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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资源保护汇编(三篇)

发布时间:2023-09-26 08:31:15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渔业资源保护,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渔业资源保护

篇1

建议指出,浙江是海洋大省,舟山是海洋大市,舟山乃至浙江经济对海洋的依赖度非常高。而要建设海洋强省、海洋强市,保护海洋环境是先决条件。代表们建议,一定要加大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宣传力度,增强全民对保护海洋环境重要性的认识,提高全社会的环保意识。同时,加强对污染源的控制,切实做好污染源的这标排放。包括对重污染行业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对污水直排入海的水产企业加大整治力度,对新建的工业园区必须先行建设油污水处理装置,加大港区航行作业船舶排污的专项整治,加快城区污水处理厂和截污管线的建设,尽快使城区的雨污合流管道分离。

另外,要建立健全的海洋环境监测网络,为海洋环境质量的评价和污染事故损失的索赔提供科学的依据;建立海域污染补偿机制,开展海洋生态修复。

办事结果 坚持标本兼治打造海上花园

代表的建议引起了舟山市政府的高度重视,舟山市环保局和市海洋与渔业局共同协作,进一步加大了海洋环境污染治理力度。

为强化环保宣传力度,增强公众环保意识,舟山市环保局着重对重点污染治理工程建设进程进行跟踪报道,对污染严重的企业进行曝光,并加大处罚力度,以引导企业正确处理好开发海洋和保护海洋的关系,从而提高全社会海洋环境保护意识。

其次,从源头上控制污染排放。着重加强对城市生活污水、水产品加工业及船舶修造企业等重点污染源、环境风险企业及工业园区的污染治理;加强对化工行业、油品业等高环境风险企业的监管力度,把有毒有害物入海污染的环境风险降到最低。2008年,舟山市先后新建、改造了5座污水处理厂,污水日处理能力这8万吨以上。同时,通过对全市56家涉污企业进行关停及结构调整等举措,较大幅度地减少了陆域污染物排海量。

目前,国家海洋局东海分局还在舟山成立了“舟山海洋工作站”,建成了岱山、嵊泗两个县级站和六横岛观测站,另有两个区级站和金塘、大巨岛观测站也已着手筹备。为加强对入海排污口的监督监测,强化对海洋污损事件及赤潮、风暴潮等海洋灾害的监视监测,还大幅增加了海域环境监测临时站点。据统计,监测站点已从2005年的23个,增至目前的100个,监测频次也从原来的每年1次增至每年2次。

篇2

第三条渔业资源费的征收和使用,实行取之于渔,用之于渔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批准发放捕捞许可证、收购许可证的权限,征收渔业资源费。

第五条渔业资源费分为海洋渔业资源费和淡水渔业资源费。

第六条海洋渔业资源费的征收金额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从事外海捕捞作业的渔船按前3年平均年总产值的1%计征。

(二)从事近海拖网作业的国营、集体渔船,按前3年平均年总产值的2%计征;个体渔船按3%计征。

(三)从事近海围网(含对网)、流网、钓作业的国营、集体渔船,按前3年平均年总产值的1%计征;个体渔船按2%计征。

(四)从事定置作业的渔船,按前3年平均年总产值的3%计征,其中集体渔船从事高稀网、海蜇涨网、疏目转网、板曾网等作业的按2%计征。

(五)对持有临时捕捞许可证的渔船,按同类型作业的征收标准加倍计征,但最高不得超过9%。

(六)教学单位的教学实习船根据上级主管机关批准的实习计划从事捕捞作业的,可以减半征收;实习计划外从事生产性捕捞的,按国营渔船同类型作业标准计征。

(七)科研单位的科研调查船根据有关部门批准的课题任务书、调查监测计划从事捕捞作业的,可以免征;课题或者计划外从事生产性捕捞的,按国营渔船同类型作业标准计征。

(八)按规定属海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征收渔业资源费的,按海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制订的收费标准计征。

