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8 09:36:43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家庭教育令的法律依据,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英国:
市场混乱,效果不佳
英国曾于2011年对6岁、11岁和13岁的学生进行调查,结果显示,27%的英国学生参加过校外培训,参加校外培训的3个年龄段的学生占到各自年龄段学生比例的26%、26%和29.5%。
和世界上其他地方一样,英国校外培训教师的水平良莠不齐,有的是学校在职教师兼职,有的是在校大学生,有的甚至没有经过专业学习和培训。虽然许多校外培训机构声称可以对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辅导,但调查显示,那些学习成绩很好、想确保考试成绩名列前茅的学生会给许多校外培训教师带来挑战,那些教师会以“离考试太近了”为由婉拒,而有的补习教师却为了挣钱对此无所顾忌。
调查显示,父母让孩子参加校外培训的动机,71%是“为了加强学生对该学科的了解和认识”,68%是“为了增强学生在该学科方面的自信心”,59%是“为了提高学生的考试成绩”。学生的动机,71%是“为了在升学考试中取得更好的成绩”,只有40%是“为了让这门课学起来更容易”。由此看出,参加校外培训的主要目的在于提高学生的考试成绩。
参加校外培训的多是富裕家庭,而那些低收入家庭也不甘在竞争中落后,开始被迫参与其中。据英国一家自称一流的校外培训机构介绍,对一个10岁孩子的补习费用是每小时20英镑。由此可见,校外培训成了家庭教育消费的一大项。但研究显示,校外培训对学生成绩各方面的提高很有限,性价比并不高。
英国研究人员建议政府部门把校外培训的问题提上议事日程,对校外培训机构和个人进行登记注册,掌握校外培训的规模,规范税收,改革大学的招生考试制度,增加相应的能力倾向测试作为重要参考。
(陈法宝)
各国校外培训管理一瞥
在不同国家和地区,驱使校外培训的力量并不相同。归纳而言,这些力量,或者源自根深蒂固的文化,或者出于教师改善生活的需要,或者因为日益残酷的社会竞争,或者迫于质量下滑的主流教育。
奥地利 校外培训大多采用一对一的“家庭作坊”形式,提供者是大学生、退休人员和在职教师。公务员条例明确禁止教师校外辅导自己学校的学生。
斯洛伐克 《贸易许可法》规定了外语和艺术类校外培训的条件。只有在外语方面获得学位,或在以该语言为官方语言的国家生活过10年的人,方可提供外语校外培训。从事某一领域艺术教学或校外培训的条件,是获得艺术院校的证书,或在该领域有10年以上的实践经验。但是,其他科目的课外辅导没有资历要求,对教师自己提供课外辅导也没有法律约束。
乌克兰 2003年乌克兰教育科学部禁止在校内开展校外培训。作为对家长抗议“强制性校外辅导”(即由学生的班级教师提供或要求的校外培训)的回应,乌克兰教育科学部2004年禁止教师在课外有偿辅导自己的学生。
蒙古 2006年的《蒙古教育修正案》和2007年的《蒙古幼儿园与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都禁止教师有偿辅导自己学校的学生。特别规定:“教师不得强迫学生购买书本、教育材料和其他物品,不得坚持为法律中未指明的事项收取费用,不得提供校外培训。”违反道德规范的教师将被罚款,或被吊销教师证书。
印度 尚无关于校外培训的国家政策,但一些邦制定了条规,多数条规不允许学校教师从事校外培训。在一些邦,教师如果经济极为困难,可以在得到校长批准的情况下,提供有限的校外培训。在印度马哈拉施特拉邦,校外培训机构依照邦税务部的《商店条例》登记注册。理论上讲,登记注册每三年必须更新一次。
葡萄牙 2005年葡萄牙政府规定,公立学校教师不可以对自己所在学校的学生开展私人的校外培训活动。
新加坡 学校教师如果想从事每周6小时以上的校外培训活动,就必须获得许可,而且不得为自己所在学校的学生提供服务。然而,这些条例未获得严格的执行,也没有关于校外培训质量方面的规定。
(尤玲)
日本:法律约束,赢得口碑
