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文范文 保险经营特征

保险经营特征汇编(三篇)

发布时间:2023-10-10 15:35:50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保险经营特征,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保险经营特征

篇1

我国农业保险业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从1982年开始由民政部门、农业部门、保险公司等陆续开办了一些农业保险业务。1982年到1992年农业保险业务呈上升趋势,到1992年当年农业保险费收入达到8.62亿元。但保费快速上升的同时是居高不下的赔付率,1991年农业保险的赔付率为119%。在政府支持性措施减弱以后,过高的赔付率导致农业保险业务逐步萎缩,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不得不调整农险结构,对一些风险大、亏损多的农险业务进行战略性收缩,而其他保险公司则是退出农业保险的经营。1993年以后农险规模和保费收入也逐年下降,2000年农险保费收入下降到3.87亿元,2002年继续缩减为3.0亿元,全国农民人均缴纳农险保费不到1元。我国农业保险远未发挥其化解农业风险、保障农业生产稳定发展的作用。

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存在的问题

考察我国农业保险20年来的发展历程,发现我国农业保险主要存在以下5个方面的问题:

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缺乏法律保障和政策支持

农业保险业发展20年来我国没有制定专门的农业保险法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没有针对农业保险的专门条款,使得农业保险业务的开展缺乏法律支撑;连WTO农业国内支持与保护的“绿箱政策”允许对农业保险发展的保护条款,我国都没有有效利用。日益加剧的农业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凸显国家农业保险政策的懦弱和不足,现有对农业保险的扶持政策远不能适应农业保险发展的需要。

农业保险的深度和强度较低

我国农业保险在总体上普及率很低,覆盖面很小,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业务覆盖面较宽、有一定保险深度以外,全国农业保险承保率不及应保面的5%。1993年是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高峰年,当年全国的粮食作物承保面为4.8%、经济作物11.1%、耕牛3.66%、奶牛1.87%、牲猪1.18%、家禽约1.3%、水产养殖2.5%、森林4.59%。除经济作物覆盖面超过10%以外,其余均在5%以下。1993年以后农业保险的萎缩,农业的投保覆盖面进一步下降。目前我国种养两业95%以上均处在缺乏保险保障的状态之下,农业生产完全处于一种不确定性的包围之中。

农业保险费率居高不下

我国目前农业保险费率居高不下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逆向选择严重,通常是自然灾害发生频繁的地区急于投保,而一些旱涝保收的地区则不愿参加保险,造成农业保险的高赔付率,直接导致了农业保险的高费率;二是农险理赔复杂、特别是养殖保险核损较为困难,容易产生道德风险,骗赔的现象较多,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农业保险的高费率。

农业保险的经营长期亏损

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经营农险的风险巨大,农险的赔付率远远高于安全线。1982年-2002年期间农业保险的平均赔付率高达88%,远高于农业保险经营盈亏平衡点79%的赔付率;其中有7年的赔付额超过投保额,开展农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长期亏损。尽管免除了农险营业税,但国家的扶持力度不大,农险业务难以为继。而且我国农险存在着政策性保险业务商业化经营的弊端,这也导致农险经营的长期亏损。

农民投保意愿较低

我国农户小规模经营、农民收入不高,加之农民保险意识淡薄,对农业保险认识不足,普遍存在侥幸心理。农民投保意愿不高、投保面窄,农险业务不符合大数法则,使得农业保险公司无法在更大范围内分散风险,这也是我国农险日益萎缩的重要根源。

农地制度的局限性与小规模农户的经营风险

我国农地制度的局限性

20多年来我国以家庭承包经营制的农地制度推动了我国农业乃至整个国家经济历史性的持久增长。但从制度的安排来看,仍存在以下突出问题:

家庭承包制的固有局限性 随着改革深化和市场环境的变化逐步暴露出来,家庭分散经营更加剧了本已高度稀缺的土地资源承包的有限性,影响了土地的规模经营。这不仅大大限制了农业劳动生产率和农产品商品率的提高,不利于土地区域性种植、机械化耕作和集约经营;而且增大了生产成本和交易成本,劳动力及农业固定资产得不到充分利用。加上农业生产收成的不确定性及市场的多变,单一分散的农户不能很好地运用价格、成本与利润的比较去规避市场风险,容易造成决策的盲目性、产品的单一化、市场行为的趋同性,导致农业生产经营始终处于一种不稳定的“振荡”状态。

