司职责,即“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但并没有明确是否属于稽查的全部职责?这使得稽查机构在进行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专案稽查时,实际上是欠缺法律依据的。与职责相对应的,是税务稽查机构的职权。

由于法律上对“检查”与“稽查”往往并列使用,而税务稽查是税务检查的一类,故对于《税收征管法》第四章“税务检查”关于税务机关职权的规定,可以被认为是税务稽查机构行使职能时所享有的职权。如查账权,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权,责成提供资料权,询问权,对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资料检查权,存款账户查询权,税收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实施权,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权等。【5】

可见,即使在大案或要案的查处中,稽查机构的执法权限仍然局限于一般性的检查权限。虽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稽查机构执法主体资格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48号)明确了税务稽查机构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并且《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9条也授予了稽查机构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作出税收处理、处罚决定的权限,但有限的执法权影响了其执法效力。

2.税务稽查的内部关系—稽查与征管机构的职能不清。我国现行税务稽查制度的建立实际上是根据近代茜方分权制衡理论在税收征管制度上的具体应用。如前所述,由于税务稽查与税收征管在职能方面存在着天然的交叉,而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若干文件,试图划清税务稽查与征管的界限,基本的内容是“征管部门负责日常检查、稽查部门负责

日常检查之外的案件检查与专项检查”。但事实上无法解决实践操作中的职责交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1)稽查机构与征管机构的重复检查。根据有关规定,征管机构纳税申报的日常检查和纳税评估的期限原则上以纳税申报的当期、当年为主,税务稽查的期限以往年度为主,

但在实际执行中,时常发生征管机构对以往年度也进行检查和纳税评估的情况。《税收征管法》第56条明确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对纳税人的这种重复检查,甚至带来处理的重复或不统一,不仅加重了纳税人额外的负担,还带来了税收征管体制的系统性混乱,妨害了和谐征纳关系和税收法治的构建。

(2)稽查机构与征管机构的协调缺失。“相互分离、相互制约”是《税收征管法》对二者关系的基本定位,但同作为税务机关的职能部门,除了彼此之间的相对独立性,稽查机构与征管机构又是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有机整体。但实践中,由于二者在职能划分上存在交叉,在重复检查之外,还存在着征管机构在日常检查和纳税评估中,发现被查户和被评户以往年度有重大问题也不按规定程序移交稽查局,而是直接查补税款,加收滞纳金;【6】或者虽然稽查机构在稽查过程中获取了重要信息,但由于缺乏有效的信息传导和沟通机制,使得征管机构不能进行有效的管理;或者征管机构片面地理解了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内涵,不能给稽查机构提供信息支持,从而使得稽查泛化。【7】这种信息上的不沟通造成的管理盲区,给诸多偷逃税单位和个人可乘之机,严重削弱了税法的严肃性和刚性。因此,作为税收功能实现的重要支柱,稽查与征管只有在分工明确的基础上,形成合力,才能有效地保证彼此功能最大地发挥。

3.税务稽查的外部关系—与公安、检察机关等部门。税务稽查的涉案对象为在税收征管活动中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及相关当事人。根据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税收征管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税务违法案件由税务机关管辖,涉税犯罪案件由公安机关的税案侦查部门管辖,由于税务、公安两机关查处、侦办税案的执法力度和专业技术力量各有不足,导致涉税案件的查处工作有时是心有余而力不足。一方面,由于稽查权限不足,税务稽查的职能实际上被分解为税务机关和公安机关的三个部门,即税务机关的征管机构、稽查机构和公安机关的经济侦察机构,因此稽查机构在调查取证、追缴税款等方面,需要相关执法部门或管理单位建立稽查协作网络,联手打击偷逃骗抗税等违法行为。另一方面,由于没有明确的协查机制,松散型的税警配合,使税收执法刚性并无实质性提高,税务稽查的手段有限,使得其职能实现受到很大制约。