世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近年来的报告显示,日本校外培训对日本学生“国际学生评估项目(PISA)”成绩的提高起到了积极作用,特别是当日本学生参加校外培训的投入从每月2000日元以下增加到每月9000~10000日元时,其“国际学生评估项目”成绩提高了25%。在日本,校外培训机构被称为“学习塾”,市场效益达每年88亿美元。
目前,学习塾呈现学生低龄化、学习费用上涨、市场扩大化倾向。日本素来偏重学历,具有名校情结,学生迫于升学压力要上学习塾进行补习。由于一度实施“宽松教育”,导致日本学生“国际学生评估项目”成绩下滑,引起了学生家长对公立学校的不满,认为公立教育不能满足学生的需求,家长只好花高价将子女送至学习塾进行“回炉”。为促进教育多样化,日本政府允许民间企业进入教育领域,与公立教育共同发展。
为保障学习塾有序健康发展,日本制定了完备的准入及监管法律。2006年颁布的《教育基本法》第3条规定:“任何个人可以利用所有的机会在所有的场所学习。”此条款是学习塾赖以存在与发展的法律依据。按照有关规定,学习塾被明确划为独立的服务型产业,归经济产业省管辖。学习塾属于营利性企业,受到经济法规的制约。适用于学习塾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公司法》《法人税法》《特定商交易法》《消费者契约法》《个人情报保护法》《不正当赠品及不正当表示防止法》等。
日本监管学习塾除上述法律法规外,还借助行业性组织——社团法人全国学习塾协会,进行行业内部的规范和自律。该协会是受经济产业省委托的法人组织,负责全国学习塾的管理,包括制定行业准入基准与认证,评审学习塾的经营活动,对学习塾师资进行培训和能力认证等。协会制定有《学习塾业认证制度·认证基准》,要求学习塾举办者要本着对消费者负责的态度,将自身资质、财务状况、教学内容等向消费者公开。该制度特别强调举办者办学行为的自律。协会既是认证机关也是审查机关,对学习塾每两年进行一次认证。审查采用档案资料与实地审查两种形式,对不达标者亮黄牌并敦促其自行整改。为帮助学习塾努力成为一个让消费者放心、值得信赖、口碑好的培训机构,协会还制定有《学习塾事业活动正当化的自主基准》《学习塾的伦理及行动基准》等,主要强化举办者的社会责任,要求其遵守行业道德伦理,严禁夸大或虚假广告劝诱或蒙骗消费者报读学习塾等。
此外,日本政府积极推动和促进信用体系建设,使日本成为世界上公认的信用制度较为完善的国家。国民信用意识十分强烈,绝大多数学习塾不会轻易让自身信誉出现污点。这一切,都为日本学习塾市场的培育与健康运营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罗朝猛)
美国:政府拨款,强调公平
近年来,美国联邦和各州政府积极投入资金,推动学生校外培训项目的发展,并将其视为公立学校系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中,比较有影响的是“课后教育”项目和“补充性教育服务”两个项目。
为了让学生在放学后能拥有一个安全并且有人指导的学习、娱乐场所,1998年,克林顿总统提出了“21世纪社区学习中心”计划并得到批准。联邦政府成立专门基金,每年拨款10亿美元,在各个社区设立学习中心。实践证明,参与高质量的课外教育项目不仅丰富了学生的课外生活,而且能有效提高学生的出勤率、学习成绩和毕业率。
“补充性教育服务”项目于2002年启动,凡有资格获得免费或减价午餐,在第一类学校(Title I schools)就读,且该学校已被州政府列为“需要改进学校”时间达两年或以上的学生,都有资格接受补充性教育服务。这项教育服务完全免费,辅导科目主要是英语阅读、语言艺术和数学等科目,提供时间为上学前、放学后、星期六和暑假。
美国校外培训具有以下特点:
强调公平。项目所关注的都是处于弱势的学生,尤其是补充性教育服务项目,其面向更多的是在教学质量相对较差的学校就读的、家庭特别贫困的学生,这些学生更需要来自政府的免费帮助。
终身教育与学习体系是学习型社会的基石,是实现全民终身学习的重要保障。基础设施和基本制度是终身教育体系建设的关键。本文的目的是从终身教育基础设施与基本制度建设的视角,通过中日韩三国终身教育体系建设状况的比较研究,探讨我国终身教育体系建设的方向及日韩可资借鉴的经验。
一、日本终身学习体系的形成及其特点
1.社会教育体系的形成
