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07 15:42:19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法律法规重要性,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一)法律人格在中国的异化通俗来讲,法律人格即指现实的人被诚认为法律意义上的人所需具备的资格,换句话说法律人格是指法律上的资格,拥有法律人格即意味着在成为法律上的人。我国的民法学者大都把法律人格与权利主体,权利能力这两个词语通用,讨论的范围一般局限于民事主体的层面上。我国的《民法通则》第九条:公民从出生时起,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无论实定法还是法学界对法律人格的讨论即到此为止,似乎没有进一步讨论的必要。法律人格一词在国外被认为是最抽象的法律范畴,在中国,谈论法律人格的学者不多,明确其真实含义的就更是少之又少了。我国学者对法律人格概念的阐释比较繁杂,却大同小异,大致如下:王利明教授的观点可被称为学界的通说,其将人格做三种理解:(1)指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权利主体;(2)主体的权利能力;(3)受法律保护的某些利益。②之后,梁慧星教授所著的《民法总论》及崔建远教授所著的《合同法》中均得到了引用。③在笔者看来,首先第一种理解把人格等同于主体本身并不可取。因为人格是权利主体的内在属性,已如前述,故不能与主体等同。其次,将法律人格理解为权利能力较为可取。这种理解已与国际通行的法律人格概念接轨。如现行《菲律宾民法典》把“民事人格”理解为民事主体之权利能力;1794年《普鲁士普通邦法》第一条规定:人在市民社会中只要享有一定的权利,便被称为法律人格。④最后,将法律人格理解为受法律保护的某些利益,也可简言为人格利益。我国民法学教科书中少有直接论及法律人格之作,通常于民法调整对象和自然人一节稍有涉及。学界普遍认为,民法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谓人身关系指人格权法律关系和婚姻与继承关系。这种定义已为法学界的有识之士徐国栋教授、张俊浩教授所诟病,在他们看来,其弊端至少有三:第一,将财产关系置于人身关系之前,颠倒了主体与客体的顺位;第二,将人格错误的理解为姓名权、肖像权等人格权;第三,民法対纵向法律关系的调整和民事主体资格的确定。
(二)法律人格回归的必要性法律人格是私法的第一个概念,是私法主体承担权利义务的前提。任何一个学科都表现为一个逻辑严谨的概念体系,法学尤其如此。然而,回顾法律人格这一概念的产生和发展的过程,我们会惊奇的发现,法律人格的产生是为了实现不平等,法律人格的内容具有公法和私法的双重性格,法律人格是即存的事实和法律的创造相结合的概念。⑤而我们现在在继受和使用这一概念的时候,忽略了它的深刻内涵,这样处理的后果是一方面使我们无法理解西方政治学上力图重新糅合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这一最新的理论发展趋势,也无法理解一些法学家所说的(民法上的人的概念是)“立法技术,把自己抽空﹐从而实现其‘超越体制’的功能”;另一方面则使得法学家在讨论团体以及面对赋予动物以法律人格这样一些新的理论时,因欠缺理论深度而左支右绌。法律人格的问题头绪众多,纷繁复杂,而且如诚如谢鸿飞先生所言,这是一个谈论任何有关“人”的题目都可能被讥为“宏大叙事”的年代,但是我依然相信“任何法律制度总是有意无意地仰赖一种法学理论,而任何法学理论又总是仰赖关于人的理论”。
二、法律人格应具有的含义
在古代罗马帝国,同时具备自由、家父和市民三个要素的人方才是Caput,成为罗马法伤具有法律人格的一员,缺少三要素之一即为人格减等,也即不是一个完整意义上的人。
(一)人格与身份的关系从罗马法上看,法律人格这一概念的产生和发展的过程中惊奇的发现,法律人格的产生是为了实现人们之间的不平等,法律人格的内容具有公法和私法的双重性格,法律人格是即存的事实和法律的创造相结合的概念。而我们现在在继受和使用这一概念的时候,忽略了它的深刻内涵,这样处理的后果是一方面使我们无法理解西方政治学上力图重新糅合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这一最新的理论发展趋势。关于人格与身份的关系,《法学阶梯》指出:人格减等就是改变先前的身份。由此可知,复数的身份构成单一的人格,人格由身份构成,身份是人格的要素,诸项身份之一的缺失将导致人格的减等,而丧失殆尽的结果就是消灭人格。例如,Caput丧失了市民身份,那么将被罗马法等同于外邦人,其法律能力将受到限制;如果他丧失了市民身份和自然人身份,那么就不再成为罗马司法的主体,可能被法律认定成奴隶。
