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7 15:04:15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管理学的基本知识,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1.1费用种类多,记忆复杂按照课本章节讲解,涉及的费用归为六大类:各项要素费用1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1辅助生产费用1制造费用1废品损失和停工损失以及期间费用。而要素费用又简单划分为材料费用(例如原材料费用1燃料费用1低值易耗品摊销费等)1外购动力费用1职工薪酬1固定资产折旧费用1利息费用1税金以及其他费用(例如运输费1办公费1保险费1差旅费1水电费等)。课本中接触的费用种类已经很多,而在实际应用中能够扎实理解各种费用定义并将各种费用正确归类是一个学习难点,需要牢固掌握,灵活变通。
1.2费用分配方法多,单纯的课堂教学只能浅意义的理解,还是靠死记硬背为主不同的费用依据的分配原则不同,最终计入的科目也不同;不同的费用其归集和分配方法也不相同。例如:材料费用的分配就有定额消耗量比例1系数比例1产品产量比例1重量比例1体积比例等分配标准;常用分配方法有定额消耗量比例分配法和材料定额费用比例法两种,熟练地掌握各种方法能为企业带来利润空间。但学生阶段学习的难点就是缺乏实践锻炼能力,单纯的课本很容易混淆各种方法,也没有想到合适的方式和想法去解决这个问题。
1.3实践经验少,对各种方法不能熟练地理解掌握各种计算方法适用的成本对象不同,具体的计算细节与过程也不相同,而且正对完工产品与半成品成本的计算也是有差异的。如何熟练地掌握与应运这些方法,正确恰当地计算企业产品的成本是要掌握的重点,但如何能够灵活地掌握记忆并结合案例正确地选择恰当的计算方法是学习的关键。除却实践这一环节,当前大学本科生的现状就是课上可能还认真听讲,但下课没有老师监督,大学老师又极少布置课后作业,很多学生就基本上不看课本,只等着考前老师划重点突击复习,对各种方法不能熟练地理解掌握。例如一个工厂搬迁到新厂房,厂房的折旧就是一笔巨大的成本,在老厂子里生产由于厂房折旧早已计提完了,计算出的产品成本很低,盈利就大,但新厂房的折旧会大幅度提高产品成本,工厂不能因为搬迁就无盈利,这中间就需要会计人员有规划地计算出合理的成本。
1.4各种会计课程的融会贯通是难题如今的成本会计不是单纯的核算问题,它还包括成本预测1决策1控制等,这就与企业战略管理等学科相联系;最基本的成本核算要从原始凭证出发,依据会计学基本原理进行分析入账。成本的高低也会影响企业的投资决策,因此它与财务管理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我们如何从宏观上把握知识框架,在细节上追求精益求精,是应该不断探索求解的问题。
2以知识管理为核心的成本会计教学体系设计
2.1建立学习型组织鉴于高校教学的自身特点,2团队学习3是高校建立学习型组织的关键所在,旨在激发教师和学生知识共享和群体创新能力的活力,通过组织教学和科研项目团队的方式,树立整个组织的共同愿景。首先,应参照企业实践过程中专业人才培养的要求,结合应用型教学特点,制定教学计划,编写课程教学大纲1实践指导书,选编课程教材。其次,在教学知识管理中,对有价值的显性与隐性教学信息进行识别与采集,进而组织与整序1压缩与提炼,最终形成组织层面的教学知识。学习型组织强调学习的可持续性,让学生懂得各门会计课程之间的关联性与通用性,不能仅局限于课本知识,需要融会贯通。
2.2注重隐性知识的转化,加强互动,推进优质知识资源的储存1交流和共享在互动性方面,每个学生都是一个具体的知识型个体,通过定期举行集体的交流活动,互相交换知识,可以使整个班级成为一个规模型知识库。例如针对不同行业或不同地区的成本管理特点和要求,由学生自行组织成学习小组,分别研究各区域经济和产业结构调整的趋势,主动适应区域1行业经济发展的需要,选择最优成本核算及管理方法。
2.3由传授知识向注重培养能力转化学生学完成本会计课程之后最重要的就是要具备实践能力,包括认知性实践能力和拓展性实践能力。认知性实践是通过实际操作获得直接经验以辅助间接经验学习的活动,其目的在于使学生知道该知识点是什么,有什么作用,这一环节可以通过课堂讲授和指定任务实践传递给学生。例如在成本费用核算或管理过程中,由学生分别承担不同的任务分别核算,按照事先制定的核算方法,模拟进行实务操作。拓展性实践则要求提高一个层次,教师只需要提出该项实践需要达到的目标及要求,具体实践的设计1内容和方案可以交给学生自己选择和判断,最后由大家一起对比出哪种方法更适合当时的经济环境。在这一过程中,教师承担的是辅助者或顾问的角色,在分析和对比所有实践结果后,给出总体分析并指出存在问题,以达到引导学生发展性学习和创造性学习的目的。
2.4集成教学实验工具目前适合成本会计教学及管理的软件较多,包括教学型的和应用型的,基本可以涵盖企业的绝大部分工作流程,满足大部分成本费用核算及管理要求。但是在实际教学过程中,这种实践经常是根据某一个静态环境下的情景,进行模拟操作,教学内容相对单一1简单,与实际工作中企业所面对的复杂多变市场环境不尽相同,为了提高实践教学的有效性,需要教师在实验中设置不同参数,模拟变化的市场环境,使系统处于动态的环境中,演绎企业在正常经营过程中的成本管理,也就是将教学和应用集成到一个实践环境中。