日本终身学习体系是在其社会教育体系的基础上形成的。社会教育是作为“学校基于课程开展的教育活动之外的,主要面向青少年及成人的有组织的教育活动”。二战后的1949年,日本颁布了《社会教育法》,形成了以公民馆①、博物馆和图书馆等基础设施及其人力物力保障为核心的社会教育制度体系。该体系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有法可依,注重法制保障。日本的社会教育法、图书馆法、博物馆法等相关法律,为社会教育提供了有效的法制保障;二是设施和场所以非学校型的社会教育机构,如公民馆、图书馆和博物馆为主,内容上以非学历、非职业教育为主;三是注重基础设施和专业人员队伍建设。公民馆、图书馆和博物馆等社会教育机构有明确的设施建设和运行标准,包括设施面积、设备配备和专业人员配置要求。②四是强调学习者的自主性,注重学习者的自我组织和自我教育。
2.向终身学习体系的转型
随着20世纪60、70年代终身教育思想的传播,日本成为世界上最早着手构建终身教育体系的国家。1971年,日本中央教育审议会在“关于综合扩充完善学校教育基本政策”的咨询报告中提出,“要以终身教育的观点对整个教育体系进行整合”。1981年,日本中央教育审议会在《关于终身教育》的咨询报告中提出,要用终身教育的观点统筹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强化家庭教育,改革初等中等教育,促进高等教育向成人开放,大力推进社会教育及在职成人教育培训,加大支持老年教育等。③该报告首次使用了终身学习的概念,认为终身学习强调个人根据自身学习意愿和需要选择适合自己的学习方法。要求重新构建教育制度体系,整合社会各种教育功能和资源,促进终身学习。20世纪80年代中期,日本首相设立的临时教育审议会作为全面教育改革政策的核心,提出要向终身学习体系转型。主张打破社会教育的封闭性,把人力资源开发、社会福利、娱乐休闲等纳入终身学习体系,加强同其他行业的统筹协调,大力发展民间教育产业。强调要恢复家庭教育力,强化社会的教育功能,振兴终身体育等。还特别强调把学校教育也纳入终身学习体系,提出在初等中等教育阶段加强基础学习,提升学生的自学能力。高中和大学要面向成人开放,推进入学资格自由化、弹性化、灵活化等制度改革。根据临时教育审议会的建议,1988年,日本中央教育审议会终身学习委员会提交了“关于终身学习基本建设”的咨询报告,明确提出了完善终身学习推进体制、加强学习信息的提供、强化专业工作者职业资格、制定终身学习重点地区、支持民间教育事业等终身学习基本建设的主要任务。作为社区终身学习基础设施,提出建立“终身学习中心”的设想。终身学习中心应兼有对各种终身学习成果进行评价和转换为学分的功能。
1990年,日本颁布了“关于建立和完善振兴终身学习政策推进体制的法律”(简称终身学习振兴法)。该法的目的就是在原社会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基础上确立终身学习推进体制。只有12条规定的该法的主要内容如下:一是明确了政府振兴终身学习的责任,主要包括:收集、整理和提供与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包括社会体育)相关的学习与文化活动的机会的相关信息;调查研究居民的学习需求与学习成果的评价;开发符合本地情况的学习方法;为居民学习的指导者和教育者提供研修;为地方的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及文化机构或团体的合作提供咨询和支援;开办社会教育讲座等;二是要求地方政府整合终身学习资源,设立终身学习审议会,制定地方终身学习推进计划,完善终身学习推进体制,充实教育、文化及体育设施,扩充广播电视大学的学习机会等;三是提出修订社会教育相关法令,增加与民间教育事业合作等内容;四是通过改进政府、企业等的用人行为和改革公共职业资格制度等,纠正偏重学历弊端,使终身学习成果能得到恰当评价;五是要求改革教育行政、财政体制,强化终身教育政策统筹;六是确立跨部门的终身学习推进体制,把终身教育政策统筹置于地方政府首长的行政管理之下,在中央政府明确由文部省和通产省共同作为终身学习主管部门。为了落实终身学习振兴法的各项政策,日本文部省将原来的社会教育局调整为终身学习政策局,赋予其统筹协调各级各类教育政策的职能。
