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4 15:39:43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安全检查法律法规,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中图分类号:TM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34-0299-01
在供电行业中,用电检查是用电营业管理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同时用电检查工作也是供电行业面向用电客户的窗口,是对供电企业自身及用电客户的责任,随着客户安全服务工作越来越重要的位置,用电检查同时还是维护正常供用电秩序,提高用电营业管理工作质量和自身经济效益的重要管理方法之一。用电检查工作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国家有关电力供应与使用的法规,方针,政策,以及国家和电力行业的标准为准则,对用户的电力使用进行检查,用电检查人员必须遵纪守法,依法检查,廉洁奉公,不,不以电谋私。
一、用电检查的内涵
供电企业进行用电检查包括下列内容:用户受电,送电装置工程施工质量检验,用户受电,送电装置中电气设备运行安全状况,用户保安电源和非电性质的保安措施,用户防事故措施,用电讲师装置,电力负荷监测装置,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调度通讯等安全运行状况,受电端电能质量状况,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正常供用电秩序的行为和窃电行为,并同电源,自备电源并网安全情况。
二、 用电检查对象的特点
电力企业的客户涉及到各行各业,客避孕药特点呈现动态化变化,因此用电检查内容,方式也应同步调整,以客户为中心,不断适应各种变化,用电检查对象的特点主要有:(1)客户新装,销户,增容,减容,改类等业务,引起客户数据不断变化。(2)随着用户受(送)电装置的使用年限增加,出现设备老化,失灵等总是。(3)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违约用电,窃电技术也在高科技变化。
三、用电检查在供电企业的重要地位与作用
由于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特点为客户提供安全检查和优质服务的用电检查工作主要作用是(1)对用户用电设备进行周期和不定期用电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督促用户定期整改,指导客户做好客户设备季节性安全运行工作,保证电网和电力客户用电的安全。(2)依法检查所辖客户《供用电合同》履行情况和其他协议执行情况,维护电力企业和电力客户双方的合法权益。(3)通过用电检查人员对客户的上门服务,为用户提供电力法律法规,安全用电,节约用电知识,电力技术咨询等服务指导,协助客户规范用电,合理用电,树立电力企业的良好形象,增强电力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实力进一步开拓电力市场。(4)通过用电检查,积极宝剑“偷窃电行为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提高客户的法律意识,从客户的思想上消除违约用电和窃电行为的发生。
四、用电检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 用电检查人员的配备跟不上发展的需要。中国的电力事业尤其经过20年的发展,无论在电源建设,电网建设和用电客户的增长上,都向前迈了一大步,有的地方用电容量和客户量比以前翻了一番还要多,而用电检查人员的数量基本没有增加,在人员的数量配备上跟不上发展的需要。
(二) 查处的主体不合格。法律规定供电企业无论行政或民事行为都必须以该企业的名义,而不得以内部职能部门的名义,但实际中有不少供电企业往往以用电检查班,稽查室等名义对外实施处理,仅此一点就能导致供电企业败诉。
(三) 不重视取证工作。“以事实为依据”是我国的重要司法原则,但法律上的事实并不等于客观事实,它是指以证据支撑,并且是法庭认可的事实,而不少用电检查人员一旦发现有窃电,违约用电情况,不经取证或取证不全就实施以停电,剪线,查封,拆表等措施。
a) 窃电查处中的轻率停电。供电企业在窃电查处中当场实施停电似乎已成为惯例,但从先行法律法规看,这一做法的合法性和必要性却值得认真思考。从由此而发生的许多案件来看,至少供电企业希望通过停电而解决解决的目的并未完全达到,反而陷于更为被动的境地,进而导致供电企业无法进行查处工作。
b) 用电检查程序不当。一旦用电检查人员履行检查程序遗漏和不当,应该参照行政违法条例承担相应的责任,因为有违法必有有责任,一旦违法,用电检查人员不仅要承担责任而且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同时检查单位应在承担全部责任或部分责任后,再向具体违法人员追诉。
c) 用电检查的内容遗漏。根据《用电检查管理办法》中的规定,要对客户用电设备实施检查,由于用电检查人员的疏忽而检查的内容有所遗漏或检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事故隐患或将事故隐患清除会给客户或供电企业造成不必要的设备停电和经济损失。
五、供电企业用电检查整改对策