凡从事不利于渔业资源保护的作业(包括国家限制发展和应当逐步淘汰的作业)的,其征收标准应当高于前3年平均年总产值的3%,但最高不得超过9%。

教学、科研单位需要减征或者免征渔业资源费的,按发放捕捞许可证、收购许可证的权限审批。

第七条淡水渔业资源费的征收金额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对从事钩子、丝网、扎网、抄网、扛网、虾笼、鳝笼、扒蚬(螺、蚌)等作业的船只或者个人,按前3年平均年总产值的2%至6%计征。

(二)对从事机拖蟹、机拖虾、珠网等作业的,按前3年平均年总产值的4%至8%计征。

(三)对从事机吸蚬(螺)、软硬簖等作业的,按前3年平均年总产值的6%至12%计征。

(四)在划定的增殖水域采捕增殖资源的,按前3年平均年总产值的5%15%计征;在重点增殖水域采捕增殖资源的,征收比例可以高于15%,但最高不得超过25%。

(五)在本市管辖的长江渔业水域从事流网、挑张网等作业的,按前3年平均年总产值的2%至3%计征。

凡从事不利于渔业资源保护的作业(包括国家限制发展和应当逐步淘汰的作业)的,其征收标准应当高于前3年平均年总产值的15%,但最高不得超过20%。

非专业渔民从事季节性淡水捕捞作业的,应当按同类型作业征收标准的200%至300%计征。

第八条对多种捕捞方式兼作的海洋或者内陆水域渔船,按其产值较高的作业类型的征收标准,计征渔业资源费。

对海洋、长江水域捕捞兼作的渔船,分别按相应的作业类型的征收标准,计征渔业资源费。

第九条对专项采捕经济价值较高的渔业资源品种的,属海洋的可以按前3年平均年总产值的3%至5%计征渔业资源费;属淡水的可以按前3年平均年总产值的5%至10%计征渔业资源费。

第十条因养殖和其他特殊需要采捕水生动植物苗种、亲体的,按不超过前3年平均年总产值15%的标准征收渔业资源费。其中从事鳗苗捕捞的按前3年平均年总产值的5%至10%计征渔业资源费,从事蟹苗捕捞的按前3年平均年总产值的3%至5%计征渔业资源费。

第十一条凡从事收购或者经营经济价值较高的水生动植物苗种、亲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其收购或者经营总金额的1.5%至2.5%计征渔业资源费。

收购经济价值较高的水生动植物苗种、亲体直接用于增殖、养殖的单位和个人,按其收购总金额的0.5%至1%计征渔业资源费。

第十二条依法经批准采捕珍稀水生动植物的,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征收标准,加倍征收渔业资源费。因科研活动的需要依据有关规定经批准采捕珍稀水生动植物的除外。

第十三条经本市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许可在本市管辖水域作业的外省(市)渔船和个人,从事海洋捕捞的按本市同类型作业的标准计征渔业资源费;从事淡水捕捞的可以高于本市同类型作业的标准计征渔业资源费,但最高不得超过其年总产值的25%。

第十四条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如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重大损失的,可以向发放捕捞许可证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减征或者免征渔业资源费。

第十五条渔业资源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发证权限,依照本办法第六条至第十三条的规定确定,并报同级物价部门核定和上级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本市凡利用江、河、湖泊、河沟等自然水域从事水产养殖生产的,按当地平均亩产值的0.5%至1%计征养殖保护管理费。

精养鱼塘、园沟、宅河的养殖保护管理费征收与否由各县(区)人民政府自定。凡征收养殖保护管理费的,每年每亩收费不得超过1元。

第十七条市、县(区)两级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按照职权范围在核发捕捞许可证、收购许可证、养殖使用证的同时征收渔业资源费及养殖保护管理费,在有关证书上记录缴款金额、加盖印章并出具收款收据。

已持有捕捞许可证、养殖使用证的单位和个人,在办理年度审证时缴纳渔业资源费、养殖保护管理费。

在规定日期内不缴纳渔业资源费、养殖保护管理费的单位和个人,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补缴,并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

第十八条渔业资源费列入当年生产成本。

第十九条渔业资源费实行按比例留成和上缴部分统筹使用的办法:

(一)市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征收的海洋渔业资源费,10%上缴海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90%留用。

