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8 08:54:28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法律思维与法治思维,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关键词:市场经济 经济组织法律地位 法律制度 建设
政府与经济组织之间关系的正确定位
(一)政府权力的存在和运行与经济组织权利在本质上是同一的
受传统计划经济体制思维模式的影响,长期以来,人们对经济组织权利与政府权力的认识更多地关注其对立的一面,认为二者“无法携手同行,而是向着不同的方向进行着。权力始终是强者的象征,趋向于扩张;而权利则是弱者的呐喊,它一直被压制着……”(程燎原,1999)在经济行政法领域,权力具有的命令性和强制性使人们更多地看到了政府与作为市场主体的经济组织之间的对立性与对抗性。随着我国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政府职能逐步转变为向各类经济组织在内的市场主体提供指导与帮助,而不是从前一味的经济管制,前者是更为积极的国家干预方式,为经济组织提供了大量的服务与福祉,经济组织的权利也随之不断地扩充,权利与权力之间具有了更多的同一性,二者并不是此消彼长,双方的紧张对立关系正趋于弱化。
在我国,政府权力的存在和运行与经济组织权利在本质上是同一的,具有一致性。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就意味着政府权力的行使,在经济管理领域应该为了广大市场主体的利益,以服务于经济组织为其根本目的。如果仅从权力与权利的对立性出发,就会对政府与经济组织之间的关系产生片面性的认识。我国目前正在实行市场经济体制,政府由原来的高度控制转为一定的放权,使企业等经济组织拥有了很大的自主性与独立性,在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过程中,政府应该改变过去那种行政权无所不管、无所不在的状况,使市场主体从行政权力的全面禁锢中解脱出来,在微观领域中享有充分的自由权利,政府应还权于社会,在微观上实行社会自治,即行政权在微观上应该收缩。
(二)政府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同时,我们还应看到政府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不可忽略的作用。毕竟,“看不见的手”并不像它的设计者所希望的那样完美,其作为市场资源配置的手段与经济运行的载体并不是万能的,也存在着不可自救的缺陷。所以要依靠政府通过宏观调控给予市场调节和干预,保证市场充分发挥作用,同时又要弥补和克服市场的盲目发展所带来的缺陷与不足。在这种情况下,政府产生了许多具有服务性和给付性质的权力和职能,如创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监督市场运行、维护平等竞争、建立社会保障体系,提供社会保障福利,维护社会生态、社会环境等。从宏观上讲,政府是很有作为的,而不是无权或少权的政府。
在宏观上,政府权力适当的扩张是符合社会发展要求的。目前在我国,确立政府权力的服务、给付功能应该是主导方面,经济组织在市场领域需要行政权积极性的运作为自己的权利与自由服务。行政权应该从不该进入的领域中退出来,并合法、合理地运行。行政权的行使只要能切实服务于经济组织,有益于权利、自由的发展,并在合法的轨道上运行,我们对行政权就不能一味地给予消极的控制,而是应尽力地配合其健康、顺利地运行,使其充分地发挥各种积极、有效的服务功能。政府在其职能改变,能为经济组织积极地提供服务与帮助的时候,我们的目光“不在于政府的职能是否应该缩小,是否应该达成‘小政府,大社会’的目标模式,而在于对政府应当做什么和不应当做什么需要界定清楚”。
(三)政府职能的变化使其与经济组织应是良性互动关系
在行政权有所作为的领域,政府职能的变化,使得其与经济组织之间的关系应该是良性相互促进的关系,而不只是对立、对抗的关系。这就需要经济组织对政府给予的服务、给付应该积极地配合,否则政府的作为难以实现,经济组织难以得到应得到的服务与利益。因此在经济行政法领域要注重“激励机制”作用的发挥,即既要激励政府在其应当作为的领域积极行政,主要是提供各种服务与给付,又要激励经济组织积极实践法定权利,尤其是积极地参与行政。在这种机制中,双方的关系应该具有“服务与合作”的特点。
尽管政府所代表的公共利益与经济组织的个人利益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双方彼此信任,处于服务与合作的关系,但是这两种利益的差别并未完全消失,障碍依然存在,双方在愿望、意见和要求上并不完全相同,这时就需要双方进行不断的“交流”与“沟通”,尽可能地将矛盾降至最低点,使双方的利益达到最大化。政府通过行政公开、听证等制度的设立,与经济组织进行广泛的交流与沟通,同时经济组织也要向政府积极地表达其愿望、意见、要求,从而使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能体现经济组织的意愿,使所提供的服务能取得经济组织的广泛信任。同时,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使经济组织具有了很大的独立性、自由性,使其成为了独立的利益主体。在与政府所形成的“服务与合作”的关系中,在不断的“沟通与交流”中,经济组织为了维护自身的自由与利益,争取自身的自由与利益,其权利意识、法律主体意识就会不断增强。这就意味着经济组织在认识到自己的独立性、自主性之后,会根据社会的发展与变化主动向政府提出新的权利请求;其利益受到损害后通过各种途径对自身的利益给予确认和维护。
