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02 17:3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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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李斯特艺术歌曲的调性发展手法凝聚着作曲家的缜密思考和精心设计。本文以李斯特艺术歌曲为研究对象,从调性呈现方式、转调手法与调性布局等角度探究李斯特的调性发展手法,从而管窥作曲家个性化的创作手法。
关键词 :李斯特;艺术歌曲:调性发展手法
中图分类号:J6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2596(2015)03-0199-02
李斯特一生创作了各种体裁的钢琴作品和交响音乐,同时也是创作了许多艺术歌曲的重要作曲家,在19世纪艺术歌曲的创作中体现出作曲家独有的艺术风格和创作手法。我们知道,传统作品中调性的形成与发展是多声部音乐存在的灵魂,而调性的发展受到多方面因素诸如音乐体裁、结构等因素的限定和制约,同时,调性发展手法的应用亦能反映出作曲家的创作风格。在李斯特创作的艺术歌曲中,调性的发展及其手法的运用在作品的艺术表现中发挥着重大的作用,凝聚着作曲家的缜密思考和精心设计。下面,笔者以作曲家部分艺术歌曲为研究对象,从调性呈现方式、转调手法与调性布局等角度探究李斯特的调性发展手法,以此管窥作曲家个性化的和声语言。
一、调性呈现方式
“调性的呈现,指的是一首作品,一个部分或一个片断的调性由哪些和弦构成。”[1]而由于和弦的功能属性、调式体系、和弦结构与和声进行等有各自的特点,当这三方面的各种处理方式相接合时,便形成了多种多样的调性呈现方法。李斯特作为一位重要的浪漫派作曲家,虽然其艺术歌曲仍属于调性音乐范畴,但由于作品中和声材料及和声进行丰富多样,因而调性呈现的方式也变化多端,主要体现在扩展调性与模糊调性两个方面。
(一)扩展调性
调性扩展的手法很多,但在艺术歌曲中,作曲家主要采用同主音大小调交替,远关系调的离调处理,以及三度关系连续进行来扩充调性。如谱例1所示,艺术歌曲《欢乐与痛苦》的开始处,作曲家即运用了bA大调的变化音和弦。低声部在主持续的基础上,第1-2小节是bA同主音大小三和弦的对置,第3小节应用了重属增六和弦。此处,变和弦的应用不仅产生了明暗交替的色彩,同时大大扩展了调性的范围,形象地表现出歌词“欢乐和痛苦,充塞于内心”的矛盾心里。而在艺术歌曲《莱茵河,美丽的》一曲开始处,作曲家即应用了Ⅰ-Ⅲ-b3Ⅴ三度连续上行的色彩性和声进行,而同主音交替性变和弦的运用以及内声部线条化的和声进行,都大大扩展了调性。
谱例1 《欢乐与痛苦》
(二)模糊调性
“模糊”调性是在扩展调性的基础上,淡化以至模糊或消除调性的感觉。模糊调性的手法比较多,常在扩展调性的基础上采取复杂的和弦结构,如主和弦的回避、半音化的和声进行、非功能性和声进行等等。然而,模糊调性不等于无调性,其与无调性音乐的区别在于保持了传统调性的意义。在艺术歌曲《找不到和平》一曲开始部位,调性为B大调,伴奏部分以不稳定的大、小四六和弦对置开始,高声部敲击性的节奏,低声部连续半音上行的旋律进行。之后,该和声以小三度上行移调模进。此处和声手法不仅淡化了调性的明晰性,而且生动地再现了主人公“找不到和平,不得安宁”的心理。而富有特色的是,该艺术歌曲以#f小调上不稳定的属九和弦结束作品。这不禁让人们想起了瓦格纳乐剧中的和声处理手法,体现了李斯特“现代和声思维”的超前意识。
谱例2 《找不到和平》
二、局部转调手法
转调是音乐创作的一种重要手法,通过调性的转变,调式色彩的对比不仅可以塑造音乐形象,而且可以丰富作品的和声色彩并使之富有动力性。在艺术歌曲中,作曲家是为了更加生动形象地刻画人物心理,表达歌词内容与意境。艺术歌曲中涉及了各种远近关系调与同主音调的应用,调性转换频繁,且转调手法非常灵活。其中,最富个性化的转调手法为等音转调。
