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05 10:23:28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金融监管的理论基础,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会计准则和金融监管其实是维持市场竞争公平和有序化的两个方面,但是又有所交叉。在社会经济不断发展中,为了促进市场经济运转的有序性,促进市场竞争的公平性,促进社会资金的合理流动和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将会计准则和金融监管有机结合起来,让它们从不同的方面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规范管理,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一、会计准则概述
会计准则是规范会计帐目核算、会计报告的一套文件。它的目的在于把会计处理建立在公允、合理的基础之上,并使不同时期、不同主体之间的会计结果的比较成为可能。按其使用单位的经营性质,会计准则可分为营利组织的会计准则和非营利组织的会计准则。我国相关部门在会计准则上于2006年颁发出台了新会计准则,新会计准则自2007年1月1日在上市公司施行,并逐步扩大实施范围。新会计准则是对旧会计准则的完善和改革,对旧会计准则中的很多部分的内容进行了更加明确系统的规定,比如说在资产减值的完善上,新会计准则提出了更多具体的资产减值计量方法。新会计准则在经过多方面的努力下,已经实现了新旧转换和平稳实施,目前已经成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主要规范和准则。随着经济的发展,新会计准则将会面临着更加复杂多样的市场环境,将会不断的进行更新和完善。
二、金融监管概述
金融监管就是金融监督和金融管理的总称,金融监督是指金融主管当局对金融机构实施的全面性、经常性的检查和督促,并以此促进金融机构依法稳健地经营和发展。金融管理是指金融主管当局依法对金融机构及其经营活动实施的领导、组织、协调和控制等一系列的活动。金融监管是为了维持金融业健康运行的秩序,最大限度地减少银行业的风险,保障存款人和投资者的利益,促进银行业和经济的健康发展。金融监管是为了确保公平而有效地发放贷款的需要,由此避免资金的乱拨乱划,防止欺诈活动或者不恰当的风险转嫁。中央银行通过货币储备和资产分配来向国民经济的其他领域传递货币政策。金融监管可以保证实现银行在执行货币政策时的传导机制。金融监管可以提供交易帐户,向金融市场传递违约风险信息。
三、会计准则与金融监管的关系分析
伴随着经济全球化而来的是会计准则和金融监管的全球化发展,从20世纪末到21世纪初的波及全球范围的几次大型金融危机中就可以看出,会计准则和金融监管还不够完善,还需要能够有效的发现和防范金融风险。会计准则和金融监管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规范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两个方面的内容,在一定程度上两者之间是相辅相成的关系,两者是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关系。(1)会计准则是金融监管的理论基础。金融监管者需要利用会计准则来加强对金融市场的监管,维护金融市场的公平有序竞争。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金融市场将会不断发展壮大,金融市场会出现越来越多的新情况新问题,为了加强金融监管,金融监管者必须借助会计准则来提高金融监管的力度。对于金融市场的监管上,仅仅依靠金融监管是不够的,是需要会计准则来约束企业的金融活动的,会计准则是金融监管的基础,是金融监管的重要工具。金融监管内容的制定是依靠会计准则来进行的,因为是先有会计准则,接着才有金融监督和管理。所以说,会计准则是金融监管的理论基础。(2)会计准则是金融监管的工具之一。会计准则是金融监管的一种工具,比如说会计准则有对金融资产减值方面的相关规定,对于企业金融资产减值的确认、计量和计提都有着详细的规定,那么企业在会计准则的要求下做好金融资产的减值计提,金融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大量的减值准备,以抵御在经济衰退时资产价值降低带来的损失,缓解金融风险。(3)会计准则与金融监管具有相似性。会计准则和金融监管虽然有着不同的目标,有着不同的监管层次和内容,但是这两者之间还是有许多相似之处。首先,它们产生的背景是相同的,市场经济的盲目性带来的市场混乱,为了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正常运作,就需要对市场上的企业进行有效的监管,会计准则和金融监管就应运而生了。其次,二者都有着政府管制的强制性,这两者是以一定的法律规范而存在的,是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必须遵守的规范,具有强制性的特点。再次,它们的最终目的是相似的,虽然说会计准则和金融监管的目的各不相同,但是它们的最终目的都是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社会资源的合理优化配置,促进社会资金的合理流动。会计准则和金融监管是相辅相成的,是市场经济健康运作的重要工具,将这两者结合起来可以促进金融市场发展得越来越快,并且能够快速的发现金融风险,并采取一定的措施防范金融风险。