所以,在市场经济体制中,政府权力运作方式在宏观与微观上的不同、职能的转变、其与市场主体在法律关系中表现出的是服务与合作的关系,双方在彼此信任的基础上,不断的进行沟通与交流,同时经济组织权利意识、主体意识的建立,使得经济组织在与政府的关系中不再是消极、被动的被管制的对象,而应该具有更加独立、积极、主动的经济法律地位。
完善经济组织法律地位的法律制度建设
(一)加强经济领域中一些行政行为的法律制度建设
目前,在我国经济领域中的一些行政行为仍然缺乏必要规范。诸如经济行政合同、经济行政指导、行政征收等行政行为已在我国得到广泛应用,如在行政指导在国家产业政策、体制改革、价格、企业联合与兼并、企业经营等方面广泛存在,但仍存在经济组织的参与度不高、法制化程度较低、指导手段不规范等问题。尽管从某种程度上讲,上述这些类型的行政行为并非完全缺乏依据,但是这些依据可以说是种类繁多,从法律到法规,从规章到行政规范性文件,依据的机关更是参差不齐,出现了许多损害经济组织合法权益的现象,如行政征收中的行政乱收费现象仍屡见不鲜。相关法律的出台,尤其是一些更能体现行政民主、体现经济组织意思自治、体现经济组织与政府合意的经济行政指导、经济行政合同等法律制度的完善,将有助于经济组织法律地位的改善。
(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建设
我国长期以来的法律传统是“重实体,轻程序”。随着民主、法治的发展,这一观念有所改变,但是行政程序法律制度仍不完善,经济组织的程序权利还是稀缺的,这使得经济组织无法充分地表现其独立、积极、主动的一面。
在行政程序立法方面,本文以同意采取“分阶段单行立法”,最终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的“分步到位式”。行政程序法的制定主要是为了维护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体现政府经济管理行为的民主与公正,所以“公正”应该是行政程序立法首要追求的目标,在这个基础上,我们也不能忽视政府在为经济组织提供服务等各方面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只有提高行政效率,才能使其更好地发挥这种作用。所以要注意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和谐性,在“公正”的基础上,不能忽略“效率”的重要性。
(三)行政监督机制的法律制度建设
经济组织对于政府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予以监督。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对经济组织权益的维护起到了重要作用,如在关于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解释中,对经济组织的诉讼主体资格等作出了细化规定;出台的反补贴、反倾销的司法解释扩大了经济组织的救济范围。不可否认,这两种监督,尤其是行政诉讼对经济组织合法权益的保护、政府权力的监督、维护市场经济法律秩序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除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两种方式外,我国还有一种对政府的监督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即经济组织对政府的民主监督,这种监督方式主要涉及政府信息的公开问题。各类经济组织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与方式,诸如报纸、杂志、电台、电视,评论或批评政府的活动形成一种很广泛的监督。目前我国,政府相关信息的公开化还不够,我国于2008年5月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已经实施的一年多的时间里效果并非理想。制度规范的不完善导致经济组织因其所享有的权利在实践中难以实现,使其舆论监督只能流于形式。因此,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有关行政信息公开化的法律制度,充分发挥各类经济组织的舆论监督的作用,使其积极地与政府进行最广泛形式的沟通与交流。
总之,缺陷与不足在所难免,纵观我国法治的进程,当前我国行政法律制度在经济领域的建设成就仍是蔚然可观,而且正向着良性的方向健康发展。这毕竟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不能一蹴而就,关键在于发现问题所在并加以解决,以求经济行政法律制度得以完善,作为市场主体的经济组织法律地位得以逐步提高。