1991年,日本颁布了地方政府终身学习推进体制的建设标准。终身学习振兴法的实施促进了日本终身学习新体制的建立,促进了终身学习政策与职业能力开发与社会福利等政策相结合。但它同时也受到一些批评或质疑。主要理由:一是该法将终身学习治理从教育行政转向地方政府综合行政之后,容易使终身学习、社会教育政策成为政治与经济政策的附庸,导致社会教育地位的下降;二是该法受新自由主义思想影响,过分强调学习中的个人责任和扶持民间教育产业,会导致终身学习的市场化和商业化,弱化政府的教育责任,削弱终身学习、社会教育的公共性。
3.日本终身学习体系的特点及变化趋势
日本终身学习体系在内涵与外延上包含了学校的正规教育,强调学校教育也要推进以终身学习理念为指导的教育教学改革。在政策上使用终身学习的概念,强调终身学习中学习者的自主与责任。在内容上以依托公民馆、图书馆和博物馆等社会教育设施的非学历教育为主。原社会教育体系高度重视基础设施建设和专职人员配置。终身学习振兴法颁布实施后,日本的终身学习机构或设施出现多样化的趋势。在新自由主义思想影响下,加上经济低迷及财政危机背景下政府缩减公共开支等政策的影响,公共终身学习事业出现萎缩趋势,公民馆等传统公共社会教育设施及社会教育专业工作者的数量持续下降,而民营的终身学习机构有所增加。以上情况表明,日本虽然经历了终身学习基础设施和基本制度建设阶段,但终身教育体系仍在调整和变化中,如何理顺终身教育体系建设中公共保障与市场调控、政府干预与个人自主、教育部门同其他部门之间的关系仍是一个未解决的课题。
二、韩国终身教育体系的发展
1.韩国终身教育体系的法律框架
韩国构建终身教育体系的形成大致可分为社会教育体系形成发展期、终身教育体系孕育期和终身教育体系形成期三个阶段。从二战结束后韩国独立到20世纪70年代末,韩国逐步建立起了识字与成人基础教育、成人学历补偿教育、社区发展型社会教育、职业培训等人力资源开发、广播函授教育等构成的社会教育体系。[2]韩国社会教育体系形成的重要标志是1982年颁布“社会教育法”。该法将社会教育定义为“学校正规课程以外的所有教育活动”,并确立了社会教育的范围、政府责任、社会教育工作者资格认证制度、非营利原则等。韩国的社会教育体系中成人学历补偿教育和职业培训等占据重要地位。从社会教育法颁布实施时起,韩国的终身教育体系就开始进入了孕育期,其契机是1980年颁布的韩国宪法。该宪法第31条规定:国家必须振兴终身教育(韩语为“平生教育”)。这是韩国法律中最早出现的有关终身教育的表述。随着终身教育思想的逐步普及以及社会教育的发展,20世纪90年代中前期起,韩国社会开始探索终身教育立法和构建终身教育体系。1995年总统设立的“教育改革委员会”提出了“树立新教育体制的改革方案”,为构建适应21世纪需要的终身教育体系,建议在原社会教育法基础上制定终身教育法。1998年韩国教育部在其年度计划中明确提出了“构建开放的终身教育体系”的5项主要任务:依据教育基本法制定“终身学习法”,扩大“学分银行制度”试点范围;扩大部分时间制教育的范围;开设自学学位制度(类似中国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促进中、高等学校开展终身教育。
经过数年的讨论和准备,1999年韩国颁布了在原社会教育法基础修订而成的“终身教育法”(韩语为平生教育法),对终身教育的内涵、政府责任、专业工作者、设施、经费资助、学分认定制度等作了明确规定,为韩国构建终身教育体系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具体说来:一是明确了终身教育的内涵,沿袭原社会教育的概念,将终身教育定义为“除学校教育外的所有教育活动”;二是明确规定了国家及地方政府推进终身教育的责任与任务,包括设立终身教育设施、培养专业工作者、提供经费补助等;三是建立终身教育政策协调机制,要求在教育行政首长下设立终身教育协调委员会,协调终身教育实施主体间的关系。明确了教育行政首长对终身教育中心、地区终身教育信息中心等新型终身教育设施的管理权限等;四是建立了新的专业工作者制度,即“终身教育士”制度,明确了其主要职责、岗位知识技能要求;五是建立了终身学习成果的学分学历认定制度。终身教育法的实施有力促进了韩国终身教育的基本设施和基本制度建设。比如,韩国拓宽了非正规教育机构颁发学历学位的范围,允许经认可的“企业大学”授予学历、学位,允许主要通过互联网教学的远程大学颁发大学或专科大学的学历学位;鼓励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对其员工给予带薪或无薪的教育休假,或对其给予培训费、图书费、研究费的补贴;建立“人力资源信息银行”,即可以开设讲座、提供培训的终身教育专家学者的人才信息库、数据库;建立综合记录个人终身学习相关信息与成果的“个人教育账户”,也称为“成人综合生活记录簿”;广泛设立终身教育中心及地区终身学习信息中心等新型终身教育机构;扩大终身教育机构设置运行的自,将原来的机构设立时的申报注册制改为备案制,鼓励企事业单位、民间社团和媒体等面向社会举办终身教育事业。