(二)各县(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征收的海洋、淡水渔业资源费,10%上缴市渔政监督管理机构,90%留用。

(三)市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委托县(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捕捞许可证所代征的渔业资源费,80%上缴市渔政监督管理机构,20%由代征机构留用,其中代征的鳗苗渔业资源费,20%上缴市渔政监督管理机构,80%由代征机构留用。

前款规定应当上缴的渔业资源费,征收单位应当按季度上缴,不得截留坐支。

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所征收的养殖保护管理费,全部留用。

第二十条渔业资源费用于渔业资源增殖保护的使用范围是:

(一)购置增殖放流用的苗种和培育苗种所需的配套设施,修建近海和内陆水域的增殖设施。

(二)为增殖保护渔业资源的科学研究提供经费补助,以及为渔业资源监测和渔业水域环境监测提供经费补助。

(三)购置、更新与渔业资源增殖保护有关的渔政公务车、船,改善渔政管理设施。

(四)为保护渔业资源、渔场环境和维护渔业生产秩序提供经费补助。

(五)为保护特定渔业资源品种,借给生产单位用于转业或者转产的生产周转金(不得作为生活补助和流动资金)。

依据本办法所征收的养殖保护管理费,全部用于维护渔业生产秩序的经费补助。

第二十一条渔业资源费用于资源增殖的开支原则上应当高于用于保护管理的开支。

本市渔业资源费用于资源增殖和保护管理的比例为:资源增殖不得低于50%,保护管理不得高于50%,其中对采捕、收购、利用鳗苗所征收的渔业资源费,资源增殖不得低于40%,保护管理不得高于60%。

第二十二条渔业资源费、养殖保护管理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

市、县(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征收的渔业资源费、养殖保护管理费,应当交同级财政在银行开设专户储存,按规定用途专款专用。

市、县(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使用渔业资源费、养殖保护管理费,应当在年初编制收支计划、在年终编制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报上级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收支计划和决算报表使用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订的格式。

第二十三条本市的渔业资源费、养殖保护管理费自**年度起征收。

第二十四条市、县(区)财政、物价、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渔业资源费、养殖保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的监督检查。对挪用、浪费资金的行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查处。

第二十五条本市各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和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具体的补充条文,不另订实施细则。

篇3

中图分类号:S937 文献标识码:A

巢湖是我国五大淡水湖之一,区划调整后成为合肥市的独特资源。只有把巢湖保护好、开发好,合肥市才能成为最具吸引力的城市,才能成为最适合人居的城市,才能实现区域性特大城市的建设目标。积极探索巢湖渔业资源保护与发展的路径已经成为巢湖流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课题之一,也为我国大湖保护与发展提供可资借鉴的现实样板。

一、巢湖渔业资源保护与发展现状评价

巢湖渔业保护与发展经过了一段艰难的曲折史。上个世纪五十年代后期到七十年代,很长时间内,只强调捕捞生产,不注重保护资源,导致资源破坏,产量下降,年产量多年徘徊在2000吨左右。1979年成立了安徽省巢湖管理委员会,下设办事处(又称巢湖开发公司),加强了水产资源的保护,一段时间,渔业生产持续稳定发展。

当前对巢湖渔业资源保护与发展的措施主要有:实行封湖禁渔措施、取缔有害渔具渔法、实行专项捕捞许可制度、合理确定捕捞期、保护改良产卵场环境、利用人工放流作为增殖湖区资源的辅助手段,人工放流鲢鳙鱼种和蟹苗,合理利用巢湖极为丰富的浮游生物和底栖生物资源,提高水体利用率。

总而言之,巢湖在保护渔业资源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和一些有益的尝试,并为渔业资源增产方面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湖区的生产生活秩序明显改善,遏制了渔业资源明显下滑的严重趋势。渔民反映,巢湖禁渔史上,最好是范洛森任职期间管理严格,效果好。但是总体来看,巢湖渔业资源的保护与发展并不能令人满意。渔民几乎一致反映:渔业资源减少明显,捕鱼状况不如从前。渔民判断的原因依次为渔民多了、污染重了、管理不严、放鱼苗不多、拦渔网、网箱养鱼实为迷魂阵,捕鱼多,危害大;天气恶劣。并认为对渔业资源减少的影响因素主要是偷捕(包括渔民夜间偷捕、利用拦渔网、网箱养鱼偷捕)占60%,污染占比30%。渔民认为,目前,管理较松,惩罚不严,对渔业资源保护与发展不利,也对渔民心态影响较大,势必造成恶性循环,制约巢湖渔业资源健康发展。