供电企业要更新观念,强化管理,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加强基础工作作为重点,树立创新意识,全面完成局里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加强用电检查工作。
(一) 加强反窃电控制措施。首先要采用多种方式来检查窃电,如直观检查法,电量检查法,仪表检查法和用电能表检查等,其次要善于运用法律手段来打击窃电,对于情节和性质严重的窃电行为,要通过法律手段进行打击,最后要提升电能计量装置的科技含量,一方面对现有电能计量装置进行改造,提高电力用户窃电的难度,另一方面要充分使用负荷控制系统的电量在线监控分析功能,使电力企业在电量远程实时监控,线损分析等方面具备更加有效的手段。
(二) 控制线损程度。电能计量装置的准确度要对线损影响极大,其误差会直接影响线损计划的完成,因此在进行工程图纸审查和验收时,必须严格检查计量装置,这是降低线损的关键措施,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检查计量方式是否正确合理,核对倍率,检查电能表合格证及角差,比差试验合格证,检查一次与二次接线的正确性,检查电能表的电流互感是否为一组单独使用的,检查计量装置是否安装在同一计量小车内,并配备独立接线盒。
(三) 做好对用户用用电的动态管理,我们将继续不定期的对用户开展用电检查工作,及时,准确地了解各类用户的用电情况,针对一些特别情况及时检查和数据分析。
(四) 有计划的开展对收费人员的业务,技术培训教育活动,使其素质全面提高。
结束语
在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用电检查成为供电行业经营管理的重中之重,用电检查无论是在供电企业管理电力市场,还是在检查用户用电,保证电力客户和其他客户安全的工作中都发挥着验收反馈的重要作用,用电检查也可以看作是对营销后的售后服务,起到维护稳定客户,提高服务质量,促进营销的作用,因此,提高用电检查专业管理的效率有着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省、市人民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文件开展安全生产执法。
(一)专项监管执法
1、煤矿安全监管执法
负责对现有11家煤矿(生产、建设、整改矿井)以下方面开展监管执法:“一通三防”专项整治情况,隐患排查治理、整改,建设、整改矿井是否存在借整改之名进行原煤生产行为,是否存在擅自打开井下密闭行为,井下避险“六大系统”建设是否按要求落实。每矿每月至少检查1次,重点时段实施专项检查。
责任股室:煤矿安全监督管理股
加强对全县煤矿采掘头面核定,参与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抓好全县煤矿关闭整顿及兼并重组工作。抓好煤矿企业职工全员培训工作。
责任股室:煤炭行业管理股
2、非煤矿山企业监管执法
负责对现有42家非煤矿山企业开采方式是否按照自上而下分层开采,重大安全隐患是否按要求及时整治,特种作业人员是否经过培训持证上岗,废石、废渣堆放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安全规定,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情况等方面开展监管执法。每季度轮流检查1次,全年每矿不低于3次,重点时段实施专项检查。
责任股室:安监一股
3、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领域监管执法
负责对现有19家危化品经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和销售企业各1家、烟花爆竹经营点134家进行执法检查。每季度检查一次,半年全覆盖。重点时段实施专项检查。
责任股室:安监二股
4、重点作业场所职业健康危害监管执法
负责对全县工矿商贸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执行职业卫生“三同时”情况,职业健康危害企业申报情况等进行检查。全年开展监察执法不少于30家。
责任股室: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股
(二)综合监管执法
履行综合监管职责,以道路交通、建筑施工、人员密集场所、电力、消防、天然气、教育、卫生等行业(领域)为重点,采取联合执法、重点抽查等方式,加强同
公安、消防、交通、住建、质监、教育、卫计、园区管委会等行业主管部门联动,切实增强安全生产监管合力。1、加强道路(水上)交通的综合监管。每季度督促县公安、交运(海事)、水务等主管部门加强道路(水上)交通安全管控,加大打击非法营运专项治理力度,对车站、码头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2、加强建筑(建设)施工安全综合监管。每季度对全县建筑(建设)施工企业进行全覆盖执法检查,每半年会同住建、质监、发改等相关部门对普安、回龙、讲治镇工业园区,政府投资性工程和公益性工程的施工安全开展监督检查。
3、加强消防安全的综合监管。以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为重点。每半年会同消防、工商、文广等部门对全县大型超市、商贸城、歌厅、网吧等人员密集场所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4、加强对电力、旅游、特种设备的综合监管。加大对12家供电所、变电站的安全检查。督促旅游主管部门加强对旅游景点、旅游设施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抽查旅游景点安全生产不少于2次。每半年对特种设备监管部门督查一次,抽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2至3家。