等音转调是通过和弦的等音写法与等音程的变化作为一种共同的因素而转入新调的方法[2]。其基本原理是利用和弦结构的易变性与多义性的特点,诸如减七和弦音响上的暧昧性以及增六和弦与属七和弦在音响上的相似性。通过改变和弦的位置与音的倾向,从而引出新的调性,使转调产生突变与新鲜的效果。虽然,等音转调手法在维也纳乐派作曲家的作品中得到了应用,但更深受浪漫派作曲家的喜爱。而在李斯特的艺术歌曲中,等音转调更是随处可见,甚至可以认为是他的个性化音乐语言的表现。如谱例3所示,艺术歌曲《你如今从天而降》运用了连续等音转调的方法。首先,bG大调属七和弦的五音bA等音为#G,七音bC等音为B,转换成a小调降低五音的属变和弦。3小节之后,通过等音转换,a小调重属和弦转变成g小调降五音Ⅶ级属变和弦。此处,具有易变性与暧昧性和弦结构的应用与内声部半音化的和声进行,把主人公“十分厌倦”的情绪表达得淋漓尽致。
谱例3 《你如今从天而降》
以上是属七和弦、增六和弦、减七和弦等和弦作为等音转调的分析,在艺术歌曲中,李斯特除了大胆地将它们应用到各种和声进行之外,其富有个性的是将增三和弦作为等音转调的媒介。如谱例4所示,在艺术歌曲《欢乐与痛苦》第17-21小节处,作曲家连续运用增三和弦进行等音转调。首先将B大调bⅥ级增三和弦等音转换为c和声小调Ⅲ级增三和弦转至c小调,经过4小节,再以升高五音的Ⅵ级增三和弦等音转换为bd小调升高五音的Ⅴ级增三和弦,而后解决至bd小调的主和弦结束。这里是相差小二度关系连续的调性转换,增三和弦作为等音转调媒介在此不仅加速了转调的平滑进行,而且产生了突变与新鲜的效果,同时还表现了“为升天欢乐,为死亡哀矜”矛盾的心理。
谱例4 《欢乐和痛苦》
三、宏观调性布局手法
自18世纪初,便形成了主-属-下属-主调性发展的功能逻辑,其在古典乐派大师的作品中得到了发展和完善。然而,自19世纪早期开始,随着浪漫主义思潮的兴起,音乐表现范围逐渐扩大,和声手法不断创新,表现在调性布局上是逐步打破结构层次匀称,发展层次严谨的古典调性布局框架。作为19世纪浪漫派阵营中重要的和声语言革新者,李斯特曾主张“重新建立现代调性,废弃那些严重束缚旋律和一切发展的古代传统”[3],但这并不意味着其作品调性布局呈无序化发展倾向。在艺术歌曲中,李斯特富有个性化的调性发展手法之一,是“三度连锁”[4]调性发展的布局模式。以下通过实际作品分析其在艺术歌曲中的应用。
《渔歌》[5]的歌词为席勒所作,1845年李斯特将其谱写成一首由三个段落构成的通谱歌。歌曲的调性转换比较频繁,每个段落间的支柱调性分别为:bD—A—F—bD,全曲形成了大三度连锁进行的调性布局。值得一提的是,在每个段落的内部调性又有不同的变化,第一段落从bD转向A大调,第二段落又从A转到F大调,第三段落从F大调到#c小调,最后结束在#c等音调bD大调上。这样看来,整个乐曲也形成了大三度连续下行的调性发展模式(bD—A—F—#c=bD)。在此,令人惊奇的是每个段落的结束调性恰好是新段落开始的调性,形成了“鱼咬尾”式调性发展方法。因而无论从支柱调性的调性布局,还是整个乐曲调性的连续发展,都强调了大三度关系连锁调性发展为主要格局的调性布局手法。其综合图示如下:
四、结语
综上所述,在李斯特艺术歌曲中,调性在作品的艺术表现中发挥着重大的作用。正如亚科夫·米尔什坦在其著作中写道:“李斯特热衷于使用转调手法而带来调性色彩的变化,以展现音乐中的戏剧性矛盾冲突。”丰富的调性发展手法与富有特点的调性布局已经成为李斯特艺术歌曲调性应用的核心。从艺术歌曲的创作实践来看,李斯特在继承古典和声技法地同时,更多的凸显了浪漫主义的气质,其在调性发展与和声的调性布局中强调应用了非功能性的调性发展手法。通过这些调性发展手法,李斯特创造出了种种大胆而出人意料的“对比鲜明的色彩”,不仅更好地表现了艺术歌曲的故事情节与音乐情绪的变化,对于艺术歌曲意境的展现与思想内涵的深化亦具有重要的表现作用。由此可以证明,李斯特不仅是一位勇于向传统挑战的革新家,更是一位敢于追求新颖多样、更富色彩性的和声语言大师。
参考文献:
〔1〕桑桐.和声的理论与应用(下册)[M].上海:上海音乐出版社,1988.538.
〔2〕桑桐.和声的理论与应用(下册)[M].上海:上海音乐出版社,1988.465.
〔3〕保·朗多尔米.西方音乐史[M].北京:人民音乐出版社,1989.205.
