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8 08:5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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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其他的建筑工程相比,市政工程虽然在工程造价方面获得了有效的控制,但是其对于城市建设以及百姓生活的影响却成为了衡量政府公共形象的评价指标。随着人们对市政道路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工程施工的难度也越来越大,因此,政府必须要加强对市政道路建设的管理,使市政道路逐渐向着规范化和标准化的方向发展,从而推进我国市政工程的全面发展。
一、市政道路建设管理概述
市政道路建设管理是针对道路工程所进行的全面管理,从道路的前期准备,到道路施工、竣工以及评估等整个阶段,实施全过程的管理。在市政道路建设中,主要涉及的有工程的施工准备工作、材料采购工作、现场作业人员以及设备的安排等等,而在这些管理工作中,最为重要的是工程要素的管理,比如人员和机械设备的管理,这些是市政道路建设管理工作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为了保证道路工程建设管理的顺利进行,应当确保以下几个管理目标:第一,保证市政道路工程项目能够在正常的工期内完成,以此保证城市交通的正常运转;第二,保证道路工程建设处于一个可控制的状态,确保工程的正常进行;第三,保证道路工程能够高质量的完成,这也是市政道路建设管理的核心部分。总的来说,在整个市政道路工程建设管理中,必须要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加强质量管理工作。
二、市政道路建设管理的现状分析
与普通的道路工程项目相比,市政道路具有一些明显的特点,主要表现为:工程的准备时间很短,一般开工比较急促,工程施工的全过程缺乏周密的计划;施工的场地有限,尤其是地下工程较为复杂,这会增加工程的造价;由于工期有限,市政道路工程经常会出现为了追赶工期而忽略质量的现象,使得工程质量的控制难度增加。由于这些特征的存在,使得当前我国在市政道路建设管理方面,还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有以下几点:
1.安全意识薄弱。质量安全是工程之本,市政道路的质量安全不仅是评价工程质量的一个重要指标,同时更加关系到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和生命安全,因此市政道路的质量是十分重要的。但是,由于部分施工单位和监理人员为了私利,而不惜牺牲道路工程的质量,偷工减料的现象大量存在。同时由于市政工程项目一般工期都较短,也为短期内做好质量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2.市政道路建设程序不够规范。由于市政项目与普通工程项目有着一定的区别,因此其质量管理方面也容易产生一些漏洞,也为一部分建设单位的违规操作和投机取巧提供了机会,有的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私自删减施工环节,埋下了安全隐患。
3.市政部门的监理力度不够。市政部门缺乏有效的监理也是造成市政工程程序不规范的一个影响因素,由于放水现象的存在,使得偷工减料、删减规范程序的现象愈演愈烈,也引发了一系列的质量问题。另外,监理部门内部存在的腐败现象,也是影响监理力度的一个主要因素,这也是当前市政项目工程质量管理中的一个难题。
三、加强市政道路建设管理的措施
(一)做好相关的管理工作
1.加强市政道路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道路是城市交通的主要枢纽,其承担着城市交通的重要职责,市政道路的建设也要与城市规划进行统筹的安排,因此,需要对市政道路的建设进行科学的规划,对于所使用的材料规格和质量等,都要进行严格的把关,对原材料以及配件的使用要进行严格的报验。在工程完工之后,要按照相应的验收标准对工程的质量进行严格的检验,确保工程的质量能够达到建设单位要求的标准,从而有效的保证工程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实现。
2.重视城市给排水项目的设计与施工管理。市政给排水工程是城市得以正常运转的重要保障之一,是人们日常生活中所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市道路工程的雨水排放系统中,需要加强对给排水工程的重视,针对不同时期的降水,允许扩展将具有很大差异。在确定路面及附近区域雨水收集时,需在合理费用的基础上选择设计重现期和允许扩展。在给排水管道施工中要加强对施工的全过程管理和立体化管理。
3.加强对市政绿化的管理。市政道路的绿化是市政道路工程中一项重要的内容,其在整体的城市绿化中占据了很大的比例,同时也是实现城市景观风貌的一个主要标志。因此,市政道路的绿化管理应当始终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可以采用宽分离带和宽绿化带的方式。
(二)加强对市政道路设计和施工的管理
