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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涉税风险汇编(三篇)

发布时间:2023-09-27 15:05:11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建筑业涉税风险,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建筑业涉税风险

篇1

1.1、设计方面

水利工程建设从立项到实施,一般要经历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与审批、施工图设计与审核、工程招投标、工程建设施工阶段、竣工验收以及后评价,历时时间较长。在工程建设实施阶段后,业主承担的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1、工程设计失误

在施工图设计阶段,注重工程设计与整体工程的协调,而忽略了设计与工程沿线环境的协调,没有很好的全面考虑工程整体与环境、工程个体与环境的协调,导致有些设计不适应具体的环境条件。工程建设进入实施阶段后,工程设计与工程建设实地情况存在较大的差异,如有的在渠道工程规划时,渠道截断相邻较近的两条道路而只对其中一条道路规划了桥梁,给当地群众生产生活带来不便,群众难以接受,要求增加桥梁,否则阻挠施工。不但影响了工程进度,而且最终还要再新建一座桥梁。同时,桥梁与渠道垂直交叉,设计的桥梁建造完成后与原道路现状存在角度、高差较大的情况等。这样,就必须重新调整原规划,重新设计渠系建筑物的型式。

1.1.2、工程设计漏项

在工程建设规划时,存在建设内容漏项问题,比较突出的问题是工程沿线的配套设施不完善。如部分渠段渠堤外未设计排水沟,不能恢复原有的排水系统,暴雨季节排水不畅,造成农田或果园受淹,引发同当地群众的矛盾,成为阻碍工程建设顺利进行的因素。为化解矛盾,推进工程建设顺利进行,理顺当地排水系统,只能变更设计,增加排水沟。

1.1.3、工程结构的变更

工程结构的变更主要表现在建筑物的基础工程和衬砌工程中。基础工程由于地质勘探范围的局限,实际地质条件与地质勘探情况存在一定的差异,如地质勘探报告上为土基,实际上持力层为岩基,有必要对原来的基础设计进行变更,反之亦然。如在衬砌工程中,由于地质勘探与工程建设实施时间的差异,受气象、环境条件的影响,地下水位发生了变化,有的区域地下水位高于勘探时水位,排水困难。为了保证衬砌质量和衬砌结构的安全,不得不对施工图的设计方案进行变更,增设内排水系统。

设计变更对业主来说,承担的最大风险是增加工程建设投资和延迟工程建设进度。

1.2、工程监理方面

工程监理是按照监理合同、建设合同对工程施工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管理,落实“三控二管一协调”的职能。对业主而言,监理工程师的工作责任心、专业技术水平是业主面临的主要风险。表面看来承担的风险不大,实际上面临的隐患较多。监理工程师责任心不强,不能很好的履行监理职责,甚至与施工单位串通一气,合伙蒙蔽业主;监理工程师的专业技术水平不高,就不能有效地监督管理施工单位的施工行为,及时纠正施工中存在的质量、进度控制问题。如此,业主单位承担的巨大风险是工程建设过程失去控制,不但增加工程投入,工程建设质量也很难保证。

1.3、工程施工方面

工程施工方面的风险,涉及的范围广、内容多,是业主方风险管理的重中之中。现阶段,施工单位的选择都是采用招投标制,实施合同管理,风险管理的主要方向应该放在质量风险、进度风险、安全风险管理上。

1.3.1、质量风险

施工单位是工程建设质量控制的主体,监理单位根据业主的授权对施工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对质量管理赋有重要的责任。这样,并不能否认业主在施工质量控制中的主导作用和监督管理职能,在加强对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管理的前提下,应该积极参与建设程序管理、工序质量管理,落实工程质量全过程、全方位管理的指导思想,规避质量风险。