5、加强学校、医院安全的综合监管。每季度督促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学校(幼儿园)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抽查校园安全管理情况不少于5所。每季度督促卫生和计生部门加强对医院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抽查医院安全管理情况不少于5家。
6、加强天然气长输管道综合监管。对辖区内天然气长输管道的安全运行加强综合监管,每季度督促协调相关部门排查整治安全隐患,对新、改、扩建长输管道的安全防护措施进行“三同时”审查,并督促管道企业抓好落实。
7、牵头或参与重大节假日(五一、国庆、元旦、春节)期间安全检查。会同县委目督办、县政府督查室、县监察局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综合检查。每半年1次(结合目标责任半年督查和年终考核)。
(三)暗访暗查监管执法
1、充分发挥县安办职能职责,指导、协调全县20个乡镇和安委会成员单位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各项决策部署,严格履行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认真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打非治违等专项行动。每季度将各乡镇、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向组织、纪检部门进行报告。
2、采取“四不两直”工作方式,暗访督查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新《安全生产法》、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各项安全专项检查情况。每季度开展一次,全年计划暗访暗查企业60家。
采取“一听、二看、三查、四反馈”的方法:一听企业阶段性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二看企业安全基础资料台账;三查企业现场安全管理情况;四反馈检查结论意见。根据需要聘请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专家参加相关检查。
(一)美国的食品安全管制制度
1.美国的食品安全管制机构
自18世纪建国以来,美国的食品安全经历了由乱到治的过程。从管制机构设置的角度来看,美国是分散管制模式的典型,以分品种管制为主,即政府部门按照食品种类进行分工管制。联邦政府层面,由 15 个管制机构共同承担食品安全管制职责,最重要的两个机构是农业部的食品安全检查局(Food Safety and Inspection Service,FSIS) 和卫生部的食品药品管理局(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FDA)。FSIS 负责肉类、家禽和蛋制品的安全管制,并被授予监督执行联邦食用动物产品安全法规的权限。FDA 负责 FSIS 职能之外的所有食品的安全管制,约占美国食品消费量的 80%。尤为重要的是,FDA 负责美国进出口食品的安全管制,与中国及其它国家的企业和消费者经常打交道。FSIS 和FDA 之外,还有三个较为重要的管制机构,分别是卫生部的疾病控制中心(U.S.Center for Disease andContol,CDC)、商务部的国家海洋渔业管理局(Na-tional Marshal and Fishes Service,NMFS) 以及环境保护总署 (Envi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EPA)。CDC负责食源性疾病的监测与调查,NMFS负责对水产品的质量和安全进行自愿的收费性监测,EPA负责对食品、动物饲料中农药使用和残留量的管制以及饮用水的安全管制。
2.美国的食品安全管制法规
上世纪初,由于美国食品生产过程中卫生和安全问题日益突出,引发消费者的强烈不满,1906 年6 月 30 日美国国会通过了第一部食品安全管制法律《食品和药品法》,对食品生产中的卫生和安全予以规范,明确禁止企业生产和销售冒牌和掺假的食品。《食品和药品法》的实施,标志着美国联邦政府对食品卫生和安全依法管制的开端。之后,针对层出不穷的食品安全和卫生问题,顺应经济快速发展过程中消费者等利益集团的压力,美国陆续出台了食品安全管制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及其修正案,如《肉类检查法》、《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公共卫生服务法》、《婴儿食品配方法》、《食品添加剂修正案》、《色素添加剂修正案》等等。另外,突发事件也会促成美国的食品安全立法。如 2001 年“9?11”事件之后,为了严防恐怖分子在食品供应链中的蓄意污染,美国 2002 年颁布了《公共安全与生物恐怖应急法》,制定了一系列食品防恐的举措。目前,美国有 35 部联邦法律涉及食品安全管制,最重要的是FDA 负责执行的《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FSIS 负责执行的 《联邦肉类检查法》、《禽类制品检查法》和《蛋类检查法》以及《公共卫生服务法》。其中,《联邦食品、药品、化妆品法》、《公共卫生服务法》等属于综合性法律,食品安全管制只是法规调整范围的一部分,《联邦肉类检查法》、《蛋制品检验法》等则是非常具体的专门针对某一类食品的安全管制法规。此外,在《美国法典》中针对食品安全问题的严格和完善的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农业部与 FDA 负责制定了美国《食品法典》,以指导食品安全管制机构对食品供应链中质量和安全的监控。
