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6 14:43:28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土地资源管理案例,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通知
各省、各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省辖市(行政区)土地(国土)管理局(厅):
根据〔1897〕国土〔专〕字第2号文规定,土地调查各地类面积要按权属单位和行政区划进行汇总。为了使调查与登记,统计很好衔接,经研究制定了村、乡土地利用现状调查面积,按权属汇总的表式,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按行政系统面积汇总,仍按全国农业区划委员会颁布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第40、41页《土地利用现状分类面积统计表》执行。
中图分类号:G64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6)12-0271-02
随着高等教育的扩招,社会转型进程也在加快,高等教育培养目标也呈现出多样化的特征,不同类型院校培养方案的差异也凸显了出来。本文结合前人关于该专业的专业建设、人才培养、课程体系和实践教学改革等方面的研究成果[1-4]及实地调研和网络查询资料,通过典型学校该专业特色与人才培养规格、主干课程、课程体系等对比分析,找出共性和差异及存在的问题,并从中得到启示。
一、培养目标与规格的对比
通过对中国人民大学、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大学、南京农业大学、河南理工大学、内蒙古师范大学、中国矿业大学、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浙江大学和石河子大学等十所大学土地资源管理专业培养目标与规格的比较,发现不同大学的培养目标与规格侧重点是不一样的:首先,所有大学基本上都倾向于培养复合型和应用型的高级专门人才。其次,十所大学都有土地资源学、土地法学、土地管理学等主干课程的设置,但地矿类院校侧重于工科,如武汉大学侧重点在土地信息技术及其应用,中国地质大学(北京)侧重于土地整理与复垦等工程技术。农业类和综合类院校侧重管理,如中国农业大学侧重于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方面。总而言之,各高校在培养目标与规格设置时都主要结合的是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状况,南方高校侧重于土地经济管理,北方高校侧重于土地资源管理。
二、课程设置的对比
1.课程模块及学分比较。“厚基础、宽口径、强能力”几乎成为所有高校土地资源管理人才培养的原则,只是必修课、选修课和实践课等学时、学分的增删和开课时序的调整和课程模块的组合不同。相比之下,中国地质大学和浙江大学课程模块学分设计比较均衡,注意全方位培养人才,各个模块所占比例都比较均匀(见图1)。在通识教育课程模块,各大高校设置内容差别不大,都是有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一些主要课程,只是所占学时、学分比例有差别,如内蒙古农业大学通识教育模块占29%,比中国地质大学高7%。在学科基础课模块,各大高校差异较大,有的高校只注重数学课程的学习,有的高校既加数学课程,又加化学课程。如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经济、管理类课程占学科基础课总学分的19%,数学类课程占56%,化学类课程占20%,其他占5%。在专业基础课和特色课模块上,除了传统的课程外,很多高校都加入了地理信息系统、摄影测量与遥感、不动产估价、房地产经营类课程等现代类课程。总而言之,各大高校土地资源管理专业在通识教育课模块上差别不大,在学科基础课模块上凸显本校的学科背景,在专业基础课模块上基本相同,在专业特色课模块中与地域特色紧密结合,集中实践课模块差别较大。
2.主干课程的比较。该专业所依托院校的学科背景和基础条件不同,在主干课程选择上差异很大。在主干课程数量上设置门数不一,如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武汉大学主干课程也就设置了7~8门,南京农业大学设置了15门。主干课程反应的主干学科性质不一,武汉大学土地资源管理主干学科为公共管理学和工程技术;华中农业大学为土地资源学、土地管理学、土地经济学;中国人民大学为公共管理学和应用经济学。总结主干课程的设置,一般包括土地资源学、土地法学、土地经济学、地籍管理等,但工科类院校侧重于整理、复垦、测绘、规划等,管理类院校侧重于房地产开发、不动产估价等应用方面。
3.实践环节的参比。各大高校实践教学环节的力度是不一样的,实践重点也不尽相同。内蒙古农业大学偏重于植物学、土壤学等方面的专业实验和实习;中国农业大学实习内容包含测量、地质、土地调查评价、不动产估价、规划等有特色的系列实习,尤其加大了地籍管理方面的实习;武汉大学偏重于测量及信息技术在土地管理中的应用实习,强调课程设计;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突出土地软件综合应用方面的实习;浙江大学侧重于城市管理和规划方面的实习。从实践环节的对比中不难发现,各大高校设置实践环节时都侧重于土地资源管理专业设立前的学科背景基础并结合了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培养的需求。
三、人才培养方案设置思路和实践中的启示
1.人才培养目标和专业特色体现的启示。名校在设置培养目标和规格时非常注重依托本校的优势学科和综合实力,而且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结合起来以办出特色。如中国人民大学借助于非常强的经济和管理学科优势,培养目标中突出管理能力;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借助地学优势,突出土地资源管理的工程技术特色;浙江大学凭借综合实力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在城市用地等级划分、不动产估价、土地利用规划等方面突出城市管理、规划方面的应用能力。石河子大学在借鉴名校培养方案时,在下一次人才培养方案修订时应该更加注重分析学校的综合实力、大学资源、重点学科优势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在培养方案目标和规格中办出有地域特色的专业,而不是只停留在地学的狭小圈子里。
