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文范文 民营企业法律培训

民营企业法律培训汇编(三篇)

发布时间:2023-09-27 10:03:01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民营企业法律培训,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民营企业法律培训

篇1

中图分类号: F276.5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8631(2011)08-0017-01

一、民营企业的含义及特征

民营企业,从广义讲,民营企业只与国有独资企业相对,而与任何非国有独资企业几乎一致,其中包括国有持股和控股企业。因此,民营企业主要是指非国有独资企业。从狭义来讲,民营企业仅指私营企业和以私营企业为主体的联营企业。如今“民营企业”泛指私营企业的投资者、经营者等相关从业人士。其基本特征是:一管理机制灵活,运营规模逐日扩大。二,筹资融资相对较难,财务管理急需完善。三,家族式管理,“政令”朝令夕改。四,对员工培养及重视力度不够。

二、在民营企业中社会责任的基本内涵及作用

民营企业的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创造利润、对股东承担法律责任的同时,还要承担对员工、消费者、社区和环境的经济、法律、伦理、慈善等责任。企业的社会责任要求企业必须超越把利润作为唯一目标的传统理念,强调在生产过程中对人的价值的关注,强调对消费者、对环境、对社会的贡献。这是民营企业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石;是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及合格产品的职责和义务;是为社会创造价值,实现企业目标的综合体现。

三、民营企业在缺失社会责任方面存在的现象

市场的残酷竞争,民营企业倍感压力,为追逐高额回报,在强大利益驱使下,知法犯法的事件频频发生。

(一)欺诈经营,伪劣产品泛滥市场,消费者权益难以保障。例如现在的手机市场, 山寨版“黑”手机整整占据了手机市场的近半壁江山。

(二)不能承担科学发展与依法纳税的责任。偷税漏税、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利益现象严重。曾有新闻报道在2010台州十大偷税漏税案件中,使用假发票的就有三家,占了近三分之一。

(三)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意识淡薄。《中国・焦点》栏目曾报道:“安徽博瑞电源厂污染,导致100余名儿童血铅超标。”

(四)忽视安全违规操作,导致事故多发。我们常见某栏目报道:“某处一道路施工工地沟壁垮塌,几名工人被掩埋,事故造成一死一伤。”

(五)缺少人文关怀,压缩员工福利。我们常在电视新闻里看到,员工为讨工资做出跳楼爬高压电线等过激事件。更有甚者,工人因工作环境恶劣,患上“尘肺”,公司却无动于衷,致使员工不得不自己掏钱“开胸验肺”。

此类现象,反响恶劣,大大降低了民营企业在民众中的信誉度。因此,在营销市场中民营企业必须担当“社会责任”。

四、民营企业在营销市场中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

(一)为社会增强法制意识。为社会增强法制意识是指对消费者承担起明礼诚信确保产品货真价实的责任,承担起诚信经营,遵纪守法的责任。法律是合理合法经营的制度支持和法律保障。企业在认真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相关企业法规地同时。要不定期组织员工学习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等。要做到公平参与,保质保量,营造一个良好的市场运营新环境,做到明礼诚信确保产品货真价实。

(二)为组织担负经济责任。经济责任是企业的敏感话题。企业在做好财务管理,积极纳税地同时,遇事应不推卸、勇承担、妥解决,积极配合;还要长期开展安全生产和经济法规培训,总结经验教训,减少经济风险;更要采取科学有效措施,立足国际国内金融市场,充分发挥财务杠杆效应,规避经济风险,增强资本市场的创新应变能力。

(三)为市场增强创新能力。创新是市场发展的关键。市场营销和创新是企业的两个基本职能,其中 “创新”对企业的催化作用,使民营企业在营销市场中能增强核心竞争力。为了把团队最大的潜能发挥出来,尽量的满足客户需求,产生创新。民营企业既要立足科技研发,提升产品核心技术开发水平;又要在各层领导中建立智囊团,凝结智慧的精华;还要增强推陈出新的企业管理新意识,构筑管理新思维。