一法学视野中的社会利益问题
在法学中,人们主要是通过对利益形态的划分来揭示社会利益问题的。
美国社会学法学的创始人庞德(RoscoePound)根据耶林的学说,将利益分为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③。19世纪末,德国学者纽曼将利益分为“主观的利益”和“客观的利益”之后,20世纪末,又有德国学者进一步把利益分为“主观的事实性利益”和“客观确定的现实利益”两种④。我国学者郭道辉将利益划分为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群体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五种⑤;孙笑侠将利益划分为个人利益、集体利益、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四种,他还特别指出将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同社会利益相混淆是错误的[2]267;王保树将利益分为个别主体的利益(包括公民和法人)、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3]377-390。上述对利益的划分虽然有助于我们从不同的层面加深对利益的认识,但是这些划分方法至少在形式逻辑上是有瑕疵的,因为其在论述时大多存在多标准划分的缺陷。
笔者认为,单就形式逻辑而言,最简单也最科学的划分方式是从归属主体的角度将利益划分为个人利益和团体利益。社会利益是关系到全体社会成员的从而具有全局性、根本性和整体性的利益,例如经济法学对于反垄断问题的研究是为了“实现以公平竞争为内容的社会公共利益”,对国民经济稳定增长的研究是为了“实现以经济持续增长、物价稳定、充分就业、国际收支平衡为内容的社会公共利益”[4]149,但社会利益的本质仍然是一种团体利益(由全体社会成员组成的最大的团体)。
不过考虑到社会利益对现实生活的重大价值以及尊重社会科学研究长期以来形成的习惯,笔者在此同意将社会利益从团体利益中抽离出来进行专门的研究。基于上述分析,笔者将利益划分为个人利益、团体利益和社会利益三种形态。对于此种划分,笔者进一步阐释如下。
首先,个人利益、团体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划分全面反映了利益所处的三种状态,能够较好地概括现实生活中客观存在着的众多利益形态。
比较而言,个人利益是具有基础性地位的利益形态,而后两种利益形态本质上都来源于个人利益。个人利益是人作为单独的个体所享有的利益,这是研究利益问题的逻辑起点。团体利益是由一部分人所组成的团体所共同享有的利益,它不仅意味着个人利益在一定层面和范围内的整合,是个人利益的一种实现形式,同时也意味着是对个人利益的一种超越。诚如格老秀斯(HugoGrotius)所言,“人的特性中有一种对社会的强烈欲求,亦即对社会生活的欲求”[5]44,因此,将团体利益作为一种独立的利益形态应当是可以成立的。社会利益是使全体社会成员得以维系下去的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利益,因此可以看成是一种最大的团体利益,在社会这个团体中,它是对所有个人利益和普通团体利益的超越,它是基于全社会所有成员的共同需要而存在的利益形态。
其次,无论个人利益、团体利益,还是社会利益,其最终的落足点均是个人而非其他主体。
必须指出,对于社会利益来说,并不存在“社会”这样一个对应主体,其对应主体应当是全社会所有的个体。实际上,哈耶克早就指出把社会拟人化或人格化的倾向所隐藏的危险后果,所以明确指出“不存在‘对社会的价值’”[6]134。例如,作为经济法核心组成部分的市场规制法,其基本价值就在于通过确认并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来保障社会利益的实现,此处的受益人并非“市场”这个主体,而最终要落实到市场中的每一个个体身上。又如,经济法对消费者、劳动者这样一些市场竞争中的弱者的重点关注显然是希望从实质正义的角度对建立在传统私法上的市场失衡状况进行矫正,以消解社会矛盾、缓和市场冲突,由此而实现市场和谐的社会利益当然为全社会所有成员所共享。
再次,国家利益与社会利益并非两种独立的利益形态,而只是在不同语境下对同一客体的表述。
许多学者都强调国家利益与社会利益的不同⑥。然而在笔者看来,并不存在一个独立于社会利益之外的国家利益,通常我们所说的国家利益,不过是社会利益在公法领域的体现。强行将两者割裂开来只会增加理论上的困扰(谁能说清楚经济法中关于金融安全的规定是出于维护国家利益的需要还是基于社会利益的考量)。通常我们谈及政治、外交、国防等问题时,更习惯于称其为国家利益而不是社会利益,而当我们在说到市场秩序、社会公正、环境保护等问题时,更倾向于使用社会利益的概念。一般而言,我们是在一国范围内来谈社会利益的;但在谈论国家利益时,既可能在一国范围内进行,也可能在国际范围进行。如果我们出于特殊的考虑要使用国家利益概念时,那么也必须明确使用的语境。还要指出的是,在经济法中,社会利益的代表者通常但不必然是国家(这里指中央政府),但是这并不妨碍我们一般将国家看做社会利益的最终代表者。
二对经济法社会利益观的解读与评析
(一)对经济法社会利益观的解读