四、会计准则与金融监管的协调发展
(1)尊重会计准则和会计监管的独立性。将会计准则和金融监管结合起来,不是说要将二者合二为一,而是让两者协调发展。首先就要充分肯定会计准则的地位,肯定会计准则在金融市场上的监管地位,会计准则和会计监管是独立存在的。会计准则的基本目标就是要实现企业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它具有专业独立性。所以说,会计准则和会计监管在企业的发展各个环节力求实现企业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促进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它是具有独立性的。(2)发挥会计准则对金融监督的基石作用。从前文中可知,会计准则是金融监管的基础,是金融监管制定的理论依据,金融监管是在会计准则的基础上进行监管的,所以说,要让会计准则和金融监管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发挥自己的作用,就需要会计准则发挥基石作用,在制定的过程中充分考虑到金融监管,务必做到对金融市场上每一个细节的监督和管理,让金融监管能够涉及到企业生产经营的每一个方面。在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客观性时要将所有涉及到的内容以非常明确的形式制定出来,能够将企业的经营活动都纳入到一定的监管体制中来。会计准则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它是需要在市场经济中与时俱进的,要不断创新和发展,所以说,要看到市场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进行会计准则的更正完善。(3)积极完善金融监督。会计准则要不断发展和完善,金融监管也是如此,金融监管需要在会计准则的基础上不断完善,主要是从以下一个方面进行完善:第一,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信息质量的检查制度,逐渐提高信息的透明度;第二,将金融监管与外部审计结合起来,让外部审计对金融监管进行监督,促进金融监管实施的到位和有效性;第三,完善金融监管机制,市场经济的日新月异使得金融监管已经不能满足需求了,并没有实现对金融市场的有效兼顾,所以需要及时的完善和创新。(4)会计准则与金融监督加强合作。会计准则和金融监管要加强合作,从不同的方面实现对金融市场的监管,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定。由于会计准则和金融监管又有着高度的内在同一性,所以有合作的基础,两者从不同的方面逐渐提高金融市场信息的透明度,从不同的方面逐渐加强对市场的约束力,使得市场运转更加审慎,促进市场经济的有序进行,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总而言之,会计准则和金融监管既有高度的内在统一性又有着很明显的区别,将这两者结合起来,根据市场发展的情况不断进行修正和完善,促进自身协调发展的同时加强对金融市场的监管,促进市场的和平稳定,实现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社会资产的合理流动,逐渐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参 考 文 献
[1]马飞.会计准则国际化对银行监管的影响[J].南方金融.20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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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32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7-4392(2009)01-0042-04
一、农村金融监管的趋势与现状
金融监管包括金融监督和金融管制两层含义。金融监督是对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和金融市场上的交易行为进行监督,使之合规合法;金融管制是对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和金融市场上的交易行为制定规则,以实现监管者的目标。从逻辑上讲,应先有金融管制的规则,再按规则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以保证金融机构活动和金融市场行为的合规性。然而,金融监管理论到目前还未形成体系,所谓的监管理论一方面是用经济管制的一般理论来阐述金融监管的必要性,另一方面是从金融体系的特殊属性中探究金融监管存在的理论基础。一般的管制经济理论包括公共利益论、管制供求论、公共选择学派的管制学说等管制理论,其中,建立在新古典微观经济学理论基础上的公共利益论是支持金融管制的主要理论。该理论体系认为市场是脆弱的,如果放任自流就会趋向不公正和低效率;而公共管制正是对社会的公正和需求所做的无代价的、有效的和仁慈的反应。因此,为纠正市场失灵,需要政府对经济进行适当干预。这些理论为我国农村实施广泛的金融监管措施提供了主要的理论依据。