2.5将混合式学习方法运用于成本会计教学当中混合式学习是课堂教学和课下自学结合在一起的学习过程。在课堂教学中,有经验的教师往往会添加大量书本以外信息,特别是会增加一些实务操作的内容,讲授企业实践的实际情况,但是根据学生的反应,这样的教学效果并不尽如人意,因为在没有培养课堂教学和课下自学这样的混合式学习习惯下,让学生在短时间里接受超量的知识,并不符合学习规律。因此,教师在应用多媒体课件时,有意识地突出重点,给学生指出课下需要学习哪些内容,并将授课讲义或补充材料上传网络平台,供学生课后浏览,帮助学生复习。将课上和课下时间综合利用起来,会使整个教学事半功倍。
中图分类号:G64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0845(2012)04-0012-03
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战略的推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断深入人心,在各项工作中落实法治化的要求已成为必然趋势。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是高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水平关系着高校的育人质量。当下,在中央提出社会管理创新的时代背景下,厘清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内涵,达成对学生管理法治化重要价值的共识,进一步探索其实现途径,是摆在高校学生工作者面前的紧迫课题。
一、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内涵1.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界定
总的来说,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是指高校在学生管理中落实依法治校理念,遵循法律精神,以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为基础,以学校规章制度为补充,规范学生管理权行使,形成学生管理权执行和监督机制,彰显高校学生管理实体与程序正义的过程。具体说有以下三个层面:
第一,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是静态与动态结合的过程。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是高校学生管理行为依法办事及依制度办事的过程。这一过程是静态与动态的结合,仅仅在静态层面上加强学生管理制度建设,无法实现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须在制度建设的基础上,构建一个法治化的动态运行系统。只有静态与动态两方面相结合,才能实现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目标。
第二,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是高校学生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学生管理制度统一协调和共同发挥作用的过程。实际上,我国有关高校学生管理的法律规定较为分散,如《宪法》中有关学生基本权利与义务的规定、《教育法》中有关学生管理过程中学校实体权力的规定、《行政诉讼法》中有关学生管理行为的程序规定中都有述及,这就要求高校学生管理规范体系必须坚持“上位法高于下位法”的法律原则,做到内容一致,上下协调,特别要注意高校在制定内部学生管理规范时,不得违反上位法的规定。
第三,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是规范学生管理权行使的过程。当前,高校学生管理工作过程中的最大问题并不在于学生管理制度的缺失,而在于学生管理权在行使过程中人治现象严重,掌握权力的一方忽视正当程序,学生管理权滥用现象较多,且得不到有效的监督。因此,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建设应以规范学生管理权的行使为突破口,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只有形成和谐有序、良性互动的权力与权利关系,才能保障高校学生管理的规范合法和学生权利的充分实现”[1]。
2.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宏观要求
众所周知,“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根据这四方面的要求,结合我国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建设的实际,我国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应包括以下方面:首先要有法可依,即建立和完善学生管理法律体系,相应的法律体系须体现学生管理工作规律,是尊重学生权益、内容协调一致的良法;其次要有法必依,这就要求高校学生管理行为要依法进行,杜绝随意管理;再次要做到执法必严,即完善高校学生管理权的监督机制;最后应做到违法必究,即管理方必须明确自己的职责,通过法律制裁,依法追究违法行为,保障学生各项合法权利。