参考文献:
中图分类号:G6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118(2012)11—0111—02
随着新世纪到来,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建立,尤其全国性普法工作的不断实践与反思,法治素质的综合性实证指标为我们诠释出仅有知道其重要性是远远不能达致实践图景的如期而至。一般性普法教育的法治启蒙运动为中国社会带来的是,知法与懂法的个体人群数量不断增加,但知法犯法与执法犯法的具体法律事件同样随之激增,其中的主体成员也不乏在校大学生。值得追问的是,法治意识与违法犯法行为之间是否仅仅是一个知行不相一致的问题。我们认为,法律知识的普及与法律思维方式的实践之间存在着较大的背离性关联,单一化的法律知识增加和法律思维方式的实践运行是不能完全划等号的。“如果我们从理解的意义上认识法律解释,那么我们甚至可以说,法律解释乃是法律的生命之所在。因为没有人理解、解释和运用法律,法律便没有任何价值。”1 近年来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大量热点案件中,其聚焦的社会身份包括大学生,如马加爵案、付成励案、药家鑫案等已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与社会影响。同时,大学生公然违反校规校纪的热点事件不是见于各类媒体。故而,我们认为,当前大学生法律思维方式培养的实践情势与时代诉求之间的差距颇为鲜明,需要在高校法治教育中探寻其有效的培养路径。
一、大学生法律思维方式培养面临的主要问题
“背诵记忆法律条文,不求甚解,易于忘记。而经由深刻思考,亲身体验应用的条文,将成为一个法律人生命的法律细胞,终身难忘。”2 培养大学生法律思维方式在高校法治教育的一般性教学安排上,主要依赖于相关法律课程的课堂教学以及延展性法律实践活动,也包括校园文化建设的具体法治内容宣讲与体验。对于现实中大学生法律思维方式培养中面临的主要问题,需要遵循法治教育的教学规律,具体考察其教学内容安排、教学模式选择以及教学手段运用等三个方面。
(一)高校法治教育的教学内容设置普遍缺乏科学性
高校法治教育的教学内容设置较为贫乏,主要是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中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中的相关法律知识讲授。除去综合性院校中法学类专业的辐射功能较强的高校外,大多数高校法治教育的教学内容科学性缺乏具有较为突出的普遍性,尤其是理工类院校。高校对公民社会的智力贡献似乎在相关教育者视域中不太重视法治教育是对此种现象较为妥当的解释。在许多学者看来,大学生在大学学习阶段需要掌握的法律知识在相关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学过程中是完全可以解决其知识贫乏的问题,因为每一个大学生的专业要求并不是法学或者法律类专门人才的培养。但是,如果遵循法治教育的规律,注重大学生的法律思维方式的培养,仅仅依赖一门课程来完成如此重大教学目标,显然其科学性值得怀疑。同时,高校法治教育的教学内容安排并未得到相关科学性论证,一般仅仅是作为思想政治理论课进行规划,其专业性不强已经在实践中受到广大教师与学生的质疑。另外,从事高校法治教育的教师主要是法学专业背景的学生,他们在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学过程中往往是在进行法学专业性教育,将自身的学习经验具体化为教学内容选择。3 当然,导致此种现象的主要原因还是法治教育课程内容设置普遍缺乏科学性。高校法治教育的课程体系安排需要在培养大学生法律思维方式中得到彰显,以确保其教学目标的实现。
(二)高校法治教育的教学模式实践性严重不足
高校法治教育的教学模式选择较为单一,主要是相关法律课程的理论讲授,实践性不强。高校法治教育需要在主体的思维方式培养中得到落实,也才能据此获得较有说服力并得到普遍性认可与支持。由于法律类课程性质的特点,法律知识的一般性输出与继受是需要在直接与间接的实践中为主体所了解、熟悉与认可,才会真正产生体验性效应,因为缺乏实践性的个体感知不可能真正实现法律思维方式的培养目标。我们实证考察高校大学生的法治素养后发现,在高校的一般性法律知识竞赛中,大学生的理论考试成绩普遍较好,但是,在相关具体案件的实践性趋向把握上则普遍较差。4 造成这种鲜明对比的现象,我们认为,其主要是高校法治教育模式的实践性严重不足导致的必然结果。我们知悉,其实在实际生活中高校教师自身遇到具体法律案件时往往也是束手无策,表现出“理论水平很高,实践能力很差”的尴尬境地。当然,这也是高校其他课程教育中一个较为普遍性的问题,但是对于法治教育而言,教学模式的选择上需要积极关注实践性教学的安排是解决此中问题的必然之道。
(三)高校法治教育的教学手段简单化倾向突出