归结起来,目前巢湖渔业管理暴露出来的主要问题有三个。

1.责任主体不明确,管理松懈。巢湖管理以前是渔业、水务、海事、环保、旅游等部门的多头管理。多头管理的弊端是责任主体不明确,有利的事往往争着管,有棘手的问题往往扯皮。渔业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保护增殖和合理开发渔业资源,保持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客观上要求有一个良好的水质和生态的自然条件,但是由于管理体制和职能约束,对一些破坏水质、伤害生态的行为难以管理。管理上执行的是,与沿湖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缺乏紧密配合的单打一体制。渔政工作,特别是资源保护工作难度很大。主要表现在,渔政人员只能在水面上实施检查监督,违规者只要能逃避渔政人员的检查,归港、上岸后就畅通无阻。巢湖的几条主要入湖河流也不归办事处管理,而这些河流是巢湖重要经济鱼类鳜鱼溯河产卵繁殖的通道,多年来,这些河流迷魂阵密布,严重地伤害了鳜鱼资源,这是近年来巢湖鳜鱼资源衰退的主要原因之一。

2.过度捕捞,渔业资源趋向小型化、单一化。在捕捞产量结构方面,从1979年以来,产量虽逐年增长,但增长的只是湖鲚、白虾、银鱼,形成“三小”当家的格局,大型鱼类并未见增长,而且近年来还呈下降趋势,以1993年与1979年比较,湖鲚产量增长了234%,虾子增长了184%,银鱼增长了93 %,而大鱼则下降了18%。[1]

3.治理水污染力度不够,制约鱼类繁衍、生长。据环保部门资料,巢湖沿岸城镇自八十年代起,每年约有1.8亿吨未经处理的工业及生活废水进入巢湖,其中含氮、磷约为6712吨和367吨,另外流域内年施用化肥总量约50万吨,流失后注入巢湖的约20-25万吨。而巢湖水生植物资源极为贫乏,缺乏自净能力,为铜绿微囊藻的繁衍提供了条件。铜绿微囊藻近年来在巢湖呈疯长势头,在风力集聚下,有时部分水域厚度达几十厘米,不仅造成湖水发臭,鱼类窒息死亡现象时有发生,而且还常常堵塞鱼网网目,严重影响了捕捞作业。

总的来看,当前对渔业资源保护体制不科学、不系统,片面化、块状化;保护机制不科学:各自为政,相互推诿;被动性居多,主动性不强,急需改革。

二、巢湖渔业资源的保护与发展对策建议

对巢湖来说,发展机遇千载难求,现实挑战客观存在。总而言之,当前机遇远大于挑战。坚定信心,立足实际,积极抢抓机遇,主动迎接挑战。

(一)辩证思考,科学处理四种关系

一要处理好保护与开发的的关系。目前摆在巢湖面前的头等大事是保护。保护是第一位的,保护是前提,即是,只有在保护的基础上才可以综合开发利用巢湖。正如市委书记吴存荣所说,只有把巢湖保护好、开发好,合肥市才能成为最具吸引力的城市,才能成为最适合人居的城市,才能实现区域性特大城市的建设目标。在实际操作中要依据《合肥市水环境保护条例》严格执行,一旦发现了问题,要进行责任倒查,从末端查到源头。其次,要做好巢湖的开发利用工作。玉不琢不成器。科学开发往往也是最好的保护。开发好巢湖往往与保护好巢湖能形成良性循环。譬如巢湖旅游的开发,往往能带来人气,财气,从而拥有更多的资金用于巢湖保护。只谈保护,不求开发,巢湖是难以更好地发展的,或者,只谈开发,只想发展,不谈保护,巢湖终究也是发展不起来的,而且会促使巢湖的状况更加恶化。巢湖今天的现状就是往日管理的结果。当下要警惕“保护主义”。