我国农地产权激励不足 这表现为三个特征:产权不明确。土地所有权主体不明确,农民承包界定不清。产权不完善。农民拥有有条件的使用权和收益权。产权不稳定。我国农地制度多变,农户权利经常受到损害,无法实现土地利用长期利益最大化。这三个特征与产权的自身特征――排他性、转让性、继承性是相违背的,使农民对固定承包的土地缺乏长期预期,在收入、投入、风险目标的制约下,不能实现有效投入和积累机制。因而对我国农户对有效抗击自然灾害的投入没有积极性,是不难理解的。

小规模农户经营的风险特征

在经历家庭承包后我国的农业土地制度没有出现新的根本性的制度创新,小规模兼业农业成为我国农业的基本特征。国内外对农户内部风险处理的研究显示,农户的风险处理策略是理性的,尤其是小规模的农户防范和处理风险的策略是有效的。我国小规模农户经营风险及其特点是:

农户面临多种多样的风险 作为自然再生产和经济再生产交织特征明显的产业,在农业生产经营中,农户既要应付农业的自然灾害风险,又要应付农业生产资料与农产品价格波动以及农产品供求关系变动等的市场风险。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加入WTO等外部环境的变迁,农户在面临农业经营所固有的各种传统风险的同时,正在面临着越来越多的不确定性所导致的新的风险。这些风险对农户生产经营的影响越来越大。

农户风险分摊的外部环境差 在良好的市场体系中,企业和个人可以通过资本市场来分散风险。例如通过保险和套期保值等形式消除风险和分散不可避免的损失。但我国农户缺乏有效的资本市场来分散风险,其外部风险分散和防范的机制比较脆弱。现阶段农户对风险的防范和处理主要还是通过家庭内部及农户之间的各种手段来应付,而且这些手段主要集中在应付意外事故。对农户生产和消费可能遭遇到的风险与不稳定性还缺乏有效的外部机制与手段来防范。

由于农业活动受自然条件影响大、风险程度高,农户面临的风险不确定性及损失都很大,商业保险往往不能承担这种风险。保险公司无法统一农户的行为,无法要求不同风险偏好和对各自风险评估不一致的农户都加入统一的农业保险计划,保险的信息高度不对称,逆选择和道德风险的防范都十分困难。这些特点决定了我国农业保险的外部机制安排在供给方面先天不足。

农民多是风险回避者 大量的经验观察和实证研究表明:发展中国家的农户通常都是风险厌恶者,他们在生产和生活消费中力图回避各种风险,这主要是因为欠发达的农户抵抗风险和补偿风险损失的机制与手段的成本较高。我国农户承受不起风险较大的损失,大多数农户宁愿选择生产风险较小、收入水平也较低的生产方式,而放弃那些收益可能较高、同时风险也较高的活动。

我国农户家庭的小规模农业既受自然风险影响、又受农产品市场波动风险制约,农业生产经营比较经济利益低下,农地制度的缺陷和农户的风险处理策略使得我国农户单靠自身力量是无力防范和承担诸如农业洪涝、干旱等巨灾风险的。

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设计

在土地家庭承包制条件下,小规模经营的农户依靠自身的力量是难以承担洪涝、干旱等巨灾的农业风险,必须依靠政府和社会的力量、通过农业保险的方式分散和化解农业巨灾风险。针对我国农业巨灾风险特征农业经济结构特征和WTO框架下农业保护政策,我国的农业政策性保险制度设计如下:

大宗农产品(粮棉油)是我国大面积种植的主要农产品,极易受到洪涝、干旱巨灾的威胁。大宗农产品涉及千家万个农户,拟采取政府统筹农业保险的措施:类似西方国家的农业保险,给参加大宗农作物投保的农户提供保险补贴或分担保险费。美国、日本等给本国农户的保险补贴达到农业投保费的45%以上,考虑我国目前财政负担情况,给予大宗农产品的洪灾保险补贴率可为30%;大宗农产品生产面广、经营分散,农业保险的运作成本高昂,为鼓励保险公司从事农业保险事业,政府应当给予农业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费用补贴。

