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7 10:02:26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法律教学方法,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法律逻辑学没有探讨法律的逻辑(此处的逻辑意指客观事物发生、发展变化的规律),但它告诉我们批判性地分析法律的逻辑(此处的逻辑意指思维规律、规则和方法,主要是推理和论证的规则与方法)。后一种逻辑理性地看待前一种逻辑的现有观点,思考其未来走向。在法律教育和学习中,法律逻辑不但是基础,是工具,而且更是目的。这正如台湾著名的民法学家王泽鉴先生所言:“学习法律,简单言之,就在培养论证及推理的能力”。
当前,法学教育困惑于怎样提高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法律逻辑学教学困惑于怎样对学生进行有效的法律思维训练。对此,本文结合讲授法律逻辑学的体会,总结一些法律逻辑学的教学方法,就教于同仁。
一、强调逻辑自律意识,引导学生重视逻辑思维
人从2岁左右就开始逻辑思维,在成长的过程中,逻辑思维能力不断提高,但是逻辑自律意识淡薄却是大家的通病。有一些人,我们不能说他逻辑思维能力欠缺,但在写论文、教材、专著中,在讲话、演讲、辩论中,在处理一些重要问题时,却犯了一些不该犯的简单错误。例如:《中国法学》、《法学研究》中的两篇文章。
《中国法学》2002年第2期《社会危害性理论之辩正》第167页:“根据通说,犯罪的本质在于它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简单地说,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显然,它是一个全称判断,即所有危害社会的行为都是犯罪。于是,反对者很快反驳”这里,作者明显在偷换论题,从“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推不出“所有危害社会的行为都是犯罪”,只能推出“有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是犯罪”(全称肯定判断不能简单换位,只能限制换位)。
《法学研究》2004年第1期《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第109页:“客观真实论者一方面声称‘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惟一标准’,另一方面又将刑事诉讼定义为认识活动与实践活动的同一,这样一来,在诉讼中,所谓的‘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惟一标准’这一命题可以替换为‘认识是检验真理的惟一标准’。而所谓真理无非是符合客观实际的一种认识,因此,上述命题可以进一步替换为‘认识是检验认识的惟一标准’。”作者在这里混淆了概念,将辨证思维中的“同一”理解为普通思维中的“同一”,依此作推理,结论肯定不正确。“认识活动与实践活动的同一”指的是辨证思维中的“同一”,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相互依存的同一,而不是普通思维中你就是我,我就是你的同一。
当然,讲到这里,老师还要告诉学生:出现逻辑错误只是作者和编辑缺乏逻辑自律意识的结果,核心期刊还是核心期刊,法学专家还是专家,我们不能因此而否定全部(作者的文章还是有创新之处,这个例子还可以用来讲解思维形式与思维内容的关系等),需要注意的是,核心期刊的编辑、专家尚且出现这样的错误,我们更应该培养和提高自己的逻辑自律意识,把自发的逻辑思维转变为自觉的逻辑思维。这是学习法律逻辑学的第一个目的。
二、用法律逻辑学理论思考,引导学生提高法律思维能力
法律思维由法律思维形式和法律思维内容组成,法律思维形式和法律思维内容相互依存,但又具有相对独立性。法学专业课讲授法律思维内容,法律逻辑学讲授法律思维形式,各有侧重,但在培养和提高法科大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对学生进行法律思维训练时,法律思维形式和法律思维内容彼此相依,形式离不开内容,内容也离不开形式。法律逻辑学教学中融入法律思维内容,法学专业课讲授时注意法律思维形式、方法和规律,将会大大提高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实现法学教育的目标。举两个例子:
在法律逻辑课堂上,我让学生把“合法行为”、“违法行为”、“行为”、“犯罪行为”四个概念之间的关系用欧拉图表示出来,大部分学生把行为划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在违法行为中划分出犯罪行为。他们认为,一种行为,要么合法,要么违法,为什么?他们说“不违法的就是合法”,“法不禁止即自由”嘛!且不说这样给合法下定义不合逻辑规则,也先不提合法的定义到底应该是什么,就举个例子,一个人坐在座位上,另一个人上来打他一下,不重,也不轻,违法吗?不违法。合法吗?没法回答,说是说不是似乎都有问题,但你肯定不能说这种行为合法。还有更多的例子,不违法的并不能说合法。“合法行为”、“违法行为”、“行为”、“犯罪行为”四个概念之间的关系用欧拉图应该这样表示:先将行为划分为法律调整的行为和法律不调整的行为,然后,再将法律调整的行为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中有一部分是犯罪行为。想一想,“法不禁止即自由”是多好的一个借口啊,法不禁止的就是自由的,但逻辑理性告诉我们,不是所有时候都这样。
转贴于 在和学生一起聆听的一次学术报告中,一位教授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修改为“科学立法,依法行政,司法公正,执法公平”。目的是希望“依法治国”落到“依法治官”、“依法治权”上,而不是“依法治民”。但是如果要“依法治官”、“依法治权”,那么,凡是官和权都要依法而治。行政是权,我们呼吁依法行政,司法也是权,为什么不说依法司法呢?是现在我国的司法已经依法了,还是司法需要凌驾于法律之上,还是司法依不依法并不重要,至少不如行政依法重要,只要公正就可以了?而什么是公正?司法官说了算吗?这是从逻辑三段论推理想到的质疑。当时,正好讲到三段论推理,学生感触非常深刻。
以上说明尽管法律逻辑学没有探讨法律的逻辑(此处的逻辑意指客观事物发生、发展变化的规律),但它告诉我们批判性地分析法律的逻辑(此处的逻辑意指思维规律、规则和方法,主要是推理和论证的规则与方法)。后一种逻辑理性地看待前一种逻辑的现有观点,思考其未来走向。
三、从法律逻辑学的角度分析案件,让学生产生学习期望
“案件分析是指对案件事实进行分解、条理剖析,并提出应如何适用实体和程序法律意见的活动。”案件分析是法学专业教育中一种重要的教学方法。案件分析在于揭示案件中的法律理由,包括事实根据、法律依据和二者在法律上的逻辑结合。事实和法律都是由概念组成命题,由命题进一步组成推理,以此来论证法律理由。所以,案件分析也可以从概念、命题和推理入手。
例如,某地方法院判决的婚姻关系上的违约金案。原告和被告结婚时订立书面的婚姻合同,上面约定了违约金条款:任何一方有第三者构成违约,应当支付违约金25万元给对方。现在被告违约,原告起诉请求违约金。法院审理本案,遇到的难题是:本案是婚姻案件,应当适用婚姻法,但婚姻法上没有违约金制度。违约金是合同法上的制度,而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明文规定:婚姻关系不适用合同法。
怎样解决这一难题?从法律逻辑学的角度讲,合同和婚姻,一是财产法上的行为,一是身份法上的行为。但两者均属于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是其属概念。法律行为与合同、婚姻两个概念之间是属种关系。因此,法官可以适用关于法律行为生效的规则,具体说就是:其一,意思表示真实;其二,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其三,内容不违反公序良俗。审理本案的法官认为,本案婚姻关系上的违约金条款,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现行法对此并无强制性规定,并不违反"公序良俗",因此认定该违约金条款有效,并据以作出判决:责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5万元违约金。
四、提问式教学,使学生学会思考