3.美国的食品召回制度
完善的食品召回制度是美国食品安全管制的显着特点。食品召回对美国公众健康产生了积极的影响,FISS和CDC的监测数据表明,1996年以来随着食品召回的数量稳步上升,食源性疾病发病率持续下降[1](P122)。美国的食品召回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明确的召回法规和召回负责部门。《食品、药品及化妆品法》中详细规定了食品召回的各项内容。FDA和FSIS是食品召回负责部门。与在食品安全管制方面的负责范围一样,FSIS负责肉类、禽类和蛋类食品的召回,FDA 负责其余食品的召回。FDA 和 FSIS 就各自职权范围内的食品召回,分别制定了详细的规定。如 FSIS制定的《FSIS指南 8080.1:肉类和禽类产品的召回》、《FSIS指南 8091.1:FSIS健康危害评估委员会工作程序》等。二是主动召回为主。美国食品召回分为主动召回、要求召回和指令召回。主动召回是食品企业发现食品存在安全问题或安全隐患时,自愿向消费者发起的食品召回。如果食品企业没有主动进行食品召回,FDA 可以直接要求有问题的企业实施食品召回并且承担主要责任。一般来说,只有在FDA 掌握了企业食品安全问题的充分证据的前提下,要求召回才具备其合法性。此外,为了加强对生物制品、婴幼儿食品以及在洲际间销售的牛奶制品这 3 种特殊食品的安全管制,针对这类食品的安全隐患,FDA 有权强制这类企业实施食品召回,即指令召回。主动召回为主,可以有效激励企业主动进行食品召回以降低安全风险。三是召回程序完备。食品召回程序的完备,有利于提高食品召回的可操作性,保障消费者和食品企业的利益。四是召回制度分级明确。根据问题食品的风险程度,美国将食品召回划分为三级:一级召回适用于问题食品存在严重危害健康甚至可能导致死亡的情形;二级召回适用于问题食品有可能造成短期内有害健康的后果,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健康的后果可能性较小的情形;三级召回适用于问题食品基本上不会导致有害健康的后果的情形。分级不同,重视程度也不同。一级召回一般需要警报,二级召回可以警报,三级召回则一般不需要警报。
(二)欧盟的食品安全管制制度
1.欧盟的食品安全管制机构
欧盟是全世界最大的食品生产与消费区域。欧盟食品安全管制体制包括欧盟和其成员国两个层次。从欧盟的前身欧共体开始,食品安全就是欧盟国家的关注重点。欧盟建立了纵向和横向相结合的食品安全管制体制,纵向联通欧盟到各成员国国内各个层级,横向跨越欧盟成员国之间及欧盟与非欧盟国家之间。欧盟层级有四个主要的食品安全管制机构。一是欧盟理事会,负责制定欧盟范围内的食品安全基本政策,制定重大的食品安全行动计划。二是欧盟委员会及相应的常务委员会,包括食品科学委员会、动物健康与福利科学委员会等。这些委员会的职能是向欧盟理事会与欧洲议会提供各种食品安全管制的立法建议和议案。三是欧盟食品安全管理局,成立于 2000 年 12 月,其职责是负责监测整个食物链的安全,由管理委员会、行政主任、咨询论坛、科学委员会和 8 个专门科学小组组成。四是欧盟各成员国国内的食品安全管制机构。在欧盟关于食品安全的统一规定下,各成员国建立了与本国实际相结合的食品安全管制体系。欧盟与成员国之间,重大政策由欧盟统一制定,各国自己的食品安全管制机构的职责由各国根据国情自己制定,体现了统一性和灵活性的结合。
2.欧盟的食品安全管制法规
与管制机构的设置类似,欧盟的食品安全管制法规也包括欧盟制定的法规及其成员国制定的法规两个层面。欧盟委员会 1997 年颁布了《食品立法总原则的绿皮书》,以此为基础制定了 20 多部食品安全管制法规,包括《通用食品法》、《食品卫生法》以及食品添加剂、食品调料包装和放射性食物的保存方法等方面的法规。《食品立法总原则的绿皮书》中,没有提到“食品安全”这个概念。上世纪末发生的疯牛病和二恶英等恶性食品安全事件,使人们对“食品安全”理念的理解越来越深刻。基于此,2000年 1 月欧盟了《食品安全白皮书》。《食品安全白皮书》以保障食品安全为宗旨,提出了“从田间到餐桌”的食品安全全程管制原则。以《食品安全白皮书》为核心形成了新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框架,从22 个方面制定了 84 条食品安全的保障措施,可以归纳为6 大类食品安全和卫生问题:食品卫生;动物健康与福利;饲料;污染物和残留物;添加剂、调料、标签;转基因食品和新型食品。欧盟各成员国在《食品安全白皮书》的法律框架下,也制定和修订了各自的食品安全法律制度。为避免各成员国之间法律法规的不协调,按照《食品安全白皮书》的要求,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建立了欧盟食品安全管理局(EFSA),并于 2002 年 1月 28 日了 178/2002 号指令。178/2002 号指令设立了欧盟食品安全总的指导原则、方针和目标,确立了处理食品安全事务的一般程序,旨在协调各成员国在食品安全立法上应该追求的共同目标,并为制定食品安全法提供了基础。
(三)澳大利亚的食品安全管制制度
1.澳大利亚的食品安全管制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