1.3.1.1更换原材料

根据规定,在施工准备阶段,对工程中使用的原材料送质量检测单位进行委托检测,只有合格的原材料才能应用于工程建设。而在实际施工中,由于施工单位受利益驱动,为了降低建设成本,以次充好,而监理单位对材料报验把关不严,缺少现场检测手段 ,一检管终身,往往出现实际使用的原材料与设计要求、委托检测报告的质量标准不一致的情况,如混凝土拌制中使用的碎石,配合比试验中采用的是16~31.5mm级配,实际拌制中采用的是0~20mm级配。更换原材料导致的后果是,增加了工程建设质量控制的难度,工程建设质量标准难以达到设计要求,质量评定时也难以符合有关规范的规定,极易产生不合格工程。

1.3.1.2偷工减料

偷工减料顾名思义就是减少作业时间和减少材料用量。有些施工单位受经济利益的驱动,在施工工序上减少作业时间,不按照规定的要求操作。比如,在混凝土浇筑过程中,入仓、平仓、振捣等过程都有严格的规范要求,实际操作时,入仓时不根据混凝土拌合物的下落高度采取相应的措施,而是采用自由下落的方式,极易造成混凝土离析;平仓时不采用人工平仓,不按照设计的层厚平仓,而利用振捣器以振代平,容易造成混凝土的离析和混凝土过振;振捣时,振捣间距、振捣时间不一致,容易造成振捣不实和漏振。减料就是减少工序施工中的材料用量,不按照设计要求、规范规定配置。比如在钢筋工程施工中,有些单位仅凭借施工经验,将起辅作用的钢筋用量减少,钢筋的搭接长度缩短等,是施工中经常发生的现象。有些已经成了某些管理人员见怪不怪的习惯,甚至标榜为经验。这种现象的存在,对质量风险管理来说是极大的挑战。

1.3.1.3不履行建设程序

坚持建设程序管理是工程建设参与方履行建设工程管理的重要环节,是落实工程建设参与方加强质量管理的有效方式,是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各类问题的有效途径,是加强质量控制的前提和基础。不坚持建设程序管理,既不能有效地解决施工中的问题,也容易让施工单位产生管理不严格的错误认识,导致施工中的蛮干行为,质量控制措施处在失控的状态。有些施工单位认为,按照建设程序来控制工程质量,比较繁琐、麻烦,影响下道工序的及时实施,影响施工的进度,而有意识地放弃建设程序。在水利工程建设实行监理制后,工序质量管理在施工单位“三检制”的基础上,监理工程师担负着工序质量的抽检职责。现实中,有些责任心不强的监理工程师,放松了对工序质量的控制,没有落实上道工序不合格,不能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的要求,为整体工程质量埋下了隐患。

业主方的质量风险,主要承担因工程质量较差,导致的后期运行管理费用较高及工程运行不安全,甚至接受不合格的豆腐渣工程。

1.3.2、进度延迟风险

施工进度控制与施工质量控制、工程投资控制具有密切的关联性,对工程建设来说具有非常明显的实效性。产生进度风险的原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施工单位的进度计划编制不是按照工程量与资源的配置情况,经过合理的计算编制的,而是按照合同工期的要求,凭借经验编制的。这种进度计划在编制时,就失去了控制的价值,施工进度只能靠现场的实际调度来控制,带有极大的随意性,进度提前或延迟都存在极大的不确定性,往往是以进度的延迟作为结局。二是施工单位从资源配置、施工能力方面,制定了比较符合工程建设实际的进度计划,但是未能充分考虑气象因素、环境因素对进度计划的影响,缺少应急措施,导致施工进度计划在某一影响因素下,不能正常实施,造成进度计划的延迟。尤其是环境因素的影响,对落实进度计划具有更多的不确定性,也是比较难以防范的风险。三是施工单位制定了比较详细、完善、符合工程建设实际的进度计划,由于前期工程进展比较顺利,逐渐放松了进度计划的控制,出现一些小的偏差不在意、不纠偏。当出现较大偏差时,仅依靠原来的进度计划已不能达到纠偏的目的,只能重新编制新的进度计划、落实新的控制措施。当采用新的进度计划时,必须衡量成本与工期,往往是以工期的延迟为结局。