提问式教学法,又称苏格拉底式教学方法,是老师不断向学生提出问题,务求达到学生被穷追猛问,难以招架的地步。其目的是促使学生思考,通常不会问问题的人,也就不会发现问题,不会提出问题。因此,要在不断的提出问题的过程中,促使学生不仅会回答问题,更主要的是会注意问题、发现问题、并以适当的方式提出问题。
有人说,律师的作用就是重新组合案件事实,寻找法律理由,维护当事人的利益。而怎样在复杂的案件事实中找到突破点?借鉴MBA逻辑考试的方式,针对一个案件,请学生总结各方当事人的可能观点及证据,思考怎样支持、加强、反驳、削弱某一方的论证,怎样解释、评价某一方的观点和论证。同学之间可以假设案情,展开辩论。
在个案分析中,不断提问的方式可以启发学生的思路,鼓励学生们积极思索,互相反馈信息,并与教师沟通,在提问、反问、自问自答、互问互答中,探求解决问题、难题的路径与方法。
五、适当课堂辩论,引用典故事例,设计课堂游戏,激发学生听课的兴趣
逻辑学是在“辩”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的。我国古代,逻辑学也称为“辩学”。“诉讼”的目的就是找到法律理由,说服别人,维护自身利益。故辩论对于学好法律逻辑学而言,不失为一个行之有效的方法和手段。辩论的题目可以是学生生活、学习中的热门话题。辩论要求语言流畅,有的放矢,持之有故,言之成理,以理服人,分正反两方进行。如“法学教育应侧重于理论(实践)”等。这是一大部分大三学生所困惑的问题,大一、大二学习了一些专业知识,大三开始思考未来发展时,发现所学的理论与实践之间有差别,而又不知道怎样解决。辩论的过程中,我发现,他们自己可以解决这个问题。这是辩论的一个作用。此外,辩论中,学生的思维过程展现出来了,逻辑问题也出来了。如:概念的内涵外延不明确,机械类比、循环论证、诉诸无知等等。往往是当局者迷,旁观者清,也往往是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老师可以提醒学生注意,引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法律逻辑学是一门研究法律思维的形式、规律和方法的工具性学科,学好它对于我们的法律学习、司法实践大有裨益;同时,它又是一门交叉学科,高度抽象的逻辑学学科溶入具体的法学学科,概念多、规则多、符号多、公式多,法科学生学起来有一定难度。鉴于课程的抽象性和应用性,有必要设计一些课堂游戏,活跃课堂气氛,深化学生对知识的理解和应用。例如,为强化学生对等值命题的理解和运用,在课堂上用10—15分钟做“换一句话说”的小游戏:第一排学生写一个命题,后几排学生换一句话说,然后在传回来,前排学生评价是否等值;讲到法律规范逻辑时,为了引起学生对“应当”、“允许”等规范词的重视,请学生们课后研读法律条文,寻找三个相关法律条文,编造“两个事实与一个谎言”,上课时,请其他同学判断那一个是谎言;讲法律概念时,请学生用三个词语编一段故事;讲推理时,做“谁是作案者”、“故事接龙”的推理游戏等。
六、既讲普通逻辑学的知识,又讲辩证逻辑学的知识,寻找法律的生命
对思维形式和思维规律可以从不同的视角加以研究,因而逻辑学本身是一个庞大而又多层次的学科体系,如今人们通常把逻辑学分为普通逻辑、辩证逻辑。普通逻辑形成最早,它侧重于静态地研究思维形式的逻辑结构及逻辑规律,研究单向的思维;辩证逻辑研究动态的思维,研究多向的思维;恩格斯说“普通逻辑和辩证逻辑就象初等数学和高等数学的关系”。辩证逻辑思维时针对某一方面的论述同样要遵守普通逻辑思维的形式和规律。在通常情况下,对于简单案件,人们使用普通逻辑思维就可以了,但对于复杂案件,必须使用辩证逻辑思维才可以维护法律的正义。毕竟,人类已经进入辩证逻辑思维时期。
从某种意义上讲,法律、道德、经济、政治是统一的,经济效益有国家、集体、个人之分,有近期、中期、长远之分;道德上善与恶的标准、政治上利与弊的权衡也因出发点的不同而有差异;谈到法律,当它确定时,我们以合法性为标准进行法律思维,当它不确定时,我们怎么进行法律思维呢?而什么是合法?为什么法律如此规定呢?答案是,以当时的政治、经济、道德为标准所制定。所以,当我们讲用法律来思维时,我们仍然要考虑到政治、经济、道德的因素,当法律确定时,是立法者考虑;当法律不确定时,是司法者考虑。这样,法律就是活的法律,而不是死的法律;合法性仅仅是法律思维的重心,而不是法律思维的唯一前提。
因此,既要讲普通逻辑的知识,又要讲一些辨证逻辑的知识。这是一个不能回避的问题。必须告诉学生,形式推理重要,但仅有形式推理是不够的,在形式推理解决不了的地方,需要使用辨证推理。这样,学生分析案例发现逻辑知识并不能简单地应用时,就不容易产生“法律的正义是个变数”等消极看法。
