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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风险防范汇编(三篇)

发布时间:2023-10-07 15:40:52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税务稽查风险防范,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篇1

关键词 :企业会计制度;税法差异;税务风险

一、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差异性

(一)原则上的差异

企业会计与税法在原则上的差异分为四种,分别是:权利与责任发生制的差异;重要性原则上的差异;谨慎性上的差异和轻视形式的差异。其中,权利与责任发生制的差异性主要表现在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的时候,要以权责发生制为核算基础,尽管如此,会计估算时仍然会由于权责制的大量会计估计,造成税法上的不承认现象;在重要性原则上,会计是根据经济业务所得利益来制定相应的会计程序,由于税法并不承认这一原则,使得二者在此差异性颇大;谨慎性上的原则,会计制度在面临企业的诸多不确定因素时,给予适当的预计和估算,对一些风险可以进行风险准备,但税法并不支持这一行为;轻视性原则,它的主要表现在重视实质而忽略形式,在企业的融资上,会计制度主要是交易与业务的实质进行,前提是有法律制度作为依靠,税法对其的否定主要是将其制度的形式分开对待,分别缴纳各项税用。

(二)项目规定差异

项目规定差异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收入差异,由于会计与税法在原则上的差异,使得二者在收入和成本的项目上产生差别。会计制度在企业的规划中规定,收入指的是企业在生产商品、销售商品和对资产使用权的让渡上所获得的经济总收入,除去企业商品在生产时所消耗的劳务费用、商品在销售时所付出的流程费用。税法对于企业的收入情况则是区别对待,基于税法政策的不同,对企业不同的应税收入进行简单的划分,所产生的应缴税收超出了会计制度估算。其二是成本费用上的差异,企业成本上的费用主要是指企业在生产与销售产品时,扣除生产的费用,最后所得的经济利润。而税法中所明确的成本主要指企业在进行纳税申报时所申报的产品销售和生产商品,以及资产转让的成本等,这超出了与企业预算的成本。

二、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协调

(一)严格执行会计制度的规章程序

在会计制度的估算中,由于估算过多或者其他的风险因素,导致会计要素背离了实际的预算,在这一过程中,如果擅自调整会计的估算,会对企业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企业对于税收的缴纳原因也不甚了解。所以严格执行会计制度的规章程序,在税收预算发生变化时,能够针对估算的具体情况进行适当的调整,最终企业可以通过会计的要素对此有章可循。年终纳税调整是解决会计制度在进行估算时,税法与其产生差异进而缩小差异的有效方法,但前提是严格遵守了相关的规章制度。

(二)处理方法的选择

会计与税法之间的协调,关键要注意两点。一是严格按照规定中的依据进行操作。会计与税法之间存在的差异性是企业生产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问题,采取适当的措施减少差异,使二者相互协调是企业更好发展的重要保障。二是备选方案的合理摊销。企业开办费的摊销是有期限的。企业可以进行一次性摊销,也可以与税法进行协调,增加备选方案,与税法规定相一致,小型的企业可以以企业自身发展的情况对此做出选择。

三、企业税务风险防范措施

(一)依法纳税理念的树立

众所周知,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国家依照法律和规定,依法进行收税,税收是国家满足社会生存与发展的需要,这是任何社会形态都无法避免的问题。企业要生存和发展,就必须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缴纳相关的税务,依法纳税观念的树立,能从根本上降低企业的税务风险。首先,企业要进行相关的统筹,会计制度在这过程中起到辅作用,帮助企业理清纳税的内容;其次在规划上,企业要联合各部门进行明确的规划,使纳税的过程规范化,减少纳税预算失误;最后,在纳税的管理上,要严格进行,相关人员明确自身职责,对税收的统筹进行规范化的操作,使企业的税收得到合理性与合法性的审核,减少税务风险。

(二)调整纳税和核算规范

调整好纳税是企业进行依法纳税的首要前提,核算不规范的现象使得企业要面临税务上的风险,纳税调整是以税收法规为前提,对企业的利润所的所进行的调整,当会计制度于税法不协调或者不一致的时候,理应以会计制度为前提,进行相关的核算,在缴纳税务的时候再进行调整。会计制度与税法之间的差异性在不断增加时,企业应在申请纳税报表时,进行严格的纳税调整,假如企业在进行纳税的申报时,忽视了纳税的调整,导致少缴纳税款的现象,税务机关将会对此进行相应的惩罚。