在经济法学者看来,经济法之所以不同于传统民商法,其根本原因就在于民商法和经济法存在着利益观上的重大差异。在传统的民商法理论中,由于受到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思想的影响,市场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均被视为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不仅如此,他们还认为,只要充分保障市场主体自由追逐利润的行为,市场机制会自动引导人们在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然而这种利益观在现代受到了重大的挑战。随着市场经济运行的推进和经济学研究的深入,市场机制本身所具有的诸如外部性、信息不对称、自然垄断等缺陷,已经证明了萨缪尔森所说的“对个人来说是妥善的行为,有时对整个国家来说却是愚蠢的事情”。据此,有经济法学者认为,“国家以社会公共管理者的身份,对经济生活加以干预,在充分尊重私人利益的基础上,致力于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并由此产生了不同于民法、商法的法域,这就是经济法产生的动因及其社会性的需要”[7]。进而言之,“经济法的理念是经济社会化条件下的实质公平正义,其核心内容是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实现”[8]。如今西方相当多的主流经济学家都承认他们国家实行的是一种混合经济模式⑦。
(二)对经济法社会利益观的评析
应当承认,将维护社会利益作为其本位,意味着经济法学界多年来为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经济法学体系的努力找到了新的突破口,这种努力正在得到越来越多的学界同仁的认可,这种努力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贵的。但是,在笔者看来,上述从社会利益角度出发构建经济法的努力还不完善,至少存在以下几个问题需要我们进一步做出回答。
1·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作为基点的法律部门不是只有经济法
其实,诸如环境法、社会保障法等法律一直都被认为具有极强的社会公益性,因而被有些学者将具有此种特征的法律统称为社会法,从这个角度来看,经济法也应当属于社会法的范畴。这些部门同经济法的区别主要在于其维护的具体社会利益的性质不同,单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证明经济法独立地位的做法至少在理由上是不充分的。将经济法定位于维护社会利益之法,固然表面上将经济法与以个人利益为出发点的传统民商法区分开来,有助于回答来自于民商法学者的指责,但是又与环境法、社会保障法等同样具有社会公共性的法律部门相混淆,在理论建构上仍然存在缺陷。
2·将经济法定位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不能回应业已出现的民商法、行政法的现代转型
有学者指出,“现代经济社会法律制度的变迁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解决和应付经济社会化而带来的各种问题的”[9]。如果说,将传统民商法概括为以个人利益为出发点尚有其历史根据的话,那么我们也应当看到,现代社会的民商法已经发生很大的转变。梁慧星指出,现代民法已经从以“抽象的人格”、“私的所有”、“私法自治”、“自己责任”为特征的近代民法模式过渡到以“具体的人格”、“私的所有的社会制约”、“受规制的竞争”、“社会责任”为特征的现代民法模式[1]4-5。不仅如此,邱本指出,在行政法领域,“特别是随着对凯恩斯革命的再革命,新自由主义成为时代的基调,人们重新定位行政干预,其趋势是从行政化到社会化”,“行政的社会化,必然在行政法上有其表现,这就是行政法的社会化”。行政法的社会化具体表现在:“第一,从行政命令服从发展出行政协商指导”,“第二,从行政统治发展出行政合同”,“第三,从行政公法发展出行政私法”[10]212-215。可见,不论是民商法还是行政法,都面临着一个现代化的转型,这个转型就是要反映时代的变迁,在其原有的制度理念中逐渐融入社会的因素。
当然,就目前的情形而言,很多经济法学者认为,这种转变尚未从根本上动摇其根本的私法或公法属性,尚不能说这些典型的私法和公法都已经“社会化”了。但是至少有一点我们必须承认,在这样一个大的背景下,不单是民商法、行政法面临着社会化的问题,实际上整个法学领域都将要面对这个问题,所有的法律部门都要给出自己的回答。经济法如果要将社会利益作为自己安身立命之本,至少要对这个问题进行合理的回应而不能敷衍了事,但恰恰是在这个问题上,现有经济法社会利益观论者谈论得不多。
3·经济法所强调的社会利益与国家的经济职能难以区分
或许是出于对计划经济时代国家过度干预经济生活的本能性排斥,又或许是面对来自民商法学界和行政法学界的指责,避免陷入经济行政法的窠臼,经济法学者(特别是提倡经济法社会利益观的学者)近年对国家的问题总是不肯多谈,多数学者在指出市场机制存在缺陷或者出现市场失灵因而需要国家干预经济(当然他们指出这种干预必须是适当的、依法进行的)之后就止步不前。但是笔者认为,这样的分析虽然没有错(因为事实的确如此),但是还很不够,因为国家应当是经济法中的一个核心命题,不把国家的问题谈清楚,经济法中的国家干预也就无从谈起,所谓经济法的社会利益观也就失去了立论的前提。
笔者认为,经济法研究必须重视国家问题,其根本原因在于现代国家是社会利益的一般代表,这种代表具有正当性和权威性;另一方面,国家的职能(特别是经济职能)也决定了由国家出面代表并维护社会利益具有可行性。
三国家与经济法的独立性
我们应当将国家作为研究经济法独立性的逻辑起点。“国家是伴随着近代民族化进程而出现的一种政治现象,它不同于古典的古代或中世纪的作为城邦、帝国或领主国等意义上的政治集合体”[11]3。因此我们这里考察的国家主要针对近现代意义上的民族国家。