4.税务稽查的纵向关系。我国目前国税、地税系统分设,而稽查部门也同时存在国税和地税系统。一方面造成了成本增加和效率低下,另一方面尤其在后者,地方政府的干预使得稽查机构的独立性再次被削弱。虽然分税制下分设国税、地…税两套系统,在税收征收管理上和财政利益的划分上有一定必要性,但把这种分设关系应用到案件查办当中,反而降低了稽查效率。无论是专项稽查还是专案稽查,往往同时涉及国税和地税系统,因此对于特定纳税人而言,除了要接受一个系统(国税或地税)的两个以上部门(征管机构、稽查机构等)的检查,还有接受另一个系统检查的可能性。尤其在两个机关认定的事实不一、处理意见不一的情况下,不仅造成了对纳税人带来的负面影响,同时影响了税务部门的效率和合法性。基于目前税务稽查制度方面的困境与缺陷,有必要对税务稽查的国际经验进行研究和借鉴。

2、税务稽查制度的国际比较

税务稽查在世界各国的税法实施中都受到了普遍的重视。从合理的税务稽查权限、规范的稽查机构设置等方面,都有值得我国借鉴之处。

(一)关于税务稽查机构

大多数发达国家的税务稽查模式,基本上实行完全独立于征收系统之外的稽查模式,即将税务稽查与税务征收机构分别设置。

美国联邦、州、地方均设有各自的税务机构,联邦一级为国内收人局,州、地方分别设有相应的税务局。各级的税务机构均设有专门的税务稽查机构。国内收人局总部及大区

税务局都设有单独的税务稽查组织机构,一般以管理税务稽查工作为主,通常不负责案件查处工作,案件查处工作主要由分区税务局的稽查机构负责。【8】税务稽查人员拥有很大的查处权,通常可以查阅纳税人的账户、存款,发现问题时,有权直接冻结存款、查封私宅、收缴财产,直到纳税人缴清税款。【9】

德国税务局内部,根据经济区域、税收工作量和人口密度等因素,设有征收分局、稽查分局、违法案件调查分局。征管分局负责联邦、州、地区三级行政机构的税收征管工作,接受纳税人纳税申报,负责管辖范围内的中小企业的日常稽查。稽查分局负责大型企业的稽查工作,接受征管分局移送的案件。调查分局具有司法职责,负责税务稽查分局移送的涉税犯罪案件和公民检举揭发的涉税犯罪案件的各项调查和刑事侦察工作,其中经调查与侦察,认为构成刑事犯罪的案件要移送司法部门查处;认为未构成刑事犯罪的案件,要移送税收征管分局来处理。而调查分局的调查人员不配枪支,不授警衔,但具有税官和警官的双重身份,拥有税收违法犯罪刑事调查权。【10】

日本则将税收犯罪的刑事侦查权赋予税务机关的一个特别部门(即税警部门)来行使,税警部门专司打击税收犯罪活动,违法活动则由一般的税务人员负责调查。由以上国家的税务稽查机构设置可以看出,各国对税务稽查都给予了高度的重视,都设置了专门的稽查机构,并且还突出涉税犯罪案件的稽查,将该项权力授予专门的机构。

(二)关于税务稽查的职权与税警制度

税务稽查的职权关系着税务稽查职能的实现程度,而为了弥补税务稽查执法性和刚性不足的潜在可能,国外对此的补充和完善主要是通过税警制度体现。

德国的违法案件调查分局实际上是一个不配备武器、不授予警衔的税务警察机构,具有警察、检察和行政三种职能,兼具税官和警官的双重身份。

俄罗斯、意大利则实行的独立税务警察制度,脱离于公安、税务部门之外,自上而下自成体系,属于司法部门,是国家的一种特殊武装力量,可以保存和携带枪械和其他专用武器。其优势在于高压集权、政出一门、反应迅速,便于协调行动,统一指挥,能有效地打击税收犯罪。

日本则在大藏省国税局内部设立查察部,也称税收犯罪调查部,并在各地财政局内部设立相应的查察部,从而完成了税警机构的组建。国会通过《打击国税犯罪法》,授予查察官(即税收犯罪调查人员)调查税收违法犯罪行为的刑事调查权和一系列相应的刑事侦查权。即税务警察不仅有权对一般税收违法行为进行调查,还有权进行犯罪调查。因此,税收犯罪行为由查察官直接移交检察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必通过警察部门。因此,从形式上看,税务警察属于税务行政人员的一种,但实质上整个调查过程适用的是特别的司法程序而不是行政程序。在取证程序的严格程度上,税务调查体现了行政合法与效率兼顾原则,由税务署长同意就可以进行。税收犯罪调查程序要严于课税调查程序,强制调查权须经法院授权才可以行使。【11】