二、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基本价值“法的价值是法理学中十分重要的问题,在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基本价值是社会主义价值体系的组成部分”[2]。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是法的价值在高校管理行为中的体现,我们须在法的价值的研究基础上,从高校学生管理现状出发,厘清思路,达成对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价值的共识。秩序和自由是法的重要价值,故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基本价值也可从这两个维度进行提炼。
1.秩序之维:构建高校学生管理的新秩序
传统高校学生管理的人治方式崇尚秩序至上,将学生视为被管理的对象,要求学生整齐划一,听从指挥,而忽视学生的个体需求和性格特征。在学生管理过程中,这种方式缺乏对学生基本权利的尊重,一味地追求稳定和秩序,使高校学生管理行为陷入靠压制求稳定的境地。以学生婚育权为例,婚育权是公民的基本人权之一,在诸多国家的宪法和婚姻法中都有明确规定。宪法是根本法,任何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宪法之规定,但在我国2005年《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颁布之前的有关规定中,存在不少限制或禁止学生在校期间结婚或生育的规定,个别高校还发生了因为学生违反学校规定而被开除的案例。高校之所以作出这种规定,其名义是为了维护学校管理秩序,实际上效果并不理想。高校学生享有婚育的基本权利并不会必然导致学校管理秩序的混乱,况且对于在校大学生,婚育权仅是一种权利,并非是一种普遍和迫切的需要。从法律原则的角度考察,我国宪法和婚姻法中均有婚育权之规定,学校限制或禁止学生婚育的规定本身是违法的。笔者认为,高校学生管理者维护学生管理秩序之目的无可厚非,但问题的根本在于,所要维护的学生管理秩序的性质。高校学生管理人治方式维护的是以强力为后盾、以剥夺学生基本权利为手段的“人治秩序”。在这种秩序中,学生权利可能被随意剥夺,而高校学生管理法治方式维护的是以体现法治精神、尊重学生权益和谋求学生管理长效机制的新秩序。立足长远,这两种方式孰优孰劣是显而易见的。
2.自由之维:服务高校学生自由而全面的发展
人的解放、发展和完善是所有教育活动的根本目标。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意义不仅仅在于创新学生管理的方式,其根本目的是为了促进学生自由而全面的发展,这是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另一重要价值。
根据现代法治理念,公民的行为只要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国家社会的公共利益,就应被承认是合法的。“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3]。哈耶克也认为,“在自由的统治下,一切未被一般性法律所明确限制的行动,均属于个人的自由领域”[4]。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将促使高校学生管理行为范式的转变,改变过去一味管制的方法,切实尊重学生的主体地位和主体意识,有效地激发学生的潜在创造力。
传统高校学生管理模式总是习惯于把学生视为被动的教育管理客体,而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能有效地提升学生的法治意识和维权意识。学生可通过关注自身权益,提升主体意识。可以说,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对学生法治观念的熏陶和培育是全面而入微的,它将融于高校的校园法治文化之中,深入高校管理的细枝末节。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还有助于培育学生的责任意识,提高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发展的能力,提升学生的理性思维。总之,推行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能有效地培育学生的主体意识,发展其主体能力,实现学生自由而全面的发展。
三、提升我国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途径如前文所述,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是静态与动态的结合过程,因此,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价值在具体实践过程中才能得到彰显和实现。笔者认为,我国高校学生法治化是一个系统工程,应从观念树立、完善制度、规范程序和权利救济等多个层面入手整体推进。
