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5 11:52:48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公共停车场管理规范,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机动车辆停放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银川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应当根据本市车辆增长和停车场发展的情况,加强对公共停车场建设的投入。
鼓励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开办停车场。
第四条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车辆停放和停车场的管理工作。
永宁县、*县、灵武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车辆停放和停车场的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市规划、建设、工商、价格、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停车场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停车场的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二章停车场的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等有关部门根据银川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停车场的规划,并按规定程序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新建区域、居住区及旧城改造规划时,应当按城市规划标准规划停车场。
第八条市政府应当根据机动车停放需求状况,在停车状况紧张的区域和公共交通与自用车辆换乘的地段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
第九条市规划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发展和城市规划,组织编制建筑物配建停车泊位标准,并应当征求市建设、公安交通管理等相关部门的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公共建筑物应当按标准配建停车场。
公共建筑物配建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建筑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公共建筑物,因城市规划的原因,配建、增建停车场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当就近补建或者补足停车泊位。
建筑物改变功能的,已配建的停车场不得挪作他用;已配建停车场达不到改变功能后的配建停车泊位标准的,应当按改变功能后的标准配建停车场或者停车泊位。
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
有条件划定停车泊位的旧住宅区,没有停车场或者停车泊位不足时,经征得与拟划定停车泊位相邻业主同意,并经业主大会通过,可以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划定停车泊位。未经同意,不得在旧住宅区内划定停车泊位。
停车场或者停车泊位不得占用绿化用地和消防通道,不得妨碍居民正常生活,不得阻碍交通。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配建专用停车场:
(一)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办公场所、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旅游景点、车站、航空港等公共建筑或者场所;
(二)建筑面积在三千平方米以上的商场、酒店、仓库、餐饮娱乐等经营性场所。
本条前款规定的公共建筑、经营性场所,在本条例实施前未配建停车场或者配建停车场达不到标准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补建停车场或补足停车泊位。
第十三条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应当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并经规划部门审核后,建设部门方可办理施工手续。未经规划部门同意和未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意见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停车场的设计方案。
第十四条土地管理部门可以将政府储备的土地,用于设立临时经营性停车场;设立临时经营性停车场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
单位和个人可利用自有空闲土地,按规定申办临时经营性停车场,但学校、幼儿园除外。
第三章停车场的管理
第十五条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类停车场需要具备的设施条件和运营管理制度制定具体规范。
第十六条开办经营性停车场的,应当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停车场设施和经营管理设施及配备与停车场管理业务相适应的专业管理人员,并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已建成的停车场的功能或者将停车泊位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停车场管理者应当保持停车场照明、排水、通风、消防、防盗等设施的正常运转和环境整洁,并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停车场可以由停车场产权人自行管理,也可以出租等方式委托管理。委托管理的其维修责任由双方约定。
经营性停车场的管理人员应当参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业务培训,上岗时佩戴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统一标志。
