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7 15:04:21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保险公司招投标业务,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没有建立完整的管理体系由于财产保险费用支出在公司总成本支出中相对额度较小,有的公司重视不足,没有制订财产保险管理制度,没有建立完整的保险管理体系,保险管理比较粗放,部门职责不明确,没有统一规范的业务流程。没有相应奖惩机制,经办人员积极性不高。
1.2保险内部市场管理不规范
有的公司在选择保险公司时比较随意,没有建立准入机制和淘汰机制,缺乏服务质量评价机制。存在一些实力弱、信誉差、服务质量差的保险公司也能参与公司保险业务的现象,因此剥弱了那些优质保险公司的积极性。
1.3保险费率较高
由于有的公司没有形成内部保险业务竞争机制,保险费率一般简单沿用往年费率,各保险公司没有降低费率的积极性,与通过招投标确定的费率比,通常比较高,不利于投保人降低保险费用支出。
1.4财产投保范围针对性不足
缺乏风险管理公司不周的财产在生产经营中的重要性存在差异,具有不同的风险程度,有的财产容易出保险事故,有的财产基本上不会发生保险事故。大部分的公司没有进行财产风险管理,没有对公司财产建立风险档案,进行相关数据的统计分析工作,只是笼统地对所有财产进行投保。如果保险费用预算不足,投保比例低,出险后,由于保险公司按比例赔付,因此获取的赔偿额也会很低,财产安全系数不高。
1.5保险经办人员保险业务知识缺乏、理赔经验不足
绝大多数的公司没有保险专业的员工,也很少组织保险经办人员开展工作经验交流、业务知识学习,因此经办人员普遍业务知识缺乏、经验不足,不利于有效)开展投保、理赔服务。比如,有的经办人员误认为投保越多理赔会越多,出现超额投保以致浪费保险费的现象。也有的经办人员对保险责任范围了解不够,该报案的没报案,不能理赔的却报了案。
1.6没有建立理赔台帐有的公司报案后
没有相应建立理赔台帐,何时报案,损失金额是多少,理赔进程怎么样,理赔金额是多少,款项是否到位及到位时间等等,没有台帐记录,不利于及时、足额理赔。
1.7不重视减灾防损管理工作
有的公司只知道事前投保、出了事故理赔,不重视如何在保险公司的专业技能、经验支持下,做好减灾防损工作,防患于未然,最大限度地保障公司财产安全,降低财产风险。
2加强企业财产保险管理的途径
a.加强财产保险管理制度化建设
组织精兵强将,制订适合本公司实际的财产保险管理制度,明确各业务单位在财产保险管理工作中的职责,规范业务流程,做到有章可循,有制有依。明确奖惩,按理赔收入的一定比例奖励经办人员,充分调动经办人员工作积极性。
b.规范内部保险市场
建立准入机制,对承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实力、信誉、服务质量、地域优势、经验和业绩提出要求。建立保险公司服务评价机制,由被保单位、管理部门相关人员定期对保险公司的理赔及时性、诚信状况、廉洁情况等指标进行评价,淘汰那些实力弱、信誉差、服务质量差的保险公司。
c.引进保险竞争机制,实行招投标,最大幅度地降低保险费率
目前,保险公司的数量多,市场竞争非常激烈,为投保人引进保险竞争机制、实行招投标创造了有利条件。通过与兄弟单位进行费用对标,掌握本公司保险费率水平与兄弟企业的差距,为招标费率提供参考。通过组织招投标,可以大幅度地降低保险费率。
d.强化公司财产特性分析,实施选择性投保
将公司财产按其在生产经营中的重要性、风险程度分为三类,对很重要且易出险的A类财产予以足额投保,对重要且偶尔出险的B类财产增大投保比例,对不重要且基本上不出险的C类财产少投或不投。这样,将有限的保险费用用在了刀刃上,能大幅度提高保险费使用效率。
e.努力提高保险经办人员业务素质
通过采取邀请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司专家讲课,内部经验交流,保险制度学习、去兄弟单位对标学习等方法,提高保险经办人员业务素质。
f.建立保险理赔台帐
财产所属单位发生保险事故后,及时向保险公司和财产管理部门报案,财产管理部门据此建立保险理赔台帐。同时,会计人员收集事故信息,建立保险台帐,并负责按时与资产管理部门、保险公司的台帐进行比对,防止瞒报、漏报案件现象的发生。理赔台帐的内容包括:财产所属单位、事故内容、报案时间、损失金额、理赔进程、理赔金额、到帐时间等内容,确保每个案件均能及时、足额理赔,也为保险公司服务评价、公司风险管理提供基础数据。