2.课程设置和安排上的启示。名校在课程设置上非常重视与培养目标的衔接,在环节上又总是从学生认知规律角度考虑灵活安排。以中国地质大学(北京)为例,专业课设置上“三分双需”,即在大学三年级在同一专业课程设置里分别设置了不同的专业课程模块,学生可以根据学习能力和个人志向自主选择。学习能力非常强又致力于钻研工程技术领域的学生可以选择“卓越工程师”专业课程模块,加大专业课理论和实践学分;学习能力一般的学生仍然按照土地资源管理专业培养方案设置的必修课程修读。石河子大学在下一轮人才培养方案修订课程设置时可以考虑考研和就业不同需求进行专业课程模块分流,满足学生考研和就业的不同需求。在课程安排上应该尊重学生的认知规律,核心课程理论要和实践紧密结合。
3.实践教学设计的启示。石河子大学下一轮人才培养方案修订应该借鉴名校经验,从教务综合管理、实习内容整合和实践环节安排等方面综合考虑。为控制教学成本在教学实习上对各课程教学实习进行整合,根据各课程之间的内在联系,设计出综合应用实习,同时满足多门课程、多个专业对于实践的要求,解决实习经费分散花费高的难题。同时,把课程内实习与学期实地综合实习联系起来,增加综合实习内容;另一方面将专业实践与当地国土部门的业务联系起来,让学生能深入综合实践基地,经历从调查到数据整理分析再到综合应用的环节,进行综合创新能力的培养,有利于学生将理论真正用于实践。
参考文献:
[1]邵战林,赵俊,肖锋.梯次推进的土地资源管理专业实践教学模式研究与探索[J].教育教学论坛,2015,(8):144-146.
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会审办法
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为加强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的审批管理,提高审批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制定本办法。
一、会审组织
会审工作由部领导主持,规划司负责具体组织工作,会审单位包括办公厅、政策法规司、规划司、耕地保护司、地籍管理司、土地利用管理司、矿产开发管理司、地质环境司、执法监察局。
二、审查依据
(一)党和国家有关土地利用与管理的各项方针、政策;
(二)《土地管理法》等现行法律、法规和标准;
(三)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
(四)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地质环境保护“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规划目标及矿山勘察和开发有关规定;
(五)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变更调查及其他调查资料;
(六)省(区、市)自然、社会和经济条件。
三、审点
(一)规划指导思想。规划是否体现了切实保护耕地、严格控制各类建设用地、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和提高土地利用社会、经济、生态综合效益的要求。
(二)规划目标和方针。规划是否体现了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土地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的要求,是否落实了上级下达的土地利用主要规划指标,是否符合国家和省(区、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
(三)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调整。土地利用结构调整依据是否充分,分区和布局是否科学合理,重点项目用地是否有保障,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安排是否合理、可行。
(四)规划协调情况。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是否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建设用地规模是否控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分解和各类非农业建设用地总规模是否衔接到位。
(五)规划的实施。实施措施是否体现了用途管制的要求,是否切实可行。
(六)规划文本、说明和专题的内容是否符合要求,规划图内容是否全面及编绘方法是否正确。
(七)规划采用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及其他基础数据是否翔实、可靠。
四、审查程序与时限
(一)受理与送审
规划司在收到办公厅转交的国务院批转的规划报件后,分送部内各会审单位审查,同时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部高咨中心、土地勘测规划院及有关单位征求意见。
(二)审查
会审单位应根据审查要求和本部门职责,分别审查有关内容,提出审查意见。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部内各司局、高咨中心、土地勘测规划院等单位的意见提交规划司进行综合。审查和征求意见的时限为两周。
(三)会审
规划司应于第三周内负责规划会审会议的各项准备工作,会审会议由部领导主持。会审会议前应综合各方面意见,并提出规划司倾向意见。会审会议应对规划进行全面、公正、客观的评价,并提出同意批准、原则批准、不批准的意见。
送审规划相对集中时,可以几个规划合并召开一次会审会议。
(四)报批
规划司应于会审会议后一周内,根据会审意见完成规划综合审查意见和批复代拟稿的起草,经部领导审签后,报国务院。
五、其他规定
(一)报国务院审批的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会审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
各类用地报批会审办法
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工作规则》,为加强各类用地审查,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保证依法、科学、集约、规范用地,特制定本办法。
一、会审组织
会审工作由部领导主持。参与会审单位包括办公厅、政策法规司、规划司、耕地保护司、地籍管理司、土地利用管理司、矿产开发管理司、地质环境司、执法监察局。
凡涉及农地转用、土地征用、农地开发的会审准备工作由耕地保护司牵头组织和协调。凡不涉及农地转用、土地征用、农地开发的会审准备工作由土地利用管理司牵头组织和协调。
二、会审范围
需报国务院批准的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
三、审查依据
会审工作依据为: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变更调查有关资料、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及有关技术规范、标准;遵循统一效能、协作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原则进行。