第二十条停车场的管理者提供车辆停放有偿服务时,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停车场出入口的显著位置明示停车场标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停车场管理责任和管理制度;
(二)执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制定的停车场管理规定;
(三)负责进出车辆的查验、登记;
(四)维护场内车辆停放和行驶秩序;
(五)按照核定或者约定的标准收费,使用税务统一发票;
(六)做好停车场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工作;
(七)协助疏导停车场出入口的交通。
第二十一条停放服务费收费标准由市价格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机动车所有人已取得停车泊位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其停车泊位的管理服务费由停车场管理者与停车泊位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约定。
第二十二条经营性停车场的管理者对进入停车场停放的车辆应当发放停放凭证,并在车辆离开停车场时查验收回停放凭证;对无停放凭证或者与交验停放凭证不符的车辆,应当限制其离开停车场或者按照停车场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放行。
第二十三条机动车驾驶人驾车进入停车场应当遵守停车场的管理规定,按划定的停车泊位或者准许停放的地点依次停放。进入经营性停车场的,应当领取停放凭证,并按规定交纳停放服务费。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做好车辆防盗的必要安全措施,妥善保管停放凭证。
第二十四条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的停车场应当允许在工作时间前来办理事务的车辆免费停放。
第二十五条大型客货车不得进入住宅区停放。但为清运垃圾、为住宅区内的住户或者商户提供运输服务的车辆需要临时出入的除外。
进入住宅区的机动车不得在发动机运转情况下停放。
第二十六条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放在公安部门指定的地点。
(一)装载各类有毒化学制品和有毒工业原料的;
(二)装载石油、天然气等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三)装载其它对人体有害、严重污染环境的危险品的。
第四章道路临时停放
第二十七条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道路交通专业规划,编制道路临时停放方案。道路临时停放方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二)该区域缺少机动车停放场所;
(三)方便市民停车。
第二十八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道路临时停放方案,设置机动车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临时停车泊位每年至少评估一次,并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周边停车场增设情况,减少已有的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或者提出增加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建议。
道路临时停放路段在交通繁忙时应当禁止停放车辆。车辆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放不得超过规定时限。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不得收费。
第二十九条下列区域,不得设置临时停车泊位:
(一)占用消防通道、盲道;
(二)已建成能够提供充足停车泊位的停车场服务半径三百米以内;
(三)道路交叉口和学校、幼儿园出入口、公共交通站点附近五十米范围内;
(四)市区主、次干道、交通流量大的市区微循环道路;
(五)其他不宜设置的路段。
第三十条需设置临时停车泊位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施划。交通情况发生变化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撤除临时停车泊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或撤除临时停车泊位,或者设置障碍影响临时停车泊位的使用。
第三十一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临时停车泊位使用、变更前,将设置地点、停车种类、允许停放的时限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公告,并在该路段设置明显标志。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大型活动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的需要对临时停车泊位进行临时调整的,应当将调整情况以显著标志予以告知。
对于严重影响机动车正常行驶的临时停车泊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撤销。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停放的车辆阻碍交通或者妨碍执行其他紧急任务的,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将车辆移至指定地点,并以适当方式告知机动车驾驶人。
第三十三条经营性停车场的管理者因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因不符合停车场管理规范而造成停车场内的车辆受到损毁或者丢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车辆驾驶人的过错造成停车场设施或者其他车辆损毁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有关停车场规划、建设、收费规定的,由市规划、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配建停车场或者配建停车场达不到标准的,由市规划部门依法处罚,责令其补建。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变停车场功能或者擅自将停车泊位挪作他用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从停用或者改变之日起按每日每平方米5元处以罚款,并责令限期恢复。