随着终身教育体系建设的逐步深入,韩国终身教育法的一些局限也开始显露出来。比如,由于沿袭了原社会教育法的概念,终身教育体系建设难以突破原社会教育的范畴,同人力资源开发法等其他领域相关法律的关系也不清晰。[4]因此,2007年韩国对终身教育法进行了修订。这次修订的要点是:第一,进一步明确了终身教育的内涵和外延,即“终身教育是除学校正规教育课程之外,包括学历补偿教育、成人基础与识字教育、职业能力提升教育、人文修养教育、文化艺术教育、市民参与的教育等在内的各种形态的有组织的教育活动”。第二,增加了有关“学校的终身教育”的内容,要求大中小学校积极参与共同体及地方文化的建设。第三,为落实政府推进终身教育的责任,增加了政府应制定终身教育推进基本计划的条款。2002年,韩国政府曾制定“为推进国家人力资源开发基本计划的终身学习振兴基本计划(2002—2006)”,2008年又制定实施了第二次“终身学习振兴综合计划(2008—2012)”。第四,加强了终身教育支持保障体系,确立了中央—市道(相当于中国的省级行政区划)—市郡(相当于我国的县级行政区划)三级终身教育支援体系。第五,增加了关于学习型城市的条款,规定国家可指定和支持地方建设终身学习城市。终身教育法的制定、修订与实施促进了韩国终身教育体系的建设与完善,使韩国形成了独特的终身教育推进体制与治理体系。
2.韩国终身教育体系的发展状况
终身教育法实施以来,韩国的终身教育体系建设取得了长足进展,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形成了多样化、广覆盖的终身教育机构网络,社会各界广泛参与提供终身教育机会,满足了社会成员多样化的终身学习需求。二是终身教育工作者的专业化有所进展,拥有“终身教育士”资格者的数量持续增加,促进了韩国终身教育服务质量的提升。统计显示,截至2015年,韩国拥有“终身教育士”资格者已超过11万人。三是对终身教育的公共预算投入不断增加。据统计,2016年,韩国中央政府终身教育预算达到25440亿韩元(约合人民币14.5亿元),除教育部外,劳动雇佣部、产业资源部、文化观光部、国土交通部、未来创造科学部、女性家庭部、保健福利部等众多政府部门都安排了终身教育相关预算,涉及278项终身教育事业或项目。④四是学习型城市建设取得成效。韩国的终身教育城市发展很快,2001年至2014年,韩国共认定了129个学习型城市。[5]五是终身教育治理、支援体系逐步健全。目前韩国各级政府层面广泛成立了终身教育振兴会或者协议会,形成了中央、道、郡三级终身教育治理和支援体系。比如,中央和地方设立的终身教育开发院在推进韩国终身教育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六是终身学习成果认定制度逐步完善。特别是学分银行制度为学习者提供了通过非正规教育、非定形学习获得学分和学位的机会。据统计,在学分银行注册的学习者从起初的600多人持续增加,(2013年)曾超过14万人,2015年有11.5万人在学分银行注册学习。
三、中国终身教育体系的建设状况
中国终身教育体系的建设大体经历了孕育期(1978—1992)、萌芽期(1993—2009)和形成期(2010—现在)几个发展阶段。⑤孕育期体系建设上的主要特点是在原先成人教育政策框架内成人学历补偿教育的迅速发展,这个阶段的基础设施与基本制度建设主要聚焦在成人学历教育领域内。萌芽期终身教育的主要进展体现在非学历教育,尤其是职业培训、远程开放教育、社区教育等出现和发展。中国提出构建终身教育体系的政策目标也是在这个阶段:1998年《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提出了到2010年“基本建立起终身学习体系”的目标。在这个阶段,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和学习型社会虽然经常出现在政策文本中,甚至曾有过终身教育立法的尝试,但终身教育制度化、法制化方面的实质进展并不大,终身教育体系建设仍停留在口号层面上。