2012年8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卫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和保监会等国务院六部委共同了《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确定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的基本框架即各地政府指定的部门作为投保人,以城镇居民基本医保(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的参保(合)人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购买大病保险,在被保险人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对城镇居民基本医保或新农合补偿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
一、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概念的界定
基本医疗保险是指由政府主导,通过立法的方式要求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一定的保费来筹集医疗保险基金,当参保人员患病就诊产生医疗费用后,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补偿标准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以避免或减轻参保人因病就诊所带来的经济风险;基本医疗保险的界定应遵循与我国经济发展和参保人收入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同时兼顾公平和效率,通过国家立法和政策来保证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属于强制保险,特定的企业和个人必须参加。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三部分组成。
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现状
目前,全国大部分大病保险业务由大型保险公司承办,市场份额最大的为人保集团,项目覆盖了 10 个省份的 21 个地市。大病保险正式推广之前已经在各地试点,创造了代表性的“广东湛江模式”、“江苏太仓模式”、“洛阳模式”以及“北京平谷模式”,为后期大病保险的开展、推广积累了经验。各地区根据自身发展水平,在现有模式上进行了适应性调整,陆续启动了大病保险工作。大病保险是一项惠民举措,但是在推广运行过程中出现诸多问题,大病保险呈现疲态。
2.1经营状况不甚乐观
保险公司承保热情不高。与初期承保大病保险呈现“白热化”局面相比较,晚开展大病保险的地区却需要开展二次竞标,鼓励机构承保大病保险; 甚至有中标团队采用弃标放弃承保。对于社保基金结余不足的地区,大病保险也迟迟难以推进。各地大病保险普遍亏损。竞标初期,保险公司为了获得承保机会恶意压价竞争、串通报价,压低承保费率,将资金实力不强的企业排除在外,也为后期赔付埋下了隐患。保险公司难以控制大病保险的费用支出,人保集团中报显示,健康险实际赔付率及预期赔付率明显上升。承保机构不得不采取以险养险,并呼吁财政给予补贴。
2.2商业保险公司效率未显现
在大病保险设计中均持谨慎态度。在医疗保险报销项目设定上,多数大病保险的保障项目为基本医保目录中的病种,即使报销费用可以不受病种限制,只关注居民实际自担金额,但在实际操作中,报销项目的设定依然限制了保险公司的审核、报销流程。报销效率低下。报销医疗费用时,社保机构与保险公司针对同一医疗费用进行重叠审核耗费部分资金,民众针对同一笔医疗费用反复在社保机构与保险公司间奔走,降低了办事效率。未提供与健康相关的增值服务。虽然大病保险不得与其他产品捆绑销售,保险机构依然可以为大病保险提供与健康相关的增值服务,提高健康险业务的质量。尴尬的是,保险机构不仅怠于提供附加服务,中标的保险公司多为资金雄厚的寿险公司,鲜有专业健康险公司的身影,专业健康险公司并没体现其专业性。
2.3招标机制不健全
《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各地方政府必须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定承办大病保险业务的商业保险机构。从各地招投标的情况看,主要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2.3.1部分保险公司非理性竞标