(四)为人类预防并控制污染、培育生态环境、生产绿色产品。“可持续发展”要求“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能力造成危害的发展”。 环境的污染改善和治理问题是企业追求长远利益的环境保障!企业首先应具有预防并控制污染的意识,让污染始终处于萌芽状态。在选址、修建、排污治理等方面,应考虑废弃物品以及噪音的科学合理处置,不能危及人们身心健康及生命财产安全。其次产业要升级换代。企业在选择产业时不应只局限于短期利益,而应注重长期社会实效和环境保障。

(五)为顾客增强服务意识。而今的买方市场,顾客满意才是衡量企业成功的标准。企业应该把顾客当成朋友。不应以赚钱为目的,而应成互利互惠的盟友。每个企业应树立的现代市场营销服务新理念,创建的营销服务新文化。

(六)为企业建立组织文化。企业组织文化即企业文化,是企业在长期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的适合企业自身的物质、精神和制度文化的统称。企业文化的培育是长期的、持续的过程。因此,民营企业文化的铸造也只有点滴积累、循序渐进才能真正形成蕴含丰富底蕴的文化氛围,展示企业文化风尚。为学习型员工建造知识长廊,彰显企业文化魅力。

(七)为职工提供健康保护和公正待遇的责任。为职工提供优质环境,薪酬,人文关怀和个人发展的平台。企业要发展人才是关键。企业应在员工中挖掘、孵化、历练人才。企业应建立横向和纵向的员工培训体系。纵向体系向二、三级和多级发展培训链;横向体系与科研机构、培训机构、大专院校强强联合,多样化的发展平台,可以让员工接受到专业技术技能培训,在技能技巧、业务水平等素质方面获得较大提升。

(八)承担扶贫济困和为弱势群体提供慈善救助的责任。随着网络资源广泛发展,财富激增的民营企业占用的传播资源越多,民众的监督和口碑传播常常将企业推在风口浪尖。救弱扶穷民营企业要积极地参与慈善活动。一要在盈利基础上,建立慈善救助基金制度。大灾大难时积极筹资,身先士卒。二要培养员工加强思想道德修养,增强爱心意识。利用节假日,组织员工参与社会福利救助活动,为社会的和平共建担起应尽的义务。

(九)为社会解决就业问题。就业问题是我们时代的经济命脉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问题,有资料表明过去十年以来我国城镇登记失业率一直处于逐年上升趋势。从2001年到2010年,城镇登记失业率几乎是依次上升,在2009年已达到最高峰14.2万人。民营企业面对如此现状,更应予以关注。第一,从大局出发,树立解决就业意识,吸纳就业,让劳动者有事可做,资源共享。第二,在大专院校宣导社会失业及就业状况,帮助应届毕业学生拓宽就业渠道。第三,对外组织岗前技能培训活动,增加社会劳动就业机会。第四,采取多种手段,让企业走向社会,让社会人力资源涌入企业。

篇2

一、民营企业在经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今天,发展民营企业对促进经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民营企业是适应市场经济而产生的,它们是市场经济的天然元素。截至2007年第3季度,中国登记注册的民营企业538.7万户,比2006年底增长8.2%;注册资金总额8.8万亿元,增长16.5%;从业人员7058.6万人,增长9.8%;投资者人数1362.1万人,增长7.1%。最近几年中国GDP以每年10%左右的速度增长,财政收入大幅度增长,民营企业功不可没。全国工商联的年度民营经济发展分析报告表明,我国民营经济创造的增加值达到国内生产总增加值的65%以上,占经济增量的70%-80%,民营企业数量占全国企业总数的比例达到60%以上。同时,民营企业已成为就业的主要渠道,就业占全国非农就业总数的80%左右。实践证明,民营企业已成为我国最具发展潜力、最具活力的经济形态。哪个地区民营企业发展得快,哪个地区的经济就充满生机和活力,经济形势就明显看好,小康水平就比较高。可见,民营企业的迅速发展已日益成为拉动国民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

