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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建设养护管理汇编(三篇)

发布时间:2023-09-28 08:5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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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建设养护管理

篇1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按照国家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部省相关规定建设、经依法验收合格,有关机构批准认定的县道、乡道和村道公路及其所属的桥梁、隧道、交通工程及附属设施。其中乡道公路是指连接乡镇与乡镇之间的公路,村道公路是指乡镇与行政村或村与村相连的道路。

本暂行办法所称养护是指道路及附属设施的日常维护、小修保养、中修、大修及灾后修复。

道路和道路用地及道路附属设施,统称路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非法占用道路、道路用地及道路附属设施。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区域内的乡村公路建设与管护工作,并督促和指导村、社搞好村社道路建设与管护工作。

乡村公路建设和管护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市与乡镇、乡镇与村、村与社签订目标责任书,按年度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四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道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第五条公民有遵守道路管理法规、爱护道路、道路用地和道路设施的义务,对破坏、损坏、侵占路产的行为有举报的权利。

第六条乡村公路建设与管理养护所需资金,除市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每年安排的一定补助资金外,可采取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筹集资金(如道路沿线受益企、事业单位自愿筹集和社会捐赠,村民按照“一事一议”政策筹资或投劳等)。

乡村公路的管护资金,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的通知精神,乡村公路由市交通运输局按照已纳入全市乡村公路网规划和统计的道路进行核定,按照乡道公路3500元/年·公里(见附件1),村道公路1000元/年·公里(见附件2)纳入燃油税预算,给予养护资金补助。由市交通运输局制定详细的资金拨付、养护质量、检查及奖惩办法。

乡村公路建设与管护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要实行定期帐务公开,群众监督,并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代表市政府行使对乡村公路建设与管护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住建、公安、农业、林业、水务、国土资源、发展和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乡村公路的建设与养护管理工作。

第二章乡村公路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乡村公路规划应当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并符合村镇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九条乡村公路规划应当与村镇建设总体规划和县道规划相协调。

乡道规划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村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协助村民委员会编制,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报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社道规划由村民委员会协助村民小组进行编制,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条通乡公路建设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按照“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要求建立三级质量保证体系。通村公路建设要充分依靠群众加强现场监督,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同时加强通村公路的质量检测和通村公路的技术服务。工程完工后,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交工、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乡村公路规划与建设涉及水利、电力、光纤通信、天然气等设施,各有关乡镇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办理有关手续,有关部门应大力给予支持。

第十二条乡村公路建设按照分级组织实施修建的原则:乡道建设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村道及社道公路的建设由乡镇人民政府协助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市交通运输部门在技术上给予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新(改)建乡村公路时,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路段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两端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需要车辆绕行时,要事先向当地公民进行告知,并在绕行路口设置明显标志;不能绕行的,必须修建临时通道,确保车辆和行人安全通行。

第十四条乡村公路建设应当按照《市乡村公路交通设施设置标准》(附件3)设置明显的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道路绿化、排水系统等附属设施应完善配套。新(改)建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验收。

第三章乡村公路养护

第十五条县道公路由市养路段负责养护管理,根据市的实际情况和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的需要,县道公路的日常路面保洁和边沟、涵洞的疏通工作,可由市养护管理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乡村公路实行分级组织实施养护的原则,乡镇人民政府公路养护管理机构,组织做好乡道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并组织对水毁受灾公路进行突击性抢修、恢复工作;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下,负责组织村道及社道的管理养护。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市公路养护机构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给予技术指导。年终对全市乡村公路养护质量进行检查,根据养护公路的路况情况,兑现落实乡道、村道公路养护补助资金。

第十六条在乡村公路养护工作中,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根据各地的特点和不同情况,建立健全养护制度,可采用个人承包,家庭承包和招投标等多种形式的养护承包责任制,对乡村公路进行日常养护,使公路养护质量达到《市乡村公路小修保养作业标准》(附件4),保持道路的设计功能和使用性能,确保道路完好安全畅通。

第十七条养护人员进行养护作业时,乡镇、村、社应当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切实督促执行,确保养护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

利用养护作业车辆进行养护时,应当在养护作业车辆上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及时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

第十八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在负责组织实施道路养护过程中需要挖砂、采石、取土等,应按规定办理有关报批手续,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大力支持和配合。