1.树立高校学生管理的新观念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维权意识得到不断增强,公民权利越来越被重视。这一社会进步反映在高校学生管理领域,必然要求对传统高校学生管理观念中忽视学生权益、以学校管理为本等陈旧思想加以改变。概括地讲,高校学生管理者要树立以学生为本、保障学生权利和转变学生管理职能的新观念。
在传统高校学生管理观念中,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管理过程无不体现管理方的单方面意志,学生则处于被灌输、被教育和被管理的境地。在高校管理者头脑中“学生应绝对服从”的观念根深蒂固。在日常管理中,管理者未能与学生平等对话,总是居高临下。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从精英教育向大众教育的转变,社会力量已介入高校后勤管理,学生开始自费上学、自主选课和自主择业,学校收费并提供相应服务,高校与学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为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双方地位平等的特点首先要求高校学生管理者要切实转变管理职能,建立起以服务学生为目标的工作系统。这个系统既包括价值引领、行为管理、素质评价、组织建设和学籍管理等具有管理职能的机构,也包括学习指导、科研创新、个性发展、学生资助、勤工助学、就业服务和心理辅导等具有服务职能的机构。此外,还要求高校学生管理者在行使学生管理权的过程中,要重视和保障学生各项权利。高校学生既是公民也是受教育者,其双重主体身份导致其权利的双重性。在校大学生既享有我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权,又享有宪法所赋予的公民基本人权。但在高校学生人治管理状态下,这两方面的权利往往不能得到兼顾,特别是高校学生的一般公民权经常被忽视,而只有真正实行学生管理法治化才能兼顾学生这两方面的权利。
2.完善高校学生管理的制度体系
良法是法治的前提,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言,“法治应当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制定得良好的法律”[5]。要实现高校学生管理的法治化,离不开良法的支持。一个完善的高校学生管理制度体系是实现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前提。具体而言,完善我国高校学生管理的制度体系可从校外和校内两个层面展开。
校外层面的高校学生管理制度主要指我国高等教育法律法规中涉及学生管理的内容和专门的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总和。自从1980年我国第一部高等教育法律《学位条例》颁布以来,我国的高等教育法制建设取得了很大发展。但相比西方发达国家,我国高校校外即国家层面的高等教育法制建设仍显不足,还存在不少问题。有关高校学生管理的法律法规没有形成和谐统一的制度体系,法律法规之间的冲突时有发生,而且有的法律规范可操作性不强,缺少对实践过程中可能发生状况的预计。这些因素均导致有关高校学生管理的法律规范“公信力”不足,地位不高。而完善国家层面的高校学生管理法律法规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其一,努力提高有关高校学生管理法律法规立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培养精通法律又熟悉教育管理的人才。其二,通过加强有关高校学生管理法律法规的立法解释工作,提高法律法规的实践操作性。其三,加快对原有高校学生管理法律法规的修改、清理和汇编工作。
校内层面的高校学生管理制度主要指高校根据高等教育法律规范,为了保障学校教学和管理的秩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制定的有关学生管理和服务的规章制度的总称。我们须建立统一、规范和和谐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高校内部学生管理规章制度必须符合高等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精神,特别是要以教育部2005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基础。除此之外,校内学生管理制度要体现学生本位的价值取向,充分吸收学生群体的意见。其主要措施应有:一要加强培训,提高校内学生管理制度的创制者的法律素质;二要规范程序,完善校内学生管理制度起草、讨论、审查和颁布的各个环节;三要积极动员和有效地组织学生参与校内学生管理制度的创建;四要与时俱进,加快修改和清理陈旧的学生管理制度。