(三)完善内部控制,把握差异性

在内部控制上,企业要合理进行完善,一方面要提高企业自身的管理水平,各部门相互联系且相互监督;另一方面要不断加强企业员工的风险意识。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要求企业在进行传统的财务监督体系的同时,引用科学先进的现代化管理知识,建立一个操作严谨、控制严密的企业内部财务信息组织系统,这样,能从根本上杜绝税务风险的隐患。

(四)加强企业部门、企业与税务机关之间的沟通

企业的发展离不开对科学技术和资金技术的投入,科学技术以其强大的影响力时时刻刻影响着人们的生活。在企业的发展中,无论是对内还是对外,沟通渠道至关重要。为了防范税务的风险,对内,企业要加强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和联系,尤其是会计部门,在财务上出现账单不清或者财务不明的情况,要联合对账,检查财务的去向,在申请税收报表前及时解决相关的问题,避免企业因此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及时了解有关税务的最新情况。及时了解税务机关的最新最全面的税收法规,有利于企业据此合理调整应缴纳的税收,加强企业与税收机关之间的联系,争取准确得理解税收的具体内容和规范,尽可能的与税收机关的制度相一致。尤其是企业在重大事项的投资和决策上,对于不能够完全理解的税务问题及时向税务机关咨询了解,采纳税务机关给出的合理建议,最后确保企业能够诚信并依法进行税务的缴纳,维护企业自身合法的权益,有效防范税务风险,使企业更快更好地发展。

结束语

企业若想得到更好的发展,在面对体制化的改革和挑战机遇时,应牢牢抓住,创新企业的发展模式,依据企业自身的发展状况,做出一系列合理的举措改善会计制度与税法之间的差异性,使其二者协调发展,为企业的发展提供重要保障和争取最大的经济效益。

篇2

从目前来看,税务稽查风险主要有四大类:第一类是指被查对象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稽查人员在检查时未能发现,造成税务稽查意见失当。这里有3种具体情况:一是被查对象整体财务报表和账簿凭证发生错误,如纳税人账外销售时采取“两头不进”的方式,整体财务状况、税收负担和内部控制一切正常,导致稽查人员在检查时发表无问题的结论;二是账簿凭证存在重大涉税错误,而稽查人员实施检查时未能发现,导致发表不正确的稽查意见;三是账面上存在重大疑点,如与同行业相比或与企业以往年度的财务状况、经营规模、税收负担相比,存在涉税违法的重大疑点,但在当时的稽查背景下,无法寻找到充分可靠的证据,稽查人员只能发表无问题的稽查意见。

第二类是稽查人员受自身业务水平和稽查成本效率的制约,影响了税务稽查判断和评价的准确性,或稽查机关依据作出稽查意见的证据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的证据要求存在差距。

第三类是稽查人员受自身素质的制约和环境因素的影响,如稽查人员或,对被查对象的涉税违法行为视而不见,不征、少征税款,导致最后被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类是实施税务检查后,因缺乏监督和管理,纳税人对检查结果不作正确的账务调整,再次偷税。如某企业由于账外经营,隐瞒销售收入,补缴税款、罚款,但并未作账务调整,偷逃当年度所得税。此类纳税人账务调整的监督责任是否应属稽查部门,目前有待商榷,隐性风险依然存在。

稽查风险的存在必将给税务机关造成损失。轻者,造成不利影响,损害税务机关的形象;重者,稽查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开除公职,或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个别的甚至会影响部门的运转。

二、税务稽查风险的成因

一是经营手段灵活,稽查难度增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作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参与市场竞争,并在竞争中不断壮大,通过兼并、收购和联合等方式形成主业突出、市场竞争力强的大公司大集团。由于企业的经营范围广、经营手段灵活,外部的经营环境日益复杂,税务稽查难度增大,稽查风险明显加大。同时,出于利润最大化的考虑,少数企业诚信缺失、纳税意识淡薄,加上互联网等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避税、逃税手段高科技化,稽查人员失察和出错的可能性增加,稽查风险明显增大。

二是法律责任细化,稽查风险增大。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稽查机关和稽查人员的法律责任更加具体。《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修订和完善,进一步明确了稽查机关和稽查人员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增加了有关稽查机关和稽查人员的法律责任条款。由于涉及的法律法规进一步细化,增加了稽查机关和稽查人员的责任条款,对稽查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是外部环境干扰,稽查压力增大。税务稽查受外部环境的干扰,影响税收执法公平。个别企业一旦被稽查机关查出问题就千方百计找关系,干扰稽查机关的检查和处理。

四是专业能力的制约。税务稽查是一个需要综合运用税收、财会、法律知识和经验进行职业判断的专业。稽查人员在稽查过程中需要合理运用专业知识、技能和经验,并保持职业谨慎。稽查人员的职业判断直接影响稽查工作的质量,采用何种稽查方法、收集哪些证据、收集多少证据、提出何种意见都依赖于稽查人员的职业判断。