施工进度的延迟是工程建设中重点防范的风险。工程进度延迟带来的风险,容易增加业主的投资,延迟工程交付、投入运行的时间,影响工程尽早发挥效益。

1.3.3、安全风险

安全管理在工程建设中始终处在非常重要的位置,对业主来说面临的风险主要有两方面:一是人员的生命安全,二是工程实体的安全。根据工程建设相关法规、建设合同的约定,安全管理由施工项目部承担主要的管理职能,业主对项目部的安全管理进行指导与监督。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时,施工项目部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但有时也不能排除业主的连带责任。一旦出现安全事故,带来的负面影响不是可以用钱来评价的,有可能是长久和深远的。在此类风险中,业主方可能要承担赔偿金,关键的是业主的声誉会受到重创。

工程实体的安全与工程质量的好坏紧密相连,加强施工质量控制,落实全过程、全方位质量管理,是对工程实体质量最好的保障。

1.4、工程移民与迁占方面

在工程建设中,移民与迁占工作受地域经济发展、文化差异、民风民俗的影响,移民迁占工作受环境影响较大,从而直接影响工程投资和建设进度,如地方政府和群众要求变更规划、提高规划标准、增设建筑物、要求提高补偿标准等现象,甚至无理取闹,提出不合理的要求,这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屡见不鲜。轻则业主增加工程投资及时化解,重则不仅业主增加工程投资,而且延误了工程建设的进度,既损害了施工单位的经济利益,也损害了业主的利益,对工程建设者的信心是比较严重的打击。

2、风险对策

在建设工程风险管理中,对风险进行辨析,分析风险事件的后果是否可以承担,就能比较客观的确定采用风险回避、风险转移、直接承担风险的方式应对。在工程实践中,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做起,减轻风险后果。

2.1加强施工图设计的监督管理

施工图设计的依据是批准的初步设计,在施工图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应该对工程现场的情况再进行详细的调查分析,较准确的掌握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地形地貌等工程沿线的环境实况,基本做到工程设计与实际相符;优化初步设计的相关设计指标,在满足工程使用功能需要的前提下,尽可能做到工程设计与环境的协调一致;充分考虑工程建设对当地生产生活、环境的影响,采取必要的工程措施减少这种影响。

2.2加强合同管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办事。

篇2

(一)原经营模式引起的涉税风险

建筑施工企业中母子公司资质共享的情况比较多,这种合同签订单位和实际施工单位不一致的现象给中标单位和实际施工单位带来了巨大的税务风险,因为中标合同是由建设方和中标单位签订的,实际施工方并不是合同的签订方。在施工过程中中标单位给建设单位开具发票,建设单位将工程结算款支付给中标单位,而后中标单位再以内部任务书的形式将工程划分给子公司施工,子公司再与母公司进行工程量结算及款项支付。在营业税下中标单位直接将全额发票开具给建设单位,子公司不再给母公司开具发票,“营改增”以后,母公司需要做到增值税进销项匹配,这种合同主体与施工主体不一致的情况将极大地增加增值税的纳税风险,增值税抵扣不充分将直接影响到项目的盈利水平。

(二)原业务模式引起的涉税风险

1.给分包商材料调拨引起的涉税风险。在营业税下,实体工程所用的材料由承包商统一购买,再按照设计量由分包商领用后用于实体工程,调拨的材料直接从分包商结算工程款中扣除。建筑业“营改增”以后,此种情形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业务应该缴纳增值税,承包商应该给分包商开具发票。假如项目管理人员考虑不足依旧按原来营业税下的方式处理,不仅要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做纳税调增,还要面临税务稽查的L险。

2.内部资产的调用引起的涉税风险。在营业税母子公司资质共享的情况下,项目各类物资均由子公司采购,发票是以中标单位即母公司的抬头开具,因此物资的所有权属于母公司。但是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工作需要,子公司将剩余材料和固定资产调拨到以自己资质中标的项目使用。这种不是在同一纳税主体内部的物资调用也是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应该予以避免。