我国农村金融市场具有人密度低、市场隔离、风险高和季节性因素导致的高交易成本、缺少传统的抵押品、收入波动较大、分散风险机会有限等特点,这些特点使得农村金融市场不同于城市金融市场,亦使得以利润为导向的商业金融机构望而却步,纷纷脱离农村金融市场转而进入城市金融市场,甚至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也不得不收缩机构,信贷业务逐渐转向城市。世界银行的研究认为,发展中国家的农村金融市场不能有效运行,存在普遍的市场失败。我国农村金融市场先天发育不良,在放宽农村金融限制的条件下,金融机构的信贷分配方面容易产生失控或营私舞弊等现象,情况严重时会使许多金融机构丧失清偿能力并面临破产威胁。因此,实施必要的金融监管非常必要。
(一)农村金融监管工作日趋规范化
2003年4月份,我国成立了专门行使金融监管职能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会根据国务院授权,统一监督管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成立银监会的目的是为了加强金融监管,提高监管水平。具体到河北省,截至2007年12月末,河北省辖区136县(市)共有银行类金融机构5919家,承担金融监管职责的县监管办事处为133家,专兼职人员为485人。现阶段监管办对农村金融机构的监管,主要体现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经营风险、合规性监督检查。
银监会成立以后,人民银行主要负责货币政策的制定与执行,但是人民银行在金融监管中仍发挥了重要的作用。2007年河北省人民银行加强对涉及金融机构特别是农村信用社信贷投放的指导和监测。通过支付结算系统、信贷登记系统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对涉农金融机构的信贷风险加强监测,提高了农村信贷资金的投放效率。此外,积极引导邮储机构与农村信用社按照商业化原则办理大额协议存款,促使农村资金回流;同时搞好旺季现金调拨和供应。最大限度地保证春耕备耕的信贷需求,大力促进“三农”经济的发展,很好地发挥了窗指导作用。
(二)证券、保险业监管薄弱
2007年河北省保监局集中开展了产险、寿险、中介、统计四项专项检查。依法查处了各种违法违规问题。对银行保险、商业车险等开展了常规现场检查。加大举报检查力度,监管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对于县域地区的监管,则尚不尽如人意。随着保险业的快速发展,许多保险公司均在县域设立支公司,大力拓展农村业务。但现阶段我国保险业和证券业监管机构仅设在省级以上,地市及以下均未设立,监管在这些区域基本是空白。
(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服务组织监管刚刚起步
目前,河北省非正规农村金融,即民间金融主要有小额贷款公司、扶贫社、贫困村村级互助发展合作社这三种模式。其中廊坊、张家、唐山、邯郸、石家庄以小额贷款公司为主要模式;承德、衡水以贫困村村级互助发展合作社为主要模式;保定以扶贫社为主要模式;沧州、秦皇岛、邢台目前尚未成立小额信贷组织。
1.对廊坊霸州、三河小额贷款公司为例的管理。目前,廊坊市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主体是由县一级成立的“小额信贷组织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组成。领导小组以会议纪要的形式确认县内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工作方案和监管办法,并以领导小组的名义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申请进行批复。而在实际上,领导小组只侧重准入监管,对其业务层面的管理,现阶段仅仅是当地人民银行对其进行一定的业务监测,而对其业务的合规性、利率执行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及处罚,目前尚未有机构介入进行。
2.对保定扶贫社的管理。主要靠其内部管理,外部监管缺失。
3.对武邑、围场贫困村村级互助发展合作社的管理。这类组织是由当地县扶贫办与财政局共同主办成立的。由县政府牵头成立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扶贫办,具体负责互助资金的执行与监管。以围场贫困村村级互助发展合作社为例,2006年围场县扶贫办公室和财政局联合出台了《贫困村村级发展互助资金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建立了由主管县长为组长、扶贫办主任和财政局主管农财的局长为副组长、相关部门和乡镇为成员的“贫困村村级发展互助资金”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扶贫办主管主任具体负责、扶贫办计划股与县财政局农财股共同组织实施、监督和指导试点工作。在县扶贫办公室成立了互助资金项目管理股,专门负责互助资金试点工作的管理。
