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05 10:23:20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环境污染特点,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农药泼洒是农业生产的必要条件,农药在帮助农作物的抵御病虫害的时候,会对周围环境造成巨大的破坏,污染了周围的环境,农田周围的水、土地在受到污染之后通过水循环以及渗透作用,影响了更大的面积,造成了环境的大面积污染现象。在现在这个人们格外重视环境保护形式下,控制好农药的污染,减少污染物的扩散非常重要。
一、农药的污染的现状分析
我国的农药污染种类非常多,因为我国的农药生产厂家也非常多,每一家厂商的农药产品的成分也不相同,这就造成了农药的污染物种类达到上千种。我国是农业生产大国,我国的农业面积很大,每年使用掉的农药也是一个惊人的数字。在农药中杀虫剂的比例极大,而杀虫剂的毒性也最强。按照毒素累积得原则,农药受害最严重就是人类本身。
二、农药的对环境的危害
(一)农药对人体的危害。农药对人体的危害分为多种形式。主要分为三种形式,第一种为误食危害、第二种是扩散危害、第三种是累积危害。第一种维护一般是在农民喷洒农药或者使用农药的时候,没有做好相应的防护措施引发的误食现象。如果农药少量,会对人的消化系统造成较大损害。如果误食量过多就容易造成人员的死亡,或者瘫痪等。第二种危害是农药扩散造成的,一般是因为农药的扩散现象,造成在一段时间内吸入一定量的农药气体造成轻微的农药中毒,中毒效果不明显,表现为头晕、头痛、恶心等。第三种危害形式也是最难以避免的形式,农药通过生态循环,不断的进入自然环境中,在动物和植物体内累积大量毒素,人作为食物链最顶端的生物,这就造成了毒素累计,人体虽然对毒素的反应不灵敏,会让人体产生癌变、畸形等现象。
(二)农药对其他生物的危害。农药对其他生物的危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农药直接将有益的鸟类、微生物、兽类杀死,破坏食物链,不利于生态系统维持平衡。二是农药滥施、滥用,使病虫害抗药性增加,导致后续生产过程中农药的使用量越来越大。农药残留在土壤、作物及水体中,给人类及其他生物生长带来了潜在危害,会导致一系列严重的后果。
(三)农药对生态环境的污染。一是农药对水环境的污染。在实际生产中,农药对水体造成污染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①为了防治蚊子等害虫,喷施有机杀虫剂于水面。②为了防止渠道、水库、湖泊中的杂草,将水生型除草剂喷施于水面。③制造和使用农药过程中农药瓶或其他包装物随意丢弃。二是农药对土壤的污染。农药污染土壤主要通过以下几种方式:①农药直接进入土壤,包括喷施于农作物的农药,在施用过程中喷施在土壤中的部分。②撒施在农田中的农药。③随着大气沉降于灌溉水和植物残体中的农药。三是农药对大气的污染。根据农药在大气中不同的浓度和分布密度,将大气中的农药分为3个带:①药源带。农药的浓度在该带中最大,农药通过这一带进入空气。②空气污染带。在这一空气带中,农药的浓度因为对流作用而降低,一般低于药源带。但也可能会由于气团不能够完全混合,导致局部地区空气中农药浓度偏高。③大气中农药迁移最宽和农药浓度最低地带。
三、治理对策
(一)建立有限的完善的农药管理法律体系。很多农药污染现象是可以避免的,比如农药瓶的随意丢弃现象,就是完全可以监管的行为。但是我国所有的法律法规没有规定随意丢弃农药瓶是一种违法行为,所以要加强农药的管理首先应该完善法律的立法,出台相应的农业生产的法律,而不是地方的规定,在农业的发展中需要这样的法律对农业操作的具体行为进行详细的规定,这样就能让监管部门有法可依,在管理中能够按照统一的标准,同时也便于农业的宣传,更具有威慑力。自然农药的管理效果会不断提高。
(二)加强农药生产的管理工作。农药的生产管理是一项重要的工作,为了保护环境很多农药已经不让生产,比如敌敌畏等,这些高毒的农药已经为国家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但是有些不良厂商私自生产,销售渠道也比较隐蔽,治理这样的现象就必须从源头抓起,做好生产厂商的管理工作,对于那些非法生产的黑作坊严肃的查出,并追究刑事现象并通过媒体手段向其他没有被监察到厂商敲响警钟。同时接受整个社会的监督和公开信息。
(三)加强农药零售商家的监管。农药的零售商是监管的重要方向之一,因为零售商这里出现的问题最多,同时也比较容易管理,在农药的监管过程中,要经常突击检查,或者采用暗访的方式。对于零售商出售的每一批农药都要有完整的进货渠道,以及产品质量鉴定合格证书。在监管中要注意产品生产批号的检查,因为产品生产批号一般都是假冒伪劣产品的破绽所在,对于出售假冒伪劣和已经被禁止销售的产品的零售商严肃处理,剥夺其销售资格,另一方面加强农药类产品许可证的颁发审核机制。
(四)研究开发新型农药。尽快调整农药产业发展方向,加快研究开发新型生物农药产品,鼓励大型企业研发新农药、研究新剂型,推广使用生物农药,保障我国农业产业健康持续发展。
四、总结
在农药的使用中,虽然会对环境造成巨大的影响,但是为了农业的生产又不得不用,所以这就需要做好农药使用的规范工作。另一方面禁止一些高毒性农药的生产、销售、以及使用。要做到这些首先要做好农业使用农药的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完善工作,让农业生产的行为得到规范,减少随意丢弃农药瓶的现象。同时做好农药生产的管理工作,对于非法加工高毒性的企业立即查处,对于零售商也是一样,通过零售商顺藤摸瓜严格打击农药黑作坊,保护环境。除此之外,国家应该加大新型农药的研发工作,实现农业和环境的共同发展。
