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1 10:01:54
绪论:一篇引人入胜的投资回报及退出方式,需要建立在充分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研究之上。搜杂志网为您汇编了三篇范文,供您参考和学习。

一、引言
风险投资是指对迅速发展的、有巨大竞争潜力的未上市创业企业进行的股权投资,并为创业企业提供特有的资本经营等增值服务,以期分享其高成长带来的长期资本增值。在政府扶持和政策的有力推动下,我国风险投资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并逐步形成了一整套自身的体系。近十年,我国风险投资取得了巨大的成就,2002年风险投资机构共募集基金34只,到了2011年急速增长到了382只,募集量增长了近21倍。与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相匹配,我国风险投资市场的整体趋势也是处于高速发展的阶段。但是,在2012年,我国风投市场基金的募集数量和募集金额与2011年相比同比分别大幅下降了34%和67%。在筹资投资两方双双遇寒的背景下,退出方面也表现乏力。这其中,退出机制的欠缺是大部分风司高速发展的最大阻力。
风险投资的退出方式主要有五种:境内外上市、管理层收购、回购、股权转让以及清算。作为风险投资体系核心地位的IPO退出是投资者能通过这一渠道来实现高风险高回报的最重要的保证,但不完善的退出机制制约了整个行业前进的脚步。无论从理论还是实践角度看,研究我国风投IPO退出问题都具有一定的价值。
二、我国风险投资退出渠道――IPO退出现状分析
(一)我国风险投资项目IPO退出回报的现状分析
收益率作为项目退出的投资回报的参考指标,是衡量项目执行效果的有效参考依据。
2010年和2011年,我国风投机构在国内外市场上取得了不错的收益。2011年实际的境内外的平均账面回报为7.78倍,2012年,境内外资本市场仅获得了5.13倍的平均账面投资回报,所获投资回报倍数更是大幅下滑。
2012年美国经历两轮量化宽松政策,经济回暖加快,对应主板回报率也相对可观,但欧债危机的持续发酵,危机国家财政紧缩政策和中央银行救市措施并未更大程度上改善现状,加之新兴经济体经济增速放缓,各种不确定因素共同作用拖累经济发展。与此同时,我国国内二级市场持续低迷,证监会的新股发行制度改革放缓了对新股发行审核的速度,风投机构面临退出市场难、投资回报少的两难境地。
(二)我国风险投资项目IPO退出的行业分布分析
风险投资多涉及中小型科技企业,对行业的选择有着一定的偏好,分析近几年的行业报告也可以看出一定的行业趋势。
电子及光电设备、IT、机械制造等行业等10个行业的退出项目占比最多,存在明显的集中趋势,从2010年的占比74.4%增加到2012年的90.7%,行业的高度集中表现出具有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行业更能吸引机构的青睐。另外,从2010年到2012年前半年间,风险投资公司已经不再紧紧盯住互联网行业,转而在其他领域寻找投资机会,其中表现最抢眼的当属电子及光电设备行业,投资比例从2010年的6.7%上升到了2012年的17.2%,政府政策的扶持、未来市场的向好预期都促使电子行业飞速发展。
三、创业板上具有风险投资背景的企业境内IPO实证分析
深圳证券交易所作为创业板的主战场,服务于处于创业期、成长期,具有高新技术创新理念且已具备基本盈利能力的中小企业,同时为私募股权资本提供最佳的退出渠道,为我国风险投资业的快速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平台。
拥有风投背景的上市企业在创业板上市的数量相比其他资本市场占比显著较高。在创业板成立的一年时间内,有5家风投背景的企业成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占同期总上市企业的21.7%;深圳中小企业板市场占比34.7%;而深圳创业板市场占比高达56.2%。因此创业板市场对于风投市场来说更具有代表性,因此本文选取创业板市场进行分析。
创业板成立一年间,总共有130家企业成功上市,其中有73家具有风险投资机构背景。我国创业板正式成立当日共上市20家企业,同年累计有风投背景上市企业26家,2010年增长为61家,增长幅度高达135%,可以看出,由于创业板对于企业准入门槛放宽等因素,该市场对于风险投资公司的吸引力也在逐步升温。
从发行价方面看,创业板风投支持上市企业平均发行价32.3元,有43家企业低于平均发行价,高于平均发行价的企业有30家。发行价在10元至40元的企业占比最大,达到76.7%。从市盈率方面看,73家上市企业平均发行市盈率为63.92倍。市盈率在40至70之间的企业占比最大,达到65.7%。从融资额方面看,130家企业在创业板上市融资金额达到了953.12亿元,平均每家融资额7.33亿元,而有风投背景的企业总融资583.63亿元,占融资总额的61.2%,平均每家融资7.99亿元,高于创业板整体水平,这说明,有风投背景的企业在创业板上市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支持作用,也从侧面证明了风险投资机构在创业板的融资能力有了明显的提高,机构开始更大比例的利用中小企业板IPO退出获得投资收益。