第四章乡村公路管理

第十九条乡村公路的管理,按照分级实施管理的原则进行。市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辖区内道路实施路政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配备兼职交通运输管理员,负责辖区内乡村公路的日常管理、协调指导工作。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市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积极给予乡镇指导。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占用、挖掘、损坏道路、道路用地和道路设施。确因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道路用地和利用道路设施的,应按规定报批。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道路和道路用地范围内打场晒粮、种植作物、积肥堆土、放养牲畜、堆放物品、修车洗车、倾倒废弃物、设置电杆和变压器等设施、进行集市贸易、举办物资交流会等商业性活动。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的下列范围内采砂:

(一)桥长500米以上的公路桥梁,河道上游500米、下游3000米。

(二)桥长100米以上500米以下的公路桥梁,河道上游500米、下游2000米。

(三)桥长100米以下的公路桥梁,河道上游500米、下游1000米。

第二十三条除道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在道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及埋设(架设)杆、管、线等设施。经批准在道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外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其建筑设施边缘与道路沟外缘的净距为:乡道不少于5米,村道不少于3米。

穿越乡镇城镇规划区的乡村公路,其在城镇规划区内的道路宽度应符合城镇规划的道路宽度,其建筑距离按城镇规划要求执行。场镇过境段公路的养护管理和安全管理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镇人民政府负责。

第二十四条超过道路、桥梁的限载、限高、限宽和限速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乡村公路、桥梁上行驶。各有关乡镇、村、社应按照《交通设施设置标准》(附件3)之规定,在适当位置设置限载、限高、限宽、限速和安全标志、标牌和设施,确保道路安全通行。

第二十五条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乡村公路上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重车等严重损害乡村公路的车辆,不得在道路上行驶。

第二十六条乡村公路两侧绿化工作,分别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及村民小组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负责组织实施。

绿化用地不得非法占用,道路行道树不得任意砍伐和损坏。因建设确需占用绿化用地和更新砍伐林木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按期完成更新补植任务。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采取有力措施,依法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市政府制定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目标考核办法,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督促实施,并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纳入全市度工作目标考核。在乡村公路建设与管护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八条在乡村公路建设与管护工作中,因失职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行政责任,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公路交通管理法规和本《暂行办法》规定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市交通和规划建设等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属治安管理处罚范畴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篇2

1 公路建设和公路养护的关系

在公路建设的过程中,施工材料的选用,正规的施工程序,以及工程的整体质量,都会给公路的实际使用期限带来影响。在公路建设期间产生的损害,在以后的公路建设中都是无法弥补的。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分析,如果在施工前期,三渣板块材料选用不当,或者是在实际的施工过程中产生问题,将会造成板块的断裂。这在日后的养护工作中也是无法弥补的,随着交通量的不断变化,公路将会加快损坏。

在公路的使用阶段,公路养护发挥的主要作用就是为车辆提供一个安全的行驶环境,同时尽可能地增加公路的使用期限。至于在公路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病害,只能暂时,或者是小范围地进行修补,这是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公路养护质量的高低,无法彻底改变公路整体的质量,实际上,只是延缓了衰退速度。由此,可见,加强公路建设阶段的质量只管重要。

2 农村公路建设与养护现状

农村公路设计和建设过程之中存在诸多的问题,诸如:重视公路的建设而轻视了后期的养护管理、建设和养护的关系不协调、缺乏专业性的养护措施、技术团队的能力难以达标、整个项目的投入力度不大、部分农村公路建设中存在较为严重的质量缺陷,等等。故后续的工作开展还应当从上述缺陷层面着手,制定出恰当的改进对策和改进方案。当前,针对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的环节是公路建设事业之中的关键环节,尤其是在西部地区的农村公路建设过程之中,还应当充分地结合当地情况和地质基本状况等,进而采取恰当的措施实现建设技术的增强。