市政道路管理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制定市政道路管理、改造规划和年度建设、改造计划,报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一方面,对于城市中的供水、供电、通信等依附于市政道路的相关项目进行必要的改造与建设,并且始终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对各种线路进行有效的布置,使其与城市建设相同步。另一方面,要对市政道路施工进行有效的管理。对承担市政道路工程的设计与施工的单位的资质要进行严格的审核。同时,在设计和施工作业中,必须要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规定的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三)市政道路养护维修管理
市政道路养护维修的主要职责有着严格的划分,普通的市政道路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市政道路养护维修专业队伍进行养护维修;单位自建的专用道路、受益单位集资建设的自用道路,由产权单位负责养护维修;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占用作为封闭工商农贸市场的道路,由工商农贸市场管理部门养护维修。也可以说,市政道路的养护维修管理,应当本着管理与养护并重的原则,定期进行保养与维修,按照长、中、短不同的周期进行定期养护,以此来不断的加强市政道路的质量。由于市政道路的养护与维修管理都是在现有的道路上进行的,因此可能会对路面造成一定的影响,这就需要在道路养护时制定详细的方案,并且做好相应的防护措施,确保道路养护工作的顺利进行。
市政道路路政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城市中的行人、车辆必须按照规定的线路通行,不得损坏道路设施;履带车、铁轮车以及超过限载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市政道路上行驶。因特殊情况必须行驶通过的,须采取安全有效的防护措施,并经市政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共同审查批准后并在派人监护现场的情况下才能通过。
结束语:
市政项目的建设是关系到国家和群众生活的一个重要问题,工程项目的质量越高,其产生的社会效益也就越高。近年来,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市政工程的数量也不断的增加,尤其是市政道路工程项目,对于城市交通和经济的发展都有着重要的影响。为此,我们必须要加强对市政道路工程建设的管理,保证工程能够高质量、高效率的完成,促进市政道路工程的全面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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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周洪芳.论述安全管理在市政道路建设中的重要性[J].中国科技博览,2011(21).
[3] 蒋华.浅论如何做好市政道路建设的质量管理工作[J].大观周刊,2011(51).
引言:从1999年南京机场洒落物致人伤害案判决开始,高速公路道路管理瑕疵致人损害问题一直为人所关注。近日,高速公路遗落物、洒落物致人损害事件时有发生,引起社会广泛关注,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在此类事件中地位尴尬,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有必要从证据法的角度对此类诉讼进行深入分析,提出应对措施。
证据是诉讼的脊梁,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证据问题是整个诉讼活动的中心问题。涉路诉讼也不例外,近年来涉路诉讼逐年增多,而且多数是败诉案件,给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带来很大的压力,从证据法的角度对这些案件的成败得失进行分析研究,以此对涉路诉讼活动和未来的路政管理工作提供借鉴,很有必要。
证据法是关于哪些材料可以作为证据、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以及如何运用证据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我国目前还没有统一的证据法典,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和2002年分别颁行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和《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准立法的形式较为全面、系统地对举证时限、证明责任及其分配规则、法定证据种类的证明力及其判断、当事人举证与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庭审质证及法院对证据的审查采信等规则进行设置。从某种意义上而言,这两个司法解释在相当程度上起到了证据法典的替代。下面笔者将对不同类型的涉路诉讼从证据法的角度进行简要分析,并提出路政管理工作中的改进措施。
