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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教育法律法规汇编(三篇)

发布时间:2023-09-27 10:03:13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小学教育法律法规,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篇1

一、认知发展规律理论源起

认知发展规律是瑞士著名心理学家皮亚杰认知建构主义的内涵与理论支撑,是建立在对行为主义及其教学理论的批判与融合的基础上的,是个体与外部客观不断地互动进行创设的。

而以皮亚杰通过对儿童认知发展研究,发现的儿童认知发展规律长期以来被教育学界引为中小学儿童课程组织、认知发展的心理学基础,其具有的科学意义对于今天小学阶段课程的设置与实施具有重要研究意义。

二、对儿童认知发展规律特点描述

皮亚杰通过对大量儿童进行观察研究后提出了儿童认知发展规律,在他看来,个体从出生到成熟的发展过程中认知结构在环境的相互作用中不断重构。因为内涵不一,而呈现不同的表现形式。由此将个体的认知发展分为了四个阶段。

其一是感知运动阶段(0― 2岁),这一阶段,儿童主要通过具体的动作和机能感官来发现、认知世界,主要手段是原始的抓、吸等等动作。

其二是前运算阶段(2― 7)岁,这一阶段,儿童可以进行很多的抽象性游戏,但是儿童用抽象概念去表达或认识客观世界的能力依然是单一路径的,即不可逆性。而其对物质的相对性与绝对性缺乏内涵式理解。这一时期的儿童时自我中心主义的,他们趋向按照他们自己的观点了解世界和他人的经验。

其三是具体运算阶段(7― 11岁) ,这一阶段儿童的认知结构完全掌握了同一性,虽然不具备抽象思维,但是可以对抽象的事物加以理解。

其四是形式运算阶段(11― 15岁)。这一阶段学生可以用成人的思维考虑问题的本质,教师应当照顾学生的发展状况予以个别化的教学方式,尊重学生的主体性,就其存在的问题给予相应的指导,给出专业化的意见。

皮亚杰通过一些经典的概念,描述了儿童认知发展的整个过程,揭示了个体发展的某些规律,因而,在这一时期对儿童的教育教学,应当从其认知发展规律入手,即通过直观教学,设计合理的、科学的教学模式。

三、以儿童认知发展规律设计小学英语教学模式

1、建立情境,实践化教学

儿童的认知发展处于形式运算阶段,大多以具象思维为主,对于具体、显性的东西容易理解,对于抽象、隐性的内容不能很好地进行抽象性思维。因而,在小学英语的教学中,应当根据课堂内容,结合学生接受能力和特点,创造合适学生实际的教学情境,让学生在教学情境中参与学习,学习中能够以直观性代替抽象性,真正从遵从儿童的认知发展规律出发,让学生在实践中学习英语,从而推动对小学生的实践化教学。

例如,在小学英语中,学习蔬菜的单词时,可以将教室暂时简单地布置为菜市场,让学生在课堂中扮演菜农和顾客,通过演练对话,如:“how much are these potatos”等等,认识并理解“potatos”、“tomato”等关于蔬菜的单词。

2、设计游戏,激发学生的学习的兴趣

小孩子天生就爱玩,这是他们的天性。从儿童认知发展规律来说,可以从事很多象征性的游戏,并从中感知学习内容,即能够运用语言或较为抽象的符号来表示具体的事物。那么根据这一儿童认知发展规律,我们在教学中可以设计游戏,重视学生的参与度,让学生参与其中,将抽象化程度高的语言学习转变为具有象征意义的游戏,让儿童在游戏中学知识,用知识去指导游戏,帮助他们建立起学习的兴趣,让他们更加自觉、更加愿意学习,从而不断提高他们学习英语的效率和学习成果。

篇2

1前言

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贯彻健康第一的体育思想,在学校中 自然要开展各项体育活动,由于种种原因,学生因参加学校体育活动而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现象也屡见不鲜,由此产生的经济、法律纠纷也随之而来。2002年6月25日教育部颁布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12号教育部令),以下简称《办法》,于2002年9月1日起施行。本文从法律视角来审视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对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有关法律问题进行研究、探讨和思考,旨在强化学校体育工作的法律保障,规范和保护学生、家长、教师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2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概念、类型及发生的原因

2.1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概念

学校体育是学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以学生为对象,通过学校教育进行有组织的体育活动,包括各类学校的体育课教学、课外体育活动、课余体育训练和体育竞赛。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指在学校体育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发生的人身伤害或者死亡事故。