四、审查内容
(一)用地是否在项目立项前经过预审,并有《用地预审报告书》。没有预审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农地转用、土地利用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三)供地方式是否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有关政策,用地面积是否符合建设用地定额指标,是否合理和节约。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耕地占补平衡措施是否可行、是否已经落实或能够落实。
(五)划拨用地方式是否符合《划拨供地目录》,有偿用地方式是否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有关政策,出让用地的出让方案是否符合规定。
(六)土地权属、地类面积是否清楚。
(七)适用法律和有关规定是否正确,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八)是否涉及矿产开发和地质环境问题。
各有关司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上述审查内容提出意见。
五、会审程序与时限
(一)受理与送审
由办公厅统一接收报批用地的资料、图件,转牵头单位进行登记,并对资料是否齐全进行初审。材料齐全的,在2个工作日内分送有关司局;材料不齐全的,在2个工作日内转请办公厅向报批单位及时提出在规定期限内补全;逾期不通知,视为受理。
(二)审查
有关司局在收到牵头单位送审的《××××会审表》及有关资料后,应在8个工作日内按各自的职责提出书面审查意见,送牵头单位汇总。
(三)汇总
牵头单位在汇总各有关司局和有关部委意见的基础上,在10个工作日内起草《××××审查意见》报部会审。审查意见要综合反映有关司局的意见。
(四)会审
部不定期召开会审会议研究《××××审查意见》。会议由部领导主持,由牵头单位负责会议的各项准备工作。各有关司局和办公厅负责人及有关工作人员参加。会前,审查意见要分送到会的有关司(局、厅)负责人。
(五)报批
《××××审查意见》经部会审会议集体会审后,由牵头单位根据部领导决定的意见负责修改,在会审会议后的4个工作日内形成正式审查报告,报部领导签发上报国务院。
对规模小、情况简单的用地,经各有关司局审查,符合报批条件的,也可由牵头单位直接起草审查报告,报部领导签发上报国务院,但上报后要在部会审会议上通报。
(六)发文
用地报批件经国务院正式批准后,由牵头单位负责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批复文件并分送有关部门和部内有关司(局、厅)。
六、其他规定
(一)需听取汇报或赴现场踏察的用地,经主管部领导同意,由牵头单位负责组织进行。
(二)需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的,由牵头单位负责在收件后及时办文送有关部门,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反馈意见。如出现意见分歧,牵头单位会同有关司局负责做协调工作。
(三)用地审查报告上报国务院后,由牵头单位负责与国务院办公厅的联系工作。
(四)本办法于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及处置方案会审办法
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三定”方案,为了适应机构改革的新形势,进一步转变工作职能,提高土地估价结果和处置方案审批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一、会审组织
会审工作由部领导主持,土地利用管理司负责具体组织工作,会审单位为:办公厅、政策法规司、耕地保护司、地籍管理司、土地利用管理司、执法监察局。
二、会审范围
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公司和企业集团,以及境外上市的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涉及的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及处置方案的审批。
三、审查依据
(一)有关土地、房屋、资产、城市规划等管理的法律;
(二)国家有关权属、估价、用地等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
(三)有关土地评估、处置的规范性文件和技术规程;
(四)报批文件、估价报告及附件等规范格式和标准。
四、审查内容
(一)报批文件及相关材料是否齐备;
(二)估价报告的合法性、格式的规范性、评估依据和方法的合理性;
(三)待估宗地来源的合法性、宗地权属的合法性(权属证明、位置、面积、四至、登记现状);
(四)待估宗地的使用现状和评估设定用途;
(五)待估宗地的实际开发程度和设定开发程度;
(六)评估结果的准确性;
(七)处置方案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八)处置范围的准确性;
(九)处置价格;
(十)其他合法的审查内容。
五、会审程序与时限
(一)受理与送审
办公厅收到有关文件和材料后批转土地利用管理司负责办理,土地利用管理司首先检查申报材料和申报手续是否齐全完备,如申报材料和手续齐备,正式受理,将有关土地权属材料送地籍管理司进行土地权属审查;如申报材料和手续不完备,在3个工作日内转请办公厅通知申请单位补报材料、补办手续。逾期不通知,视为受理。
(二)审查
地籍管理司在收到土地利用司转来的有关材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权属审查意见交土地利用管理司;同时,土地利用管理司组织对土地估价结果及处置方案进行审查,并根据确认和处置的有关规定和办文制度,在8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权属、土地价格和处置方案的审查意见汇总,形成总的审查意见和初步结论。
(三)会审
土地利用管理司完成上述工作后,在第9个工作日内报请会审。会审会议由部领导主持。有关会审单位负责人参加,对土地估价结果及处置方案进行审定,对土地估价结果作出予以确认或不予确认的决定,对处置方案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或根据具体情况作出补充材料、修改报告、重新报批、再行会审等其他决定。
(四)批复
根据会审决议,同意确认和处置方案的,由土地利用管理司负责办文批复;不予确认和处置的,土地利用管理司负责将有关补充材料、修改报告、重新报批、再行会审等决定转办公厅,由办公厅将有关材料退回申请单位。会审决议和有关材料存档、备查。
六、其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