从整体上看,风险投资机构通过境内IPO退出所获得的收益情况比较乐观甚至可以说回报不菲。不过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公司上市3年后发起人股东才能变现退出,因此,这些收益率还仅仅是账面的数值,并不代表真正的收益,这也是严重制约风险投资机构退出的一个重要原因。加之风险投资机构在之前都有一定的介入时间,“排队”等待IPO的退出方式屡见不鲜,受限于政策的影响,这个方式的退出时间较长,上市后的不确定因素也很多,这些都会对机构的退出收益造成直接的影响。
四、政策建议
为了加快我国风险投资发展的步伐,本文从以下几方面为不断完善我国风险投资的退出机制提出几点建议:
(一)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发达国家制定出一系列完整配套的法律法规,为风险投资的顺利退出提供了法律依据,加快推动了风险投资的发展。我国可以根据风险投资的运行规律,对现行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和完善,使风险投资退出的渠道有法可依,促进风险投资在我国的长足、健康发展。
(二)完善资本市场,使风险投资退出方式可以比较容易实现
2012年8月,证监会筹划多时的新三板扩容工作正式获得国务院批准,非上市股份公司转让试点扩大获得许可。新三板的扩容有利于完善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满足中小企业融资需求。
(三)针对风险投资机构提供政策优惠
例如在税收方面给予风险投资机构更多的优惠,更自由的经营环境,降低民间资本进入风投领域的门槛,充分扩大风险投资的规模。随着募集基金规模的扩大,风司在企业的选择上有了更大的空间,优质的企业伴随的必然是优质的回报,如此良性循环更是能促进风投行业的发展。
(四)积极利用海外市场
对风险投资来说,重要的是有效退出,可以考虑在美国NASDAQ、香港地区创业板市场上市。为了加大中小科技型企业上市成功的几率,2012年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了创业企业融资法案,该法案加快了企业的上市速度,在信息披露方面适当地放宽了对上市企业和拟上市企业的要求,降低了企业信息披露的成本。我国众多的中小企业都适合该法案,海外市场可以逐步成为风险投资退出的选择之一。
参考文献
[1]王晓东,赵昌文,李昆.风险投资的退出绩效研究――IPO与M & A的比较[J].经济学家,2004(01).
[2]李玉华,葛翔宇.风险投资参与对创业板企业影响的实证研究[J].当代财经,2013(01).
(一)风险投资担保的内涵。
风险投资担保是指投资担保人将风险资本投资于初始成立、极具前景或科技前瞻性的新兴企业或项目;在承担很大风险的基础上,为融资人提供股权投资或间接债权式投资的增值服务;培育企业快速成长,数年后再通过上市、兼并或其他股权转让方式退出投资,取得高额投资担保回报的一种融资服务方式。其中,风险资本是一种过渡式权益资本,其含义是: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再获得资本增值收益。风险投资担保是由资本、技术、管理、专业人才、反担保措施和市场机会等要素组成的系统活动综合;一般要对应结合项目的种子期、创业期、成长期、成熟期等四个过程来设计或考量。
(二)风险投资担保的构成要素。
一般而言,风险投资担保主要由风险资本、风险投资担保人、投资对象、投资期限、投资目的和投资方式等六要素构成。风险资本是指由专业投资人提供给快速成长且具有很大升值潜力的新兴企业或项目的一种资本。风险资本通过投资拥有股权、提供借贷资本(以股权质押)、提供信用担保贷款授信(以股权质押作为反担保措施)或既投资拥有股权又提供借贷资本(或提供信用担保贷款授信)等方式投入风险企业或项目对象。风险投资担保人一般由风险投资公司(或风险资本家及个人、产业附属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和担保公司等机构组成。风险投资对象主要涉及高新技术产业和新兴服务、文化等领域。就投资期限而言,风险资本从投入企业起到撤出投资为止,所间隔的时间长短被称为风险投资期限。投资期限依据投资规模、产品科技含量、社会化认同程度、产品替代度等多重因素决定,它是投资项目的管理、技术与运作合成。投资目的是通过投资担保使其达到规模经济,并适时提供其增信和增值服务,进而把企业做大做强;然后通过公开上市、兼并收购或股权转让等方式退出,获得超额投资回报。从投资的性质来判断,风险投资的方式有三种:一是直接投资即股权式风险投资;二是提供借贷资本或者予以贷款授信担保,这就为担保公司介入风险投资业务提供了一个契机或平台;三是提供一部分借贷资本或者贷款授信担保,同时又投入一部分风险资本拥有被投资企业的股权。不不论采取哪种投资方式,风险投资人一般都附带提供增信和增值服务。