以201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的颁布实施为契机,中国进入了全面的终身教育体系建设、形成期。这个阶段我国终身教育体系和制度建设方面的进展,首先是地方终身教育立法的进展。上海市(2011年)、太原市(2012年),河北省、宁波市(2014年)等地方先后颁布实施了终身教育促进条例,推动了地方的终身教育体系建设,为国家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提供了有益参考。
其次,在终身教育制度建设上也有所进展。比如,2016年9月,教育部了关于推进高等教育学分认定和转换工作的意见,为深化终身学习成果认定转换制度奠定了基础。再其次,教育治理机制调整为完善终身教育体系提供了新的机会。比如,国家教育改革领导小组的成立,以及教育部综合改革司和教育部继续教育办公室的设立等,对于终身教育、继续教育政策的统筹协调具有重要意义。但是,正如本文所分析的,同日本和韩国相比,我国在终身教育法制保障、基础设施和基本制度建设方面严重滞后,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的任务依然任重道远。目前,国家层面的终身教育立法尚未被列入立法计划,终身教育经费与人员保障依然薄弱,终身学习成果认定等终身教育基本制度建设刚刚起步,统筹有力的跨部门终身教育领导管理体制仍未完全建立起来。如果要实现教育规划纲要提出的到2020年基本建成学习型社会的目标,我国必须加快终身教育立法,加强基础设施、基本制度建设。从这个意义上说,日本与韩国的有关经验乃至教训,对中国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9月20日。上午8:00~11:30,上课前集体念一遍《弟子规》;将昨天学的《易经》自己读20遍。下午1:30~5:00,英语读经。……中文阅读:《三国演义》;老师与家长交流沟通:课程计划。”
这是2005年9月刚刚开学时孟母堂几位老师写下的教学日记。字里行间透出浓浓的故纸气味,教人恍惚间不知今夕何夕。然而未及一年,“遗世而独立”的孟母堂便不复往日的宁静。这个夏天,曝光、争议、取缔、诉讼……纷纷扰扰骤然而至,使得一向行事低调的孟母堂不得不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生存的权利。
曝光之后
今年7月10日,在上海举办的2006年读经教育与学校教育研讨会上传出了关于上海已有全日制私塾的消息,第二天便有报纸对其进行报道。人们突然发现,在上海郊区的一幢别墅内,有十多个4岁至12岁的孩子正接受着与普通学校大相径庭的教育。
不讲课文、不教英文单词、不上一般的小学算术;中文教授背诵《易经》、《弟子规》、《论语》等古代传统经典,英文教授背诵莎士比亚的《仲夏夜之梦》等文学经典,数学则由外聘老师进行数理读经教育,甚至涉及微积分等高等数学内容;此外,还外聘教练教授瑜珈和游泳来代替一般小学的体育课……孟母堂的所有教学内容,都与普通的小学教育形成了强烈的反差。
消息一出,便有不少家长打电话到报社询问孟母堂的报名事宜。教育部门也立即关注到这一基础教育的“异数”,7月14日,松江区教育局对孟母堂展开实地调查,并于7月17日将一纸“告知单,’递至孟母堂,称其“属于非法教育机构,从事的是非法教育活动”。7月25日,上海市教委发言人就“孟母堂”的办学现象明确表态,认为根据《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孟母堂属违规办学,而每年3万元的学费也未经有关物价部门审核,属违规收费。与此同时,松江区有关方面则称将在开学前将孟母堂于以取缔。
孟母堂并未因此停止教学。为了不荒废孩子的学业,吕丽委老师坚持在自己家中免费提供家庭教育。7月31日,孟母堂家长发表声明,提出四点意见:第一,“孟母堂”并非教育机构;第二,教育部门的告知书和公开发言无法律依据;第三,教育主管部门认定事实不清,第四,应当给予在家教育以合法地位。孟母堂负责人、绍南文化读经教育推广中心主任周应之表示,他们正在等待教育部门的回音,如有必要将以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分别上海市松江区教育局和上海市教委。