从政治哲学角度考察,国家始终是政治哲学关注的中心问题,而西方政治哲学的代表思潮———自由主义———也历来将国家作为研究的核心问题,这一点早在霍布斯、洛克、斯密等早期自由主义者的著作中就已经体现出来。长期以来人们对于自由主义视野下的国家观念持有一种错误的观念,认为自由主义虽然不否定国家的必要性,但却将国家角色定位于保障个人的生命、自由、财产权利等有限的领域,进言之,国家的职能主要限于国防、司法、提供公共产品等方面。在此种认识看来,自由主义视野下的国家应当是一种弱国家而非强国家。然而,曼与豪等人的社会学研究揭示,“自由主义的国家与弱国家并不是同义语。自由主义国家可能是强有力的国家,而依赖专断进行统治的国家却可能是软弱无能的国家”⑧。不仅如此,还有学者指出,这种自由主义下的国家应该有能力维护国家的安全、独立与统一;有能力为社会提供必要的法律与秩序;也不应当拒斥在一定范围内对社会财富实现再分配,从而实现某种社会正义的职能[12]42-43。
从经济学角度考察,在资本主义的不同历史发展阶段,人们对国家在经济中所扮演角色的认识也不相同。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人们奉行的是自由放任的政策,国家不主动地干预经济,扮演的是一种“守夜人”的角色。在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受凯恩斯主义的影响,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纷纷转向于干预经济的政策,扮演的是一个“看得见的手”的角色。在这之后,由于凯恩斯主义并不能完全解决资本主义社会固有的问题,因此又出现了经济自由主义回潮的现象⑨。但是无论如何,没有哪一个国家会完全放弃对经济的干预,因为这本来就是国家的经济职能所要求的。
人类社会发展到今天,国家自身也面临着困境。例如,美国社会学家贝尔(DanielBell)注意到“国家政府已变得‘太小而无法应对大问题’,如全球经济竞争的影响或世界环境的破坏等”。同时,“这些政府又变得太大而无法应对那些影响某些城市或地区的问题。例如,政府没有多少权力干预作为全球经济主要参与者的大型商业公司”[13]409。但是笔者认为解决这些问题的办法可能有很多,充分重视并发挥国家的职能(特别是经济职能)无疑是一种重要而且不可或缺的途径。有学者指出,“国家的职能从本质上说,除了消极地保护个人的各种权利,使公民获得私人利益外,还应积极地拓展范围,为公民提供更多的公共利益”。“国家除了给个人提供消极权利,即因国家的无所作为得到的利益外,还应为个人提供积极的权利,即由于国家的积极作为而得到的利益”[14]85。笔者认为,这里所说的国家“积极作为”当然包括国家对经济的适当干预,这不仅是必要的,而且也是可行的。
由于在现代社会,国家对经济的最终也最权威的干预形式是通过法律表现出来的,那么这些法律自然也分享共同的特点———即国家对经济的干预性,所有这些法律的总和就是经济法。这样,从国家的经济职能出发,我们当然可以得出经济法具有独立性的结论。实际上,对于这个问题,经济法学界已经探索出了一条行之有效的进路,就是从国家(主要是指政府)在经济运行中的作用出发来认识经济法。例如李昌麒教授认为经济法是“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5]41,杨紫烜教授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国家经济协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6]24。虽然学者们的阐述不尽相同,但却存在一个共同点———都是从国家在经济运行中的作用出发来阐释经济法的。
四几点结论
首先,我们不能满足于从社会利益角度去认识和把握经济法的内涵,强调社会利益本质上还是为了维护个人利益的需要,也就是说,经济法主张社会利益最终还是为了更好地协调并实现个人利益。
经济法的独立性并不在于现实生活存在什么独立的社会利益需要经济法去调整,对建基于个人利益之上的社会利益的调整本来就是整个法律部门需要共同面对的问题,经济法既没有必要也没有能力独揽其于身。经济法的独立性源自国家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所具有的特殊而关键性的职能,只要承认国家的经济职能存在以及该职能在现代社会主要通过法律形式表现出来,经济法的独立性也就不言而喻。由此看来,说经济法属于公法并不为过。
其次,我们必须认识到正视并重视国家经济职能对于经济法的关键意义,理直气壮地承认对国家问题的研究是经济法和经济法学研究的重要前提。应当指出,揭示国家问题对于经济法和经济法学研究的重要意义,绝非要经济法回到那种完全以行政命令取代企业自由决策、以集体决议否定个人自由选择的时代,因为历史已经证明了那种国家干预经济模式的低效率与不公正;也不是否认国家干预本身也可能出现经济学上所说的政府失灵现象;更不是主张一种不受任何限制的国家干预。实际上,国家干预不仅要受到宪法、行政法等法律的限制,同时也要受到经济法自身对干预效果的目标约束(从经济学的角度看,这种干预要求其社会净效果是正的,也即实现帕累托改进)。因此,承认经济法的公法本性,说到底是要求我们真正认识到国家在经济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充分发挥国家(特别是政府)在调节个人利益、团体利益和社会利益这三者关系时不可取代的地位,以实现三者的良性互动与协调发展。