就金融层面的监管,由于小额贷款公司、扶贫社以及贫困村村级互助发展合作社组织尚不完全具备合法地位,所以银监部门尚未对其实施相应监管。
二、农村金融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监管主体自身缺陷
一个有效的金融风险控制体系应由三个系统构成:市场约束条件下的外部银行、证券、保险风险监控系统、被监督金融机构自身内控系统与社会监督体系。仅就外部银行、证券、保险风险监控系统看,农村金融市场的监管主体或自身存在缺陷或主体缺位。首先,银行业的监管主体在县一级实际上不具备独立的主体资格。银监会的县监管办事处缺乏独立监管权,其大部分监管权上收,由地市以上监管局统一调配人员和组织专项检查,它对于本辖区出现的违规行为和风险隐患缺乏及时、有效排除的能力。作为人民银行县支行,现阶段其监管权主要集中在存款准备金率管理、人民币管理、金融统计、贷款卡管理、国库经收、清算管理、反洗钱等领域。但其监管权是残缺不全的,如有的仅保留检查监督权,而无处罚权(人民银行县支行仅在存款准备金、人民币、清算管理上有独立的处罚权);有的则有检查权而无调查权。再次,目前我国保险业和证券业在县域缺乏监管主体。因缺乏监管,农村保险市场秩序甚为混乱。河北省大部分县都存在非法保险机构,这些非法保险机构内部管理混乱、会计制度不健全,恶性竞争。
除此之外,社会监督体系发展滞后,外部审计服务机构行为不规范,舆论监督、信息披露制度尚不健全,也是农村金融机构监管的缺陷。
(二)监管基础薄弱
完善的银行监管制度必须同时采用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的方法,而这需要一定精通监管理论和业务的监管人才来实施。以银监会县监管办为例,其状况令人堪忧,仅有的3-4人的监管人员,尚难应付辖区内已有的银行类金融机构,更何况在农村金融准入门槛放宽后,诸如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金融机构的不断涌现,再加上小额贷款公司、扶贫经济合作社等非正规金融机构的设立,面对着数量庞大、地域分散的监管对象,县监管办将更加难以为继,监管效果与效率可想而知。
(三)监管机构之间信息不对称,缺乏有效监管合力
银、证、保三大监管机构从央行分离后,各监管机构的设置虽然有所调整,但明显缺乏整体性的监管政策框架,而且监管机构的职能和监管权限的界定也不清晰,各机构之间难以进行有效协调,监管信息也难以共享,监管措施相互重叠或相互抵触的现象时有发生。就清算管理而言,根据新修订的《人民银行法》,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执行有关清算的行为监督检查,而对商业银行支付结算业务的日常监管和处罚则由银监部门行使。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对清算管理和支付结算管理的概念难以界定,各监管主体对其监管职责的划分不甚明确,监管存在交叉。如银行压票、压汇的违规行为就处于监管模糊地带。
(四)监管理念落后
目前世界通行的金融监管理念早已越过行政管理和合规性监管,取而代之的是以风险管理为核心、涵盖从准入到退出的一整套完整的监管内容和体系,即预防性为核心的事前监管、金融稽查或检查、维护性的事后救助监管等完善的监管内容和体系。而现阶段农村金融监管理念还基本上停留在机构的审批、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及经营的合规性,对金融机构的日常经营的风险性监管尚不规范和完善,机构审批、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后如何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管则注意得不够,金融检查或稽核也主要是一种合规性检查,而不是现代意义上的金融风险监管。
三、加强农村金融监管的建议
(一)构建针对农村金融体系的多元监管体系
在当前分业监管模式下,可探索建立多元监管体系。一是加强金融监管主体独立监管权。从维护金融稳定大局出发,应扩大人民银行县支行的监管职能,赋予其在相关领域的独立监管权;银监会应加强基层监管力量的建设。对一些管辖地域广、人多且金融较为发达的县监管办,扩充编制,加强一线监管队伍建设;保监会、证监会按照分业监管原则,可采取延伸监管力量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管方式,加强对农村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二是加快建立存款保险类机构,强化对农村金融风险的控制和处置,构建完整的农村金融监管体系。三是引入社会监督,增强金融监管的透明度,有效抑制金融风险,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和质量。可以通过加强公众金融法律法规知识和风险防范意识的宣传;还可以充分发挥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的积极作用。与此同时,应建立一套完善的信息披露标准,以更好地反映银行风险。