中图分类号:X39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69X(2009)05-0036-02
1 引 言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药生产与使用量均居世界前列。我国每年发生的农药环境污染事故呈上升趋势,已成为我国环境污染纠纷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农药污染确定的损失赔偿不尽合理,导致群众意见较大,在许多地区成为敏感问题。因此合理、公平确定环境中各种经济损失的赔偿,是实际工作中需要认真处理的问题。
2 农药及其环境污染的类型特点
农药主要是指化学农药。所谓化学农药,一般是指用于防治农、林、牧业病、虫、草、鼠害和其他有害生物的药物以及调节植物生长的加工制剂。目前世界上农药大约有千余种,主要按主要防治对象、作用方式、来源和化学结构来分类。
农药环境污染事故类型主要有3种。一是人畜急性中毒事故。在农药的环境污染事故中,最严重的是农药对人体的污染中毒事故;二是水生生物中毒事故。它是农药环境污染事故的重要组成部分,该中毒事故的主要农药类型是杀虫剂和除草剂;三是农作物受害事故。该事故的一个明显特点是受害作物比较集中,主要发生在水稻、棉花、玉米、油菜、果树上,农药种类多但比较集中,有80%是由除草剂引起的。
农药环境污染事故主要有3个方面特点。首先是突发性。多数农药环境污染事故都是意想不到的情况下发生的。其次是地域不确定性。农药环境污染事故可在生产、储运以及使用等各个环节随时发生。再次是危害的严重性。 事故一旦发生,后果不堪设想,有的可能是无法挽回的。
3 环境污染事故特点及处理原则、程序
3.1 环境污染事故纠纷案件的特点
环境污染事故纠纷案件具有民事案件性质,但又具有不同于一般民事案件的特点。
首先是绝大多数的环境污染纠纷受害一方人数众多,受害面积大,情节复杂;其次是事实确定专业技术性强;再次是处理纠纷部门复杂,有的只能由行政部门管理,有的只能由司法机关确定损害赔偿问题,有的兼有行政和司法性质。
3.2 事故纠纷的处理原则、程序
我国对污染事故纠纷主要采用如下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及时处理纠纷,解决问题于萌芽状态;以调解为主;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经济、环境、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协调解决环境纠纷。
我国目前的处理方法可归纳为:“以行政调解、处罚为主,以法律调解、处罚为辅”。显然目前的处理方式并不完善,只有设立专门的环境污染事故仲裁机构,才能及时、公正的解决事故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我国环境污染事故民事纠纷的解决有2种并列程序:一种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的行政处理程序,概括为申请、受理、调查、调解、处理和执行6个阶段;另一种是根据当事人的意愿直接向人民法院,由法院依民事诉讼程序审理,这也是最终的解决程序。因为在第一种程序中,如果当事人对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4 污染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评估
4.1 经济损失赔偿原则及有关法律依据
确定污染事故赔偿损失的范围,必须遵循“赔偿损失的原则”:对财产损失全部赔偿的原则。财产损失包括直接和间接损失两部分;对人体健康、生命的损害,赔偿由此引起财产损失的原则;考虑当事人经济状况的原则。
法律依据首先是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其次是有关环境保护行政性法规文件,如《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再次是有关规章、条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最后是有关资源法律、法规。
4.2 环境污染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分类
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事故双方往往在损失的计算上意见分歧。为便于计算,可将损失分解为多项指标:资源的损失、社会公共事业的损失、人体健康的损失,以及工业、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损失等。
计算损失指标时,一般认为,污染物排放限度均以环境质量指标和受纳水体功能要求为基准,如污染事故中农药的排放量超过了一定限度,足以使土地、作物、水域、建筑、人民生活等方面造成损失,为弥补这种损失又必须增加额外开支的,才把额外支出列为损失目标。
4.3 确定损失时应注意的问题