二、风险资本的形成以及风险投资运作的过程与退出
(一)风险资本的形成。
我国的风险资本一般是由境外风险投资者、国内各类企业或担保机构投资者以及内陆个人投资者三种类别组成。境外风险投资者是目前我国主要的风险资本来源。风险资本进入企业后,通过其投资使之达到规模经济,并适时提供各项增值服务;然后通过境内外公开上市或其他方式退出,获得超额投资回报。国内各类企业或担保机构投资者是风险投资的主要参与者,企业介入风险投资主要是出于发展战略目标的考虑,并为企业寻找到新的利润增长点,甚至是二次创业机遇;而担保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投资者主要基于先投资、后退出的高额股权资本或增信禀赋回报的动机。内陆个人投资者主要是具有风险投资经验的投资人、创业企业家,或曾得到过风险投资支持进而回馈经济社会的投资者,他们以私募基金、先期股权投资或优先股等形式,参与到风险投资的具体业务中。
(二)风险投资担保的运作过程。
风险投资担保的运作过程主要包括寻求投资项目、项目的筛选、项目评价、投资谈判、投资生效后的监管五个阶段。首先,寻找投资项目是一个双向的过程,企业可以主动向风险投资机构或个人风险投资机构提交项目投资申请,再由风险投资机构进行评审遴选。其次,受资金运用与风险约束的多重因素的制约,风险投资公司或个人风险投资机构需要对申请的投资项目进行最初的甄别和筛选。第三,对通过筛选的项目进行更详细的评估与论证。第四,当项目经过评价论证后且判断结果可行时,风险资本家或潜在的风险投资企业就会在投资数量、投资形式和价格等方面进行商议;确定投资项目的一些具体条款或约束性条件。这一过程在国外被称之为“协议创建”,内容包括协约的数量、保护性契约和投资失利等具体约定。最后,达成各种协议后,风险资本投资担保人作为“股东”、保证人或合作方需要对接受风险投资的企业进行监管。
(三)风险投资担保的退出。
风险投资或担保人对企业或项目进行风险投资的目的并不是对接受风险投资企业的占有或控制,而是为了获取高额的资本投资回报。风险投资或担保人会在适当的时机变现退出,其退出时机一般可以等到企业上市发行股票或经营运作成功后。但为了分散风险或快速回笼资金,可以分阶段、分部分退出;即按风险投资的不同实施阶段或时期,将股票(或股权)分部分转出。何时退出取决于投资回报的适时收益率指标因素和未来增值放大预期,也是风险投资或担保人的择时判断极值域点。
三、风险投资中担保公司的介入与运行方式
担保公司如何在风险投资业务中有所作为,这是担保理论和实务工作者面临的一项新课题。《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兼营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的业务;该办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限于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以及不存在利益冲突且总额不高于净资产20%的其他投资。上述规定为担保公司介入风险投资业务提供了法规依据。由上可见,风险资本可以通过直接投资、提供信用担保贷款授信和混合投资等方式,介入并间接控制接受风险投资的企业或项目。这样,就为担保公司介入风险投资业务提供了技术支撑和可操作性规范。
(一)直接风险投资方式。
对一些有实力的担保机构而言,他们一方面可以承担扶持中小、微型创新型企业成长的社会职能,另一方面,该类公司自身风险控制和经营管理的优势明显,对新兴产业或项目的判断、评价、管理和控制完全有能力驾驭。同时,担保机构的业务品种具有不断创新和谋求超额收益的外在迫切要求,担保公司也必须在一定范围内置身于风险投资业务之中。一般而言,直接风险投资应选择在项目或产品处于种子期、成长期时介入为宜。
(二)通过提供担保授信而间接控制介入方式。
随着我国城镇化率的不断提高,以及人口老龄化的不断加剧,我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为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实现党的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在《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中提出,到2020年每千常住人口医院床位数目标为4.8张,即医院床位供给较2013年需提高34.83%。医疗资源的巨大缺口,对财政资金的供给及如何吸引社会资本均提出了新挑战。因此为增加医疗服务的供给、使群众享受到优质高效的医疗服务,进一步惠及广大民生,同时解决财政资金供给不足的问题,政府和社会资本应积极合作,选择适当的PPP模式进行公立医院设计、建设和运营。基于此,本文对我国PPP模式在新建公立医院中的应用进行研究。