(二)构建以政府为主导的金融监管协作体系
由于政府特殊的地位和作用,在分业监管模式下,各监管机构应在各自分工负责的基础上,建立以政府为主导,人民银行、银监会、存款保险机构、保监会、证监会共同参与的协作机制,尝试赋予省级政府对各监管机构的统一协调权,以金融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等形式,协调解决各监管机构监管交叉和遗漏等问题,承担综合监管职责,达到信息共享、相互协作、密切配合,确保农村金融监管的畅通和有效。
(三)改进金融监管方式
改进金融监管方式重点是要实现由静态监管向动态监管的转变,时刻关注、控制、防范和化解金融机构的风险。主要包括:监管机构应改变过去那种只注重“事后化解”或者只注重特定时点上的资产状况的做法,逐步做到注重“事前防范”、随时化解风险;鼓励农村金融机构改善其内部控制体系,消除经营中存在的违规、违纪现象,提高其防范风险的意识。同时,提高员工的素质,尽快掌握现代化的监管技术和方法,提高整体风险防范能力;加强信息披露,强化对各农村金融机构的市场约束力。
(四)针对民间金融,探索建立差别监管模式和风险监控体系
探索针对农村金融的差别监管模式和风险监控体系。由于非正规金融在规模大小、业务范围、市场定位、财务状况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异,因而金融监管对不同区域的农村金融应采取不同的监管方式,有针对性地实行差别监管。如对于经济相对欠发达的农村,农村经济的基本单位是那些中小规模的农户及中小企业,非正规金融交易规模较小,参加者相对比较分散,交易方式较为传统。根据情况,按交易金额、地域范围和参与人数等标准设置非正规金融交易的规模边界,对低于边界规模的非正规金融交易实行自由登记制度,而超过边界规模的非正规金融交易都必须实行登记制度,订立契约文书,以解决非正规金融交易因为规模扩大导致的信息不对称及交易者出现搭便车问题所导致的风险。而在经济相对发达农村地区,非正规金融的交易规模已经较大,参与者的组织化程度也较高,资金的逐利目的明显,交易方式较为规范。这类农村非正规金融已具备正规金融的主要特征,可在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备案管理,在逐步规范后,纳为正规金融组织,接受金融监管。
(五)完善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体系
当前,金融监管法制建设应当紧紧围绕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工作重点,做好金融机构风险防范和市场退出等立法研究和起草工作。一是对已出台的金融法规,要抓紧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以增强现行金融法规的可操作性,真正解决当前金融监管过程中有法难依的问题。二是完善金融法律法规体系,重中之重是尽快建立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法律制度。此外,金融机构破产方式的立法也应当提上工作日程,尽早出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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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金融监管:世界趋势与中国的选择》,新知税收网,2005年9月2日。
[中图分类号] F830.33 [文献标识码] A
一、激励相容理论在银行监管中的应用
美联储主席阿兰·格林斯潘曾经说过“我们必须而且正在使监管变得更加激励相容”,而另两位美联储董事苏珊·菲利普斯也曾说过“在过去几年中银行监管的目标并没有改变但我们正在迈向更加激励相容”,罗伦斯·梅尔也说“监管当局与银行之间的长期战斗的历史是我们开始寻找用经济学家的行话来说是激励相容的监管策略”。
1996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詹姆斯·米尔利和斯威廉·维克里在委托问题中引入激励相容理论。他们认为由于委托人与人之间的目标函数不一致,同时存在不确定性和信息不对称,具有信息优势的人会选择使自己效用最大的行为,这就有可能损害委托人的利益。银行与监管部门、社会公众与银行之间都存在委托关系,如何利用已知的不完全信息激励人做出使委托人效用最大行动,是激励相容要解决的问题。
霍夫曼(Kaufman,1996)等学者认为金融安全网的建立如果只为纠正金融市场失灵,那么系统性风险非但没有降低,反而会增加银行失败概率和金融系统的不稳定性,加大金融危机的破坏力。卡恩(Kane)通过长期的研究发现政府监管低效率的原因是存在“激励问题”。哈特和莫尔(Hartand Moore)等学者提出提出了不完全契约理论,使理解银行监管的一个全新视角,金融市场的信息不完全难以通过市场自身力量解决,而契约的有效性依赖于法律制定和执行效率。皮斯托(Pistor,2002)等提出“法律不完全理论”,认为金融领域的法律不健全是监管效率低下的一个重要因素,是约束人的有效手段。巴特查理(Bhattachary,1998)等通过对银行监管理论对最优银行监管体系参考价值的回顾,着重分析了银行安全网的道德风险。桑托斯(Santos,1999)分析了以资本监管为核心的其他监管手段的有效性,并对银行资本监管的理论文献进行了回顾。项卫星和傅立文(2005)陈雨露和汪昌云(2006)、类承暇(2007)等通过对银行监管理论的研究,认为如何设计激励约束机制激励监管者恪尽职守,以及设计何种激励约束机制使银行与社会公众的目标函数一致,是现阶段我国银行监管的迫切和现实问题。