一、道路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案件分类
通常来讲,此类案件主要表现形式有三类:
一是路面遗落物、抛洒物致人损害。如公路上遗落的石头导致交通事故,公路上抛洒的碎石或滴漏的重油导致交通事故。
二是在公路上人为堆放物品致人损害。如在公路边建房时在公路上堆放建筑材料,在公路上打场晒粮,在公路上人为设置障碍物,都会导致交通事故。
三是公路管理机构的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中存在过失致人损害。如路上有影响到交通安全的坑槽、跌洼、隆起等没有及时进行维修,对应当设置的交叉路口标志、桥梁限载标志、上跨构筑物限高等标志没有进行设置,路树或树枝倒塌致人损害等等。
二、道路管理瑕疵致人损害案件的法律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道路管理瑕疵致人损害应当承担的责任是民事赔偿责任,而非行政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此类案件属于民事诉讼,其法理基础在于:高速公路管理方以其高速公路设施向社会公众提供安全畅通的通行服务,当公路通行者在收费站交费以后,就和高速公路管理方形成了以通行服务为标的的合同关系,当驾乘人员在高速公路上正常通行过程中遇到障碍不能通行时,就出现了违约责任问题,当驾乘人员在高速公路上正常通行过程中遇到障碍致使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害并不能确定直接致害人时,高速公路管理方必须对当事人不能通行并受损的情况承担责任,这时就出现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情况。
从诉讼后果来看,当事人选择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为诉因的差别是比较大的。违约责任的范围以合同约定的义务为限,提起违约之诉受害人不仅可以要求赔偿直接财产损失而且可以要求赔偿间接财产损失,但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违约之诉不能够提出精神损害请求。但侵权之诉,可以包含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在里面,因为侵权责任主要是对他人的财产进行一种恢复性的补偿,受害人不仅可以要求赔偿各种财产损失,而且可以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也即侵权之诉对受害人的补偿范围更大一些。所以当事人倾向于选择侵权之诉。
从证明责任的角度看,结果同样对当事人有利。所谓证明责任,是指诉讼当事人通过提出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有利于自己的事实,避免因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而承担不利诉讼后果。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如果当事人提起违约之诉,证明责任首先在当事人一方,当事人需要对自己支付通行费和受损情况承担举证责任,至此当事人已完成了证明高速公路管理单位违约的证明责任,当事人举证完毕后证明责任就转移到高速公路管理方。合同法对违约责任采用的是严格责任的方式,违约方应当举证证明合同免责事由的存在,即抗辩证明自己尽到法定的妥善管理之义务,从而排除自己的责任。所以此类诉讼的关键就在于高速公路管理方要证明免责事由的存在,即已经按照国家或行业标准完成了道路养护、施工现场管理、道路巡查、清障救援的任务,并达到国家或行业的标准。这个证明过程是不容易的,以路面洒落物致人损害为例,因为交通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规定管理单位要定期清扫路面,及时清除杂物,以保持路面和环境的整洁。法院认定管理单位是否尽到责任的核心就在于“及时清除杂物”的理解上,尽管后来交通部在《关于请求明确〈公路养护技术规范〉有关条款含义的紧急请示》的答复》这一文件中明确,“及时”不等于“随时”,如果公路养护单位按照规定的频率或有关工作要求做到了定期清扫,不能认为其“疏于养护”,但由于《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位阶较低,对于管理单位提供的按规范清扫巡逻的养护日志和路政巡查记录,鲜有作为“及时清除杂物”证据的成功案例。