二、制约民营企业发展的主要因素

(一)市场准入有待进一步放宽

由于产权性质差异和经营上的高风险性,民营企业不得不面对较之国有企业更多的市场壁垒,市场壁垒的存在造成市场准入约束。民营企业的投资范围受到限制,许多行业已经逐步允许外资企业进入了,但民营企业却被拒之门外,如银行、电信、高速公路等。资料显示,我国对民营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要求位居世界首位。而在涉外经营方面,目前我国对民营企业申请自营进口权的一个基本条件是注册资本和净资产都在850万元以上,如此苛刻的条件,使得只有1%的少数民营企业才能达到此标准而获得进出口权。由于不能在市场中平等地参与竞争,极大地限制了民营企业的发展。

(二)法律不够完善,缺乏保障

虽然在修宪之后民营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得到了肯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偏重保护国有企业财产、忽视保护民营企业财产的现象。民营企业在法律上仍处于弱势地位,特别是经济法规对民营企业产生制约作用。民营企业相对于国有经济的弱势就思得更加需要国家政策法规的扶持,只有确立保护民营企业的相关法律,才能使民营企业家避免其财产被经营者所剥夺具有法律保障,才能解决民营企业在合同执行、债务纠纷、权益保护方面遇到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问题。当前民营企业投资权益保障存在问题,投资收益权益屡受侵犯,投资经营契约的履行艰难。在一些地区,由于缺乏有效的法律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遭到随意侵犯,承受着名目繁多的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等各种不合理负担。

(三)融资渠道不畅通,资金严重不足

融资渠道不畅已经成为民营企业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绝大多数民营企业无论是初创期还是发展期,主要是依靠自我积累、自我筹资发展起来的,只有少数民营企业能够从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银行等金融机构通过贷款融资,大部分民营企业很难通过风险投资基金、资本市场方式筹集资金。我国市场经济尚不完善,各项配套改革措施契合度不够,民营企业在取得商业银行贷款方面以及在公司股票上市和发行债券筹款方面的不平等待遇依然存在。由于上市公司条件苛刻,大多数民营企业达不到上市公司的条件,很难从股市获得融资。另外我国还未立法批准私人股权基金,也使民营企业失去了国际常见的融资渠道。

(四)民营企业自身素质不高,管理水平低下

民营企业自身素质不高主要表现在:首先,家族化管理模式制约,经营管理者素质不高。其次,民营企业随着企业规模的壮大,管理水平落后的问题就越来越凸显出来。一是大多没有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它们大多依靠个人经验来管理企业;二是管理人才的奇缺,家族式管理模式容易造成外界高素质管理人员在企业中得不到重用,企业难以引进高素质的企业管理人员。最后,技术水平和技术创新能力较低。民营企业整体发展缓慢,科技含量低,优质群体少,限额以上的民营企业仅占全部民营企业成分的3.95%。

三、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的有效途径

(一)排除市场准入歧视

应打破行政性垄断,放开民营企业的市场准入,在政策上要清除各类歧视性规定,在市场准入、税收政策等方面给予各种所有制经济同等待遇,不仅有利于进一步拓展民营企业的发展空间,而且有利于发挥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要允许民间投资在更广泛的领域以独资、合作、合资、参股、特许经营等方式进入,扩大民间投资领域,激发民间投资热情。鼓励民间资本和外国资本投资参股能源、交通、电信和供水、供热、供气等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领域。即使在传统上被视为必须国家垄断的某些行业,也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垄断的层次、范围和环节作出充分论证,将能够市场化经营的部分进行必要的分解和剥离。民间投资天然具有自负盈亏的性质,对民营企业进入哪个市场、投资什么项目,政府可以进行政策引导,但除对社会、环境等有影响的部分外,政府应简化手续、减少审批。要对各种所有制一视同仁,除国家明令禁止经营的领域外皆可允许民营企业进入,结合国有经济布局的战略调整,允许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造或资产重组。