二、银行监管的有效性研究
在对银行监管有效性方面的研究,Kane(1981)在公共选择理论基础上发展出“规避管制”理论及该理论的动态模型,论证了金融创新的重要动因是金融管制。根据公共选择理论,监管者和被篮管者在金融市场上都有特定的目标利益,当两者目标发生冲突时,双方都不会主动退出市场,作为监管者要根据情况制定新的监管手段,作为被监管者则会寻找监管者新监管手段中的“监管真空”,规避管制。Kaufnan(1996)指出由于银行具有低现金资产比率和高负债比率,所以银行一旦出现支付危机,便会迅速采取减价出售贷款资产并大量抛售抵押品的方式解决危机,从而扰乱金融市场,因此要加强对金融机构业务的规范和银行准入及退出的监管。WilkoBolt(2004)认为风险行为的增加是由于银行间的激烈竞争,监管部门应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制止。在资本充足率的有效性方面,改进的资本充足率与银行的潜在风险有更加紧密的联系,并成为银行进行风险监管的动力。Barth等(2004)认为虽然严格的资本要求与不良贷款相关性较低,但在其他监管政策不变的情况下,严格的资本监管与银行的危机并不具有稳定的相关关系。同时,他还分析了赋予监管者更大权力的利弊两方面的影响,他认为强势的官方监管可以阻止银行管理者从事过度的风险承担行为,对银行的发展、绩效和稳定都是十分有利的;但较强监管者也可能导致腐败或阻碍银行间的合作。江曙霞(1994)对银行资本充足性监管在公司财务管理理论的基础上进行了分析。他认为银行监管是必要的同时也是有效的,而我国银行的核心资本不足,应尽快补足,提高银行体系的整体安全性,同时银行应进行全面的规范化管理的建设,增强监管机构的权威性。刘晓勇(2001)基于公司治理结构对商业银行风险管理进行了实证分析,他认为有效的银行监管是建立在完善的银行公司治理结构之上的。在具体分析了我国我国银行监管激励不相容的现状之后,他指出要从制度上改变我国银行监管有效性不足问题必须从银行的公司治理入手,建立银行风险监管的硬约束,逐步提高我国商业银行监管的有效性。刘明志(2003)认为对银行的监管是现代银行制度的内在要求,由于银行运营的高风险以及银行危机的传染性,对银行业实施审慎监管就显得至关重要。他还认为某些监管机构的重复设置是监管低效的表现,同时他又对银行监管的收益—成本进行了分析和研究,提出了提高监管效率的政策建议。金鹏,郭艳艳(2010)从风险控制角度对监管有效性进行分析,他们认为只有保证了银行系统的稳定性才是有效的银行监管模式,银行系统的稳定性可以通过控制系统性风险的传播途径来实现,同时也可以保证银行系统的效率与稳定。
三、基于激励相容提高我国银行业监管有效性的研究
Marino(1990)通过构建一个社会福利函数和一个基于激励理论的监管模型,侧重研究了流动性资产价值最大化的问题。Chan和Greenbaum(1992)、Thakor(1992)则通过分析得出了公平定价的存款保险制度并不一定是激励相容的,监管者必须在公平存款保险定价和给某些特定银行提供“信息租”以便更好地监管整个银行体系之间进行权衡。Brien(1997)采用了激励相容的原理,提出了银行资本监管的“预先承诺制”理论(Pre-commitment Approach—PCA)。Edward. S. Prescott(1997)和Arupratan(1998)分别发展了具体的“预先承诺制”的机制设计,并验证了其可实施性。白钦先(1999)首先对未来金融监管提出展望,提出了金融监管的理论和实践将“更注重从金融机构、金融体系内部的激励相容方面来探索金融机构和金融体系自觉主动地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金融监管制度安排”,这也是金融体系“安全、稳定、效率和效益有机结合与协调的内容与要求”。何自云(2003)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引入了“激励相容”的概念,分析了激励不相容监管的弊端,并对新巴塞尔资本协议中体现激励相容原则的部分做了介绍。蒋海等(2004)运用博弈论,通过对金融监管中各参与者的博弈分析,认为在存在道德风险和信息不对称的前提下,监管当局提供的有效监管激励缺失以及不合理的制度安排是造成监管效率低下的主要原因。金雪军,李红坤(2005)在对国际银行业监管模式演进的理论分析的基础上,解释了在中国金融监管中监管失灵和激励缺失的原因,并在此基础上,对银行资本监管的有效性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
四、结论
中国已完成了国有银行的股份制改革,正处在结构调整的关键时期,而根据我国加入WTO的承诺,外资银行将大批进入,这对我们来说既是机遇又是挑战,再者,结合历史上多次金融危机的经验告诉我们,只有加快建立激励相容的银行监管机制,提高银行监管的有效性,才能顺应国际金融的发展形势,提高我国在国际金融体系中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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