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的逐步深入和经济的持续发展,一方面国内居民财富得到迅猛增长,富裕居民以及高端富有人群逐渐扩大,并逐渐开始接受理财观念,希望通过多种投资组合使资产得到增值,人们对于金融服务的需求不再只局限于简单的存款取息、贷款融资,理财需求得以提升;另一方面随着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入发展,国内银行的竞争日趋激烈,现代商业银行的竞争与发展已经开始突破传统业务的框架,转变以金融创新和金融服务为主要手段,全面拓展金融业务。诸多因素为中国个人理财市场创造了发展机遇,使个人理财业务成为我国商业银行的核心业务之一,成为银行的新宠,中国进入了一个前所未有的理财时代。但在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快速发展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遇到了诸多问题,本文仅就银行理财产品的内部规范发展发表个人建议。
一、银行理财产品的发展回顾
国内最早的个人理财业务由中信实业银行广州分行于1996年推出, 2002年10月招商银行推出的“金葵花理财”业务,而银行理财产品市场的形成大致在2004年,当年部分商业银行开始发售结构化理财产品,具有公开信息的银行理财产品初具规模。2004-2005年,在国内利率市场化和利率改革、银行业转型的大背景下,银行理财业务很快由萌芽期转入“超常规”的成长期,理财产品逐渐丰富,结构化产品日益复杂化,产品发行规模和数量每年均以两位数的速度快速增长。2008-2009年,在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下,银行理财产品市场出现风险集中暴露,陷入了低潮和整顿时期,但此后愈发顽强,赢得了社会的普遍接受和重视。2011年,我国银行理财市场呈现爆发式增长态势,据统计,全年产品发行数量和发行规模较2010年上涨幅度分别为71%和134%。2012年,银行理财产品呈现低开高走的态势,走过1月的低谷后,2月各行理财产品发行量全面上涨。
伴随着国内银行理财业务的产生和快速发展,监管部门坚持了一贯的监管原则,不断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鼓励和支持创新。2005年,为规范理财业务活动,促进理财业务的发展,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银监会出台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使银行理财业务有法可依。2009年,在全球金融危机大背景下,国内银行理财市场进入低谷,7月6日,银监会出台《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年,银行理财快速复苏,银监会先后于8月20日和8月28日出台《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和《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2011年,银行理财依然保持高速发展,银监会又分别于1月20日和9月30日出台《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通知》和《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上重要文件,持续在理财投资方向、产品报备、银信合作等多方面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对国内银行理财产品发展起到了积极的规范促进作用。
从银行方面,理财产品相对其他传统业务而言虽然起步较晚,但因其经营风险较小而且收益稳定,有利于商业银行防范化解经营风险,提高银行竞争力,而受到各家银行的竞相追捧。各行在产品设计、系统开发、制度建设、人员培养、客户维护等方面都进行卓有成效的探索,使得银行理财业务在短短几年内迅速打开市场,成为给银行带来巨大社会影响和经济利益的重要核心业务。
二、银行理财产品发展存在的问题
虽然近几年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发展迅速,但是由于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发展较晚,目前仍处于成长阶段,既面临着政策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外部风险,同样也面临着银行内部诸如品牌定位、规范营销、人才培养、系统建设等多方面问题。
1.银行缺乏对理财产品准确的发展定位和品牌战略
因银行理财产品在投资方向、期限、定价等方面的灵活性,和对银行及客户来说风险小、收益稳定的特性,使得理财产品成为客户理财必不可少的品种,各家商业银行为争夺中高端客户,避免优质客户流失,展开了激烈的价格竞争,但要真正让客户认可某银行的理财品牌,获取稳定的市场份额和忠实的客户群体,准确的市场营销策划与个性化的产品创意还是非常重要的。但是现在很多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发展还存在较大的盲目性,缺少准确的发展定位和品牌营销策略。许多银行只忙着抢占市场,营销行为大同小异,前期缺乏对目标客户的市场细分,产品设计与宣传杂乱无章,销售行为缺乏规范约束,缺少或根本没有售后的跟踪服务,也就无法在市场上和客户心目中形成优秀的品牌效应。
2.银行销售渠道建设有待进一步完善