(二)健全和完善法律体系,为民营企业提供法律保障

必须将民营企业纳入法治的轨道,依法行事,给予民营企业平等的法律地位,为其提供有效的产权保护。加快立法工作,既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民营企业发展的迫切需要。依法保障民营企业的合法权利,依法保护民营企业的财产权,这是保证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关键。当前除了依照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如《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对民营企业作相关规范和保障外,还须根据需要,继续完善这方面的法律,进一步确定和保障民营企业投资者合法财富的创造和积累。为此,要采取如下对策:1、加快清理以往阻碍民营企业发展的各种政策、法规。废除制约民营企业发展的歧视性政策和法律条文,使我国的法律制度与国际规则和国际惯例接轨。2、加快有关民营企业的立法工作。要通过立法加强对私有财产的保护,要逐步建立法制化的财产保护体系和其他经济活动规范体系,从法律上解决民营企业的国民待遇问题,使之享有与国有企业平等的权利。3、要规范执法行为。要建立严格的诉讼、判决、执行体系,这样既约束政府的行

为,也约束民营企业的行为。要加强对执法及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督,要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治安环境。

(三)拓宽民营企业融资渠道,改善金融服务

篇3

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伴随着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也几次修订,每次修订大多牵涉到相应的经济问题,特别是非公有制经济。1982年宪法首次承认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并明确了个体经济的合法地位。1988年修宪,对私营经济的发展进一步明确,1998年的宪法修正案中把私营经济定位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经过20多年的努力,民营经济的合法地位进一步得到确认,从而使民营经济从体制外的“另类”进入体制之内,由不合法到合法,从“补充”到重要组成部分,终于被社会认可,并逐渐成为支撑国民经济增长的主要力量。

从民营经济法律地位的变化和近年的发展情况看,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应当解放思想,转变传统的观念,重新审视和理解民营经济的重要作用。

当前,我国的民营经济已经成为支持国民经济高速增长的主要力量。尽管民营经济占有社会资源的比重仅有三分之一,但对GDP增长的贡献率已经占到三分之二。因为民营经济的发展壮大符合社会生产力发展和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因而始终保持了顽强的生命力和发展势头。民营经济不仅已经成为国民经济增长的重要支撑力量,也为解决现实经济中的诸多矛盾奠定了重要的基础,而且作为新的体制因素,日益成为推动市场化改革的主要动力。长期以来,在对待民营经济的问题上,检察机关或多或少存在一定的思维定势并常常外化为观念上的“歧视”。主要表现为:将其视为微不足道的成分,顶多是极少数的“大款”经济,终归比不了公有经济,社会地位不高;认为民营经济发展潜力不足,只是作为社会经济的补充力量等等。在实践中,检察机关(还包括许多国家机关)表现出对待民营经济与对待公有经济截然不同的态度,在保护和服务等方面关注公有经济比民营经济明显要多等,从而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民营经济的信心和发展。

因此,检察机关必须全面落实十六大精神,将服务大局、服务经济作为开展各项检察工作的根本指导思想,对于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的问题上坚决贯彻“三个同等”,即给予同等对待、同等保护、同等服务,尤其要改变对待民营企业的传统观念,摈弃对待民营企业与己无关、无所作为和“差别待遇”的落后想法,明确为民营经济服务也是为社会、为人民、为整个经济建设服务的重要思想,义不容辞地担当为其服务的重任。

二、加强沟通,深入调研,及时调整为民营企业服务的方向和重点

检察机关在观念上的转变只是为民营经济服务的前提条件,已如前述,下一步应考虑如何依托检察职能为民营经济服务、怎样搞好服务的问题。在以往的工作中,我们为国有企业服务积累了相当丰富的经验,主要是因为检察机关所辖的贪污贿赂案件绝大部分出自国企,彼此间联系紧密,但对服务于民营企业而言,因接触少,没有业务往来,所以如何服务尚需探索。因此,检察机关必须脚踏实地,加强与民营企业的沟通联系,深入调研,确定服务的方向和重点。

基于此,检察机关转变工作作风,积极“下访”显得尤为重要。笔者认为如下几种方式可以参考:一是适时召开为民营企业服务座谈会,听听企业的心声。这一点,我们的反贪部门已经进行了实践,今后在以往的基础上,应当扩大座谈会双方范围,检察机关除反贪部门外,增加民行、控申、、和渎职等科室负责人参加座谈,企业方邀请大、中、小规模企业的代表,力争作到广泛性。二是在检察机关的办公室成立专门与民营企业联系的机构,负责对民营企业的调研,听取它们对检察机关的建议和意见,及时向领导和各相关部门反映,作为为民营企业提供服务的重要依据。三是检察机关定期组织召开由相关部门参加的情况分析会,将民营企业遇到的问题和需要给予帮助的内容列为议事重点,给予必要的关注,共同寻求解决的途径。