2. 2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类型

根据教育部颁发的《办法》、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发生的不同情形、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将造成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分为以下类型。

2. 2. 1学校责任事故

学校责任事故,即由于学校过错而造成的事故。如案例1中4:江苏莱县一小学四年级的一次体育课上,教师在30m距离内用板凳设四道障碍,要求学生往返跑一次,该班一学生在返回跨越第二道障碍时因左脚磕碰板凳严重摔伤,住院手术治疗。从案例1我们看出体育教师和校方是由于其主要的过错而直接造成了损害事实的发生,学校和体育教师有主观上的错误,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因此,本案例中学校及体育教师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2. 2. 2学生责任事故

学生责任事故,即由于学生本人或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的过错造成的事故。如案例2中阎;1998年北京某高校一名新生在人学初的体育课上踢足球时,因先天性心脏病突发,不幸碎死。事后调查发现该生人学前没有如实参加体检,人学后学生和家长也没有按规定向学校报告该学生患有先天性心脏病的情况。依据《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由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2. 2. 3其他因素的责任事故

其他因素的责任事故是(除了学校、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其他个人或团体、其他特殊因素等造成的事故,包括其他相关人员的责任事故、和特殊因素造成的责任事故。其中其他相关人员的责任事故是与学校或学生个人活动有关的、其他个人或组织的过错造成的事故,由其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特殊因素造成的责任事故如自然因素、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然因素等。如案例3:某校体育课学生进行足球比赛,比赛中一学生当场被雷电击倒死亡。在此事故中,学校与学生均无责任。

2. 2. 4混合型责任事故

混合型责任事故,即由多方当事人的共同过错造成的事故。责任者根据自身过错程度的比例,来承担与过错相应的责任。如案例;:某高校田径运动会上,一名男生随意穿越投掷区,被正常投掷进行的标枪击中头部而昏倒,其发生的原因,一是该生随意穿越标枪投掷区,是学生个人的过错,二是学校工作人员现场管理不严,所以双方当事人承担同等责任。

2. 3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2. 3. 1学校原因

学校原因有两种,一是对于存在明显责任的伤害事故,如学校或教师对事故隐患没有及时认真检查,没有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学校卫生保健制度不健全,对易发生事故项目的教学、训练、比赛组织不当等行为;二是对明知存有事故隐患,但没有采取相应有效的防范措施,如运动场地的器材、场地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学校、教师玩忽职守等给他人身心安全造成严重伤害。

2.3.2学生原因

学生不遵守纪律,不按教师规定的要求进行锻炼或训练等,或由于学生自身的健康因素且学校并未知情时所造成的伤害事故等,如案例2中属于正当的教学活动,故学校是属无责任方,由学生或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承担其事故责任。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1条第1款规定 “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3.3混合原因

混合原因是由多方当事人都有过错行为,由其多方当事人共同承担的事故责任,这类事故学校由于某些过错或措施不力,客观上为事故的发生或伤害程度的加重提供了条件.对于这类事故,主要应由肇事方的法定监护人或肇事方承担主要责任,学校可视具体情况承担不同程度的事故责任。

2.3.4纯属意外原因

对纯属意外伤害事故的原因如一些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造成的;一些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害造成的。依据《民法通则》第106,107,132条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7条进一步明确:“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此类情况应运用公平责任原则处理。

3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

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是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一种侵犯,是一种侵权行为。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依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 ,3款及132条规定及有关特别法的规定,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

3. 1过错责任原则

依据《办法》第八条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存在过是学校承担责任的前提,承担多少法律责任依其过错而定。过错是指行为人表现出的违背法律与道德的主观心理状态,从其形式上看有过失与故意两种。过失是对学校、教师而言不希望损害结果发生,但应当预见却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虽已预见,由于过于自信不会发生,终致未尽义务与职责而导致的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行为会发生不良后果,但仍希望与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学校或教师在管理教育活动中有行为过错,致使学生伤亡事故的发生,学校应当依据其行为过错程度而承担相应的责任。

3. 2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指的是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不以过错的存在判断行为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而是以发生的损害结果(也称为损害的事实存在)为价值判断标准的归责原则。即只要伤害的事实是客观存在,依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的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正是对无过错责任的一般规定,同时法律又有规定,所有人、管理人(监护人)都要承担民事责任。学生在校期间进行体育活动时造成伤害,是一种监护责任,适用特殊的民事责任中的监护责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这一规定适用于无民事行为能力者的监护。因此,学校也要承担不伤害的民事责任,给予受伤害者一定程度的补偿。