一、PPP模式的概念与新建公立医院引入PPP模式的意义
(一)PPP模式的概念。PPP模式,即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是在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领域建立的一种长期合作关系。通常模式是由社会资本承担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基础设施的大部分工作,并通过“使用者付费”及必要的“政府付费”获得合理投资回报;政府部门负责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价格和质量监管,以保证公共利益最大化。
(二)新建公立医院引入PPP模式的意义。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是一种多赢的模式。政府可以通过社会资本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社会资本也可以获得必要的投资回报。新建公立医院中引入PPP模式在多方面均有积极的意义。在资金方面,既可以解决财政投入不足的问题,又可以激发民间投资的活力,给社会资本更大的发展空间;在医院内部管理方面,可以利用社会资本的管理经验及技术创新动力,有效地提高公立医院的经营管理效率;在效益方面,对于政府和公众来讲,可以满足群众不断增长的医疗卫生需求,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对企业来说,通过合理的投资回报途径设计,在履行社会责任的同时,也可以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
二、医疗卫生领域PPP模式应用的国外经验与国内实践
(一)国外经验。
1.英国模式。英国从1992年开始利用PPP模式建设和运营公立医院。1997年启动私人融资计划(Private Financing Initiative,PFI),政府和私营部门的合作主要集中在医疗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私营部门的投资收益主要是通过收取建筑租金、管理费以及辅助收费等获得,医疗服务这一核心领域仍由公立医院来提供。2014年土耳其政府向世行贷款进行医疗卫生改革,具体运作方式也是采用了英国PFI模式。
2.印度模式。将公立医院管理职能移交给私营部门,但必须保持非营利性质,只能向病人收取医疗费,由政府提供各种卫生计划和项目补偿,医院在运营过程中自己支付管理和实施费用。这种运作方式下私营部门介入了医疗服务的核心领域,西班牙也采用此模式提供医疗服务。但此模式目前遭到了一些学者的质疑,认为私营资本有逐利性,无法保证其提供医疗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所以要采用此模式必须理清私营资本的投资回收渠道,并且通过合同约束、行业监管和完善法律来保证医疗服务的公益性。
(二)国内实践。
1.北京特许经营权模式。2014年10月在《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的实施意见》中首次提出了公立医疗机构的“特许经营”概念,即允许公立医院在保障资产安全、医疗质量安全且具备相应管理能力的前提下,以特许经营的方式开展与社会资本的合作。公立医院作为特许方,将医院的一些经营资源,如商标、专利、技术标准等,授权公立医院和民营医院来使用,受许方必须按照双方的约定,提供医疗服务,并向公立医院支付使用费。其收益可以用于弥补医院医疗运转和发展需要。目前已实施的案例有北京安贞医院特许经营的“安贞国际医院”及2015年北京市海淀区妇幼保健院与首都医疗集团开展特许经营合作,共建新院,新项目2017年开业。
2.凤凰医疗集团的模式。凤凰医疗集团与政府签订协议,在协议中其承诺对协议医院进行固定资产投资,以改善医院的医疗设施和诊疗服务水平,以换取19―48年的期限内管理和运营相关医院、收取基于表现的管理费的权利以及向协议医院供给药品、医疗器械和医用耗材的义务。如果协议期满并未续期,管理权将转回给医院所有,如果某些医院出现亏损,凤凰医疗集团必须做出补偿以保证医院的收支平衡,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凤凰医疗集团的投资回报为供应链服务利润以及基于表现的所获得的管理费。
三、PPP模式运用于我国新建公立医院的关键点设计