其他农产品,经济价值较高、生产经营效益好,可采用互助共济式――相互保险的农业保险模式。非大宗性农产品是当前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主要发展方向,采用相互保险模式可以起到风险化解与分散的作用。根据一些国家的经验,我国目前实行农业相互保险机制的途径比较可行的是集资模式。由于单个农户实力有限,可以考虑以村民小组或村级经济集体为成员单位参与相互保险公司的集资和筹建。

在缺少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条件下,为鼓励更多的保险公司参与农业保险业务,可以考虑将农村其他保险(如财险、人寿险)纳入农业保险,享受农业保险的一些政策待遇。这样的制度设计有助于从事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将农村地区其他保险业务的收益补偿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亏损,从而分散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

改变国家对受灾地区救济救灾款的办法,将财政救灾救济款在内、甚至一部分扶贫资金等转化为以农业保险补贴的形式发放,这样既可以减轻对受灾地区补贴的随意性和地方政府对国家救灾补贴的依赖,减少国家财政支出和提高财政补贴的使用效率,又可以推动受灾地区农业保险业务的发展,同时改变政府和受灾地区人们只重视抗灾救灾、忽视农业灾害风险的防范和风险分散与转移的观念。

农业洪涝、干旱等巨灾的特点决定了巨灾保险所具有的公共产品性质,农业巨灾风险不符合大数法则,纯粹由以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为原则的商业保险公司提供是不现实的。因此,为防范和化解巨灾风险、真正实现保险保障农业生产经营的功能,政府就有必要通过合理的“市场干预”,建立国家巨灾保险保障基金。以巨灾保险基金支持农业水灾保险业务的正常进行,并且政府要作为巨灾基金的“最后的再保险人”,在巨灾基金不足以应付赔款支出或达到某一收支临界点时,政府应当提供强力的财政支持。

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发展我国农业政策性保险。为减轻自然灾害给农民可能造成的风险损失,西方发达农业国政府对从事农业保险的机构提供大规模的保费补贴,从而使农民能以较低保险费普遍参加农业保险。发达国家发展农业政策性保险经验,我国农业政策性保险实施途径:一是强制保险,在一定地区实施农业保险时,把农户贷款、技术帮助与投保挂钩;二是对给予参加农业保险的农户以保费补贴和对保险公司的农险业务费用补贴;三是对参与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实行税收优惠,减免营业税和所得税。

参考资料:

1.许飞琼,我国的农业灾害损失与农业政策保险,《中国软科学》,2002年第9期:-8-12

2.王延辉、赵仕平,新疆农业保险市场调查报告,《保险研究》,2002年第5期:-54-58

3.丁少群,小规模家庭农场如何应付风险,载《庹国柱、李军:国外农业保险:实践、研究和法规》,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96.17-38

篇2

国外农业经济比较发达和农业保险制度相对成熟的国家都比较重视农业保险法律制度的建设,而且具有比较完善的相关法律制度。农业保险的立法意义远远超过一般的商业规范性法律制度。如农业保险发达的美国,1938年就颁发了《联邦农作物保险法》,1980年又修订了《农作物保险法》,1994年又通过了《联邦农作物保险改革法令》,2000年又出台了《农业风险保护法》等,通过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对开展农作物保险的目的、性质、开办主体等明确规定。

(二)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具有一定程度的强制性

美国的农业保险原则上实行自愿保险,但1994年美国《农业保险修正案》明确规定,不参加政府农作物保险计划的农民不能得到政府其他福利计划,如农产品贷款计划、农产品价格补贴和保护计划等,农民必须购买巨灾保险,然后才能追加购买其他的保险,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事实上的强制保险。日本的农业保险也体现出了强制性特征,如日本通过法律明确规定,对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农民实行强制保险,对达不到经营规模的农户,实行自愿保险。之外,还在一定程度上实施强制,如1994年美国《联邦农作物保险改革法令》就明确规定,不参加政府农作物保险计划的农民不能等得到政府其他的福利计划,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事实上的强制性。