法律离不开逻辑,法律的长足发展要求每一个法律人思考逻辑、应用逻辑,寻找法律的逻辑。法律逻辑学还是一个不成熟的学科,它的成熟需要逻辑学者和法学学者的共同努力,这也是法律发展的要求。
[参考文献]
[1]秦玉彬.我国当前法学教育困境探微.dffy.com,2004-2-26 20:45:34
[2]林吉.法律思维学导论.[M]山东人民出版社,2000年8月版
[3]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事例》.[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随着旅游业的飞速发展,高职旅游教育体系也日渐成熟,其中,《旅游法规》课程是旅游管理专业学生的必修专业课,这门课程既是适应旅游业的发展需求而设置,也是高职教育课程体系的一部分,同时也是旅游管理专业学生职业资格考试的必考科目,因此这门课程兼具理论与实践并重的特点。在教学中则既要体现与实践相结合,重视应用,也要提高理论教学成绩,激发学生学习兴趣。
一、旅游法规课程的现状与存在问题
(一)理论教学方法单一,缺乏职业特色。在目前高职教学的法学课堂中,很多法学的教学方法仍然适用本科生的法学教学方法,没有体现出职业教育的特色,缺乏应用性的指导。很长一段时间,高职院校的《旅游法规》教学的课堂都是以教师的理论阐述为主,缺少实用而生动的案例、缺少实践性模拟,学生大多也是被动的听课、记笔记,对学习缺乏主动性,也缺乏学习的兴趣,这样教学效果自然不是很理想。
高职学生相较于本科学生学期短、基础层次低,因此单靠法学教学理论的方法很难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尤其是旅游管理专业对学生的实践操作技能要求很高,单纯的理论教学中,学生的能力很难得到锻炼和提升。
(二)教学内容过多,重点不够突出,缺少知识点的关联性应用。目前,《旅游法规》的教材内容基本包括:旅游法概述、旅行社法规、合同法、旅游安全与交通管理法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保险法、侵权行为法、旅游投诉管理法规等。由于法律法规多而杂,在教学中,教师往往不分主次,按照教材章节顺序逐一讲解,学生往往也是按照教师的思路逐章背诵法律条文,很少从整体上思考法律规定的宗旨、原则和适用;另一方面由于《旅游法规》课程整体上并没有形成一个完善的法律体系,缺少凝聚点和逻辑主线,因此教师在授课时如果不能将课程内容进行贯穿整合,对于学生来讲则过于庞杂而缺乏重点,经常是整门法规课程学完,还不太清楚旅游法规的主旨。
(三)教学方法单一,缺乏创新。法学教学的传统教学方法为案例型教学,由于高职学生的特点和旅游专业的实践性要求,传统的“填鸭式”的教学过程和“单一化”的法学案例教学很难引起学生的学习兴趣、有效的指导学生实践。教师在课堂上介绍的案例多为教学案例,缺少现实的联系性,枯燥无味,难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二、教学方法创新研究
针对高职《旅游法规》课程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本文在教学方法中做了一些探索和研究。高职旅游专业的法学教育本身也具有实践性的教育特点,理论讲授的同时应更注重培养学生对问题的理解能力和独立思考的能力。
(一)课堂讨论教学法。讨论教学法是针对一个理论问题或实践案例,由教师引导,学生各抒己见,展开讨论、辩论,以求得正确的认识。讨论教学法在法学教学中非常重要,既有利于学生通过互动巩固法律法规,也可以激发学生学习热情,通过讨论更容易产生认知火花,进而透彻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在《旅游法规》的教学过程中,适当的引入讨论主题,可以令学生深入思考,将分散的想法归纳为不同的见解,学生进行比较鉴别,使问题得到解决。当然,在讨论的过程中,教师要及时因势利导,避免学生讨论偏题或者极端,为不必要的问题争论不休,形成良好的学习氛围,树立学生的团体意识。讨论后也要及时总结,对学生的表现给予实事求是的正确评价,客观分析问题,正确引入法律观点,形成学生正确的情感取向、价值观念和学术观点。