3.劳务用工形式不当引起的涉税风险。建筑施工企业一般划分为专业分包队伍和劳务分包队伍,一般具有建筑资质的分包队伍能够做到票货款“三流”一致,涉税风险比较小,而具有建筑劳务资质的分包队伍或者其他形式的劳务分包将是“营改增”以后重要的涉税风险控制点。因为这些队伍在“营改增”以后可能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使总包方无法抵扣增值税进项税从而导致税负增加。另外,临时用工以工资单入账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也存在涉税风险。

4.供应商选择不当引起的涉税风险。增值税纳税人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在“营改增”之前,由于企业缴纳营业税,不存在进项税抵扣的问题,也就是说,不论从一般纳税人处购买货物还是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买货物,只要是取得了真实、合法、合规、有效的发票,都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不影响企业的税负水平。但是在“营改增”后,如果供应商选择不当,一方面使企业无法抵扣增值税,导致税负增加,另一方面,如果测算不合理将会使企业综合采购成本增加。另外,在选择个人作为供应商时更要慎重,除税率原因外会因为个人所得税问题不一定能够按照约定的价格开具发票,导致企业面临税务风险。

5.财务核算水平不高引起的涉税风险。与营业税下的会计核算相比,“营改增”以后的会计核算不仅仅是会计科目的增加,而且也在开票、报税、抵扣、缴纳等环节发生了重大变化,核算难度也大幅增加。此外,增值税核算时要价税分离,不可抵扣项目还要做进项税转出,增加了会计核算的难度,也对财务人员业务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财务人员稍有不慎,便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损失。

(三)企业内控不够引起的涉税风险

1.发票开具和管理不当引起的涉税风险。依据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对象,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因此建筑施工企业务必要有票货款“三流”一致的意识,在采购物资时票货款要一致,否则增值税进项税就可能无法抵扣。此外,如果取得的增值税发票未在限定的时间内进行认证抵扣或者增值税发票保管不善,都将有可能给企业带来纳税风险。

2.合同管理不当引起的涉税风险。营业税是价内税,增值税是价外税,原来营业税下使用的合同条款在增值税下需要进行大幅的修改,原来的投标报价体系也要做相应的调整。如果仍然使用原来的合同条款不在合同中明确对方的纳税人类别、开票类型、开票时间,不通过测算确定合理的采购价格,那么“营改增”以后企业不仅不会降低税负反而会增加成本,降低利润,各种合同纠纷也将不断出现使企业疲于应付。例如,原来在营业税下机械租赁合同无需仔细区分是否连人带机械租赁,但是“营改增”以后必须要加以仔细明确,如果是连人带机械租赁就属于服务业,按6%纳税,如果是只租赁机械则属于有形动产租赁,要按17%纳税,如果不提前在合同中明确,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3.税务稽查风险。建筑施工企业历来就是税务稽查的重点。“营改增”以后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并存,增值税的税率也是多档税率并存,使会计核算变得更加复杂,尤其是建筑施工企业涉及的课税税目较多,业务比较繁杂,如果账务处理不合规、纳税申报不当将会增加企业的税务稽查风险。另外,“营改增”以后建筑业施工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建筑施工企业缴纳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还需要去当地地税缴纳,建筑施工企业被国税和地税共管,如果企业纳税不及时就更加大了税务稽查的风险。

二、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后的风险应对

(一)加强企业资质升级,调整经营管理模式

借用资质和资质共享导致企业进项税抵扣链条不完整,因此建筑施工企业应尽量避免借用资质和资质共享。建筑施工企业要通过培养一批技术骨干力量,不断升级自有资质,而且在投标工作中要积极使用自有资质,逐步减少内部任务划转。另外,建筑施工企业需要调整原有的经营管理模式,通过考虑中标单位和参建单位签订专业施工合同的总分包模式以及由中标单位集中核算的管理模式,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

(二)对原有业务模式进行改革

承包单位将采购的材料调拨给分包队伍,其实质属于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应该缴纳增值税,所以“营改增”以后要极力避免给分包队伍调拨材料这种情况。“营改增”以后承包单位可以建立材料定额领用制度,按照施工设计用量由分包队伍领用并对材料的节超制定相应的奖罚政策。此外,承包单位可以考虑指定材料的具体规格、型号及技术标准,或提出限制性条件由分包队伍按照承包单位的要求自行采购相关材料。