擅自设置或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或者设置障碍影响临时停车泊位使用的,处以500元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视其情节轻重,对停车场管理者或者相关责任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配置停车场设施或者已配置设施不完善的;
(二)明知车辆装载危险品而允许其进入停车场或者未及时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告的;
(三)未按规定划定停车泊位的。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根据停车场管理者或者住宅区管理者的请求责令其立即驶离;拒不驶离或者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的,有权将其车辆拖离停放地,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并可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在划定的停车泊位停放车辆或者在机动车发动机运转状态停放的;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自行车、人力三轮车等非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
残疾人专用车的停车管理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市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建设、经营的管理工作。
规划、国土房管、公安交通、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非机动车停车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市政管理、市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组织编制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车站、医院、商场、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和其他大中型公共建筑的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并落实专人管理或者委托存车服务机构管理。
第六条 居民住宅区应当设置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委托物业管理单位实施管理;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由居民委员会组织实施管理,相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第七条 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不足的地区,在不影响道路交通的情况下,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在道路范围内划定一定区域作为非机动车道路公共停车场,并设置相应标志。
在前款规定的情况发生变化时,原批准部门应当撤销已经划定的非机动车道路公共停车场,但应当提前公告。
第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道路设置非机动车道路公共停车场。
临时占用道路设置收费的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应当依法缴纳占道费。
第九条 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必须对公众开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擅自停止使用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或者将其挪作他用。
鼓励单位内部非机动车停车场向社会公众开放。
第十条 设置收费的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地面铺装,设置固定或者活动式围栏;
(二)设置存车标识牌、存车收费价格公示牌、经营管理单位的标志及其监督电话,划定存车标线;
(三)有条件的,设置自行车停放架、遮雨棚房;
(四)有专人负责服务和管理。
第十一条 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管理规范;
(二)建立并落实各项管理和服务制度;
(三)接受市政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四)严格按照批准的范围和标准收取费用,明码标价,给停车人出具收费凭证;
(五)保证停车场内良好的停车秩序、环境卫生和停车安全。
收费的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因管理不当造成非机动车丢失、损坏的,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非机动车停车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或者设有非机动车停放标志的区域内停车;
(二)在停车场停放非机动车的,遵守停车场的有关管理规定,接受工作人员的管理;
(三)在收费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内停车的,按规定交纳停车费。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在明令禁止停车的道路范围内停放非机动车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罚,并可以暂扣其非机动车辆。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擅自占用道路设置非机动车道路公共停车场的,由市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 第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由城管监察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常州市关于加强市区非机动车停车管理的实施意见各区城市管理(城市管理与建设)局:
为加强城市管理,改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品位,营造良好的城市容貌和道路交通秩序,现就加强市区非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管理权限
根据以区为主,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区城市管理(城市管理与建设)局负责辖区内非机动车停放点设置的审查、定点和日常管理。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对各区的非机动车停放管理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协调。
二、管理原则
1、严禁擅自占用通道、随意停放非机动车。各区主次干道两侧、公共广场周围的商场、宾馆、学校、机关单位等沿街单位的非机动车、摩托车一律在单位内部停放,任何人不得随意在单位外部占道停放车辆。主要干道两侧设置非机动车集中停放场点,由各区城市管理(城市管理与建设)局统一设置。
2、非机动车停放场点的设置,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重点解决市区中心区域、非机动车停放量大的地段、大型娱乐场所和大型商场、超市等地段的非机动车停放问题。
3、非机动车停放场点的设置应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和其他相关问题。对非机动车停放量大、直接影响市容交通秩序的非机动车停放场点进行必要的调整和疏导。
4、非机动车停放场点的设置不得占用绿地、盲道,不得影响市政公用设施的正常使用和车辆、人员的正常通行。
三、管理标准
1、各区按统一标准批准、设置非机动车停放场点,由市容环卫责任区的责任单位、物管单位和属地街道等部门进行管理。
2、非机动车停放必须统一朝向、摆放整齐。
3、非机动车停放场点应当保持良好的市容环境卫生秩序。
4、市城市管理局建立并完善考核机制,每周考核,每月汇总,每季评比并通报,年终总结。
四、工作步骤
1、宣传发动阶段(20xx年3月25日4月15日)
各区要进一步对非机动车停放点进行定位,通过报纸、电视台、交通广播电台等新闻媒体,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确保整治工作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
2、集中整治阶段(20xx年4月16日9月16日)
各区要进一步加大对非机动车停放的管理,加强对非机动车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强化日常考核督查工作,确保我市非机动车划线归类、统一朝向、有序停放。
3、检查验收阶段(20xx年9月17日10月30日)
各区城市管理(城市管理与建设)局要对所管辖范围内的非机动车停放管理工作进行专项检查,评比打分。市城市管理局将对各区城市管理(城市管理与建设)局的专项整治情况进行全面验收。
五、相关要求
随着汽车大众化消费时代的到来,车位紧张、停车难问题在大中城市日益突出,杭州也不例外。我住的稻香园小区,区内道路两侧停满了私家车,车与人抢道,司机常为“抢”停车位发生争议。停车危机已成为城市发展的一块“心病”,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和谐社会的发展。笔者试从经济学角度对推动杭州市停车产业发展,解决停车难问题谈点看法。
一、停车产业的需求分析
停车产业需求是指各种出行目的驾车者在各种停放设施中停放车辆的要求。停车产业需求是土地开发利用强度、汽车拥有量增长、车辆出行水平以及交通政策等众多影响因素作用的结果。
1.停车需求的刚性特点
从理论上讲只要汽车数量固定,停车需求就会固定,这就是停车需求的刚性。每一辆汽车都应该有一个基本的停车泊位,出行也应该有相应的停车位置。目前杭州六个老城区(萧山余杭除外)社会机动车保有量约38.42万辆。汽车保有量是指一个地区拥有车辆的数量,一般是指在当地登记的车辆。也就是说, 38.42万辆至少需要38.42万个基本停车泊位,还得考虑出行停车泊位,按照国际最低标准1∶1.2配置,则需要48万个停车泊位。
2.停车需求的区域特点
停车需求与区域有一定的关联性。区域内的停车需求可以按照不同的出行目的分类。购物中心、商务区、风景区、闹市区往往停车需求量大。杭州市武林广场区域是全市政治、文化、信息中心,又是全市各类现代服务业集聚中心。区域内车辆停放需求量大,包括杭州大厦、杭州百货大楼、银泰百货等大型商场以及剧院、大酒店、电信、银行、休闲广场等停车需求。武林广场区域汽车停车需求量是全市停车需求总量的40%。庆春路华商家友超市、文一路华润超市等大型购物超市区域,停车需求量较大,占全市停车需求总量的30%。
3.停车需求的时间特点
停车需求与时间也有关联。在不同的停车者中,上班停车时间一般在3小时以上,而购物、办事及其他目的,停车时间较短,一般不超过2小时。居住区停车需求主要是晚上、双休日,周一至周五白天小区停车需求减少。春节等黄金假期周期间,由于游客剧增,酒店、商场、风景区的停车需求量剧增,车位明显紧张。
4.停车需求的成本特点
停车需求与停车成本密切相关,较高的停车成本会降低需求。无论在居住地还是公共场合,同一区域内可能同时存在车辆停放收费价格不同的停车场多种选择,停车者会选择停车成本低廉的停车场。
二、杭州市区停车产业的供给分析
目前杭州市区停车产业供应方式主要有三种,公建配套停车场库、公共停车场库、占道停车场库。市区停车场库总计8277个,立体停车库有77个、地上停车场库有7348个、地下停车场库有850个。停车泊位总计314309个,其中占道停车泊位占停车泊位总数的51%。区域停车场库和停车泊位数量分布如下:
三、停车市场失衡
1.停车供应结构不合理
目前杭州市区占道停车泊位占停车泊位总数的51%,占道停车的供应方式已成为杭州市停车供应结构的主要部分,这种供应结构不合理。低成本的占道停车场存在,驱赶高成本立体停车库的供应,制约停车产业投资积极性,导致停车产业向停车产业化发展的动力不足,停车市场失衡。
2.占道停车场形成因素
长期以来,住宅区开发建设配套设施规范,只考虑自行车停车按户配套建设标准,而对汽车配套建设标准非常低,没有达到一套住房配备一个停车泊位的要求。况且,国家尚未实行每辆汽车必须购置车位,否则不能购买汽车的规定,使得私人汽车购买量无限膨胀,现实中只有通过小区内划定占道停车泊位来满足停车需求。