讨论式教学法的实施步骤:第一步,拟定题目,教师根据本授课任务拟定讨论题目,课前预先向学生公布,提出讨论要求;第二步,学生根据题目,利用教材、图书、网络等途径查找资料;第三步,小组讨论,每名学生要在自己的意见的基础上综合小组意见,形成小组讨论;第四步,教师引导学生讨论。这个过程既是学生充分发挥的过程,也是教师积极引导的过程。通过这样的讨论过程锻炼了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同时提高了学生的思辨水平。
(二)案例分析教学法。案例分析教学法是一种以案例为基础的教学。案例教学法鼓励学生独立思考,传统的教学方法只告诉学生怎么去做,很多内容脱离实践,枯燥乏味,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案例教学更注重双向交流,打破了传统教学中学生一味听、老师一味讲的做法。在案例教学中,学生拿到相关案例后,首先要分析案情,找到解决案例的知识点,并且分析如何运用理论解决实际问题,这个过程就是搜集资料、整理资料、运用资料、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一个完整过程,这个过程培养了学生的动手能力、分析能力,使学生的思维更加缜密。
案例型教学的步骤:第一步,课前将相关旅游法规案例材料发给学生,学生认真阅读案例材料,查看资料,搜集必要信息,初步形成解决方案;第二步,在课堂上,根据学生的学习能力和性格特点将学生分为4-6人的小组,小组成员针对准备的材料展开讨论,这个过程学生们对问题有了更深入的理解;第三步,各个小组的讨论阶段,每个小组选出代表,发表本小组意见,发言时教师要控制过程和时间,并对每个小组发言提出比较集中的法律问题和处理方式,引导学生由解决实践问题上升到法律理论分析层次;最后的步骤是教师总结,针对学生的表现,总结法规和实践经验,加深学生对本次讨论知识点的认识。案例教学要注重将丰富多彩的法律实践活动的司法案例与静止化的教学案例相结合,理论联系实际,用实践升华理论,激发学生解决问题兴致的同时,也能引发学生对立法理论的进一步思考,既指导实践,也能够挖掘学生的理论学习潜力。
(三)情景教学法。在法学教学过程中,情景教学法主要是通过角色演练展开模拟教学。根据教学内容的需要,在模拟演练方案中确定角色、任务、时间、步骤、背景等,这种教学方法特别适合于事件的发展过程的再现。例如,可以组织学生模拟旅行社与旅游者的纠纷,模拟旅游交通事故、模拟旅游投诉等。也可以模拟旅游合同的洽谈、签订。角色演练时,要设法提高受学生的参与程度,围绕教学内容中的核心问题,由任课教师布置任务和分配角色,让学生代表按规定角色在一定背景下进行情景模拟,学生都能体会到每个角色所代表的实际岗位的地位、作用、处境、遇到的问题及其解决方法。
(四)模拟法庭教学法。模拟法庭教学法作为一种实践性的教学方法,充分调动了教师与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使学生能够跳出法律规则的框架从整体上探究法律是怎么运行的,学生通过讨论案情、制作相关法律文书、主持庭审、在庭上陈述、举证、质证、辩论、宣判等过程,实务操作的能力得到了切实提高,并训练了速记、口才、文书写作等基本专业技能。
总之,教学方法的应用是一个综合运用的过程,任何一种方式方法都不可能面面俱到,也很难适用于所有教学内容和每一位学生。在教学过程中要根据不同情况选择适合的教学方法,针对《旅游法规》课程特点与旅游专业学生的特点,综合运用,整合互补。
【参考文献】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5962(2013)06-0057-01
1 法律英语教学现状分析
1.1 教学大纲不规范。
国家教育部在很早的时候就强调了,专业类英语课程的重要性,尤其指出法律英语教学的重要性地位。但是,无论是教育部门还是各大高校,都没有统一明确的教学大纲,对法律英语的具体教学要求只字未提。于是影响了高校对法律英语教学重要性的认识。
1.2 教学目的不明确。
法律英语是面向高校法学专业开设的一门专业英语课程,旨在通过对本课程的教学,让学生了解英美等国家的法律知识,并使学生具备阅读英语法律文献的能力。目前大部分高校法律英语专业的学习,大多是以介绍英美国家的法律基础知识,讲解专业术语的英语单词为主。在这个大的教学目标为前提下,学生从英语阅读中获取信息的理解能力得到了培养。只不过是翻译能力得以提升。学生最终能够有所收获的,除了稍稍熟悉一些基本的专业术语的英语单词,学生法律英语的实际运用能力的不到培养。
1.3 缺乏教材。