(二)人格的取得途径人法的两大基本内容反映了人为的社会组织方式与自然的社会组织方式的兼容。人格是以陌生人际关系为基础的某个市民社会的主体资格。罗马法的发展历史告诉我们,并不是所有的生物意义上的人都被赋予了人格,作为体现主体平等的民法在其产生之初却是为了实现不平等的工具。由此,人格由法律赋予。人身权的实质是一种受尊重的权利,一种人身不可侵犯的权利。十七世纪,自然法思想逐渐取得了统治地位,“天赋人权”、“自然权利”观念深入人心,进而平等成为与生俱来的权利,而人格也被视为人与人之间平等的标志。正如柏拉图说,每个城邦又分为两个城邦:多数穷人的城邦和少数富人的城邦,这两个城邦总处于交战状态。近代民法意义上的人格是在启蒙运动时期思想家的奔走呼号下产生的。从根本上讲,人格的获得是无数前辈进行权利斗争的结果;从直接原因上来看,生物意义上的人只有经过法律的承认方能具备法律人格,因而人格是由法律直接赋予的。
三、民法对人身关系的优先调整
我国民法学者都承认民法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但对于何者优先则有不同见解。大多数民法学者沉醉于财产关系,却对人身关系研究较少,笔者将在对两者进行分析后,比较两类调整对象,权衡其轻重,并在此基础上做出合乎理性的选择。
(一)人格与财产的关系人类作为万物之灵,不论合理与否,都是这个世界的中心,换言之这个世界是为人存在的。当然,一个组织起来的社会要通过消耗资源来维持自己,因此,市民法还有其物法部分,它被用来分配各种稀缺的资源。因而在近代民法的发展过程中,在法律技术上采取了对财产的加强保护,有学者更是基于此提出了财产是人格的构成要素。从现代经济、社会的发展来看,人之主体性的良好保障依赖于治整体的进步,是众多法律部门的共同任务。物对人的异化现象并不是权利能力理论本身的错误,而是在价值目标确定后,工具手段的不足造成的。我们知道,在古罗马,有许多富有的奴隶,他们由于经营特有产成功或受主人的荫蔽而过着富足的生活,但他们只是生物学意义上的人,而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人。相反,贫穷的公民却是人。在大革命前夕,发生过富有的第三等级在法律人格上的贫困以及贵族在法律人格上富有的情况也曾存在。由此,财产并非人格的构成要素,而是实现人的权利的工具。#p#分页标题#e#
随着对儿童少年训练、实践和理论研究的深入,运动素质发展敏感期在竞技能力发展过程中的意义已得到明确,国内外不少学者都在从事这方面的研究,并取得了一些成果。较为一致的意见认为,在某运动素质发展的敏感期内,如果训练等外因和遗传、自然生长发育内因配合得好。就可获得该运动素质良好、迅速发展的效果,并可为少年运动员今后的发展打下牢固坚实的基础。利用小学到大学学生生理、心理的发展规律,各项运动素质发展敏感期的原理,进行学校体育教学的相应改革。不失时机地在敏感期促进学生快速掌握相应的运动技能,打好基础,从而很好地解决各阶段体育课教学的衔接问题。
二、研究对象和方法
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大中小学校体育课教学作为研究对象。采用文献资料法、问卷调查法、实验和数理统计法,调查大中小学校体育教学衔接问题,进而发现各年龄阶段体育教学存在的问题。
三、结果与分析
1.大中小学体育课教学衔接存在的突出问题。目前大中小学教材内容的衔接问题已经基本解决,以篮球教学为例,小学初中注重培养兴趣与基础,高中注重基本技术与简单战术配合,大学主要是基本技术的提高与战术配合的学习。然而,通过对黑龙江省几所高校2009级与2010级新生篮球班的调查,具有一定篮球基础的学生只占13%。可见,衔接问题仍然存在。
影响大中小体育课衔接的原因很多,目前主要集中在中考、高考升学率的影响,学校体育设施的影响,体育教师自身素质的影响,终身体育目标与体育课程的主要目标不衔接的影响等等。
2.以篮球球性掌握为例分析敏感期对体育教学各阶段衔接的意义。为了研究的需要,随机抽取哈尔滨市 小学女生(72人)、初高中学女生(84人)作为实验对象,并按年龄分成十三个组别。