从各国关于税务稽查的职权与税警制度的选择来看,税务稽查的功能主要定位在打击和惩戒税收犯罪。为了实现这一功能的有效性,各国除了设置专门的负责机构外,还通

过法律赋予稽查机构更多的权限,即在一般的询问、检查权限之外,还规定税务稽查人员在调查案件时拥有搜查住所、封存账簿、查封财产等刑事侦查权。虽然程度不同,但税务稽查部门或多或少都拥有一定的刑事侦查权,如强制检查权或人身自由限制权,从而为打击犯罪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因此,无论是机构设置还是功能定位,对我国税务稽查制度的改革与完善都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如通过法律授予税务稽查部门在特定情况下的特殊权限,增强税务稽查部

门的独立性和执法性等。

四、我国税务稽查制度的改革

(一)税务稽查的基本定位与改革思路

税收稽查是税收执法的主要表现形式,是税收公平正义的最大体现。因此,对税务稽查的定位,需要同时从微观和宏观两方面考虑。微观方面,主要是稽查机构内部的部门设

置、职能分工等,同时,包括稽查机构设立的形式、职能配置以及上下级稽查部门之间的管理体制等。宏观方面主要涉及税务系统内稽查与征管、法制机构的关系以及税务稽查与公安、检察等部门之间的关系。

因此,改革的思路应当是从法律上保证税务稽查的地位与独立性,完善和强化税务稽查的职能与执法手段,确保其刚性。

(二)税务稽查制度改革的路径

1.实行全国统一和垂直领导的税务稽查管理体制。统一和垂直领导的税务稽查管理体制体现了税务稽查机构纵向安排的发展趋势。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一体化的税务稽查管

理体制,形成独立的税务稽查系统,将实现相互配合、信息共享、降低成本。

垂直管理体制的重要作用之一在于将税务稽查机构与其所在的地方政府之间树立一道隔离墙,防范地方政府在政绩观驱动下对稽查机构的不当干涉。在原有的按照行政区

划层层设置稽查机构的制度下,稽查职能的发挥将明显受到影响。这一新管理架构的生命力在于,必须树立垂直管理体制的权威,不容地方政府和各类利益集团染指,保证税务稽查的统一性与有效性。

垂直管理体制在我国宏观调控领域已是普遍的制度模式,我国目前比较重要的政府职能部门,主要包括履行经济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的部门,如海关、工商、烟草、交通、盐业的中央或者省级以下机关多数实行垂直管理。1998年人民银行撤销省级分行,设立9家大区制分行,此后,银监、证监、保监均参照实行垂直管理,同年,省级以下工商管理机关实行垂直管理。200。年,省以下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局和药监局都卖行垂直管理。2004年,国家统计局各直属调查队改制为派出机构,实行垂直管理。同年,省级以下土地部门的土地审批权和人事权实行垂直管理,借以强化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2005年,国家安监总局下面的国家煤监局实行垂直管理。除了上述形式的垂直管理以外,我国实行的督察制度又催生了来自不同中央部门的跨省区的大区机构,通过巡视、检查来督察中央政令在地方的实行情况,如2006年国家土地监督制度的建立,这也可以看成另外一种特殊的垂直管理形式。【12】

因此,在借鉴我国现有各类垂直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我国税务稽查的现实需要进行制度设计。具体的设想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的稽查局统一、垂直领导全国的税务稽

查队伍,打破行政区划设置,按照大经济区域设立若干稽查分局,即为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如北京、广州、武汉)分局,稽查分局以实施稽查、办案为主并具有系统业务管理职能,稽查分局以下再设若干稽查特派员。这样有助于实现征管和稽查的分离,提高执法权威。与此同时,整合我国目前的国税、地税两套并行的税务稽查力量,即在现有的稽查人员中保留部分精干,其余充实到征收机构中。

2001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进和规范税务稽查工作的实施意见))(国税发「2001〕118号)明确提出在市(地)、县(市)两级逐步实行一级稽查体制。在市(地)的全部城区、

直辖市的区和县(市)的全域集中设立稽查局进行一级稽查;在大城市或城区较大、交通不便的城市,市稽查局可以适当设立少数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以保证有限的稽查力量充分使用。这样,一级稽查的逐步推进,将成为促进税务稽查机构纵向体制完善的制度基础。