在对国内外的医疗卫生领域的PPP模式的运作经验以及国家陆续出台的政策意见研究的基础上,本文提出我国新建公立医院实行PPP模式的具体运作方式可分为“介入核心医疗卫生服务领域”和“不介入核心医疗卫生服务领域”两种进行规划,具体运作可采用建设-运营-移交(Build-Operate-Transfer,BOT)和建设-拥有-运营(Build-Own- Operate,BOO)两种方式进行。BOT模式是指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承担新建项目设计、融资、建造、运营、维护和用户服务职责,合同期满后项目资产及相关权利等移交给政府的项目运作方式,合同期限一般为20―30年。BOO方式是由BOT方式演变而来的,二者的区别主要是BOO方式下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拥有项目所有权,但必须在合同中注明保证公益性的约束条款,一般不涉及项目期满移交。
(一)介入核心医疗服务领域的PPP模式项目实施的关键点设计。
1.项目合作伙伴的选择。由于公立医院的建设投资大、运营的技术复杂、投资回收渠道的限制等,需要综合评估项目合作伙伴的专业资质、技术能力、管理经验和财务实力等因素,从而择优选择诚实守信、安全可靠、具备能力的合作伙伴,并按照平等协商原则明确政府和项目公司间的权利与义务。
2.项目资金的投入方面。对于通过了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项目,在资金的投入方面建议社会资本可采用股权融资、债权融资等方式进行医院整体的建设投资;政府则可根据区域医疗卫生规划采用划拨方式提供土地,待合同经营期满后,土地连同医院的整体设施一并移交政府。当然政府也可采用PPP基金的方式进行少量的资金投入,以撬动大额社会资本的投入。目前国际上已有部分国家设立了专项基金为PPP项目融资,如加拿大设立了国家PPP基金,印度、菲律宾、印尼等国家设立了项目基金。
3.项目的收益回报及退出机制的建立。
(1)取得特许经营权,即新建医院与区域知名医院通过政府特许经营权的方式达成合作,提供正常诊疗服务来获得投资回报,如北京的特许经营权模式。此种方式一方面是利用知名医院的品牌效应,提高公众的信任度,使新建医院能够快速进入角色,提供医疗服务,满足区域卫生需求,同时实现投资回报;更重要的一个方面是利用知名医院的专业技术人员到项目医院的多点执业,来带动项目医院的医疗技术水平提高,扩大影响力,提高竞争力和持续发展力。目前我国民营医院发展的瓶颈不是设施等硬件问题,而是医疗人才的缺乏、医疗技术水平不高等软件的问题。特许经营权在PPP模式新建医院项目中的运用有利于解决此问题。
(2)取得物流供应权,即取得向新建医院进行药品、耗材等物流供应的权力来获取投资回报。我国的政策规定,公立医院实现的利润不能用于股东分配,只能用于医院的建设再投资,这与私人资本的逐利特性相违背。无利可图会使社会资本面对公立医院改革时望而却步。取得向新建医院进行物流供应的权力来获取投资回报能够有效地解决此问题。如前述的凤凰医疗集团模式已获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目前根据WIND统计数据显示,沪深两市已有近20家涉及医药工业、医药商业和医疗器械等上市公司开始进军民营医院领域,先后投资或控股多家医院。康美药业与吉林梅河口市政府签订了《医疗产业战略合作框架意向书》,并购梅河口市妇幼保健院、市友谊医院、市中医院三家公立医院,以向控股医院供给药品、医疗器械和医用耗材的权力来获取投资回报。当然这种方式需要符合卫生计生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关于采购管理的规定。
(3)PPP模式项目医院同政府办公立医院享受同等的医保政策。
(4)政府专项补贴。按照目前的政策规定,对项目收入不能覆盖成本和收益,但社会效益较好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可给予适当补贴。对于新建医院项目具体补贴方向可为重点学科建设、专项医护培训经费、承担大型医疗卫生任务的补偿以及社会三无人员的救护补偿等财政专项补贴。
(5)对患者付费部分,建立合理的定价调价机制。政府应对PPP模式新建医院项目实施全生命周期监管,定期组织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定价调价的重要依据,引入价格动态调整机制,一方面充分考虑社会资本获得合理收益,另一方面也激励社会资本通过管理创新、技术创新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同时完善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制度,广泛听取社会资本、公众和有关部门意见,确保定价调价的科学性。例如伦敦地铁公司PPP项目就建立了定期审核机制,每7年半双方重新审定合约条款,且为了保证重新审核的公正性,设定专门的仲裁机制,确保合约的有效执行。
(6)建立合理的社会资本退出机制。对于介入核心医疗卫生服务领域的PPP模式新建医院项目可采用BOT运作方式,设计具有长期稳定合作关系的PPP模式,一般为20―30年,既有利于医院的长远发展,也可以保证政府对公共医疗资源支配的主动权。但是根据需要也可采用BOO的运行方式,由于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拥有项目所有权、不涉及项目的期满移交,因此必须在合同中注明保证公益性的约束条款。