(三)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需要强有力的政策支持

从国外发展农业保险的经验分析,农业保险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和适度参与。世界大多国家对农业保险发展的支持体现在二方面:一是提供财政支持。主要是提供保费补贴、费用补贴和相关行政费用。美国保费补贴按照险种不同而有差异,其中巨灾保险补贴全部费用,政府承担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的各项费用以及农作物保险的推广和教育费用,向承办政府农作物保险的私营保险公司提供20-25%的业务费用补贴。日本保费补贴比例依据费率不同而有差异,费率高,补贴比例也高,政府还对农业保险经营者提供业务费用补贴,并承担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的全部费用和农业共济组合的部分费用。二是提供再保险支持。农业风险的特点决定农业保险风险具有巨灾性,使农业保险的再保险显得更为重要。国外农业保险相对成熟的国家都建立了各种再保险组织对农业保险进行分保。美国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就行使政府职能,专注为参与农业保险的各种私营保险公司、联营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提供农业保险再保险支持。

(四)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需要建立专门的组织机构

国外政策性农业保险一般从商业保险中分离出来,建立了专门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在加拿大,联邦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实行分级负责制,即设立农业部和省两级农作物保险局;法国设立农业相互保险集团;日本设立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菲律宾设立农作物保险公司;美国设立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等,都是政策性的农业保险机构。他们或者指导农业保险经营,或者参与农业保险经营,或者为农业保险提供再保险服务。

二、国内农业保险实践的启示

全国各地各个时期农业保险的经营模式或做法虽有不少共同点,但更有很大不同,这说明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组织模式可以多种多样,因而构不成农业保险是否生存与发展的关键。理论上对农业保险制度建设在以下几点值得重视:

(一)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预与政策支持是发展农业保险的重要前提。

通过对国内不同地区不同模式经营农业保险情况进行比较,充分证明了政府行政干预和政策支持是农业保险可持续运行的根本原因。如果缺少政府支持,即使经营管理水平再高的保险公司,出现经营困境也在所难免。

(二)地方农业保险的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业务的划分应考虑到国家需要。

农业保险实践中,各地结合自己的财政实力、农业特色、发展农业保险的目标,以及实施中的可操作性确定了不同的险种作为政策性业务。这些业务地方性特征明显、稳定性差,不利于该业务的长期运作。具有明显地方性特征的保险业务与国家政策性业务不可能完全吻合。目前的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业务均由一个保险公司经营,即使专业性的农业保险公司也是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这会削弱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力度。

篇3

一、我国农业保险的现状

(一)保险市场现实需求不足

农民在许多方面属于相对弱势群体,而农业又深受自然条件限制,在整体抵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能力较差的情况下,通过保险救助渠道,有利于建立农村灾害保障体系。但在单户分散生产条件下,生产成本较高,农民在可支配收入并不宽余的限制下,对较高费率的农业保险望而却步,内在的旺盛需求也不能形成现实的消费能力。在农民眼里,与购买生产资料、供养子女上学等消费需求等更加重要和迫切的开支相比,参加保险还属于一种高消费的奢侈品,投保支出在其支出排序中一直处于较次位置。尽管农民也想获得保险救助,但农业保险的市场需求仅仅处于一种潜在状态,而非现实需求。

(二)保险机构产品供应短缺

目前农业保险陷入展业难、收费难、理赔难的“三难”困境,商业化体系下衍生了“大干大赔、小干小赔、不干不赔”的被动境况。高额的农业保险赔付率和有限的农民付费能力,迫使按照商业模式运作的保险公司,理性地选择了削减甚至放弃此类业务,在追求利润最大化过程中自然地减少对农业保险的承保能力,转而热衷于其它险种,直到农业保险与其它险种的边际承保利润相等时为止。十多年来,在我国利润丰厚的多险种市场上,保险公司把业务向赢利险种转移,自然促使农业保险的供给主体出现不足,供给力量渐趋萎缩。