“重建轻养”是农村公路中普遍存在的问题。从领导到群众一味地追求快速建设和大力发展,把建设当成是一项政绩而忽视后期养护,养护跟不上导致农村公路常常出现“一年建,二年坏,三年毁”的状况,农民的汗水自流了不说,政府筹来的钱也打了水漂,换来的还是农民的不满意。基层养护部门没有相应的高素质的养护技术人员,对于沥青类、水泥类路面的常见病害不能处治,加之农村道路使用不规范,“三无”车辆较多,造成了农村公路的提前破坏。近年来,农村公路的路面等级逐步提高,油路、水泥路越来越多,亟需与之相配的养护技术人才及设施。由于受资金投入等条件的影响,西部地区农村公路普遍存在技术等级偏低、抗灾能力薄弱的缺陷。一方面,施工方不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操作,给道路质量造成隐患;另一方面,验收抽样的随意性。施工方为了通过验收,使一些不合格的工程得以蒙混过关,从而产生农村公路建设中的豆腐渣工程。

3 建议及对策

根据上文针对我国农村公路建设过程中存在的主要缺陷进行细致的分析,可以明确今后工作开展的主要方向。下文将制定出完善的政策,为农村公路的建设与设计养护提供新的思路,力求确立出养护和建设之间的恰当关系,维持一种平衡的协调关系,加大投入的力度,提高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团队的水准,真正意义上为我国的西部地区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3.1 上级部门的支持

在农村公路建设过程之中应当有着足够大的投入力度,相关主管部门也应当加强对工作的重视程度。应当从思想认识方面着手,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重要性的理解,建立健全的建设体制,为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指导方向和指导原则,重点加强施工质量。

3.2 采取农村公路建设及养护的新机制

建立健全和完善的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筹集及管理体系政策,完善传统的工作机制。在资金的筹集过程之中,应当在国家财力政策的许可范围之内加强对相关地区的支撑力度,优先解决存在问题的地区,且有目的性的提升补助的标准。针对规范型的养护费用,则应当加强征收机制的建设,按照相关的原则,采取自愿投资的形势,以加大养护工作的投入力度。而在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层面之中,则应当加强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控制,加强独立的核算和会计审核,严厉地对不良现象进行打击。

真正意义上实现成本管理和目标管理的规划性建设,采取恰当的目标管理形式,真正意义上降低工作的成本,且有目的性的降低建设和养护的资金。

3.3 增强农村公路建设及养护队伍的素质

加强队伍的建设,切实地增强队伍人才的素质,同样是一个关键环节。在实践的过程之中应当全面地推进市场化的工作原则,不断地强化对农村公路建设及养护队伍的建设,真正意义上实现专业化和社会化的工作目标。在养护工作中应当全面地实行岗位聘请制度,加强技术人员的工作组织,定期的进行技术培训,不断地吸引具有专业化技术的人才进入至农村公路养护队伍之中,以增强队伍整体素质。还应当加快农村公路养护的市场化进程,增强专业化、规模化和机械化的考核,通过严格的招标制度,鼓励具有相关资质的企业参与至农村公路养护及建设工作之中。针对相关公路的建设,还应当从养护和管理的角度着手,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切实的改进,以实现新的建设目标,为相关事业的发展开创出新的局面,使得我国的公路建设事业真正意义上实现质的飞跃。

4 结论

总的来讲,在当前农村公路建设过程中,应当从本质问题角度着手,明确和制定出今后的改革方向和改革政策,以健全的理念使工作不断地向前发展。正如上文所分析到的,农村公路的建设与施工成为了相关工作的重点,在具体的工作之中,不仅应当充分地结合地区现状进行措施的制定,同时还应当重点分析当前农村公路建设和设计过程中存在的缺陷及不足,故工作的开展应当明确指导原则。综上所述,根据对我国当前农村公路建设和设计的各个阶段进行集中性的分析,从存在的问题本质角度着手。对今后的改进对策和改进的方向等进行了综合性的探讨,旨在以此为基础,为更好地实现公路建设的新局面奠定基础条件。同时,通过对农村公路建设和设计新思路的确立,力求为今后工作的开展指明前进的方向,为工作的进展指明前进的道路,且明确建设和设计环节中的重难点,更加有针对性地促进工作迈向新的高度。

【参考文献】

[1]花屹,万丽.浅议公共财政框架下农村公路养护资金问题[J].交通企业管理,2007(2):22.

[2]向红.多渠道筹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问题初探及强化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管理的建议[J].财会通讯:综合版,2007(5):84-85.

[3].公路养护改革的必由之路――市场化管理[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2014(03).