(二)不介入核心医疗卫生服务领域的PPP模式项目实施的关键点设计。
1.项目合作伙伴的选择。由于此项目合作不介入核心医疗服务领域,所以对社会资本的选择要求相对较低,但是仍然需要对其进行综合评估,择优选择合作伙伴。
2.资金的投入方面。在通过了项目的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基础上,建议项目公司的土地由政府划拨方式获得,基本建设等投入由社会资本提供。
3.项目的收益回报及退出机制的建立。
(1)可通过政府补贴租金的方式取得投资回报。此种补贴方式更像是政府的融资租赁取得固定资产,将财政的支付压力分散到项目的整个合作期间。这种方式下政府应结合中长期财政规划统筹考虑,将其纳入政府的预算,财政部门和项目实施机构应建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支付台账,严格控制政府财政风险。
(2)可提供物业、保洁、餐饮等后勤服务,以此来取得投资回报。
(3)可通过提供诊断、康复及养老等产业服务,创造合理的收入来源。
(4)建立合理的社会资本退出机制。对于不介入核心医疗服务领域的新建医院PPP项目可采用BOT运作方式,合作期一般为20―30年,合作期满资产移交政府。
四、项目成功的保障条件
(一)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和稳定的政策预期。目前我国已经出台了一些关于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规范性文件,对PPP的操作环节、合同管理、政府采购、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等方面均进行了规范,由于PPP项目具有长期性和复杂性,所以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制度,例如对医疗卫生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取得公立医院物流供应权力等方面进行规范。同时,要推进相关立法,填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领域的立法空白,解决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运作与现行法律之间的衔接协调问题。
(二)加强医疗卫生的行业监管。PPP模式的公立医院要按照公立医院的临床标准去执行诊疗,保证医疗服务质量,不能一切向钱看。政府的监督管理是项目成功实施的基础,具体可包括过程监督、质量监督、成本监督,价格标准监管等内容。
(三)落实和完善国家支持医疗卫生事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建议采用PPP模式的新建医院,应享受与政府直接出资办公立医院同样的税收优惠政策。
(四)提供良好的金融服务环境。金融机构、项目单位、社保资金和保险资金等可创新方式为PPP项目提供融资支持。同时依托各类产权、股权交易市场,为社会资本提供多元化、规范化、市场化的退出渠道。
(五)严格按照合同办事,切实履行政府、社会资本的合同责任,保障PPP项目顺利实施。在PPP项目合同的管理中需坚持平等合作、维护公益、诚实守信、公平效率、兼顾灵活的原则,严格履约。对于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的事项,要谋求共同解决,不能互相打压。
(六)加强PPP专业人才的培养。PPP模式涉及的专业知识非常广泛,具体涉及到法律、金融、财务和行业知识等方面,所以需要进行系统培训,培养专门人才,才能为项目的成功提供合理的保证。
综上,本文对PPP模式在新建公立医院项目中的运用从实施背景及意义、国内外实践经验及对相关文献和政策研究的基础上,分别从“介入核心医疗服务领域”和“不介入核心医疗服务领域”两方面进行了论述,着重对项目伙伴的选择、投融资结构、收益回报机制以及移交环节进行了关键点设计,同时对法律法规完善、加强行业监管等项目成功保障条件进行了论述。以上的研究结果,希望对我国PPP模式新建公立医院项目的实施提供可行的路径。S
参考文献:
[1]陈辉.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理论方法与实践操作[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5.
[2]毛庆祥,潘高.PPP模式在国外医药卫生领域应用概述[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2,(9).
[3]蔡金容.新兴经济体最大规模PPP规划启动实施[J].预算管理与会计,2015,(1).