近几年银行理财产品的热销,促使各家银行加快了销售渠道的拓展和建设。目前,理财产品销售除了传统的“柜面销售”外,又出现“网银销售”和“手机银行销售”等方式,甚至推出“网银专享理财产品”。“网银销售” 使客户足不出户就能享受快捷便利的绿色金融服务的同时,也大大降低了银行运营成本,已经成为许多客户购买理财产品的首选方式。以民生银行为例,2011年上半年,网银渠道理财销售额已突破2500亿元,是2010年全年的3.5倍,网银渠道购买理财产品的交易笔数和金额都超过了70%。
此外,理财产品市场目前还出现了第三方销售机构。不过,这类理财公司提供的增值服务时,其后续服务仅限于提供一些行业信息或者客户沙龙活动,更个性化、细致的服务无法提供。
从服务和维护客户角度讲,不论是“柜面销售”,还是“网银销售”“手机银行销售”,都需要在渠道建设中关注不同客户群体的购买习惯和其他个性需求。如各家银行为更好地服务高端客户,会针对本行的金卡、白金、钻石、私人银行等不同类群的客户,为其量身定做理财产品,而有时也会在购买地点、购买渠道有所区别限制,这样就会给客户带来不便。所以,银行在拓展和完善渠道建设的同时,不仅要考虑到银行系统支持、人员服务能力等银行内部因素,更应该关注客户的实际需求和购买习惯。
3.理财人员数量短缺,综合素质有待进一步提升
在2011年底举行的“2011第二届国家理财规划师年会”上,《2011年中国理财行业发展报告》称:目前我国年收入达30万元以上的家庭已经超过两千万户,高端理财市场规模庞大。这些富裕阶层多为企事业单位的高级管理层和地方商人,拥有活跃的理财行为和较为成熟的理财理念,追求个性化的个人、家庭理财计划和创新型投资理财产品,已成为银行开展理财业务的首选目标客户。基于这一规模估算,目前中国理财规划师行业的缺口约60万人。伴随着居民财富的增加以及投资热情的高涨,这一缺口还将持续扩大,理财服务需求的大量增加进一步凸显了理财规划师行业的人才瓶颈。
目前银行理财从业人员不仅数量短缺,综合素质的现状也不容乐观。银行理财服务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业务,理财产品的销售不是孤立的单个理财产品的销售,它要求从事理财产品营销的人员具备涉及银行、保险、投资、税收、房地产、财务、会计、法律等专业知识和实际操作经验,需要结合客户资产负债水平,个人生活习惯、理财需求、人生目标等因素,要有良好的人际交往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而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客户经理大多是由较为出色的储蓄网点员工,经过一次或几次专门培训后上岗的,他们一般缺乏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和丰富的人生阅历,对产品设计的背景、资金运用渠道知之甚少,不具备为客户测算具体收益水平及分析可能存在风险的专业水平,也不能兼顾客户的短期和长期财务目标和人生规划,他们的专业知识和综合素质难以适应日益专业化、复杂化理财产品营销要求,不利于理财产品的理性营销。
4.银行缺乏系统科学的营销体系、系统支持和考核机制
目前银行多为部门银行,而非流程银行,有强有力的条线管理,却缺乏横向的协作沟通,部门之间的资源共享、产品融合、系统支持、考核机制等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割裂,这种问题同样变现在银行理财产品营销体系的建立上。在银行内部,理财产品的研发、宣传、销售、系统支持往往涉及多个部门,在没有系统科学的营销体系下,缺乏有效沟通协调,就会出现产品设计部门不掌握销售渠道,销售部门不重视产品投资风险,宣传和财务部门要兼顾全行业务需求等诸多问题,缺乏有效的联动,不能形成一个有机的营销体系,从而影响理财产品实际的销售效果。
银行销售人员在理财产品销售过程中需要强有力的系统支持,需要系统及时提供诸如股市、贵金属、基金、理财产品等相关数据的支持,同样需要对存量客户资产状况的了解分析,但从目前银行的系统支持看,普遍存在不同部门之间系统数据的割裂和不相容,缺少外部数据客观全面整合后的数据平台,也缺少银行内部不同系统之间数据的整合,使销售人员缺乏数据分析,对理财人员个体的知识水平和个人判断产生了较强的依赖性,不利于理财产品的理性销售。
同时银行在对理财产品的考核方面,也多存在两个甚至多个考核口径,一个产品研发部门,二是产品销售部门,而起到主导作用的是产品销售部门,因为产品的销量直接为网点带来了直接的利益,销售人员只要有动力,会将理财产品当成高收益的存款很快地卖给客户,而实际大多数银行在考核中也是把理财产品当成存款的替代品来考核的,甚至当成了调剂关键时点存款的非常有效的“资金池”。
5.银行应增强对理财产品风险的重视
银行理财产品面临的风险通常包括政策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银行销售风险、运营管理风险等,但在目前银行的产品宣传和销售过程中,银行在产品设计、运营管理和产品销售等方面,都不同程度的存在淡化风险的问题。理财产品更多地被宣传为“低风险、高收益”的优质投资产品,而银行的销售人员在销售过程中也只将投资期限、预期收益率、资金起点,以及与基金和股票相比较低的风险等作为向客户传递的主要信息,较少宣传产品投资方向,以及可能面临的政策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对产品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的匹配度也缺少应有的关注。