如果当事人提起损害赔偿之诉,即侵权责任,依照的是《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的规定,即“公民、法人由于过错损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损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一般侵权案件中,侵权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当事人的证明责任负担较重,其诉讼过程中举证责任如下:按照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当事人应对侵害行为同时具备四个构成要件进行举证,即:损害事实的存在;管理单位的过错;侵权行为的违法性;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对上述的四个构成要件的举证缺一不可,否则,其未尽到举证之责,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就管理单位而言,由于一般侵权赔偿适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所要管理单位在当事人尚未完全履行对以上四个要件的举证证明义务之前,无需承担举证责任。
但是,法律对道路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责任有特殊规定,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5月1日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明确规定“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则更是规定了“物件损害责任”这一章,对公路这一构筑物因管理、维护瑕疵致人损害的,明确为民事侵权责任。民法通则的规定说明这类侵权属于特殊侵权,实行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四)项: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是典型的证明责任倒置。
证明责任分配的倒置,是法律直接规定主张有利于自己的事实者不负担证明责任,而由对方当事人承担证明责任;对方当事人在不能履行证明义务时,将承担败诉的后果。依照法理,证明责任倒置是对证明责任一般分配原则的公平性补救。现代社会越来越重视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受害者或消费者的保护。例如,在大工业生产流通领域或危险领域发生的侵权事件中,原告主张的事实往往无法提出证据证明或难以证明,让原告承担证明责任,原告就无法获得赔偿救济。所以,当事人双方证明待证事实的难易、距离证据的远近以及待证事实发生的盖然性高低,在分配证明责任时都必须加以考虑。而证明责任分配的倒置就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案。证明责任倒置要求被告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对应于实体法中的过错推定;证明责任倒置要求被告证明其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对应于实体法中的因果关系推定。在过错推定和因果关系推定的情况下,如致害人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或者证明因果关系不存在的,就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所以,在高速公路侵权责任诉讼中,无论当事人提出违约诉讼或者侵权诉讼,法律出于对当事人的保护,提高当事人的诉讼能力,确保当事人和强势地位的高速公路管理单位之间能够“fair play”,在归责原则和证明责任的分配上都对当事人严重倾斜,直接加重了高速公路管理单位诉讼负担,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在诉讼中鲜有胜诉者,与这一情况关系很大。
以前,高速公路车流量较小,管理单位进行安全畅通管理的难度也不大,高速公路侵权诉讼的案件也较少,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水平的高速发展,高速公路的车流量大增,车辆事故也较多,在找不到致害人情况下将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列为被告人情况非常普遍,特别是重要城市修建较早的高速公路,此类诉讼案件数量大增,每年巨额的赔偿费用给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带来沉重负担,其中部分案件借助社会舆论同情,给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带来较大的社会压力,假如未来这一趋势继续发展,必将影响高速公路事业的正常发展。
三、法律建议
高速公路管理瑕疵责任诉讼中,高速公路管理单位成了弱势群体,证据法对证明责任的分配中失之粗疏,没有对道路管理瑕疵的具体情况详细分析确定赔偿责任分配比例,也没有结合现代科技手段和现代保险制度来分散道路侵权致人损害的风险,似有过苛之嫌。为体现法治公平,合理保障各方权益,在未来的高速公路法制建设中,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制度设计:
1、法律上有俗谚:对他人过高的企求,就是对自己的严重不负责任。高速公路管理瑕疵责任诉讼中,法律对当事人的周全保护,使得当事人无论过错大小,只要抓住管理单位的工作或程序上微小瑕疵,就能将其列为赔偿责任人,获取不菲补偿。以后的此类案件处理中,在要求管理单位举证证明管理行为无过错的同时,可以将当事人事故中的不当驾驶行为及其他过错计入法官裁量心证过程中,在赔偿判决中予以体现,以实现实质公平。