高校法治教育的教学手段运用较为随意,主要是教师的口头讲解,简单化倾向突出。大学生虽然在理论知识的接受方面已经与中小学生有着显著区别,但是,由于学科背景的差异性原因没有得到应有重视,不同学科背景的大学生对于简单的口头讲解是无法达到理想的教学效果的。教学实践中,高校法治教育的相关课程都是以大班教学形式进行安排的,教师往往需要在有限的教学时段上完成具体繁重的教学任务,故常常采取极为原始的教学手段,“一支粉笔、一块黑板、一张嘴”的教学图景也就成为高校法治教育的基本形态。5 我们认为,大学生法律思维方式的培养需要运用多元化的教学手段,尤其在新的时代中更显关键,大学生对网络技术的掌握较之于教师并不逊色,教学手段上更多的采用多媒体以及案例教学形式该是必然选项。同时,大多数教师在运用多媒体教学手段上也基本是采用将文字性讲义搬上投影屏幕的极为简单的做法,其实这种与口头讲解的教学形式并无实质意义上的区别,无法真正实现大学生法律思维方式的训练及水平提升目标。
二、大学生法律思维方式的培养路径
高校法治教育过程中应重视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思维方式,增设法律类课程是提高大学生法治素质的主要渠道,同时需要在教育内容、教育模式和教学手段上进行不断创新教育范式与进路,从而形成多维培养路径以取得理想的教育效果。
(一)确立科学完善的法治素质的教育内容
大学生法治素质是指大学生所具有的法律知识、法律意识以及应用法律的基本能力和技能的综合因素,它不仅包含法治意识,还包括把法治意识转化为自觉地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法律思维方式。高校法治教育的教学内容设置上,应增设法律类课程的体系化建设,不断提高大学生法律思维方式的训练与感知机率,以增强其法治观念的实践性体验,改变单纯的法律知识讲解为全面的法治素质熏陶与教育。为了确保高校法治教育的教学内容设置的科学性,在具体法律类课程的开设过程中应以大学生实际生活中常见的法律现象为主要选择依据,改变传统法学专业教学内容的简单移植做法,不断创新高校法治教育的教学内容体系。
(二)调整法治教育中实践性突出的教育模式
在具体的法治教育中,法治不仅是一种理论观念的描述更是一种实践形态的具体演绎。高校法治教育的内容应变单纯的理论教育为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关注和尊重大学生自身的合法权益实现,促成大学生法治观念的渐进性增长与提高,把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法律知识和法治观念教育有机结合在一起。在高校法治教育的实践中,教师通常把法治理论作为主要教学内容,而对实践性教学不够重视,即使是案例教学也往往是法学专业性极强的案例分析,这较为容易导致大学生的一种误判,似乎法律只能是法律专业人士的神秘技艺,与普通人相去甚远。其实,法律不仅仅是法律工作者的技术性智识依赖,更重要的是对现实生活中普通人公正价值追求的具体性描述。我们只有在教育模式上不断强调法治观念的实践性诉求,才能帮助大学生培养法治素质要求的法律思维方式。“所有的社会向题,不论它们来自民间还是官方、不论具体还是抽象、不论是春秋大义还是鸡毛蒜皮,一概可以运用法言法语转化为法律问题,运用法律概念进行分析判断。”6 我们知悉,大学生法治观念的树立与坚守不是理论灌输所能达致的,高校法治教育应以培养大学生法律思维方式为目标,并且需要将大学生的现实利益关切与法治教育内容紧密关联,把实践性内容作为法治教育的切入点,从根本上解决法律思维方式的普遍性水准提高的问题。
(三)创新践行多元化法治教育的教学手段
相关法律类课程是高校法治教育中的关键性课程,必须充分利用好相关课程的课堂教学平台,发挥其法治教育的主渠道作用。在课堂教学中,应改变一般性的口头理论讲授,增加案例教学、多媒体教学、模拟法庭教学以及“如果我是法官”主题性辩论教学等教学手段。同时,应开启其他教学手段创新课堂教学的多元化范式,确保实现培养大学生法律思维方式的法治教育目标。尤其是运用典型案件进行学习交流与研讨。保罗·劳伦斯认为“一个好的案例是一种媒介,通过它某些现实情况或问题被带进教室供班级和教员研究,让大家对一些实际生活中必须面对的棘手的问题进行讨论。它是某些综合的、复杂的情况或问题的记录,在这些情况或问题能被理解之前,它们肯定是完全分散的,而后将其组合在一起,其目的是将表达各种不同态度或方式的思想带进教室。”7 在当下网络高度发达的新时代,随时都会发生大学生感兴趣的典型性热点案件,尤其是与大学生有着切身体会的案件,如马加爵案、药家鑫案,高校应及时邀请有关司法人员或法学教授进行学理分析与司法评判,并与大学生展开互动交流,梳理实践性法治观念的特质表征,从而让大学生不断增强处理自身法律纠纷的能力,准确区分识别正义的现实形态,树立正确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达致培养大学生法律思维方式的法治教育目标。
参考文献:
[1]陈金钊,谢晖.法律方法第2卷[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
[2]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3]我们对有关高校从事“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师专业背景的实证调查发现,各高校的法学专业毕业的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占其总数的比例分别是74.23%、86.15%、9.85%.