松江区教育局则在静观孟母堂的下一步动作。“现在是暑假期间,对于纯粹家教行为我们不予干涉。如果九月一号开学之后还有适龄儿童在里面接受教育的话,我们就要采取有关措施。”松江区教育局领导顾彬对《望东方周刊》记者说。
8月18日,孟母堂的委托律师王佐林告诉《望东方周刊》记者,将于下周把行政附议递交到上海市教委。虽然孟母堂有关人员一再表示“法律诉求实属无奈”,但如今看来他们已决意要把这无奈之举坚持下去。
孟母堂为何不服
王佐林表示,该行政附议是针对松江区教育局下发的《告知单》而提出的:“因为这个行政告知的主体对象就不对。孟母堂不是教育机构,也不是一个法人。只不过是家长在这个地方教育孩子,而‘孟母堂’是挂在厅堂里的一块匾额。”
孟母堂是不是一个教育机构,这是所有关于孟母堂的判断中最基本的一点。也正因事件各方对此莫衷一是,才会引发巨大的意见分歧。
顾彬表示,松江区教育局之所以认定孟母堂是教育机构,是在进行实地考察后作出的结论。“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他们一是有教学场所,二是有所谓的老师在教学,还有一个网站(绍南文化读经教育推广中心网站),上面写着他们教学的安排及介绍、咨询电话,还有我们了解发现他们也有所谓的教材。显然他们是在招生的。”
周应之认为,孟母堂就是一个孩子、老师、家长都相处得很融洽的大家庭,“所谓的学费,也是家长共同协商的,和正规学校的收费性质完全不同。”
吕丽委也强调,“孟母堂”并不是绍南文化读经教育推广中心下属的机构,网站上的电话也只是提供免费的教育咨询,并非招生电话。她向《望东方周刊》记者解释了孟母堂的缘起:“我的孩子长到三岁多时,我觉得应该陪他读几年书了,于是就决定在家里进行教育。后来有些朋友听说了,也把自己的孩子送过来一起学。从来没有想到要办成一个学校,我一直觉得自己不是一个适合办学校的人。至于有系统的教学计划、课程安排和教材,我觉得也是很正常的,这是我长期以来做教师养成的职业习惯。”
“所以在收到《告知单》的时候,我们非常意外。”吕丽委说,“也根本没有机会向行政执法人员解释这一切。他们来调查的时候就拿着一张《解放日报》,意思是‘报纸上说你们违法,你们就是违法了’。没有问细节问题,比如孩子的年龄结构,其实我们这里大多数孩子是学龄前儿童。也没有做笔录,几分钟就走了,态度很不客气。我觉得这样做事是不是太仓促了?”
“教育局做出行政决定,本身应该是合乎法律的。主体要对,事实要清楚,程序要准确,适用的法律要正确。从这几个方面来讲,这份行政告知都不符合法律的规定。”王佐林说。
“说孟母堂是教育机构,确实比较勉强。当事人主观上只是出于兴趣,又哈好符合了家长的需要,这和一般的家教、兴趣小姐并没有什么区别。作为一个兴趣小组,需要得到教委的批准和审核吗?”华东政法学院行政法专家邹荣对《望东方周刊》记者说,“关键在于应该接受义务教育的孩子没有接受义务教育,但这是家长的事情,并不是孟母堂的责任。”
“兴绝学”之是非功过
在强大的压力下,孟母堂为什么要坚持办学,并誓将自己的“办学权”维护下去?周应之表示,归根到底是为了“兴绝学”,复兴中国的教育传统。
“读经作为中国五千年的历史传承的根本方法,现在还没有得到积极的重视和研究,而在孟母堂学生们能与过去中国最优秀的文化教育相接轨。”周应之说,“我们希望孩子在小时候把基础打牢了,对未来选择科学或是人文道路,都是有好处的。”
上海市教委则认为,根据《义务教
育法》规定,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智、体、美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等规定,孩子们所学的应该是按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适龄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的状况和实际情况确定的内容并达到要求。因此,孟母堂的教学内容属于违法。