2、在管理单位履行证明责任,提供了符合法律或行业规定的规范工作记录后,
法院应当认定公路管理单位已经妥善履行了工作职责,没有管理瑕疵责任。
3、借助保险制度,将无法发现致害人的事故情况列入保险项目,提高保额,分散风险。
四、工作建议
高速公路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公共产品,确保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是公路管理机构和运营管理单位的首要责任,法律对高速公路管理单位从证明责任上课以重责,也是为了让管理单位严格自律,持续提高管理水平,尽力为大众提供安全畅通的通行服务。所以,提高路政管理水平是解决问题的最终途径,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便的工作。
1、勤勉履行对公路的巡查、维护和管理义务。对任何职责范围内的安全隐患都要及时进行整改。全面、正确、及时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是避免此类诉讼风险的根本所在。
2、借助全程监控等科技手段,保存管理单位按照国家或行业规范履行职责的证据材料;努力发现直接致害人并协助取证,为受害人的追偿提供支持。
3、要制订公路小修保养作业标准。特别要结合保养公路行政等级、技术等级、路面状况等实际情况,重点明确对列养公路日常养护中的对公路清扫的频率。要做好日常养护(公路清扫)的养护记录。因对路面抛洒杂物、滴漏油污等不可能做到随时清除,根据交通部对《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解释(交通部关于对《关于请求明确〈公路养护技术规范〉有关条款含义的紧急请示》的答复),“及时”不等于于“随时”,如果公路养护单位按照规定的频率或有关工作要求做到了定期清扫,不能认为其“疏于养护”,因此,日常养护记录作为原始证据是证明已经履行了定期清扫义务的重要证据。
4、要制定公路路政巡查标准,明确路政巡查频率(每周巡查天数、每天巡查次数、每次巡查线路数等),对路政巡查的情况进行详细记载。公路管理机构不可能对公路全线进行全方位全时段的监控,只要按规定履行了路政巡查义务,也不能认定为疏于管理。而路政巡查记录也是证明公路管理机构履行了路政巡查义务的重要证据。
中图分类号:U41 文献标识码:A
前言:由于市政道路工程建设程序非常复杂且配套项目繁多,而且又容易受到不同的外界因素的影响,如地质条件,天气变化,行政力量等方面的干扰,且施工环境复杂,工期要求较短,质量要求很高#在芒市市政道路建设项目的施工管理全过程中,由于相关管理措施跟不上,出现了一些问题与缺陷,对市政道路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研究已经成为焦点。下面本文着重就施工单位在市政道路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中应注意的问题作一阐述。
一、 做好充分施工准备遇到的问题
1.1工程前期规划论证不充分
在工程开工建设之前,勘察、设计等单位没有做好现场的实地勘察调研工作,导致施工过程中出现大量棘手问题;对工程前期的招投标重视程度不够,导致违标、费标,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有的需要重新进行招标,存在暗箱操作,透明度不高;由于施工季节,大部分处于芒市多雨季节,施工单位应该制定详细的雨季施工措施,以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1.2项目设计方案变更频繁
由于地质、施工条件等因素的变化,在市政道路工程的设计过程中,对各方条件考虑不成熟,尚未科学周密地对待工程设计方案,施工过程中经常出现改变原有方案,使得工程增加额外费用,影响工程造价。有时为了符合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甲方不得不批准变更原设计,但有的施工单位为了抢工期,随意变更设计,降低了工程质量,造成工程隐患。
1.3施工所用材料很难达标
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对原材料的采购、加工以及运输到现场使用缺少一套完整的管理措施;由于不具备实验室条件,施工中所使用的原材料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抽样检测试验;监理尚未对材料进行检查验收的监管,造成施工过程中使用不合格产品,降低工程质量,还增加了工程成本;工艺流程落后,采购时也不认真计划,造成材料浪费。
1.4施工单位技术力量薄弱
大部分施工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只好借资质挂靠施工,现场技术及管理人员严重不足并缺乏施工经验,管理水平与技术都比较差;施工单位对现场实际施工质量的管理很有限甚至形同虚设;现场安全员工作不到位,施工现场总是存在安全隐患;施工设备不按施工组织、施工工艺和施工规范的需要进行投入,且机械设备质量(陈旧)和数量都存在问题,直接导致施工组织不合理、现场施工质量控制混乱。
1. 5市政道路后期缺少维护
随着新工艺、新材料的不断改进,传统的施工养护的管理模式,满足不了现代施工的发展步伐。对于道路施工管理而言,它始终是一个动态过程,整个过程其实包括道路建设前期到使用的终止。因此在其使用尚未终止时,也是需要有专人给予定期维护。然而,现实中关于维护问题始终处于推脱的状态,严重影响道路的使用周期。