二要处理好湖内治理与湖外治理的的关系。目前,湖内治理主要有巢湖管理局负责,而湖外治理应该由各级政府负责,根本在于合肥市政府的决策和部署。巢湖管理局的职责主要有: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巢湖治理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参与拟定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及相应的配套办法;根据授权或委托,编制并组织实施巢湖治理、保护整体规划;协调指导流域内相关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相关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负责统一管理巢湖水利、环保、渔政、航运、旅游等事务。对于治理水污染源问题只有依靠沿湖各级政府了。只有将水污染彻底治理好,巢湖才会真正的变好。一言以蔽之,只有将湖内治理与湖外治理紧密结合,双管齐下,才能真正达到对巢湖保护与发展的目的。

三要处理好政府投资与民间投资的关系。保护和发展巢湖渔业资源,离不开大量投资。政府作为主导投资外,不可忽视科学引进并利用民间投资。一味说“缺钱”只是短视或者推诿的结果。目前,巢湖流域民间资本雄厚,可以合理使用。工程建设中的BOT、BT等方式都可值得借鉴、利用。

四要处理好长期发展与短期发展的关系。巢湖治理是个长期问题,功在当代,利在千秋。有了一壶清水,就等于有了一湖闪闪发光的宝藏。她带来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是无法估量的。因此,为了巢湖,关闭一些工业企业也是必须的。绝不能为了短期利益,更不能为了一点“蝇头小利”或是一点所谓的“政绩”而贻误巢湖的长远发展。要坚决克服短视行为。

(二)抢抓机遇,尽快修改“管理办法”和“规划”

一是加强地方立法,尽快出台巢湖管理条例,赋予巢湖管理局在巢湖流域合理的范围内综合管理的职权,对破坏水质,破坏渔业资源,破坏生态活动集中执法。当下要按照市场经济规律,根据《渔业法》及其配套法规,修改并制定一个切合实际,并具可操作性的“巢湖渔业资源管理办法”,科学保护并利用渔业资源。

二是抓紧修改《合肥市现代渔业发展规划》。从上述“机遇与挑战”分析来看,目前形势已经是今非昔比,国家和地方对渔业的保护和发展越来越重视,并出台了一系列具有一定含金量的措施和优惠待遇。要抢抓当前政策叠加机遇,加紧推进巢湖综合治理“工程”。2011年7月巢湖地区区划调整后,对作为指导合肥渔业发展的“总体规划”不能不对此作出积极回应,并适当修改,以发挥其对现实以及未来发展的指导作用。比如,要求巢湖流域实行生态保护,调整产业结构,发展生态农业。

(三)多措并举,着力保护并发展巢湖渔业资源

1. 湖内治理

对巢湖保护与开发的主体应该是巢湖管理局。湖内治理要明确其职责和发展目标,促使巢湖管理局提高工作效能,加快改善巢湖落后面貌。

(1)完善渔政管理体制,加强渔业管理

一是改革调整渔政管理体制,完善巢湖管理局管理体系。除了巢湖管理局内部建立科学分工体系外,在沿湖各县(市、郊区)以及乡、镇健全分支机构,渔民集中的地方成立渔民协会等护渔组织,形成一个统一的领导,分级管理,专管与群管相结合,水陆结合,渔政与公安、工商、司法、环保、水利等部门紧密配合的管理体制。

依靠地方党政的支持,是搞好渔政工作的关键。历史已经证明,哪里政府重视,哪些地方渔政工作就开展较好。这个经验,应该进一步发扬光大。目前巢湖已属于合肥内湖了,合肥各地政府为巢湖发展做出贡献,也是义不容辞的事。市政府必须加大宣传,各级政府必须统一认识:保护并发展巢湖是自己份内的事!决不能再踢皮球了!