篇3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努力探寻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的新路子,已成为各级农村公路管理部门思考和研究的重大课题。通过几年的工作情况的调查了解并结合当前工作实际,对目前建成的农村公路在养护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谈谈个人的浅见。

农村公路是农村重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农村公路建设是基础,养护是关键,加强公路养护是公路建设成果的巩固、完善和提高的延伸,是保证和维护公路质量,保障车辆正常通行发挥公路服务功能的重要环节。

一、我国农村公路养护现状

在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政策推动下,我国农村公路建设迅速发展,路面等级和通达能力不断提高,四通八达的农村公路网络体系逐步形成,然而,在农村公路建设取得重大进展的同时,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随着农村公路的迅速增加,农村公路养护需求与养护能力之间的矛盾也越来越明显。农村公路养护主体不明确、责任不落实、养护资金缺少稳定渠道等问题,使农村公路处于“无人管、没钱养”的境地。暴雨等不可预见的自然灾害过后,塌方的清理,挡墙、涵洞、路肩、边沟的修复等等,都需要大量资金。维护与管理经费后继乏力、力不从心。公路管理部门目前只能基本满足主要干线公路,无力将农村公路管理工作纳入统一管理。基于我国农村公路养护现状分析,为加强我国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充分发挥农村公路的效益,建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已迫在眉睫。

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长效机制的建立

“三分建、七分养”是在长期公路工作中积累的基本经验,对于农村公路来讲,养护工作尤为重要。

1.要完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制。必须建立相关的管理体制,完善相应的责任机制。公路管理部门应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出一套切实可行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明确各级责任,拟定农村公路养护质量评定标准,和与之配套的奖惩机制,并逐级签订公路养护责任书,明确养护管理人员管养的路段、养护质量要求、责任、工资等。负责相应地段的交通协管员要定期对各线的养护质量进行检查考核,并按奖惩机制予以兑现,以促使管理措施到位。县级公路管理部门应做好行业管理工作,充当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监护人,着重做好养护质量的考核工作,做好养护资金专款专用的审核工作。

2.要组建农村公路专业养护队伍。农村公路养护是一项长期性、连续性的工作,要对农村公路实行长期有效的管理,必须建立一支强有力的农民养护工队伍,落实日常养护人员,过培训提高工人素质。明确责任,确保有路必养。农民是农村公路的直接受益者,将农民放到农村公路建、养、管的主体地位,县级公路管理部门应做好交通协管员、养护管理人员的业务技术指导培训及协调管理工作,实行民路民建、民养、民管、民享,有助于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也有益于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的健康发展。

3.要拓宽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渠道。养护资金一直是制约农村公路养护发展的主要因素,足够的养护资金是农村公路养护工作做好的前提。要对农村公路实行有效的养护管理,保障养护资金是关键。一方面,县(区、市)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筹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指导和督察农村公路养护工作,并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考核目标。另一方面,拓宽筹资渠道,扩大融资方式。各级地方政府做好宣传工作,鼓励农民和沿线的机关单位参与到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中来,做到有钱出钱、有力出力。可采用县级财政安排一点、联村单位筹一点、社会各界捐一点、各种企业帮一点、沿线群众挤一点的灵活多样的方式筹措资金。

三、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创新思路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以新理念、新机制、新办法,坚持“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一事一议”相结合,实行管养分离,推进公路养护市场化。

1.建立和健全专业养护、群众养护、长年养护与季节养护、流动养护与义务分段养护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制度,使养护工作走上标准化、规范化、经常化。

2.对农村公路养护通过招标建立养护试点。养护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养护单位,对参与投标的单位进行严格的资质登记,与最后中标者签订公路养护工程承包合同,合同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正常养护招标承包合同,以中标报价为准承包,金额一次包定,自负盈亏;另一类是损毁工程的修复、大中修工程等“一事一议”承包合同,“一事一议”项目必须事先报告调查、设计预算,后报局领导审批,按照“工、料、机加补贴”原则定价,再组织实施,最后验收结算。养护承包期限一般为一年,承包内容与养护质量实行合同管理,将养护内容,路面、路基、桥涵、沿线设施、绿化等作为合同附件附于合同后面,对养护质量及养护主要技术要求逐项进行检查,实行奖惩兑现。建立养护试点之后,养护体制改革平衡过渡,农民代表工身份顺利转换,养护成本下降,养护质量得到政府、群众好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竞争效益都比较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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