36岁的戴先生说出了相当一部分家长的意见:“这种‘不求甚解’的学习是否科学?读经培养出的儒生,其知识结构是否能符合现代社会的需要,他们今后在社会上是否能顺利地与其他人相处?最后,也是最实际的问题,这些孩子今后如果要进入高一级的普通学校学习,学历是否能认可?其他课程能不能跟得上?如果不行,没法考大学,将来怎么办?”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华东师范大学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研究所所长杨小微教授对《望东方周刊》记者说,儿童读经教育利用了孩子机械记忆力强的优势,“但问题在于,义务教育阶段是一个为孩子的素质全面打基础的阶段。过早地定向,等于扼杀了其他一切发展的可能性。严重的偏科、过度的超前学习,缺乏科学证据,不能系统地证明它是合理的。读经教育对于延续中国文化的血脉也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现在社会这么丰富,这么复杂,简单地回到传统,是难以适合现代社会需要的。”
“读经教育也要考虑一定年龄阶段的可接受性,不能盲目把高深的东西压下来作为负担。如果一味死记硬背的话,孩子就不会创新,不会思考问题了。要学习如何独立面对世界,光靠读经是不够的。”杨小微说。
周应之则表示,孟母堂的老师和家长们对读经教育的未来很有信心。“其实国家非常支持传统文化教育,现在全球办起了100所孔子学院,每年祭孔,强调中小学要培养民族文化传统,的讲话中也说到每个民族应该弘扬自己的优良文化。现在,北大、清华、复旦都开设了国学班,中国最有钱的老板都在读原典,老百姓为什么不读呢?快去读啊,再不读就赚不到钱了!”他笑道。
在邹荣看来,虽然读经教育绝不是现代教育的发展方向,但作为一种修养是应该提倡的。“优秀的古典文化应该在公立学校大力推行,而不是在民间打压它。另一方面,人们对传统教育爱好与否,都有自己的道理。为什么非要取缔孟母堂呢?教委的心态是不是太紧张了?”
教育模式可以自由选择吗
事实上,在孟母堂事件中最受争议的并不在读经教育本身,而在于多元化教育的可能性,以及人们选择教育方式的权利。
“我们所坚持的是‘天赋人权’。老天爷给了父母教育孩子的权力,义务教育法也没有规定不能在家教育。这个时代,孩子就是未来,孩子的前途家长可以选择。如果确实觉得这里比一般的学校好,国家为什么要干涉?应该积极支持啊。”周应之说。
“义务教育是什么?是国家为了保证公民受教育的权利而制定的,明令孩子有接受教育的义务,而不是接受‘我提供给你的教育’的义务。我有义务接受教育,但是接受什么教育?这应该是有选择权的。”刍嵘说。
《孟母堂家长声明》也宣称,“《义务教育法》并未规定适龄儿童必须在教育部门认可的教育机构就读,也未规定不允许在家教育。该声明还认为,国际化都市应该允许教育的多元化,世界各国大多允许在家教育。”
对此,杨小微教授表示,美国确实有数量相当可观的家庭选择“在家接受学校教育”(home schooling,可译为“在家上学”)的形式,政府对其是允许的,但是必须符合一定的标准。“即使是自己教自己的孩子,也需要有资格证书,教学内容也必须符合各个州的课程标准。”
杨小微指出,义务教育对家长、对孩子,都是有法律约束的。目前在中国,对于那些不愿意把孩子送到学校读书的家长,按说只能强迫执行。“其实义务教育在西方出现时,其涵义就是强迫教育(compulsiry education),不执行就是违法。至于家长普遍感觉学校不好,那么就是政府需要反思的了。”
“对于孟母堂这样的问题,我认为不能以简单的办法压制,一关了事。要透过这个事件,反思一下公立学校的问题到底在哪里。孟母堂给我们有些公立学校敲了一个警钟:人家情愿把孩子送到那样的地方,也不愿送到你学校来。这对于公立学校是不是一种讽刺呢?”杨小微略带遗憾地说。
“现在,随着课改的进行,政府也在提高公立学校的教育质量上作了很多努力,花了很多心思。比如现在强调教育均衡,倡导强校带弱校,实行招生的公开化,还有的既是学者又是官员的研究者在追究高校招生指标的分配公正等等,这些姿态都是好的。整个和课程改革相应的考试也在改革。我的观点是,改革也需要有耐心,家长也要有耐心,不能一蹴而就。对于任何一个教育机构(无论公私)办学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家长们要有自己的判断。现在的新课程已经给了各个学校一定的自主空间,学校有五分之一的自主开发课程。无论怎样开放,核心的课程是要国家审定的,例如在美国,也有五门必须统考的课程。任何一个私立学校,都必须开设国家规定的课程。”杨小微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