五是职业素质的影响。人的因素是至关重要的,稽查工作也是一样。稽查人员的职业素质包括稽查人员的职业品德、职业纪律、职业胜任能力和职业责任。如果稽查人员在稽查过程中丧失了应有的工作责任心,没有公正、谨慎的职业态度,就会影响稽查质量,增大稽查风险。

六是稽查方法的影响。税务稽查广泛采用统计抽样的方法,即从被查单位总体中抽取一定数量的样本进行检查,并根据检查样本的结果推断总体特征,因此稽查结果有一定的误差。同时,虽然计算机的核算、分析技术已经在会计领域广泛应用,但计算机稽查技术还没有得到有效的开发和运用。面对海量的稽查资料,稽查人员实施稽查仍采取账项基础检查法,受检查人数和检查时间的限制,影响了稽查质量,增大了稽查风险。

三、防范稽查风险的措施

稽查风险存在于稽查过程的每一个环节,风险成因也包括多方面。当前,针对稽查风险产生的可能性和控制难的问题,应采取一些有针对性的措施,尽可能将风险减到最小。

(一)加强内部建设是防范稽查风险的基础。

一是加强制度建设。在当前的稽查制度体系中,防范和控制稽查风险的制度还不完善。上级稽查部门应加强稽查风险防范制度体系的建设,组织有关专家研究建立防范和控制稽查风险的制度体系,特别是对稽查方案的制订、稽查案件证据的收集、稽查工作底稿的编制、稽查报告的编制和案件复核等制订统一、规范的制度,这是防范和控制税务稽查风险的有效举措。

二是提升计算机应用能力。加大税务稽查软件开发和应用力度,提升计算机稽查的应用能力,要针对不同行业、不同会计系统,设计具有针对性的计算机稽查程序,充分利用科技手段获取稽查工作所需的信息资料,使稽查人员能够对计算机系统进行一般性检查,提高稽查效率。同时,要加大稽查经费投入,加强计算机硬件设施建设。

三是落实稽查案件分级审理制度。按照一定的标准,对稽查案件实行分级集体审理,对案情复杂、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应由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对其他案件由稽查机关案件集体审理会议审理,严把案件的质量关、定性关,防止稽查“走过场”等情况的发生。

四是健全稽查案例分析制度。定期召开案例分析会,对稽查选案、检查、审理和执行进行把关和协调,真正做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数字准确、文书规范、程序合法、运用法律法规准确,对发现的问题和存在的风险认真分析研究,及时整改,建立制度。对税收政策执行、自由裁量权的把握进行全面协商,提高稽查执法的质量。建立分类案例数据库,总结对各类企业实施检查的基本方法,为案件检查提供参考和示范。

五是加大案件复查和“下查一级”的力度。案件复查能够强化监督、发现问题、消除隐患、提高稽查质量。要加大对稽查案件的复查力度,抽调精干人员,采取交叉复查、案卷审查和实地调查等方式,按照《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暂行办法》规定,统一复查口径、统一审理标准、统一处罚尺度,对复查案件的程序、事实、证据和执行、有无违反稽查工作纪律等进行深入细致的检查,要及时发现和纠正案件存在的问题,认真进行整改。上级稽查部门要加大对下级稽查部门稽查案件的复查力度,每年定期组织抽取一定比例的已查案件进行复查,做到应查必查、查深查透,及时总结,认真分析,提出建议。在实施“下查一级”时,应注意适当缩小检查面,及时沟通信息,制订统一的行政处罚标准。

六是加强税法宣传,排除外部干扰,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税务部门要加大税法宣传力度,增强纳税人的诚信纳税意识,宣传税务稽查对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作用,营造政府支持、部门协作、企业配合的良好税收执法环境,减少和排除外部环境对稽查工作的干扰。对个别确实无法回避的案件,应认真作好税务案件审理会议记录,分清责任。

(二)规范稽查流程是防范稽查风险的关键。

一是加强查前调查。要全面了解被查单位的业务、财务状况,认真调查被查单位的经济性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情况,调查被查单位的经营范围、财务会计机构及其工作情况、相关的内部控制及其执行情况、重大会计政策选用及变动情况、以往接受税务稽查情况及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收集与稽查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收集银行账户、会计报表及其他有关的会计资料、稽查档案资料等,这有助于稽查人员把握稽查方向,提高稽查效率。同时,结合被查单位的实际情况,明确稽点。对被查单位内控制度进行符合性测试,以判定内控制度是否有效,为下一步评估稽查风险提供必要的依据。