3. 3公平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也称平衡责任,指当事人双方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在不能根据法律适用无过错责任,又不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根据《民法通则》第132条之规定、《关于贯彻执行

4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应对策略

1.学校及体育教师须充分了解体育活动的竞争性和对抗性,强化“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意识和措施,把安全教育当做学校体育的任务进行强调,认真履行其监护义务。

2.依法制定学校内部的规章制度,实施规范化管理,提高学校管理者和体育教师的素质,督促教师要尽职尽责,教育学生时刻注意安全,杜绝重大、特大伤害事故的发生。

篇3

中图分类号:G42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03-0261-02

《旅游规划与开发》作为全国高校旅游管理专业的必修课程,是为培养和提高学生掌握旅游开发与规划知识和能力而设置的一门应用性课程,是提高旅游管理专业学生素质的重要课程。

旅游规划与开发是旅游学科和规划学科结合的产物,旅游规划与开发需要多种理论的综合指导,且理论的数量和内容会随着相关学科的发展而不断增加。相应地对任课教师就要求既有理论基础又有实践操作经验,同时,还必须注重自我知识的更替。

任课教师是课堂教学的主导,既是一门学科教学的编剧,更是一次课堂教学的现场导演。教学效果的好与坏,关键在于任课教师。针对此,笔者根据自己长期的授课体会,从任课教师的角度出发,提出《旅游规划与开发》课堂教学的建议。

一、加强任课教师基础理论学习

旅游规划与开发课程理论基础系统庞杂,包括旅游经济学、管理学、地理学、市场营销学、规划学等。如果要达到一个良好的教学效果,任课教师必须加强对相关各门学科基础知识的学习,同时对各学科知识在授课过程中能够达到灵活运用、融会贯通,善于带领学生对其他学科知识的回顾。

二、充分理解和把握课程的内容体系

高等教育中每门课程都独立承担着其专业素养培养中所独有的一部分职能,并且教师向学生公开传授每门课程的机会都只有一次,因此,需要在该讲授过程中,能够对该课程的基础理论进行准确讲解,同时对课程内容体系中的主次及各部分内容的相互关联性具有非常清晰的把握。

针对旅游规划与开发的高应用性特征,在对这门课程知识体系的把握上应按照“工作流程”进行分析,从而把《旅游规划与开发》知识内容分为三大版块。

基础理论版块讲述《旅游规划与开发》整个课程的学习的思路与基础铺垫;核心实践版块则是旅游规划与开发工作过程中的核心工作任务,也是本课程学习与讲授的重点部分,课程讲授中的大量案例与学生野外实践都是基于该部分所涵盖的四方面内容展开的;规划辅助版块则是站在旅游规划地的角度,为了保证规划任务的圆满完成以及能够对规划顺利实施所要进行的工作,该板块内容要交给学生对规划地进行分析,在未来工作中,基于分析结果向甲方提出恰当的意见与建议,同时,为了使规划内容更加形象化、生动化、直观化,要具备丰富的、恰当的图件。

三、注重实践

(一)注重教师实践

任课教师在空余时间应该参与一些适当的规划项目,把自己掌握的现有知识放到实践中进行检验;教师在参与实践的同时,与课题组成员进行交流,汲取其他成员较为先进的理念,扩展视野、丰富知识、更新理论。这样才能更好地为学生传授领域内的新知识、带领学生拓展思路,知晓学科研究热点。

(二)注重学生实践

基于《旅游规划与开发》实践性强的性质,必须在课程学习过程中带领学生深入到实践中去,提高学生的感性认识,加深理解,以达到良好的教学效果。

对于学生实践,任课教师应该在教学计划中明确实践课程的安排,笔者在担任该课程的教学过程中,会有1/3的教学时间安排为实践教学。实践教学分为两种:一种是案例教学;一种是实地考察。

1.案例教学

案例教学分为两类:一是教师安排案例,首先由教师全程分析,为学生建立一种分析范式;紧接着教师再安排类似案例,在教师的指导下由学生尝试分析,使学生达到“照猫画虎”的能力。二是让学生分小组寻找恰当案例,每个小组分别在课堂上利用10分钟进行案例剖析,教师对该小组寻找案例的恰当性、分析的合理性进行评价;或者学生小组对案例进行分析,其余小组对该案例进行提问,并对“展示组”案例的恰当性、分析的合理性进行评价,最后由教师对整个过程进行总结、评价,该方法能够充分发挥学生学习的主观能动性,提高其参与度,对学生认识问题、分析问题的能力大有益处。