二、农业保险业务的内在特征及其徘徊不前的原因分析

(一)我国农业保险业务内生的显著特征

1.农业保险特殊性的经济学分析。新制度经济学认为,由于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是一个融合了经济发展、政治稳定和社会繁荣的系统性问题,完全不同于单纯的市场商品交易业务,其“市场失灵”和“外部效益”的现象值得关注。在纯粹没有外力作用的农业保险市场,农民个人在投保活动中购买农业保险的边际私人收益势必小于边际社会收益,边际私人成本大于边际社会成本。私人收益小于社会收益、私人成本大于社会成本的差异就是农业保险的正外部性。在这种外部特征极为明显的格局下,全社会就演绎成了投保人的“搭便车”者。但是,保险人、投保人都基于其自身制度限制而无法对由其产生的正向外部效应进行收费,从而导致了农业保险产品的消费量低于社会的理想消费量,需求出现不足,农业保险的供给量也小于社会理想的供给量,供给出现不足。因此,从社会整体效益看,就存在着农业保险产品并不是严格和完整意义上的“私人产品”,而是介于私人物品和公共物品之间的更多地趋向于公共物品的一种准公共物品。在农业保险市场的产品属性具有极强的正外部性,农民的风险转移和分摊责任应该是社会性、多元化的固有特征下,没有政府的“有形之手”,必然会出现“供给有限,需求不足”的“双冷”局面,导致市场失灵。

2.农业保险特殊性的保险学分析。传统保险理论认为,保险经营以大数法则为基础,保险基金是“取之于面,用之于点”,保险业务能够稳定地实现“风险分散和组织经济补偿”职能的首要前提条件就是要求承保的风险必须是“独立的随机事件”。然而,农业保险具有强烈的系统性,并不完全符合传统的“理想可保风险”准则,由于风险单位地域的广阔性和灾害的系统性特点,保险公司就难以通过集中大量风险单位来分摊损失,已经成为保险赔偿能力的最大障碍。从保险运营技术看,经营农业保险存在着特殊的技术障碍:第一,保险责任的确定与保险费率的厘定比较困难;第二,定损理赔难度较大,农业保险的标的都是有生命的动植物,对损失程度、未来产量和产品质量以及市场价值的估测都很困难。

(二)我国农业保险徘徊不前的主要成因

1.农业保险的外部化特征屏蔽了农业生产者的投保热情。我国的粮食供应主要依靠国内生产而不是依赖于进口解决,因此,如果农业生产者愿意购买并且保险公司也愿意供给农业保险,必然会引起农产品的市场供给量增加,所有消费者都将从中受益。而在农产品市场的需求缺乏弹性时,农业生产者获得的实际收入则可能会下降,这时,农业保险的全部收益都转移给农产品消费者;如果农民不愿意购买或者保险公司不愿意供给农业保险,则可能会导致农产品的供给量减少,而在农产品需求缺乏弹性时,农业生产者获得的实际收入并不会相应下降,甚至可能上升。这种外部特征在一定程度上注解了为什么农业生产者对投保缺乏足够的积极性。

2.农业生产的低、小、散特征影响了保险参与者的运营效率。“低”指农民收入相对于保险费率而言处于低层次,“小”是指农村生产活动相对于保险运营而言属于小作坊,“散”是指农业生产活动相对于规模经营而言呈现散状化。由于收入的局限,农业生产者在购买保险商品时,将会考虑保险标的出险率和出险损失两因素,只有当保险标的在其财产结构或收入来源中占据比重较大,且出险率也较高时,才会为它投保。而目前我国农民收入格局明显变异,由于农产晶价格持续下跌,来自于农业生产的收入占据农民家庭收入的比重明显减少,大批农民弃农打工,农业甚至有演变为农民“副业”的趋势,农民普遍认为自费农业保险没有特别的必要性。同时,从保险公司来看,由于农业生产野外进行,受系统性、灾害性天气及疫情影响较大,在家庭化劳作情况下,部分投保者可以在信息不对称下,存在着侥幸心理和逆向选择,通过隐蔽信息和隐蔽行为来索取保险赔偿,由此也加大了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与风险系数,费率不可能大幅度下降。

3.政府政策的扶持性缺位加重了市场保险者的经济负担。农业保险是国家保护和发展农业的重要手段之一,但农业保险既不同于一般商业保险,也不同于救灾救济,而是带有公益性的经济活动,需要政府经济政策的支持。但是,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启动经费巨大,启动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难度较大。这样,势必把本该在政府扶持下前行的农业保险推向商业化操作轨道,政府资金的驱动力作用没有得到合理的体现。

三、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的国际经验及启示

美、加等国的政府主导模式。以国家设立的专门保险机构为主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并提供部分基金以及大量的管理费用。1980年以后,美国鼓励私营、联合股份保险公司承保农作物一切原保险和再保险,对他们承担的这部分业务也同样补贴保险费。