二是编制科学方案。科学合理的稽查方案能够有效防范和控制稽查风险。检查组应在查前调查的基础上,认真分析稽查风险和稽点,制订科学合理的稽查方案。方案应包括检查目标、稽查风险的评估、检点以及对检查目标有重大影响事项的检查步骤和方法等内容。在稽查过程中,如发现新的重要线索,应及时调整稽查方案,以防止遗漏重要的稽查内容,合理规避风险。

三是准确运用稽查方法。在稽查过程中,应注意采用规范的稽查方法。在目前广泛使用账项基础检查法的条件下,对业务简单、凭证不多的企业应实行全面检查;对业务量较大的企业,应采用抽样统计方法,认真评估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明确检点,确定样本数量,将稽查风险控制在可接受范围内。对涉及处理和处罚的具体事项,应进行全面检查,不能简单地运用统计抽样的方法。

四是稽查取证合法。稽查风险很大程度上是证据风险。证据风险来自检查过程中稽查人员对证据的取舍及其证明是否充分的认定。如何获得充分可靠的证据、防止遗漏重要证据,是控制证据风险的关键。

减小稽查风险、提高证据质量可以从以下8个方面入手。

第一,检查要符合法定程序。实施稽查前要向纳税人发出书面稽查通知,告知稽查时间等。应认真执行稽查人员回避的规定,稽查人员要有两人以上,实施稽查时要出示税务稽查证件。询问、调取账簿和实地稽查等要符合法定程序,并依法为纳税人保密。

第二,证据类型和取证程度要统一。一般稽查案件按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取证,账外账等一些偷税手段比较灵活的涉税违法案件的证据种类复杂、取证难度大,目前还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取证的风险比较大。稽查系统内部应对此类案件的证据类型、证据形式和取证程度作出基本规定,以指导稽查取证实务,避免取证不规范所承担的稽查风险。

第三,要加强与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配合,确保收集的证据充分可靠,符合行政诉讼的要求。

第四,收集证据要全面客观。既要依法收集当事人的有责和责重的证据,又要依法收集当事人无责和责轻的证据,为案件审理提供全面客观的依据,确保案件定性准确、处理适当。

第五,取证要合法。取证要在法律法规授权下进行,取证的主体、时间、程序、方式和形式都必须合法。

第六,规范稽查文书。稽查过程中涉及的文书较多,应以规范化要求来编制,避免随意性,特别是取证材料和稽查工作底稿,更应该注意格式统一、用语准确等。对于稽查过程的描述,也要有规范统一的标准。检查组组长应对稽查过程中形成的稽查文书、稽查工作底稿进行全面复核。

第七,案件审理客观公正。案件定性准确、处理适当是规避税务稽查风险的有效举措。审理部门应强化审理把关,在案件审核时根据违法事实和已获取的证据资料进行定性,对证据不足难以定性的案件应退回检查环节进行补证。同时,在审理过程中应耐心听取纳税人的申辩意见,并认真进行核实,做到公正执法、准确定性。要认真执行案件移送规定,对违法构成犯罪的应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稽查案卷完整全面。稽查人员的整个稽查过程应完整地在稽查案卷中反映出来,这也是规避风险的一个有效举措。目前,案卷中大部分内容只能反映被查对象的税收违法情况,尤其是稽查结论的案卷,资料内容相当简单。作为对执法行为进行监督的载体,稽查案卷应全面完整地反映稽查的全过程,特别是应详细记录检查人员的整个稽查过程,如对被查对象的内部控制测试、稽查方案、人员分工、检查范围和内容、运用的稽查方法和策略、重要的会计问题和重点稽查领域、对问题的排查过程等,这些均应记录在稽查工作底稿或相应的文书中。

(三)提高职业素质是防范稽查风险的保证。

篇3

  一、国税稽查工作的主要职能与特点

税务稽查工作的主要职责是依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财会制度,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进行税务检查和处理的一种执法行为,它在维护税收秩序、提高征管质量、促进依法治税、打击涉税犯罪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是税收工作的杀手锏。它的特性有5个方面:公正性是税务稽查工作的根本特性;权威性是税务稽查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保障;行业性是税务稽查工作的重要特征;专业性是税务稽查工作的本质要求;前瞻性是税务稽查工作的根本目的。