一方面,虽然根据政府招标的相关规定,涉及公共服务的招标,价格指标不得高于30%,但在招标过程中,一些地方政府简单看重“低保费、高保障”,忽视保险公司的专业能力,因此,价格标虽然占比小,但成为大病保险业务竞标的主要因素,这也是决定保险公司成功中标的主要原因。另一方面,保险公司为了成功中标,在没有获得承办大病保险的基础数据和未对大病保险项目进行风险测算的情况下“拍脑袋”定价,并采用低价、扩大保障范围、超额赔付等违规竞标手段,毫无顾忌公司承办大病保险业务的风险,保险公司这些非理性竞标行为势必会加大自身的经营风险。例如从内蒙古保监局相关消息得知,2014 年 5 月,包头市卫生厅对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进行招标采购,招标采购价为每个人每年30元,但大地保险公司采取压价的形式以每个人每年25元成功中标,但事后被内蒙古保监局罚款 10万元;保险公司的非理性竞标行为,势必会给自身带来巨大的经营风险,如果届时不能兑现合同内容,甚至会引发对政府和社会对保险公司承办大病保险业务的信任危机。
2.3.2部分地区招标收费标准混乱
通过浏览大部分地区的招标资料了解到,各地区招标收费标准五花八门,有些地方规定参与竞标的保险公司必须缴纳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和投标保证金等多种费用,而有的地区则只要求参与竞标的保险公司缴纳投标保证金。单从投标保证金看,各大病保险试点地区规定也不相同。江苏省射阳县农村居民大病保险招标公告要求投标方必须缴纳 80000 元投标保证金;浙江省湖州市大病保险采购项目招标公告显示,投标需交纳 290000 元的投标保证金;承办慈溪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需交纳投标保证金 18 万元;运城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项目投标保证金 70 万元除了投标保证金,各地收取中标服务费的标准也各不相同,例如安徽省规定禁止招标方收取承大病保险此项费用;而有的地区规定中标的保险公司以合同总价的1.05%向政府缴纳服务费。
三、保障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顺利运行的相关建议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真正达到提高保障、惠及民众的初衷,政府应从宏观政策制定上引导规范保险公司的经营,监管医疗市场行为,也需要保险机构衡量自身优劣势,制定长远的发展规划,树立品牌理念,重视医疗保险、健康保险的附加服务的开发。
3.1制度设计上引导经营主体有效参与
明确大病保险定位,释放健康保险空间。从世界各国经验看,政策导向决定了商业保险机构行为的有效性,政府需要对其医疗保险职能进行精准定位。《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并没有给出商业健康保险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开放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作为试行,面临一定政策风险。应明确医疗改革的方向与步骤,利于商业保险公司进行长期规划。现阶段我国的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属于“竞争”关系,社保覆盖的扩大必然会使民众轻视健康险的作用,从这一方面也要求政府以社保思想向商业保险公司采购服务时,需要明确其定位,为商业保险公司发展释放有效空间。
给予税收优惠,促进保险公司资源整合。目前,保监会已免除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大病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的监管费。此次引入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实质是要求采用契约管理型模式,保险公司承担风险加大,加上在医疗费用管理上处于弱势地位,更需要政策的扶持。若在前期给予保险公司相应的税收优惠,建议将投资于信息化平台管理的盈利免征所得税,促进前期的平台建设,便于公司前期积累经验和后期完善。
3.2强化市场监管
加强对承保机构监管。各地自主进行招标,必须根据《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更严格的综合比对。建议建立全国范围内的专业评估团队,组织医疗机构、健康服务组织、社保机构等多方专业人员,对各招投标过程进行审核与抽查,对已经取得承办大病保险的机构进行定期、跟踪式监督,确保保险公司的执行效率。对保险公司的监管应严格区分保险公司运作大病保险的费用与业务成本; 社保经办机构可向保险公司分期划拨社保基金,严格资金运用的审查; 保监会应对承保机构社保基金投资运营方式、比例等进行更为严格的监管。