[4]我们对有关高校从2000—2011年的大学生法律知识竞赛的成绩统计中发现,每年的平均成绩是87.87,11年的平均成绩为85.76;另外,对相关热点案件司法处理判断选择的调查问卷进行分析发现,76.52%的大学生判断案件法律适用趋向出现错误.
中图分类号:G712 文献标识码:A
党的十报告提出了一个重要的实践性命题:“领导干部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工作”。主席在全军政治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强化法治观念和法治思维,依据法规制度指导和开展工作。基于师旅团领导干部在推动部队科学发展中起着决策者、组织者和实践者的特殊作用,军队院校任职教育中应努力在提高师旅团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能力上下功夫。师旅团领导干部用法治思维审视部队管理中的现实问题,用法治方式解决部队管理中的难点问题,对于实现党在新形势下的强军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部队管理中师旅团领导干部应具备的法治思维能力
部队管理中师旅团领导干部应具备哪些“法治思维能力”,对这方面的研究理论成果很少,也没有一个权威定论。师旅团领导干部法治思维是用来解决具体问题的,这一研究取向决定了部队管理中的师旅团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能力是一种法治思维方式。据此,师旅团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能力是指部队管理中,师旅团领导干部以法治观念为基础,运用法律规范(军事法规)、法律原则、法律逻辑等对有关问题进行分析、综合、判断、推理的理性认识过程。部队管理中师旅团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能力具有以下特征及内涵:
(一)法治思维能力是一种心理认知过程
法国思想家卢梭曾经说过:“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法治不是简单停留在工具主义的层面,更重要的是表现在人们在心中对法治的认同。对于普通军人来说,要把看起来枯燥的军事法规条令背后所应有的观念与态度作为我们的思维方式之一。对于部队师旅团领导干部来说,在部队日常事务的管理中,要自觉将法治思维方式形成一种心理逻辑,使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部队问题成为一种自发的心理需求和坚定信仰。
(二)法治思维能力是一种理性认识过程
理性是认识之源,也是认识之本。理性精神是法治精神的核心要素,法律是解决矛盾问题的实践理性。法治思维本身就是一种理性思维,是追求更高理性的认知活动。理性的法治思维要求我们正确处理好法律与道德、法律与情感、法律与舆论的关系,不能让非理性因素影响法律法规的执行和适用。对于师旅团领导干部来说,要树立理性精神,理性行使权力。要更加注重发挥法规制度的引导和规范功能,绝不能抛开军事法规条令另搞土政策,要切实把指导和开展工作从凭经验转到严格依据法规制度上来,要把工作注意力更多关注到建章立制、法规执行和监督检查上来,努力实现工作制度化、法治化。
(三)法治思维能力是一种习惯性思维方式
法治思维是人们遵从法治精神来思考、研究和解决问题的习惯性思维方式。当前,我军建设进入新的历史机遇期,军队改革、发展面临的新任务更加艰巨,部队在工作体制、力量编成、训练模式、日常管理、安全稳定等方面新问题日益增多,这就需要师旅团领导干部在面临多种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中,首先要把法治思维作为一种习惯性思维,把合法性作为优先选项。当法治思维在部队管理中成为习惯性思维之后,军事法律规范的指引作用为领导干部的思维方式及行为提供了标准,师旅团领导干部就会在部队管理中时时以法治逻辑来思考、认识及解决问题。
二、师旅团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能力应用于部队管理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部队管理中的旧管理理念难以转变
长期以来,由于传统文化中“人治”观念的影响,加上战争年代形成的一些传统管理手段的影响,部队管理中一些师旅团领导干部习惯运用行政命令和政策处理各种矛盾。有的领导干部习惯于凭经验、土政策办事。比如有的单位领导安排干部转业不严格依照程序,凭个人喜好和经验选择转业对象,打球,把军事法规当儿戏,造成恶劣影响;有的领导干部插手基层事务,在干部调整、士官选取、战士考学等问题上拐弯抹角为关系户说情;有的领导干部在选人用人、经费下拨、物资发放等工作中处事不公,搞厚此薄彼。