根据税务稽查工作的主要职责和特点,结合稽查工作实际,紧紧围绕“四分离”工作规范,加强风险防控。操作中,把握关键节点,突出工作重点狠抓落实,不断推进内控机制建设。同时,注重风险教育,明确岗位“警戒线”,使国税干部明确权责关系和风险所在,提高风险意识,责任意识,加强跟踪落实,掌握制度实施情况及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总结完善;强化考核评估,防止制度流于形式,确保工作落实到位,防范于未然。

二、当前稽查内控预防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稽查工作人员在税务检查过程中,因执法不当可能造成稽查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因其渎职舞弊行为而有被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和司法追究的可能,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管理监督制度落实不到位。在现实中,一方面,有的单位没有具体的量化指标,在实际工作中可操作性不强、掺杂的人为因素居多。在这种情形下,税务干部的政治思想道德素质、税收政策业务水平、爱岗敬业进取精神等就有可能大打折扣,造成潜在的税收执法风险。另一方面,税收征、管、查各项制度、措施或办法量化不够,征、管、查各环节的自由裁量权没有明确的限制,业务流程衔接不紧密,责任划分不明确,上下监督、内外监督、相互监督不到位,税收执法责任过错追究不严,这也是导致税收执法风险存在的一个主要因素。

2.2执法程序不透明,稽查案件质量不高。执法程序上的不公开和不透明,为权力的滥用创造了有利条件,从而滋生各种腐败现象。有的税务干部在执法过程中实行暗箱操作,如:对个体税负核定、调整不公示,执法不透明加之权力监督失控,往往会出现执法风险。稽查方式多局限于书面稽查。税务稽查大部分是对纸质报告进行稽查,大多数案件只能是由其中一个稽查人员检查后即交部门领导及分管领导审批,忽略了对案件的交叉稽查和集中讨论,仅是为完成稽查而稽查,使稽查质量难以保证。而且稽查报告格式单一,用语统一,对于稽查往复过程中的稽查意见或建议却难以反映,对某类案件的稽查建议及稽查中发现的征管问题难以归类、总结等,稽查的规范指导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2.3依法纳税意识薄弱,考核机制不够健全。当前,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利用“四小票”逃避纳税的违法行为在某些地区、某些行业还时有发生,而且随着科技的进步,时代的发展,其偷逃税的手段日益翻新,方式方法更加灵活隐蔽。这些不良现象的存在,不仅扰乱了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造成国家税款大量流失,而且也为税务干部的执法带来一定风险。一些税务干部,不具备熟练的业务技能,不辨是非,很容易被不法分子蒙骗过关;还有少数税务干部挡不住利益的诱惑,以权谋私,使自己走向失职、渎职、腐败的深渊。内部缺少一套完整的考核制度,难以保证税务稽查执法的公平、公正。针对内控风险点,应从建立健全岗位管理的基本制度、规范权力运行的廉政制度、监督制度执行的违规处罚性制度等方面入手,清理整合、创新完善。

三、加强国税稽查内控机制建设的建议

根据国税稽查职能,针对上述特点和存在问题,我认为积极推进内控机制建设,推动税务稽查科学发展,应以开展廉政风险防范工作为切入点,在合理分解权力,明晰岗位职责,优化工作流程,完善制度措施,强化监督制约等方面进行有益探索。具体需要采取以下几项措施:

3.1加强领导,确保机制建设工作顺利开展。首先,要树立新的任务观,实现收入型稽查向执法型稽查的转变。税务稽查的基本职能和任务就是要通过查处偷逃骗抗税违法案件,整顿规范税收秩序,保证税收工作目标的实现。要改变把查补收入作为税务稽查工作的主要目标的观念,突出重点稽查,搞好专项检查,通过打击涉税违法行为,震慑违法者,教育纳税人。其次,要树立新的协作观,促进稽查办案组织形式从孤军作战向联合办案转变。加强系统管理,形成省、市、县三级联动、步调一致的格局。案发地检查要与全省、全国协查、联查相结合。要因地制宜建立完善国地税协作、警税协作机制,以形成打击涉税违法犯罪的强大合力。

3.2认真分析,科学查找稽查岗位风险点。将审理工作前伸。就是对疑难案件的实施检查环节提前介入,特别是对于一些有争议的问题,可以组织相关人员召开案情分析会,通过实施人员介绍情况,听取被检查单位对检查问题意见,给纳税人以充分的申辩机会,可以降低行政复议、诉讼风险;对大案、要案共同进行讨论,对案件进行“把脉”,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化解执法风险。以开展岗位风险试点工作为契机,从部门自查、个人自查和上墙公示三方面认真查找单位和个人潜在的风险点,找准内控机制建设的突破口。让干部时刻牢记自己存在的风险,强化风险防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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