停车费率影响停车者行为,促使占道停车供应方式的长期存在。由于停车库设施的建设成本和管理成本高、收费高,而占道停车泊位相对价格低廉,对有效供应带来负影响。甚至许多无人管理的地方被用于停放汽车,不用花钱停车,这对于停车供应来说就是无效需求。无论在居住地还是公共场合,同一区域内可能同时存在占道停车场、毗邻建筑之间不同的配建停车场、营业性公共停车场等多种选择。由于停车方便性不同,尤其停车价格高、低甚至不花钱等选择的存在,形成消费需求弹性。需求弹性的存在以及无效需求的存在,使得一个区域的停车供应具有不确定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高档立体式停车库建设的回报率,制约停车产业投资积极性,使得投资占道停车场比例增大。
3.占道停车场隐形成本
由于占道停车的成本计算往往没有计算占道停车成本的公共成本,导致占道停车场过多。从表面看,占道停车场库建设成本低廉,不要土建成本费用,甚至也不需要土地使用成本。其实,占道停车场库建设隐形成本很高。建造道路时已经支付了征地费用、土地使用费用及道路建设费用,这些道路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成本,本该属于占道停车场成本组成部分,但往往被忽略。而且,占道停车场汽车废气直接污染环境,治理周围环境也需要成本,因此,占道停车的成本并不低,不仅没有使道路建设投资效益得到有效发挥,而且占道停车会直接引发区域内交通堵塞。
4.停车供应分布利用不平衡。
虽然市区停车泊位总数达31.4万个,但现有停车资源分布利用不平衡,效益未达到最大化。各个区域停车资源分布不平衡。新开发地区停车资源相对充足,但老城区、风景区、商务区、繁华区(武林路、庆春路一带)停车场数量明显不足。武林广场区域位于下城区,而下城区的停车泊位只占全市停车泊位总数的20%。
由于停车场信息不能互通,信息不对称,导致一个区域服务半径内的停车场库停车率不同,有的已爆满了,但还有车辆想进来,而有的车库停车率相对低。比如一般情况下占道泊位、地上停车场的停车率相对较高,而地下停车场库的停车率却较低,停车资源未得到均衡利用。
四、纠正停车市场失衡的对策
1.根据停车区域特点,规划停车产业布局。
据查阅资料,东京的停车场由三部分构成,60%建筑配建,35%公共停车场,5%路边停车场。美国土地和道路资源相对丰富,大城市占道停车也只占停车总量的16%。长期以来,我国通过占道停车这种既省钱又快速见效的方法解决区域内停车位数量不足问题,在客观上形成了占道停车为主的停车组织结构。但弊病也显而易见,一是成为停车产业化的最大杀手,导致停车产业发展动力不足;二是占道停车会直接引发区域内交通堵塞。因而放任占道停车场的发展,必将使城市未来付出更加惨重的代价。
新加坡是一个最适宜人居住的国家,该国政策规定有车必有位,购买组屋或共管公寓里的一套住房,住户就自然能拥有至少一个停车位。杭州市应当象新加坡那样,提高居住区汽车停车位置配套建设标准。美国也经历了停车难的问题,该国规定只要有建筑物就有停车场,解决了停车难问题。
应当根据停车区域特点、时间特点、成本特点,规划停车产业布局,调整供应结构,限制甚至淘汰占道停车场,把占道停车场作为个别情况下为临时性停车提供服务的一种补充的方式。政府应当出台扶持政策调动民间投资停车场建设的积极性,推动停车产业展,尤其是发展智能化的、便捷式的立体停车产业,提高公共停车场库的数量,促进城市停车供应结构合理化。
2.提倡停车产业价格竞争,推动停车产业向产业化发展。
杭州市应当把停车场建设作为一个产业来发展。提倡停车产业价格竞争,吸引各种资本建设公共停车场库,投资主体多元化,推动停车场库建设向产业化方向发展。
发达国家和地区,停车产业围绕车库设备生产、车库建设、信息智能技术开发应用、停车经营管理等,已形成一个独立的巨大产业系统。美国停车产业每年大约收益260亿美元。香港一个停车位的售价比一辆轿车还要贵。日本国土面积是中国的三十分之一,人口是中国十分之一,而汽车保有量却是中国的两倍。目前日本的汽车保有量大约在7000万辆左右,平均不到两个人就有一辆汽车,带来的必然是停车难的问题,但日本将高科技和创新思维充分运用到停车技术和停车场的建设上,基本解决了停车难题。日本现在的立体停车设备已经占据了70%的市场份额,解决了居民区、商务区、繁华区的停车难问题。
中国与日本有相似的国情,人多地少,适合发展集约化的机械式的停车模式。随着我国社会经济迅速发展以及汽车大众化消费时代的到来,停车市场需求在不断增大,把停车场建设作为一个产业来发展的条件已逐步成熟,目前杭州停车市场需求潜力巨大。杭州社会机动车保有量约38.42万辆。从调查表看出,市区总计停车泊位31.4万个,其中公建配套15.7万个,小区内部车位11.9万个,占道泊位3.8万个。车辆与泊位比例为1∶0.8,车辆和公共停车泊位比为1∶0.4,与国际最低标准1∶1.2比较相差甚远。
以40万辆车为例计算,需要40万个固定泊位,8万个公共停车泊位。按国际通行标准扣除5%~15%占道停车部分,补足停车设施建设费用巨大,其中公共停车场库补足缺口需要50-70亿元建设资金。政府资金难以满足巨大的社会需求,而巨大的需求为产业化发展提供了市场机遇。效益简要分析:以40个泊位的立体机械停车库为例,按每天12小时、80%利用率、收费价格按7元测算,不考虑土地成本,地上立体停车库的投资回收期约5年,地下立体停车库约6年~7年。
城市土地资源的日益紧张,汽车保有量的不断增加,再者,限制或淘汰占道停车、规范停车管理已是城市管理发展潮流,因此,智能化的、便捷式的立体停车库必将成为社会稀缺资源,具有较大的保值和升值潜力。因此,提倡停车产业价格竞争,可以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本建设公共停车场库。
3.提高占道停车场成本,限制占道停车场发展
占道停车场的收益应当承担道路建设成本,或道路相关利益单位参与占道停车场收益分成,提高占道停车场成本,限制占道停车场发展。
4.停车产业区域化网络化经营,发挥规模经济效益
我市社会公共停车长库的经营管理单位有近千个,分属于不同的部门,分割经营各自为政,停车市场供应效率低下。除城市发展公司经营1万多个停车泊位,其余规模都很小,一是不能形成规模经营,管理成本也高。二是停车资源分割不能形成网络,信息不互通,制约了停车资源效益的最大化。三是小区停车资源与单位停车资源未实现共享。
停车产业区域化网络化经营,也就是停车产业信息网络化、停车交易结算网络化。比如,建立停车产业信息网络,设立全市立停车服务热线电话,开展停车车位预定、查找就近停车场库是否有停车泊位信息等项目的服务,为司机在最短时间内完成车辆停放提供服务。
建立停车资源信息网络后,每个停车场库泊位停放车辆信息可以及时向外界传播,让车主随时查阅停车资源,最快速度找到停车位。
停车资源信息也可通过无线电广播“交通之声”频道对外播报各个停车场库停放车辆信息,司机收听广播后能及时方面找到车辆停放点。
停车收费交易结算网络化,统一管理规范和标准,推进停车付款方式的简约化、便捷化。更大程度上实现先进停车仪表(咪表)刷卡,避免车主备零钱,缩短交易时间,并逐步实现与银行卡对接,直接利用银行卡进行缴费。同时,逐步引进无人化停车管理系统。
单位停车资源与社区停车资源共享。通常情况下,单位停车场库晚上或双休日停放车辆会减少,泊位有余,附近住宅区的私家车晚上或双休日停放该单位车库,必将缓解小区停车难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