针对内部资产调用的情况,要区分是否为统一纳税主体,如果在同一纳税主体内调拨,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也不需要开具发票,不存在涉税风险。如果是非统一纳税主体内部调拨就属于增值税的视同销售情况,需要按照正常的销售业务处理,调出方需要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

劳务用工的风险主要体现在具有建筑劳务资质的分包队伍或者其他形式的劳务分包上,为此需要建筑施工企业对劳务分包商进行梳理,清理无资质的劳务分包商。同时对于以工资单形式结算的临时用工,需要考虑转换为劳务派遣的形式,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由劳务派遣单位开具增值税发票,这样就极大地避免了劳务用工的涉税风险。

在供应商的选择上,建筑施工企业要遵循综合采购成本最低、利润最大化的总体原则。综合采购成本是指与采有关的成本和税金的支出,包括材料款、运杂费以及不可抵扣的增值税,同时扣除由于能够抵扣增值税进项税带来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的减少,即:

综合采购成本=不含税成本-进项税额×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税率

不含税成本=不含税价格+不可抵扣的增值税

在选择供应商时,当采购成本相同时应选择一般纳税人为供应商;不同时则应选择综合成本较低的供应商。

(三)注重内控制度的建设,避免涉税风险的发生

1.通过规范合同条款,避免涉税风险。建筑施工企业在“营改增”以后需要对原有的合同条款进行梳理,在签订合同时要明确对方纳税人的身份、提供服务的名称、开具发票的类型、付款程序等。另外,在签订合同时还要做到价税分离,将价格和税金单独列示,避免合同内容模糊引起合同纠纷。此外,为保证票货款“三流”一致,建筑施工企业需做好资金的集中管理和合同的统一签订工作,避免由于票货款“三流”不一致造成进项税无法抵扣的纳税风险。

2.通过发票管理,避免涉税风险。增值税的扣税凭证不仅限于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有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税收缴款凭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抵扣凭证,企业在取得上述凭证时要及时查验是否合法合规,不合规的要及时调换。同时上述抵扣凭证要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为避免企业无法及时抵扣,应在合同中明确先开发票后付款,同时增加不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增值税发票的违约责任,以最大限度地降低企业涉税风险。

(四)提高财务核算能力,避免税务稽查风险

准确的财务核算是顺利实现“营改增”的重要保障,财务人员对“营改增”涉税制度的正确把握是避免税务稽查风险的有力保证,只有账务处理合法合规,企业才能正确地进行纳税申报,避免税务稽查风险。所以建筑施工企业平时要注重财务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财务人员涉税风险的识别能力和会计核算能力,力争将涉税风险降到最低。

三、结论

降低企业涉税风险,做好税收筹划,增加企业利润是每个企业共同的目标,“营改增”作为国家降低税负的一项重要改革,对建筑施工企业来说既是一种机遇,也是一种挑战。建筑施工企业要主动应对“营改增”带来的风险和挑战,从自身组织结构、业务模式改革抓起,不断优化和完善合同、财务、税务等各类管理模式,并以此为契机进一步提升公司的整体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篇3

建筑安装企业具有工程点多、面广、施工周期长并且工期交错,纳税环境复杂多变,在涉税方面存在的问题较多的特点。多数大型建筑安装企业都跨省(市)经营,使企业面对较多的税务机关,而各地税务机关对税法的理解和执行差异很大,这增加了企业税务风险系数。探讨建筑安装企业运营环节的涉税风险问题及其防范措施对建筑安装企业的安全运营意义重大。

二、建筑安装企业涉税存在的风险问题

(一)挂靠经营业务的税收风险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基于此规定,被挂靠人是挂靠业务的营业税纳税义务人。一旦被税务部门发现偷税、漏税问题,将由被挂靠企业承担这种税务风险,遭受经济上和信誉上的双重损失。