2.依法确认税务稽查部门为有较高独立性的办案机关。在理论上,税务机构的专属管理权具体分为专属征管权和专属检查权。专属征管权与专属检查权,是不能互相代为行使的,否则就不成为专属权。故应当抓紧修改《税收征管法》,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加强稽查组织体系的构建,加快稽查的专业化进程,使稽查机构成为独立于征收系统之外有较高独立性的税务稽查办案机关,并赋予其管理和直接办案执法的职能,使其既是一个稽查实体,又是一个稽查管理指挥中心,以使稽查部门真正独立行使对外打击偷税、抗税、骗税行为,对内以查促收、以查促管、以查促廉的职能,充分发挥稽查在整个税收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对于日常检查则归属于征管机构职能为宜,征管部门在税收征纳过程中既负担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履行程序法方面的管理,如税务登记等,又负责进行实体法方面的管

理,如确定计税依据等,为其进行日常检查提供了充分的信息资源。稽查机构主要进行专项稽查和专案稽查,这样将更有利子合理安排稽查的力量,从而建立一支以实现税收公平正义最大化为目标,以保障善良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为宗旨,以查处税收大案要案、打击税收犯罪活动为主要任务的精干、高效、公正、廉洁的税务稽查队伍。

3.赋予税务稽查部门较大的执法权。如前所述,税务稽查部门的主要职责在于查处税收大案要案,故需要在从法律上确认稽查的执法主体资格的基础上,赋予税务稽查部门

较大的执法权,为稽查部门采取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暂停支付和扣款,以及对有关证据实施保全措施等提供必备的法律依据。只有通过法律上的明确规定,税务稽查才能真正得到司法机关的支持。与此同时,可考虑修改《税收征管法》,设“税务特别调查(或税务稽查)”专章。

针对涉税违法犯罪日益智能化、多样化、复杂化的特点,既需要协调好税务稽查与税收征管机构、税收法制机构的关系,依法明确各自的权力和责任;又需要拓宽部门(纪检、监察、财政、审计、海关、银行、司法等部门)协作的深度与广度。税务稽查部门应与外部执法或管理单位联手办案,建立情报交换机制。稽查部门应建立信息交换平台,掌握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实现多执法部门或管理部门的信息共享,建立稽查协作机制。

4.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税务警察制度。从目前的现实考虑,在我国单独设立税务警察系列可能带来的负面效应,如政府机构的庞大、引起纳税人的反感等等。因此,目前在

我国应当通过对税务稽查的职能完善,即把涉税犯罪的刑事侦查权赋予税务稽查部门行使,在税务稽查机构内部设立人员固定的税务犯罪刑事侦查机构,即“不配备武器、不授予警衔”的税务普察制度,赋予其刑事侦查权,将公安机关经侦部门查办税案的职责移交给税侦机构。这样不仅可以提高案件的查处效率,而且可以借助刑罚的威慑力提高税务机关在纳税人心目中的权威。税务普察隶属于税务稽查机构,实行统一垂直的管理体制,也将成为税收征管中国税、地税系统改革的契机。同时,由于实践中税务稽查部门一直参与税收案件的查处和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工作,实际上已承担着部分侦查税收犯罪的职责,在税收犯罪的调查、认定上都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组织上也有较为完备的系统和工作制度,为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税务警察制度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篇2

一、提高认识,切实重视个体税务登记管理

个体税收收入占税收总量的比例很小,但纳税人数量占全国纳税人总量的比例很大。个体税收征管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广大个体工商户的切身利益,也影响到总体税收征管水平的提高。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管理作为个体税源管理的重要基础,对个体税收征管水平的高低起着决定性作用。各级税务机关要从依法治税和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高度,充分认识规范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管理的重要性,依法、及时为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不得以各种理由拒绝办理。在具体工作中,各地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管户数量和工作量大小,适当充实和合理配置人力,同时,加强对个体税收征管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努力使个体税收管理人员的数量和素质适应个体税收规范管理的需要。