同时,银行内部将理财产品等同于存款替代品的定位,也存在不可忽视的潜在风险。客户购买理财产品是基于对银行的信任,将资金委托银行投资,既然是投资,肯定面临一定的风险,但大量的客户因为银行的宣传而将关注的重点集中在了理财产品的期限、预期收益、资金起点等简单而表象的东西,而忽视了产品设计中很重要的方面―投资方向,也就是决定产品收益和风险的关键。如果银行在产品开发、员工培训和客户宣传上依然坚持目前的原则和导向,一方面在银行内部不加强对员工在产品上的客观宣传,树立正确的销售理念,仍然沿用等同存款的考核原则,另一方面继续“跑马圈地”式粗放的市场拓展,淡化对客户在产品风险上的客观陈述,将有可能出现客户实际的资金损失、客户对银行信任度的降低,甚至银行信用的严重透支,最终损害的是银行最为宝贵的银行信用和品牌价值。
三、促进银行理财产品理性发展的几点建议
1.打破产品同质化,提升服务水准,加快品牌建设
目前,银行间理财产品的同质化,使得银行之间理财产品价格的竞争异常激烈,客户在选择产品种类时也主要对比各行产品的期限和预期收益,基本无视投资方向和其他风险提示,更不用说对哪家银行品牌的认可和忠诚度了,所以银行加快理财产品的品牌建设对吸引优质客户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银行应结合自身的市场定位、银行发展战略和银行资源优势,制定明晰的理财品牌战略,与产品、定价、分销、促销等策略相配合,重视品牌发展的科学规划,注重品牌的统一、连贯、有效的沟通和传播。
其次,银行必须细分市场,区别不同资产级别、不同风险偏好的客户群体确定目标客户,设计不同的理财产品,同时建立顺畅的沟通反馈机制,及时将客户的需求反馈产品研发部门,有利于产品研发与市场需求的准确对接,鼓励研发有独特价值内涵的创新性产品,更好地契合客户的需求,增强客户的认同感。
第三,好的产品要有顺畅的销售渠道和优质的服务。银行要让客户有多种渠道选择,并加强销售人员素质、知识、技能等方面的培训,提升服务水准,改善客户服务体验,真正让客户享受到技术含量高、服务个性化的优质理财服务。
综上,理财产品只要依靠科学的发展战略、顺畅的销售渠道、优质规范的专业服务等,才能真正打造客户认可的优秀品牌。
2.进一步规范理财产品的销售行为
规范理财产品的销售,是监管部门的一贯要求,是银行自身业务健康发展的内在需求,更是对客户负责、树立银行理财品牌的需要。
首先,准确揭示产品风险。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对理财产品的相关信息进行必要公示、客观宣传,明确告知客户理财产品存在的风险,并对客户进行必要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按照风险匹配原则,将适合的产品卖给适合的客户。
其次,持续提升销售人员的整体素质,加强队伍建设。好产品,更要有好员工来销售,稳定高素质的员工队伍是做好理财产品销售的前提。银行要选拔优秀员工,参照理财规划师课程体系的设置,进行专业培训,包括道德素质、业务知识、操作技能、行为规范、公关技巧等等,鼓励员工参加社会注册理财规划师的培训,使银行的客户经理不仅熟知本行的理财产品,更要变成既有金融专业知识、理财知识,又懂得营销技巧、通晓客户心理的“通才”。同时,也要按照人力资源管理的要求,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管理机制和员工晋升通道,真正稳定专业理财人员队伍。
第三,持续做好客户教育和市场培育。
目前,虽然居民资产的积累催生了居民的理财意识,但理财教育的滞后造成了居民理财意识的不理性,盲目跟风选择投资渠道和投资产品的客户比比皆是,所以,银行作为金融机构有责任利用自身的专业优势承担起居民理财教育的部分责任。正确地宣讲和销售银行理财产品,在充分了解客户经济状况、风险承受能力和长短期财务及人生目标后,负责任地为客户提供理财方案和购买建议,帮助客户树立科学理性的理财观念,为客户的资产保值增值,帮助客户实现财务自由和人生目标。
3.完善渠道建设和系统支持
一是完善渠道建设,既考虑到不同产品的销售要求,又考虑到不同客户的购买习惯,让不同客户通过物理网点、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渠道,都能及时了解银行理财产品发行和相关的投资品种的最新信息,方便客户了解信息、判断选择,查询资金、便捷买卖,真正为客户提供全方位、安全便捷的理财产品购买渠道。
二是要加快银行电子化系统的集成。银行根据市场和客户的需求,把各种产品和服务及相关的业务操作、处理、管理、控制等环节有机结合起来,形成一个统一的有机系统,使银行能够灵活的适应市场需求,实施企业的发展战略,形成经营管理上的优势。
三是继续完善银行内部数据信息管理系统,借助这个系统,银行可以整合各业务部门端口接收的客户信息,并可根据不同的销售和管理需求进行客户筛选和数据分析,更为准确的为客户提供合适的理财产品和理财方案,进一步将经营模式转变为客户主导型,通过个性化服务满足客户的需求,然后再根据客户的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跟踪服务措施,真正实施对客户的长期维护和客户的稳固关系战略。
4.继续加强理财产品的风险控制
银行理财实际就是客户的委托投资,理所当然地存在投资风险,所以首先,银行要纠正银行内部某些员工,甚至管理层,仍将理财产品单纯作为“低风险负债类产品”的认识偏差,自上而下树立科学理性的发展理念,并以此指导产品设计和产品销售。第二,严格遵守监管部门对理财产品的规定要求,制定规范本行产品设计、产品销售和运营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规范员工宣传和销售行为,并加大执行和检查力度,真正规范在理财投资方向、产品报备、银信合作等方面的业务操作。第三,根据理财产品的产品特性,按照谨慎原则,适当调整理财产品的核算科目和考核政策,以客观真实地反映资产负债状况和风险程度,并通过可考核正确引导前台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