二是严格执法,合理捕捞。对原来经过检验的管理方法如设立禁渔期、取缔有害渔具渔法、实行专项捕捞和定期捕捞、投放鱼巢等都要继续抓紧抓好。并且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渔业捕捞汛期,稳定捕捞强度,控制捕捞渔具的网目大小,禁止破坏性的非法渔具渔法(如电捕鱼等);禁止外来捕捞渔船;严格管理拦渔网、网箱养鱼;积极吸收渔民参与监督,杜绝人情执法;坚持每年设置人工鱼巢,为定居性鱼类鲤鱼、鲫鱼等创造良好的繁殖条件,保护鱼类生养休息。

(2)科学养鱼,恢复巢湖生态

一是加大人工放流鱼苗,实行科学养殖。利用蓝藻生产鱼类并达到控制蓝藻目的,应该是富营养化湖泊值得探索的环保型渔业生产方式。因为蓝藻危害环境而被视为有害,但它也是一种富含营养的、可利用的生物资源。在富营养化湖泊中蓝藻生产量非常巨大。微囊藻干物质中蛋白质含量为54%,氮、磷含量分别为8.64%和1.2%。加大放流滤食性鱼类的数量,同时增加放流鱼种类,从而更好利用不同生态位的饵料资源,促进渔业结构调整、优化。国内外大量研究表明,鲢鱼、鳙鱼和罗非鱼等可以较好地利用蓝藻。还有研究表明,当鱼类达到一定密度还可以控制蓝藻水华。通过放养一定数量的鲢鳙鱼类,充分利用天然水体中的蓝藻作为鲢鳙鱼的饵料,通过藻类吸收转化氮磷,鱼类摄食转化藻类的食物链关系,最终捕捞成鱼后带走水体中部分氮磷等营养元素,从而遏制蓝藻“水华”,减轻富营养化程度。该技术属于生物防治措施之一,从国内外研究和实践看,该技术是可行的[2]。据估计,巢湖浮游植物生产为34200kg/ha,全湖按75620ha每年浮游植物生物量达到258万吨,按饵料系数50计,产鲢鳙鱼潜力可达5.1万余吨,但这些资源没有得到适当利用。我们应在控制蓝藻的过程中利用蓝藻,在利用蓝藻的过程中达到抑制的目的。[3]

巢湖近年来也已开始了利用蓝藻养殖鱼类的生产性实验。实践证明对削减蓝藻“水华”有一定作用,只是放鱼量太少,作用不明显。太湖经验证明,每放入一公斤鱼苗,即可产生10-15公斤收益。太湖自1966年开始人工放流鱼苗,而且每年投放的强度很大,并且遵照调整太湖渔业资源结构的长期规划,目前收效很好。巢湖相对太湖来说,不仅没有科学规划,而且起步晚,投放鱼苗少,水环境改善不够明显。应该抓紧制定规划,科学利用网箱养鱼,合理改善巢湖渔业种群结构,彻底治理蓝藻问题。

二是保护水生植被。水生植被具有重要的生态功能,它有利于鱼类草上产卵、草丛栖息水生动物,提供鱼类充足的繁育和成长的场所。保护和恢复水生植被是治理湖泊环境的重要生态措施和不能缺少的一个重要环节。

三是合理开发底栖动物资源。螺、蚌等底栖动物具有高效过滤水质功能,是湖泊生态系统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维持生态系统功能和渔业功能的重要生物类群。有研究表明,螺、蚌等底栖动物还有利于水生植被恢复。在巢湖生态修复治理过程中,应发挥螺蚌的生态作用。因此,合理开发利用螺蚌资源,发挥其高效过滤水质的生态功能应该是巢湖生态恢复和发展环保型渔业的重要研究内容。[3]

(3)修复湿地,发挥其改善生态的功能

对于已严重富养化的湖泊,一方面要控制点源和面源的继续污染,另一方面要设法输出湖泊内的氮、磷等营养物质。输出氮磷采取工程措施(如疏拦底泥)见效快,但投资大,持续作用小,采取生物措施(如放流鱼类、保护修复湿地、种植水生植物)投资小,并具有长效机制,应成为巢湖综合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生物措施离不开湿地的保护修复,湿地与湖泊水体唇齿相依,失去湿地的湖泊其生态系统是不完整的,极容易受到外界的损害。