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政府需要对医院、定点药店进行更加严密的监管,对病人的医疗行为由事后核查变为事前严控,防止恶意骗赔现象的发生。可以建立多方合作的医疗巡查队,引入定点医疗机构的竞争机制与评级机制。重视群众监督机制,及时处理投诉与举报,保障机制平稳运行。
3.3实现运营模式多元化
资金收缴。国内现有模式均运用在社保基金结余地区。对于社保基金充足地区而言,需要根据结余资金进行测算,决定“分保”金额; 对于基金亏损地区,通过扩大参保人群、提高财政补助等方式收缴资金,再寻找承保机构。对于社保资金的二次分配,可以借鉴“太仓模式”,为城镇职工与城乡居民统一购买商业大病保险,使城镇职工的结余资保险职业学院学报(双月刊) 2014 年第 5 期金弥补城乡居民保险中的逆向选择缺口。
保费厘定。保险公司应该充分估计自身资质,防止社保机构盲目压低价格或扩大理赔范围。即使制定了相对合理的报销制度,保险公司也应做好可能面临“三年亏损五年利平”的准备。可以与政府实行损益共享,并在前期将费率调整周期缩短,将损益限定在一定比例内,保本微利。
合作周期。《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合作期限原则上不低于 3 年。保险公司应当尽可能选择较长的合作期限,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做好前期积累工作。
保障范围。保险公司应扩大保障范围,重点锁定于突发性的重大疾病支出以及高额的治疗费用,适时将慢性病、特殊医疗器材与药品的支出控制在一定比例内。
给付金额。应考虑当地参保城乡居民的实际年收入,结合缴费水平与工资水平确定给付线;在上限的设定上,应考虑到疾病的延续性支出,并着重于年度累计医疗费用的补偿。并力争突破病种限制,关注居民实际承担的医疗费用。
[参考文献]
[1]乌日图.关于大病保险的思考[J].中国医疗保险,2013,52(1):13-16.
[2]姚庆海,张领伟.大病保险服务国家治理[J].中国金融,2014,(1):61-63.
一、农村普惠保险发展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一)农业保险发展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随着各地区农业保险试点规模不断扩展,各地区的发展模式也逐渐形成。由于普惠性农业保险发展时间较短,各地区建立的农业保险体系尚处于初级阶段,在财政补贴、体系构建上存在值得改进的地方。
1.县域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的财力不足。我国农业保险的补贴中,中央承担补贴的40%,省级财政补贴20%,县域财政补贴20%,其余由农户自己分担。按照保费补贴规定,中央财政给予补贴的前提是省级政府财政预算到位;同样,省级财政进行补贴的前提是县市级补贴预算资金到位。由于部分贫困县域财政压力较大,有的地区财政减少了对本地农业保险的参保比例,这减缓了农业保险业务的开展。
2.农业保险尚未建立巨灾风险防范机制。目前,我国农业巨灾风险规避体制尚未完善。巨灾破坏性强,风险发生较为分散。由于农业受自然环境影响较大,投保农户不集中,导致发生灾害后农户不能及时、足额得到补偿。再保险市场未能充分发挥作用,大量风险无法得到分散。一旦巨灾发生,保险公司将承担巨大赔付亏损。
3.保险公司不良竞争。保险公司在农业保险方面获取低保费,承担高风险,而国家财政的补贴只用于农户,并不对保险公司进行补贴。为了避免经常出现亏损,保险公司不得不提升费率,导致低收入的农户承担不起,承保率下降。
(二)农村养老保险发展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1.财政补贴支付能力是否匹配。我国目前农村老龄人口仍在不断攀升,随着时代的改变,人们生活压力增大,家庭养老模式逐渐退化,认为国家应对老年人养老承担一定的责任。对于年满60岁的农民,政府政策为农民无需再缴费,每月可领取基础养老金。实行普惠制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必定要考虑国家财政是否有足够的支付力度。
2.保障水平低,投保积极性低。普惠养老保险制为社会帮扶性质的养老金体系,其保障的水平为补充型,仅作为农民养老的补助类收入存在,农村养老还需要其他的经济收入。很多农户由于收入问题,均选择最低档的缴费等级,加之部分贫困地区财政补贴力度不足,60岁之后获得的养老金情况并不乐观。因此,普惠养老保险制仍存在局限性。