日本等国的政府支持型合作互助模式。农业保险由基层民间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保险相互会社承担,中央政府通过农林省进行监督和指导,并由官方和非官方机构为农业共济保险组合联合会提供再保险,通过大藏省一般会计给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和管理费补贴。

西欧国家的民办公助模式。农业保险主要由私营公司、部分保险相互会社或保险合作社经营,但他们一般只经营雹灾、火灾和其他特定灾害保险。国家也支持私营公司举办农作物保险,同时为了减轻参加农作物保险的农民的保费负担,也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

亚洲部分国家的重点选择性扶持模式。农业保险主要由政府专门农业保险机构或国家综合保险公司提供,主要承保国内主产粮食作物,如水稻、小麦、棉花,目的就是确保粮棉生产的稳定,此类保险都是强制的,并与农业贷款相联系。

在我国国内农业保险模式上,上海安信的政府实质性参与模式、河南的互助统筹模式、浙江的政府牵头共保模式等,都是一种探索。透过上述几种农业保险模式的对比分析,可以发现;农业保险需要与所在环境相适应,并离不开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农业保险走单纯商业化之路行不通,但也离不开商业保险公司的支持;农业保险是WTO环境下实施政府扶持农业发展的合理途径。

四、我国农业保险制度安排的探讨

(一)选准基本模式,培植农业保险的动力

我国农业保险的基本模式应该是基于政府参与的财政支持型商业保险模式。其特征表现为:

1.农业保险扩大投保范围的行政支持环境。在农业保险的初始启动时期,单靠农民自愿保险,势必导致投保面过小、范围过窄的局面。需要通过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尤其是基层政府的大力支持、配合和参与,区别不同类别,分类推进。

2.农业保险投保费用筹集的财政支持措施。解决农业保险费用分但是关键所在,我国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方式,拟实行“投保费用补贴为主,管理费用补贴为辅”的制度。有关部门应建立农业保险专项风险基金,以应付特大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政府可以利用财政补贴、金融手段来扶持农业保险。

3.农业保险企业相关税费的国家扶持政策。政府需要对农业保险企业实施税费优惠措施,以减轻其经营负担,如对农、林、牧、渔等险种给予免征营业税的特殊优惠;对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盈余,可在一定期间内不纳税或少纳税;并允许经营主体从税前经营盈余中扣除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保险准备金,以增加经营主体的资金实力。

4.注重农业保险对涉农保险市场的橇动功能。政府应利用利益诱导机制来推动“三农保险”的全面联动,即通过开展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业务,吸引农民参加农业保险之外的财产险和寿险,甚至于向农户提供“一揽子保险产品”,包括房屋、机械、牲畜、收获方面的财产保险,职业工作和个人生活中的责任保险、医疗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养老保险等。

(二)统筹初保再保,配套农业保险的整体

在组建财政扶持型农业保险公司的同时,打通专门针对农业保险业务的再保险渠道也是一个必须解决的问题。一方面可以通过再保险机制尽可能在全国范围内分散农业风险,提高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可以以差额补贴的方式补贴各地区农业保险的亏损,使保险公司农业保险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再保险公司在经营农业保险过程中,为体现财政支持的作用可考虑不向农业保险经营主体收取再保险管理手续费。同时,可以接受各种形式的保险机构对低于实际市场费率的价格承担农业风险,当赔付率超过一般赔付率时,由再保险公司补足,既保证农民以可以接受的费率参加保险,又使一地的风险能在更大的空间上和更长的时间内分散,减轻专业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的负担,同时调动被保险人、保险人双方的积极性。

(三)通过立法渠道,开辟农业保险的通途

农业保险的发展应以法律法规的完善为基础,从国外农业保险立法的背景和农业保险制度变迁乃至农业经济发展的历史视角考察,其立法的意义远超出一般的商业规范性法律制度。发达国家在发展农业保险过程中,始终用法律来保障农业保险产业的发展。而在我国目前尚没有针对农业保险的专门农业保险法律、法规,甚至连农业保险的组织制度、业务经营和会计核算等都是参照商业保险的相关规范。因此,为了使我国农业保险走上正规化、法制化的道路,必须制定一部专门的《农业保险法》,确定其基本法律依据,使农业保险有法可依,依法推进其持续稳定地发展。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