3.规范高校学生管理的程序
程序公正和过程公开体现了现代法治精神。高校学生管理权能否得到公正和合理的行使,需有与之相配套的正当程序来保障。在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中,坚持正当的程序原则是实现学生管理程序正义的保证,也是确保管理行为实体正义的基础。从近几年考察大学生母校的案例可知,高校管理方在缺乏正当程序时就对违规学生做出处罚,这是高校卷入学生诉讼案的主要原因。正当程序是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重要支撑,须在学生管理行为中贯彻到底。高校学生管理者在作出影响大学生权益的管理行为时(包括奖励行为,也包括惩罚行为),须事先告知学生本人,向学生本人说明根据和理由,倾听学生的意见,告知并提供学生相应的权利救济途径。
为规范学生管理的正当程序,有必要在学生管理中引入行政听证制度。行政听证制度是“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决定之前,告知相对人决定理由和听证权利,行政相对人陈述意见、提供证据以及行政机关听取意见、接纳证据并作出相应决定等程序所构成的一种法律制度”[6]。听证制度源于英国普通法的自然公正原则,它能有效地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在高校学生管理中运用听证制度不仅能倾听学生意见,维护学生权益,而且有助于提升高校管理决策的水平。可以说,听证制度是高校学生管理程序正义的基石。近几年,国内已有部分高校尝试在学生管理中引入听证制度,并取得了较好效果。如2003年中山大学举办了全国首次学生食堂价格听证会,2006年浙江大学明确规定学生被开除前享有申请听证权,2009年浙江工商大学建立了国内高校首个学生听证大厅,这些举措均引起了社会舆论的关注和好评。
4.健全高校学生管理的权利救济机制
孟德斯鸠有句名言:“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3]高校学生管理权如得不到监督,必然产生腐败。因此,加强对高校学生管理权的监督,健全学生权利救助机制是非常必要的。从我国高校学生管理体制的实际出发,我们应构建以学生申诉和诉讼为主要路径的二元权利救济机制。
我国高校学生的申诉制度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还处于起步阶段。《教育法》较早就对学生申诉制度有所提及,2005年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学生申诉制度又作了具体规定,相比以前的法律法规,该规定中关于学生申诉权的体现和规定是一个不小的进步。但经过近几年的实践发现,仍存在一些亟待改进之处,如有关学生申诉案件的受理范围没有明确、申诉委员会在申诉复查时的权力规定不明、学生申诉的法律性质及定位模糊等等问题依然存在,显然,这些缺陷降低了学生申诉制度的可操作性。要解决这些问题,有关部门需要借鉴行政法学和行政诉讼法学的最新研究成果,审视学生申诉的全过程,把握操作细节,使之逐步完善。
以诉讼为路径的高校学生权利救济方式是我国高等教育法治和学生个体维权需要共同作用的结果。近几年,高校学生母校的案例时有发生,而且呈现出逐年增多的趋势,司法介入高校学生管理行为的这一现象须引起我们的重视。笔者认为,一方面,我们应首先肯定司法介入审查高校学生管理行为的价值和意义,通过司法权的作用,使高校学生管理权得到制约。由于司法审查的方式是一种外部监督行为,同时是终极裁判,是维护学生权益的最后防线,这些特点决定了司法审查具有其他监督方式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另一方面,我们也应全面分析司法审查高校学生管理的限度。大学自治是现代高等教育的一项基本原则,如果司法介入审查高校管理行为的条件过宽,那么有可能破坏大学自治的原则。因此,必须在司法实践中明确界定司法审查高校学生管理行为的范围,区别高校管理中的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以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为必要,把握好司法介入的合法尺度和合理限度。
总之,高校学生管理在“入情”的同时,更需要“入法”。学生管理法治化是高校落实中央提出的加强社会管理创新、适应现代法治社会建设发展需要的重要举措。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任重道远。相信在法治精神的指引下,高校一定能焕发出新的生机和活力,开创新的局面,更好地服务当代大学生成长成才。
参考文献:
[1]储祖旺.高校学生事务管理教程[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7:224.
[2]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293.
[3][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M].张雁泽,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154.