二、市政道路施工现场管理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市政道路施工管理中,出现问题的原因很多,牵涉到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甲方等多单位部门,多专业技术工种,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2.1行政力量干预过大过多
一些行政领导为出政绩,向媒体交代或应付检查,大搞特搞献礼工程,往往重视工期而忽视质量,出现抢干和蛮干;工程涉及很多的政府管理部门,责任不明,加之多头领导管理,推楼、扯皮现象十分严重,导致施工方、监理方以及建设方等很难开展工作。
2.2施工单位质量意识淡薄
大部分施工单位短期行为突出,存在片而追求施工进度,忽视工程质量管理。有的施工队伍,业主也很难进行管理,工程项口的施工没有任何的质量控制手段。施工单位无法从整体上树立起质量意识,导致工程质量出现问题,难以提供合格工程。
2.3勘察、设计、监理、检测与建设方责任不到位
勘察、设计单位没有对现场进行很好的实地勘察调研,也就做不好工程的前期规划论证和设计工作,导致施工过程中困难重重;监理单位责任不到位,没能很好地发挥质量监督管理的积极作用;很多施工方都尚未委托检测单位进行工程质量自检,第三方检测工作不积极,没能及时进场检测;业主协调服务工作不到位,未能为施工单位营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解决市政道路施工现场管理存在问题的对策措施
3.1切实做好施工前期准备工作
做好工程前期的招投标工作,确保操作过程公开、公平、公正;在施工队伍的选择上,切实做到择优选取施工队伍,除应考虑竞标报价,还应实地考察施工队伍的实际状况;勘察、设计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建设之前,深入施工现场,做好规划论证和设计工作;做好现场交底工作,及时进行相关记录。
3.2增强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意识
施工单位应将工程质量放在首位,才能在施工环节将工程质量落实到具体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配备质优量足的机械设备,做到合理配套、充分发挥机械设备的效能;同时要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水平,明确施工人员的岗位职责,不断提高专业素质的培养,在施工过程中统筹安排,尽可能的满足工期与质量的双重要求。
3.3严把工程施工所用材料质量关
对施工所用材料,应组织相关人员做好材料检测工作,进行标准试验和原材料试验,严格执行“三检制度”,要按规定进行抽检,保证进场材料的质量;注重新设备、新技术、新材料的应用。在材料的供应厂家方而,要选择那些质量过硬,社会好评度高的厂家,而且要具有完善的证件。对于采购来的材料,一定要进行严格全而的检查,对于不合格的材料要坚决退回去,保证施工材料的质量。
3.4加强道路施工现场管理水平
业主必须要求施工单位配合施工现场进行有序的管理;要求设计、监理和施工等单位在每道工序开工前,必须进行技术交底,对关键工序所使用的设备、施工工艺、施工方法进行检验;要求施工单位发现问题,立即上报甲方及监理等单位;督促监理单位进行工程进度计划审核,帮助施工单位优化进度计划;定期和不定期召开工程例会,邀请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工程相关单位参加,解决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保证工程顺利施工。
3.5重视道路后期养护管理
市政道路建成后,应对其路而中的一些施工废料和堆积物进行及时清理,对一些局部破坏路而进行及时修补,对道路沿线进行全而检查,有问题的路段应该进行及时处理,使市政道路看上去更加关观。市政道路运营后,应加强道路路而的养护,特别是针对路而由于积水而破坏严重的地方,对道路排灌设施要经常贯通,尽量避免因为道路的积水,引起沥青路而破坏、平整度下降,同时应加强路政管理力度。
四、优化成本控制
不计成本,粗放型管理,只能造成经济损失的增大。为此,我们应注意以下几点。
1)分项目或部分项目的完成后,以控制施工控制预算成本的预测,做出成本超支的应对措施。
2)改善成本管理系统,采购,库存,配送,并使用每个系统都处于控制中。
3)完善根据对每个分项工程的成本控制,并力争使劳动力,材料,机械都在控制限度内。
4)及时完成单位项目成本核算,根据实际工作,材料,设备和管理费来计算实际的项目建设成本,对照预算,寻找超支原因进行改善。
结语
市政道路施工现场管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要因地因时制宜,针对不同项目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通过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现场施工单位的人员管理,做到防微杜渐、预防为主,治理为辅,积极探索管理思路,不断提高城市市政道路工程的质量,提高城市化水平。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