(二)预收账款环节税收风险建筑安装企业从工程施工前就陆续发生预收款,直到最后的工程竣工结算,这中间不仅时间跨度很长,而且预收款的金额也很大,如果形成纳税义务后不及时纳税,一旦被税务机关发现,建筑安装企业不仅要缴纳大额滞纳金,而且还要被处以大额罚款。因此,如果对预收款不及时纳税,将会给建筑安装企业构成很大的纳税风险。

(三)收入结算环节完整性涉税风险问题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建筑安装企业的营业收入有其特定的组成,除了常规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外,还包括了工程所耗用的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但排除了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如果企业能够及时主动并完整调整应税营业额,将会大大降低纳税风险,否则很可能在营业收入的完整性上构成纳税风险。在收入完整性所涉及纳税风险的问题上,建筑安装企业存在以下两种常见的问题:一是故意降低税基。由于税法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的应税收入,不仅包括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而且还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是,一些建筑安装企业往往想方设法不将价外费用以及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作为营业额纳入申报,其中较为典型的是“甲供材”工程项目。由于“甲供材”项目施工过程中的材料由发包方购买,在采购建筑材料时,如果没有特殊约定,供货方将材料发票开给发包方,发包方再将购买的建筑材料提供给建筑安装企业用于工程施工,但是至工程结算时,建筑安装企业往往都不将“甲供材”并入营业额一并开票给发包方,从而少缴了营业税,由此带来纳税风险。二是“以物抵款”不记收入。发包方往往会与建筑安装企业商定,发包方以其土地、房屋或其他相关物资抵算工程款。如果建筑安装企业不将相关资产及时入账,不仅可能延迟建筑安装企业对营业收入的确认,而且可能带来潜在的纳税风险。

(四)税前列支环节的合法性涉税风险问题由于假发票猖獗,且有的假发票已经到了以假乱真,非专业人员往往无法判断的地步,一些建筑安装企业也很可能“被迫”获取了假发票,从而使得成本、费用税前扣除的合法性受到严重影响。另外,由于建筑安装企业的行业特点,难免会发生一些没有合法票据的支出,如因在边远地区施工支付的农民工工资,租赁当地农民的房屋、场地而发生的租赁费,向当地农民购买沙石材料等,这些情况都很可能影响到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合法性,并由此给建筑安装企业带来纳税风险。

(五)外出经营环节的规范性涉税风险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等一系列的规定,建筑安装企业外出经营不仅涉及到需在经营地纳税的问题,而且还涉及到接受经营地税务机关的税务管理问题。但是,由于一些外出经营的建筑安装企业不仅不能全面领会和严格遵循上述各项规定,而且也不能及时、完整和规范办理在异地经营的相关涉税事项,往往造成在异地经营多缴税,或在经营地缴纳的所得税回注册地后主管税务机关不予认可抵扣,甚至被税务机关处理处罚,增加了不必要的税收负担,由此产生纳税风险。

三、建筑安装企业涉税风险的防范措施

针对建筑安装企业存在的上述涉税风险,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防范措施,降低建筑安装企业潜在的涉税风险。

(一)挂靠经营行为的风险防范第一,要完善挂靠经营的方式、明确法律责任。挂靠企业要对被挂靠企业的经营状况,资质水平、经济实力进行调查分析,在相互了解,充分信任,责任明确的基础上方可进行合作。第二,要加强财务管理,规范内部监管、控制措施。被挂靠企业对挂靠企业在施工过程中的管理、对施工过程的各个环节进行全程监控,让监管不留死角,不让挂靠人有任何可乘之机,以消除挂靠可能带来的风险隐患。第三,要统一会计记账标准,由被挂靠企业设立总账,对挂靠企业组织施工的工程,应定期进行财务清查。

(二)预收账款环节的风险防范一是提高财务人员税收知识,熟知《营业税暂行条例》以及《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不管是预收款还是应计营业收入,都有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问题,即到了税法规定纳税义务发生的截止时点就应该在截止时点前履行已经发生的纳税义务,自觉及时履行纳税义务。二是财务人员应该熟悉工程承包合同内容,合同明确规定付款日期的,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合同未明确付款日期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凭据(如竣工结算报告)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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