针对教学过程中案例选择应该遵循:大小合宜、正反结合、经典与新派结合、同类对比、系统化的原则。

大小合宜是指在课程学习过程中,并不是每讲案例就必须要求提供完整的规划,而是要结合当堂所讲内容,截取合适的规划片段进行分析。但在整个课程学习过程中必须在合适的时间为学生安排2~3个完整的规划案例,并且该完整案例应该归属不同类型的规划,比如安排的案例分别属于“发展性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正反结合是指在为学生进行案例教学时,既要注重对成功案例的引入,同时还要注意在规划界或者在业界被评价较差的规划、抑或是对“落地”工程实施严重脱节的案例现象的剖析,带领学生对旅游规划形成客观、正确的认识。

经典与新派结合是指在引入的案例中既要有被规划界、业界共同称赞的“经典”案例,又要有“思维新颖、引入先进技术、超前理念”的“新派”案例,对两类案例中的观念进行对比分析,引导学生对旅游规划理念的继承与发扬问题进行深刻认识。

同类对比是指在对具体规划理念进行阐释、案例佐证时,要选择多个案例进行多方面剖析,引导学生对该理念在具体实践中、不同情况下的应用进行全面认识。

系统化是指在整个课程学习中,结合课程学习进度截取案例片段,在全部课程结束时应该完成对2~3个案例的分“片段”剖析与讲解。从而促进学生对案例组成部分与系统之间“分与合”的系统化理解。

2.实地考察

为提高学生对旅游规划与开发在实践操作中的工作对象具有实际的感官认识,必须在课程学习中,适时地带领学生进行实地考察活动。针对实地考察需注意两点:

(1)地点选择。遵循自然与人文资源结合、城市与山区结合、成熟景区与新开发区结合的原则,使学生对旅游规划的有更多的体验与认识。(2)时间安排。旅游资源认识与调查安排在学期中,在“旅游资源调查、分类与评价”章节内容讲述结束之后。而第二次实地调查安排在课程理论学习结束之后,以利于通过第二次考察,加强其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并训练学生的旅游规划意识,培训学生资源合理开发与运用的综合能力。

对实地调查,必须妥善安排完善的操作步骤:室内资料及设备准备―实地考察―案例分析、探讨―教师点评―学生实习报告。

四、结合实践,调整授课框架与顺序

通过“工作流程”分析,对本门课程的知识体系有了清晰的把握后,在实际的课程讲授中,要善于灵活掌握各版块内容讲解的分量,同时,根据授课对象不同,在知识框架的前提下局部调整授课顺序与内容。

比如,对“中外旅游规划与开发的回顾与展望”部分内容的讲解,可视情况调整至课程最后讲解,进而加深学生对旅游规划与开发实践与理论发展过程的理解;通过学生的实践感受,尝试着让学生对该学科理论与实践进行展望。针对授课内容来讲,如果授课对象是本科及以上学历层次的学生,在该部分应引入国内外有关旅游规划与开发的研究的前沿问题与热点问题;如果授课对象是本科以下学历层次的学生,本门课程主要是教会学生“看得懂”一个具体的规划,因此,在该部分主要讲解在现下的实践操作中,有哪些规划思想与技巧是比较科学、受欢迎的,对于学术研究方面的内容则是点到即可。

五、理论实践相结合,丰富授课细节

基于工作流程的岗位分析,《旅游规划与开发》课程是针对旅游行业中的旅游规划与策划师岗位的。但仅仅通过这一门课程的学习无法直接把学生培养为一名专业的、合格的规划师,而是担负着学生未来工作岗位中的基础理论的铺垫、与基本实践素养的培养的任务。因此,在理论讲授过程中,对于抽象的理论知识要求授课教师能够充分利用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丰富授课细节。

例如,在讲到“旅游规划与开发的主题定位”基本概念引入时,为加深学生对“主题”的认识,教师可以引入两段对比鲜明的音乐的主旋律,从学生最熟悉的事物讲起,避免了理论学习的枯燥感。有了对“主题”的基本认识之后,通过启发式提问,带领学生对北京的城市旅游主题进行思考与总结,随之,让学生思考其所在城市的旅游主题。通过这样三个环节,在丰富了授课细节的同时,加深了学生对理论知识的自我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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