将实验后技评成绩提高百分比情况绘制成曲线图,如图1所示,如果将曲线分为三个阶段,分别以11岁和16岁为分界线。我们可以看出12~15岁年龄段提高幅度高于6~11岁和16~18岁年龄段;16~18岁年龄段提高幅度略高于6~11岁年龄段。因此,可以将三个年龄阶段按提高幅度由大到小排序,12~15岁>16~18岁>6~11岁。
将实验后达标成绩提高百分比情况绘制成曲线图,如图2所示,如果将曲线分为三个阶段,分别以9岁和14岁为分界线。我们可以看出9~14岁年龄段提高幅度高于6~8岁和15~18岁年龄段:6~8岁年龄段提高幅度略高于15~18岁年龄段。因此,可以将三个年龄阶段按提高幅度由大到小排序,9~14岁>6~8岁>15~18岁。
单从实验后测结果来判断哪个年龄阶段掌握篮球控制球技能快,还不够准确。必须对技评与达标后测成绩相对前测成绩提高幅度情况加以分析。根据以上结果表明,技评提高幅度最大的是12~15岁年龄段,达标成绩提高幅度最大的是9~14岁年龄段。依然是中间年龄段的组处于最高。综合技评与达标两项成绩提高幅度结果分析,12~14岁年龄组两种评价方法的结果都处于成绩最优阶段,因此该年龄阶段可以初步确定为女子篮球控制球能力发展敏感期。
敏感期一词是荷兰生物学家德・弗里在研究动物成长时,首先使用的名词,后来蒙台梭利在长期与儿童的相处中,发现儿童的成长也会产生同样的现象,因而提出了敏感期的原理,并将它运用在幼儿教育上,对提升幼儿智力有卓越的贡献。蒙台梭利认为儿童对于特殊的环境刺激有一定的敏感时期,这种敏感时期与生长现象密切相关,并和一定的年龄相适应,儿童发展就是建立在敏感期所打下的基础之上。当孩子处于某个敏感期时,他产生一种敏感力。当敏感力产生时,孩子在内心会有一股无法抑制的动力,驱使孩子对他所感兴趣的特定的事物,产生尝试或学习的狂热,直到满足需求或敏感力减弱,这股力量才会消逝,蒙台梭利称这段时期为“敏感期”,有些教育家则称为学习的关键期或教育的关键期。
青少年的生长发育中之所以出现敏感期,是因为人体的生长发育具有阶段性和非等比性。这就是敏感期产生的生理学基础。杨锡让教授在《实用运动技能学》一书中提到,在学习某种运动技能时,有一个掌握这一运动技能最合适的时期。在最佳年龄期,对特定种类的学习内容来说,无论是肌体上、感觉上、运动上、动机的形成上以及学习能力上,都是潜力最大、最完备的时期。李杰凯教授在《运动文化研究与体育教学论》一书中详细讲述了技能教学必须要考虑成熟对技能形成的影响。格塞尔对同卵双生子进行的著名爬梯实验,证明了成熟对技能学习的影响。他选择同卵孪生兄弟进行研究,发现过早地对儿童进行爬梯技能的训练效果不佳,甚至是徒劳的。在儿童的生理成熟达到一定程度时,学会爬梯技能是轻而易举的事情。
四、结论与建议
1.结论
(1)大中小学体育教学衔接问题是普遍存在的,结合学生各年龄阶段的特点进行教学内容的选择,可以更好地促进体育教学的衔接问题,提高教学质量。
(2)实验证明普通中小学6-8岁女生在掌握篮球控制球技能的最初阶段,敏感期出现在12-14岁。这正是处于小学与初中衔接阶段。做好该阶段的篮球教学衔接将会大大提高教学质量,为学生步人高中与大学打下良好的篮球基础。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认识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重要意义
统计是加强经济和社会管理的一项重要性基础工作,真实是统计工作的生命线,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统计数据对于区委、区政府正确分析形势、实行科学决策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也是维护政府统计公信力的基本保障。深入开展统计法律行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对于提高社会公众对统计工作的关注度,提高全社会的统计法律法规意识,促进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履行职责、优化统计工作环境、规范统计工作秩序、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提升统计服务水平都会起到积极作用。