事实上,这样一来可以实现“双赢”的目标,即为服务于民营经济打下牢固的现实基础,也可以相当程度地改变检察机关的工作作风,促进检察队伍素质的不断提高。

三、严打犯罪,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营造民营经济发展的良好法制环境

民营企业的发展不仅需要政策支持、法律的认可,还需要一个充满公正气氛、和谐稳定的良好法制空间。检察机关为民营企业服务必须从检察职能出发,不能脱离、也不能超越,否则会因噎废食,得不偿失。检察机关承担着法律监督、打击犯罪等职能,这为民营企业服务提供了新的着力点。从某种角度看,检察机关打击犯罪也是一种很好的服务方式,即严厉打击侵犯民营企业权益的各种刑事犯罪和违法行为,维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创造一个利于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良好法制环境。笔者结合检察职能,认为检察机关在打击侵犯民营企业权益的案件中应当作到三个优先:

优先立案。主要指检察机关对于民营企业符合受理条件的举报、控告、申诉的案件和对不服民事行政案件处理而申诉的案件要优先立案,决不拖延。

优先查处。尤其是有的国家行政执法部门在和民营企业打交道中利用职权实施贿赂犯罪和、等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渎职犯罪案件要优先查处,决不手软。

优先监督。检察机关承担着法律监督的职能,对于由公安机关管辖的涉及民营企业的商业贿赂、挪用资金等案件要实行优先监督,对公安机关应立案而不立案、违法办案等进行全面监督,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利。

此外,检察机关还要作到规范执法、文明办案。检察机关在办理涉及民营企业的案件时,要严格遵守法定的程序,严格执行办案纪律,做到文明办案、公正执法,并在办案别注意民营企业的声誉和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首先要时刻为民营企业着想。对于涉及民营企业的刑事案件除非确属必要,不要着检察制服、开警车到民营企业中去调查取证。其次办案要考虑经济大局。检察机关在办理涉及民营企业经营管理者和关键岗位的工作人员犯罪案件要掌握原则,运用强制措施时要充分注意对整个企业的影响,确保不会出现“查办一起案件,跨掉一个企业,下岗一批职工”的现象,确保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不会受到太大的影响。第三是把好宣传关。选择好角度报道涉及民营企业的案件,确保企业的产品信誉和企业形象不受影响。

四、发挥优势,提供必要的法律服务,协助民营企业走上法制化的建设轨道

民营企业在社会主义市场大潮中的生存和发展除了外在环境因素的影响外,企业内在质素的作用也举足轻重。根据哲学的观点,内因是起决定性作用的,所以,企业内质,包括人的素质修养、规章制度建设等如果不尽如人意的话将会严重威胁民营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作为司法部门之一的检察机关掌握着丰富的法律资源,并且深喑预防和打击犯罪之道,在为民营企业服务上,可以利用这些优势,“取己之长补企业之短”帮助民营企业完善规章,走上法制化建设的轨道。

随着社会主义法制进程的不断加快,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逐渐完备,客观上要求民营企业必须依法发展、奉公守法,这也是企业做大、做强的重要保障。综观民营企业发展状况,不同程度的存在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知识欠缺等问题,成为困扰企业发展的瓶颈,因此导致了诸如签定合同被骗亏损、人才无序流动侵害商业秘密、非法经营致使企业倒闭的案例并不鲜见。检察机关应当针对民营企业发展中的以上种种问题,采取适当的法律服务措施:

首先,主动送法到企业。

将涉及民营企业的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各种案例等定期辑录成册以《民营企业法律指南》为名,不定期向企业发放;赠送《检察日报》等专业报刊杂志培养民营企业法律意识;组织专人提供相关的法律咨询等。

其次,协助搞好企业人员的法律培训。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