当前,市面上出版的教材多而繁杂,有些学校使用自己编写的教材,而更多的学校则是选用来自出版社的教材。无论哪一种教材基本上都大同小异,但是一般都无法适应我国现阶段的对法律人才的需要,可见编写出的教材没有明确的编写目的。有的虽然内容丰富,但是却不成体系,与国外实际的司法贸易相差甚远。教材中的侧重点也不明显。学生即使通读全书,也很难掌握实际的业务知识,业务水平难以提高。
1.4 教学方法单一。
目前, 大部分高校基本采用传统的通用英语教学模式来教授法律英语课程。其教学方法陈旧,教学方法单一,教学理念严重缺失。法律英语课程一般被确定为选修课, 常安排在大三或大四阶段集中授课,且课时一般在32学时左右。在如此短的学时,基本无法完全教授英语法律的核心内容,最终使得法律英语课程流于形式。
一般而言,大部分学完该课程的学生对法律英语基础知识和技能的掌握仍然有限。部分学生甚至连基本的英语法律文献都读不懂,用英文撰写法律文书的水平普遍偏低,更别提听取外国专家的法律讲座,参与涉外法律谈判了。
1.5 师资力量不足。
法律英语教学面临的较大难题还是师资问题。在开设法律英语的院校中的大多数的法律英语教师都是缺少的。能够承担该门课程教学的,除了掌握法律英语的语言特点以外,还应该在外国法律制度领域有较深的造诣。应该能够驾驭用英语学法律和用法律学英语的双重教学任务。然而当前, 法律英语教师主要分两类,一类是法律专业教师的转型, 另一类是英语专业教师的拓展。前者有扎实的法律背景知识, 但英语能力薄弱,或者即使英语能力也较好,但是不熟悉英语课程的教学思路及方法,上课生硬,法律英语的教学语境严重缺乏,课堂效果差。后者虽然在英语教学上经验丰富,但是缺乏深厚的法学知识背景,难以将法律专业知识与语言技能教学进行有效的融合。
2 法律英语教学的改革思路
2.1 明确培养目标及思路。
对于教学目的,我们应当清楚地认识到,对法律英语的教学目标绝不只是让学生"借助词典或者网络等工具阅读英语法律文献"或者是让学生简单的了解美英法。而是要在特定的法律环境中使用英语,让学生对法律基础知识进行深入的了解,经常性的参加国外法律专业人员的交流。提高参与涉外法律事务以及了解其他国家法律文化的能力。也就是说要注重学生的实际应用和操作能力的培养和提高。于是,在课程设置上,应该遵循社会的发展规律,体现学生的需求。努力扎实法律基本功,提高英语交际能力。把用英语为法律工作服务作为主要目标。
2.2 制定教学大纲,改革课程设置思路。
教学大纲的重新制定,应该从教学时间、内容、授课学时以等多个方面重新审视。
在课程开设时间的选择方面,考虑到法律英语有两个方面的基础要打牢。其一是一定的英语功底,其二是要对中外法律知识有一定的掌握。因此,大部分学校把法律英语课程开设的时间安排在大三下。那时,学生虽然有了较全面的专业基础知识和一定的语言功底,但是在大三开设的其它专业类课程多,学生没有更多的精力来学习法律英语,学生学习积极性必将下降。其实,大一学生就有较好的英语基础,学生经历了高考的魔鬼式英语学习后,英语都不会太差,这就解决了英语基础的问题。再加上大一大学英语的深入学习,英语的语言基础绝对不是问题。于是,在大二上学期就开设"初级法律英语"课程是绝对没有问题的。这样学生就有更充裕的时间来学习法律英语。如果觉得教学效果好,还可以在高年级继续开设"中级法律英语",以训练学生的听说读写译的能力。法律英语的教学效果的体现,不可能一蹴而就,它必须分阶段实现,把握循序渐进的原则。
对课程的内容设置方面,可选取:英文律师信函写作、英文法律意见书撰写以及法律问题研究等重点法律实务予以侧重。从而提高法律英语课的教学效果。
至于课程是选修还是必修,这个问题其实不是问题。法律英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当然是作为必修课程咯。很多学校将其作为选修课程的原因,是由于师资力量和课时限制。
2.3 多样化教学手段。
法律英语的教学,应该在原有的教学方法基础上进行创新。教师不能单纯的灌输式的教学,而应当借助于计算机,或是其它多媒体手段,活跃课堂气氛。同时采用案例教学法、项目教学法等先进的教学方法。
2.4 文化导入。
语言是传达文化的媒介,法律英语作为专门用途语言的一个分支,在对其进行教学时,必然要注重文化的导入。教师可以通过外国电影的介入,加深学生对文化的理解和认识;通过各种涉外案例的讲解和分析,提高学生对知识的应用;通过小组的情景表演,提高学生的语言交际能力。
2.5 加强师资队伍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