二、依法办理登记,纠正不规范管理行为

目前,税务登记管理不规范的个体工商户主要集中在集贸市场和有出租柜台的大型商场。主管税务机关对在集贸市场和大型商场内租赁经营且领有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通常只核定定额,委托代征单位代征税款,并不为每个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这种现象在全国范围内均不同程度地存在,个别地区较为严重。依法为领有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及时办理税务登记并提供相应的管理与服务,是税收征管法赋予税务机关的法定职责,也是纳税人应该享有的权利。税务机关不得拒绝为符合条件的个体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存在上述问题的税务机关应当深入剖析内部原因,及时改进和完善管理措施和管理手段,依法为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坚决纠正只征税而不办理税务登记的做法。

三、加强协作,做好登记信息的交换比对

篇3

中图分类号:F810.423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32-0095-02

纳税人行为是纳税人做出的与纳税事项相关的行为,是纳税主体在内外部各因素影响下做出的行为。现代税收管理理论将纳税人的行为方式分为税收遵从与税收不遵从两种。我国政府在《2002―2006年中国税收征收管理战略规划纲要》中正式提出:纳税遵从指的是纳税人依照税法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这种义务除了确认某种抽象和具体的税收负债外,还附带着给付义务(即税收缴纳义务)、作为义务(即履行申报、交付文件、记账等义务)、不作为义务、忍受义务(即不可抵抗公权,如检查权、查封财产权)等,而设法逃避这些义务的行为就是纳税不遵从。

一、修正税收征管工作的重心,提升税收遵从层次

税收遵从理论是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在美国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一种理论。1982年、1985年和1988年美国国内收入署分别推行了纳税人遵从测试项目(TCMP)。它通过研究一定时期纳税人应该按照税法的规定缴纳的税款与实际缴纳税款之间的差额(即税收缺口),来对纳税人在纳税活动中的决策或行为进行研究,从而把纳税人的纳税行为区分为税收遵从和税收不遵从两种情况,并据此对税务机构进行税收征管提供决策的依据。税收遵从能够解解释纳税人的行为决策,能够科学地评价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的效果,能够指导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能够帮助税务机关调整税收征管的目标和重点、改革税收征管的方式手段,能够协助税收机关提高纳税人自觉纳税的意识和行为,能够降低税务机关税款征收的成本和纳税人的纳税成本,从而提高税款征收的效率。因此,税收遵从理论很快便得了理论界的认可和税务管理机构的应用。它不仅已经成为现代税务管理的核心理论,而且“很多国家将税收遵从的概念引入其税收管理部门战略管理体系的使命宣言中,将提高税收遵从确定为税收管理的根本目标。”爱尔兰国家税务机构早在2005年1月第5个战略规划时就明确了主要战略目标:改善遵从,使税收款征收最大化。“国税局的主要目标是尽可能保证每个人遵从纳税义务在正确的时间缴纳税款,以及履行税法规定的所有义务”。荷兰工作规划中明确宣布:“我们的工作围绕着‘遵从’开展:税务和海关管理局必须保证纳税人和辅助福利申请人的想法和意愿(在原则上)能够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澳大利亚规划中明确规定,2007―2008年度的首要任务目标是“实现公众对澳大利亚税收和养老金法律的更高的主动遵从度”。挪威战略规划中也明确宣布:“2005―2008年度,遵从将会是我们的首要任务。”关于税收遵从的内容,各个国家虽然有所不同,但大体上相当。例如,美国国内收入署提出了“服务+执法=遵从”的理念。爱尔兰战略规划中则认为,纳税遵从主要内容是“在正确的时间缴纳税款,以及履行税法规定的所有义务。”该规划还认为,未来三年内改善税收遵从的关健是继续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和基于风险的遵从干预。其中,在服务领域中提供更多的定制服务,并简化遵从流程,减少企业和个体纳税人的负担。在风险领域,一方面,使用更多的数据和技术来处理不遵从,并将对遵从纳税人的影响最小化。另一方面,增加对严重逃税行政的。荷兰工作规划中则认为,“税务和海关管理局必须保证纳税人和辅助福利申请人的想法和意愿(在原则上)能够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个人和企业及时、准确、全面地提交了有关的事实依据,并且支付了正确的数额的税金,那么我们就认为他遵守了相关的义务。除了本着以客为本并且充分尊重客户权利的原则进行工作外,税务和海关管理局还会采取有关的处罚纠正措施来促使相关法律的执行,在必要的时候,我们会追究其相关的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在新的税收管理理念的指导下,现代西方国家税收管理的重心已经发生了重大的转变,即由过去的税务机关的主导转向了纳税人的税收遵从。在此情况下,税务机关的主要任务就转向了对遵从的纳税人的服务和对不遵从纳税人的严重执法,以确保纳税人能够履行税法所规定的纳税义务。