全部赔偿的原则。财产损失包括直接和间接损失。如何正确计算,对解决纠纷具有重要意义。对此,我国环境保护法尚未有具体规定,但在实践中有一些经验值得参考。如以某企业排污毒死鱼苗为例,受害人直接损失是指被工厂污染物毒死的鱼苗成本,包括鱼苗费、鱼苗运输费、鱼苗死亡之前的饵料费、鱼塘租金、养鱼劳务费等。受害人间接损失是指鱼苗长成鱼后通常得到的收入,即利润部分。一种简便的计算方法,是按照一般成鱼价格的一定百分比来赔偿,例如按40%~60%进行估算。
财产损失的赔偿以一次性为限。实际中某些环境污染物,例如农药的残留期较长,一时根除较为困难。尽管如此也不宜作多次赔偿,可在确定赔偿金额时适当增加一次性赔偿的金额。一般只赔偿一次。
事故的责任者有义务尽快采取措施减少危害。有关部门在计算补偿费用时可根据事故的责任者是否在污染事故发生后及时采取了适当的补救措施以减少经济损失来确定最终的补偿费用。
参考文献:
[1] 华南农业大学. 植物化学保护[M]. 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 1990.
[2] 陈汉光, 丁芙蓉. 公害民事纠纷的行政处理[M]. 北京: 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 1994.
一、国内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开展情况
在国外,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许多国家通过社会化途径解决环境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主要金融工具和管理办法。在国内,随着对环境问题的日益重视,2007 年开始江苏、湖南、湖北、河南、重庆、深圳、宁波和沈阳等省市已经启动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但进展缓慢,社会大众对其的了解知之甚少。2009 年,国家环保总局、中国保监会《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环发〔2007〕189 号 ),重新探索环境污染风险防范和解决机制。其中,重庆、宁波、深圳等地保险与环保部门共同合作,正式启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2013 年 3 月,根据试点城市的经验,环境保护部、中国保监会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其中明确三类企业必须强制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否则将在环评、信贷等方面受到影响。同时也规定了相应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对按照规定应当投保而未投保的企业,环保部门将采取停业等相关约束措施。
2009 年,浙江开始启动环境污染责任险试点工作。2010 年,浙江省环保厅、浙江省保监局联合下发《关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意见》,嘉兴,金华、温州都推行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2014 年,浙江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发挥保险功能作用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规定在重金属、化工等重污染高风险行业试行强制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具体到杭州,富阳区在 2012年开始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目前已有医药、有色金属、电镀等行业的企业投保。但总体的投保率偏低,在险种的设计、服务等方面存在缺陷,必须总结省内外试点城市的经验和地区实际,设计出符合地区特色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
二、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建议
随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广泛宣传和推广应用,杭州地区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时机已经成熟,可以借鉴已经试点城市的经验,特别是可以借鉴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 ( 以下简称交强险 )制度的经验,设计符合需求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对于杭州地区建议先推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
(一)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条款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