(4)积极培植渔业主导产业

一要研究国内外两个市场,在现有湖鲚(毛鱼)、白虾、银鱼等主导产品基础上,形成规模,并以此为轴心形成主导产业。二要加强对现有传统产业的创新和改造,通过推广新技术、新品种,对传统渔业产业实行技术创新,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和生产能力,使大宗产品上档次、特色产品上规模、主导产品产业化。

(5)积极推进渔业服务业发展

加快建立以主导产业为基础的产前、产中、产后一条龙综合服务相协调的渔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巢湖之优势,加快建设一批各具特色,融合水产养殖、水族观赏、水乡旅游、水边垂钓和水上娱乐等丰富内容的生态旅游、休闲体验渔业基地,加快发展观赏鱼产业。通过渔业功能拓展和服务产业的发展,延伸产业链条,扩大招商引资,促进产业集聚,打造现代高效渔业示范区。

2. 湖外治理

(1)彻底治理污染源

巢湖换水周期相对较长,而每天入湖的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总量达49.3×104t,流域内水稻田每年流失氮约3147.6t,磷约193.9t,过多的氮磷营养物质存在于水体导致水的富营养化程度高。[4]针对巢湖污染的途径较多,各级政府部门必须要秉承“治湖先治河”的理念,从源头上加强水环境综合治理。

一是坚决彻底解决工业污染源问题。对待污染企业,要么关闭,要么治理。要学习河北保定市的做法,宁愿GDP慢几个百分点,也要治理好工业污染问题,还巢湖碧水蓝天。二是加紧推进巢湖综合治理“工程”。尤其是环巢湖生态农业带建设工程、环巢湖生态修复工程、环巢湖入湖口截污工程和兆西河整治工程的快速完成,必将给巢湖带来根本性的变化。这是治理农业面源污染的关键举措。三是加快完善污水处理设施,彻底杜绝生活污水直接流进巢湖。

(2)科学有序转移渔民

巢湖鱼产量逐年明显减少,一个主要原因是由于渔民较多而导致的过度捕捞。为了保护渔业资源,允许渔民捕捞生产的时间也是相应缩短,3000多艘渔船每年仅有100--150天生产时间,其余时间大都闲置,这难免又产生一些问题:一是对渔业管理不利,因为难以杜绝偷捕现象;二是影响渔民生活质量。渔民由于长期依赖依靠捕鱼为生,缺乏其他谋生技能。从调查来看,禁渔期间,渔民捕鱼网、整修机器,绝大部分时间,在船上干耗着。因此,晚上偷偷捕鱼也是屡屡不断,影响渔业资源保护。减少渔民,才是根本之策。各级政府要鼓励并引导渔民自主创业、转业,从而最终减少对巢湖的捕捞压力。尤其要充分利用禁渔期,组织指导或帮助渔民学习创业方法、寻找创收途径。

(3)加大保护利用宣传力度

一是增强公众环保意识。环境保护及污染防治需要公众有一定的环保意识和参与意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进行宣传,促使人人关心自己的生存环境及水源卫生;定期对排污企业的排污状况,治理状况进行公布,引起公众重视;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和决策人员的环保知识水平,强化环保先入理念。

二是加强对渔业法规的宣传教育,切实提高群众保护资源、依法捕渔意识。要定期举办有关渔业法律法规的知识培训,并结合休渔期,在渔民中开展渔业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对渔民捕鱼技能的培训,宣传科学的方法和技巧,推广先进的捕鱼工具和设备,提高捕鱼效率。

三是提高餐饮住宿业、旅游业等第三产业的对外宣传能力。合肥市第三产业,尤其是巢湖周边第三产业是宣传推广巢湖的一扇扇窗口,必须要高度重视并充分挖掘其宣传潜力。要创新宣传形式:比如餐位卡上印制巢湖饮食文化、住宿卡上印制巢湖景点等,要达到“来到巢湖边,眼中有巢湖,口中有巢湖,耳中有巢湖,心中有巢湖,处处有巢湖,处处巢湖美”之效果。

参考文献:

[1] 车家甫. 巢湖渔业资源保护利用现状和存在的问题[J]. 水产学杂志, 199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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