二、提高纳税服务水平,加强对遵从纳税人的帮助

美国国内收入局局长马克・W・艾弗逊在美国战略规划的局长致辞中明确提出:“绝大多数的纳税人,包括个人和公司,是诚实守法的。他们理应获得高效、专业的服务有及公平的税收执法。当他们遵守税法的时候,应获得其所期望的权利保障,同样,其合作伙伴和商业竞争对手也应该如此。”因此,为了帮助诚实的纳税人理解并履行他的纳税义务,美国国内收入署制定了优化纳税服务的战略目标,并将其细化为三个不同的子目标:一是为纳税人提供更多的服务选择。具体方法和策略包括:扩展电子化服务范围的途径、为不能使用电子化服务的纳税人提供教育培训和替代服务和确保对税法咨询的及时、准确稍答复。二是提高公众在税收体系中的参与度。此子目标的主要目的在于吸引不主动的纳税人参与到税收体系中来,使之主动寻求帮助、自觉履行纳税义务。具体方法与策略包括:(1)为纳税人提供多种技术手段,帮助他们参与税收体系。(2)为新纳税人提供教育、帮助他们加入“自愿遵从的税收体系”。在纳税申报期,志愿者通过“所得税志愿辅导组织(VITA)”的网站向纳税人提供申报服务;根据客户需求,完善服务项目;联合其他机构为纳税人提供一站式服务;启动多语种服务等等。三是简化办税流程。具体方法与策略包括:(1)对所有类别的纳税人简化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的流程。(2)通过减少记录保管期限减轻纳税人负担,并尽可能减少纳税申报表填报和复核过程。(3)确保各类税收指引能恰当地满足纳税人的需要,以清晰、准确、易懂的语言描述,并及时。

爱尔兰战略规划也是将为客户提供优质创新服务作为一个战略目标。为此,他们制定了两个战略:一是帮助客户正确缴纳税款并享受应得的权利。二是让与税务局的业务往来使用尽可能地方便。

加拿大战略规划中也提出了服务纳税人的两大举措:一是纳税人和业务支持。税务局为纳税人提供所需的工具、协助和信息,以使其参与加拿大的自评税务系统。具体包括:加强网上纳税服务;实现服务渠道的集中,以方便纳税人在不同渠道之间的转换;增强服务延伸项目,加强对纳税人和企业的咨询服务;保证持续、及时和准确的信息;在服务中增加合作与创新;等等。二是申报评估与支付处理。税务局提供高效的大容量处理。

总之,为纳税人提供高效、科学、完整的纳税服务,不仅可以使纳税人的做到税收遵从的最大化,而且,它确实能够降低纳税人的纳税成本,使纳税人的纳税事务变得更为容易和方便。同时,对于税务局来讲,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服务可以提高纳税人对税收管理体系公平性和公正性的信心,从而可以减轻税务局税收征收管理的难度,提高税款征收的成功率。

三、强化执法力度,加大对不遵从纳税人的查处

在实际的税收征管中,税收不遵从是很难完全消除的。在其中,除了一些客观因素外,有相当一部分的税收不遵从是由于纳税人故意所为的。因此,现代西方国家在对税收遵从的纳税人提供高质量的纳税服务的同时,通过改革税收监管,加强对税收不遵从的纳税人的严格执法,就成为现代西方国家税收征管改革的另一种重点内容。

美国战略规划中针对不遵从的纳税人明确提出了强化税收执法的战略。根据该战略,美国国内收入局在分析了不同主体在税收流失中所占的比例的基础上,尤其针对高收入人群和企业滥用违法交易避税的意图进行严格执法。为此,他们设计了四个不同的子目标,并针对不同的子目标制定了具体的方法与策略。一是重点打击与遏制公司和高收入个人的税收不遵从行为。二是确保律师、会计师和其他税收从业人员恪守专业标准和法律要求。三是查处国内及离岸的税收和金融犯罪。四是查处免税组织和政府组织中滥用税收权利的行为,以及第三方利用该类组织进行避税或非故意行为。