(三)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发展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1.经营模式难以确定。全国各地农村小额保险经营模式不尽相同,各有优势及劣势,经营模式难以选择。
2.产品供给缺乏,不能满足需求。部分保险公司把小额人身保险当作开拓农村市场的钥匙,而不具有可持续的长远发展规划。对农村市场仍旧存在误解,这样很难实现小额保险的公益扶质。并且在保险产品的设定上经验不足,开发上欠缺考虑实际情况,难以兼顾盈利与扶贫。小额保险仍需要保险公司加强产品开发力度,提高创新水平。
(四)农村大病保险发展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1.未能与其他医疗制度恰当衔接。大病保险难与医疗救助之间恰当衔接。各省尽管在实施方案中普遍规定大病保险在新农合报销的基础上,补贴比例达到救助标准限额的20%,然而报销后许多患者依然难以承担重负。目前的大病救助资金不够充足,经济发达与欠缺地区医疗资源分配不均衡。且患者获得医疗救助手续繁杂,间接成本较高。
2.部分保险机构竞标不合规。根据招标的规定,公共服务招标的价格指标不得高于30%,但一些地方政府单纯强调降低保费、提高保障。所以价格的下调成了业务竞标的主要因素,另一方面,保险公司为了中标,在没有获得大病保险数据、没有科学调查的前提下不合理定价,且盲目扩大标的范围,违规竞标。无意中加大了自身风险。
二、农村普惠保险业务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农业保险业务发展的对策建议
1.加大财政补贴支持。过去的几年中,中央资金的支持力度不断加强,覆盖的保险标的也逐年增加。税收方面也对保险公司减免了所得税。但是目前补贴的范围仍然有限。美国的农业保险补贴比例占国民生产总值的3.4%,按此比例计算,我国2012年补贴值应为1700多亿元,而当年实际补贴值为97亿元。与国外水平相比,我国补贴比例尚有提升空间。对于政策的设计存在偏差,一些地区的水产、养殖业例如鱼类、鸡鸭养殖等尚未被纳入。根据现行趋势,还需要扩大补贴范围、加大补贴力度。
2.完善巨灾风险分散制度,制定具体操作文件。中央多次敦促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办法,加强防范巨灾危机的能力。目前依照《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通过建立政府、保险机构自身、社会组织参与构成的大灾风险准备金,从而使保险公司的承保力增强,使承包范围更加广泛,更有底气的面对巨灾风险。尽快完善中央、省市大灾风险分散制度的具体可操作性文件,使农户和保险公司遇到农业大灾时不再遭受巨大损失。
(二)农村养老保险业务发展的对策建议
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应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满足农村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要,在养老金筹集模式上,坚持以国家和集体为主、个人为辅的基本原则,打造以社会保险为主,以家庭式养老、社区式帮扶为辅,逐渐与城镇的社会养老制度整合统一的社会养老制度模式。
1.强化财政补贴支持。在政府财政收入不断提升的前提下,加大补贴力度,既鼓励了农户的投保热情,也鼓励了保险公司承保的积极性。保证资金到位,形成差异性补助机制,增加基本型养老保险保障额度,根据缴费档次提供不同档次的补贴额度,给予农户以实惠。
2.完善个人账户制度,提升保障水平。个人缴费并不强制财政进行补贴,同时缴费比例分为多个档次,对于最贫困群体无需缴费,由财政给予最低保障代为缴纳。个人账户里的资金可以用于质押借贷,这样也有利于推动农村普惠金融发展,更造福农村经济的发展。
(三)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业务发展的对策建议
1.推广半商业经营模式――以中国人寿为例。简单来说既是政府组织,参与引导,农户投保,政府并不过度参与,保险机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探索到有效的经验做法,在农村小额保险方面开拓了高效的发展模式:
2.加强产品创新与开发。设计合理的保U产品是满足农户保险需求的重中之重。不同地域的农村文化习惯、保险意识差异较大。在开发时应多方面考虑地区经济水平、购买力、实际需求、盈利赔付比率等具体情况,创新产品设计。对于产品要根据收入层次划分多个档次,以满足不同收入水平的需求,适销对路,提高产品适合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