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区统计执法检查动员会议的要求,充分发挥部门职能,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认识到加强统计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的重要性,把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列入五五普法的重要内容,列入党政领导干部、企业负责人的学习培训内容,融入到普法考核验收工作中,精心组织,不断增强全社会的统计法律法规意识,为统计工作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注重特色,突出重点,大力推进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是保障统计工作的根本依据和准则。在统计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中,要围绕《统计法》和《处分规定》开展宣传,重点是围绕新修订的《统计法》提出宣传教育工作的新要求、新方法,不断提高社会各个参与主体的统计法律意识和贯彻落实统计法的自觉性、主动性,使《统计法》和《处分规定》的各项要求能落实到统计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
要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在平时的学法用法活动中,把《统计法》和《处分规定》作为领导干部“两月学一法”的内容,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联系,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领导干部开展《统计法》和《处分规定》的培训,不断提高领导干部学习、贯彻统计法律法规的责任意识,自觉依法领导和支持统计工作,切实维护统计工作的独立性。
要进一步加大统计人员统计法律法规的培训力度。统计人员是推进依法统计的主体,要在统计系统内部深入持久地开展统计法和处分规定的学习宣传,开展学习《统计法》和《处分规定》的知识竞赛和征文评比活动,不断提高统计人员掌握统计法律法规的主动性,提高其基本法律素质,提高依法统计、依法办事的水平和能力。
要加强全社会特别是各类统计调查对象的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统计工作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关联千家万户,提高全社会的统计法律法规意识对于统计工作十分重要。要把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纳入到全社会年度法制宣传的整个工作中去,全面谋划,精心组织,运用多种形式,利用一些重要的节日,采取社会各界群众喜闻乐见的方法和措施,开展广范围、全覆盖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使各个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社会公众进一步明确其在统计活动中的责任和权利,自觉主动地履行统计法定义务,为依法开展统计工作打下良好的社会基础和群众基础。
三、加强协调配合,积极营造贯彻落实统计法律法规的良好氛围
深入开展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既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也是一项紧迫任务。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以这次统计执法大检查为契机,进一步营造依法统计的良好氛围。
要集中力量,统一时段开展《统计法》和《处分规定》的宣传教育活动,各乡镇、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通过举办学习班、专题讨论、征文评比、知识竞赛、开设宣传橱窗、发放宣传材料、张贴标语、悬挂横幅等多种形式开展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推动统计法律法规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持续掀起学习宣传统计法律法规的热潮,为顺利推进统计执法大检查工作打下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