爱尔兰战略规划中针对不遵从的纳税人,他们采用了基于风险的目标审计和其他干预措施,以及适当的制裁手段来对税收不遵从的纳税人进行干预。为此,他们专门制定了保证个人遵从纳税责任的战略目标,并将其具体化为三个不同的子目标:一是保证高效的征收和及时的遵从。二是通过更有针对性的干预改进遵从。三是通过适当的制裁改进遵从。

荷兰税务和海关管理局在通过计算机实现大规模的程序化处理纳税事务的基础上,就可以用更多的力量对不遵从的纳税人进行监督工作。他们在战略规划中明确规定,税收监管那些以风险为导向的、可见的、发结果为基础的、具有典型性的恶意逃税现象。这就意味着监管的重点将不是数量的多少,而更加侧重于监督的具体内容和监管的实际效果。其中,风险控制仍然是具有决定性的监督办法。同时,加大对从企业的横向监管。通过与他们的加强伙伴关系,让双方都能够了解实际的风险,并且明确各自的立场。另外,由于考虑到税收欺诈不是一个孤立的违法行为,因此,税收管理机关加大了与其他监管机构的合作,并与许多市(郡)管理当局签订了合作协议,以打击税收违法行为。

加拿大税务局针对不遵从的纳税人在战略规划中制定了两个项目,分别是项目3的应收款和申报遵从度和项目4的报告遵从度。其中,项目3主要是针对欠税,通过实施增加核心业务的手段,以达到抑制不遵从和最大限度追缴欠税的目的。项目4主要是通过有目的的审计和强制措施,处理和阻止重点地区的非遵从行为。包括对过激税收筹划行为的关注;继续打击地下经济和GST/HST欺诈;改善对“主动举报方案”的管理;等等。

总之,通过对不遵从的纳税人的主动干预和对税收违法犯罪行为的严格执法,一方面,维护了税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保障了国家的税收收入和财政需要,另一方面,它也提高了税务局税务管理工作的效率,减轻了税务机关的工作压力。同时,它也使纳税人真正认识到了税收违法犯罪的后果,从而对促使纳税人主动进行税收遵从,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

四、经验借鉴

研究当代西方国家税收征管改革的发展情况,不仅可以了解当前世界税收征管改革的发展潮流和趋向,更为重要的是,可以为我国目前所进行的税收征管改革提供参考和借鉴。笔者认为,借鉴西方国家税收遵从的经验,提升我国税收征管水平,我们在修订《税收征管法》时应该主从以下几个方面思考。

首先,重新界定税收征纳双方的关系问题。科学的税收征纳关系必须建立在对纳税人的充分信赖和纳税人主动遵从的基础之上。因此,征管法的修订必须重新界定税收征纳双方的关系问题。只有摒弃传统的税务行政中心论,从法律制度的设计上把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关系界定为一种平等的关系,税收法律制度才能够获得纳税人的信赖与遵从。

其次,新的税收征管的制度设计必须以纳税人为核心,税收征收工作的重点在于如何帮助和督促纳税人主动履行纳税义务。因此,税收征管的流程设计、征管方法和征管手段的规定都必须有利于纳税人方便地履行纳税义务。

再次,完善的纳税服务是提高纳税人税收遵从的最好手段。通过持久、广泛、深入、细致的税法宣传使纳税人能够知法懂法;采用方便高效的征纳方式和征纳手段能够大大降低纳税人的纳税成本;给予纳税人应有的礼遇和必要的帮助可以大大提高纳税人的纳税自觉性和主动性。

最后,有针对性地进行税收执法是维护税收征管秩序、提高税收征管效率的有效手段。研究表明,虽然逃避履行纳税义务在任何社会中都是在所难免的,但逃避履行纳税义务的行为并不是均匀地分布在所有的纳税人中间,也不是均匀地分布在所有的税种和所有的税收征管环节之中,而是集中在一部分纳税人身上、集中在某些税种上、集中在某些征管环节上。因此,有针对性地进行税收执法制度的设计与执行,能够更好地树立税法的权威性和税收征管工作的效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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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安体富,王海勇.激励理论与税收不遵从行为研究[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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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薛钢.浅论纳税服务理念在税收征管中的体现.[J]税务研究,20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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