一、问题的提出
管理学的核心道理本身其实很朴素,与中国传统经典中的思想的朴素性非常类似。[1]比如《论语》颜渊第十二之第七:
“子贡问政。子曰:足食,足兵,民信之矣。子贡曰:必不得已而去,于斯三者何先?曰:去兵。子贡曰:必不得已而去,于斯二者何先?曰:去食。自古皆有死,民无信不立”。
子贡向孔子请教治理国家的办法。孔子说,只要有充足的粮食,充足的战备,以及人民的信任就可以了。子贡问,如果迫不得已要去掉一项,三项中先去掉那一项?孔子说:去掉军备。子贡又问,如果迫不得已还是要去掉一项,两项中先去掉那一项?孔子说,去掉粮食。自古人都难逃一死,但如果没有人民的信任,什么都谈不上了。
在“子贡问政”中孔子所讲的治理国家的足食,足兵,民信三个层面,与管理学中的物质资本、人力资本和社会资本三种资本的理论之暗合,着实令人称奇。孔子认为最重要的其实是看不见、摸不着的信任,也就是社会资本。物质资本、人力资本都是可以穷尽的,惟有社会资本,却是生生不息。
二、知识管理的本质
知识管理,就是以人为中心,以信息为基础,以技术为手段,以知识创新为目的,把知识当作一种资源、资本、生产要素加以运营管理,通过知识的共享,运用集体的知识、技能、智慧来提高企业应变和创新能力。简言之,即为提高企业竞争力而识别、积累、获取、学习、交流、创造知识以提高企业竞争力的组织运作过程。从内容上看,它包括隐性知识和显性知识的管理;从目的上看,它寻求信息处理能力与人的知识创新能力的最佳结合;从过程上看,它追求在整个管理过程中最大限度的实现知识共享交流与吸收利用,以达到将最恰当的知识在最恰当的时间传递给最恰当的人,使他们能够做出最恰当的判断与决策。
KMC News/KMCenter (kmcenter.org)有一个知识管理专家访谈[3]。笔者注意到很多访谈中都有这样一个问题:
KMC: 您认为企业知识管理中最重要的因素是什么?(或:在知识管理中,您认为什么是最需要强调的?)
从他们的回答中我们也可以看到“信任”(trust)这个最重要的因素。如美国Kinsey 咨询服务公司总裁Carol博士的回答最后就是:And, most of all, they build trust.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当今的知识管理专家和我国古代的孔子都持有这样一种观点:管理中(无论是行政管理还是知识管理)最重要的因素其实就是看不见、摸不着的信任这种社会资本。因此,笔者认为,这种相互信任其实就是本中之本,万源之源。 转贴于
三、知识共享障碍
香港城大管理学系副教授马礼士博士领导的一个研究项目通过为期三年的深入研究发现,中国内地的知识管理极受个人或机构之间的关系所影响。
马礼士博士指出,内地在知识管理上面对的三个主要问题,包括没有足够时间分享知识、未能有效应用知识、难以捕捉隐性知识。这些问题都因机构内的经理对下属欠缺信任,以及限制了创造和分享知识机会的社会阶级观念而恶化。[4]
知识管理的目标是为了有效地开发利用知识,通过对知识的识别、获取、积累、交流、学习、创造来达到知识管理的目标,实现知识的价值,其前提与基础是知识的获取与积累,其核心是知识的交流与学习,其追求的目标是知识的吸收与创造,从而最终达到充分利用知识获得效益、获得先机、获得竞争优势的终点。在这个过程中最根本的前提是知识的存在,包括知识的质与量。而如何拥有足够量与质的知识在于知识的积累与共享,因为个体的经验、知识和智慧和都是相对有限的,而一个组织团体的知识是相对无限的,如何使一个组织的所有成员交流共享知识是知识管理达到最佳状态的关键。对于一个组织或者企业来说,创新是其保持竞争优势的源泉,而创新本身是一种新知识的创造,这种创造离开知识的交流共享与学习无从谈起。因此我们可以下一个这样的结论:知识共享是发挥知识价值最大化的有效途径,知识共享是知识管理的基点,是知识管理的优势所在。
然而,知识共享不是轻易能实现的,在实践中人们不难发现,个人往往倾向于乐于获取他人的知识,却不愿向他人提供自己所拥有的知识,这种现象,事实上就造成了知识共享的障碍,企业员工的知识难以共享或共享不充分。由此产生了知识共享的悖论:一方面知识共享能够增加企业的创新能力,为组织创造更大的效益与价值,而另一方面知识共享与员工个人利益之间又存在着冲突,现实生活中员工之间不愿意共享知识或者知识共享不充分。这是一个难以解决的悖论,也因此,知识共享成为知识管理中的难点问题。
四、结束语
在教学设计中如果我们能“以人为本” 重视知识的积累,并且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克服知识共享障碍,就能在相互交流的过程中创造性地解决教学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实现创新发展,共同提高。由此,笔者认为:“以人为本、重视积累;相互信任,共享提高;不断交流、知识创新”是我们在基于知识管理的教学设计中应该遵循的基本原则。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