(二)部队管理无法适应新形势下部队发展需求
1991年,我军首次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军方针。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经初步形成了相对完善的军事法律体系,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新问题层出不穷,目前在部队管理许多方面,军事法制建设跟不上新形势下部队发展需求。当前,部队体制和机制不合理、不科学、不健全的问题还不同程度存在。有的无法可依,面对发展中的新问题、新情况导致我们一些师旅团领导干部束手无策。比如军官转业安置、军人权益保护、士官婚恋、军人住房保障等方面的问题,一旦处理不当,会带来许多麻烦,严重影响部队全面建设。
(三)部队管理中运用法治思维能力还没有形成习惯
法治“器物”易成,但法治“观念”却难立。部队管理中师旅团领导干部可应用的军事法规条令很多,但距真正实现依法治军仍然“道阻且长”。从被曝光的个别军队师旅团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违法甚至犯罪的案件中可以看出,个别权力行使者并没有形成依法办事的习惯,法治意识薄弱到了令人不能接受的程度。一些师旅团领导干部在决策和解决问题时缺乏法治思维,甚至以言压法,以权代法,缺乏最基本的法治思维习惯。
三、对军队院校任职教育中师旅团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能力培养的建议
(一)培育师旅团领导干部的常态化法治思维
当前,师旅团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能力的培育和运用落后于军队法治建设,与军队改革的大局不相适应,与军队发展的速度不相适应。“由于几千年来封建社会深入人心的道德思维和建国前后几十年一贯的政治思维作祟,我们常常有意或无意间用道德思维或政治思维代替法律思维。”一些师旅团领导干部的思维惯性中,军事法律成为了装饰门面的工具,需要才用,不需要就不用,法治思维被排斥在常态思维之外。因此,任职教育培训中培育师旅团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能力首先要在解决思维惯性上下功夫,使法治思维能力成为师旅团领导干部的一种自发心理需求,不管是决策、还是执行;不管是思考问题还是解决问题,都要养成以法律逻辑去思维的惯性,养成依法履职、依法管理部队的习惯,让法治思维能力真正常为领导干部的第一任职能力。
(二)培育师旅团领导干部常态化的法律学习制度
师旅团领导干部要实现让法治思维成为习惯性思维,就必须建立常态化的法律学习制度。实现学法常态化是提升师旅团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能力的重要基础。军队院校任职教育中要发挥资源优势和教员理论优势,加大对法学基础理论的教学力度,着力增强师旅团领导干部法律素养的培育,使其形成系统的法学理论体系和养成良好的法律学习习惯。尽管许多师旅团领导干部具有一定的理论功底,但受时间和条件限制,系统化的法治理论学习普遍比较欠缺,在诸多法学理论问题上还知之不深不细,因而他们希望从院校学习和了解的内容不是泛泛而谈的理论讲解和灌输,而是部队官兵平时议论较多、自己又不很熟悉的法治理论难点问题。这些问题需要他们在不断的理论学习中来领悟解决,教员要注重引导师旅团干部养成常态化的法律学习习惯。
(三)培育师旅团领导干部常态化的法律实践能力
让法治思维能力成为师旅团领导干部的常态思维能力,除了培育领导干部法律基本素质以外,更重要的是培育师旅团领导干部常态化的法律实践能力。法治实践是法治思维的归宿,师旅团领导干部的法治实践能力是检验其法治思维能力的试金石。院校教育中要注重法律案例教学,教员要多运用部队中新出现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现身说法,这对师旅团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运用能力的培养非常重要。师旅团领导干部学员在学习中,也要多咨询法律专家。要把自己平时在单位遇到的法律难题拿到课堂上,和大家多讨论,多交流,学会分析法律问题的性质、解决问题的途径、法律后果、风险预测与防范等问题,积极和法律教员探讨。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